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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对策
我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反倾销司法审查作出了规定,但仅一个条款,过于笼统,既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作出规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什么,由那级法院审查,该条款还谈不上我国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
2002年l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比较完善地提出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该规定分别对司法审查的管辖、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的标准等作了规定,但也有缺陷。本文拟对这几方面完善提出自己看法,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作引玉之功。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机构
目前承担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任务的机构是人民法院,而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则由(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在《规定》公布以前,对该由什么机构承担反倾销司法审查任务?承担反倾销任务的司法审查机构管辖权如何?学术界有过广泛地讨论,有学者曾主张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行使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权,在此我国明确承诺将给行政行为相对人以最终司法救济权,把司法审查权给予了人民法院。在我国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在这一点上一般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当法院行使司法权时究竟如何管辖则有不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认为仿效美国作法设立专门法院管辖;第二种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种方案认为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案具有相对地的合理性。
首先关于专门法院管辖,在国外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如欧盟,另一种是由专门法院管辖如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在我国相比较而言由普通法院管辖有其相对优势:第一,从中国行政审判实践来看,我国行政审判工作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展以来,行政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每年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相比较而言,数量相对较少,中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布局完全能够胜任人世后的需要,没有必要成立专门法院来审理反倾销案件。第二,从人员配备上来说,中国经过几十年的行政审判实践,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官,这些法官通过多年的行政审判特别是通过审理大量的涉外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三,中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工作已经建立了由专家学者参与机制,在中国反倾销司法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通过向专家学者咨询意见,由普通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
其次,关于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反倾销司法审查针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所作的终裁或复审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裁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受理反倾销诉讼的法院所在地即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等所在地的法院——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非常明显的,一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无须在法院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各方面进行调整;二是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和国家贸易政策的一致性,也符合我国在人世议定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司法解释很显然借鉴了上述第三种方案的有益建议,但规定得比第三种方案更有优越性,该条规定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这样的规定既不与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相冲突,又充分考虑了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决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还是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律范围内赋予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反倾销行政案件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样的规定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充分的上诉权,当行政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时,行政相对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当行政相对人所起诉的行政案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行政相对人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又有制度创新。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
有关诉讼主体,《规定》在形式上的是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一致的。《规定》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作原告,这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主体的原告规定是一致的。而被告呢,《规定》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形式上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主体的被告也是一致的,但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诉讼主体规定方面和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比较起来有较大差距。
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者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规定了两种申诉制度,即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而非诉讼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提起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确立的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对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申诉的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教师认为学校等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是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教师对学校等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三是教师认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4条规定:教师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申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关于申诉主体的限定
教师申诉作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维护教师权益的一项重要救济制度,针对的主体只能是教师,对于非教师人员则不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
2.关于申诉范围的限定
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教师申诉制度并未把救济范围无限扩大,而是有特定的救济范围,超出法定范围的事项则不属于教师申诉处理的权限范围,对于超出申诉处理受理范围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3.关于受理主体的限定
针对教师提出的申诉申请,能够依法受理申请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主体只能限定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4.关于申诉条件的限定
教师提出申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教师提出申诉的前提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二是教师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三是教师提出申诉的时间要求,是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因此,教师超出1年的申诉期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可以按照方式进行处理。四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教师申诉的时间为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权益的救济程序
1.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救济途径包括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前者是指司法救济途径,后者是指行政救济途径和学校内部或者民间途径。
一是行政救济途径。根据《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教师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行政救济的方式,教师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渠道。
二是司法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均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救济。这里主要探讨教师申诉处理的行政诉讼救济。
2.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界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的实质是事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即正确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和途径。行政诉讼是指由法院裁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是由法院依法对行政纠纷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以司法程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等合法权益的一种事后监督、救济措施。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之间的联系是:
一是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目的上有共同之处。教师申诉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教师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申诉提供了法律保障。正是基于教师的这种权利和申诉的法律地位,使得教师把申诉当作解决问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当教师等与学校等发生矛盾时,特别是当教师等认为学校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他们就会产生申诉动机,进行申诉活动,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制度要达到保护教师等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正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公民等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二是教师申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范围有所交叉。教师申诉的范围广泛,多种多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从这一点讲,教师申诉的范围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范围有所交叉。正是三者的这种在范围上的交叉,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采取行政申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之间的区别是:
一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教师申诉具有灵活、简便的特点,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操作方式比申诉复杂、规范,它们的提起以及整个处理过程均是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的,过于简单或随意会影响它们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其操作必须按照各自的程序进行,不能跳过或缺少某一必经的步骤,且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实际操作中必须按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教师申诉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是教师申诉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必须适用的准则,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三是时效和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利,因此,相关法律为相对人行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权设定了一个合理的有效期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3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的规定,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或权。而教师申诉对申诉者来说则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期限限制,申诉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而对申诉受理机关则规定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处理。《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对教师提出申诉申请规定了1年的期限。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教师申诉受理机关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后,申诉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公民等行使行政复议请求权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则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引起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审查、认定或者审理判决活动。
3.教师申诉处理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
这个问题实质与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相关。在否认学校的行政主体者看来,学校处理(处分)行为不能直接成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因此,《教师法》规定的申诉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教师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肯定者虽然坚持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但他们对如何处理行政诉讼与教育申诉的关系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申诉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为现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教师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教师不服学校的处理(处分)行为可以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确立为前置程序。因为高校教育纠纷具有特殊性,不宜将该纠纷直接纳入行政诉讼范畴,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来平衡和解决纠纷,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并不一定能从实体上全面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教师申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交叉的处理
教师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救济程序交叉问题。对此应注意两点:
一是避免两个程序的混乱和交叉使用。即教师在启动其中一个程序后,就不能再启动另一个程序。在这个问题上,裁判机关在进行案件的程序审查时也应严格把关,当出现行政程序先于司法程序的情况时,司法程序可以中止;当司法程序先于行政程序时,行政程序应该终结。
二是行政程序可以优先使用。在一般情况下,针对绝大多数教师的申诉处理纠纷,可先进行行政程序,然后再进行司法程序。教师可以首先选择行政程序,因为行政程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且可以进行调解,有利于使纠纷快速解决、彻底解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针对申诉教师的选择不能拒绝。
教师申诉处理的司法审查
教师申诉制度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申诉法律制度,教师在教育领域里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保护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权益争议的处理构成了其履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因此与教师之间形成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则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原则
以司法救济在教育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教师申诉处理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教育行政争议的范围极其广泛,其内容也相当复杂,在某些方面还含有较高的职业技术因素,如教师的职称评定等。而作为教育管理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不仅有职责,而且还有处理争议的优势。因此,司法救济应以此为基础,保证审判合法、有效的进行。
二是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审查对象方面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审查内容来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进行部分审查。
2.司法审查范围
教师申诉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范围,主要是指教师申诉处理行为引起的争议哪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得到解决,即教师申诉处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教师申诉处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可以作如下界定:
一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申诉处理法定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认为申诉处理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3.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方面
对于研究生来说是一大项,关系到是否能拿到学位。由于在论文写作指导过程中沿用传统的模式,对开放教育的特点考虑不够,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整体上仍不尽如人意。论文写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选题不准,内容偏离专业要求
有的选题过于宽泛,论题过大,超越了学生的驾驭能力,写作时面面俱到,内容空洞,论述肤浅;有的选题过于狭窄,缺乏气度,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论述拖泥带水,颠三倒四;有的根据个人嗜好选题,文章内容偏离专业要求,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进度不匀,写作过程前松后紧
部分学生论文写作没有计划,想到一点就写一点,指导教师也缺乏督促的依据,面对这样的学生只能无可奈何,有的学生甚至临到答辩前夕,才匆匆完稿。连消化论文准备答辩的时间都难以保证。但木已成舟,重新写作势必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在这样一种情势之下,答辩时学生仓促上阵,严重影响答辩质量,最终导致少数学生只能草草过关。
(三)把关不严,抄袭现象时有发生
少数学生对待论文不求优秀,只求通过的思想比较严重,在这种指导思想支配之下,他们往往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东拼西凑,敷衍了事,大段大段抄袭他人文章,稍作改头换面,权充毕业论文上交。产生这些现象固然与少数学生急功近利思想有关,与个别指导教师责任心不强有关,但更与师生之间缺乏相互约束的制度有关。
(四)监控不力,写作指导呈现无序
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文本规范指导教师的行为,在论文指导上出现了“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调”现象,一个老师一个指导法。论文进度如何,教师在指导中投入了多少精力,教学主管部门和专业责任教师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导致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状态,指导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由上述存在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指导模式必须从传统束缚中解脱出来,构建新的论文指导模式。针对以往毕业论文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年初开始对毕业论文实施开题报告制度,正式启动论文指导模式的改革。开题报告的六个栏目依次为:选题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与主要研究方法、研究计划;研究思路(写作提纲或研究思路);参考文献;指导教师审定意见。工商管理专业按照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开展毕业论文指导,经过两学期的摸索,取得了初步经验和成果。
(一)严把开题报告关,为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1、引导学生写好开题报告
在第三学期开学之初,由专业责任教师集中学生做好毕业论文写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强调毕业论文在开放教育中的重要性和总要求,回顾历届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和教训,并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学生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错误,事先确定解决的方法。公布选题范围,介绍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方向,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题和选指导教师。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写好开题报告,详细说明开题报告中的每一栏目及填写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向学生着重交待开题报告是论文写作的制度文本,一旦通过,将是论文写作与指导的基本依据。这样,学生就对论文写作中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有了整体上的了解。
2、指导教师审查开题报告
学生将填写的开题报告交指导教师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看是否按要求写好了开题报告中规定的所有栏目,格式是否规范;二是初步审查选题是否符合公布的选题范围和工商管理专业要求以及选题的思想性、新颖性、时代性、开创性;三是看选题的难易程度是否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与专业基础理论相匹配;四是看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和可能遇到的困难;五是看指导教师本身对选题的熟悉程度和指导好论文写作有把握的程度。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小问题或只需作局部调整的问题,一般采取电话或网络与学生进行交流,适时提出修改意见;对于问题比较多或需要重写的开题报告,就与学生直接面谈,提出指导教师的具体看法。
英国:定期审查及年度审查
1989年起英国政府开始组织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在1997年以前,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官方评估由英国3个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组织实施,它们是英格兰(及北爱尔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苏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以及威尔士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它们对英国大学进行3年一个周期的评估,主要包括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审计”和对科研成果的评比。评估结果作为今后3个年度拨款的依据。自1997年起,则建立了非政府的第三方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总署(QAA)接受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委托来组织实施教育质量评估,体现了客观、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英国的评估按照开展评估的时间划分,一般分为定期审查和年度审查。定期审查一般是5年到6年执行一次,一般侧重于学校评价,是学校自我评估的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学校一般会大规模的组织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同校外专家共同对学校近期的教育问题进行探讨和评。年度审查是指院、系每年必须审查所有的教学模块和学习课程(英国许多高校将教学单元分为教学模块和学习课程),并写出每个教学环节和学习课程的自评报告。
按照评估人员的组成,又可分为校外督察员制度和同行听课制度。校外督察员制度具体是指学校每隔3年聘请一批相关专业领域,熟悉高校考试程序、经验丰富的校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校内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专家组一般主要是对教学课程、学科结构、教学方法、学位计划、评估过程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每年向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提交一份年度评估报告。同时,校外督察员还要参与到教学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做出专业的判断。英国大学有同行听课制度的传统,是保证授课质量的关键环节。不管是年轻教师还是老教授,都要接受甚至邀请同行去听课,并作出判断。评论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授课教师,以便教师改进教学。此外,各所高校还都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评估,强调学生对教师上课的评价,一般包括口头性的意见、正式评估问卷和网上调查等形式。评估结果由学校进行分析后反馈给系主任和任课教师,并在教师提职和工资方面发生影响。
英国高校的自评体系较为完善,无论是短期或长期的评估都注重对过程的监控,对时效标准的掌握。校内评估与校外监控相互补充,构成完整的教育评估体系。同时由于校内自评有着自身时效性的优势,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弥补和纠正,减轻学校和教师的负担,因此更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美国:评估范围分三大类
美国的高等教育是一个多样性、竞争性和分散性的系统,如此庞大而复杂的教育系统难免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状况。为此,美国大学自发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组织,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以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目前,美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组织按照评估范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的国家认证组织;第二类是区域性教学质量评估组织;第三类是高等学校专业教学质量评估。其中,前两类教学质量评估组织是对高等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的评估,又称为高等学校认证评估。对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评估,主要是对学校的办学目标、物质条件、经费来源、师资质量和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学生工作、少数民族学生比例、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办公及体育设施、各级管理水平、总体办学效益、多元化等方面进行评估。
关键词 :地方院校;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实践创新能力
2012年4月,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中提出了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制定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训、实践和毕业论文质量”①等要求。而毕业论文是地方院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客观地剖析当前地方院校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讨严抓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的有效措施,对地方院校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当前地方院校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剖析
毕业论文过程主要包括选题、开题、过程研究或设计、过程指导、撰写、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相比其他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流程较多,教学时间安排较长,对师生的要求也较高。但当前地方院校在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较大地制约着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提高及毕业论文质量。现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剖析如下:
1.部分师生对毕业论文重视不足
根据教与学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四年制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普遍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开始,并于第八学期的中后期完成。而第八学期不但是学生毕业实习的时期,同时也是学生找工作就业的关键时期。因此,在第八学期学生肩负着毕业实习、就业、毕业论文三座大山,从而导致部分学生因时间和精力有限而无法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又因多年来高校的扩招,师资紧张,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人数也在不断攀升,有部分老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已多达10个甚至更多,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教学任务或工作,从而导致部分指导教师无法高度重视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即不能对每个学生毕业论文的每个环节进行细心认真的指导②。因此,部分师生由于时间、精力问题而对毕业论文各环节重视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
2.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不够严格规范,质量难提升
毕业论文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如学生在做毕业论文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松懈,都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但在现实中,往往就是因为毕业论文过程环节多,管理流程长,且有些环节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而造成对有些环节的管理不够严格而影响毕业论文的进程和质量。如有的学生对选题不够重视,研究到中途才发现该选题无法继续研究下去,而不得不更换其他选题再作研究,这样不但造成人力、物力、时间和资金的浪费,更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因此而不够时间完成新选题内容的研究;又如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内容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有些上进心不强的学生对毕业论文过程滋生随便应付心理,产生松懈怠慢现象,从而影响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以及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
3.毕业论文的过程质量监控难推进
由于毕业论文的过程环节较多,有些过程环节的质量标准不够完善,相关管理人员不够重视,监控人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轻过程,重结果"监控习惯的影响,导致当前有些院校对毕业论文中的选题、开题、研究进展、过程指导、答辩资格审查、答辩等环节的监控存在不及时、难到位、不全面的现象,从而促成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师生在做毕业论文过程中态度马虎、应付了事,最终影响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毕业论文质量。
4.毕业论文经费不足
俗话说:“钱不是万能,没钱万万不能”。因此,学生做毕业论文还需要一笔专项足额经费支持才能顺利高质完成。但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当前的物价已飞速上涨,而有的院校却受学校扩招,教学经费紧张等因素影响③,当前仍以多年前制定的经费标准继续下拨学生的毕业论文经费,导致下拨的专项经费难以满足毕业论文过程的实际支出需要,影响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新时期严抓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的对策探讨
新时期,为了有效提高地方院校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各院校应充分结合本校实际积极探索严抓毕业论文管理的对策。现结合我校近年来在毕业论文教学环节进行的管理改革与实践,进一步探讨严抓地方院校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的有效对策。
1.要求相关师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毕业论文的各个教学环节
思想是一切行动的指挥棒,正确思想是正确行动的前提。而毕业论文是一项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的教学环节,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有效教学手段。其完成质量的好坏与校、院、系级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学生等人员的思想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因此,要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首先必须要求校、院、系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和学生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毕业论文的各个教学环节。
2.切实认真做好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引导工作
毕业论文选题是毕业论文的开端,选题是否合适将会大大影响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质量。因此,学生选题应充分考虑学生本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力、完成该选题研究所需的软硬件环境、经费等因素。现以我校为例,探讨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情况。多年来,我校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主要分为:教师已立项的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结合企业与社会生产实践的课题、自行设计课题三大类别。据统计,我校2013届学生选择教师已立项的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的学生人数比例约占15%;选择结合企业与社会生产实践课题的学生人数比例约占40%;选择自行设计课题的学生人数比例约占4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校学生选择教师已立项的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及选择结合企业与社会生产实践课题的学生人数比例之和仅占55%。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和应用价值,还必须进一步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更多地选择教师已立项的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和结合企业与社会生产实践的课题④,尤其是结合企业与社会生产实践课题,通过学生的认真研究和教师的正确指导,其研究结果可以直接解决企业与社会生产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3.严明指导教师资格,切实加强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过程的指导作用
学生毕业论文完成质量的好坏与指导教师是否悉心细致的指导密切相关。正常情况下,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如何做好选题中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等开题工作,指导学生如何正确实施研究方案、正确处理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学生如何规范撰写毕业论文,认真审查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内容及做好学生答辩技巧指导等工作。因此,我校要求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均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责任心较强的教师担任,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责任心较强的工程师担任。尤其是近三年来,学校还要求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认真做好毕业论文初期、中期、末期的过程指导记录工作。实践证明,通过严明指导教师资格和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过程的指导规定,较大地提高了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加强了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毕业论文的规范性及其质量。
4.答辩前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工作
我校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审查和内容审查两大方面。撰写格式审查主要由指导教师按该学科或专业的毕业论文撰写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而毕业论文内容审查通常是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审查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内容是否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若发现有抄袭行为的,也不能参加答辩。但由于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内容审查通常是通过阅读目测审查,往往较难发现学生的抄袭行为及其抄袭程度,所以其审查的威慑力不大。为此,为了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内容的审查力度,在答辩前利用“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论文内容相似性检测工作无疑是一项具有时代意义的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手段,也是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因毕业论文内容相似性检测工作是一项开展难度较大的工作,真正操作实施在师生中会引起强烈反响,因此,为了保证相似性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在学生开始做毕业论文前,将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相似性比例规定要明确告知各二级学院相关领导、指导教师和相关学生,让二级学院相关领导、指导教师和相关学生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工作;二是由学校统一指定“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和明确规定检测费用的支付问题;三是学校要明确规定相似性检测结果不通过的毕业论文的具体处理方法。2013年,我校为了让指导教师和学生高度重视毕业论文工作,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及毕业论文质量,在2013年1月份就开始布署对2013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随机抽测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相似性超过30%(不含30%)的检测结果为不通过,并对检测结果不通过的毕业论文作了明确的处理要求。根据要求,答辩前学校组织了13个二级学院按10%的抽测比例随机抽测学生毕业论文共413篇。经专业人员检测,初次检测相似性结果超过30%的仅有16 篇,占总抽测论文总数的3.9%。从毕业论文相似性抽测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已达到预期的目的:即通过抽测不但提高了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责任感,增加了对抄袭行为的威慑力,减少了毕业论文抄袭现象,改善了教风、学风等,而且对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毕业论文质量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毕业论文内容审查中,建议进一步加大毕业论文相似性检测的比例或进行全面检测,以减少学生的侥幸心理,促进全体学生提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毕业论文质量。
5.切实组织好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毕业论文答辩是完成毕业论文的关键环节,也是重要环节之一。因为答辩环节是锻炼学生的文字组织能力、口头表述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平台。为保证答辩工作的公正性和突显答辩工作的严肃性,我校在组织学生答辩工作中主要要求如下:一是要求各二级学院、各系在答辩前按相关文件要求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且在答辩小组成员分组时,指导教师必须与所指导的学生分开;二是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答辩时间,规范答辩程序,并于答辩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安排教学督导到现场督查;三是要求在答辩现场详细做好每个学生的答辩记录,且要求每个学生至少要有4个问题的答辩记录等。
6.综合客观地评定毕业论文成绩
毕业论文成绩是衡量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和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在评定毕业论文成绩时,应从多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定。因此,我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定毕业论文成绩,明确规定毕业论文成绩必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评分。为了体现学科或专业特点,各部分评分占总成绩的比例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均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统一规定,如有的二级学院规定指导教师评分占50%、评阅教师评分占20%、答辩小组评分占30%;有的二级学院规定指导教师评分占40%、评阅教师评分占20%、答辩小组评分占40%等。同时要求严格控制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比例不能超过15%,严格规定不能人为地将内容未达优秀标准的毕业论文评为优秀,宁缺勿滥。如2013届我校评出的全部优秀毕业论文所占比例仅为8.9%。而对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将及时地在全校公开发文表扬,以鼓励学生和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发扬学生和教师热爱科学、尊重科学的优良品质;至于毕业论文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只能按结业处理,并在毕业后一年内给予学生一次重做毕业论文的机会。
7.进一步完善毕业论文系列管理制度
为了使毕业论文各环节的操作及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地方院校必须紧紧围绕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过程指导、撰写规范、评分标准、答辩要求、成绩评定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其相应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或方法等,以期进一步提高相关领导、指导教师和学生、管理人员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和管理的规范性。为此,我校近三年来进一步完善了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规定,创新性地按学科大类或专业特点完善了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评分标准、答辩要求等管理制度。并于2013年制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因该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作假行为以及各种作假行为相应的处理办法,因此,该处理办法出台后,在师生中引起强烈反响,尤其是对那些责任心不强、有侥幸心理、马虎应对毕业论文的师生起到了重要的警醒作用。同时对提高指导教师和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程度,树立严谨求实的教风、学风等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8.与时俱进地投入毕业论文经费
毕业论文经费是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研究的重要经济保障,尤其是需要通过实验研究或工程设计等过程才能完成的毕业论文更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学校应及时掌握市场经济情况,充分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力克因扩招导致教学经费紧张的困境,多渠道筹集资金,与时俱进地调整毕业论文经费标准,保证所拨专项经费能够满足学生毕业论文需要,以此保证毕业论文的顺利开展。
总之,在新时期,地方院校要进一步严抓毕业论文过程管理,需要校、院、系主管领导、指导教师和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等人员的协同努力和配合,需要学校进一步完善毕业论文各教学环节的管理制度,并要求相关师生在各环节中严格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才能切实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引文注释
①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OL].教高〔2012〕4号文件,2012-3-16.
baike.baidu.com/view/8415734.htm#1.②薛彩霞.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及质量控制措施[J]. 高教论坛,2011(11):56-58.
③赵春.化学化工类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J]. 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270-272.
④崔新壮,金青,董琳琳等.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现状调查与分析[J].高等建筑教育,2009(1):10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