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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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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管理条例

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副局长 方伟迅

作为水路运输的四大要素之一,航道一直默默承受着法律缺位之殇,制约了航运的发展。3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在新闻会上,回答记者关于《航道法》何时出台的提问时说,《航道法》作为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的“二类计划”,正在加大推进力度。

然而,《航道法》何时出台,应该如何有效执行,如何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这给尚未出台的《航道法》提出了诸多难题。

《航道法》

为何只闻雷声未见雨点

主持人:《航道法》最初提出是在什么时候?为何直到现在都还不能出台?这中间,有怎样的曲折过程?

方伟迅: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交通部门就提出了要对航道进行立法,并就航道建设、管养、保护及法律层面的焦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但后来,交通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高速公路建设得到迅猛发展。重公路轻水运,重建设轻管理是当时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个误区。

张柱庭:2003年,《航道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交通运输部重新疏理了航道建设与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及急需用法律解决的焦点问题,并结合各地立法实践,对航道资源保护、航道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了研究。2011年,《航道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二类计划”。

主持人:《航道法》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有什么内在的联系?

张柱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对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航道条件及内河水运格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必然对航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道部门的工作性质也逐步从单纯的航道航标维护,转变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方伟迅:从近年珠江水系的情况看,每到枯水期,珠江流域内的水资源综合利用问题相当突出。目前广西航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三个“条例”、两个“办法”、一个“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船闸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尽管这些法规中都提及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航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对于《水法》、《电力法》等法律而言,其法律效力较低,航道保护通常被放在次要位置。因此,加快航道立法步伐,提升航道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国家法律层面调整涉水各行业各部门的诉求已经刻不容缓。

《航道法》

应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

主持人:《航道法》目前尚未出台,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方伟迅: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国“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行政执法现状将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分离。如果将行政许可职能划分到航道部门,可充分发挥航道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为航道建设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而行政执法职能则由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履行,这样既有利于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又能避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扯皮,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交通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张柱庭:在维护国家公共财产方面,航道部门的义务是行政的,权利却是民事的,这种权利义务设置非常不匹配,应该在航道法中明确规定,在航道设施遭到破坏后,航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破坏者进行赔偿。这样赔偿的速度可以快一些,权利义务也对等。

主持人:您说的是《航道法》如何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的问题。

张柱庭:对,现在的行业立法大多不注意与刑法、民法的对接。航道严重破坏,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现在处理破坏航道的案件,都适用治安处罚法,因为对破坏航道者没有定罪标准。

张柱庭:在立法技术上,《航道法》应该规定,按破坏航道设施的严重程度,比照刑法第几条解释,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航道法》

规则应细化

主持人:除了要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在航道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主持人:除了要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在航道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监察任务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对市、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综合监察,促进以上两个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服务职能,防止权力滥用。

(二)监察内容

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规划、处罚、强制、确认、裁决、征收、给付、复议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包括:是否合法行政,有否存在越权、失职渎职的问题;是否合理行政,有否存在不公平、不适当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否程序正当,有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应告知不告知、应回避不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是否高效便民,有否存在超时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及违反便民规定的问题;是否廉洁自律,有否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在综合监察中,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也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全面掌握被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

根据检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和推广;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察重点

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立项、可研审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公路、水路、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运输市场监管,以及公路、水路专项投资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围绕社保、医保、工伤、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运营,以及社保、医保、工伤、养老、失业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促进就业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以及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

二、时间安排

月下旬,市监察局将组织一次以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月,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驻监察室,组织受检单位开展自查自纠。5至9月,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对本级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监察,实施集中检查并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各县(市)区监察局于10月15日前,向市监察局报送本辖区开展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市监察局于10月30日前,向市政府、省监察厅报送本辖区开展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

三、综合监察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

(三)综合。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把开展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综合监察作为今年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可以从政府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组成综合监察组。要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各级监察机关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方案及其结果,实施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取得政府的指导;要向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宣讲综合监察的目的、意义,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报道。

2、配合县政府,参与我县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工作。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县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初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镇(场)安监站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对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依法监督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尾矿库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监察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纠正、查处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3、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5、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条件。

(五)县经济贸易局。

1、在审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2、负责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县科技教育局,

1、组织制定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上述单位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县公安局。

1、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等生产经营单位,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负责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7、参与对各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八)县总工会。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5、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6、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九)县财政局。

1、负责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专项经费、安全生产考核专项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其他安全生产必要经费的年度财政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2、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3、负责对安全生产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人事局(县编办)。

1、参与对各镇(场)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和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研、建议及工作人员的招录、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

(十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3、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

(十二)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

2、负责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3、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4、加强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三)县建设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2、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落实燃气经营门店、所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四)县交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应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指导本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对策,督促落实。

6、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8、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县水利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内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水闸、岸线、堤坝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2、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5、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六)县农业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机的检验、检测、年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县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4、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八)县卫生局。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5、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6、参与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九)县环境保护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制度(防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施监察。

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公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关系着国家的战略布局、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路运输可持续发展内涵丰富,涉及因素众多,是一项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长期实施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公路运输可持续发展保障措施的完善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着“服务产品总体上仍然还是‘质次量大’;经营主体‘多、小、散、弱’;运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公路运输立法严重滞后”五大问题。①因此,要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从服从、服务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遵循长远性、全局性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抓紧制定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有利于提高综合运输能力的公路运输可持续发展规划,以明确阶段性及长远目标等。

一、制定和完善促进公路运输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公路运输业的法律法规贫乏、层次低、体系不健全的局面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就是与国内其他运输方式相比,也相对滞后。目前出台的《公路法》,仅仅适用于公路基础设施,而铁路、民航、水运都有关于营运的法律。在行政性条例方面,全国许多省、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但全国性的条例至今还未出台,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发展,使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时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国家,尽快启动道路公路运输业的立法程序,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公路运输业法律匮乏、层次低的局面。为此提出以下建议:首先,颁布《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运输车辆管理条例》,在时机成熟后,出台《公路运输法》和《车辆法》;其次,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法规条例以及WTO条款,清理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形成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二、完善公路运输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

交通部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一些做法,对车辆、资金、场地、人员提出相应的数量要求,车辆没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不能进入公路运输市场,资金、场站、人员要求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也不能进入市场,做到严格限制。在建立准入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资质达不到要求、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大、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公路运输经营者,要责令其退出市场,收回有关公路运输经营证照,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公路运输年审管理办法和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公路运输经营者一年的经营行为、资质等进行审验和考核,不合格者,要按照市场退出机制的要求,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从而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三、加强公路运输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加强公路运输生态环境建设,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避免和减少不利影响,制定符合《土地法》要求的激励政策,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减轻公路运输对环境的污染。在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营运的各个环节,都应珍惜国土资源,努力减少耕地占用、植被破坏、水源污染等负面影响;充分利用荒地减少水土流失;公路建设中应尽量恢复公路沿线的植被,并通过公路沿线的绿化,建设具有与地方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公路绿化走廊。结合各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本着从实际出发的要求,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中,允许有一定的选择范围,避免过度刚性,以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占用。制定鼓励节能、环保车型使用的配套政策,积极研发和推广各种汽车节能、环保装置和技术,限制高能耗、重污染的在用车辆,努力控制汽车污染源,降低大气粉尘含量。重视对交通噪声扰民的研究,在重点区域实施路旁绿化和声障墙等交通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交通噪声污染。

四、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

加大公路运输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交通运输重点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公路运输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和全行业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路运输职工的整体素质。对重要专业岗位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公 路运输行业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专业岗位,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符合规定的标准。开展公路运输行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与岗位任职培训和考试共同构成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因此确定行业继续教育的目标,以新技术、新工艺为基本培训内容,加快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

五、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加大公路运输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交通运输重点岗位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公路运输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和全行业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路运输职工的整体素质。对公路运输行业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专业岗位,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符合规定的标准。继续教育与岗位任职培训和考试共同构成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因此确定行业继续教育的目标,以新技术、新工艺为基本培训内容,加快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提高行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各种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只有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改变目前人员素质低的状况,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

六、构筑公路运输系统信息通讯平台

信息通讯基础设施是公路运输行业实施信息化的平台,在充分利用社会公用信息通讯平台的基础上,依靠公路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开发专用平台,逐步形成公专结合的公路运输信息通讯基础设施。明确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在公路运输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形成由政府宏观决策信息系统、社会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组成的公路运输信息系统体系,提高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总之,可持续发展是当代社会的热门话题。“可持续发展”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到20世纪的90年代,可持续发展理论中的“发展”、“公平”、“合作”、“协调”等原则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成为全球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②我国政府也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发展战略之一,纳入2010年国家发展远景目标。

注释:

①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R],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

②《中国21世纪议程》编制小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1]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

[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项目。

三、公路建设项目应贯彻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路线方案比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路线中隧道、特大桥梁、高填、深挖路段及通过水库、不良地质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设计的同时,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将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和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的要求,将联合制定范本。

七、凡由国家和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工可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交通部组织预审(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