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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我村卫生设施和生活环境质量,提高我村群众健康意识。
二、工作重点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加建设投入,做好道路硬化,厕所和垃圾的管理清运,上下水管理和控制私搭乱建工作,不断改善村容村貌。
3、坚持民懈地开展爱国卫生防病和“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药物灭杀工作,降低四害密度、科学用药,合理配备和使用药械。
4、深入开展“创建卫生村”和“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健康知识培训与普及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白良村创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主要措施
1、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2、深入开展宣传动员。
3、加强在岗人员的工作考核和检查,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质量。
4、实行分片管理制度。
创建卫生村标准
一、环境卫生
全村住宅建设基本整齐合理,道路平整,公用路面硬化达到100%以上;环境整洁,有绿化带;柴草、杂物堆放整齐,畜禽圈养、基本清洁。
村办企业的“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卫生设施
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源保护较好,水质符合饮用卫生标准;
无害化厕所普及达到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定期清除、填埋。
三、健康教育
村有卫生科普知识专栏或板报,村民有良好卫生习惯,做到一人一巾,饭菜存放有防蝇设施;学
育课,村民健康教育知晓率达到70%,行为率达到60%;居室庭院整洁、卫生。
四、除害防病:
每年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二次以上,“四害”密度低,不使用国家禁用灭鼠药物,近三年未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
关键词:高校食堂 员工 管理 服务意识 餐饮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高等学校食堂采用了新的管理、经营机制。总的来看,广大学生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提高,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但是当前有些高校食堂在管理监督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级管理部门对食堂管理职责不明确,监控措施不得力;二是一些食堂经营者经营思想不端正,就餐价格偏高或擅自提价;三是食品卫生与安全存在漏洞。四是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差,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五是个别院校食堂管理人员出现断档“无证无级”现象较严重。这些存在的问题,要求学校和管理监督部门应加大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力度。
高校食堂社会化经营后,并没有完全改变高校食堂的公益性质,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各院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一套适合本校实际的管理模式,提高伙食质量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师生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一、建立建全高等学校食堂管理机制。教育部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虽然改革了学生食堂的运营机制,但高等学校作为甲方,其承担的管理与监督的权力与义务并没有改变”。因此,必须建立建全有利于促进高校食堂经营机制,保障食堂的长足发展。
1、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监督工作。高校学生食堂的经营机制已经改革了,但是作为甲方的学校,其承担的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改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也没有变。因此,应成立由校长牵头的监督管理小组和相关机构,如监事会、协调委员会、公共卫生管理监督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应承担起对食堂日常的管理、监督的职能。同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把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2、建立严格的高校学生食堂经营准入制度。学生食堂作为学生生活必需的场所,必须严格规范,对学生食堂的发包要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特别是对外发包,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要真正把社会上那些有雄厚实力、有较好信誉、对口且乐于为教育作贡献的企业或独资个体经营者,引入高校中来,坚决把那些半路出家和一心牟取私利者拒之门外。学校也应与中标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处罚办法。
3、建立健全高校学生食堂管理规章制度,依规合法经营。为此,高校要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如《采购、验收办法》、《员工日常工作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高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要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积极配合,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及疫、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为高校师生创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同时,抓好食品卫生安全,严把原料采购、验收、储藏、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确保饮食卫生安全,严防各种因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一方面对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求必须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另一方面在从业人员患有障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第三,组织炊管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的内容和意义,且张贴在厨窗内,并发给各班(组)《食品卫生法》小册子,供大家参考学习。第四,定期请防疫站的医生给炊管人员上卫生课,讲解预防肠炎、痢疾、肝炎及食物中毒、讲授食品卫生知识、营养卫生和食物搭配方法。第五,加强对厨师的培训、定期选派有一定的烹调技术和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烹饪学校学习厨艺,充实了厨师队伍,提高了食堂的饭菜质量。
2、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监督食堂建立有效的卫生规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卫生规程,切实做到蔬菜、肉食分开加工,生食、熟食分开加式,从而有效的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并由专人负责对学校食堂所供应食品的留样工作,留存样品必须要保鲜柜里保存48小时,做到留样率达到100%。
3、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每日采购的食品(肉类,禽类,鱼类,蛋类,米,面及副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马上处理。
4、加强对食堂的安保工作。对食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问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与卫生。
三、建立高校食堂饭菜价格管理的长效机制。学生食堂具有公益性,因此要给予学生食堂一系列的政策优惠,使其饭菜价格在低于市场价格一定程度,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当CPI陕速上涨时,优惠政策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和学校补贴的财力也是有限的,在物价涨幅高、持续时间长的情况下,只能起到尽可能稳定饭菜价格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保持高校食堂饭菜价格相对稳定的长效机制。
菜色晶种多样化,降低伙食成本,创造一个良好舒适的就餐环境,是办好学生食堂、提高伙食质量的前提,而办好基本伙食的核心就是搞好大锅菜,低菜价又是大锅菜的重中之重。因此,学生食堂必须以大众伙食为前提,从就餐者经济状况的实际出发,使大部分就餐同学,尤其是经济闲难的同学吃得起、吃得饱、吃得好,是办好高校食堂的基本原则。
1、全面推行招、投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严把采购关,及时了解掌握市场行情。食堂管理人员实行采购跟班作业,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采购监督工作。采购中做到货比三家,尽量采购物美价廉、价格适宜、质量好、品种齐的蔬菜回来,积极改善伙食。在食堂大宗物资采购中的米、面、油、调味料、肉、禽、蛋类和燃料等我们全面推行招、投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饮食物资,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坚决杜绝各种不良行为,并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2、建立高校食堂原料的储备制度。充分利用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储备部分米、面、油、肉、蛋,同时加强对储备原料的管理,防止腐烂、霉变和变质。同时与大宗原料供应商建立长期采购合同,转移部分因价格变化带来的涨价风险。
3、建立食堂饭价格调价备案制度。为了保持高校食堂饭菜价格相对稳定,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原料的价格监测,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校食堂饭菜价格调整备案制度,并作为高校食堂对外招标的必要条件。当原料价格过快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食堂经营者可以向高校后勤管理部门申请调价申请。但每次调价的品种、调价的幅度必须限定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当原料市场价格下降时,学校食堂必须按规定降价。同时将调价的品种、调价原因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布。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月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风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以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的推广。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病及欺了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产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有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是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脂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以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按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可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可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海市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午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免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关键词:山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对策;安全生产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山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目前的施工安全形势
我国目前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些山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受作业环境条件的限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彻底消除,因工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还时有
发生。
2、原因分析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为何难以根本消除?施工安全事故为什么仍然屡屡发生?施工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本文结合笔者的经验和认识,分析如下。
2.1认识不到位
对安全生产认识的不到位是施工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安全责任认识不清,一些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施工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是安全监督部门的事。对建设项目而言,项目业主的认识也不到位,不少项目业主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情,现场安全监管是监理的事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有的甚至认为管多了责任就会上身,思想上没真正重视。这种片面认识直接导致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和体系建设不健全,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仅是开个会、发通知、提口号和走过场地进行检查;二是对安全生产愚昧无知,部分施工单位一味追求进度和效益,在安全方面,虽然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安全检查也是流于形式,有的单位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对安全生产的愚昧和无知造成安全隐患无穷,很多惨痛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均是死于愚昧、死于无知;三是对安全生产规律缺乏研究,认识不够深入,对安全生产的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
2.2管理不到位
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是施工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管理不到位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未真正建立,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甚至取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使得管理力量更加薄弱;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层层落实到位,对分包单位实行以包代管,制订的安全生产有关管理制度也形同虚设;三是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强调进度而赶抢工期,片面注重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对违章违规的行为,处罚措施和整改落实均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到处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2.3监管不得力
政府安全监管不得力是施工安全问题的间接原因。监管不得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方式大多以不定期大检查为主,日常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措施,而且检查形式单一化,手段较为落后,还存在建设规模大与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得安全监管覆盖面小,监督力度不够,不适应当前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二是执法不严格,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暴露出可操作性差、部分条款交叉等问题,致使对施工安全问题纠正不及时、处罚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导致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2.4经费投入少
安全经费投入少,是施工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投入的不足,使得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不少施工单位以低价获取工程,施工中通过压缩安全经费来扩大利润空间,从而埋下事故隐患。
2.5人员素质低
现场作业人员素质低是施工安全问题的决定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工业化、加速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他行业,公路工程建设门槛较低,吸纳的农民工较多。与产业工人相比,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严重不足、安全风险意识低、安全技能和防范能力都相当差。
二、对策研究
1、山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
相对于平原区而言,山区高速公路建设,受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建设难度大。其特点和规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场作业环境条件艰巨复杂
施工现场地处高山河谷,作业环境十分复杂,条件恶劣,安全隐患源、危险源较多且分布范围较广。在气候冷暖、洪水、雨雪、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下,塌方、倒塌、水毁、滑坡、泥石流等安全事故随时都会发生。
(2)安全生产事故诱因多样化
山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构造物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构造物和交通工程设施等,高墩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施工难度很大;施工周期较长,一般需要3年以上,涉及的材料、机械、人员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偏低;陆地、水下、水上、高空、爆破等各种特种作业多;工序之间施工协作性要求高;传统质量、进度、资金三目标对安全生产形成的压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足,例如,勘察设计深度特别是地质勘探精度不够,地质情况变异大,会增大后期施工难度,埋下安全隐患。
(3)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高速公路工程作为线状工程,线长点多,一个施工标段短则几公里,长则十到几十公里,而且山区高速公路施工场地狭小,工种复杂,地质条件差,施工技术难点多,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易发、多发施工安全事故。
2、安全源于管理
(1)安全必须依靠管理
管理是第一位资源。通过对施工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和对山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表明:搞好高速公路施工安全工作,必须依靠管理,安全生产实质上要解决的是管理问题。
(2)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制定具体、明确、量化的安全管理目标,目标管理是管理中的管理,目标体系的设定、实施、检查与评价应当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制定目标要突出重点。对于山区高速公路的施工,安全目标应把对触电、高处坠落、车辆和机械伤害、火药爆炸、淹溺等事故的预防当作重点控制对象;把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具备安全上岗资格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能力、现场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合理组织施工生产、施工方案安全可靠、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齐全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爆破作业、高处作业、水上作业、吊装作业、人工挖孔作业、张拉作业、隧道施工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作为管理的重点。
3、安全管理的实施
3.1抓住一条主线
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应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条主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基础、核心制度。只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做到层层有分工、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3.2落实四项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需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组织约束、社会约束、自我约束、激励机制。
(2)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按照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国家标准》(GB/T28001—2001),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积极推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深人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严格执行“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育等,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提高培训效果,积极创建企业安全文化。
(4)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不留死角,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狠抓基层和基础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结语
在高速公路建设大规模向山区发展、建设难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形势严峻。当前,解决这一现实课题的关键在于:深入研究其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提高对山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从创建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规、落实安全责任、依靠安全科技和加大安全投入五个方面人手,强化管理,实现人机环境的和谐与统一,确保山区高速公路施工本质安全。
参考文献:
[1]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国家标准[S].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公路分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