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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乐意看到的局面是空气能行业内的各个企业,都能正确看清空气能的发展阶段,避免内讧,防范恶性竞争。最近一年来,四季沐歌面向社会开展了大量空气能的科普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正确认知空气能的先进性。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空气能一定会蚕食、瓦解电热水器与燃气热水器的市场,必将成为城市市场的终极热水解决方案。
渠道竞争力是四季沐歌最大的竞争力之一。我们在全国拥有上千家的一级经销网络,以及上万家的二级分销网络,可谓是遍布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充分利用与释放四季沐歌既有的渠道优势,由南向北,有序进入,这是我们在空气能渠道规划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
另一个重点举措,是在空气能发展相对较成熟的南方市场,大力发展我们的空气能独立商,大力建设与推广专卖店模式。对整个行业而言,四季沐歌空气能专卖店的形象建设都是最好的、最领先的,我们为此所花费的投入也是最大的,这也体现了四季沐歌一贯的政策,那就是扶商。在扶商上,我们向来毫不含糊。
其实,早在2002年前后四季沐歌就涉足空气能领域,2012年大举招商正式展开市场营销工作,期间我们不断摸索打造我们的样板市场,到目前为止,做的相对较好的市场主要集中在福建、湖南、江西等省份,在这些省份,我们已经产生了多个百万大商,福建厦门、湖南娄底是其中的佼佼者。
在福建厦门,四季沐歌将专卖店开进当地位置最好的建材城,打造数一数二的旗舰形象,关键是变坐商为行商,积极实施渠道下沉策略与终端拦截活动,在目标社区建立更接近目标消费者的分销网络,直接把店开进消费者家门口,业务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更近距离的装修咨询,提前介入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进一步贴近顾客,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
湖南娄底是空气能相对发展较成熟区域,消费者对品类的认知程度较高,对价格也有了更透明的了解,针对这一特征,四季沐歌则积极探索新的销售模式,与众多建材厂商建立广泛联盟,举办热火朝天的团购会。通过这些不同主题的团购会,不仅直接产生了销量,关键是也在这些大量的目标消费人群当中创造了更大的知名度。
[关键词] 脑电双频指数;低浓度;七氟醚;瑞芬太尼;意识状态;监测
[中图分类号] R6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2(b)-0078-03
Bispectral index in children with surgical Sevoflurane in low concentrations of remifentanil anesthesia monitoring the state of consciousness
WU Jianhua1 WU Jianhui2
1.Department of Anesthesiology,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ebei United University,Hebei Province,Tangshan 063000,China; 2.School of Public Health, Hebei United University, Hebei Province,Tangshan 063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BIS for children scoliosis orthopaedic surgery low concentration sevoflurane composite Rachel fentanyl anesthesia awareness of condition monitoring role, the validity of the method of anesthesia evaluation, safety and superiority. Methods 30 cases of pediatric scoliosis orthopedic surgery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group A and group B with 15 cases of each group. At 10 min before skin incision surgery, respectively, patients were treated with 1.0,1.5 MAC of Sevoflurane combined with Remifentanil target-controlled infusion, immediately at the dural incision (T0), 1 h after dural incision (T1), 2 h after dural incision (T2), immediately close the dura mater (T3) each time point were taken jugular bulb and radial arterial blood gas analysis, using the alert/Sedation (OAA/S) score evaluation of the state of consciousness changes. Two groups of patients every 3 min were evaluated of OAA/S score once, until no reaction push patients (defined as loss of Consciousness) after stopping administration. Recorded each scor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BIS values and hemodynamic parameters, analysis of BIS and OAA/S score and calcul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S predicted sedation probability (Pk), Pk evaluation by the BIS on the neurological status of the prediction. Results With the Sevoflurane Remifentanil Ce increasing, both groups BIS decreased, consistent with two general trends. Patients with loss of consciousness, BIS values: A group of (61.6±7.9), B group (72.9±5.9). Ce: A group (69.8±8.9) ng/mL, B group (53.3 ± 9.4) ng/mL. The sedation score (OAA/S4-1) of B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BIS group A. Two sets of BIS for unconsciousness prediction probability (Pk): A group was (0.883±0.034), B group was (0.819 ± 0.028). TCI during the two heart rate and pulse oxygen saturation did not change significantly. Compared with baseline, when the OAA/S score dropped to 2 below, blood pressure decreased (P < 0.05). Conclusion 1.0 MAC or 1.5 MAC Sevoflurane combined with Remifentanil anesthesia, BIS can accurately predict the state of consciousness changes.
[Key words] BIS; Low concentration; Sevoflurane; Remifentanil; Conscious state; Monitor
七氟醚是一种新型吸入全身麻醉剂,其浓度、诱导速度、气道的不良反应等指标的监测是临床应用基础[1],特别是儿科麻醉,由于小儿解剖学、生理学的特殊性,不能把用于成人的麻醉方法、药物剂量用于小儿,而需要根据小儿解剖生理、药效和药代动力学以及心理学特点研究小儿麻醉。本文笔者根据2009年2月~2011年2月收治的行低浓度七氟醚复合瑞芬太尼麻醉的小儿脊柱侧弯矫形术患者30例进行神经功能监测分析,探讨麻醉方法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优越性,现将材料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资料选择我院2009年2月~2011年2月收治的行小儿脊柱侧弯矫形术患者30例,其中,男19例,女11例,年龄3~10岁,平均(5.8±1.4)岁。入选标准:①一般情况尚好,美国麻醉师协会(ASA)分级1~2级;②已签署知情同意书。③无神经精神疾病,无严重出血性疾病,肝肾功能未见异常;④术前未用任何药物。排除标准:①术前肺功能明显下降:用力肺活量(FVC) 0.05)。见表1。
表1 两组一般资料的比较(x±s)
1.2 给药方法
所有患者均术前8 h禁饮、禁食,麻醉前30 min肌注阿托品。在手术切皮前,给予甘露醇1 mg/kg快速静点(15~20 min内注入),在手术切皮前至少10 s开启瑞芬太尼靶控输注泵,使输注泵的血浆靶浓度为3 μg/L,采用TCI.I型注射泵作为瑞芬太尼TCI系统,内嵌Minto药代动力学参数。0.5%利多卡因局麻后切皮开始手术。切开硬膜前,调整瑞芬太尼靶控输注泵,使瑞芬太尼靶控输注浓度降至2 μg/L,同时开启七氟醚罐使七氟醚MAC在5 min内达到预浓度为1.0%或1.5%,并维持此浓度,在缝皮前将瑞芬太尼靶控输注浓度升至3 μg/L至手术结束,手术结束后停用七氟醚。
1.3 观察指标[2]
两组TCI第一阶段靶浓度均设为40 μg/L,然后以10 μg/L的浓度梯度递增,每一阶段维持15 min,输注同时对两组患者进行警觉/镇静(OAA/S)评分,评分标准见表2,每3分钟评估1次,直至OAA/S评分达1分时停药。OAA/S评分中,当评分达到2分以下(包括2分)认为意识消失,而2分以上表示意识存在。
采用双盲法记录七氟醚复合瑞芬太尼给药前即刻(基础值)及自给药开始后每3分钟时的有创血压(MAP)心率(HR)血氧饱和度(SpO2)以及OAA/S评分,并记录OAA/S评分前即刻的BIS和Ce值,计算BIS预测镇静深度的概率(Pk),且由同一个人作OAA/S评分。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1.0统计软件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重复测量的计量资料采用方差分析,两两比较采用LSD-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并采用预测概率(Pk)的方法考察BIS对意识变化的判断功效。
2 结果
2.1 OAA/S评分与BIS、Ce的关系
随着Ce逐渐上升,镇静程度逐渐加深,两组OAA/S评分下降,由5分降至1分,BIS值亦逐渐下降,两组总体变化趋势一致。同一镇静评分时,B组BIS值均高于A组。镇静最深时(OAA/S =1分),相对应的BIS值见表3,相对应的Ce:A组为(69.8±8.9)μg/L,B组为(53.3±9.4)μg/L。
2.2 两组Pk的比较
两组BIS对意识状态变化的Pk值均大于0.5,两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两组Pk值分别:A组为0.883±0.034,B组为0.819±0.028。
2.3 镇静期间HR、MAP及SpO2的变化
MAP基础值B组高于A组,两组镇静评分降至2分时,MAP较基础值下降(P < 0.05),TCI期间,两组HR和SpO2较为平稳,两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镇静最深时(OAA/S 1~2分),SpO2下降,但均>95%。说明低浓度七氟醚复合瑞芬太尼在小儿脊柱侧弯矫形术中麻醉期间,BIS能准确的预测意识状态的变化。见表3。
3 讨论
七氟醚诱导迅速,刺激性小,溶解度低,对血流动力学影响小。瑞芬太尼是一种新型“阿片受体激动剂,起效快、作用时间短、长时间输注在体内不蓄积,可控性较好[3]。二者联合应用于小儿手术时七氟醚常用浓度为1.0~1.5 MAC,术中根据手术刺激强度调整瑞芬太尼血浆靶浓度,可满足手术的需求[4]。本研究中应用BIS值及血流动力学指标对小儿脊柱侧弯矫形术中低浓度七氟醚复合瑞芬太尼麻醉进行监测,分析BIS与OAA/S评分的关系并计算BIS预测镇静深度的概率(Pk),通过Pk评价BIS对神经功能状态的预测效果。
BIS能较为精确地反映大脑功能状态变化和麻醉镇静药的效应。本研究证实BIS随着七氟醚复合瑞芬太尼Ce的升高而逐渐降低,当患者意识消失(OAA/S评分1~2分),两组患者BIS值较基础值显著降低[5]。以往研究[6]与本研究有类似结果。TCI期间,反映血流动力学指标的血压和心率基本保持稳定。当患者意识消失后,MAP虽较基础值降低,但仍旧维持在正常范围内,说明咪达唑仑TCI期间,血流动力学指标能够维持稳定。随着镇静程度的加深,SpO2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多为一过性,大多数患者未经特殊处理能很快恢复。
OAA/S评分系统是临床评价意识状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能同时反映患者意识消失和对伤害性刺激不发生逃避反射两个基本要素,并且具有快捷、准确的特点,所以本研究采用该评分系统作为反映意识变化的标准。为对镇静程度分级观察得到的麻醉深度的定序变量与BIS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相关学者也提出了一合理的评价方法―Pk,Pk是评价以麻醉深度监测指标来预测麻醉深度效能的合理有效的非参数统计方法[7]。若Pk=1,表示该指标能够100%的预测麻醉深度变化,若Pk=0.5,表示该指标是一种随机性猜测[8],Pk值越大,预测的准确性越高。它的优点是可用于不同度量单位指标之间预测概率的比较。本研究发现两组中BIS对于意识消失的Pk值均明显高于0.5,说明BIS能够及时、有效的预测意识状态的变化。
笔者认为对于小儿手术中麻醉的监测,应选择预见性较好的一些参数,运用判断分析、计算得出。BIS监测仪在不断地更新,对镇静程度、意识改变和术中知晓有更好的判断能力。本研究中将BIS的Pk值均大于0.5,且有明显差异,证明低浓度七氟醚复合瑞芬太尼在小儿脊柱侧弯矫形术中麻醉期间,BIS能准确预测意识状态的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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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经营“一单通”的提出
在推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三项制度”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真正执行索证索票、规范登记进销货台帐和装订进货票据的食品经营户很少,有的登记不全不准、装订不整齐;有的台帐登记、装订不符合规范;有的草率登记、应付检查:有的虽经工商人员多次上门督察,仍难奏效,导致“三项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既不能真正规范,也不能长期坚持。
究其原因:一是“三项制度”本身比较繁琐。在执行中形成食品经营者家家建台帐,户户要记录,个个搞登记,致使食品经营者耗时耗费,心理反感,情绪抵触。二是大多数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三是食品经营者认为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太麻烦.没有把执行“三项制度”作为应尽的法定义务来对待。四是有的食品经营者文化素质偏低,建不起帐,索不齐证,装不好票。由此造成“三项制度”在食品经营者中形同虚设,在边远山区形成监管“死角”。五是个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没有从政治的高度看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避重就轻,敷衍应付。
针对以上情况.县局结合本地实际,开拓思路,集思广益,创新方式,探索出了《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这一食品经营“一单通”的新形式。
二、食品经营“一单通”的构建
1 “一单通”的实施对象。全县范围内的食品总经销、总、食品批发(配送)企业,二级批发(配送)企业和批零兼营等有批发业务的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和全县范同内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的所有零售单位,包括食品采购环节的面包房、蛋糕房、饼干、月饼等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各大酒店酒楼、网吧氧吧等,都统一执行食品经营“一单通”。
2 “一单通”的主要内容。《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包含18个方面的内容:食品名称(品名)、商品编码或条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规格货号)、保质期等;并载明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监收人、收货人);其中进货凭证增加供货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厂商编码、进货时间以及食品来源等;销货凭证则增加购货者(进货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地址、销售日期等。“一单通”就是上一级促销商提供给下一位经销商(经营者)的供货凭证,证明单上的食品是经过查验合法的供货商提供的.是食品的“通行证”,从而使食品的来路明,身份正,让消费者放心。
3 “一单通”的使用归集。销(差)、进货凭证采用“一式三联”整体印刷本的方式.封面统一印刷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销(送)货凭证”(批发台帐)。凭证第一联由批发商留存。直接作为批发台帐使用:第二联交零售商使用。零售商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的不同。将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采用袋装归档、簿子粘贴或定期装订的方式进行台账管理.袋装或粘贴的装订封面.统一印刷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进货凭证”(进货台账);第三联作为食品承运人的运货凭证或记帐凭证。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食品的同时,应当主动向食品销货商或者承运人索取相关销货凭证.并作为其进货凭证。按购销时间顺序将其粘贴成台帐。装订后保留至规定时间f两年);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等相互发生食品购销行为时.或直接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集体单位销售食品的.当场主动即时填写三联凭证并出据第二联凭证。
三、推行食品经营“一单通”的措施
1 广泛宣传培训,抓好现场示范。为确保食品安全工作高质量地实现两个100%的目标,县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商品)销售证明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制度的通知》两份文件。先后分两批对全县11个工商所的正副所长、市场巡查人员、食品经营业主集中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的填写、装订的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认识,提醒和教育食品经营户在进货时严格实行索票制,严禁购进无《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票据的食品。同时,对如何使用《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进行讲解、示范,现场学习进、销货台帐《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的填写、制作、装订和保存。从而使大家明确执行“=三项制度”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2 实行抓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开。在推行使用“一单通”的过程中,针对全县2056户食品经营户分布范围广、监管范围宽、监管人员少的特点。县局采取了重点抓好城区江阳、同州、双江三个工商所,同时不忽视农村工商所的工作方式。城区三个工商所先抓一个示范点、一条示范街和一个监管责任区,通过以点带面,以区间带全县和周围百家食品经营户.以百家促进全县2056户经营户。最终达到全面推行、有效规范的目的。
3 完善经济户口.自觉签订“两书”。各工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准确掌握辖区经营户的翔实资料。然后对辖区内的各类食品经营户(含小食杂店、小摊点)逐户分类建立健全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了经济户口。同时.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中全面建立了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并按照食品经营主体分布图和辖区责任人区域分布图,与经营者签订并公示《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4 严格市场巡查。实行责任追究。各工商所加大了对区域内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力度和次数,对他们在使用“一单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解答.对于一些违规和不规范行为.以口头警告和责令改正等行政手段.责令经营者按规定建立台帐。对那些不认真履行“一单通”台帐制度且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厉查处。对市场巡查人员则实行执法
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链条不断裂,从而保证了“一单通” 监管工作机制的顺利推行。
5 健全维权网络,指导行业自律。全县共建立12315消费维权投诉站459个。形成了覆盖城乡、投诉方便、受理及时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从而畅通了消费维权举报途径.方便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建立了社会监督系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定期通报信息。采纳建议。建立了行业自律机制.由个私协会牵头成立了各级食品行业分会。健全了行业自律制度,各个私协分会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推行食品经营“一单通”的效果
通过对《重要商品(食品)销售证明单》的推行和使用,经营者普遍反映良好.有效解决了监管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真正具备了“一单通”的功能。
一是解决了批发商“经费难”的问题。一般食品批发商经销的食品少则几十种,多则上百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批发商每从事一次食品批发业务.都要给食品零售户提供厂家的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批发(配送)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耗费了大量经费,致使批发(配送)商意见很大。很多时候也不情愿提供.就是提供也只能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以应付检查。而推广使用“一单通”后,批发(配送)商只需按规定填写并出据销货票据即可。不再向零售商提供任何资料.节省了费用。
二是解决了零售户“索证难”的问题。由于批发商复印量大,费用高而不情愿向零售户全部提供证照复印件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所以造成食品零售户索证资料不全或索证困难。推广使用“一单通”以后.食品批发商只需填写一次即可。省去了以往填写完销售凭证还要登记销货台帐的程序:食品零售商只需在进货时索要第二联票据(购货凭证)即可,整理装订后即是台帐.又可作索要凭证。无需再另行索取凭证和登记进销货台帐。
三是解决了台帐资料“整理难”的问题。以前,经营者不但要建进货台帐、销售台帐,而且还要建立索证资料册、检验报告资料册。推广使用“一单通”后,进一步减轻了食品经营户的额外负担.批发商只需把第一联销货凭证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就是销售台帐:进货商只需索取第二联进货发票。按月以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后即是进货台帐。
四是解决了经营者“建帐难”的问题。以前,食品经营户因生意忙碌填写台帐不及时.有的经营户文化程度低。不会填写台帐。推广使用“一单通”后,食品零售商无需另行建立进、销货台帐,只需将进货单据按进货时间整理装订,保存完整,能够证明货物来源即可,既省时省事、便于保管,又达到了可追根溯源的目的。
五是解决了建立台帐“持续难”的问题。推广使用“一单通”后,第一联可以作为批发商的销售台帐。供批发商记帐核算;第二联作为购货商的购货凭证,零售商只需将进货凭证粘贴整齐,即可替代进货台帐;第三联作为食品承运人的送货凭证或者记帐凭证。既可作为进货台帐也可作为销货台帐使用.以方便执法部门的检查、追溯,从而减轻了食品经营者的工作量,保证了推行“一单通”的持续性和长效性。
六是解决了批发商和零售商“对接难”的问题。推广使用“一单通”后,成功实现了“批零对接”。增强了供销双方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查验制度的落实,使无照经营、走街串巷销售食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犯罪行为在生产阶段,隐蔽性强、犯罪主体多元化 ,单位犯罪现象增多、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交织以及案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涉及范围广泛等特点。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政府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进行研究。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方面的原因。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虽然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并且又进一步出台了《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做了全新的规定,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但是其规定还是有一定的缺陷,还会给一些不法的食品生产、销售商以可乘之机。我国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犯罪分类模糊不清。主要表现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的罪名,其所侵犯的客体中主要客体很难区分,因为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也就是犯罪的分类。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侵犯的主要客体不明确导致犯罪分类不清。
2.刑罚设置不能符合当前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是由犯罪和刑罚两部分组成的,为了完成和实现刑法的任务,既要规定犯罪,也要规定相应的刑罚。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方面的规定不足表现为罚金的设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罚金的计算以“销售金额”为依据使那些没有销售金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少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强有力的罚金刑处罚。而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限额幅度的设置过低以及对单位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都使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
3.有些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刑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规定很难鉴定,即便两高作出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仍然不明确,缺乏现实的操作性。
4.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在未颁布《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法律体系,包括《食品卫生法》、《质量安全法》等并不是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而构建的。风险分析原则、预防性原则 、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等为各国一致认可的、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也未确立,这些都有可能造成监管过程中的职能缺失,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执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有药品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这些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管,但是各自所依据的标准却不相同。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在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部门间的模糊地带。多头管理和职能模糊、交叉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权力责任不统一,造成遇到问题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控制
(一)从立法层面着手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要正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避免立法冲突现象,规避法律语言的表述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性的现象,调整犯罪的处罚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
1.明确和完善犯罪分类。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精神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因而,把食品安全犯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更为妥当。
2.完善刑法中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规定。形成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层级性、严密性和强力性,确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无缝衔接,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是我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任务。首先,要将《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也修订为“生产经营”,包括食品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整个过程1。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增设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等众多领域和环节的相关罪名。再次,设置不作为的犯罪,并将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均设置为行为犯。最后,用“经营金额”取代“销售金额”,“经营金额”涵盖了生产经营者一切用于与不安全食品有关的投入和产出的资金,既包括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也包括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2同时要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
(二)从执法层面着手,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
1.在食品安全的执法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纵横体系”:横向规制体系是以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组织执行机构配套、政府和企业逐步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预防性控制体系为特征;而纵向实施则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规制。政府管理部门作为食品监管的主体,应建立一套预警、监督、管理和惩戒机制。具体而言,我国应建立以县(市)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市)、乡(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对于农村地域广阔和居住分散的特点,根据食品监管的需要还应建立行政村村长责任制,增强农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建立以村为单位的信息平台,做到县(市)、乡(镇)、村三级联网,以保证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处理。
2.要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整合农林,质监,工商等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推进企业自检体系的建设,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加强社会中介检测机构主职能。进一步完善食品检测制度,严把卫生质量安全关,未经检测机构抽测或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3.要建立系统化的处罚体系。首先,建立双罚制制度,个人和企业均为处罚对象。其次,赋予行政执法人员多项职能,具体包括责令停业或部分停业、取消营业许可等。再次,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强制定相关规章、标准,对于各考核评判指标进行量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督,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它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参考文献:
[1]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史亚杰,女,蒙古族,(1981.11--),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注: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卫生标准。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违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根据本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应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根据本节之规定,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围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
三、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