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高速公路保护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完善制度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有力保障
要确保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稳步开展,必须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紧跟时代步伐,树立创新意识。要清楚的认识到管理不仅仅是管理公路,更多的是整合资源,协调联动,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为通行者提供安全、畅通、优质、和谐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紧跟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形势,这是高速公路管理的最终目的。而制度建设是确保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各省份面对高速公路新的发展形势,都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保护条例》,《路政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养护施工作业规程》等等。这些规章制度对于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规章制度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依据、准绳,确保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使高速公路管理做到了行为规范化,管理数据化。随着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也应遵循发展规律,通过实践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最大程度的符合当前实际,以确保管理制度发挥作用。
二、提升服务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永恒主题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交通行业的形象,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该不断强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竭诚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服务,从而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
收费站作为高速公路的窗口,每天都要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这个窗口所展现出的服务直接影响着社会对高速公路的评价。为了树立“窗口”形象,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首先要在制度上确定服务承诺的落实,其次要从文明用语和仪表仪态入手,对收费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辅以考核进行约束,规范收费人员行为,杜绝贪污舞弊、服务差等不良行为,让过往司乘人员w会到高速公路热情、真情的服务,从而提高高速公路经济和社会效益。
高速公路服务区也是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的“封闭性”一方面保证了通行能力;另一方面也阻隔了过往司乘同外界的联系。这样一来,服务区的的重要位置就凸显出来。因此,发挥好服务区的功能和优势,做好服务区品牌的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和内容,加强运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也是高速公路经济效益一个不可忽视的增长点。要实现这一目的,应该努力提高服务区的自身管理水平,完善设施,提升服务,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整洁舒适的休息环境。同时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经济走廊”优势,实现高速公路与沿线区域经济互动发展,加强与周边城镇的沟通,带动沿线各项产业发展,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在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经济效益。
三、精简高效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有效手段
精简机构,合理利用各项资源,对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是相当重要的。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投资或管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导致运营管理工作缺乏统一,机构重复设置,设备重复购置,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为实现统一、高效的运营管理,需明确一方管理主体,对所辖高速公路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精简管理机构,能合并的合并,避免管理职责重复。其次对运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精简,只保留工作所需的人员配置,对于一岗多人,吃空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把岗位、人员精简下来,突出以人为本这个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竞争机制,充分调动运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职工,发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将养护、服务区等推向市场化,引入外部资金和力量,加强行业竞争,做到养路不养人。通过以上多种措施,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设备使用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最大化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afety of road-involved project of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on risk control i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关键词: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防控措施
key words: high pressure gas pipelines;road-involved project;key risk;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e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099-02
1 高压燃气输送管道主要风险特征和风险事件
1.1 管道运输是五种运输方式之一,输送介质为天然气。高压燃气管线具有压力高(高压a2.5
1.2 主要危险特性:
1.2.1 易燃:天然气中主要成分为甲烷,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闪点很低,为-190℃,在空气中只要很小的点火能量就会闪光燃烧,而且燃烧速率很快,是燃烧危险性很大的介质。
1.2.2 易爆:天然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爆炸下限较低(3.6%-6.5%v),由于本燃气管线设计压力高,一旦发生泄漏,短时间内会有大量天然气扩散泄漏到空气中,在特定条件下,在泄漏源周围有可能形成爆炸性天然气团,遇到火源时将发生造成爆炸和大范围的火灾。
1.2.3 天然气泄漏形成可燃气云。燃气爆炸燃烧产生爆炸冲击波和大量热辐射,会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天然气泄漏速率以及暴露时间等参数所决定。如浙江省某一输送压力3.5mpa,管线直径800mm的天然气管道因受挤压变形后出现管道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后遇火种发生爆燃,其爆炸抛射的泥块达到306m,爆炸火球的辐射热将距离泄漏点62m的树木被引燃,距离泄漏点93m的枯草也被点燃。
2 高压燃气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风险分析
2.1 对公路设施的影响 穿越或跨越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或施工保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合理,会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破坏,常发生的风险事件有:路基破坏、路面塌陷或起拱,损坏桥涵、排水设施、通讯、电力或其它附属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破坏或功能丧失(或降低),公路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降低,将直接危及车辆和乘员的安全,还可能引发其它安全事故。
燃气输送工程具有压力高、输气量大、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严重安全事件会直接摧毁公路、桥梁或立交等设施。
2.2 对交通的影响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公路附近燃气管道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发生燃气泄漏,无论是否引起了火灾或爆炸,都要立即封闭交通,直至隐患完全消除。
2.3 对后期管理、运营、改扩建的影响 涉路工程易对公路后期运营管理产生外来干扰,或因改扩建带来部门间行政纠纷。根据以往典型案例,常发生的事件有:涉路公用设施的维护、检修、改建等影响公路的正常运营,严重时会中断交通;发生公路或涉路公用设施一方改、扩建时,谁迁出,谁补偿的问题;出现权利(用地权等)和责任(如一方发生事故引起另一方损失)纠纷的问题;第三方破坏责任的问题等等。
总结以上分析,高压燃气管道敷设在人口稠密地区、敏感或重要建筑物附近,如果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的灾害性后果,除人员伤亡和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与政治影响。
3 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3.1 设计上追求本质安全 从设计源头上追求本质安全,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可靠的工艺设计,从材料选用、设备选型、控制手段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筛选,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检验、生产、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
提高管道及构件的强度、严密性和韧性,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采用更先进的焊接工艺、更可靠的防腐材料,使钢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用年限大大延长;设置爆管保护系统,根据高压输气
管道的压力突变,及时关闭上下游电液联动球阀;设置监控系统, 提高可控性。
3.2 执行安全保护距离 主要通过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在一定范围之外,以此来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这种模式为各种条例、规章和标准、规范广泛采用,处理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间相互关系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减少了纠纷,实际操作简单方便。
目前各部委或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保护距离及各种设施交叉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善,为我们处理涉路工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实施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
从公路交通安全性角度考虑,禁止从事危害公路安全或占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为,涉路工程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埋地燃气管线虽然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但如与高速路平行敷设管道长度超过一定长度,高速路改扩建压覆管道将导致无法进行巡检(燃气管道日常例行巡检非常重要),因此与高速路平行敷设段应按建筑控制区范围50米控制,穿越、跨越、平行敷设长度较短的可不按此控制。
4 结论
如上所述,管道输送的是高压易燃易爆的燃气,发生泄漏,短时间会有大量天然气迅速泄漏到空气中,当天然气和空气的混合物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明火、静电等点火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则可能发生爆炸。这时的影响范围非常大,瞬间会形成高温气体,造成强的热辐射和冲击波,造成灾害性的后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易燃易爆品的储运制定专门保护条款,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国省县道公路用地界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有关公路安全保护距离条款的制定有较强的科学性,一般情况下应据此操作。在许多工程案例中,因管带走廊实际地形和建筑物的限制,以及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考虑,偏重于采用安全程度高的材料设备而突破安全保护距离的限制。
必须严格要求进行完善的、有针对性的涉路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编写,确保涉路工程安全可靠;涉路工程实施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有关权利责任、改扩建迁出及补偿问题、第三方破坏的防范、日常管理维护的协调配合机制等等;公路管理部门建立相关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李伟.涉路工程安全评价问题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07.
[2]刘暄亚,许晓元,纪超.中国会议城市中高压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风险分析,2012.11.
[3]章友俊,彭栋木.道路设计与电力架空线路的关系[j].市政技术,2005.
[4]于京春,解东来等.城镇燃气管网风险评估研究进展及建议.煤气与热力,2007.
[5]何晓鸣,郑权.公路建设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研究[j].武汉工业学院学报,2006.
[6]刘宗仁.天然气管道工程浅谈[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09).
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运行
2016年12月28日,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作为全国首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该系统整合汇聚贵州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实时音视频数据,通过建立多维度分析模型,还原并捕捉陪标、围标、串标等违规痕迹,让交易过程更透明。来自全国的25110个投标企业、2359个机构、3678个委托人、4469个竞买人活跃在贵州各级交易平台,日均交易额达7亿余元。
“贵州”手机APP正式开通
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手机正式开通,“互联网+”再添新成员。“贵州”手机APP,包含注册、登录、须知、政策法规、投诉、人民建议征集、查询和满意度评价等功能模块,覆盖全省市(州)、各县(市、区)工作机构和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以及管委会工作机构,群众可以按问题属地直接向所在地提出投诉请求,真正开启阳光全覆盖模式。
杭瑞高速北盘江大桥正式通车
横跨云贵两省的北盘江大桥2016年12月29日正式通车,云南与贵州之间又一条高速公路实现贯通。
北盘江大桥是杭瑞高速毕都段的控制性工程,横跨贵州省六盘水市都格镇和云南省宣威市普立乡腊龙村交界处的北盘江,由云贵两省合作共建。全长1341.4米,桥面到谷底垂直高度565米,为目前世界第一高桥。该大桥的建成,标志着以东部杭州为起点,贯穿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至云南瑞丽口岸全程3404公里的杭瑞高速(G56)在贵州境内的路段全线贯通。大桥通车后,云南宣威城区至贵州六盘水的车程将从5小时左右缩短为1小时左右。
2017年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出台
2017年1月8日,贵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省委、省政府计划2017年减少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并按照国定标准实现20个贫困县摘帽、2300个贫困村退出、90个贫困乡(镇)按省定标准摘帽,全省66个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2017年,贵州省将以重点区域、重点群体为目标,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聚合资源、改进方法、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贵州旅游2017年_局飘红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贵州省共接待国内外游客853.79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52.39亿元,与2016年元旦小长假相比分别增长30.94%和36.11%。元旦期间,贵州各地打出“山地公园+冬季旅游”组合拳,推出山地滑雪、温泉养生、乡村体验等新业态,满足游客山地户外休闲和康体养生度假新需求。
贵州成立勘研中心发展天然气产业
为推动天然气产业发展,优化能源供给结构,贵州省2016年12月30日成立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并由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100亿元的天然气发展基金。中心将以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应用、工程技术研究等为主要任务,重点解决贵州省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中高效钻井与完井、多薄储层改造、多储层合采等难题。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7年1月1日起,《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自贵州建省以来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条例,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突出水资源保护改革创新,实现“三个全国率先”: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提高中水回用率;率先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贵州首批普通高中名校长出炉
2017年1月3日,贵州省教育厅公布首批贵州省名校长,来自贵州省各个市州的25人被列入其中。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名校长培养计划”的通知》,“名校长培养计划”人选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目前已完成培养培训研修的全部内容。经各级教育局、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省教师发展与质量监测中心考核,省教育厅审核通过,认定贵阳二中段丽英等25人为贵州省名校长。
关键词:高速公路垃圾废弃物危害整治清理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上的垃圾主要是指道路上人为抛撒的垃圾袋、饮料瓶(罐)等废弃物以及车辆行驶过程中自然散落物如水泥包、碎石料、树枝、木板、铁块等,还包括汽车爆胎散片和货车交通肇事而废弃的货物等。这些垃圾不仅影响高速公路的路容路貌,给保洁人员增加了工作难度,特别是给道路安全通行埋下了重大隐患。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垃圾物品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影响越来越显突出。近年来,区内外高速公路因路面垃圾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4月5日发生在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段因路面抛撒物(刀片)造成40余辆车引发爆胎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高速公路路面垃圾物品清理整治工作的警钟。
一、高速公路道路抛撒物对行车安全的影响及危害
当前高速公路上抛撒的垃圾物品对高速行车安全的影响及危害从形式上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高速公路上有回收价值的各类抛撒物。由于许多人乱扔垃圾,导致养护工人不得不走到机动车道上去清理垃圾,人身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司机喜欢停车把垃圾扔在路边,殊不知,这种行为更令人担忧,高速公路沿线悠闲村民喜欢收旧利废,司机把垃圾丢放在路边,成为这些村民的意外收获,不少人专门捡瓶拾罐添补收入,不择手段翻越隔离护栏进入高速公路,埋下隐患,极易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二是高速行驶中司乘人员随手抛出车外的各类抛撒物及各类大货车因保护措施不当而撒落在路面的水泥、黄沙或漂浮物等,易造成紧随其后车辆驾驶人视线被挡或是受惊,从而导致各类追尾或刮擦事故的发生。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驾驶员或乘客在高速行驶时,往车外乱扔烟头、报纸、垃圾袋、饮料瓶(罐)等垃圾,其中报纸、塑料袋等轻质软性物品,从高速行驶的车辆中丢出后,会随风“飘”浮起来,瞬间阻挡住后车驾驶员的视线,突发而至的抛撒物导致追尾或刮擦事故发生;而饮料瓶(罐)等稍大的硬质垃圾,由于风速和加速度的原因,撞击的力量相当大,对高速行驶的车辆犹如一枚“炮弹”,轻则致使车辆受损,重则车毁人亡,原理就如同飞机撞飞鸟一样;货运车辆,因为装运的货物不加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到位而抛撒在路面的诸如水泥、黄沙等粉尘类物质,在高速行驶车辆的带动下,极易扬起大片尘雾弥漫路面,能见度降低,严重影响行车视距,从而造成事故。
三是车辆爆胎,特别是重型货物运输车爆胎致使碎片殃及方圆几十米,加之驾驶人员不能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到位,造成行车障碍,后行车辆因躲避障碍而引发事故时有发生。
四是交通肇事,尤为货物运输车辆交通肇事,因清理运输不到位,损坏或抛弃的货物顺路而丢,有损路容路貌,更不利于环保。
二、如何清理整治高速公路上的垃圾物品
为了进一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抛撒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打造“安全、效率、效益”的高速公路,许多高速路政、高速交警等单位近年来开展“携手合作共建安全高速公路”活动,特别是向全社会推出抛撒物举报奖励活动后,抛撒物事件逐年减少。总结近年来抛撒物清理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结合当前高速公路抛撒物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加强高速公路垃圾物品清理整治工作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源头管理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法规和道德意识,减少抛撒行为发生。针对高速公路抛撒物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宣传引导是提高司乘人员的素质,减少司乘人员在行驶途中往车窗外随手丢弃各类废弃物的行为主要途径;加大源头管理力度则可有效的防止各类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货车驶上高速,进而有效的减少抛撒事件发生。高速公路抛撒物清理整治,首先是要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提高人的素质放在首位,只有形成全社会参与清理治理抛撒物工作,高速公路抛撒物事件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应把宣传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一是在服务区内设立宣传点,分发高速公路上乱扔杂物造成交通事故的相关宣传资料,同时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可变信息板、宣传标语和新闻媒体等媒介进行相关宣传,提高私家车主和乘车人员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意识,从而减少在高速行车途中随意丢弃各类废弃物的行为;第二是深入辖区内的矿场、沙石场、水泥厂和运输企业等单位,面对面的宣传《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抛撒物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阐明公路抛撒物的严重危害,提高运输车主和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其次是在各收费站入口增设“禁止运输易抛撒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固定提示牌,提醒各类运输车辆做好防护措施;最后是在辖区各个收费站、服务区安排相关人员设立“抛撒滴漏”稽查点,对拉运货物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作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责令加强防护,对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才可予以放行。
二是加强协作、立体管理、提高效率,实现抛撒物清理整治工作的高效性。高速公路抛撒物对道路安全通行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其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单独依靠养护或是其他某个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力量,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清理难度很大。为此高速路政、高速交警、高速公路业主和养护、施救等各联勤单位和相关部门需加强协作,在联合勤务,统一指挥的框架下,实现立体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控中心工作职能,突显道路指挥调度枢纽的作用,切实做好各类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从而实现对道路抛撒物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提高处置效率,更好的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三是完善机制、建立考核、履行奖励承诺,提高广大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由于抛撒物共性特点,清理整治工作非一日之功可见成效,必须实现工作的长效化,而路面巡查力量的不足和管理路段里程等客观事实,造成单一依靠相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力量很难达到快速及时处置抛撒物问题的要求,必须依靠发动群众参与,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实现奖惩制度,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进而实现全社会参与管理,才能提高抛撒物清理整治工作的高效性,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传递是否快捷是实现对道路抛撒物能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的首要环节,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与信息渠道的多样性,能更好地方便广大群众参与提供道路抛撒物信息,从而弥补路面巡查力量不足与巡查真空路段的出现,提高处置效率;其次要建立完善事件处置机制。建立完善事件处置机制,必须整合相关指挥体系,强化监控中心工作职能,突显其道路指挥调度枢纽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服从指挥调度,遵循就近原则,赶赴现场进行信息确认上报工作,同时做好清理或现场预警工作,防止过往车辆因抛撒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再次要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各相关公路管理单位组成联合督察组,制定相关联合勤务制度,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对抛撒物信息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并通报,杜绝推诿和拖延现象,考核结果与日常绩效考核进行挂钩,从而充分调动广大路政队员、交警和养护管理单位一线员工的积极性;第四要建立完善信息确认、反馈和履行奖励兑现机制。通过信息确认和比对,及时将信息处置情况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并及时履行抛撒物有奖举报奖励的承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第五要建立完善奖励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机制。设立抛撒物有奖举报基金,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有奖举报基金充盈,同时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方案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测试合格后并入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联网收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调度联网系统中的路网通信资源。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况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结算。
通行费清分结算所需经费由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按照当年通行费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并由经营管理者拨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经营管理者公开前款规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强行冲卡;
(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三)刁难、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
(四)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
(二)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
(四)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
(五)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第二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实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场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以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公告栏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
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商务、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三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做好高速公路绿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力量修复;对三类以上桥梁、A 类隧道、危涵,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险情,并报告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等交通障碍,排除积水等行车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洁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准确、完好。因高速公路路网结构变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经营管理者对标志、标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将养护计划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因养护施工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
养护施工作业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施工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当在路面以外统一堆置,并做好弃置场所的环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公路损毁、交通流量等互联互通养护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运行养护信息。
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实行养护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高速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统一标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征地界线为准。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给予支持和协助,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征地标准为:高速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高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高速公路缘石或者无截水沟上边坡坡顶以外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水平方向进行测算,其划定标准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属于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的,为其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高速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并公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桩。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入口以及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内行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自治区内高速公路的超限检测站点进行统一规划和设置。设置和撤销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实施车辆超限检测和处理。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使用移动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和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完善监控、预警、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需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点布局规划,指导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施救站点,并向社会公布救援服务站点、项目和价格等信息。
当事人可以选择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施救站点实施救助,也可以选择其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车辆救援服务应当符合和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 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社会公告,对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的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围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