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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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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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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1.广大农民的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广大农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不知道,或是不清楚,对农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知之甚少,加之农产品基地受分散式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限制,因此,导致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难度比较大。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缺乏,监管工作艰难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面广、量大、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监管环节多,资金缺乏,全面抓起来确实有困难。

3.检测机构基础薄弱,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适应

目前我市检测人员少,能力弱,仪器设备数量不多,相应的质量安全检验项目还不能检测。同时农产品监管站人员编制少。此种情况远远不能满足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

4.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影响农产品

品质我市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化肥、农膜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工业的废水、废气污染,造成部分农产品不合格。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

舆论引导、宣传先行,宣传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我们农业部门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方法,力求达到多方参与,实现社会共治的良好效果。特别是深入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进行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对有质量问题严重的农产品和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又要定期展示安全优质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通过展示,生产者的安全生产、商家的依法经营,消费者的科学消费意识明显增强,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新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农产品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2.强化培训,严格抽检,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全市要加强培训,搞好农药与化肥的合理使用,我市在培训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县有灵石县和平遥县,灵石县2013年10月食安办组织全县领导干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培训前邀请了晋中市有关专家就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专业的培训,共培训300余人,收效良好。平遥县农委于5月22日和2月27日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县农药、肥料经营户培训班,在培训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147户,并与农药经营户签订了经营承诺书。2013年深入农村组织开展培训40余场次,培训农民1.5万余人次,积极开展电视讲座6期,大大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安全意识。县农委还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的农资黑窝点,全年共抽检农药13个品种,对无公害标准化果园和无公害标准化蔬菜基地(园区)开展农药残留检测30余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均达到95%,另外,县农委还对全县农药经销户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对蔬菜、果树农户全部建立起了农产品生产记录,要求农民对病虫防控实施农业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的综合措施,尽量减少化学防治。要求生产者严格按生产技术规程操作,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喷施农药。让他们使用有机肥与沼气肥,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此举有效地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对耕地的污染。

3.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强化了农产品质量速测工作

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特别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编制、有经费,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经费的投入,加强检测机构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检测部门要不定期对各生产基地的产品进行监测,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深入到生产者基地,了解、询问、查阅有关生产记录或档案,发现违规生产,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置,引导企业和生产者按市场需求生产安全、优质的农产品。

4.加强工业废水、废气治理工作,减轻“三废”对农业环境的危害。

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的治理,严格控制污染企业废水、废气的排放,对农产品产地要实行定期取样监测,要配合环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对查到不按规定排放废水、废气的企业施行重罚,多次不改的进行停产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而减轻“三废”对农业环境的危害。

5.实行严格的质量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一、生态修复的内涵

在环境科学中,“修复”是指“人们在环境被污染之后,对环境进行合理、适当的治理,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被破坏之前的状态,使其拥有本该拥有的功能和活力,从而使其可以重新使用”;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停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减轻生态系统的负荷,从而给予生态系统依靠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组织能力向良好的方向进行演化的机会,或者给予生态系统适当、有效的人工帮助的一种综合修复环境污染的方法。本文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国家和人民通过自己最大的努力,将受到自己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力修复到其受损害之前的原始状态,让其可以拥有自己之前各个方面的功能,可以发挥自己原有的价值,可以给人民带来更多、更持久的“福利”,从而使得人民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生活需要,可以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提供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条件。

二、生态修复与我国西部农业发展的关系

近百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国家越来越富强,人民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裕,就在全国人民享受快乐生活的同时,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敲响了警钟。毫不例外,我国西部地区在时代的进步中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给其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对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消极影响。现在,由于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以及治理生态的需要,西部地区各个方面的进步越来越小,其农业的发展也受到极大程度的限制,所以治理其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显得尤为重要。每一次过度的环境利用都可能会同时导致多种多样不同生态问题的出现,所以西部地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问题,本文将重点论述其众多问题中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阻碍了其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而其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矿产以及原材料战略基地,是我国健康、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地区,所以改善西部地区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现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为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西部农业生态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作为国家和人民行为标准的法律是制约国家和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所以加强与此相关的立法,是解决其农业生态问题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效的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规制政府以及人民的行为,能够保障农业生态问题的解决以及西部地区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三、我国农业生态修复的立法现状

西部大开发使得西部农业生态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国整体的进步。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是解决其自身全方位发展问题的关键。我国存在不系统、零散于各个法律之中的关于农业生态修复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1.《宪法》第9条第1款至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2.《环境保护基本法》第19条规定和第20条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森林维护修复制度;(2)草原保护和修复制度;(3)保障物种的生态平衡保护制度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合理使用草原,在草原农业生态环境承载力限度内开发利用;(2)实行退牧还草制和舍饲圈养制等。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预防水土流失的法律规定;(2)治理水土流失的法律规定等。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内容包括:(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等。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8.《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农药登记规定》等部门规章。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或《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业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相关的农业环境标准。

四、我国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完善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大自然是一个整体和个体的集合,其既可以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又在本质上是一个完整的生物系统,所以我们在修复农业生态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将其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来进行修复,更要将其当作是大自然中的一部分来进行完善,不仅仅要有个体的概念,更要有整体的概念,所以说整体性原则是完善法律体系要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对农业生态进行修复的原因就是可以让农业生态系统长期存在下去,可以造福世世代代,所以在农业生态修复的过程之中要注意持续性原则的遵守,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二)完善与农业生态修复有关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建立西部农业生态修复法律体系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所以其要求有关的工作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以此来保证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农业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仅需要专业素质较高的法律工作人员,而且需要完善的立法程序来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说要想完善法律体系,就必须先建立完善的立法程序,给法律的创立以程序的保证。

(三)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仅需要对如何进行修复以及以何为标准等与生态修复有关的内容进行规定,而且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农业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保证修复工作可以全面、有效地展开。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建立纵向的上级监督下级以及横向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督管理机构,来防止监督管理机构的专权独断、防止农业生态修复的法律适用在实际中出现大的使用漏洞、防止部分修复问题无人问津情况的产生。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一、2004年工作回顾

1、积极开展试验研究,为我州无公害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国际国内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条件的要求,为全面提高我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科技试验,具有现实作用和长远指导意义。今年我州农业环保工作围绕大宗名、特、优、稀作物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变化,对西瓜、甜瓜、柠檬、咖啡、茶叶、蔬菜、优质稻等作物,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田间小区试验15组,同田对比试验31组。试验目的是通过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品种、施用量、施用时间、施用方法等综合技术措施,摸索我州无公害农作物产品和绿色农作物食品的高产栽培规律,同时筛选推荐我州无公害农作物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用肥和用药提供科学依据。通过试验,积累了大量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为建立我州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摸式提供了技术储备。

2、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示范,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发展高效优质农产品是我州农业发展的需要,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是保护农田环境和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在搞好基础试验的同时,还与州农科所共同完成的辣椒、西葫芦、蕃茄等无公害标准施肥和农药使用技术试验、示范30亩。在潞西市江东乡、勐戛镇,梁河县大厂乡3个乡镇无公害茶叶示范750亩。在潞西市城效镇、风平镇,瑞丽市姐相乡、弄岛镇4个乡镇示范西甜瓜1640亩。在瑞丽市勐卯镇、姐勒乡、芒棒乡,陇川县章风镇、景坎镇等乡镇举办柠檬优质高产示范8342亩,亩产970.6千克,一级果率为73.58%,二级果率为26.42%,与常规施肥技术相比,亩增82.4千克,一级果率提高十一点三四个百分点;在潞西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等30个乡镇,举办无公害水稻示范1.05万亩,平均亩产479.3千克,与常规施肥技术相比,亩增34.9千克,稻谷精米率提高4.2%。与德宏州(水文)有机食品公司在潞西市遮放镇举办有机米生产示范623亩,亩产值达到1372.4元,亩净产值661.8元,产品销往北京、上海;与潞西市科委在法帕镇举办20亩樱桃番茄示范,平均亩产989.3千克,亩净增产值315.87元。全州共举办示范样板2.19万亩,新增产值382.4万元,亩净增收益174.61元,受到各级领导和农业专家的高度评价,深受示范区农户的欢迎。

3、农业环保科技产业开发有了新突破。

针对我州农用化肥和糖厂"三废"污染问题,2003年我站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德宏州无公害农产品科技示范"项目,得到省州农业综合开发办的支持,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项目,总投资59万元,其中财政资金47万元(有偿资金7万元,无偿资金40万元)。州农环站自筹12万元。资金投向生物有机肥料厂31.8万元,示范推广27.2万元。大春生产期间,完成生物有机肥堆制17组,开发的肥料经省土肥站检测,有机质含量30.8%--76.2%,氮、磷、钾有效成分4.36%--6.28%,水分8.04%--13.79%,达到农业部颁布的商品有机肥标准,为规模化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机肥厂位于潞西市法帕水泥厂旁,距市区8公里,11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计划12月底土建和水电工程竣工,2005年1月进入肥料加工设备安装调试,年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

4、抓好基础工作。

一是抓好农田环境质量监测点工作,十一月份在潞西市等相村、弄门村两个农田环境质量监测点开展水稻生产情况调查。二是抓好检测基础工作,在去年完成化验室(420㎡)和购置14台化验仪器的基础上,今年投资4.27万元,新购置化验仪器4台及玻璃器皿、分析试剂等设备,并配置了三名技术人员,为明年化验工作正式起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5、积极完成植物多样性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任务。

(1)按照省站的要求,对德宏州野生食用菌、潞西市野花椒、紫茎泽兰侵入德宏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分析,摸清了调查植物分布区域、种类、生活习性、面积产量等基本情况,编写了调查植物相关材料,为我州资源保护开发提供了依据。(2)根据全国农技推广总站要求,结合德宏实际,在潞西市法帕镇,轩岗乡、五岔路乡开展了肥料使用和利用率情况调查,涉及坝区、半山半坝区、山区,有傣族、景颇族、汉族。海拨850--1800米之间,作物涵盖水稻、甘蔗、茶叶、玉米、西甜瓜、油菜、小麦、蔬菜共十五种农作物。调查了九个行政村90户农户517人,耕地面积946.91亩,调查结果表:一是肥料施用比例不尽合理,根据肥料投入量与作物吸收量比效,N肥多投入20.27%,P肥多投入28.51%,K肥占作物吸收量的10.81%,硫肥占9.55%,镁肥占7.22%,锌肥占11.25%。二是施肥方法不当,90%N肥用于追肥。三是肥料利用低,N肥综合平均当季利用率为28.04%,与全国同季同作物利用率35%相比,低六点九六个百分点。

6、大力开展法制和无公害农产品申报宣传。

一是法制宣传。参加州农业局组织的科技"三下乡"活动,深入州内五县市16个乡镇开展了《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专题会16次,培训乡村干部和农民1743人次,发放农业环保宣传材料5000份。二是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登记宣传。2004年5月15--19日我站汇同州技术监督局到州内五县市农产品龙头企业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登记专题宣传,共召开农业、技术监督局、龙头企业等多部门参加的座谈会7次,培训185人次,组织3家龙头企业进行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申报。

二、主要措施和体会

1、积极争取领导重视

农业环保工作即是一项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想在领导心中留有位子,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有所作为。因此,我州农环工作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在各县市举办了"放心菜、放心果、放心茶及放心米"等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示范样板。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三次邀请了州委、州政府、州人大等州领导和州计委、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及州农业局领导亲临现场检查指导,逐步引起了各级领导重视。今年州财政安排州农环站测试仪器购置费4万元,无公害农业试验示范经费5万元,并列入全州大小春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各县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了一定经费,为农环工作开展提供了保证。

2、从严治站

一是州县农环站全面推行了岗位聘用制。州农环站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04年2月21日得到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二是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州县之间、单位和项目实施人之间签订责任合同书,各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职,严格进行考评和兑现奖惩。三是组织3名测试人员参加了高等自学考试。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存在问题

一年来,我们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环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不高。如全州38名农环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7.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31.4%。二是检测设备配制低,如州农环站检测设备大多为常规分析仪器,与我州农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三是由于建站时间迟,未赶上省站培训,造成执法工作和其它工作上处于被动局面。

(2)改进措施

1、加强基础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一是参加成人高等自学,提高基础理论。二是组织州县市农业环保技术骨干到先进地州参观学习。三是通过技术交流,试验示范现场培训,提高农业环保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