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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合作社;农业一体化;原因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067-04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尤其在数量上表现比较明显。但是,大部分合作社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简单的将农民联合起来,并没有从实质上突破农业面对的困难。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中最根本的又是增收问题。虽然这几年农民的收入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农民增收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究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尤其是供应、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组织化程度低。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并积极展开了主导农业一体化的实践。在农业一体化中,合作社的出现是有其合理原因的,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角度,结合在浙江获取的实地调查案例,对其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农业一体化中合作社自身的优势: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相结合走农业一体化的道路,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存在的缺陷,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1.合作社联合农户具有局部信息优势,可以大量减少交易费用
诺斯指出,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关键。“制度变迁中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或稀缺的,从而存在正的信息成本。”[1]然而,局部拥有的信息是可以无成本或者低成本取得的。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采取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而且目前的情况是耕地数量极其有限,农户数目巨大,所以家庭经营的规模非常小,因此,对于公司来说详细的收集农户的各种信息是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成本会很高,同时,很难了解到实际情况。这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如果采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则可以避免这一行为的出现。“真正的合作社所依赖的不仅仅是理性思维还有理性情感。”[2]合作社与农户的交易,是一种传统的交易,它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基本可以视为无监督成本和极低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获取局部信息的成本非常的低,最主要的是获取真实信息的目的很容易达到。因为农户会觉得合作社是自己的,成员之间彼此非常信任,大家都是在追求共同的目标,提供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自己,所以他们会很愿意而且会主动提供准确、详细、全面的信息。威廉姆森认为,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合作社能很好的掌握成员的信息,减少了大量的交易费用,这就为这种制度的变迁提供了动力。虽然跟单个的家庭经营和原来的“公司+农户”模式进行比较,其组织成本可能会有所增加,但是和其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减少和农业生产利润的增加来看,增加的组织费用数量是很少的,不会影响到这种制度的创新。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尽管目前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合作社能大量降低交易费用的优势已经得到体现。80%以上的合作社社员认为,加入合作社之后,他们只需要管理好生产就能有好的收入,节省了寻找信息、销售、运输的费用,而且还能很方便的采用新技术等。合作社能降低交易费用正是合作社大量成立的原因所在。
诺斯认为,制度安排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而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主体为了获取潜在的利润就会率先设法克服这种障碍,从而导致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正是如此,目前的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公司+农户”、农村经纪人成立的中介组织等经营形式都无法让农民享有农产品增加的附加值,而合作社主导的一体化可以让农民得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制度会被创新也是合理的。
2.由于成员相互信任,从而产生的合作精神可以有效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成员们之所以自愿提供关于家庭和邻里事务的信息仅仅是因为他们感觉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可以信赖它;相反如果他们是在与外部机构打交道,他们是不会愿意揭示任何敏感的局部信息的”[2]。所以,大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前提是让农民知道合作社是他们自己的。
根据Draheim的看法,合作社既是一个社会团体,又是一个企业;合作社是通过经济和心理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治理。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合作社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将合作社的成员紧密联系在一起。成员之间有共同的利益,大家都会比较诚实,而且成员之间监督也比较容易,所以,能很好地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进合作社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本文讨论的合作社是关于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为这些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因此,有了这种合作精神,农户在进行生产时,就能自觉的按照要求采用符合规定的农药、化肥和规范的耕作技术,从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如果不这么做,自己也会成为受害者,而且邻里之间还有可能会举报他,从而会让他承受很大的后果,所以,理性的农户不会采取这种投机行为,邻里之间发现了这种行为也会马上制止,因为这一行为影响的是大家的利益,所以,监督成本就降低为零,同时,减少了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甚至可以避免,这样就减少了监督费用,降低了组织成本。由于合作社的这种团队合作精神,有效的避免了合作社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降低了这种制度的组织成本,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为这种制度变迁创造了条件。根据实地调查发现,真正的合作社都是熟人之间的联合,个别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占总的样本比例不到10%),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熟人,因为它涉及到几个基地,但每个基地的农户都是熟人,这也是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必然会出现的情况。由此可见,合作社都是熟人之间的联合,这也正是合作社能在农业一体化中发挥其优势的原因所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降低大量的交易费用,而且能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是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合作社在农业一体化中的作用:博弈论角度的分析
理性的农户生产决策的过程其实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农业一体化中,这个博弈的过程主要涉及到利润的分配、农业生产技术的供给以及面对市场风险时农户和企业的行为等,其中利润分配是核心问题。
1.博弈过程中的利润分配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必须走市场化道路,农产品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其价值。目前,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方式主要有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公司+农户”模式、“合作社+农户”农业一体化模式等。单个的农户进入市场面临着小生产和大市场难以对接的问题,后两种形式就是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下面主要对比分析一下后两种模式。
农户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要获取利润,因此利润分配就成了整个过程的核心问题。在“公司+农户”这种模式中,利益分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收购价格上,价格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这种生产模式的稳定性。公司和农户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合作,这种选择与合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收购价格也是双方谈判的结果,但是,由于公司具有信息优势,往往占有产业化带来的大部分利润,从而影响了农户的积极性。
公司与农户利益分配博弈如表1,在这一博弈中压价是公司最有利的策略。公司具有信息优势,所以公司先进行选择,即选择“压价”。如果农户是理智的且是一次博弈,农户最优的选择只能是“卖”。因为农户缺乏市场信息,同时,由于农产品的特性,如果选择其他销售地点,农户将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从而损失会更大。由于在利益分配方面,公司占有支配权,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利益不能共享必然导致合约关系的不稳定。在“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中,公司随时都在进行策略的选择,由于违约成本低,当合同约定的策略对公司不利时,公司就会选择新的有利策略,因单个农户数量多,而且单个农户供应的农产品数量少,对违约的公司影响微乎其微,公司也很容易找到新的合作伙伴,所以公司和农户无法进行多次博弈只能是一次博弈。如果采用“合作社+农户”农业一体化模式,通过合作社将大量生产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者联合起来,减少了公司面对的农产品供应者的数量,增大了其供应量,提高了生产者对公司的影响。如果公司遇到合同约定的策略不利于公司时就选择违约,那么公司不但面临高额的违约成本,而且会失去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原料来源,所以,公司为了稳定其原料来源,降低其生产成本就不会违约。由于合作社的加入,农户联合在一起,增强了农户力量,从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实现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多次博弈,均衡状态变为农户选择“卖”,公司选择“不压价”。这样就实现了利益共享,从而有利于保持这种模式的稳定性,也能增加农民的收入。
在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合作社将农户联合在一起,提高了农户的谈判能力,公司为了长期保证其原料来源,与合作社签订了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的合同。这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是相符合的,通过调查发现,由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从事农业的人员数量有限,再加上耕地数量不多,农户联合以后,其谈判的力量增强了。站在公司的角度,其按保护价收购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比没有稳定的原料来源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小很多,所以,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也需要保护农户的利益。正因为双方都有这个需要,所以,这种制度才能长期稳定的存在下去。例如,绍兴市新绿果蔬专业合作社,是由绍兴市老史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牵头创建,社员159户,带动农户5 000余人,基地面积51 000余亩。合作社组织农户与公司签订合同,农户通过合作社将蔬菜销售给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护价收购蔬菜。去年芥菜市场价是0.09元/斤,而公司仍然按照合同定的保护价0.3元/斤进行收购。这一措施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为保障公司的原料来源提供了保障。这种制度让农户与公司实现了多次博弈,从而农户与公司可以共享其中的利益,而且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增收效果明显。当地土地承包费是450元每亩,其它成本(含化肥)大约需要二三百元钱,原来一亩地能挣三四百元钱,加入后可以多挣100元左右。其中,农民加入合作社后一亩地可以节约成本二三十元钱,另外,七八十元主要体现在收购价格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能解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润分配问题,还能有效的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也为公司获得稳定的收益提供保障。新绿果蔬专业合作社是公司牵头成立的,可见这种模式的出现满足了公司和农户的共同需要。农户通过合作社给公司提供原料来源,公司对蔬菜进行加工后再进行销售。由于合作社的加入,农户和公司都避免了以前出现的问题,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步入了农业一体化的发展轨道。由此可见,合作社在农业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博弈过程中农户与公司的技术供给问题
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农产品质量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然而采用新的生产技术会增加生产成本。由于采取订单农业模式取得的收益是农户和公司共同分配,所以,是否采用新的生产技术、由谁来提供这些技术完全取决于采用这一技术后得到的利益分配情况和各自的成本收益情况。如果农户提供技术可以多得到净收益(采用技术得到的收益大于提供技术的成本),那么农户就可能采用这些新技术;如果公司提供这些技术后的净收益大于0,那么公司可能会提供这些技术,从而这些生产技术也可以得到应用。但是,实际上农户与公司在技术供给上的博弈如表2所示,如果一方供给,那么供给方将会有利润损失,而不供给方将得到好处;如果都供给,那么大家平分得到的利润,这时利润少于单方供给时选择不供给的那方得到的利润,所以,理性的公司和农户都会选择不供给,最后的均衡是大家都选择不供给,农业生产的新技术就没有办法得到推广。
如果采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合作社是为社员服务的,不同于单个的盈利组织,而且成员之间是平等共享采用这些新技术所带来的收益的,所以农业生产的新技术就能得到应用,从而也就能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
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合作社都会免费给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提高产品的质量,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如绍兴市绍鸭禽业专业合作社,免费提供鸡舍、统一管理防疫,免费培训和防疫。绍兴县白玉王长毛兔合作社,社员可享受免费上门技术辅导和免费人工配种,每户可节约300元左右费用。上虞市白马湖水产合作社,全面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尤其是采用了上海水产大学的新技术,达到了产量高、规格大、质量佳的目标,销售利润达到1 400元/亩,总利润14万元,成本利润率高达216%,采用新技术发展水产养殖收入比以前翻了一倍。新昌兔业专业合作社,全县设立118个人工授精点,建立由18人组成的辅导员队伍,为兔农提供良种繁育、技术辅导等服务,推广标准化生产,取得了良好成果,优级毛和一级毛的比率由原来50%上升到70%。如城关镇下村俞千渭通过实施标准化,大兔平均体重达到10斤,最大体重14.8斤。成年兔平均产毛量1 800克左右,母兔最高产毛量4 105克,公兔最高产毛量2 986克。近几年他向省内外提供优质种兔2 500多只。2005年上半年,出售种兔310只,收入达2.5万元,与同等规模的饲养户比,效益高出30%。诸暨市冠军香榧专业合作社,以前没有按照无公害香榧标准去施肥,化肥用量不是过多就是过少,导致枝叶发黄、落花落果,仅这一项每年给农户造成损失近2 000元左右。现在采用新技术,通过标准化生产,同时,采用人工授粉技术,增加了产量,提高了质量,使每个社员增收3 000元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的解决了农业生产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
3.农户和公司面对市场风险时的博弈
农产品最终要走向市场,面对市场就要承担风险。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农民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得到转移。当面临市场风险时,由于农户和公司并没有处于平等的谈判地位,所以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农户来承担。
面对市场风险时公司与农户的博弈过程如表3所示。在市场风险大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在信息上占有优势,所以,公司会选择不收购,此时,农户如果生产必然会有损失,如果不生产就不会有损失,也不会有收益。此时的均衡是公司不收购,农户不生产。但由于农作物的生长特性,生产决策到农产品收获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所以就会出现公司不收购,而农户已经生产了,这样农户必然会遭受损失。在市场风险比较小的时候,如果农户没有生产,当然公司不会收购,也不会有损失;如果农户生产了,公司会选择收购,公司和农户都会有收益,此时的最优策略就是公司收购,农户生产。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特性和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力量、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博弈的过程中,受到损失的只有农户,不能形成公司农户利益共同体,从而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会受到影响,因为农户是风险厌恶者,所以,农户经过几次损失后会选择不生产,从而这种模式不能长久存在,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风险来自市场。公司在信息上处于优势地位,完全可以转嫁风险。如许多销售加工企业可以频繁转产,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所以就不愿意跟公司合作。如果采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就能很好的避免这些行为的出现,在面对任何风险的时候,农户与合作社都是利益共同体,不会让农户单独去承担风险。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农户加入合作社之后,合作社会统一组织农户跟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其宗旨是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一旦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合作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农民的利益,这是单个农民很难做到的,从而避免了在“公司+农户”模式中经常出现违约的情况。在调查的合作社中,没有发现公司违约不收购农民已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情况,而且公司与农户都签订合同。如绍兴市新绿果蔬专业合作社,一般是在前一年的8月签订合同,而农民在9月才开始种植蔬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生产。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跟农民签定合同,农民按照合同进行生产,而合作社可以为公司和农户履约提供保证,从而农户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会出现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的情况;同时,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集中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搜集市场信息,进行简单的预测,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从而走出了公司与农户博弈的恶性循环。这对公司也是有利的,从原来的短期利益转化为了长期利益,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通过应用博弈理论对农户进行分析发现,在利润分配和面对市场风险时,农户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原因在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谈判能力弱,不能与公司的力量相抗衡,无法获得应得的收益。同时,也看出在农业一体化进程中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而且还能解决农业生产技术供给空缺的问题,从而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在农业一体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表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它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参与市场经济的谈判能力,降低大量的交易费用,避免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入对农业一体化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能很好地解决农民与市场接触过程中涉及到的利润分配、技术供给和市场风险等问题。这种制度的创新既有其理论依据,又有其现实的动力,所以农业一体化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必然的,且合作社是农业一体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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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Cause in the Process ofFarmers' Integration
JIANG Yan, FENG Kai-we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另辟蹊径――以循环农业为纲
金旭农牧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金500万元,现有员工238人,8年期间先后投资5600余万元,建成了120hm2蔬菜基地,其中40 hm2标准设施蔬菜,年出栏生猪2万余头的标准化养猪场,600 m3的大型沼气池,以及年产1.2万t的生物有机肥厂和年生产1600万株的蔬菜工厂化育苗基地。
与传统农企相异,金旭农牧走的是一条别具一格的发展之路――循环农业,一种以节能减排与增收为目的、经济与生态效益双赢的农业生产方式。公司以生态健康养殖为基础,设施蔬菜产业发展为主线,环保节能沼气工程为纽带,生产有机生物肥为延伸、绿色果蔬种植于一体,形成了“猪―沼(肥)―菜”的生态循环种植模式。其中,生产出的沼气除供周边农户生活使用外,还用于仔猪保育供暖和温室冬季加热补光需要:沼渣用来生产生物有机肥;蔬菜基地全面使用生物有机肥。
这样的农业发展模式刷新了循环农业的具体运作方式,使养殖业、沼气工程、生物有机肥、种植业四者之间形成了有机的产业循环链,上一级废弃物成为下一级生产环节的原料,周而复始,有序循环,提高了进入生产阶段物质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形成了高效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循环体系,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有着深刻的意义。
锐意进取――以产业运作为本
以循环农业为发展大方向,秉承“因为绿色,所以出色”的新思维,金旭农牧对产业园区进行了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囊括了基础设施、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市场销售等产业链的每一环节,以打造出高产、高效、高端、高新、高辐射的设施蔬菜核心示范区。
金旭农牧大有可为的发展态势,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与关注。乘着政策这股东风,金旭农牧的园区建设更是顺风顺水。2011年公司所在地掇刀区以金旭农牧公司产业园区为核心编制了“荆门市掇刀区双碑现代循环农业产业示范园规划(2011-2015年)”;2013、2014年省农业厅又下达了“湖北省设施蔬菜核心示范区”、“掇刀区设施蔬菜标准化创建”任务。公司在政府总规划的引领下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分步实施,最终形成了“路相通、渠相连、田成方、棚成群”的基地格局。
为完善配套产业链,严格落实蔬菜标准化生产与经营,公司还争取到国家级蔬菜工厂化育苗基地建设项目,新建温室8960 m2,育苗车间420 m2,以及供暖、供电、给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时改善水肥供应设施,实施水肥一体化。将园区大棚灌溉设施由原来的裸(沟)灌全部改为管道输送和棚内滴灌,并配备水肥一体化系统,节约水、肥30%以上;此外,新建了净菜加工车间2000 m2,年加工能力达到3000 t以上。
发展循环农业,生产过程中实行减量化、集约化、工厂化自是应有之义,金旭农牧为此谋求了众多技术支持,与华中农业大学园林学院、荆门市禾润蔬菜科学研究所专门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争取到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蔬菜育种学家方智远将院士专家工作站落户于公司基地,园区的产业化发展获得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2015年公司又承担了荆门市重点科研项目“设施蔬菜高效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究”,进行了设施蔬菜新品种筛选、棚型结构评价与优化、设施蔬菜周年种植模式、机械化耕整技术、集约化育苗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等集成研究和应用,有效规范与推动了园区设施蔬菜的绿色集约生产。
产品的安全性于循环农业中得到着重强调,为了加强蔬菜产品的质量监管,金旭农牧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准出制度,健全蔬菜产品自检、送检制度,建立蔬菜安全检测室,配备专门检验员,产品定期检测或送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绿色产品合格率达到了100%;二是建立生产档案,建立“二维码”产品可追溯制度,针对不同品种、不同茬口编印生产档案,全面记录农事操作管理,实现产品质量可查询,确保责任可追究:三是建立生产投入品管理制度,投入品实行专人负责采购与管理,建立进出库台账。
为提升产业化水平,推进蔬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金旭农牧投资了50余万元在荆门中心城区建设了16家蔬菜平价直销店,实行产销直供,即保证产品新鲜优质,又减少中间环节让利惠民,也通过销售网点宣传培育了市场品牌。“春篮”牌同类蔬菜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格的15%,年销量在13000 t以上。因其质优价廉,市内的学校、大型企业纷纷与公司对接。目前公司又在武汉、广州等城市的大型农贸市场设立销售窗口,建立了信息平台,不断开拓市场,唱响“春篮”品牌,实现产业化经营。
多赢甚欢――以反哺当地为馈
金旭农牧,定位循环生态,立足产业集约,不断输入技术、信息、资金,将园区打造成充满活力的系统工程,同时按“有机、高效、生态、循环”原则严格规范设施蔬菜产品产出的每一环节。在持续建设创新下,公司在经济、生态及社会效益上皆有所获,成为了多方赢家。
由于全面施用生物有机肥,全部使用水肥一体化、病虫害绿色防治、产品自检准出等农业新技术,园区生产的蔬菜不仅安全无虞,而且口感鲜美。诸如番茄、辣椒、苦瓜、小南瓜等众多品种已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春篮”牌蔬菜因此以其质优价廉持续市场紧俏态势,深受广大市民的好评,在荆门市家喻户晓。而且,“春篮”牌蔬菜从2012年以来已连续3年参展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并荣获金奖农产品称号。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自身建设和生产基地建设以及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产品逐步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转变,推进企业品牌打造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尽快做强做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二)发展目标
到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80亿元,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20户。根据晋政发〔〕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抓好粮食、畜牧、蔬菜、果品、小杂粮五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分三个梯次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水平。
第一梯次:从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中选择4个省级重点梯次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资金,重点培育和指导,促进规模和实力进一步扩张壮大,成为在省内乃至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到年,4个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
第二梯次:从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中选择10个以上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竞争力较强的市级梯次加工企业,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使其规模和实力进一步扩张壮大,成为省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到年,市级梯次企业的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每个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三梯次:从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中选择确定30个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有发展潜力的县级梯次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年,30个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每个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二、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
根据全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突出发展重点,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构建规模更大、带动更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群体。
1.粮食加工。围绕全市优质粮食生产,重点培育一批玉米、高粱、小麦加工企业。玉米加工重点培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全市玉米加工企业实际加工量达到7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高粱加工主要培育醋业有限公司、酿造有限公司、醋业有限公司、酿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高粱加工量达到1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小麦加工主要培育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县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小麦加工量达到1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
2.畜禽加工。在大力发展以玉米为原料的饲料加工和规模健康养殖业基础上,重点培育具有传统加工优势的牛肉、鸡肉、猪肉、驴肉和奶类加工。牛肉加工培育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为主的牛肉加工企业,到年牛肉实际加工量达到3万吨,销售收入达到8亿元;鸡肉加工重点培育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鸡肉制品达到4万吨,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猪肉加工重点培育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延虎肉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加工量达到3万吨,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驴肉重点培育小常驴肉加工有限公司、榆社主力阿胶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全市驴肉加工量达到吨、阿胶加工量达到300公斤,销售收入2亿元;乳品重点培育乳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企业,到年,加工转化鲜奶1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
3.蔬菜加工。充分发挥我市茄果类、根茎类蔬菜生产的区域特色优势,重点培育区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县酱菜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芦笋有限公司等企业,大力发展速冻菜、脱水菜及设施蔬菜深加工,提高蔬菜产品高品质处理能力,扩大蔬菜加工企业市场占有率。到年,全市蔬菜加工量达到2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
4.果品加工。发挥我市核桃、红枣的生产优势,重点培育威特食品有限公司、天然农产品有限公司、枣业有限公司、强隆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促进产品出口,提高市场占有率及产品知名度,到年,核桃实际加工量达到4万吨,枣类加工量达到3万吨,销售收入达到7亿元。同时要加大核桃、红枣枣的保鲜贮藏能力。水果发展要充分发挥我市贮藏、加工的优势,重点培育果业有限公司、麒麟果业有限公司、县果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到年全市水果贮藏、加工量达到2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8亿元。
5.小杂粮加工。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小杂粮正向着主食化和方便化迈进。要适应人民群众膳食结构的变化和市场消费需求,重点扶持德御农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顺新马杂粮有限公司、晋荞米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提高加工转化的科技含量,提升转化率和副产品利用率。到年,全市小杂粮加工量达到5万吨,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
三、工作重点
1.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以项目建设为着力点,抓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建、技改和扩建,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开发新项目,充实项目库,为企业发展提供项目支持和服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资源型企业特别是已退出煤炭领域的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对资源型企业转产中的项目选择、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协调解决好立项、用地和环评等实际问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市外、境外大型企业通过独资、参股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2.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经营体制机制,调整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重点引导现有的加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加快推进企业资本社会化、管理专业化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提升现代化生产与管理的水平。要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企业,采取控股、参股、兼并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扩张。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积极引进人才,提升企业家素质。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定期培训,更新经营理念,提升管理水平,打造一支具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的企业管理团队。
3.加快科技创新,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组建科研和新产品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研发推广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通过农科教、产学研的协作,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围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需求,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关键加工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污染、低能耗、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优势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利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及其项目,搞好新产品开发。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高新技术培训。“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的实施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产品展示展销会或参加省内外农业高新技术博览会,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
4.实施名牌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做大做强企业的重要措施,以优势企业为依托,积极开发打造名牌产品。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我市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从整体上提升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支持企业积极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请工作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工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要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疏通销售渠道,鼓励优势品牌企业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参与国内外农业资源开发和市场竞争,着力培育一批带动力强、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5.加快基地建设步伐,保障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供给。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开发的原则,围绕企业的发展需要,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区、产业带和基地县。重点抓好粮食、畜牧、蔬菜、果品、小杂粮五大种植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园区)建设,提升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优质和稳定的原料来源。鼓励企业建设核心基地和参与兴办标准化种植、养殖园区。
6.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企业与农户之间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促进企业和农户共同发展。
四、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从农业资金中统筹安排1500万元作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基地建设、品牌开发、人才培训,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和贷款担保资金、保鲜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资金补贴。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科技支农资金等有关涉及农产品企业发展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权限的前提下,要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安排整合使用。各县(区、市)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银企合作洽谈会,加强银企项目对接。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对符合银行优良客户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按程序和权限考察,并在利率上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对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所需的农产品原料收购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订单适时安排放贷。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解决抵押难的问题。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依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98号)相关规定。那一世
4.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列入省、市、县梯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政策、法律规定的执行,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引导农户拥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企业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5.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用地免缴建设规划配套费。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或者免除。交通运输部门要简化企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车辆审批手续,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运输企业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水利部门要搞好供水设施建设和水量调配,以满足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用水需求。
五、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区、市)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作的总体思路、战略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督促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确保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由农业部农业司组团,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农业部批准,我们一行15人(名单附后)于1997年6月1?/FONT>30日赴美进行种子商业化管理培训由于中美双方各有关单位事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此次培训有计划、按步骤地顺利进行。培训采取课堂学习和现场考察、访问相结合的形式,在课堂学习中,密西根州立大学作物及土壤科学系、园艺系、推广和教学系、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国际农业研究所及密西根州种子认证协会(作物改良协会)、州农业厅所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8位教授为我们进行课堂讲座,授课内容主要内容有美国种子产业的基本概况、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品种培育与发放、品种保护、种子认证、种子生产与营销等。结合学习内容,我们参观考察了美国联邦种子试验室、先锋种子公司玉米种子加工厂、密西根州种子检验室、州种子认证协会、阿司格罗(Asgrow)种子公司、颗粒本(Crippen)种子清选机械公司、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访问了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美国种子贸易协会。通过这次培训与考察,我们对美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基本法规和政策、商品意识和信誉、先进技术和设施、管理经验和营销策略、商业化的产业和系列化的服务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收获很大,感触很深,开阔了思路,拓宽了视野,学会了许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东西,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全面实施种子工程,加速建设现代化种子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美国的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
美国的种子法规比较完善,联邦有联邦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各州有州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种子认证规则与标准。联邦种子法与州种子法之间、种子法与实施条例之间衔接较好,州种子法可以比联邦种子法更具体、更严格,但不能与联邦种子法相矛盾。在执法管理上,联邦和州依据各自的法规和权限分别执法,州内的种子贸易只受本州种子法的约束,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须受两个州的种子法和联邦种子法的约束,种子进出口也受联邦种子法和所在州种子法的约束。
1.种子法规
(1)美国联邦种子法1939年颁布实施,1967年和1988年两次修改。其管辖范围是所有从国外进入美国的种子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其主要目的是统一规范和授权委托,统一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种子真实标签和最低质量标准,要求邮寄、运输、销售的种子必须按要求包装,包装标签必须载明要求真实反映的质量指标,种子质量必须高于最低标准。授权主要包括授权农业部作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授权农业部长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地实施该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条文委托农业部长的责任,授权农业部长指定专门官员或人以相同的权威和效果执行有关规定。如指定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调各州的种子认证协会,制定种子认证的规则、标准,指定官方种子分析协会协调各州的种子中心检验室,制定种子检验的规则、标准。
(2)专利法193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20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应是以前没有过的新品种,具有明显可区别的特征,同以前的品种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3)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7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有性繁殖作物的新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17年,保护期满后成为社会公共产品。申请该项保护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4)州种子法各州议会根据联邦种子法和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认证条例,各州种子法规的内容和标准不尽相同,但是都规定了详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联邦种子法和许多州的种子法都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条件未作出规定(认证种子除外),也未要求领取有关证照。
2、执法管理
(1)执法机构与职责
根据联邦种子法,美国农业部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农产品销售局设有种子管理与检验处,负责种子立法与质量检验工作;农业研究局下设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新品种保护工作;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进口种子的检疫工作(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调运不检疫)。各州种子执法管理与职责不尽相同,一般州农业厅为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市场监督处有专人负责种子立法和执法工作,具体的监督检测工作委托州种子中心检验室负责,种子认证工作委托州种子认证协会负责,但处罚只能由州农业厅和州法院依据规定程序来进行。
(2)执法内容和程序
一般地,违犯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引起侵权纠纷的,大多是双方庭外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才向法院申诉。而种子法规定的执法内容和程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A、标签真实性与最低标准的监督和处罚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检验人员(公务员)可以随时在市场购买种子或到经营单位抽样(如果拒绝抽样,可请警察保护),经检验如果种子的真实质量低于标签标明的指标并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或低于最低标准,由州农业厅责令停止销售或处以罚款,严重者或拒不执行处罚的,可由州农业厅向法院起诉。
B、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根据现行法规,州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无调解和处理权(目前,密歇根州农业厅正要求州议会修改州种子法,授予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权)。一般地,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民事法庭申诉,由法院判决。
二、美国的种子认证
美国的种子认证制度始于本世纪初,目的是通过官方或官方授权的机构组织一些具备优势条件的农场主,利用公立机构培育的优良品种,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符合标准的商品种子,以推广优良品种,保持优良种性。1950年以前,由于农业生产用种都是公立机构(州立大学或各级农业试验站)培育的,种子认证成为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唯一途径,未经认证的种子不许销售。进入70年代,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实施,私人种子公司育种迅速发展起来,使公立机构育成品种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到80%左右,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也下降到80%左右。目前,私人种子公司育成品种已占领80%左右的种子市场,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下降到20%左右,即使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也有一些不是通过种子认证,而是将品种转让给私人种子公司开发推广。美国的种子法规对国内贸易的种子没有要求必须认证,只对进出口的种子才要求必须认证。
1.种子认证机构
各州由州农业厅授权种子认证协会(或作物改良协会)作为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开展种子认证工作。一般地,作物改良协会隶属州立大学,种子认证协会隶属州农业厅,它们都是由认证种子生产者、州立大学代表和州农业厅代表等组成的服务性、非盈利性董事会制机构,其职能是使本协会成员生产的种子达到联邦和州的质量标准,对种子认证和检验(包括田间巡视和室内检验)实行有偿服务,财权归协会成员。联邦一级不设种子认证机构,也不直接开展种子认证工作,而是成立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要求各州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必须加入这一协会,并接受其协调,按其制定的统一规则和标准开展种子认证工作。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而是由协会成员轮流牵头,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协调有关事宜。
2.种子认证的程序和要求
(1)与育种机构签订合同,对其育成的品种进行种子认证。
(2)育种机构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提供育种家种子。
(3)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生产和供应。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有自己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工包装设施和质量检验人员,直接生产、加工、包装、供应基础种子;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协会成员生产、加工、包装基础种子,并按官方种子认证机构下达的计划调给认证种子生产者。
(4)认证种子生产者申请加入种子认证协会,并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申请生产认证种子,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认证种子生产计划安排、供应所需的基础种子。
(5)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派检验人员对认证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田间巡视(检验)。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没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则委托检测机构或聘请检测人员进行。
(6)认证种子生产者按有关规程和要求收获、加工所生产的种子。
(7)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派检验人员对所生产的种子进行室内检验。
(8)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对质量检测合格者,按包装所需的袋数和规格发放认证标签。
(9)认证种子生产者自行销售认证种子并承担其质量责任。
(10)由认证种子生产者通过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按认证种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15-30%)返利给育种机构。一般每袋种子(50磅)售价15-20美元,返利30-50美分。
由于种子国际贸易的需要,私人种子公司培育、生产的出口种子按要求进行认证。与公立育种机构的种子认证相比,私人种子公司的种子认证的不同点在于其利用自己培育的育种家种子,在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自己生产基础种子(或亲本种子)和认证种子(杂交种子)。
三.美国的新品种培育、发放与保护
1、新品种的培育
一是公立机构育种公立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是美国农业部所属研究机构及实验站、州立大学(州农业实验站),他们既负责种质资源收集和育种基础研究,也从事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在40-50年代以前,各类作物新品种80%以上是由公立机构培育、发放的,而目前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品种只有20%左右是公立机构育成、发放的,而且主要是麦类、豆类等常规作物和水稻常规品种。
二是私人种子公司育种私人种子公司起源于本世纪初,当时只从事少量园艺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到20年代,少数私人种子公司开始从事杂交玉米品种的培育工作。进入70年代,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加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许多私人种子公司纷纷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育种投资,建立育种科研机构,从事育种新技术研究(如利用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技术)和新品种培育工作。目前,各类作物新品种80%左右是私人种子公司培育、发放的。此外,还有一部分农场主也从事单一作物的品种培育,但是由于其经济实力和人力的限制,培育、发放的品种比例还很小。
在育种科研的投资方式上,有一定育种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公司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而一些育种基础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而又有发展眼光的小公司往往采取与大公司合资和股份制改造的方式,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如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是一个欧洲移民在自己买地进行认证种子生产的基础上,与另外7个农场主联合创办的合作制种子公司,最初生产经营认证种子,后来逐步转为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到1985年,按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名,该公司在全美种子公司中的位置由1979年的第176名上升为第60名。1988年,与德国KWS种子公司合作,将合作制公司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当时KWS公司占50%的股份,1992年扩股后占83%),通过合资注入了大量资金,建立育种机构和种子加工设施,促进了公司发展。1990年,育成了自己的玉米自交系,生产杂交玉米品种35个,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列全美第16位。现已培育出抗除草剂、抗玉米螟、高油玉米新品种,并投入试验、推广,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列全美第12位。计划1997-1998年发放玉米新品种18个,今后10年内发展成为整个北美洲的第三大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年销售量达到100万袋(每袋8万粒,约45斤)。
2、新品种的发放登记
美国的新品种发放相当于我国的品种审定。一般由各育种机构自己评审、发放其育成的新品种,每年将其发放的品种目录报所在州的品种发放登记委员会登记,由该委员会(一般由州立大学农学院任主席)每年编纂一本品种发放登记目录,分送州农业厅、作物改良协会、种子认证协会、基础种子协会、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等有关机构。由于公立育种机构所育成品种大多由认证种子生产者生产、销售和承担质量责任,为了对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各公立育种机构都建立了严格的新品种发放评审制度;而私人种子公司是自己生产经营自己的品种,品种和种子的责任都是自己承担,对其新品种的发放也有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
(1)公立育种机构的品种发放程序根据《密西根州立大学、密西根州农业试验站关于植物品种和育种材料发放的政策和程序》,品种发放的评审程序如下:
a.由育种者向学校农产品委员会(CommodityCommittee)提出发放申请,并提供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田间试验结果以及拟发放的形式(认证发放、限制性发放或专一性发放)等有关材料。由该委员会下设的该类作物的专业小组审查其是否与现有品种相比有突出的农艺性状和明显的特性区别,提出审查意见;
b.由学校农产品品种评估委员会(CommodityVarietyEvaluationCommittee)审查,对育种者提供的材料和农产品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该委员会主席签字;
c.该校农学院院长审核签字;
d.该校(也是该州)农业试验站站长审核签字;
e.该校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f.由负责科研的副校长和负责财务的副校长审核签字,批准发放。
一般地,一个品种从申请发放到评审结束需4个月时间。认证发放由育种者直接发放,限制性转让或专一性转让由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发放。
(2)私人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程序种子法规对私人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未作任何规定,各公司所规定发放办法和审批程序也不一样,但至少有一下程序:
a.育种家提出发放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b.科研部组织育种、栽培、病理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科研部主任签字;
c.市场部主任审查签字;
d.公司总裁审查签字,批准发放。
私人小公司或个人育种家所育成品种的发放程序一般很简单,由育种者本人决定是否发放。
3、新品种的保护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植物品种注册(PlantVarietyCertification)保护;二是品种专利(Patent)保护。两种方法相比较,申请专利保护所涉及的机构较多,手续较繁杂,保护的内容很具体,费用较高(需几万美元),审核批准的时间较长(少则1枣2年,多则10几年),往往申请还未批准,品种就被淘汰了;而申请植物品种注册保护只需几个月时间、2500美元。因此,对农作物新品种大多申请植物品种注册保护,而对优良的育种材料或基因可申请专利保护。
四、美国的种子生产、加工与营销
1、种子生产
美国联邦种子法对种子繁殖、生产有严格的世代限制,不允许超过4个世代,即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登记种子、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
育种家种子由育种家直接控制生产,一般采用一年繁、多年用的办法,以减少繁殖世代。
基础种子由认证种子协会自己生产或由基础种子协会组织其成员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种子生产能力和经验以及相应的土地、设备等条件,根据计划组织生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即非盈利性)把基础种子提供给登记种子或认证种子的生产者。
登记种子登记种子是由基础种子生产者把基础种子再繁殖一个世代而得到的种子。生产登记种子的目的是扩大基础种子量,满足认证种子生产的需要。有的州(如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要求基础种子只能一代繁殖而成,从而取消了登记种子这一级。
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由基础种子或登记种子繁殖一个世代而得到的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种子。认证种子由认证种子协会组织其成员按规程要求进行生产。
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大多采取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种子生产,而私人种子公司是按照上述世代要求自己繁殖育种家种子和基础种子,并通过签订合同组织具备条件的农场主或专门从事种子生产销售的中、小公司,在其监督、指导下为其生产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生产的认证种子主要用于出口,国内销售的种子不需认证)。生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专门生产型,即农场主利用其土地和公司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根据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在公司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杂交去雄)下进行种子生产,所产合格种子全部交给(卖给)公司,公司按合同规定付给其报酬。农场主只负责种子生产,不承担所生产种子的加工、销售工作。如先锋种子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建立的21.6万亩的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即是这种方式。二是产销结合型,即农场主或专业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私人种子公司提供的育种家种子或基础种子,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种子生产、加工和包装(一般用公司提供的包装袋),所产合格种子(认证种子)或者全部由公司收购和销售,种子生产者负责按指定的地点送货;或者一部分由种子生产者在当地销售,其余由公司收购和销售。如WilliamIrrer农场主为Stine公司生产大豆种子即是采取这种方式,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别的种子公司生产杂交玉米种子也是采取这种方式。
一般地,为了避免种子丰欠波动对兑现供种合同的影响,先锋、大湖等规模较大的私人种子公司在安排种子生产计划时,都留有余地,考虑30%?/FONT>40%的储备。这样即使遇到自然灾害、种子减产,也能保证种子供应和价格稳定。
2、种子加工
美国的种子加工规模大,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先锋种子公司在美国就建立了22个大型种子加工厂,其中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的玉米种子加工厂,总投资额2200万美元,年加工能力5.6万吨(是世界上最大的),目前的实际年加工量为3.3万吨(每年只加工6个月),从剥皮、烘干、脱粒、除尘、清选、精选、分级、包衣、包装、印刷和粘贴标签等全过程都是自动化,而且整个过程对温、湿度和种子质量指标都在严格的自动化控制之下。此外,该公司在墨西哥、智利等国家还建立一些种子加工厂,其中在智利建的种子加工厂占地面积是世界上最大的。
美国的种子加工厂管理水平比较高。先锋种子公司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的玉米种子加工厂只有固定人员38人,制种去雄季节雇用3500-4500个学生,种子收购、加工季节雇用季节工150个,其烘干、脱粒车间每清扫一次需45分钟至1小时,精选加工车间每清扫一次需8小时。每个品种加工完后,彻底清扫一次,整个加工厂看不见遗留或散落的种子。
3、种子营销
美国的一些大、中型私人种子公司很注重建立有效的销售网络和采取激励的营销策略。如ASCROW种子公司在美国建立一个连结全国各州农场主的种子销售网。其销售部下设东、南、西、北四个区,每个大区又分若干小区,每个小区有4-5个推销商,每个推销商再联系若干个农场主推销员,由农场主推销员把种子销售给附近的农场主。还有一些种子公司通过在各地建立种子仓库,利用这些仓库作为销售网点向附近农场主销售种子。大湖杂交玉米种子公司之所以在全美玉米种子销售量排行中由1979年的第176名一跃成为现在的第12名,与其采取的一整套灵活有效的营销策略不无关系:(1)早订货、早交款,种子价格可折扣15%;(2)对销种量大的代销商和购种数量大的农场主,由公司资助其出国旅游;(3)按代销商销售或农场主购买数量累积购物奖金,每销售或购买一袋种子积80美分,按累积的金额,由其选购相应价格的带有该公司标志的帽子、上衣等;(4)对年销售量达2000袋种子以上的代销商,吸收为代销商俱乐部成员,每年免费赠送60袋种子;(5)鼓励购种农场主参加全国高产竞赛,由公司支付报名费,对在竞赛中获奖的,由公司支付去领奖的旅费;(6)对购种农场主帮助申请贷款。目前,该公司正在如何体现公司的价值观和高品质以及提高工作乐趣和工作热情上下功夫,计划在今后10年内发展成为北美第3大杂交玉米种子公司。
美国的种子价格和种、粮比价比较高,即使价格较低的小麦认证种子也卖0.5美元/kg,是商品粮价格的3倍以上;私人种子公司销售的杂交玉米最高可卖每100粒1美元(约3.6美元/kg),是商品粮的近40倍。这样,即使认证种子按销售额的15-30%返利给育种单位,购种农场主遇到自然灾害影响种子出苗时种子公司对其采取半价销售补播的种子,以及积压的种子储备一、两年后再销售,种子经营者仍然有利可图。这样,既可发挥种子公司的市场调节作用,也不影响种子公司的自身发展。
五、针对我国种子产业现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完善种子标准、标签和档案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死标准”,超过指标即为合格,低于指标(哪怕是0.01)即为不合格,没有误差范围。按照种子条例规定,不合格种子就不能销售。这很不合理,因为实际上任何测定都不可能排除误差,测定的结果确实存在误差。此外,我国的种子标签不规范,对标签上必须标明的指标及其所使用的文字、符号没有规范要求;种子样品及其档案制度也不完善,对保存样品及其档案的数量和时间没有规范要求。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制订最低质量标准和允许误差范围,完善种子标签和档案制度,进一步推行标牌销售,逐步向真实标签制度过渡。
2、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种子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种子质量认证试点,但很不规范,一是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不是控制在认证机构手中;二是认证过程中的申请、巡视和检验程序不严格;三是标签发放不符合要求。需要逐步完善,建立既适于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包括程序及标准),要求进出口种子必须经过认证,以增强我国种子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对国内生产、销售种子不必实行强制认证。
3、逐步实行优种优价政策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种子经营是低质低价。一方面,种子质量和科技含量不高,另一方面种子价格和经营利润也很低,使经营单位难以自我积累和抵御市场风险,更无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需要在逐步提高种子质量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实行优种优价政策,以壮大种子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身发展能力。
4、尽快健全种子法制
一是加快制订种子法,将种子标准、标签、认证和品种审定以及市场竞争等用法律固定下来。二是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省(市)级种子管理要与经营分开,逐步强化省(市)级的管理职能,弱化县级的执法管理职能;基础种子生产、销售要与商品种子生产、销售分开,基础种子由种子站组织原、良种场生产,并按计划供应给各种子公司。三是理顺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原(良)种场以及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5、逐步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和机制
根据我国种子的现状,当前还需大力推进统一供种,以提高商品供种量。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常规作物的商品供种率基本相当(美国麦类作物种子75%以上为农场主自留种,花生、大豆作物农场主自留种也占50%左右),我们所缺的主要是市场竞争意识和机制,只有强化市场竞争才能刺激各公司对新品种的需求,也才能促进其自己建立育种机构和有偿转让别人的优良品种,才能使育种单位得到回报。强化市场竞争的手段和途径是:市场开放+真实标签+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