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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的变化
在旧的会计准则中对收入概念的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的活动中获得的、会导致企业所有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收入。强调流入仅指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部分,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流入不在其中,突出了“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入的基本特征。
二、收入确认的条件发生变化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对于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由旧准则四项增加了一项。将旧的准则的第四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进行可靠地计量”,细化成新准则中的两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经发生或者是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在“经济利益流入”这一表达上将“能够流入”改为“很可能流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收回的可能性,即至少超过50%。强调可能性“很”,体现了收入确认更为谨慎,以防止将一些不确定性的收入确定为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时间发的变化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对于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下,由原准则中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改为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时就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在旧准则下收入的确认,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从而将该部分销售利润放置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以到达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但是在新准则下,这种业务中商品已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就应当一次确认收入,从而规避了利用时间差人为操作利润的机会。
四、计量方式在采用上的差别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在旧准则中对于计量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但是在新的准则中则采取了公允价值模式入账。名义金额主要是指依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进行计量;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价款不公允不应确定为收入金额。也就是说,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要识别公允价值方面的盈余管理,就要尽可能地找出并关注与企业商品或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同行业相类似的市场价格。这就要求市场信息通畅,企业披露的公允价值的信息完整、及时等。但是,企业经营行为是受市场变化的,企业的每单交易价格不可能一致的,也不可能做到一致,例如,销售给同一地区的同一商品,可能因收款条件,交易数量等出现价格波动。只要不出现现行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就不会核定其计税销售额。这就给利润空间大的行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
同样,企业为了盈余管理的需要,某项资产根据行情评估其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利用售后租回方式以公允价值达成交易,那么就可以确认一笔现时的利润,以达到粉饰当期利润表的目的。
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盈余管理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是新准则的又一亮点。具体涉及到收入准则中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下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需通过实际利率法在以后各期进行分摊。这里实际利率就是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实际利率法下要求合理地估计摊销期和实际利率,而要做到准确估计对企业会计人员来说难度本身就很大。假如,以后各期是以年金的形式支付,要计算实际利率,先根据公式(P/A,i,n)=p/A确定年金现值系数,再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当n一定时,年金现值系数与实际利率i成反向变动。企业可以通过一纸协议来安排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商品现销价格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来调节本期的收入和以后各期应确认的收益,因而也就给盈余管理留下余地。
关键词:收入准则 征求意见稿 对比 建议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 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继续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就要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以及实施情况,使得收入准则修订后能顺利实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将准则的应用指南等一并归入准则。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新修订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的相关条款不能滞后于准则的修订,税法的相关条款要不断跟进、完善,以利于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防止税源流失,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积极反映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税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积极学习我国会计准则,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准则制定委员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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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体制;上市公司;新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1我国会计体制变革背景
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制度变革也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话题。1997年,我国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一直到2000年底,共了10项企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逐步趋同于国际准则。
2001年,又出台了基本会计准则、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中国会计改革走上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双重规范的道路。这些会计规范,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总体来说还明显落后于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实际情况表明,会计制度不仅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盈利水平等财务特征有明显的相关效应,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会计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会计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外界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之一。
2新会计准则的颁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3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区别
(1)会计目标的修正。会计目标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指导准则制定的基础,更是评价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衡量标准。但是在1992年的基本会计准则中,由于当时的各种原因,基本会计准则只是粗略的强调了我国的会计目标在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而新基本会计准则的会计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新的基本会计准则把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纳入会计目标体系。
(2)会计原则的变化。原来基本准则的“一般原则”规定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而应采用的12项原则,在新基本会计准则中改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除此之外新的基本会计准则还增补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3)会计要素的重新定义。由于2000年制定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因此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作了重大调整,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除修改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在“利润”要素中引人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作为更高权威的文件,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6项,但这两个概念又非常重要,所以就将其在“利润”要素中加以体现。
(4)财务报告的变动。原来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新的基本会计准则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将“财务报告”改为“财务报表”。
(5)内容结构的调整。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新会计准则特别增加“会计计量”这一章节。要求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并对会计计量属性中包括的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作了明确定义。
4具体准则的变动及其影响
(1)增加新的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在基本准则第九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2)变更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所谓“后进先出法”,即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则反之。
(3)取消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资产减值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这条新规定截断了上市公司调增利润的一大途径。
(4)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减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债务重组收益不能作为利润、只能计人资本公积,是数年前财政部根据郑百文的个案而制定的。
(5)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会计准则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此前,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扩大了可转回差异的核算范围,以前的损益表债务法只核算时间性差异,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核算所有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非时间性差异以外的能转回的差异。在这种方法下,直接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另外,新准则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概念,将暂时性差异界定为资产和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
(6)变革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的变革与创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和合并范围的变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第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帐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
(7)规范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
①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衍生工具的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这要求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
②金融工具计量标准采用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算。并将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金融工具计量标准的变动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因素、时间价值,从而更准确地计量各类金融资产和负债。这些规定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未来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润操纵空间将越来越小。
(8)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在新的《借款费用》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如果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可以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这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并且,如果相关资产的构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
5新会计准则的积极作用
5.1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是人们进行各种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企业财务透明度,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和相关的会计信息,这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会计准则作了以下主要变革: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以外,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存货管理办法变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债务重组方法变革,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和金融工具准则变革,这些变革的核心都是为了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5.2遏制操纵利润现象
(1)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是将最高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是将最低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下降,增加当期利润。
(2)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可以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规定给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可能。
(3)债务重组方法变革。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4)财务信息披露更加完善。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会使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比如《分部报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根据业务的性质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分部报告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形式,另一种分部报告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信息。企业在次要分部报告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等信息。并且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分部报告》准则的推出,对于证券投资者及证券从业人员,将是一个巨大的利好。证券分析人员将可以从分部报告披露的信息中,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更容易取得归属于各业务的数据,从而在建立盈利预测模型时,对公司业绩进行更准确的预测,降低投资风险。
定义是认识主体使用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形式,确定一个认识对象或事物在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使这个认识对象或事物从有关事物的综合分类系统中彰显出来的认识行为。其详细解释与《现代汉语词典》对定义的解释完全相同,认为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将会计要素定义与上述定义的概念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有以下不足:
(1)会计六要素的定义不符合人们通常对定义的理解。“基本准则”在给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定义后,又给出各自的确认条件,并且强调,只有同时符合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符合定义,但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由此可见,“基本准则”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定义不能称其为“定义”,至少不是完整的定义,因为上述定义在综合分类系统中的位置和界限还不是很清楚,内涵和外延还不确切,还需要增加确认条件,否则就不能进行确认,这既不符合上述定义的概念,也不符合人们对定义的传统。笔者认为,应该把确认条件并入定义,重新定义会计要素,符合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要素定义的,就是该要素,否则就不是。
(2)收入、费用定义的问题。《基本准则》第六章给出收入的定义是:“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给出收入确认条件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有如下三个个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日常活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指出: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是在用“经常性活动”来定义“日常活动”,但在人们的心目中,“日常活动”和“经常性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甚至说“经常性活动”就是“日常活动”,也未尝不可,主要问题是没有给出日常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的位置和界限,或对日常活动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也没有给出非日常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的位置和界限,或对非日常活动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也就是说,人们想知道划清“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的界限是什么,而不是某项经济活动是不是日常活动,或日常活动包括那些内容,没有区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的标准,根本于事无补。
二是“导致”的含义是什么。 “基本准则”在收入定义中说: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在收入确认条件又中说:收入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两个“导致”是否一样?如何理解导致?《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导致”就是“引起”,因此,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就是收入增加,引起所有者权益也增加;收入增加,引起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从会计恒等式:
资产+(广义)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广义)收入
可以看出,收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会计恒等式将不成立,也就是说,“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后一个“导致”的提法才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说法令人费解,建议将其改为:会计期末,收入会转化为利润增加。在这里,收入转化利润,收入就不存在了,且容易被人理解。而所有者权益增加不是收入“导致”的,收入和所有者权益不会同时增加,而是收入“转化”的,收入只能“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关于“费用”,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三是收入是否只能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两种结果。“收入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通常情况下是这样,但笔者认为尚不全面,也可能存在同时引起资产增加和负债减少,例如,甲企业销售给A公司产品8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已预收A公司购货款40000元。这项交易使甲企业收入增加80000元,资产增加40000元,负债减少40000元。即收入的增加既导致了资产的增加,同时也导致了负债的减少,并不是要么资产增加,要么负债减少。建议将“收入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修改为:“收入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关于“费用”,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二、如何理解“利得”和“损失”
(一)“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及其理解 《基本准则》指出:“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有以下三个问题:
(1)“利得”与“收入”的根本区别就是“非日常活动”,在什么是日常活动没有弄清楚的基础上,“基本准则”在“利得”和“损失”的定义中又提出了“非日常活动”的概念,但没有定义,人们只能理解为:不是日常活动的活动就是非日常活动,具体如何界定呢?没有明确的界限。
(2)《基本准则》在“收入”和“利得”的定义中都提到“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其本意是“所有者投入资本”既不是“收入”,也不是“利得”,但由于“收入”和“利得”的根本区别是“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不仅会使人想到:“所有者投入资本”是“日常活动”还是“非日常活动”?如果是“日常活动”,在“利得”定义中就没有必要提及“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因为它不是“非日常活动”,自然就不是“利得”。反之亦然。这样一来,“所有者投入资本”说他是“日常活动”也不是,“非日常活动”也不是,这恐怕是定义“利得”时没有想到的。对于“损失”,显然也有“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是“日常活动”还是“非日常活动”的问题。
(3)“利得”和“收入”定义如此相似,为什么没有和“收入”类似的确认条件呢?难道“利得”就不需要确认“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类比之后,使人感到费解。对于“损失”显然也有 “确认条件”的问题。
(二)如何区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基本准则》在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给出了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然后在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给出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两个概念的区别仅仅是“不应当”和“应当”,其他完全一致,“应当”和“不应当”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都没有解释,也就是说,没有“应当”和“不应当”的界限或确切说明。如何区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只能跟着感觉走,觉得“应当”就计入……,否则,就是“不应当”。另外,从会计要素的内容上看,人们习惯的是,一项内容只能属于某一个要素,而不能同时属于两个会计要素,而“利得”和“损失”既可能属于利润,又可能属于所有者权益,有违常理,自然也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三)如何区分日常活动利得和损失与非日常活动利得和损失 由于《基本准则》中对损失的定义强调损失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因此可以说只要是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尽管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都不是 “损失”,这样一来,便产生了困惑:人们通常所说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等等是不是“非日常活动”?由于上述三项内容在利润表中是计算“营业利润”的项目,人们自然就可以认为是“日常活动”形成的,依据“损失”定义就不是损失,那为什么还叫损失呢?笔者认为,“损失”的定义是对以往损失概念的否定,也就是说,人们早已经有“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损失”等等损失概念,“损失”的定义违背了人们通常对损失概念的理解。
对“利得”也有同样的问题。
三、对定义日常活动、非日常活动、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建议
(一)取消“日常活动” 和“非日常活动”的概念 如果不取消 “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的概念,仍用其来定义收入和费用、利得和损失,要么给出便于操作的划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的明确界限。要么采用列举法,逐一列出“日常活动”或“非日常活动”包括的具体内容。实际上,上述两种办法都很难做到,由于各行业企业交易或事项的复杂性,各个行业划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的界限不可能相同,也就不可能有统一的界限,采用列举法,逐一列出各个行业“日常活动”或“非日常活动”包括的内容也绝非易事,更何况《基本准则》又不是“具体准则”,不可能细化到各个具体行业、各项具体内容。如果不这样,出现混乱就是不可避免的。例如,财产清查是“日常活动”还是“非日常活动”?从清查的次数看,如库存现金每日都要清查一次,应该是日常活动,可是无法查明原因的库存现金盘盈要计入属于“非日常活动”利得内容的“营业外收入”,因此库存现金清查应该是“非日常活动”,但是,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库存现金盘亏又要计入属于“日常活动”的“管理费用”,因此库存现金清查又应该是“日常活动”,这样,库存现金清查是“日常活动”还是“非日常活动”?无从定设同样,除库存现金以外的流动资产盘盈要冲减属于“日常活动”的“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流动资产盘亏又要计入属于“非日常活动”损失内容的“营业外支出”,因此,说他是“日常活动”也不是,说他是“非日常活动”也不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既不能给出“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 的明确界限,又不能逐一列出“日常活动”或“非日常活动”包括的具体内容。“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的概念既不具有可理解性,更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取消“利得”和“损失”的概念 取消“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不仅避开了“非日常活动”的概念,也避免了和通常意义下“利得”和“损失”的混淆,其做法是: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恢复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恢复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具体项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效套期部分)”等,这样一来,就不用区分“应当”和“不应当”。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版“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指出:“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可见当时也没有单独设置“利得”和“损失”会计科目的想法,因此,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取代“利得”和“损失”不会出现混乱,因为以前就是这么做的。
(三)扩大“收入”和“费用”的内涵 扩大“收入”和“费用”的内涵,将“收入”和“费用”分别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权责发生制下形成的、会计期末会转化为利润增加、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企业在权责发生制下发生的、会计期末会转化为利润减少、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很可能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但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里实际上是将“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合并,删掉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因为“很可能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就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的结果,“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已成多余。“费用”的定义亦如此。
这样,“收入”定义就包括原收入定义的内容和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就是人们所说的广义收入。“费用”定义就包括原费用定义的内容和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就是人们所说的广义费用。因此,更具有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既克服了会计要素定义上的混乱,又便于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研究项目(编号:2012JK042)、2012年度广东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务管理专业(编号:粤教高函[2012]204号)和广东省2013年度会计科研立项课题(编号:2013B5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改进
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时间跨度长、资金规模大、项目核算内容多等独有特点,导致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有较大区别。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取消了原有行业会计准则条块分割的局面,统一行业会计核算的规定,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致使施工企业会计的核算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实践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改进思考。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成本会计核算不够准确
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的流动性强、施工周期长以及施工生产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的特点,导致成本核算难度大,虽然施工企业都制定了各项定额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超定额以及临时改变定额情况比较多,导致成本核算的原始单据改动大,造成了会计数据的精确性不高,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其次,施工企业的间接成本与费用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企业在间接成本与费用分摊上面临客观上不准确或主观上随意分摊现象发生,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面临挑战。再次,施工企业的经营者对成本核算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主要为资金的动态,只要收入能弥补开支,获得一定的利润就可以了,而忽视了成本会计核算工作,会计部门无法掌握和记录真实的成本信息,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将产生不利影响。
2、收入确认不严格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要求
建造合同收入一般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施工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由于单项合同和合并合同存在一个收入划分问题,这就为施工企业进行收入调节提供了可能。同时,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强调完工进度计算确认,而完工进度不依赖于工程结算情况来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是从项目本身进行估算,这样的规定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在实际会计核算工作中,由于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理解偏差或者慑于计算过程的烦琐,导致会计人员经常采用了一些错误或变通的方式来计算确定完工进度,这样就容易导致收入会计计量不准确,影响了《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效果。
3、工程物资的会计核算与增值税法规定存在冲突
在具体的工作中,施工企业可能会对各类工程物资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如果不在采用分帐核算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销售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由此增加的增值税可以在本期抵减进项税额,如果施工企业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则只需进行工程物质划拨转移既可,借“工程物质—A项目部”、贷“工程物资—B项目部”。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和收到日期存在时间差,在抵扣时间上存在差异。往往造成单位忽视了增值税的缴纳,在纳税稽核时会被税务部门按偷税处理。工程物资用于生产时,如形成固定资产,按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不能转出;反之,进项税额就可转出并予以抵扣。在进行抵扣时要提供验证后的税票方可抵扣,否则,不允许转出抵扣。如此,则增加了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 进而加大了企业的成本。
二、对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思考
1、加强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高度,并成为企业运营决策最重要的依据,要重视事前预算和事中核算以及事后分析,发挥会计核算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加强施工现场数据的收集,采取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来适应施工企业流动性大且原始数据经常变动的特点,充分调动现场工程监理以及核算员的工作积极性。要重视施工材料物资的领、发管理和会计核算,避免事后会计核算造成与施工生产脱节现象,导致成本费用核算不实。再次,要严格地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特点分别设置核算对象,明确费用和间接成本的界限,防止主观上进行人为调节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2、准确进行收入的会计确认
一是要更新施工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人才激励计划或统一培训的方式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队伍素质,全面掌握新形式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点,造就一支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悉工程专业知识的会计人才队伍,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准确进行合同收入以及工程进度的会计计量,在计量过程中要增强会计核算的可比性与连续性,对于会计估量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要轻易改变,如果改变,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三是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面对施工企业日益复杂的内外环境,企业需要不断的根据新情况来进行会计准则运用,准确把握《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不断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而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3、完善工程物资的涉税会计核算
增设计划采购用的“物资采购”账户,施工企业采购成本不含进项税额入帐。领用时,无论是施工企业是进行分帐核算还是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形式,都应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借“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防止出现非主观因错误而导致“偷税”行为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便于在进项税转出时能进行一一对应,准确的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1]张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探析[J].中国商界,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