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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相关部门对医疗垃圾管理不严、处理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使得人们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医疗垃圾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号危险废物”,其对环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因此,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处理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医疗垃圾的研究及系统管理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示规定》《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医疗垃圾进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的医疗垃圾管理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滞后、管理执法不严、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我国对医疗垃圾处置技术的研究投入也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可以为我国医疗垃圾科学、无害化处理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一、对医疗垃圾的界定
(一)医疗垃圾的定义及特点
医疗垃圾亦称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卫生保健废物是指卫生保健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室产生的所有废物及各个分散点(如家庭卫生保健所)产生的废物,并将卫生保健废物分为一般性废物和危险性废物,而危险性废物又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组织、体液)、锋利物、药物性废物等[1]。美国环保局采用医疗废物的称谓,将其定义为在诊断治疗病人和动物及相关研究、生物实验及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2]。在日本则采用感染性废物的称谓,其在法律上是指医院、诊所、动物医院、研究机构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包括血液、手术后废弃的病理废物、残留血液的锐利物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用培养物、器具、残留血液的手套等[3]。我国采用了医疗废物的称谓,在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将医疗废物定义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俗称“医疗垃圾”。它主要包括传染性废物、病理废物、利器废物、制药废物、基因污染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与一般的生活垃圾相比,医疗垃圾的环境污染风险更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导致环境受到污染,还会形成危险的疾病传播源。医疗垃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度传染性。医疗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若稍有不慎,这些医疗垃圾就会成为传染病传播、流传的重要源头。二是生物毒性。医疗垃圾含有多种病原菌和各种有机、无机化学成分,这些都可能通过人体的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伤口、黏膜、体液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三是多样性。医疗垃圾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各分类中又包含多种小的类别,体系纷繁复杂。四是二次污染性。由于技术、资金限制,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一部分细菌残留而产生新的危害性物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给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而且用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消毒物质清理不干净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二)加强医疗垃圾管理的必要性
医疗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非法利益的驱动。例如:由于我国医疗垃圾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体制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医疗垃圾流入生活垃圾之中,这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人从事医疗垃圾的非法买卖活动,更有一些黑心商贩将经过简单消毒或者未经消毒的医疗垃圾再次利用并以成品的形式流入市场,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因此,在规范医疗垃圾的处理中,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体制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来预防其对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防止医疗垃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医疗垃圾量逐年增多,2010年我国产生的医疗垃圾已达100万吨以上,如不加强管理,任其流散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卫生防疫的角度,加强对医疗垃圾的科学管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并建设了大量的医疗垃圾处置设施。但在实际中,医疗垃圾管理现状堪忧,医疗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的报道和投诉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医疗垃圾非法买卖在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公开的商业活动[4]。由此可见,我国在医疗垃圾的管理、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环保意识的增强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医疗垃圾全过程管理处置的要求,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医疗垃圾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过程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宽泛,缺乏实施的细则。《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笼统,对不同性质的医疗垃圾的分类过于模糊。例如:国内因胎盘、死胎是否为医疗垃圾而引起的纠纷已见诸报道[5];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产生的污水目前没有列入医疗废物的分类目录中;现行有效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中尚无疾控、检验等相应机构的污水排放标准及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或排放标准[6]。此外,对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登记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的执法力度。医疗垃圾的登记制度应当包括对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垃圾的登记以及处置产业资质的申报登记。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各省、市也对登记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但还未对这些登记形成有效的监督,存在不少漏登、错登的现象。例如:很多个体诊所未申报登记医疗垃圾处理,而将产生的医疗垃圾私自处理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一些不具有医疗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逃避申报登记。对于这些违反登记制度的行为,法律并未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些不法行为。此外,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上,缺乏对医疗垃圾处理程序的相应技术规范,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者的任职要求没有明确的限制、对医疗垃圾的正确处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医疗垃圾法律体系中亟待完善的问题。
(二)医疗垃圾的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
1.医疗垃圾行政管理主体职权划分不合理医疗垃圾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社会公众利益、经济和技术等多种因素,涉及的权、责、利的行政部门有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4、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垃圾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见,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着执法交叉冲突的现象,这是一般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政出多门,使得医疗垃圾的监管工作更趋复杂、效率更加低下。2.医疗机构管理者消极行使管理职权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大部分中小医院和乡镇医院、个体诊所以及乡村卫生所的医疗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只重视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医疗机构的领导往往由于处理医疗垃圾的成本太高,而政府又无相应的贴补政策,导致其对医疗垃圾的管理抱有消极的态度,使医疗垃圾管理处置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此外,各类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医疗垃圾分类混乱,尤其是一些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常常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有的医疗机构把医疗垃圾承包给缺乏处置能力的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处置,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者消极地行使其管理权。
(三)医疗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医疗垃圾的收集和处理都是有偿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但是法律却未规定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导致各地医疗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院是按照实际床位数或实际占用的床位数收取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的,例如,杭州、湖州、深圳、珠海、广州、西安等医院,大约按每床1.7~2.5元收取[7]。有的医院则按产生的医疗垃圾的重量来收取,例如北京等地,收购1kg的垃圾应向处理中心缴纳3元的处理费用[8]。收费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难度,不合理的医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重了医院的负担,若盲目地将医疗垃圾的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也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效益刺激机制
医疗垃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废物,它的收集、运输、处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一揽子工程,从投资到建设、运营以及监管都由政府承担,这样的处理模式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在医疗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各地医疗垃圾处理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中小城市的医疗机构虽然建立了医疗垃圾的焚烧设备,但由于资金有限,设备大多简单、粗陋,很难达到《医疗垃圾焚烧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一些地方医疗机构甚至并未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资金投入较少也使得我国在医疗垃圾处置的科研力量培养和技术成果研究等方面相对落后,严重滞后于人们对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机制,以调动全社会投资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其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并为医疗企业提供哪些优惠条件等成为有效处理医疗垃圾问题的关键。现阶段,各地医疗垃圾收费标准不统一,使得一些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有的难以继续经营,现行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也未对这些处置产业有相应的扶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一次性医疗器具二次利用过程中的高额利润使得许多处置产业不惜铤而走险。缺乏科学、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就难有健康的市场环境。
(五)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医疗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还未健全,医疗垃圾的产生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处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法律责任不够清晰,导致监督管理机构缺少对医疗垃圾处理的有效监督措施。此外,设施建设完工试运行管理程序以及相应监测的可靠性、验收程序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医疗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还缺乏足够的依据,缺乏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缺乏持续的、全面的、严格的、规程性的监督管理手段,难以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9]。一旦监督机制出现漏洞,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体系就会相继出现问题,致使医疗垃圾不能得到科学无害的处理,反而流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为不法商家回收利用,成为传播病毒和细菌的重要污染源。同时,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医疗垃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医疗垃圾的管理缺乏群众参与和主动监督。虽然我国在2003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是根据某地的调查资料显示,公众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认知、了解程度为:4%完全了解、30%基本了解、39%了解一点、27%完全不了解[10]。因此,公众遇到某些医院不合理处理医疗垃圾的情况时,往往不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采取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态度,在接触有医疗垃圾的环境时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防护,致使自身健康或日常生活环境受到医疗垃圾污染。
三、完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健全医疗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医疗垃圾立法既属于环境立法范畴,也涉及产业立法领域,要通过立法来促进医疗垃圾的合理、科学化管理及其处置产业的发展。医疗垃圾的管理体制、技术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等都应当通过法律的规定使之明确化,完善医疗垃圾管理的法律体系,使医疗垃圾处理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德国在1972年通过了第一版《废弃物法》,提出了建设无害化的处理设施,随后在1986年通过了第四版《废弃物法》,首次提出了垃圾的回收利用,在1994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提出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实在不能利用的,则要采用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处置[11]。此外,还应当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如医疗垃圾的分类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将医疗废水、死胎、胎盘等纳入医疗垃圾范畴中,明确规定可回收利用的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制订详细的《医疗垃圾处置标准》及实施细则,保证医疗垃圾的科学化、无害化处理;制订《医疗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将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其中,对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和程序、医疗垃圾处理者的资质认证都应有详细的规定。2.明确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涉及行政部门,还涉及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置企业以及一些个体商户等。任何一个机构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有关医疗垃圾的法律法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医疗机构违规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放纵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一些个体商贩违法倒卖一次性医疗器具的,应根据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的后果等,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违法主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可见我国环境法中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过程。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既有事前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有事后的惩罚和补救作用,可避免由医疗垃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事故或灾害。
(二)加强对医疗垃圾的规范化行政管理
1.对医疗垃圾的管理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医疗垃圾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集中处理化和无害化的效果,许多国家的医疗垃圾处理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他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并且开发了相应的处置装置和技术。欧共体在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上设立了特别委员会,提出了欧共体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定,如:确定医疗垃圾包括切除的人体脏器、血液、体液、排泄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床位在100个以上的医院设立专职的管理人员;将医疗垃圾分类为安全的和危险的两类,危险医疗垃圾要完全消毒焚烧,并对焚烧炉的构造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以及有关的技术等程序都制订了详细的规章制度[12]。我国更应该在医疗垃圾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坚持减量化、集中处理化、无害化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彻始终。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医疗垃圾管理模式,逐步改善我国医疗垃圾管理落后的局面,形成国家立法指导、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行政部门监管的医疗垃圾管理新模式[13]。同时,还要加强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做到无害化处理,并集中处理,节约资源,有计划地建立相应的规模化的处理中心。2.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监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医疗垃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相关行政部门除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由卫生防疫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垃圾产生的管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由环保行政机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定期抽查、检查等。同时,各级部门间的行政关系也要明确。市、县级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医疗垃圾的管理处置工作,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之间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就可以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的局面。3.完善医疗垃圾处理的登记制度和收费制度针对医疗垃圾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详细的登记规则,相关的行政机构应严格把好登记关,由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医疗垃圾产生者的登记工作,包括私人诊所、乡村医院等,由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处置企业的申报登记工作,而医疗垃圾的暂时贮存则由医院的专门部门做好每天的登记工作。还要不定期地抽查登记记录,有错登、漏登现象的要及时更正和补充。医疗垃圾的收费应当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可采取按床位计费为主、按重量计费为辅的方式收取医疗垃圾处理费用。按照医院的规模、级别确定交费方式,如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等产生医疗垃圾量多的就采取按床位收费,一些个体小诊所、精神病院等无床位或者产生医疗垃圾少的就按重量收费。具体的收费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部分大型医院为逃脱高额的处置费用而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同时,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收取医疗垃圾处置费用,并将大部分费用交给处置单位,其中一部分费用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医疗垃圾的工作,例如用于购买装医疗垃圾的特殊垃圾袋、桶,建设符合标准的暂时贮存点,对负责收集、贮存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等。这样既能保证处置产业的运行成本,又能减轻医院的经济负担。4.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资金投入,支持医疗垃圾处理技术改革医疗垃圾的处置设施、技术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处置单位应当加大投资以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利用行政手段保证资金的顺利到位。医疗垃圾的处置涉及的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与相关行政部门,还关系到我们生存环境的质量和广大群众的健康。因此,医疗垃圾的处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职能,保证该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争取一些国际合作的机会,引进国外的先进处理技术,并采取一些奖励性措施,鼓励关于医疗垃圾的科研项目,鼓励开发、使用新技术,从而减少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也可以实现一些可回收医疗垃圾的再利用,减少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经济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的处理模式基本是政府监管、医疗垃圾处置企业负责运输和集中处置,这种模式也是最为可行的。但是医疗垃圾处置产业属于公益事业,具有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倘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经济运行机制,投资者便会缺乏热情,处置单位则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而不愿意改进技术,使得医疗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置。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医疗垃圾可持续管理的必要支撑手段。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工程建设、设施运营环境等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商业化协作、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投资者对医疗垃圾处置产业的投资,并且将回收利用权交给处置产业,增加企业的利润回收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小企业对技术投入的压力。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如下可知,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交由处置产业,处置产业严格做好分类,将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垃圾予以回收利用,由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成为其利润的一部分;对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就直接处理掉。医疗机构所缴纳的医疗垃圾处理费,则由行政部门(环卫部门)收取,收取后将大部分费用划拨给处置产业,剩余部分用于医疗机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工作。同时,政府制订相关的财政补贴、减少税收、低息贷款等政策,提高处置产业的投资热情,相关行政部门予以监督。这样的运行机制,既减轻了医疗机构和处置产业工作者的负担,减少了医疗垃圾的流失,并保证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单位得以正常运转,同时又可获得可观的利润,政府也能在此过程中充分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北京作为一座超大型城市和人口数千万的大市,城市管理者必然面临着城市垃圾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的困境,城市垃圾的处理方式以及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体系与管理模式、如何通过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培育垃圾回收利用产业是这个城市给管理者们出的考题。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下文或简称产业园)是我国第一批循环经济园区类试点单位,历经十五年的奋力前行,在垃圾处置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在国内领先,受到国际瞩目。为向广大读者真实呈现产业园十数年来的长足发展,2016年12月13日,本刊记者赴位于朝阳区金盏乡高安屯的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专访了该中心皮猛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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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如“芝麻开花”节节壮大
记者:皮主任您好。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垃圾处置工作在绿色节能领域取得了飞跃发展,为北京市、朝阳区的节能减排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更成为国内领先的典范。立足于今天的成就,请您先为我们回放一下产业园的发展史。
皮猛:好的。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建设于2002年,前身是北京市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主要承担着朝阳区城区垃圾的终端处置,当时辖区内约有24个乡的农村垃圾并没有纳入到城市管理系统,属于自行处置。无害化处理中心建立之初规划的处置能力为日处理垃圾1000吨,处置工艺是单一的填埋方式,占地面积约600亩。是北京市第一家实现全密闭作业的大型垃圾填埋场,也是北京市第一批循环经济园区类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朝阳区的城市化发展速度非常快,尤其是2002年、2003年以后,北京市四环、五环的居民小区飞速发展,城乡垃圾量剧增。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日1000吨的垃圾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巨量垃圾的处置需求,到2008年奥运会召开的时候,无害化处理中心是以400%的作业量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实际日处置垃圾量为3700-4100吨。
随着城市垃圾量的剧增及人们对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问题、资源浪费问题的进一步认知,垃圾的分类和循环再利用逐渐成为引导垃圾处置的战略性方向。无害化处理中心逐渐发展壮大,园区设施逐步完善,垃圾处置功能也发生了细分:2005年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实现了对垃圾渗沥液的收集利用、2006年增加了医疗垃圾的处理工艺、2007年实现了填埋气的收集利用、2008年实现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2010年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2011年终结了原生垃圾的填埋、2016年清洁焚烧中心投入运行……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日渐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综合型垃圾再生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从处置设施和技术,产业园目前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而从工艺链条来说,目前还需要继续向建筑垃圾、飞灰处置方向完善,以增强园区内的链条衔接。
记者:听了您介绍,我们了解到产业园的自身建设已经立身于高处,请问它在规模建制上发生了哪些巨大变革?
皮猛:产业园的变迁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谈,一是建设规模。2002年初建时期只是一个垃圾填埋场,占地600亩;后来,规划把当时的高安屯村全部拆除进行建设,占地面积扩增3800多亩;加上陆续竣工投产的其他项目,当前的规划面积是4636亩,比初建时面积扩大了近8倍;二要从垃圾处置的能力说,2002年初建时规划日处置垃圾能力为1000吨, 2008年日处置能力增加1600吨,2010年餐厨垃圾处理厂竣工增加400吨日处置能力,整体达到日处置垃圾3000多吨, 2016年日处置能力1800吨的清洁焚烧中心投入运行,园区日处置能力达4800吨,而实际设施的运载能力可以达到日处置5500吨;三从园区人员结构看,2002年初建时,园区的用工主要为当地农民和环卫工人共200人,工艺为单一卫生填埋。随着项目不断建成和完善,工艺不断细化,园区的人员结构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十二五”时期,管理中心积极探索体制改革办法,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22名,其中硕士研究生5名。目前仅管理中心在编人员(44人)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占98%,其中包括研究生11人,博士1人,个个年富力强,平均年龄在37岁;四从置工艺看,园区已由最初的单一处置工艺发展成为集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生物处理、沼气处理等一条龙的大型综合产业链条,全部采用国际领先的技术。
中心自成立之日起,即承担着来自朝阳区的垃圾处置任务,负责朝阳区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朝阳区也自此结束了垃圾无序填坑、简易堆放的历史。仅“十二五”期间,填埋场处理垃圾912156.459吨(含焚烧残渣),扫街土31671.21吨,医疗垃圾1637.85吨,原生垃圾20218.43吨,总计处置垃圾912156.459吨;处理渗沥液41.46万吨(处理率达100%);处理填埋气3091.52万立方米;发电988.77万度。焚烧厂处理垃圾332.76万吨,上网发电10.68亿度;餐厨厂处理餐厨垃圾12.49万吨;医疗厂处理医疗废物1.3万吨,收集和转运8250吨(因提标技改工程于2012年3月停产)。
环境变迁
从城区的“污染源”
到居民的“后花园”
记者:一提到“垃圾处置”,首先让我们联想到的便是“脏、乱、差、臭”的景象。但我们来到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看到的却是红花、绿叶、小桥、流水的景观,被当地居民誉为“后花园”,请您给我们讲讲是如何做到的?
皮猛:“脏、乱、差、臭”的景象曾经在这片土地确实发生过。特别是2008年,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高峰时垃圾进场量超过设计值的四倍之多,大量的渗沥液、恶臭气体无法有效控制,以及周边脏乱不堪的地表环境,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最终直接导致在2008年8月30日发生了当时北京市影响最严重的“8・30”环境事件,数百居民通过断路、游行等非正常方式进行抗议,要求改善生活环境。
好的管理是以问题为导向实施解决方案的过程。老百姓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达诉求,对政府和管理者都只有一个目标:解决问题,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处理好“8・30”环境事件成了北京市政府、朝阳区政府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2009年,政府即斥资2亿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一方面不断完善垃圾处置设施和项目,另一方面强力整治整个厂区的环境。对填埋场进行了膜覆盖,实现全密闭作业,把异味进行隔离封闭,再通过负压技术把臭气抽出来,进入填埋气处理车间进行过滤、提纯、发电。其次是全场绿化。2700亩的土地全部种植了花草树木,还建设了公园。现在,园区环境怡人,空气清新,不仅工作人员变得喜欢现在的单位,连周边居民也把这里当成餐后散步或晨起锻炼身体的休闲地。
记者:这样的变化着实令人吃惊。记得很多媒体都报道过垃圾处置场所受到周边群众围攻、抗议的事件,产业园周边的居民也曾发生过聚众抗议事件,我想由不理解到现在常常逗留其间应该不仅仅源于环境的改变吧?
皮猛:是的。发生在我们周边的邻避事件太多了,除当年影响颇大的“8・30”事件,很多人对国内一些焚烧厂纷争之事也都记忆犹新。官方说,垃圾焚烧很清洁,市民们就是不信。政府致力于用最好的科技和方式解决垃圾管理问题,造福于民,老百姓就是不买账。作为一名基层城市管理者,我常常自问:为什么我们明明做的是好事,却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支持?我认为这是我们的管理出了问题。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置技术已完全可以做到无害化、无毒,为什么不能向老百姓公开呢?你越神秘老百姓越不信任,越公开老百姓越能信服。所以我们应该主动向社会透明公开。为此,2013年7月,产业园专门设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科室――对外接待科,履行环保教育职能,积极邀请各界各层民众前来参观,组织了专门的讲解员,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了专门的讲解词和不同接待模式,让他们身临其境体验垃圾处置的全过程,老百姓通过参观理解了垃圾处置的无害无毒性,一传十、十传百,充分理解了政府决策。有很多在垃圾处理问题上和我们站在对立面的群众,在参观过处置工艺流程后和我们成了朋友。因为放心所以信任,所以园区将环境整治好之后,大家自然把这里当成了“后花园”。
技术变迁
从单一填埋工艺到综合产业链条
记者:从“无害化处理中心”到“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区实现了质的飞跃,请结合产业园的工艺变迁为我们讲讲垃圾的回收和再生循环利用。
皮猛:2010年, “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正式更名为“循环经济产业园”,经历了设施、工艺、人才、技术和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从最初的单一填埋工艺,到2005年,建成了配套设施渗沥液收集利用车间,经过处理的水质可以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被用于园区绿化及道路降尘;2006年3月,高安屯医疗垃圾处理厂投入运行,日处理能力40吨;2007年,填埋气收集利用系统投入使用,可以保障园区生产及办公用电和取暖的自供。2008年,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日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是目前亚洲单线处理规模最大的项目。垃圾焚烧后,达到了减容90%、减量80%的效率,进一步实现了无害化处理的目标。该厂年余热发电额定发电量2.2亿度,每年可以为国家节约7万吨标准煤。采用中水作为循环冷却水,每年节省160万吨市政供水资源,有效实现了资源综合利用; 2016年5月,朝阳清洁焚烧中心投入运行,日处理规模1800吨,年发电量2.9亿度。该项目采用国际主流设备,技术世界领先、建设标准高、排放优于欧盟2000标准,建设过程中还产生了国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该项目还被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住建部和国土部等四部委列为国内唯一清洁焚烧标准案例,并荣获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
目前,产业园的两个垃圾焚烧厂年发电量可供50万户左右居民一年的用电。运到我们这里的餐厨垃圾经生化处理后,生成有机肥料再返回到田间,间接实现了二氧化碳减排。
记者:跨越了单一的填埋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在产业园实现了再生和循环利用,请您为我们讲讲这两种方式,以及产业园目前在国内、国际处于何种水平?
皮猛: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是一个国家、一座城市的城市管理中终端或者末梢最重要的环节。最初的原生垃圾填埋,工艺简单粗放,但由于填埋的垃圾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同时还潜伏着沼气和重金属污染的隐患,其产生的渗沥液还会长久污染地下水资源。产业园从2012年即实现了原生垃圾的零填埋。现在的垃圾回收后,垃圾焚烧从工艺流程上可以说是“一进四出”,即进来的是垃圾,出去的是渗沥液,通过“生物+膜”水处理技术,把它理成中水,再利用于园区扫洒及其他;二是残渣,目前是进行填埋,建筑垃圾厂建成后可制成路基砖等等;三是废气,经过烟气处理系统,完全达标排放;四是飞灰,外运至有资质的危废公司进行处理,这也是未来园区需要填补的技术和产业空白。总体来说,卫生填埋工艺的优点是技术成熟、管理简单,缺点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减容减重效果不好,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焚烧工艺的优点,一是焚烧中的高温可以消灭垃圾中的病原体,将垃圾无害化处理;二是减容减重效果好,可以减容90%、减重80%;三是垃圾焚烧后可产生电能,残渣可用来制成建筑用砖,将垃圾进行了资源化处理。焚烧工艺的缺点是一次性投资比较大。
我们考察过很多国家,比如英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捷克等等,包括一些亚洲国家,其实类似于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这样的综合型园区几乎没有。比如日本,他们大力发展的就是焚烧厂,城市里遍地都是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和谐共存。欧洲国家发展垃圾焚烧的城市比较多。综合考察下来,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不仅形成了自己的垃圾循环产业链条,凝炼出独特的循环经济模式,园区新建的垃圾焚烧厂更采用了国际顶级的技术和设施、工艺,甚至比很多国家要先进很多。我们的做法之所以先进,还不仅是与其他国家运作模式的不同,还体现在我们建立了先进的管理制度,是通过运用先进机制来使技术效益最大化。我们的技术运用是为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是单纯为了追求企业利润。
使命变迁
从终端垃圾处置设施
到行业发展领跑者
记者:现在我们知道,单纯说一座城市的垃圾终端处置,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已经做到了技术工艺的国内一流、国际领先,但在科学赶超、跨越发展进程中,产业园还承载了很多社会功能和使命,请您略谈一二。
皮猛:职责,是指要做好自己本分的工作。使命则是做好本分工作之外的一种对待自身及民族、国家利益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谈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的任务和职责,无疑就是承担朝阳区城市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要立足本职,认真分析总结产业园区的产业链,要发现短板、填补空白,不断完善设施,力争使整个园区的产业链条实现无缝式对接。但谈及使命则就不仅仅局限于垃圾终端处置了。我们要立意高远、勇于创新,勇于去承担很多的社会职能,具体说就是我们要放眼全国、放眼世界,成为业界和人民的环保教育基地,除了当下所履行的宣教外联工作,还要打造国家级的“环博园”,通过这个平台把和环境治理、固废治理有关的技术、设施、产品,特别是国际、国内日新月异的新产品、新技术都拢起来,为我国的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服务;还有,我们要依托园区技术和人才资源的优势,打造研发基地,为环境治理的课题提供研发平台,为环保产业提供研发以及大数据分析的专业服务,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再有一个更大的梦想,那就是我们想在产业园的基础上,打造一个国家级实验室。
从小处说,产业园作为我国第一批示范园区,我们要肩负起与全国各个园区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修正自己的不足,力争成为业内进行管理交流、技术交流、规划交流的枢纽和平台,为其他城市提供建园示范的使命;作为园区的管理者,我们既要依托园区平台凝聚同业,还要承担帮助入园的上、下游企业良性发展,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更要实现经济效益,促进它们成为业界精品,从而提升整个园区运作实力的责任与使命。此外,要放眼大局,看到这个行业的短板:缺乏法规标准、缺乏自律、缺乏行业规范,产业园有责任和义务为此付出努力,助力提升行业自律,这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使命。
记者:听您介绍,真是心潮澎湃。那么,请您介绍一下针对所承载的使命,园区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皮猛:古语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再远大的理想也需要从点滴做起。如要承担环保教育的使命,对老百姓公开作业流程,让他们理解行业的意义。为此,产业园专门设立的“对外接待科”成立后,即明确了其宣传教育的职能。
短短几年,园区被评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全国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荣获了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这里接待了上万人次的参观,还接待其他城市对应、对口的官员或工作人员到这里参观学习,比如全国的市长培训班组织各个地级市市长前来学习,大使馆的、芬兰未来委员会主席利波宁等来参观过,上海、昆明等多地的市长或市委书记来参观过,全国政协办公厅主任来参观过,东南亚、非洲等国家的官员也来这里参观学习,学术、环保组织也来……目前我们还是清华、北大、中科院、石油大学等7个重点大学的实验基地,“垃圾文明一日游”的指定参观点到目前,园区共接待社会各界人士2506批次,78340人次;配合市教委开辟了中小学课外实践课程,建立大学院校教学就业实践基地,先后接待各类学生实践活动456批次,21502人次,园区的示范教育功能日益凸显。随着园区发展的越来越好,得到了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美国CNBC电视台等数十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关注,使得园区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了大幅提升,荣获首届朝阳区文化旅游示范单位的称号。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参观学习人数,我们于2016年向社会召募志愿者讲解员,目前参与人数还不多,但我们相信这样的绿色公益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支持和喜欢。目前,产业园接待人群的广度和深度都超乎了我们的预期,成橐到缭诩际酢⒐ひ铡⒖平獭⒐芾淼确矫娌蝗葜靡傻牧炫苷摺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定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城市居民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单位、门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收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收集;村庄内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三)城乡结合部无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界定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四)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收集;
(五)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收集;
(六)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沟渠、游(娱)乐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
(七)经批准早市、夜市、沿街摊点,其经营者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收集各自产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的生活垃圾,由铁路部门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物。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行有偿统一清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清运。
垃圾转运站(点)的生活垃圾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堆积。道路两侧垃圾容器内的生活垃圾,清运人员必须在早7点前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运输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拉乱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造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者,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3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和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垃圾途中扬撒、遗漏,严禁运输垃圾车辆带泥出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十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个人每次罚款5—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200元;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以10—500元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批准的垃圾收集容器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领导,夯实任务,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自“双创”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我院及时召开了“双创”工作大会,进一步明确“双创”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时间安排、方法步骤,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了“双创”日常工作人员,落实“双创”各项工作。为了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院制定下发了《“双创”工作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多次召开例会,安排“双创”工作,实行“双创”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推动“双创”工作步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广泛宣传,全院参与,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1、拿到第一张创国卫的通行证是我们的工作方向,在市卫生局和片区双创指挥部的正确指导下,医院发挥自己特长,用实际行动迎接考核。一是医院加强了双创办工作力度,配备了工作人员,购买了3万元的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开展各项双创工作,做好日常档案资料整理和收集;二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全年共开展28期600余人次;三是做好宣传动员,全年共制作双创专栏16版,宣传条幅5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2000余份。
2、积极开展周五义务清扫活动,全年共参加44次2000余小时;参加全市集体义务清扫2次,参与人数40余人次;配合片区双创办值班9个周,并对西堤外环路临街商户群众做好双创的宣传与动员,与商户签定“门前四包”责任书,按照创卫要求治理临街门头牌匾。
3、经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医院在双创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在2012年的片区双创工作动员会上,医院被片区双创指挥部评为“双创先进单位”。
三、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全面推动“双创”工作有序进行。
1、突出以传染病防治为重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各项制度,成立“三级防治网络”,实行了医疗垃圾由“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统一处置,传染病漏报率为“0”,进行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环节质量控制。还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培训,全年共培训4次,参与200与人次。
2、突出以爱国卫生工作为重点。医院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加大对创卫知识宣传动员,加大创卫知晓率;每周二全院卫生大清扫,对存在问题,由科主任、护士长带头整顿,并纳入二次质量考核,年终考评,从措施中加强管理,使医院爱国卫生工作突显成效。医院患者住院环境彻底改善,医院环境整洁、干净、绿化率达标。
3、加强病媒生物防治。我院地处于城中村交汇处,周边居住环境复杂,加之医院基建步伐缓慢,空地面积大没有硬化,周边杂草多,不易清除,一直是我院创卫的难点。一是迎验前期,在李院长的亲自带领下,全体职工积极动手,将周边环境彻底打扫、清除杂草,对下水管道增加了防鼠网,改变了周边环境卫生。二是与安康市病媒生物防制组签订消杀协议,在专家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消杀工作,并投入资金,加大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4、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与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定“医疗废物处理合同”,定时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理。
四、存在主要困难和不足
1、医院二期工程建设以报上级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审批,导致医院门前无法按规划进行建设绿化。影响外观。
2、医院周边居住环境复杂,居民素质层次不起,居民将生活垃圾都扔在医院院内,现成了一个永不消失的垃圾堆,虽然职工每月都要进行打扫、清捡,但都无济于事。
3、精神病患者和家属对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认识局限,对创卫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
五、2013年工作思路
1、推进医院硬件建设,完善创卫配套设施、加大绿化面积。
2、加大宣传力度,对全院职工,住院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全民创卫认识和卫生意识。
3、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创卫成果。
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