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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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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输;对策分析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铁路运输业的“营改增”,无论是涉及的税率,还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其特殊性。铁路运输施行“营改增”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面对,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阐述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具体情况,对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将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分析。

一、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

1.有助于铁路企业的均衡发展

从税收负担看,“营改增”克服重复征税现象。营业税对企业应税行为的征税不受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导致了营业税存在着明显的重复纳税行为。而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基础,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增值税仅就增值环节征收,可以促进专业化发展,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有助于实现包括铁路运输业在内的各行业间的税负均衡。

2.有助于铁路运输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且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等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济活动越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频率就越高,这种问题对于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占比较大的铁路运输企业尤为明显。实行“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可以享受新购进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有利于企业加速资产更新,鼓励科技创新,有力的促进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3.有助于改善税制环境,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铁路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密切相关,制造业依赖铁路,把铁路企业及时纳入到营改增改革中,抵扣链条会更加完整。在未进行“营改增”的情况下,这些行业实行不同的货物劳务税制度,导致铁路运输业无法真正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和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将铁路运输业纳入到“营改增”改革,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有力推动增值税实现管理链条的完整。

二、“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铁路运输业与其他运输相比,其生产经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各铁路局运输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集中调度统一指挥;二是铁路运输是由多个铁路局密切协同合作完成;三是各铁路局的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清算确认;四是各铁路局实行路网一体的管理方式,即同一铁路运输企业既管理线路,同时又管理客货运输。因为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将对整个铁路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1.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具有“全网联运”的特点,因此各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需全额上缴总公司,总公司统一清算确认的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按照当前“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铁路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大幅下降。费用方面,营改增后将使得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和电力等外购成本要素的进项税在取得合规票据后可以进行抵扣,极大的降低了运营的成本,但通过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分析发现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还是偏少,另外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线路及房屋等不动产,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会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偏高。税负方面,现行铁路运输业的应纳营业税率是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1%的税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在于外购项目的进项金额占当期销项金额的比重的大小。综合来看,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短期内其承担的税负将增加,且企业效益会明显降低。

2.对票据管理的影响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所有的铁路运输企业都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铁路运输企业主营业务中对客户开具的客票或货票都将使用增值税票,涉及“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的其他业务也是如此,相比营业税普通发票而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票据的管理相比与缴纳营业税时期更加严格。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制度化、规范化。铁路企业不仅财务部门要严格发票管理,严格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外,还需要业务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意义,在业务开发和业务运作中,时刻关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避免触犯法律。

3.对物资采购管理的影响

由于目前铁路运输业的主营业务及绝大部分其他业务均缴纳营业税,因此其采购的物资不论是材料还是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均列入成本或者是固定资产价值。改征增值税后,材料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将极大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物资采购,包括对供应商的选择等方面。要尽可能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供货。

4.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实行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及企业实际管理的需要增设增值税相关科目,如沿袭现营业税缴纳途径,铁路运输企业主营业务的增值税也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还应相应增设各核算单位间的往来清算明细科目。另外,税制改革同时会影响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应在扎实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对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重新梳理,从而为总公司做出相应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应对措施分析

为了避免“营改增” 带来的不利影响,铁路运输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1.争取国家政策,争取税率优惠

一是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力争将目前铁路运输投入最大的线路资产购置过程中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二是争取国家补贴。前期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铁路运输企业应就税负增加问题与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衔接,争取税负增加部分的补贴。三是根据“营改增”相关办法和规定,细分业务板块,交通运输服务类企业增值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类企业增值税率为6%,这就给企业留下了纳税筹划的空间,能并入物流辅助业的就不留在运输主业,以期降低税率。

2.修订完善现有规章制度,适应“营改增”的变化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对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清算办法、收入管理规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税制改革。对于基层站段特别是成本支出站段、设备站段,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应设立考核办法,对于取得进项税完成好的站段应当定期予以奖励。按照目前的管理方式,基层站段在取得进项税额后,路局在清算收入时都予以抛出,不利于基层站段在增值税管理方面的积极性。“营改增”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企业管理层应该站在整个大局上考虑研究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

3.高度重视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合法降低企业税负

实行“营改增”后,铁路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肯定会涉及较多的税务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要全力做好税务协调和筹划工作,严格规范纳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为铁路改革顺利进行提供可靠保障。各级税务管理人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各地区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合法降低企业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营改增”带来的影响是有利有弊。铁路企业应该时刻关注“营改增”的最新情况,并且做好准备工作,稳步面对市场经济的变化,从而实现铁路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颖川.铁路运输“营改增”实施带来的影响.现代物流报,2013年1月11日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铁路;信息技术设备;管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总财[2015]45号)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含增值税)在5000元及以上,为铁路运输、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按铁路固定资产分类,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是指通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监控信息系统等。随着现代化铁路的发展,铁路信息技术设备已融入传统的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等系统,在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日常的计算机使用不言而喻;铁路客票系统大大方便了旅客出行购票;客专运营调度系统担负着组织和指挥行车的重大责任;而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系统)更是铁路运输的中枢掌控着铁路机车、车辆、货物的实时追踪。现代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无处不在,在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举足轻重,因为信息技术设备专业管理要求高,所以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都成立相应的信息技术所对其信息设备进行专业管理。由于信息技术设备数量多、设备分散,投资金额从几千元到上亿元不等,有的建设多年才能完成,所以加强铁路信息技术设备管理尤其重要。为此,信息技术所必须从计划的落实、任务的实施、项目的完成、设备的保管、资产的报损等方面着手,加强对信息技术设备实行全过程的控制管理。

一、上报项目建议书,落实更新改造计划

铁路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规划,铁路总公司和路局分级管理。铁总和路局根据铁路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需要,每年年中下达提报下年度更新改造建议计划,信息技术所根据生产实际,以保障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职工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等为重点,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立项申请建议书,并及时提报下年度更新改造建议计划。除铁总管辖项目外,路局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履行完审批和备案手续后,下达信息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给信息技术所。信息技术所必须明确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立项申请等工作,并做好与上级的沟通对接,确保计划的落实。

二、确定项目责任人,实施更新改造任务

根据路局下达的更改计划,技术管理部门报请信息技术所领导批示,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信息技术设备项目的采购、施工建设。零星采购电脑、打印机等不需安装的办公设备,由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路局物资管理部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63号)和路局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信息系统项目的实施,符合招标规定的,由技术管理部门牵头,项目负责人会同路局建设管理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和路局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或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招标申请,并配合路局完成招标工作;对非招标的项目,进行相关的竞价或商务洽谈程序。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后,项目负责人负责草拟采购或施工合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会签,在报送路局审核流程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合同的签订,预示着更改任务的正式实施。

三、加强项目监督制,完成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好项目的计划进度,向技术管理部提交项目实施计划表并每月提交项目实施月报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年内下达计划的执行。在质量方面,信息技术设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除规定项目有监理公司监督外,项目负责部门也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把控,把好质量关,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有严格的记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技术管理部门根据设备和项目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记录,完成信息技术设备的组固工作。

四、明晰设备保管人,保证资产账实相符

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财务主管、技术主管、单位主管签章,设备保管人签字确认并双方单位盖章,技术管理部门据此对设备进行编码、贴上标签并录入相应的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实物管理;财务部门据此由更新改造在建工程项目列转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并建立相应固定资产台账。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信息技术所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设备的实物管理、清查和检查。信息技术设备遍布铁路沿线机房、车站、站段、车间,办公等电脑设备涉及使用人员众多,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管理混乱,所以必须落实制度,明确设备的保管人员,防止设备的丢失。

五、维护设备安全性,按规办理资产报废

现代铁路,无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无不依赖信息技术设备,铁路客票系统、客专运营调度系统、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等一旦出现问题,将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维护铁路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尤其重要。信息系统设备,除了确保生产商质量保证、设备委外保修外,信息技术所相关的使用部门、安全部门、维修部门、技术部门均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信息技术系统设备基本全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设备损耗自然较大,所以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按规定对系统进行备份,演练应急预案,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随着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设备性能不断提高,设备更新换代快,对于使用逾龄、性能老化、故障频繁等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经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确需报废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技术管理部门提醒用户对存有程序、数据或资料的计算机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清除,并负责设备报废报批的有关手续,财务部门作设备报废的账务处理。为加强铁路信息技术设备的管理,信息技术所必须严格按照铁总及路局要求,对信息技术设备的计划、施工、实物、安全等方面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更好地为铁路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服务,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的安全畅通。

参考文献: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委管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合资铁路公司安全管理职责主要是:对确定以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开展运输生产经营、选择受托方的决策行为负责;提供开展铁路运输生产活动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如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安防设施等;对受托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业务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受托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委管协议约定,开展受托范围内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运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合资铁路运输生产过程安全;对受托运输管理工作的安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使。在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委管双方安全管理职能的履行需要在委管协议的框架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互相协作、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在委托运输管理实施前,合资铁路公司对铁路运输生产设施设备保障安全运营直接负责,直接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委托运输管理实施后,受托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运输生产工作,直接行使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由于铁路运输生产委托给受托方,合资铁路公司不再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而是通过对受托方承揽工作的检查、监督、向受托单位提出安全问题整改意见,并督促受托单位及时整改,间接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在委管实施过程中,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受托单位掌握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根据受托方提出确保运输安全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建议,形成更新改造计划预算再履行决策程序,双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安全的资金投入。

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①合资铁路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在铁路政企不分、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能集为一体的背景下,合资铁路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不可能完善。表现在:一是合资铁路安全监管的立法落后。2000年颁布的《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的时间过久,不适应现行合资铁路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要求,立法环境和立法依据也发生重大调整和改变,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也存在矛盾与不适应,操作性不强。同时,未对实行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委管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予以明确的界定。二是监管的重要依据行业规章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铁路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是在总结国铁安全管理经验教训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对合资铁路特别是合资铁路中的高速铁路不相适宜。

②合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铁道部既是政府部门,又是合资铁路的重要实际出资人,还是铁路行业的监管主体,铁道部派驻到地方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与铁路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来执行监督职能。铁路局集合资铁路公司的大股东、运营实施者、安全监管者于一身。因此,合资铁路与受托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责任难以清晰的界定,铁路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安全监管的主体和客体容易混淆、错位。

③合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方法不适应。安监办对合资铁路的安全监管主要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安监办很容易将对国铁的安全管理方式简单套用到对合资铁路的安全监管上。现阶段,对合资铁路的安全监管主要是以受托铁路局安监室的人员对合资铁路运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来实施,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安监办扮演的是企业安全管理和现场监督的角色,而且代替委管双方做了本应由各自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现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合资铁路的企业法人属性不相适应。

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滞后。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是一项政策性、行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现有素质,尚不能满足对合资铁路尤其是高铁运营安全的有效监督,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完善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

①完善铁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划分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当前重点是要具体明确合资铁路在实施委托运输管理后,委管双方和第三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分线路、分等级认真做好铁路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铁路安监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属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呼应、互为补充的合资铁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②理顺合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铁道部是全国合资铁路的安全监管的最高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合资铁路安全监管制度办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管理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各地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道部的授权,对管内合资铁路进行安全监管与业务指导。作为委托运输管理双方的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是安全监管的对象。

③强化合资铁路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对合资铁路技术标准、作业标准、管理标准的监管机制,保证各项标准安全性并得以贯彻实行。建立合资铁路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对合资铁路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安监办内部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明确对合资铁路安全监管的各级组织机构、规程规范、人员职责与权限,建立安全监管的标准体系、考核规章制度和问责机制。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火车上可以带啫喱水,但是不能超过120毫升。

2、根据《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第七条规定: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第七条规定: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铁路警方再次提醒旅客:出行前,请检查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要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以免给出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文章屋网 )

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铁路运价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在我国目前铁路政企不分的经营管理体制下,铁路运输企业一方面因为垄断经营,受到社会方面的挤压;另外一方面又承担了大量政策性、公益性运输任务,政府与市场责任划分不清。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直接结果是人们都不把铁路当企业看,而认为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要求铁路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铁路的投资和发展却要铁路部门自己解决。交通基础设施事实上承担着普遍服务职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是各国政府普遍重视的问题,多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者采取支持政策。而我国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和支持力度却明显不足,自“七五”期间实行“大包干”以来,中央财政不再直接投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现有的铁路建设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中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大型国有工矿企业投资、国内外金融贷款及铁路建设债券等方式。

“政企合一”体制对铁路运价的影响也很明显,各种价格矛盾都希望从铁路运价中找到出路。在通货膨胀严重、价格上涨时,为了稳定价格水平,维护社会稳定,铁路运输不能提价;在通货紧缩时期,为降低成本,减少企业负担,促进生产企业发展,铁路运价也不能调整。运价体系是历史上每一时期针对当时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调价措施逐步累加形成的补丁价格体系,缺乏能适应市场变化和铁路运输特点的机制。

二、铁路运价总水平和构成不合理

1.铁路基本运价总水平仍然偏低

由于对铁路客货运运输成本缺乏深入研究,定价基础不牢靠,保本微利的指导思想使铁路运价长期偏低。铁路企业存在成本不清、经营效率不高等垄断行业的通病,依据成本定价缺乏科学性。首先,铁路运输只有总成本,客货运成本分摊缺乏客观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的科学性。另外,因为铁路属于基础设施,影响面大,调价时也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严掌握,根据铁路亏损额和运输周转量大小,计算需要调整的运价,调整到可以使得铁路不亏损。其次,不同的货物的运价和运输成本缺乏直接相关关系。这些因素都导致铁路运价水平不高。

2.铁路建设基金未能与基本运价有机结合,使运价配置资源的经济功能不能得以正常发挥

不可否认,铁路建设基金的征集对铁路运输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采取这种征集办法对铁路运价配置经济资源功能的发挥,却是不利的。因为人为的将货运价格划分为运营价格和基金两部分,按不同的标准计收,制定专门用途,不仅使货主负担不公平,铁路部门无法统筹合理安排铁路运营、建设基金,削弱了铁路建设融资能力,而且产生了不利的社会影响。一方面,铁路建设基金针对用户占用的铁路运输能力按吨收取,没有考虑货物类别和递远递减等因素,造成货主负担不均衡;另一方面,铁路建设基金不参加盈亏计算,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盈利能力,这使得铁路运输企业自从1994年连续5年亏损后,从1999年到目前为之也仅处于保本状态,无力吸引民间或者国外资本,以直接的方式进入铁路建设、运营领域,利用社会资金停留在银行贷款等较低层次,对铁路发展起到了相当的阻碍作用。

3.运价体系复杂,削弱了铁路在综合运输市场上的竞争力

铁路运输价外收费过多,导致广义运价总水平偏高,铁路运杂费同主体运价的总和呈同一水平。铁路运输业目前各项附加收费名目繁多,而铁路运力紧张的路段利用其垄断地位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也更为严重。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征收建设费、附加费,许多建设费或附加费与铁路建设没有关系。铁路运输的延伸服务不服务也收费,这些乱收费现象扰乱了价格秩序,加重了铁路运输企业负担,导致一方面铁路运营亏损大,另一方面货主感到运价太高,承受不了。过多和过高的价外收费也使提价困难重重。三、现行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及相关体制存在的问题

1.运价形成机制行政化过浓,运价调节机制僵化

我国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目前由中央统一管理运价占铁路运价的主要部分,运价由国家根据自己的判断在适当的时期进行一次性调价,不仅周期长,而且一定下来就很难变动。这种高度集中的、行政化过浓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的直接后果,是铁路运价机制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在运输市场中只能处于被动挨打局面。我国铁路实行低运价政策曾长达40年之久,铁路的低运价水平抑制了铁路运输业的发展,造成铁路运输能力出奇短缺,“买票难、坐车难”曾日甚一日地困扰着企业和旅客。而当传统计划经济在向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转轨时,其他运输业纷纷走向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占领客运市场,铁路运能开始逐渐饱和,需求呈下降局面。这时,“铁路客运价格却大幅度上调,造成运力结构失调,客流量急剧滑坡”。其次,由于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势必形成各条线上个别成本的不同,以及各地运输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异,全路实行统一运价,难以充分体现各铁路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可能会造成不同地区运输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2.现行制度存在缺陷

按照财务制度区分,铁路运输企业的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常的运输生产,这是铁路运输的主业,其收入全部上交铁道部,实行“管内归己、直通清算”,铁道部统收统支统分,统负盈亏;另一部分是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其经营权和收入分配权归企业支配。而且由于国家铁路在组织上集中统一领导,运输上统一调度指挥,经济上统收统支统分,所以实际上是一家大企业,各铁路局名义上虽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但并未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没有独立完整的经济核算。这种制度一方面使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经营中,缺乏应有的市场竞争压力,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对主业运营效益麻木不仁;另一方面导致铁路运输企业过分重视多种经营的发展,通过种种手段对客户进行价外收费,从而也干扰了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