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危废处置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应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8年年底中国政府提出“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 2009年中国经济率先复苏,随着经济环境的稳定及逐步向好发展,我国的家电消费重新回到由满足生理需求的功能性消费向自我实现的情感性消费进行转移的轨道上来。
行业高速增长 产业全面繁荣
厨卫、小家电的国内需求主要受两个因素驱动:1.新功能应用导致新品频出,带动更多小家电产品普及;2.小家电使用寿命相对较短,且更偏向在使用年限到期前更换,升级换代需求提前释放。
2010年厨卫、小家电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中怡康测算
2010年,厨卫、小家电行业呈快速增长态势,据北京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对前三季度市场规模测算,厨卫、小家电行业整体销售额达到109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4%,其中第一季度厨卫、小家电行业销售额同比增长15.9%,二季度同比增长20.3%,三季度同比增长13.1%,由此可见,“小家电,大增长”,从目前来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010年主要厨卫、小家电产品零售额规模
数据来源:中怡康测算
第三季度,厨卫、小家电行业国内销售总规模达到380亿元,其中前子产业占据整个厨卫、小家电行业总市场规模的80%,分别为:电风扇107亿元,热水器49亿元,吸油烟机34亿元,饮水机28亿元,食品料理机27亿元,燃气灶22亿元,电磁炉20亿元,电饭煲19亿元。
2010年第1~3季度厨卫、小家电构成(零售额)
数据来源:中怡康测算
其中其他厨卫、小家电包括洗碗机、吸尘器、榨汁机、搅拌机、电水壶、浴霸、电动剃须刀、电吹风、加湿器、电熨斗10个品类。
2010年第三季度,厨卫、小家电行业销售增长速度最快的是电压力锅,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次是豆浆机,销售额比去年同期增长21.9%。电熨斗、电吹风与食品料理机、电动剃须刀在2010年第三季度销售金额增长率分别位列厨卫、小家电行业的第二至五名。
2010年第3季度主要产品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中怡康月度零售监测
生活品质提升 产品升级步伐不断
生活精品型小家电正以飞速的脚步迈入寻常百姓家庭,消费者在购买选择上更多地考虑健康、安全、美观、方便实用的因素,价格并不是完全主导因素,这种购买心态驱使厨卫、小家电行业的产品档次结构在不断升级。
据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CMM)对全国561个市县5129家门店零售监测显示:2010年第三季度电磁炉行业中触摸型电磁炉销售量占比达到46.8%,比去年同期增长123.2%,电脑型电饭煲由2009年第三季度销售量占比25.0%提升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30.5%,智能型电压力锅由2009年第三季度销售量占比的45.8%提升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57.7%,抽油烟机中“近吸式油烟机”由2009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量占比8.9%提升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16.6%。
2010年主要厨卫、小家电产品结构升级趋势(零售量份额)
数据来源:中怡康月度零售监测
电风扇中的空调扇,由2009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量占比14.4%提升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18.5%,电热水壶中“不锈钢式的电热水壶”由2009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量占比66.5%提升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81.7%,电熨斗中“挂烫机”由2009年第三季度的销售量占比11.5%提升至2010年第三季度的27.3%。
通过厨卫、小家电行业中各子产业的高端品类近一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切实的看到,小家电生产制造企业为顺应消费潮流,不断的推出质量更好,功能更为先进的产品,为消费者创造最为优良的生活品质环境。
关键词:工业危废;问题;生态补偿对策;南京市
中图分类号 X7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1-59-02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or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in Nanjing City
Gao Xiaojie et al.
(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Nanjing 210013,China)
Abstract: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compensation policy of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in Nanjing,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policy.
Key words: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Problem;Ecological compensation;Nanjing city
1 前言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会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巨大危害。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南京市工业危废的产生量逐年递增,而处理处置设施及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导致企业固废堆存量和跨市转移处置量较大,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
生态补偿既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的效益的奖励,也包括对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还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工作开展较早,且具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式和内容各异,均涉及森林、水资源、土壤等与环境相关的领域。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市场化补偿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现有的生态补偿实践也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构建和谐生态之本。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调整相关利益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协调发展。生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是破坏者付费,二是使用者付费,三是受益者付费,四是保护者得到补偿[1]。为探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国不少地区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然而,生态补偿涉及到环境、资源、人口等众多系统间的关系协调。当前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较多,实践探索较少,通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更少[2]。探索生态补偿作为固体废物(尤其是工业危险废物)治理成本的组成部分,让废弃物治理活动的受益者对受损者予以补偿,有助于促进受损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推动废弃物处理跨域合作[3]。
本文通过对南京市近年工业危废转移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现状和现有补偿政策的调查分析,梳理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制定工业危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相关政策提供多种思路,以期用相关政策来引导、激励市场,以推动南京市工业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南京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工业危废产生量逐年递增,危废处置利用能力不足 根据最新官方资料统计,2012-2014年,南京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由约32万t递增到约46万t。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8.8%。由于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处置规模未能同步增长,因而造成危废累计贮存量较大,贮存的危废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置利用,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又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另外每年尚有相当数量的危废需要跨市转移处置。危废跨市转移处置既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又存在巨大的运输安全风险。
2.2 危废处置利用企业经营困难 根据调查结果,全市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不仅实际处置利用危废的能力不足,且近80%处于亏损和微利经营状态。由于工业园区入园门槛较高,这些企业大部分不能进入工业园区内经营,不利于环保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对全市危废经营企业的调查反馈信息,现有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和相关园区强烈希望政府能给予相应的优惠补偿和鼓励政策。
3 南京市在危废处置利用相关补偿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补偿力度不够,补偿范围偏窄 如南京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补偿范围只有水稻、公益林及重要水源地(含湿地);《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仅对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进行补助,危废处置利用行业由于企业规模小难于达到节能规模要求,无法享受到其他环保产业的优惠补偿政策。全市生态补偿资金财政预算偏少,补偿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不能做到及时足额发放,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困难。
3.2 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 目前的补偿方式仍以政府补偿为主,没有制定政策积极争取国际性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和民间社团组织及个人捐款,无法实施横向生态补偿,不能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没有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
3.3 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在国家生态补偿没有专门立法的大背景下,相应地南京市也缺乏生态补偿方面的地方法律法规。另外南京全市环保企业分属不同的产业,归口部门不一,缺乏产业聚集度,难以形成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合力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从而导致环保产业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总体的发展战略,缺乏必要的环保产业鼓励与扶持政策。
4 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升危废处置利用水平的对策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目前国内尚无针对固废转移处理处置进行生态补偿的范例。在国家《生态补偿条例》和《生态补偿法》尚未出台之前,参照其他生态系统和领域的生态补偿内容,针对南京市危废处置利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补偿机制,提升危废处置利用水平的对策建议如下:
4.1 政策方面
4.1.1 危废处置的相关政策优惠 鼓励危废处置利用企业按照《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积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同时使《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补助政策能够惠及危废处置利用企业。由于该办法对企业节能的规模要求较大,危废处置利用企业规模小难于达到,建议市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对危废企业申请该项补足的节能规模要求。
4.1.2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 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4.1.3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 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途径。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
4.2 土地、资金方面 (1)出台土地价格优惠、直接资金补偿等政策鼓励工业园区(重点是规划建设中的江北和江南环保产业园)针对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合理设定准入门槛,接纳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入园经营,并引导南京市产废企业在南京本地处理处置。对于环保产业园区,应建立绿色考评体系对园区进行全面考核,突出环境效益考核指标。(2)建议政府出台补贴政策,鼓励产废企业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工业危废产生;或者挖掘产废企业自身潜力,就地自行处置利用危废,从而降低危废转移的环境风险。(3)倡导企业利用再生资源进行生产。这样既可以节约自然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制企业承担起危废回收利用的责任。立法强制企业负责自售产品的回收利用,使企业成为产、销、收全过程服务的、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
4.3 税费方面 通过绿色信贷、减免税费、土地有偿使用等优惠补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固废(尤其是危废)处置利用行业,尤其要鼓励投资南京市目前处置能力缺乏的危废种类(危废焚烧处置、废酸、污泥处置利用等),提高南京市危废综合处置利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文华,刘某承.关于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资源科学,2010(5):791-796.
[2]王建强,郑国璋,赵丹丹.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J].北方环境,2012(11):9-9.
管理区概况:
****采油管理区,组建于2009年10月。目前共有干部员工25人,平均年龄41岁,大学及以上学历的23人,党员17名。主要负责8个开发单元的***口油井,***口水井的开发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目前日液***吨,日油***吨。综合含水***%。
按照《****公司“五查五严”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部署,管理区积极组织开展宣贯和落实,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成立了管理区“五查五严”保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管理区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主(副)任及承包商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五查五严”保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督促宣贯相关制度,指导“五查五严”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了集中学习和宣贯工作
5月28日管理区组织通过东西部视频形式,开展了“五查五严”保安全专项行动文件宣贯和责任分工。6月3日组织承包商单位开展了《新春公司“五查五严”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宣贯。
三、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落实开展安全“3+1”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区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一区于3月份制定了《 管理区“3+1”安全工作体系》提升方案,“3”是指(1)强化管理区 “安全+业务”的精细管理;(2)提升承包商单位的基层现场、岗位的管理水平;(3)增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心、安全技能。“1”是指要求管理区内承包商单位每月创建1个达标班组,力争年内管理区队伍全部达标。目前,第一阶段“隐患排查树标阶段” 已经完成,通过现场检查评比,共评选出活动注汽锅炉、作业、注氮队等专业承包商标准化班组各一个。第二阶段“追标整改阶段”目前正在持续开展中,力争通过此阶段管理,整体杜绝禁止类、严重类以及屡查屡犯问题。
2、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危废外围处置减量化。一是将年度危废外围处置指标化,逐月落实到班组,提高班组自主减量意识。二是以《环保法》、《固废法》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环保普法教育,强化提升广大干部员工环保意识。三是积极组织污油、污水回收,废机油进流程操作。四是加强环保资料建设,严格执行危废处置一车一联单,每车都建档,拉运、处置专业化。五是细化管线穿孔等应急处置流程,通过开展实战演练,处置措施培训等方式,积极组织现场危废回收。达到危废外围处置减量目标。
2)加强烟气排污管理,杜绝违法风险。对照公司7项排污资料清单,督促燃煤注汽站、在线运维单位及**公司逐项落实相关资料收集。督促***开展排污许可后管理工作,强化在线数据比对和监测。组织各岗位人员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相关制度标准开展学习。持续做好网上数据库填报维护。加强与地方环保部门沟通。对每日锅炉在线数据进行开展监测,进一步细化、完善烟气在线数据一场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4座燃煤注汽站季度、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完成。
3、做好承包商安全风险自控管理
1)组织采油、注汽、注氮、作业、车辆等承包商开展自控管理评比,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总结交流会,讲评和分享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存在不足及下步提升措施。
2)搭建QHSSE管理分享平台,剖析屡查屡范问题,促进管理区安全管理再提升。组织公司周检查问题剖析会,通过对标分析,不断提升现场安全管理。
3)充分发挥视频监督管控职能,通过充实视频监控岗人员,强化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完善管理区直接作业环节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区范围内施工作业全面监控,现场违章时时警示,不断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
强化环境保护管理
4、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履职尽职
[关键词]机械加工、液体危废、废乳化液、清洗废水、资源化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364-02
引言
随着人们对新化学物质的产生和使用,一些新的危险废物会不断产生,如机械加工行业产生的各种高浓度废液,现阶段针高浓度废液处理,常规处理方法有:高级氧化法、活性淤泥法、膜技术、焚烧等处理方法或以上方法的组合工艺,具有处理工艺复杂,药剂使用量大,出水达标率低,污泥产量大等缺点。 RL-蒸发干燥系统可直接将高浓度废水蒸发干燥成含水率降低至百分之几(低于10%)的干渣,回收95%以上的水份,特别适用于高浓度、高难度特种工业废水、废液、液体危废处理。
1.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因为危险废物产生的严重污染以及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被称为“政治废物”,人民对危险废物问题非常敏感,绝对不允许在自己居住在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的位置,并且因为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非常高,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许多危险废物具有双重性,也就是同一种物质在特定环境下是危险废物,而在另一条件下可能变成资源。
2.技术介绍
众所周知,空气稀薄,海拔较高的高山上能够比较容易地使水煮沸,并且相对陆地上加热在更低的温度下使之沸腾。这是因为气压低导致水的沸点减低,就更容易让水沸腾。同样道理,将某个容器减压至真空(约-0.1MPa)时,水在约50℃左右就会沸腾。将这个普通原理应用至蒸馏、脱水、浓缩或干燥,直至固化的系统,就是RL-蒸发干燥系统。
2.1 RL-蒸发干燥系统采用独特结构设计,蒸发腔体为卧式结构,设备紧凑(高度3.2米),占地面积小,设备体积约为传统蒸发设备的1/5,设备为人机界面,触屏控制,全自动运行
腔体内独特的搅拌刮片结构,防止物料粘结或结焦,同时实现自动排渣。
RL-蒸发干燥系统,采用高真空度运行,蒸发温度更低(50℃),能耗更小,对于含有挥发性物质的废水,蒸发液水质更好(图1、2)。
2.2 RL-蒸发干燥系统的运行过程大致分为三道工序
第一道供液工序:首先开启真空泵,然后由于负压作用将物料吸入蒸馏罐中,物料注入完成后搅拌机启动并保持顺时针旋转。
第二道蒸馏工序:由于罐体已经处于负压状态,所以物料在加热到50℃左右开始沸腾,蒸发出的水蒸气通过真空泵抽出,并通过冷凝器换热降温后冷凝为液体储存于蒸馏水罐中,过程中搅拌刮片处于旋转状态,防止结焦发生。
第三道排渣工序:连续蒸发一段时间后,水中的污染物或盐分得到浓缩,需进行排渣,通过改变搅拌机的旋转方向来进行排渣作业,这样可以保证渣排的比较彻底,防止由于渣未排干净而出现结焦现象。
3.案例
3.1 案例一 机床废乳化液
废乳化液主要来自机械加工过程中的防腐、及冷却液循环使用后的排放,特点是有机物浓度高、含油高、色度高、间歇排放、污染强度大、处理难度大,常用处理办法有:絮凝沉淀法,化学破乳发、气浮、生物处理等,处理效果差,系统难以稳定运行(表1)。
3.2 案例二 工件清洗废液
水基清洗剂的主要成分是表面活性剂、无机助剂、溶剂和少量的水,溶剂用来清洗油脂,水用来清洗有机物体,利用亲油和亲水的原理,来去掉污渍。广泛用于工业清洗中金属制品(铜、铁、铝、钢、锌、合金)、光学玻璃镜片、塑胶等各种材料清洗表面拉伸油、切削油、防锈油、油、冲压油等各种油污、污渍、油脂等。水基清洗废水废水成分十分复杂,其主要污染物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其乳化作用产生的胶体性物质,此外,废水中还含有漂白剂和油类等物质(表2)。
3.3 案例二 电镀费槽液
电镀槽液是在电镀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液体,含大量重金属,有机物含量高,危害极大(表3)。
3.4 案例四 阳极氧化废液
阳极氧化技术作为表面处理中常见且主要的技术,在表面处理行业中应用广泛。通常,金属构件如铝件等,为了具有更好的表面特性及光泽度,大部分都需经过阳极氧化处理工序,在其表面覆盖一层致密且具有一定光泽度的金属氧化物薄膜,如镍膜等。
在铝型材阳极氧化表面处理中,添加剂一直处于一种极为重要和特别的地位;如碱蚀添加剂、着色添加剂等,在生产中均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但添加剂的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大量的酸、碱,还有锡、镍、铝和氟等离子及有机物,这样的废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铝离子在使用添加剂的废水中是很难回收再利用的,在后序的废水处理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渣(表4)。
4.经济性分析
以机床废乳化液为例:
液体危废委外处理费用按照每吨3000元计算,电费0.6元每千瓦,蒸汽费用240元每吨,冷却水损耗按1%计算;年300吨废切削液进入RL-蒸发干燥系统,经处理后282吨(94%)的水回收;产生18吨(6%)的渣液委外处理;委外处理减量282吨,节省费用84.6万元,除去RL-蒸发干燥系统年运行费用4.434万,每年净节省费用80.166万元,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
结语:液体危险废物处置不仅仅需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的完善应用,对有严重污染的原料路线、生产方法进行改革,也要采用先进工业技术,运用RL-蒸发干燥技术,可将高浓度废液中的水和污染物分离,回收95%以上的水,污染物浓缩成含水率低于10%的干渣;RL-蒸发干燥技术既能处理高浓度废液,回收水资源,变废为宝,又能极大地降低委外处理的费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处理过程简便可靠,运行费用低。RL-蒸发干燥技术处理机械加工行业高浓度液体,技术先进,工艺简单可靠,处理效果良好,同时又有很高的经济效益,是一种可广泛应用的先进处理技术。
参考文献
[1] 郑挺颖,翟建伟.自主研发技术处理液态危废 新奥集团:愿化工企业不再制造毒地[J]《环境与生活》,2016(5).
[2] 张新奇,左晓萌.机械加工废冷却液减量技术与模式探讨[J]《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14(11):44-48.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针对近期各级检查中发现的4S店和汽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