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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财政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有所凸显,无论在东西部地区,还是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挑战,还可能影响社会发展。市场在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无法有效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当出现市场调控失灵现象时,如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时,需要政府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主动投资公共项目,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由此可见,政府开展区域财政政策调整的方法对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缓解发展不平衡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同时能够为其他地区的协调区域发展措施的研究与具体实施提供理论依据。本文首先分析了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含义,对我国现阶段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加快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实现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涵
《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定义做出了具体解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主要包括四点内容:第一点,利用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二点,建立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给予各区域发展的机会;第三点,清楚地认识到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第四点,陆地与海洋共同发展。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进一步阐述了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含义:一方面,应合理规划各区域的经济布局,缓解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另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的科学方法统一规划,细化错综复杂的工作,实现各地的共同发展。国家大力倡导的可持续发展也因地区经济共享机制得到较好的实施。落后地区根据战略一步步发展,不断提高自我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增强,实现自产自销的良好态势。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发展需同步进行,做到人与自然与经济和谐发展,三者相辅相成,互相平衡。从长远角度分析,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需保证各个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从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设计方面来看,主要采用五级制,如果预算的层次过多,就会导致财政转移支付缺乏监督,不利于政府管理。近年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成为一种补助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财政支付监管部门,导致部分资金的用途和划分仍不合理。从我国财政转移制度主要采用的方法来看,它的用法主要分为资金补助和税收返还。这两种用法都是针对地方所设计的,可以普遍适用各个地方政府。但是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地区间资源的调整,而且会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疏于对税收的管理,造成税收的随意性,更有甚者会影响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如果要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就要先保证满足经济滞后地区的公共消费支出需求。如果政府不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手段,就会导致部分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越来越大,从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2.财政投入与利用效率地区差异大财政投入的资金水平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财政投入在各地区如何分配、各地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利用率,都会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通常情况下,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水平与利用率高的地区,地区人均GDP与人均收入水平就越高,从而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也高。中央财政投入贯彻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且中央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较大,一段时间内财政投资的重点地区为东部地区。根据赫尔希曼模型可知,一个地区生产型投资的进入成本,会随着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增加而降低,有利于地区经济生活环境的改善,吸引大量资金投入。由于相当一部分财政资金都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因此我国东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高于西部地区。从各地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利用率来看,由于政策的倾斜,东部地区得到了优先发展,而中西部区域受政策影响,再加上地区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西部等地区的发展,但这些地区对于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利用率仍然较低,没有将资金最大化、合理化配置。
3.落后地区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而言,面临着严重的财力紧缺问题。除此之外,在这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支出费用占地方总体费用的很大一部分,以至于用于基本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的支出严重紧缺,这也是导致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以及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
三、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政策略
要想加快实现我国区域间的均衡发展,就要坚持效率优先以及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时要注重效率,还要以公平的原则对待东西部地区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且针对性地提出适合不同地区发展的对策,这也是实现我国各地均衡发展的关键所在。根据上述分析对于如何实现地区的均衡发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重点完善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制度。尤其要加大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借此来推动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程度。针对城乡差异而言,要加大对落后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提高其公共服务能力水平。通过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其次,完善中央的财政转移制度。第一,要整理所有的转移支付项目,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规整,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新项目还要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第二,要建立专门的绩效评定制度。设定专门的标准评价该项目对发展国家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对于那些可以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就要加大投资力度,反之则要削减投资。
2.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财政政策(1)对农业的调整。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应该发挥优势,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进程,打造以精加工为主的绿色食物生产基地。中央政府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应该重点针对优势地区。同时还可以建立关于粮食的利益补偿机制,根据不同的作物与其进行补给,逐步完善对农民农业活动的补贴以及生产装备购置的补贴,还要健全对农业的补贴制度等等,借此来帮助这些地区形成规范的粮食生产区域,提高农业生产能力。(2)对工业的调整。出台一系列针对性的制度来扶持高科技产业以及依靠战略性知识技术支撑的产业发展。而对于基础性产业,可以利用财政转移的方式来帮助这些产业筹集资金。专项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可以帮助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淘汰那些浪费资源以及技术落后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还可以加大与外资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人才,引进外来先进技术,这样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帮助企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使这些产业推动该地区整体经济的发展。(3)对服务业的调整。政府应该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扩大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强化制造与服务环节的衔接,充分发挥每个环节的优势,并且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升级,使这两个环节相互促进。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服务业部门帮助企业吸引投资,扩大服务业资金来源,这对于提升服务业的经济收益和提高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重视落后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在整个地区的支出费用中占比偏少。因此,要不断加强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重点关注中西部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还可以适当引进民间资金和外资投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可以建立地区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全方面筹措建设资金,以此来推动落后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努力都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财政政策若要对此释放更多的潜力和空间,必须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依托制度的内生机制和动力,强化和优化政策的调控作用,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本国经验,结合
把握公共导向,不断深化公共财政建设
作为适应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变革,公共财政建设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很多理念和步骤上的契合。坚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本身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治本之举”之一,同时也是为财政政策发挥“有意为之”的能动性所提供的系统支撑。在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方面,近年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包括财政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逐步提质、丰富在内的成绩。但是,公共财政所包含的深刻内涵、所要求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所肩负的适应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使命,需要继续深化财政转型,不断探索和创新。公共财政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有机部分,而且需要其产生更大的作用力,以自身的改革和完善配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进步,也包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公共财政建设中,不仅要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财政分配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还要在更深层面上,发掘公共财政的创新空间。
其一是要充分认识公共财政在合理处理和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关系方面的作用。把“以财行政”的范围控制在市场难以作为的方面,真正履行政府应做之事、应为之举。通过财政制度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把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主导经济的可能降到最小,从而避免或改变那种官员主导、权力推进、拼资源拼项目的投资驱动型经济粗放增长模式。
其二、要深刻领会公共财政与以民主法治为特征的政治文明的互动意义。现代意义的公开、完整、透明的财政预算,从其编制、审议、批准到执行,需要有一整套体现合理有效的权力制衡、民意表达、规范严密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的制度安排。如果这种规范的公共选择制度安排,最终能够在公共财政的决策和管理运行中稳定地成型,或者说通过公共财政建设的深化促进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建立和推广,那无疑将是公共财政对和谐社会核心内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深层次和更具全局意义的贡献。同时,其综合效应将顺理成章地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生正面推动作用——无疑,权力制衡和公众监督的制度化是防止政府偏离职能、过度干预经济和促使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落实于集约式增长的最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
积极改进和落实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
现行“分税制”已在适应市场经济、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何使其实质内容在省以下得到贯彻,已成为当务之急。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减少行政层级”和“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明确要求,今后要积极推进减少财政层次的“扁平化”改革,对省以下四个层级通过“乡财县管”和“省管县”的改革试验,力求实行扁平化与实质性分税。以此为基础,清晰合理界定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央、省、市县三大不同层级的事权,进而合理配置税基,使地方政府的支柱性财源调整到省级的营业税和市县级来自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房地产税)上,从而在财源制度安排上抑制和消除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粗放增长的速度偏好,割断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与粗放式经济增长的直接利益关系,从而在体制上消除地方投资过热和结构失调的内在冲动。改革的着力点包括:
由粗到细,清晰、合理地界定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关键是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的投资权,进而逐步形成全套的事权明细单,规范支出责任。
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结合税制改革及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按照财政收入的属性并兼顾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税基、税权与收费权,促使地方政府专心致志于优化辖区公共服务与投资环境,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规范地形成各级预算,完善和加强转移支付。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政权明晰各自事权、合理配置财权(税基),推进到规范地形成三级完整、透明、在公众参与之下事前决定、批准生效后严格执行的预算,同时改进完善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及必要的“对口支援”横向转移支付,增加“因素法”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对到期项目及补助数额小、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意图不明显的项目要逐步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要重新清理,合并归类;对年度之间补助数额不变且长期固定的项目,列入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补助;严格控制新设项目,必须设立的项目要将资金安排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实行规范管理)。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监督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充分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缓解基层困难和创新公共服务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增加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和财政支农、节支、精简机构的潜力和积极性。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特别注重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县乡综合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试验,努力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缓解基层困难,在切实体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财力支出向基层倾斜原则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公共服务由“花钱养机构养人”向“以钱养事(政府采购)”的制度创新,切实加强和优化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
改革公共收入制度
这一领域制度创新的出发点,是重在以公共收入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弱化地方政府盲目追求产值、追求流转税收增长的扭曲式激励机制。只有使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其支柱性财源的培养相互吻合并形成良性循环,才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从内在动力机制上消除其扩大投资、办企业的利益冲动和仅着眼于短期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取收入的扭曲式“土地财政”依赖,内生地使地方政府行为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轨道。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充当地方经济活动主角的不正常状况,必须从财力相关制度规范上切断不规范政府行为发生的源头。其要点包括:
调整流转税税率和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首先是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投资所建厂房及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税款)的步伐;其次是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结构。
开征物业税(不动产税),将其培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财源。力求尽快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清理整顿房地产收费的基础上,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包括外资企业房地产税),建立统一的物业税,把其税基放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
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和征收管理。首先要大力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将政府性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透明地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实现真正严格的硬预算约束。与此相应,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实质性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保证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规范土地收入管理。严格按照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适当时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统筹管理级次,调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成比例,建立全国土地收益储备基金,专项用于中长期的国土开发、整治等开支和稳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生产、生活问题。要切实贯彻土地“占补平衡”政策,遏制当届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避免“寅吃卯粮”。未来应该通过出台物业税等措施,厘清土地租、税、费的关系,适当淡化土地出让金的地位。
构建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配套的税费规范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理念,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综合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税收、收费政策,适当集中和再分配一部分经济利益,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导向和行为。现阶段,可行的举措包括:
改革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税、费制度。要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方向,尽快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应将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两者之中性质相同的租金收入合并,租税分离,重新组合,各归其位。
发展建立以资源储量和级差收益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要改进矿产资源税费的计征方式,在有条件的矿山将现行按产量计征办法改为按储量计征办法,或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确定不同的税收标准,以促进资源开采率、回采率的提高。另外,应将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还可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差别化的税率和收费标准。
应当考虑从资源产品价格中适当提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修复基金。专款专用于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环境恢复和资源枯竭时的连片改造、产业转移。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没有纳入现行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现有的某些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
合理调整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方法。适当增加资源税中央分享部分,以利中央有财力实施跨省区的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合理开发方案。
改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税收体系。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改进生态补偿收费制度,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的价格机制以及有效的惩罚措施。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实施“绿色导向激励”,鼓励投资、生产和消费等不同环节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废弃物循环利用行为。积极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种的可行性方案。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
关键词:乡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问题 措施
一、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的重要意义
乡镇财政的有效管理不但有益于管理乡镇工作的进行,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乡镇经济的发展,对于乡镇政府而言,它是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我国乡镇经济水平随着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也不断取得较大的发展。近些年,在政策和经济上,我国都加大了对强农惠农的投入,乡镇财政的工作越来越重,所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其财政收支规模也越来越大,这给乡镇财政管理带来了更多更新的困难和机遇。因此,对于我国乡镇地区而言,立足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现状,构建乡镇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机制,改进财政收支的形式,这不但能够把乡镇地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保障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而且有益于乡镇总体财政效益的提高,便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区域财政经济的资金管理。
二、我国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扩面进展缓慢,涵盖范围不够全面
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在市、区级已经全面覆盖,但在乡镇进展较慢。南通市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于 2009 年启动,通州区在金沙镇等3个乡镇率先试点。于次年在全区各乡镇全面推开。至2015年我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还仅仅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今年在部分乡镇试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并举。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研究出台了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并推广使用公务卡。至今苏中地区仍有部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刚刚启动,苏北地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才刚刚开展试点。这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进程。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尚未涵盖所有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畴的项目和金额较少。
(二)基层领导对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认知不足
作为一种新兴的财政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乡镇基层工作管理者中尚未形成明确的认知,这主要有以下二方面的原因:其一,乡镇基层领导对该制度学习认识不足,没有理解该制度的本质内涵,更无法将其应用于平日的工作之中;其二,由于无法理解该制度的优势和本质,自然不会充分意识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甚至某些地区的乡镇领导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认识存在错误,他们认为该制度的执行会极大地削弱乡镇政府资金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对乡镇财务的管理权有直接而严重的影响了,不利于乡镇财务的管理。
(三)乡镇财政专户管理不合理,机构人力配置紧缺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我国采用了开设专户策略,在专户管理上给予了的足够的重视,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但在我国乡镇地区,财政专户方面上缺乏严格的规范管理。这就造成乡镇财务混乱的现状。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乡镇财政机关对专户设置不合理,阻碍了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乡镇财政所人力配置紧缺,更缺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绝大多数财政所都达不到乡镇总人口每万人配备1.5人的标准。目前,乡镇财政所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不相容岗位不能完全有效分离。人员的缺乏造成财政内部难以控制,资金管理工作不合理。
(四)预算编制水平不高,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给乡镇财政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带来了前所谓用的挑战。伴随我国财政制度的完善,预算编制也日渐趋于成熟,但尽管如此,其仍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譬如,编制标准缺失、程序不合理等问题。乡镇工作与老百姓的利益联系最为密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障碍,乡镇预算经常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其难度系数较大,这给实现预算编制的细化带来了巨大麻烦。除此以外,乡镇预算工作并未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只是采取增加预算量的措施,使得预算管理难以实现规范化。而且基于这种情况下,即使实现了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管理也过于片面,也只是将日常的基础性支出计算在内。加之,乡镇基层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流于形式,根部无法跟上预算编制的发展要求。
近几年乡镇地区办公设施已经得到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受到经济水平的限制,乡镇地区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加深,进一步加大了这一差距,乡镇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仍然要面临长期的挑战。
三、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乡镇地区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科普相关知识
乡镇政府的支持是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乡镇领导者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认知水平至关重要。财政部门是该制度的具体执行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解读该制度的优势和本质,以消除基层管理者的误解和疑虑。这样才能取得领导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应当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知识的学习、理解和掌握,并在当地人民群众中进行科普,使乡镇人民认识到推行该制度的重要意义所在并拥护该制度的推行,如此才能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我国乡镇地区的落实。
(二)实现账户体系标准化
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首先应当建立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账户体系标准化是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必要前提与根本保障。乡镇财政所应当按财政部总体要求,设置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财政所应当加强专户管理,对专户实行开户审批、备案并年检等措施,同时对现有的专户,视具体情况予以撤并。原则上一个乡镇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建立规范化的账户体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
(三)增加乡镇财政所人员配备,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在乡镇地区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这极大改善了乡镇财政单位的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工作形式,而这一制度执行最终需要一批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目前财政所的人员偏少,年龄偏大,业务能力不强。因此,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尽快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基层财政队伍,对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增加横向基层工作人员的交流学习。综合提高财政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储备与专业技能,从而推动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细化预算编制
细化预算编制可以使乡镇财政情况更加精确、更加科学,便于该制度的执行。可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需要精细的部门预算为其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乡镇财政所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指导,改变现阶段仅以功能科目分类的粗糙预算编制,偿试以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双重分类的细化编制方法。使得部门预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相对应,部门预算才能严肃有效执行。所以,全面实施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是推动乡镇地区财政单位顺利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
(五)实现乡镇财政单位的信息化建设
高水平的信息建设可以极大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乡镇财政单位应当将网络信息技术科学应用于财务管理,实现清算银行、银行以及财政单位的紧密连接,实现财政单位全网络覆盖及业务网络的数据传输,进而为乡镇国家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提供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1]代艳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探索及解决对策[J].财政金融,2016(4)
[2]宋晓艳.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践和思考[J].城乡经济,2015 (46)
“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行为,即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等;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它既可能是法律规定的显性制度,也可能是财政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有待法律确认的隐性制度;最后,财政还可以指一种社会关系,它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两者兼而有之。
从形式层面看,财政法就是调整财政关系之法。按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这种界定方式因为凸现了财政法独特的调整对象,所以可以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由于这种定义方式颇具中性色彩,既不涉及到意识形态之争,也不涉及到法律的价值追求,因此它可以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无论是奴隶社会时期,还是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财政法的形式共性都可以从其调整财政关系这一点找到。也正是基于这个共性,财政法学才可能将自己的研究视角延伸到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治经济背景的国家,从而形成财政法制史或比较财政法等研究分支。
然而,概念的广泛适用性必定是以高度抽象作为前提的。当事物的共性被作为唯一的追求对象时,其诸多的特性就不得不被舍弃。对于身处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的个人或团体来说,抽象的共性固然重要,但各种与自身发展密切关系的特殊性同样不可忽视。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事物的特殊性在决定其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自从国家产生、法律创制以来,人类共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不同历史时期财政法的职能定位和价值追求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财政法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的基础上,君王或皇帝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中心,财政权力只是君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理论上财政权力并非来自于人民,相反,它们是压制人民权利的武器。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法仅仅是利用法律形式推行财政政策的一个工具而已,缺乏独立的与民众利益声气相求的价值取向。财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财政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而财政支出方面则仅仅停留在技术性层面,满足于统治阶级内部从上到下的管理和监督。
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与君权的矛盾集中体现在财政问题上。封建君主的横征暴敛激起了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市民革命由此爆发。如英国的历次革命均因国王滥施税负而起,最终为人民通过议会争得“课税同意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人民抗缴茶叶税,最终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独立的新国家。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至少在形式上开始确认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制度的设计和建设。基于这个前提,财政法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统制,财政权力的失范成为关注的重点,人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凸现。因此,这一历史时期的财政法明显不同于君主专制时期的财政法,尽管它们都符合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共性。
社会主义革命在部分国家胜利后,尽管消灭了私有制,在最根本的程度上为人民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和认识方面的原因,公有制的实施并没有为人民如何授权、如何规范和监督的权利提供太多的机会。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被定性为人民的利益当然代表。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权力在造福于人民的同时,也曾因为不受限制和监督而酿成大错。财政法虽然理论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旧会变成保障国家行使权力的工具。具体的表现是,大量的财政法规由政府执法部门制定,财政的民主统制被视为毫无必要的妄谈;财政法的核心主要不在于规范财政权力,而更多地在于推行国家政策;人民不仅难以实现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在具体的财政执法中也难以得到程序的保障。这种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使得财政法未能走出权力的阴影,其先进性自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所以,就财政法而言,揭示出其调整财政关系的形式共性当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界定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对调整对象的解构,可以构建财政法的活动范围与内部体系,但是,对于二十一世纪的财政法学来说,仅仅满足于此是十分不够的,因为它无法揭示出财政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对我国目前的财政法治建设也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故此,财政法的概念还有待于从时代特性方面进行深入挖掘。
从实质的层面出发,我们认为,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内涵包括:
(1)民主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财政法的民主性体现为,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代议制机构,也可以直接通过全民公决行使财政权力,决定和监督重大财政事项。财政法与的关系表现为,财政法涉及到公权力的分配,因此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都是财政法有效施行的前提。由于财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因此,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就此而言,财政法其实就是宪法在财政领域的具体化。
(2)财政法的目标在于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尽管广义的财政法包括税法、费用征收法等可能导致公民向国家让渡财产的领域,但从整体上看,财政法应该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无论是财政收入法还是财政管理或运营法,其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即便是财政收入法,其合法性依据除了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在于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财政法的目标不仅在于体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在于从量上扩大权利的覆盖范围及实现程度。
(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其实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拟制,它指的是财政行为未经法律调整以前所引发的经济关系。通过对财政关系的分析,可以划定财政法的内部体系框架,理清财政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从而确定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通常情况下,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既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行为,也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制度,还可以表述为一种财政关系。财政行为着眼于财政主体的动态过程,财政制度着眼于财政运转的外在环境,财政关系则着眼于财政现象的内在联系。动态过程受制于外在环境,但也是外在环境的创造力量,而内在联系则是对动态过程和外在环境更高层次的概括,其内容更为丰富和兼容,因此,在表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时以财政关系为最优。
在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财政职能的理解不同,财政关系的范围也随着变化。自然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替君王筹集行政管理、国防安全与扩张以及皇室开支的经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财政也仅限于筹集收入满足国家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很少通过再分配的形式调节社会收入不公平,也不需要干预资源配置。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因为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首先,财政应当在市场和国家之间有效配置资源,然后保证财政内部资源的合理分配。如界定财政活动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财政投融资的规模、结构,并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等。其次,财政开始通过自身活动进行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以缓和两极分化现象,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如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实施社会保障等。最后,为解决市场自发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问题,“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开始实施,如在经济过热中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压缩财政支出,而在经济萧条时则通过减税等方式培育消费和投资能力,同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增加社会需求,以此刺激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以国家为主体的、对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由于生产和生活都通过财政进行控制,不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或生产周期波动,因此财政资源配置职能也就将收入分配和经济调节完全包容在内。另外,由于财政活动无所不包的禀性,财政与企业财务、财政与金融都呈现难舍难分的关系。如,国家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仅可以取走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积累,而且还包括折旧基金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物质资料,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款的拨付也都是通过财政直接进行的。这样,企业财务的独立性就会完全丧失,从而依附于国家财政。又如,银行不能自主从事贷款业务,却必须按照财政的意图为相关项目提供建设资金,银行存款成为财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银行也被称为“第二财政”。
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财政职能的探索已经出现了显著的进步。第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被视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主体,其财务关系与财政关系完全分开,财政只是在投资和利润分配时才与企业发生联系。第二,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也已经理顺,财政可以通过经济杠杆引导银行发放贷款,但是不能进行强迫。财政关系的范围至少将商业性货币资金关系排除在外。第三,在向市场经济推进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现象日益明显,财政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开始显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实施社会保障等都是其中之例。第四,受市场失灵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开始出现周期性波动。为保持经济的稳定性,财政开始主动寻找反周期的对策。如为了消除经济疲软,我国近几年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其核心内容就在于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在财政改革实践中开始接受公共财政的观念,财政的活动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都据此作了大幅度调整。例如,对设计院、工程局等完全能够进入市场的单位,财政不再对其提供资金;对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团体等介于市场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单位,财政不再全额承担其费用,差额部分由其通过收费加以解决;对于社会保障等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权的领域则不断增加投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现在又在逐渐向农村推进;在财政投资方面,对于竞争性产业,财政不再作重点投入,财政资金开始明显地向基础产业、幼稚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公共性的大小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活动范围的一条准则,公共财政已经成为中国财政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