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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思考
Abs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rotect drinking water sources of Yinchuan City, relates to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water surrounding individual, enterprise's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urrent drinking water source in Yinchuan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blem has become the bottleneck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improvement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 in Yinchuan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is as pressing danger. Therefore, this article from the drinking water status and protection of significanc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framework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drinking water environment management of the relevant measures.
Key wo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rotect drinking water sources; reflection;
中图分类号:[TU991.15]文献标识码:A
前 言: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质量、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无不与饮用水源地环境的安全保障程度息息相关。2011年3月我参与了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的社会调查,发现目前银川市的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堪忧,银川市饮用水源地不仅面临着水量上的危机,而且在水质上也不乐观。根据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到2020年,银川市城市人口要达到l20万人,最高供水量要达到78万立方米/日,依据目前的水源状况,届时将有7.2万立方米/日的缺口,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已严重影响到银川市的可持续发展。银川市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35个“严重缺水”大中城市之一,银川水源地的水资源80%以上来自地下水,地表水又是地下水补给的主要来源。然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中就有12家工业企业和33家规模化养殖户,有27446人农村人口居住。[][1]银川市的污水处理及再次利用能力偏低,饮用水资源的浪费情况较重,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畜禽粪便污染、生活垃圾污染不断扩大,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浪费与水源地污染三大因素同时存在,客观上增大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困难。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进行了行之有效的立法,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例如,1974年美国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法》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美国各州也制定了大量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些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我国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不多,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际经验更为缺乏,这使得饮用水源地保护立法和执法缺乏支撑。银川市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的从原则上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了一些具体实施措施,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污染工程建设、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提前预警和应急制度等,在法律上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提供了支持,但由于当前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间分割抵触,法律空白显露,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等,这些问题与饮用水源地的稀缺性、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的迫切性相比,银川市水源地保护形势依旧严峻。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必然包括了生活质量的提高,保护饮用水源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2011年,银川市人大已经把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列入工作计划。选择这样一个课题,是希望以我的学习和研究能为银川市人大水源地保护立法的科学性提供参考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展开对依法保护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的研究,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
一 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现状及其保护的意义
银川市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因水文气候、地理条件的限制以及人类的生产生活污染而不断遭到破坏,同时也危及到银川的可持续发展。
(一)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的基本情况
银川市座落在贺兰山以东地区,地表为第四系所覆盖,其中第四系最大厚度达2400米以上,沉积物以细砂、粉细砂为主体的第四系洪积、冲洪积和冲湖积堆积物。根据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银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规定,银川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有8处,水源地布井区总面积为131.56平方公里,可开采利用的水资源总量为69.5万立方米/日,现已开采利用水资源量18.3万立方米/日。[][2]
由于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规模化养殖业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薄弱,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能力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不够等原因致使饮用水源地环境日益恶化,放大了水资源短缺和水源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客观上构成了银川市经济发展的瓶颈。
银川市饮用水源地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污染源、养殖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地表水体污染。对水源地影响最大的是四二干沟和第二排水沟。此外,有些建设项目直接在饮用水源地上修建,对银川市饮用水源地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工业污染、化肥、农药污染、畜禽粪便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同时存在,严重影响银川市水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3]进一步加强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排放量已迫在眉睫。
(二)保护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的意义
依法保护银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同宜居城市的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息息相关。
1.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利于银川市宜居城市的建设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关涉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居住条件和人民的生活质量,是实现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
阳谷县位于鲁西平原,聊城市南部,城区面积16.65K,城区人口15万人,县辖18个乡镇、办事处,阳谷县按照“强农、重农、活商、兴教”的根本思路,不断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优化经济结构,加大生产投入,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供水矛盾日渐突出。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兴建城乡供水工程,实施城乡统一供水。该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为二级提水方式,向城区居民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地至水厂间的居民采取一级供水,该工程于2002年6月投入使用。
1.水源地现状
该水源地南依黄河、金堤河,储水量丰富,补源条件良好,可开采量在7万立方米/天,单井涌水量一般在90立方米/小时,在该地质单元内,岩溶水的补给主要以大气降水及黄河补源为主,水源地岩溶地下水矿化度一般在0.42-0.58g/L;总硬度在215-305mg/L;PH值在7.2-7.6之间;阴离子以HCO3?,阳离子以Ca+为主。水中含有丰富的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目前,水源地有机井20眼,深井5眼,浅井15眼,其中有1眼位于水源地管理所内,废弃井4眼,其余均位于附近农田内。正在运行的有10眼,新建机井6眼正待投入使用,浅水井深一般在80米左右,深井在300米左右,附近没有污染企业存在。
2.存在的问题
目前张秋镇水源地的水质优良,附近没有排污企业,而且阳谷县委、县政府及阳谷县城乡供水总公司针对水源地的环境安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还存在不少隐患。
2.1生活区位于水源地内
由于当地居民居住环境距离该水源地较近,村中居民生活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污染源是生活垃圾的随意堆放以及厕所粪便等,并且垃圾堆放及厕所等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2.2河流中污水的渗漏造成了对地下水源的污染
水源地区域内的河道主要是黄河、金堤河,主要支流有五四青年渠、赵王河、运河等。金堤河、运河、及赵王河等季节性河流,汛期行洪,汛后排污,河道内水质严重超标,特别是金堤河为跨省河流,河南省的台前县、濮阳等城区及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水质超标严重,污水沿河床渗漏造成河流两侧的带状污染,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对当地地下水的污染。
2.3地下水过量开采
由于张秋镇水源地是阳谷县城区及周边居民最主要的也是唯一的水源地。近年来,随着阳谷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区、周边居民及工业用水量急速上升,直接造成了水源地水量的过量开采,形成了城区供水紧张,也造成了承压地下水压力过小,污水乘势入侵。
3.建议和措施
3.1完善政策法规建设,使地下水源保护法制化
根据阳谷县张秋水源地现状,阳谷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了水源地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措施,规范水源地保护,为保护该水源地提供相关法律保障,水利、环境、公安等部门要进行较好的落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2划定保护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水源地准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后更易于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3.3积极提倡节约用水
鉴于阳谷县地处水资源贫乏的华北地区,而近年来随着阳谷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产、生活用水量都将急剧增加,但当地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污染物排放量大,超过水环境容量。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国民经济体系,有以前的单一采用地下水改为地下水、地表水和中水,同时逐步实行生产、生活饮用三水的分级供应,节约优质地下水。
3.4大力整治污染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渗漏防治措施。不得使用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毁林开荒,保护植被涵养地下水。
【关键词】青狮潭水库;水源保护;生态修复;技术;管理;措施
1、前言
青狮潭水库位于桂林市漓江上游灵川县,是一座集城市供水、农业灌溉、漓江补水、防洪、发电、生态环境调节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是桂林市重点应急备用水源地。是桂林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程“六江四库四湖一湿地”中唯一一座已建成并发挥重要生态调节作用的大型水库。水库水质从建库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均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水库大规模的网箱养鱼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致使水质污染日趋严重,已降为目前的Ⅲ--Ⅳ类。为切实净化水库水质,实现为国际旅游胜地桂林市提供优质水源的目标,对青狮潭水库实施水源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2、青狮潭水库水源地水质现状
2.1水库水环境评价标准及水环境质量状况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要求,青狮潭水库水质目标为Ⅱ~Ⅲ类,水质评价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质类别作为评价基准。桂林水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青狮潭水库的水质情况为:2011年为Ⅱ、Ⅲ、Ⅳ、Ⅴ、劣Ⅴ类水质。其中Ⅱ类为3月,Ⅲ类为1、2、6、11、12月,Ⅳ类为5、7、8、10月,Ⅴ类为9月,劣Ⅴ类为4月。2012年为Ⅲ、Ⅳ类水:其中Ⅲ类水质有10个月,Ⅳ类水质有2个月(即6月、11月)。超标的主要成份为: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PH值。
2.2水华现象频繁,危机初步显现
水华出现的时段主要在春夏换季、国庆节前后库水位较低和气温升高的时候。主要特征是水体呈黄绿色,透明度低,有粘滑感,悬浮物多,腥味臭味大,有死鱼现象。2011年4月1—7日水库出现了最宽面积为14平方公里水华现象,占当时整个库水面的73%,库面死鱼量大,水质达到劣Ⅴ类,速度很快,整个水面几乎成了蓝藻的世界。
3. 水源地污染严重的原因分析
3.1大规模网箱养鱼是造成严重污染的罪魁祸首
2010年7月调查表明:青狮潭水库水面有网箱养鱼226户2970箱,面积68840平方米,比2005年底增加84%,网箱数量大且增长很快。
3.2旅游休闲度假污染水体,灯光诱捕导致藻类天敌的消失
在库区周边和入库河两岸有29个休闲山庄,库区有16个采矿点,库区生活污水、群众用于生产的农药、化肥及生活废水直接排入水库,致使水库水质中氨氮、总磷严重超标。2010年7月青狮潭库区有灯光诱捕鱼类设施408处,面积60041平方米,对野生大头鱼、白鲫鱼等食藻鱼种大量捕捞和诱杀,加剧藻类的泛滥,降低了水库的自净能力。
3.3管理体制不明,监督缺位
水库虽然运行了50多年,但工程管理范围没有真正地确权划界,目前只局限于法律层面文字表述。历史的情况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面养殖,80年代后期由地方政府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水面养殖,2005年后基本上没有单位负责管理。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库区养殖和旅游管理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有效监管。一些别有用心的养殖户打着库区移民的旗号趁机而入,为了一已私利或将来获得政府的拆迁补偿,大肆建造网箱,致使水库网箱面积呈现爆炸式增长。
4.技术和管理措施
4.1总体目标
工程总体目标:2015年青狮潭水库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Ⅲ类水标准,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Ⅱ类水标准,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达到供水生态规划目标要求。2025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水源地水质全面达到饮用水水源的Ⅱ类水标准。
4.2技术和管理措施
4.2.1从源头抓起,实施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在保护区边界设立隔离防护设施,防止人类活动等对水源地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拦截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保护区。在水源地周围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进行营造防护林。在入库河口设置淤积坝、渗滤池、沉沙池、集水设施和水处理设施等,保护农田不被洪水冲刷,防止洪水把污染物带到库中,减少泥沙的淤积。推广应用太阳能杀虫灯。重点实施生态护岸、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配套设施建设。
4.2.2从生态净化入手,做好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一是投放生态鱼苗(鲢鱼、鳙鱼、草鱼、鲤鱼等),完善水体生物链。二是在水库周边正常蓄水位225m至多年平均运行水位之间的消落区,种植香根草,保护库岸,净化水质。重点在三个乡(镇)入库河段,规划清理阻水屏、河道内源污泥,河道两侧排污口,疏浚河道,整治河岸垃圾场,增加水体复氧,减少污泥、垃圾、污水进入水库。主要实施内容:生态修复保护、清障截污、生态护岸工程及建立水源地水生态水质监测系统。
4.2.3立竿见影之策,坚决取缔网箱养鱼。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切实保护好桂林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高度,把整个水库水面全部按一级保护区标准进行管理。痛下决心,排除干扰,坚决果断地把网箱养鱼和灯光诱捕设施全部拆除。对非法矿山开采企业、废旧轮胎冶炼加工及违法建筑进行查封拆迁,对上游及库区周边度假村、休闲山庄限期整改,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2.4长远之计,体制改革长效管理。及时研究制定保护青狮潭水库水质的长效管理方案。成立青狮潭水库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制定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建立执法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三定方案,确定人员编制、经费。充分发挥库区群众的积极性,推广有利于水质保护的生态养鱼,成立养殖合作社,科学管理,群防群治,有效经营。对库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进行实地帮扶,形成长效投入机制。对青狮潭水库综合治理和水源地保护纳入执法监督考核范围。严格按照《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完成青狮潭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以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管理。
4.2.5启动民生工程,实现青狮潭水库向桂林市城区供水。青狮潭水库调蓄能力大,水量丰富,无论是从水量、水资源的分布情况,还是供水位置和工程地质条件看,都完全可以作为城市供水的首选水源地。实施“引青入城”的最大好处是彻底斩断“备而不用”的观念,市民也绝对不会自己在自己的水缸里“投料”。为此,建议市政府及时启动“引青入城”工程(青狮潭水库向桂林市城区供水)规划并择机实施。使这一福庇子孙后代的工程,尽快地造福于桂林人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源特指饮用水水源,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包括县城及各乡镇的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山塘、水库、引水渠道,河溪、备用水源等及其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镇政府(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上级安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管。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的目标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依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统称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并确保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经营性、商业性种植、放养禽畜,禁止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县城及各镇(街道)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由镇政府(街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在办理好取水许可登记后,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按本办法进行有效保护。
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供水范围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镇)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方案如下:
一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的库区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围。
二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围。
准保护区:指高坪水库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红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库段两侧一百米范围。(准保护区未获省政府批准,结合我县实际,予以保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县、镇政府(街道)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县、镇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超标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审查和审批;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向县政府上报。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上游区、涵养区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各类垃圾的违法行为;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规划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固体废弃物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的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禽畜粪便及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二十六条县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对阻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理,对破坏保护区管理设施、污染饮用水水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前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水源的认识。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条县供电部门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环境违法企业,配合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生效的书面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机构,确定专人,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水源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县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按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