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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关键字:经济法学;公路法学;超限超载;法律责任
1.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责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路运输超载超限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路运输秩序的顽症,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设计在2 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耍重新翻修,严重扰乱,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我国高度重视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全国各地也开展了多次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而当前的治超形势依然严峻,仍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坚持F去。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完善《公路法》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法呼声高涨的情势下提出来的,明确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是完善公路法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公路安全发展的必然规律。只有在明确车辆超限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体系及其具体规则,也才能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由此可见,明确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问题是制定交通产业法所必须明确的理论问题。
2.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责任问题之学理分析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研究,从不同的学理角度分析其法律责任,对于从理论上构建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意义重大。
2.1从法律责任构成视角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研究车辆超载超限的法律责任构成对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有重要意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主体没有特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与驾驶员存在雇佣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亲属关系,均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驶了公路安全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如第六十五条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第六十七条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六十八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对公路、公路秩序或公路安全造成损害。主要以故意过错为其心理状态。
2.2从法律责任归责学理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责任承担的缘由和方式。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以上的归责原则的合法使用。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以及责任自负原则。
2.3从法律责任承担学理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只有明确车辆超限超载的责任承担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到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惩罚。这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在《安全保护条例》中也有其体现: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的按其程度或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法主体承担行政处罚,如: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同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对这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这类行为有三种处理情况:首先,合法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时,没有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导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条款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同时又属于不符合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应当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再次,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完善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规定之思考
3.1法律责任构成方面
法律责任的认定构成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违法行为,把握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等。同时,仔细核准违法行为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责任的的构成要求的是其中的要素,而非全部。
3.2法律责任的归责方面
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应以责任法定为主要归责原则,同时结合因果联系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做到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通过不同程度的惩罚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3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承担应该按照罪责罚相适应,按其社会破坏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足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用全书》[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 5期.
[3] 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一、工作目标
通过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合法砂石料场装载行为,初步建立砂石料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避站绕行、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效,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二、工作任务
铺镇、宗营、河东店镇、路办事处、七里办事处、北关办事处、龙江办事处沿江沿河采砂场及武乡镇、汉王镇的非煤矿山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镇、办事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要以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和重点建设项目砂石料运输线路为重点开展工作。
(一)由区治超办负责,组织各镇、办事处、工商、国土、水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清理整顿辖区内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对未经批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虽经批准但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其采砂、采石、采矿、取土、爆破作业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以及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二)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联合路政、运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流动监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堵漏防绕,清理整顿所辖各收费站货车包缴行为,并将车辆超限情况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倒查源头,联合公安机关大力打击闯站等不法行为。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三)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砂石料场及非煤矿山政府公示制度,落实保证金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所要进一步落实源头企业装载信息登记报送制度,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行业信誉考核管理,强化源头监管,要根据公安交警、公路部门抄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安全、交警部门要加大依法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工作力度。
(四)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十天高速协调办负责,严格按照治超工作相关规定,抓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源尾收料治理。
(五)区治超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一超四究”流程,优化治超网络布局,并及时通报和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从8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下旬至8月底)区治超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紧紧围绕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主题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要在砂石料场、非煤矿山、货运企业、治超站、卸货场、收费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料场,发放《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砂石料超限运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告知车辆合法装载标准及超限装载、超限运输、闯站或非法改装、黑车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9月30日)。区治超办要组织区水利局、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所及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停、卸、罚、拆等措施,多措并举,对砂石料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超限运输源头进行整治。
(三)重点突破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针对集中整治难点较大的砂石料场“钉子户”,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要进行重点整治、重点突破,确保整治成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区政府根据辖区砂石料需求及供应情况,对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审批的砂石料场、采石场、采矿场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合理收取治超保证金,纳入常态监管。同时,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要限定砂石料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所要按照辖区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和区域,纳入长效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的领导担任,区治超办成员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次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日常工作指导、安排和监督检查事务。
(二)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区治超办将对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整治不到位或整治以后反弹,被省、市通报两次以上的,将根据治超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扣分。
截止12月底,共检查货运车辆 6100余台次,查处超限车 400辆次,查处损坏路产案件6件,清理非公路标志 12块,清理违法占道堆积物38处 230平方米,查处率达100%,结案率达100%。出动巡查车 720台次,上路巡查人员达 2100人次。
1.全年来共发现损坏路产案作6件,查处6件,结案100%。
2.集中开展公路路域整治,清理非公路标志12块,私设道口3处,着手建立涉路"一路一档"档案,清理公路路障4次,清除公路占用38处达230余立方。
3.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认真学习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了路政案件、案卷制作的训练,做到人人理论与实际结合,用法律武装自己。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现场发放保护公路路产知识资料800余份,接受法律现场咨询40余人,千余人受到了教育。
5.5月开展了全国第一个"路政宣传月"活动。
6.开展迎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各项筹备工作。
7.加强二类治超站点建设的选址、规划、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大队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指导各项路政工作的开展:继续深入学习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学习贯彻了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相关文件,加大措施,狠抓落实,配合县整治办对全县开展了深化巩固年行动,确保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迎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通过县局、支队的多次培训、动员,大队成立了以大队长为组长[,!]迎部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了各项收集工作如期开展。大队以"廉洁交通你我他"主题实践活动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切实加强路政员工思想素质、纪律作风、业务水平、执法观念教育。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扭转了个别执法人员歪曲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整个执法队伍更加增强凝聚力、战斗力。
(二)、宣传到位,护路意识明显增加。
为普及公路法规知识,深入贯彻《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扩大路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使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路政管理中来,积极开展"三走进"活动(即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村镇),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出动宣传车100余次,人员200余次,悬挂横幅标语5幅,宣传资料1500余份。)
(三)、迎部检。
推进辖区公路沿线路域环境整治,做到"八个无"。加大对干线公路的巡查治理力度,严格查处公路两侧违法违章建筑物,整治、取缔占道经营,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按照规范化迎部检内业资料的要求,完成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到达州路政支队、宣汉路政参观学习了关于完善内业资料及治超站点的建设。针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私营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违法设立非公路标牌,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洗车点利用边沟排放污水等情况,大队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治理,活动期间,路政人员对违法设立的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加强部门间及周边单位联系,促进路政工作健康发展。
1、通继续加强同公路养护段联系,成立联合巡查中队,增强巡查力度、密度,提高道路的监控力度。2、同交警、运政部门联合,成立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办公室,并派专人值守,加强对辖区农村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行为非法改装高栏板进行及货运源头管理。3、加强同宣汉、达州、梁平等周边县单位联系,增强路政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强化路政工作管理,实行联动严厉打击。
(五)、加强路政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依法行政为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路政管理。1、路政巡查等外勤人员,每月上路巡查不得少于26个工作日,做到了哪里有违章违法行为,及时赶到现场,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2、内业人员,各种记录规范及时,资料齐全,路政案件达到一案一档,报表及时、准确。3、治超人员亮证执法,礼貌执勤,公开对社会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我大队始终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列为一切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在省内发生的多起因治理超限超载而导致的执法人员死亡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究其事故原因,这跟执法人员平常的执法行为,不逗硬执法,不消除违法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大队在强化安全教育的同时,围绕"坚守红线、从严执法"这一主题,开展了一系列除隐患,保安全的活动:1、强化安全教育,做好自我防护。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2、加大安全经费投入。今年来,大队首先购买了反光背心,停车牌,反光标志醒目的警示桩,确保夜间执法安全,自筹经费,为协管人员购买新式执法服装。3、凡是路面发现有堆积物等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必须找到业主,限期内责令其主动清除,不能及时清除的,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4、车辆管理。大队规定:所有执法车辆由指派驾驶员驾驶,不得转给他人驾驶,每当法定假日,执法车辆按要求停到指定地点,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车。
一是人员编制严重不足:路政大队从2000年成立至今,一直为16人,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里程不断增加,公路等级也在提高,因此原有的16人路政执法人员远远不能满足路政工作的需要。只能靠聘请部分临聘人员协助执法工作。
二是路政执法受当地政府和部门干预严重。随着公路的不断发展,当地政府利用公路发展和推动地方经济,往往在基础建设过程中忽视公路法律法规,经常出现一些有悖于公路法律法,随意损毁公路路产路权,每当路政执法人员介入管理,他们就以地方经济建设为由大加干预。
三是原有债务太多,严重影响路政工作的开展。首先已收在职职工公积金、社保等费用未上交共计20余万元;购买办公楼,尚欠开发商尾款27万多元;内部以月息2分集资55万元,另有2年利息未支付;未纳入财政预算前欠下的车辆运行费、治超场地租赁费等。
2015年路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期望与要求仍然存在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2016年中我们将逐步改进、完善,继续保持昂扬的工作势头,立足岗位、务实奉献、开拓进取,认真履行路政管理工作的职责,确保路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治超站点建设,狠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强化超限运输检测和管理,严格检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恶性超限超载,杜绝超限超过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加强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进行有效监控,确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物出现。
截止11月底,共上路巡查960人次,纠正、查处各类路政违章64件,清除路障58处376平方米,立案查处4件,结案率均达到100%。依法审批增设平交道口、设置广告标牌等路政许可3件,处理砍伐行道树案件2件,处理天然气管道穿越公路案件1件,收取路产补偿费7万余万。7月治超"试行期"以来,共检查车辆6876余台次,卸载煤、沙、碎石等16辆,重18.1吨,转运各类货物22辆,重48吨。
一、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推动全体执法人员作风的转变。
2.大力推行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了机关考勤、请销假等制度,明确各职能股室职责,落实了相应责任,全面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有效提高了路政办事效率,切实服务于群众。
3.圆满完成了辖区内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公路巡查力度,有力的维护了路产路权,确保了辖区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有效打击了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4.优化了执法队伍建设,补设了专门的安全股室,确保了队伍的战斗力。
5.与养护段组成了路政养护联合巡查中队,有效整合了资源,高效地处理了多起损毁路产案件。
6.结合治超"试行期"标准,圆满完成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各项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大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队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二是大队领导班子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群教活动为契机,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建设,深入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狠抓班子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层层签订廉洁执法责任书,作为领导班子的行为规范立,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狠抓制度建设。我大队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考勤、请你销假、车辆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随机督查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逗硬奖惩,充分调动全大队职工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年共违反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12起,共处罚款3450元。
(二)、强化宣传,爱路护路意识明显增强。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要求通知精神和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普及公路法规知识,深入贯彻《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扩大路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使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路政管理中来,大力在公路沿线及各乡镇、沿线学校、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通过广播、电视、固定标语等形式,形成多方位立体宣传效果,在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中,利用赶场天深入各场镇广泛宣传,起到了家喻户晓的效果,加强了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了公路的路产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