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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这就导致很多企业不能适应当前变化的经济体制,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就使得经营管理出现了很多风险。通过大量的数据显示,企业要想在社会经济洪流中站稳脚跟,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企业合同和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应对问题的能力。不过当前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企业这两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会计人员自身素质达不到要求,忽视了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管,进而导致企业利润下降。会计人员对企业合同和应收账款的认识不够使得出现数据存储、信息错误的情况。不过企业合同的建立、变更等过程管理起来也十分复杂,作为企业应该积极配合会计人员的工作,不断对当前情况进行分析,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能力。
1 会计人员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分析
1.1 会计人员应重视销售动态管理
在企业销售的过程中,会计人员为了保证销售情况和产品信息能够相匹配就需要按照生产情况编制生产计划,不过企业生产、销售、运营等活动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的,但是当前这些部门之间的沟通并不紧密,这就可能造成企业发货不够及时,进而给企业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销售量也达不到企业的标准。如果部门和部门之间,员工和员工之间能够及时地沟通,那么遇到任何问题都能够及时地找到解决办法。企业也能够根据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情况及时地更改生产销售策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利润。所以在企业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实行动态管理,外部环境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增减都是企业决策的参考方面。
企业应收账款和合同管理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关联系的。作为参与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人员也会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当中。由于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应该对对方的财务情况基本掌握,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会计部门相比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合同谈话的过程中需要掌握一定的话语权,使得合同建立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财务管理风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关注的方面,会计人员必须通过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合同管理期间会计人员必须对每个流程加以了解,并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合同的有效运行。例如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应收账款风险,就在企业销售管理的过程中使用合同管理制度,并授权一些人员和客户签订合同的权利,通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在签订后不得随意改变。这就体现了会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积极参与到企业活动中,不断地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1.3 会计监督合同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制度考核中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合同的管理,我们需要把合同管理工作直接纳入到企业制度考核中,为企业实现发展目标提供可靠依据。会计监督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构建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重视会计人员工作,将其纳入到构建企业制度的工作中,把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保证各方面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企业也可以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并落实到每个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这样就你能够保证企业合同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企业有贡献的人加以奖励,损害企业利益的人加以惩罚,全面依照合同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2 会计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
2.1 重视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作为会计人员应该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应收账款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归纳出用户的信用情况以及信用关系发生的具体时间,拖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及时地了解信用情况的变化,并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特别需要注重对相关客户的信用等级的评价和核查,时刻观察其信用额度有没有超出规定限额,避免用户的款项拖欠数额超出规定的数目。针对那些拖欠账务已经超出信用期限的用户,我们必须要对他们进行及时地提醒,科学开展催款工作。同时,会计管理人员应该深入分析企业的应收帐款在周转周期及平均收账期是否合理,时刻关注企业资金的流动情况,对企业应收帐款的相关管理事项进行科学评价,对于那些信用条件不够合理的情况要及时给予调整和改正。
2.2 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我们应高度重视公司对应收帐款的事后管理,使企业的收账程序日趋合理,在账款催收工作中如出现款项回收困难的情况,我们就要全面分析公司的成本效益,看看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诉讼手段进行帐款回收。如果企业通过诉讼手段追收账款所花费的诉讼费用比催收款项总额要高,那我们应该放弃使用诉讼手段。如果债务人拖欠的款项金额相对较少,通过诉讼手段催款可能会导致公司得不偿失,或就算使用诉讼手段也很难成功收回债务的,我们就不应继续选择起诉。在清欠管理和催收应收款过程中,讨债技巧也相当重要,如果部分债务人仍然具备发展实力,只是面临了一些暂时性危机,我们可以通过给他们提供支持和援助,促使其在更短时间内重新振作,待其恢复正常经营后再将款项收回,然后进行债权重整。对那些破产已成为必然趋势的债务人,我们应立即选择使用法律手段进行讨债,以期在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收回部分款项。而如果有债务人刻意拖欠款项,我们就应灵活使用恻隐术、疲劳战、激将法和诉讼手段等对其进行讨债。在坚持稳健管理前提下,企业应该科学预测可能会形成的坏账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设立坏账准备金,对应收款形成的坏账有效弥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销售业务专项审计,防范因管理不善而出现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企业应当限制应收账款赊销额度,对超额户实行现款现货政策,并按谁销售谁收款原则将回收应收款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根据货款回收计划完成情况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业绩量化考核兑现和责任追究制,因人为原因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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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保险条款一般都载明失效的时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同时,投保人补交完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1)提交复效申请书;(2)提供可保证明;(3)付清欠交保险费用及利息;(4)付清保单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未按期交纳,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求复效有如下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的好处主要是: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以继续累积。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出现经济损失。而且,若再重新买一张相同的保单,保险费必然要依新的年龄重新计算,那将增加保险费的负担。相比之下,当然选择办理复效对保户有利。
不过必须注意,合同复效时,要受告知义务的限制。也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写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时,应和投保时填写投保书一样,要特别注意。
把自己家的汽车抵押出去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很多抵押合同当中都有车辆抵押的条款。那么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一般要包括什么条款?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抵押借款协议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二手车抵押借款合同1
贷款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_______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______元,其他_______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_______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 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 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 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 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 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 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和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契约一式四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___________
___________单位:
以上所列财产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负责续保。保险单据由贷方保管。经双方协商,本单所列抵押财产在_______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
二手车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号码: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_)
二、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借款期不足____天的按_____天计息。
四、甲方将借款本金以转账的形式转到乙方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有的 (汽车登记证号__________ 发动机号( )抵押给甲方。抵押权利价值 ( )。
抵押期间,抵押物,乙方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应一次性偿还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部分,归乙方所有;所得款项不足弥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抵押情况说明,备注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二手车抵押借款合同3
立动产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及方式及所在地,详粘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续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 告知义务 寿险合同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粗疏与模糊,与国外寿险也通行的做法也存有差别。因此,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寿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成为保险法二次修改的焦点。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辩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此条款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等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的原因在于:
第一,寿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长达十年或十几年,如在订立合同多年后保险人才主张解除合同,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因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不可保体,或因年龄较大重新投保需缴付较多的保险费,损害了投保方的正当权益。还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借口投保人告知不实,不愿承担责任,故意为难,拒付保险金等,都会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外,寿险合同多为第三方利益所订立,当投保人作为当事人已经身故或被保险人也已死亡,受益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对有关合同的争议进行举证,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实质上是让受益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错误责任,这也很不合理,
第二,如果保险法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规定,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进到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效力存在缺陷,但仍然予以承保,如不发生保险事故,则按期收缴保险费,如发生了保险事故,则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这种情况显然有失公正,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情况,如果保险人怀疑投保人申报的真实性,应该及时调查,而不应等到两年之后再调查。在订立寿险合同多年后保险人很难再对投保人在投保时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核查。同时,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某些重要事实,在可抗辩期间内一经查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一两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也可以说明投保人的隐瞒事实上对保险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或损害很少,保险人不应再追究投保人的过错。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运用限制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到对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制约,其运用范围和程度必定应受到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不可抗辩条款与下述几个方面的关系:
1.不可抗辩条款与除外责任的关系
不可抗辩条款所指的合同的不可抗辩性,一般不包括除外责任规定的内容,由除外责任条款中相关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可抗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拒绝给付。
2.未缴纳保费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拘束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规定:“除非投保人不缴纳保费,否则,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两年后仍然生存,则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其理由不是因为保单包含重大不实告知而无效,而是尽管保单有效,但投保人未满足保单规定的条件或是违反了保单条款;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3.使用的几种例外情况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本身是寿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只有在寿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认为下列情况下,寿险合同本身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也不发生任何作用:(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2)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购买保险时蓄意谋害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被冒名顶替,即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取得合格证明而使合同生效。
三、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应用与立法思考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保险业的发展中由于保险公司拒赔过多引发“信任危机”,在危机之中,有寿险公司率先提出在寿险合同中加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效果很好,大大缓解了信任危机,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效仿,渐渐就成为一种惯例。
在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只限于年龄的不实告知之上,而对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误告、漏告、隐瞒,也不管合同签定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种做法对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保险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增加趋势,多是以被保险人败诉而告终。这种状况对于人寿保险等长期保险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是一种致命的威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法》未采纳一般性不可抗辩条款,主要考虑的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实,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投保人可能滥用该条款;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也会存在严重问题,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保障将长期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且保险人也可能滥用。所以,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不可抗辩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因此在今后再次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建议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因为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促使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在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附加一些条件。
参考文献:
[1]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