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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砂石集散地(砂石料场、重点工程施工场所)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经批准但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砂石料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自行整顿;未经批准的非法砂石料场要自行关闭,拒不执行者,依法强制取缔;对违规收料的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合法装载协议。未经批准,各砂石料场不得擅自开设公路平交道口,对于非法开设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砂石,不得阻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服从交通、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对违法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根据路面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责任。
六、全面清理整顿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车包缴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无牌无照或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保护电力设施不能仅靠费时费力的人工检查,更多的时候需要一定技术手段加入。
20xx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引入无人机消除电力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如高压线上悬挂的漂浮物。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设备也加入电力设施保护行列。在美国,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则更青睐视频监控。
然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定时炸弹,而属于电力行业的那个定时炸弹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
四川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博士生导师范明钰分析:对于电力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是全球性问题,中国也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黑客入侵对电网的危险可能并非停电几小时的问题,还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乱等。
在乌克兰电网事故之前,国内电力企业已采取行动以预防信息安全问题。
FrostSullivian咨询公司电力能源高级经理曹寅介绍,国内电力网络通讯一直采用专线通讯,而非互联网通讯。
按照省局制定的集中整顿工作标准,我局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深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复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通过6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局面,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根据安全生产集中整顿的通知要求,首先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精心安排部署,深入现场排查,明确工程、养护、路政在专项整治中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安排部署。局专门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整治要求和目的。局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报会,工程、养护、路政必须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通报,做到了有组织、有安排、有进展、有落实。
二、消除隐患 保障安全
根据市局制定的集中整顿工作标准,按照我局工作实际,这次整顿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进行了整顿:
(一)工程建设
1、重点整顿从业人员和“三违”行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安全审查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建设,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整顿施工现场。虽然现在工程建设已基本结束,但安全工作不能松懈,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及安全用电管理,坚持值班制度,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积极做好冬季机械的保养工作,确保各种机械设备完好。
(二)养护管理
1、整顿养护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施工标志、摆放隔离墩,配齐警示标志、标线,加强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因施工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2、整顿危窄桥梁。严格落实桥梁“四个一”监管和危窄桥梁加固改造制度,对危窄桥梁要实行专人监管、动态监测、限制通行等措施,确保危窄桥梁安全。
(三)路政管理
1、整顿危害公路安全行为。全面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深入推进公路依法行政和路产路权保护。整治占道经营等危害公路安全的行为,及时处置路产路权案件,拆除违章建筑、标牌、广告牌等。
2、加大路政巡查管理力度。路政大队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要落实专人监管,做好突发事件疏导分流工作,坚决制止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
(四)后勤稳定
1、整顿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对办公区、家属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认真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加强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灭火系统的设置及防雷电设施的配备和消防工作,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设施缺失或过期的要立即整改。同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抓好用电安全,确保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2、加强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加强与干部职工的思想沟通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各种矛盾隐患和突出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中秋、国庆节重大节日期间发生上访事件、滋事等行为。
3、加强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水平,做到反应灵敏,统一指挥,协调有序。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我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电力设施在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率先崛起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区、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我区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二、明确各级部门职责分工
调整充实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职责分工,协调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统局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规划源头上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好规划项目与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阻扰电力工程建设事件;工商部门、城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处罚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堵塞销赃渠道;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周围施工作业、矿山开采等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国土部门要对毗邻电力设施的有关建设用地申请、开矿权设置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部门要加强市政建设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监察;林业部门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输电线路走廊内林木修剪、砍伐协调;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航道等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责任。电力企业要加大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力度,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建立健全人防、技防、物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整体水平。
三、切实加强乡镇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点在乡镇。农村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了,对防止各类事故,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协调解决好乡镇建设发展与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法乱建、开挖取土、围塘挖堰、种植树木等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国家、省、市、区电力重点工程的政策协调和处理,确保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
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防范,预防电力设施遭受外来破坏,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10号文件)要求,凡我区境内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类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建房、筑路、造桥、爆破、开挖、取土等),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开工前向区范围的电力部门营业窗口办理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施工协议,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知电力部门安排专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电力部门可以对其停止供电;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新建项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部门可以不予接电,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将依据《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健全完善警电联防长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区、乡镇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依法治电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以建立区警电治安联络室,健全电力与公安的情况通报会制度等形式,加强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电力设施保护面临的突出情况和问题,适时组织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活动。特别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加大办案力度,迅速侦破。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作出处理。对举报、破获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列入财政预算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规定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农业机械的保险费补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推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捋顺了促进农机科研开发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职责分工。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公益性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农业机械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回。拒不召回的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经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月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了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限,明确认定森工总局在生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为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条例》基本涵盖了林区的行政管理、生态保护、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林区的社会建设、合作共建和政策支持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规范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林管局和林业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二是明确了要在林区内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域提出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强调了林区内禁止实施的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种类;三是提出由林业经济向林区经济转型的方针,对林木采伐、运输及加工等活动做了严格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四是提出推进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强调社区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五是提出林业局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机制,与地方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实现资源共享与县以上人民政府同等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甘肃省:《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近日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月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在施工过程中致水土流失的,最高可处罚万元。关于水土流失的治理,《条例》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以梯田为主体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二是规定了退耕确有困难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区域,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三是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水务发电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条例》严格规定了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严格—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乃、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在水力侵蚀地区,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营造防风固沙林草、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风口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在重力侵蚀地区,采取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栏挡工程等措施,并建立预警预报体系。
上海市: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具有缓变性和不可逆转性。为了有效控制本市地面沉降规范防治行为,《条例(草案)》在总结“十一五”以来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实施中还需要进一步补充的内容,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和完善。《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监测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防治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其中在深基坑工程涉及的地面沉降防治方面有三大亮点:一是对于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采取分类管理模式。开挖深度7米至15米的,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土部门的分区评估报告;开挖深度15米以上的,必须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评估。二是对于是否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采取了区域差异化处理原则。在地面沉点防治区内,深基坑施工必须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降排水作业,除非地质条件不允许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其他区域,则采取鼓励方式。三是设定了划小大型基坑作业区范围制度。即要求大型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作业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地面沉降影响、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周边环境、施工力量等因素,划分为若干个施工单元,并通过专项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中的防治要求予以细化落实。
湖北省:日前,《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条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条例》还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承包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征得承包户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由发包方给原承包户适当调整土地。
河北省:为规范对农业机械的管理,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针对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造成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广州市:施工不当损伤树木,即罚2万-10万元,若是损害古树名木,最高可罚50万!这是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于月正式实施的《条例》加大了破坏绿化的行政处罚力度,且明确绿化执法行政权全归园林部门所有。
《条例》明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移交林业和园林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该项职权。其中,在市辖区市级管理的各公园、八路一岛及天桥范围内发生的绿化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区级绿化管理范围内砍伐、迁移20株以上树木和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其他绿化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县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查处。
针对一些生态效果好、影响比较大的绿地《条例》设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改变该绿地的使用性质。据了解,广州市已经初步确定了一批“永久保护绿地”,将由市政府近期公布,并在绿地的显著位置竖立告示牌。
为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树木伤残、死亡等情况,《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所有权人共同制定绿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举意味着成都市以立法的形式,对城市“生态绿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让这条中心城区的翡翠项链能够世代传承。
《条例(草案)》规定,环城生态区由中心城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500米生态绿地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构成,生态用地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有关区县政府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生态用地用于绿化、休闲运动、农业生产、应急避难、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等,并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其配套服务设施要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为生态用地直接服务的0.5平方公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分散布局,并用于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文化及其他配套等。
《条例(草案》规定,水是环城生态区的灵魂,湖泊、湿地、河流等水体约占总面积的具有生态、水资源调蓄、防洪、休闲及景观功能。水体的具体范围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条例(草案)》明确,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生态用地内建构)筑物、道路、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大于。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物植被,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或因建设、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须进行移植或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批准。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水质,政府应当对环城生态区内水体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体自然进化和修复能力,禁止向水体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