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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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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制度

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文第1篇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文第2篇

预防医疗纠纷及首诊负责制培训工作会议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会议,目的是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做好我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工作。出席会议的有XXX、XXX、XXX。会议共分二个议程:

一、由XXX对我院从新修订的《首诊负责制》等相关文件制度进行解读。

二、由我院法律顾问XXX授课《预防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下面请XXX律师授课

感谢XXX律师的精彩讲座,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的精神,我提三点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领会实质。近年来,医疗纠纷持续高发,问题严重,成为会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切实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科室会后要研究具体措施,通过召开科室专题会议、组织讨论等方式,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准确、全面、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实质。

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文第3篇

今年来,我局在市局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到目前为止,全区医调委接待群众咨询25人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3起,调处成功2起,调处涉及赔偿金额达7万元。其中成功调处重大医疗纠纷2起,有效避免1起。

一、整合力量抓队伍。一是配强调解带头人,发挥核心作用。我区分别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选聘2名政治、法律素质高,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兼职担任医调会主任、副主任,引领和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专职人员、工作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调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不懈怠,成功调处了医疗纠纷,成为医调委名副其实的好带头人。二是配强调解员,发挥骨干作用。我区选聘16名资深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调解能手、卫生管理人员等为医疗纠纷调解员,使之成为医疗纠纷调处的中坚力量。三是配强专家库,发挥优势作用。在全区法律界、医学界、保险界选聘10多名专业成功人士担任专家库专家,利用专业优势,为医疗纠纷调解开展法律、医学、理赔咨询指导。

二、完善制度抓规范。医调委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筹建时间短,没有可资借鉴的现成资料,加之医疗纠纷突发性强,大部分精力要放在纠纷的调处上,不可能做到制度建设的一步到位。医调委采取边调解、边完善的办法,在纠纷调解中完善制度,在完善制度中推进纠纷调解。目前已基本完成调解规则、岗位职责、调解纪律、办事指南、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调解抓效果。我区处于中心城区医患纠纷形势严峻,特别是一些重大医疗纠纷,牵涉人数众多,对峙局面严重,稍有处置不当不及时,极易引发,带来悲剧性后果,造成社会动荡。医调会高度重视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哪里有纠纷,就第一时间奔赴现场,疏导劝说,宣传法律,调解纠纷。而每当调解员到来,就能使医患之间燃烧起来的“火势”化险为夷,因而人们将医调会喻为“消防队”。为扑灭医患之“火”,调解员们或在现场或在调解室,有效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如__中心卫生院产妇分娩大出血死亡案、__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案等,通过医调会的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将即将爆发的群体性闹事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层医疗;医疗纠纷现状;研究

基层医院是我国数量最多、服务人口最广的医疗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近年来,患者对医疗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这些都成为人们对医学的信任危机及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渠道,管理水平与诊疗技术水平相对滞后,更是造成各类医疗纠纷频发。如何有效缓解基层医疗矛盾,更好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基层医疗环境,是我国基层医疗改革中应该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国内医疗纠纷研究

目前,国内对于医疗纠纷的研究不只局限于医疗卫生方面,已拓展到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心理学及卫生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

冯俊敏等通过对418篇医疗纠纷文献进行回顾性分析,提出医疗机构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干预可控节点,现场高效处置,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唐娅佳等主要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探讨医疗纠纷的规避,强调医务人员需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医疗机构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及专业技能的提高。王美玲综合分析我国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医院应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加强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机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务人员职业风险保险制度等。江增强对某二级医院十年间发生的86例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抓好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做好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参照国外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加强医疗风险管理。茹倩倩将视角放在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上,认为近年来媒体报道影响受众对事件真实性的认知,使患者对医院产生信任危机,而院方在媒体呈现中话语缺失,不利于医院和医务人员形象的建构。

二、国内基层医院医疗纠纷研究

在我国,基层医院主要是指县区、乡镇管辖范围的一级和二级医院。近年来,基层医院医疗纠纷出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不同地区基层医院在医疗纠纷产生原因、特征及解决方式上各有异同。

李大平对东莞4家基层医院进行了医疗纠纷现状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中医方的原因仍然是主要原因;产生医疗纠纷的两大根本原因是医疗体制缺陷和医疗纠纷解决渠道不畅,传统的医患和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诉讼渠道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并提出要构建医事仲裁制度。罗新伟对湖南省某县138例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特征进行分析,结论表明,医方因素中服务态度不良是引发该县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其次是医疗技术不高;医疗纠纷发生后采取第三方调解方式是主要解决方式。张杰英调查分析广东省基层医院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从基层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政府和社会的投入,依法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充分发挥医调委的作用四个方面提出了缓解医患关系,防止医疗纠纷的建议。黄国军分析浙江省嵊州市基层医院121例医疗纠纷的规律和特点,指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关注重点科室,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重视告知和沟通,遵守规章制度,从失败中汲取教训,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

总之,及时有效地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不仅需要医务工作者、患者、群众共同参与,也需要法律工作者、政府不断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

参考文献:

[1]张邦铺.论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调节机制的构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9):610-612.

[2]冯俊敏,李玉明,韩晨光.418篇医疗纠纷文献回顾性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3(9):77-79.

[3]唐娅佳,马志平,陈华.临床医疗纠纷的规避与防范[J].重庆医学,2007(7):668-670.

[4]王美玲.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9.

[5]江增强.某二级医院86例医疗纠纷分析及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

[6]茹倩倩.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报道中的医生媒介形象研究[D].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2.

[7]李大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现状实证研究――对东莞市4家基层医院的调查[J].证据科学,2013(21):199-214.

[8]罗新伟.湖南省某县例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特征分析[D].长沙:中南大学,2012.

医疗纠纷处置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优化司法资源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为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如何化解、减少纠纷已经成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医疗纠纷中患方弃法律途径而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的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还产生了不良示范作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设定的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方式,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三种途径暴露出了很多弊端。从医患双方协商中延伸而来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我国各省市发展开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在目前是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

1、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空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设定了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解决方式。医疗纠纷协商乃医患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磋商、谈判,最后达成一致,从而化解纠纷之行为。大量数据为证,医疗纠纷协商是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方式,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但自行协商难免医患之间矛盾激化,认知差距大,恶语相向,暴力事件频繁发生,不利于矛盾解决;而行政调解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它既是医院的管理部门,又是责任认定部门,很难得到患方的信任,调解结果多数不被接受。通过诉讼解决医患矛盾,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对患方欠公平。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存在的不足使患方丧失了对之的认同。因此,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三种方法存在不同的弊端暴露无遗。医患纠纷的解决非但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反而患方非理性的采取非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日渐严重。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是公平合理,简化程序尽快解决,这就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去化解医患纠纷创造了使用空间。全国各地已经建立不同模式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且运行良好。它的共同特点是调解周期短,环节简洁,调解机构中立,医患双方均能认可。

2、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类型

目前国际上“第三方调解”普遍做法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讼。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有:“宁波模式”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调解不成,医调委书面通知患方经法律途径解决。“天津模式”成立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山西模式”即第三方援助机制。成立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启动“医疗责任保险”,以切实解决赔付难题。“南通模式”是由南通市党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牵头协调,卫生、司法部门业务指导,公检法整体联动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

3、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医疗纠纷作为民事侵权可通过法院调解解决。因此,卫生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方调解机制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美国的非诉讼纠纷程序和种类繁多,机制完善是世界上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最为典型和成功的国家。而在日本调解和仲裁是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代表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第三方调节机制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在当代法治文明的体现,当事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可以选择较大的利益平衡空间来解决民事纠纷。政府建立包括协商、中立性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会打破目前医疗纠纷解决的“瓶颈”,提高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优化司法资源,实现医患和谐。

4、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意义

调解机制的介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调解的成功有利于缓解医患关系,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程序的便利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是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体现在:调解程序非正式化,有利于当事人本人参与纠纷的解决,即使当事人本人行为能力较弱也不致于影响调解的结果2;不公开的调解过程使当事人的隐私免于暴露;规范适用的常识性和广泛性使当事人易于达成一致满意的处理结果;调解还可以在一个受控制的安全氛围下,通过开展对话重建被破坏的相互关系。

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被告可以解释纠纷背后的原因,对已造成的伤害表示遗憾,原告公开接受道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巨大的解脱。调解当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双赢的效果,这样的调解往往让双方免于争论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妥协。

5、第三方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5.1尽管目前开展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解决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解决重大、恶性影响严重的医疗纠纷,社会效果明显。但我们也要看到其存在的问题。第三方调解机制还没有合法的地位,应通过立法来规范3。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性。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给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结构和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5.2卫生部部长陈竺于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联组会上强调将于两年内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分析责任和判断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医疗事故界定、鉴定程序、患者利益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制度建设。坚持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医疗纠纷,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4,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能够有效的减少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医疗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维护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医患满意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势在必行。(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祝彬,医疗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分析、评价与选择;《中国医院管理(第30卷)》;2010年第1期。

[2]种衍军,朱玉久;第三方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