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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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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信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工程或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

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

师不予承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

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承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的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总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建设监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的规范化。但由于整体的发展时间不够厂,再加上我国的建设行业环境问题影响,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发展受到了阻碍,并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下面将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国家所实行的强制监理。当前阶段社会中很多的业主对于监理工作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委托监理知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工作,保证所有的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在这样的思想环境影响下,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故意压低工程监理收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请了监理以后,会要求监理对工程的质量来负起全部责任[1]。可以说业主无论是对监理的性质还是监理工作的运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会过分的干预监理工作,促使其无法正确的来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导致工程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为承包商多数是不认可这种监理方式的,大多数会存在抵触的心理,因此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碍。此外,部分项目建设的法人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监理工作为工程的质量做出保障,而对于管理和进度等方面却严格的控制着权利,不让监理单位参与其中。事实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点都是建设中的重点部分,仅仅控制一个方面是很难产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况监理机构会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造成实权丧失问题,更加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2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阶段的建立法制体系是不够健全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出台一些法律和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控制,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着较强的随意性,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法律建设上的漏洞问题,再加上执法的不严格性。导致很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相关的保护性政策,以及地方条纹等,与国家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了对抗性,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实效[2]。因此可以说大往前法律体系的不规范和建设不全面是导致国家统一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建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时的对此加以重视。

1.3监理市场机制不成熟

我国的监理市场在当前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整体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竞争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也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标准和规定来建立起符合WTO的市场体系。例如当前监理市场中的低价中标现象十分的明显,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增加业务而开始采取低价竞争的形式,或者收受好处费以及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来拉拢客户等。而很多的经验不足的业主方也会因此而受到迷惑从而选择低价单位中标。这些问题都充分的说明了我国的监理市场机制发育上的不成熟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1.4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领域当中的法律建设工作呈现出了巨大的变化,并且逐步得到了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的加强法制责任制度建设中的时效性,要促使法制建设能应对社会中所发生的新的问题和情况。当前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建筑法》当中,由于颁发的时间是1997年,当中只对一般的工业建设民用建设进行了施工单位的规范,对于其他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如市场材料供应和项目法人等[3]。随着近年来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建设单位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靠将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对此还需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尽快的进行完善。

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市场不断的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一定要重视起监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因此需要对当前阶段的建立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性的改进和创新。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针对建设行业和监理行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建设行业体系是在不断的发展中的,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的发生变化,需要及时的做出调整[4]。作为政府单位更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法律体系和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来促使市场得到有效的管理。

2.1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当中做好细节山的规定,保证监理单位人要承担的责任能进行细致划分,如果出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监理单位并没有发现的话,那么则应当由监理单位来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5]。同时,在工程项目出现事故以后,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监理单位有着总要的责任。为了在出现故障以后赔偿业主损失,为了能督促监理单位时刻的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此一定要设置出一些赔偿较高的额度,促使监理单位不敢对工程的监理掉以轻心。此外,监理单位收费偏低的问题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问题出现,从而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在当前还应当适当的提升监理市场的收费标准,促使人才能留得住,设备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为监理单位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

2.2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需求,当前一定要进一步的做好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尽快的调整行业管理制度,对当前的监理法规中的不合理现象进行调整,促使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做好政府职能的转换,切实的采取措施营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监理事业能健康的发展和进步。此外,应当严格的控制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根据地方实际条件等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促使其实现动态性的管理。并逐步的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融入其中,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2.3加强监管力度

在监管力度上应当认识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等来对监理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不规范行为投诉和问责制度,促使市场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一旦发生了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问题,就一定要严肃处理,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3结语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阶段我们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来应对问题,在原有的基础和经验上来进一步的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为监理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姜亚林 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雅琼.浅谈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2(01):77~78.

[2]费祝辉.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68~69.

[3]周旭.从工程监理问题看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缺陷[J].科技资讯,2014(08):32~36.

建设监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建设监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停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监理制度范文第5篇

工程监理制从试点到今天已经18年了,监理制的推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适应。如何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理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作用,使工程监理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是国家政策制定者和监理公司决策者面临的共同问题。2004年11月建设部了建市[2004]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本文拟通过对它的解读,结合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制度,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方向做一探讨。

一、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参考国外工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无论在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监理制度在监理服务对象、监理阶段和监理内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等许多方面都与FIDIC合同体制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着区别。

1、在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按服务对象主要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和为承建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监理企业只能接受业主的委托为建设单位服务。建设部在2003年2月13日所发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指出:“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从此我们能看出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由于与监理企业的功能重叠就产生了合作的可能。

2、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讲求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在业主立项之前就已经开始咨询服务,立项后的投资、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而在我国,虽然监理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能得到有效贯彻。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3、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是执业资格,英美国家在建筑市场上实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依附企业才能执业,更易被理解为传统意义的工程师职称。前者的好处在于责任到人,易于管理,且责任明确。而后者则是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由企业承担包括赔偿等最基本的民事责任,这使得监理工程师关心企业得失胜于关心自己的执业资格。同时,在监理公司的大招牌下可能有素质低下,服务意识差的从业人员存在,也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声誉。再者,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理单位仍然是国有经济,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4、当年国家引进监理的初衷就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只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监理只是在施工阶段得到了推广,且主要负责质量方面。执业范围的变小带来了就业门槛的降低,从而使近来监理市场越来越混乱,各企业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从业,服务不到位。这也违背了国家引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不利于我国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推行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

1、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一致,监理也应做到全过程监理,这一点也是同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的全程参与相吻合的。监理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项目的全过程。

2、开工前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以往一般均由业主自设机构完成,但因业主自设机构由于专业水平和经验的限制,难以将手续、设计、招标等工作结合成一个整体,往往只有大的目标、原则要求,却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可控的子项。待工程开工时,工程手续不全,设计不到位,合同规定不清等问题就可能不断暴露出来。这时监理就算有三头六臂,也无法很好地实施“三控”职能。而专业管理公司受委托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不仅有合同目标、责任,更有能力利用以往项目管理积累的数据和经验,细化分解落实目标,使项目管理目标真正清晰、可控。

3、在业务范围方面,国外工程监理公司提供的是技术设计、施工监控、管理和咨询的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其重心在市场需求和服务上,基本能做到让承包商无可挑剔。而我国的监理公司目前主要提供的是施工质量控制,导致满足市场业主需求的综合能力不强。这就需要我国监理公司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只有培养和造就出大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才可能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为了应对加入WTO以后竞标国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由单一的施工阶段质量管理为主向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为主转变。

三、适应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需求,推进监理制度发展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这项规定相对监理制来讲,进一步扩展了监理企业业务范围。它也要求监理企业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促进管理和监理合一,逐步向整合的项目管理过渡,通过管理和监理的整合,减少管理重叠,提高效率。增强自己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竞争能力。

2、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使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责任由项目管理公司及其派出的项目部人员承担,其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压力都是传统监理工作所无法比拟的,项目部主要人员不仅要有工程立项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知识,还要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勇于承担责任的心理素质。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并不是管理工作与监理工作的简单相加,而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加强监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项目综合管理能力。

3、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由专业管理公司承担日常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业主仍保留对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重要事项(如:合同、价格、支付等)的决策权,如何使操作层与决策层有机结合是影响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因素。只有使业主认同项目部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和充分授权,使项目部能放开手脚全身心投入工作,使项目管理工作能高效率、高水平的运转。所以,与业主最大程度的融为一体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课题。

4、查阅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范本(第三、四版)后会发现:70个条款中有45个条款,都涉及到业主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或作用,而且其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监理的作用是管承包商;而业主的工作就是管监理。”这种观念充分反映了某些业主对监理的不信任,在这种条件下的监理是不可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及主观能动性的。最终导致业主取代监理,直接去指挥承包商,此类现象屡见不鲜。

5、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我们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