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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06年财政部了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该准则从矿区权益、油气勘探、油气开发、油气生产、披露几个方面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矿区联合经营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论文关键词】联合经营;会计核算;合伙企业
一、矿区联合经营概述
(一)矿区联合经营的内涵
矿区联合经营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从事矿产资源采掘的企业将资本、知识和技术集合在一个经营区域内,在这个共同拥有的区域内从事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因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要大量的投资,但是这种投资带来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也有可能发现了探明储量,但不具有经济可开采价值,还有可能找不到任何矿藏,而巨大的成本与风险往往单靠一个企业的力量是不可能完全承担的,所以就会有多个从事采掘业的企业联合各自的资本、知识与技术,来共同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形成共担成本与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在石油、天然气企业的联合经营中通常采取的联合经营形式有:租出、结转权益、产量分成合同以及合并一体。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实质
矿区联合经营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权益的联合体,往往由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双方提供某种形式的资产,或者一方提供资产、另一方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开采,然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是这种联合体又不同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合作各方之间是按契约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并不是一种投资合作的关系。由于联合体不能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往往不具有法人资格;另外,这个联合体通常是多个企业对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所以也不能形成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总之,这个联合体从本质上来看,既不是一个法人主体,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三)矿区联合经营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矿区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特性看起来似乎与合伙企业有点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往往会有出资行为,但是矿区联合经营是提供一组相类似的资产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提供生产条件,和传统的出资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2)合伙企业能够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但矿区联合经营形成的联合体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其有自己独特的核算体系与方法;(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矿区联合经营的各个合作者却并不承担无限责任。
二、矿区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问题
(一)联合账簿的设置
为了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各方应当分享的石油产量,需要采用一定的标准,而确定标准的基础,通常是合作各方承担的成本数额,这就需要正确核算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合作各方投入的资产、联合矿区发生的成本、以及合作各方应承担的成本数额,而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设置联合账簿,其设置的目的是为合作各方的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基础数据资料。但是由于矿区联合经营不同于一般的会计核算主体,也不是一个需要独立核算损益的纳税主体,所以其核算方法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其不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有自己独特的会计核算方法,且需遵循合作各方有关财务条款的约定。其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及投资回收的核算、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产量分成的核算等。
(二)具体核算方法
1.投入资产的损益确认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联合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会计主体,并不能按照常规方法对其进行核算,另外,联合体往往被看成是多个企业各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延伸后形成的集合体,当资产从企业转出时,只是资产的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其还是处于企业的控制之中(与其他企业联合控制),该资产实质上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与该资产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当转出资产的协议价值与其成本之间产生差异时,既不确认利得,也不确认损失。另外,这种联合体还可以看成是一种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类似的资产交换,这种交换并不需要确认利得与损失,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就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确认利得与损失:(1)转让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资产用以交换也在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其他资产;(2)将资产聚集在一个联合体中,以便在一个特定区块或一组区块中发现、开发或生产天然气。
2.各方贡献的资产或服务的会计核算
由于矿区联合经营的特点是“联合控制各风险投资者汇集的资产”,并不能形成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但为了明确各个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以及投资支出情况等内容,可以通过设置联合账簿的方式来进行核算,但是这种联合账簿并不需要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其主要功能是核算合作各方的成本承担情况,并为产量分成提供详细真实的数据资料。由于联合账簿主要是为产量分成服务的,所以对于各企业贡献的资产只需要在其中按照协议确定的金额进行登记就可以了,其作用相当于一个备查簿的作用。
3.联合经营期间费用的核算
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发生的费用与各个企业自身发生的勘探、开发与开采费用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由于各个阶段投资方式的不同,不同阶段费用的回收方式也不同,所以作业者应单独设置与保存各个阶段的联合账簿,即分别设置勘探费用账、开发费用账和生产作业费用账。而非作业者则是根据每个月从作业者处获得的联合权益账单,并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内容与性质对费用进行分类后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4.联合经营期间收入的核算
矿区联合经营期间各个合作企业的收入往往是根据联合账簿所提供的产量分成表来确定的。产量分成表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原则与分成顺序,根据各合作伙伴承担的费用比例将产量分配给各合作伙伴,各合作伙伴根据产量分成表获得相应的产量分成后,再根据各个合作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来确定当期获得的收入。
5.联合报表
联合报表主要是为了反映矿区联合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各方资金支出的情况以及产量分成情况的报表,主要包括联合账簿费用表与产量分成表。联合账簿费用表,主要是反映联合经营期间联合体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于各种费用回收的顺序有所不同,所以该报表往往按回收的顺序对费用进行分类列示。产量分成表,是按照既定的分成规则与分成顺序,对产量进行分类列示。可见,联合矿区的会计报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报告,其不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股东权益的概念,当然也就不存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表等一般企业填制的报表。
三、建议
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对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却没有涉及到联合经营这种重要的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方式,从会计准则的完整性角度出发,也应把联合经营的会计处理加入到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中。2006年颁布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只涉及到了矿区权益的货币性转让,却没有涉及到矿区权益的非货币性转让(联合经营),也没有专门针对联合经营如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做出规范,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与开采活动成本大、风险高,企业为了分散风险,往往会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采用联合经营的方式,而联合经营方式的会计核算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与完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在借鉴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联合经营的会计核算做出规范,以便于联合经营的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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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准则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 控制 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是集团化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反映,为全体股东利益服务。合并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正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判断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2006年的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定义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2014年的新准则对控制的定义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准则中所称的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从控制的定义变化来看,新准则更强调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并通过控制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获取回报的权力,对控制的判断更趋于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基于此定义,合并范围的判断基础有以下方面:
一、表决权的数量判断
(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在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投资方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否则视为投资方享有权利,被投资方将被视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就是说,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控制实务中比较容易判断,只要投资方直接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下表决权,一般就视为控制;但间接控制实务中判断就没有具体的规定,包括间接控股和交叉持股两个方面,由于对间接控制采用加法原则还是乘法原则未作具体规定,既可依据加法原则也可依据乘法原则,导致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由于会计人员的理解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做出不同的判断。新准则强调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为间接控制提供了有力的判断依据。如果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一般将判断为控制,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不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比如虽然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方董事人数占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但实际上投资方未派董事到被投资方参与经营活动,日常的经营管理实际由被投资方负责,投资方实际上没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表决权影响其回报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上表决权,但也不能判断为控制,纳入合并范围。(2)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一般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能拥有权力,不视为控制纳入合并范围。
二、表决权的质量判断
表决权在数量判断的基础上,更多地依据质量判断。
在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情况下,还要综合考虑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是否控制做出综合判断。例如,A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48%的表决权,数千名股东持有被投资方剩余表决权,但没有一个股东单独持有超过1%的表决权。没有一个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了协议或做出共同决策安排【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决策要求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在这种情况下,A投资方无需考虑任何其他证据,即可以其持有表决权的绝对规模和与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的相对规模为基础,断定其拥有足够的、具有决定性的表决权以达到拥有权力的标准。
对于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这些证据包括:(1)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2)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3)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权。(4)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在具体的会计实务中,控制的质量判断依然更多地依赖于职业判断,对于同一股权关系的被投资方,不同的人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只有真正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才能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
三、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含三种可能性:一是企业。二是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三是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企业基于上述控制的判断,可判断为子公司。但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例如,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目前的主营活动为在A地块上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A地块的开发分两期进行,各期地块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分设两个独立子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但与各期开发相关的开发支出均由甲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进行支付,各期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也均由甲公司作为同一纳税主体进行统一申报和清算。各地块的相关经营决策互相独立,其经营损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本例中,虽然各项开发项目区分了两个账套进行独立核算管理,然而,这并不足以说明其中一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产、负债和权益均与其余各期的相隔离。各期开发支出和相应税负仍以甲公司作为单一主体进行支付就表明某期资产并非仅承担与该期资产相关的负债,这明显违背了单独主体的第一个特征――特定资产为特定负债的唯一支付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因此,本例中的各期开发项目并非可分割的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单独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与美国的可变利益实体相似。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使用的术语,指投资者对某一实体有绝对控股权,决策方面不需要依据大多数投票权。典型的结构化主体:部分投资基金、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等。结构化主体如果具备以下特征,也应作为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是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二是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三是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四是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这些特殊目的主体中,母公司为融资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的特殊目的主体较为常见。随着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被逐步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甚至投资主体发挥作用。从形式上看,母公司仅拥有合伙企业少量的持股比例,合伙企业也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似乎不应将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这就类似2001年安然破产事件的表外融资。但从实质上看,合伙企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满足母公司融资需求,该合伙企业的大部分风险由母公司承担,合伙协议中权益比例和权益份额在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条款中所起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加注重与该合伙制私募基金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报酬的享有和承担情况。因此,母公司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表外融资事项将减少并得到控制。
四、混合性投资业务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底下发的《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或“41号公告”)明确的: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技术的角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能适用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这个文件虽然是税局的税务处理文件,但与财务上的控制及表决权比例却有紧密联系。例如,甲公司是母公司,A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是信托计划设立的管理公司,丙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是乙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丙企业将资金作为投资投给A公司,同时甲公司也对A公司增资,投资后A公司的名义股东为甲公司和丙企业,名义上A公司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投资合同规定A公司按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丙企业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也不参与A公司收益分配。投资期满后,A公司偿还丙企业本金。
本例中,对于丙企业而言,名义上是投资,实质上却是债权;对于A公司来说,名义上是股本,实质上却是债务。从形式上看,A公司的股东有两个:甲公司和丙企业。但在甲公司合并A公司时,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丙企业的投资作为债务在合并报表上列报,甲公司对A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仍然是100%。
由上例可以看出,混合性投资业务不会影响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原始表决权比例,对于合并报表而言实际上是增加了债务――借款。
五、结论
财政部于2014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重点修改了控制的定义,强调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该权力决定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暂时性控制”的公司提供了合并思路。笔者认为,“暂时性控制”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机会业务,系通过短期收购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但并不是通过经营来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在短时间内出售股权来获利的被投资企业,不需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对控制的判断要求更高,是否会成为企业利用控制粉饰财务报表还有待考验。
(作者单位为云南城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 披露制度 差别财务报告
一、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的概念
差别财务报告是将企业按规模区分为大型和中小型,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报告,提出不同披露要求的做法。基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特殊性,应当对中小企业在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详略程度、报送对象、披露方式等方面做出有别于大型企业的规定,对中小企业采用内容更简略、重点更突出、侧重于纳税和经营管理的差别财务报告模式。正如葛家澍等(2002)指出,由于中小企业主要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和刚刚起步的高科技公司,它们对巨大的信息披露成本的负担能力是有限的,对市场竞争优势丧失的承受能力更是有限的。从现实情况来看,借鉴国外做法,实行有差别的财务报告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西方国家的做法
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差别财务报告工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致力于中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其目标是在全世界各国小企业范围内提供一个关于小企业会计标准的指南。目前,归纳起来共有三条可供选择的思路:是否审计;在编制财务报告和公开信息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豁免条款;考虑启用一套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和程序、手段和方法。北美和欧洲国家在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体系的建立上是不遗余力的。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有一个强有力并且独立的会计职业界来发展自己的道德、培训和技术规则,依照加拿大的《公司法》,公司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指南的要求编制。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人5人以下的合伙企业,不要求单独呈报年度报告,收入简单地在业主或合伙人所得税报告上注明即可;合伙人在5人以上的合伙企业,年度收益报告必须存档于加拿大税务局。1999年,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ACSB)成立的专门研究小组了题为"小企业财务报告"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小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通常在数量上较少,主要是银行、业主/经理、税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风险基金提供者。因此,绝大多数小企业财务报告相关者认为,小企业通常不是金融市场上的积极参与者,应采取措施减轻小企业的财务报告负担。2000年3月ACSB设立了差别报告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制定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2001年7月,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了《差别报告》,提出对加拿大会计准则六个领域中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予以豁免。2001年12月,ACSB批准了以此为基础的新会计准则,并于2002年2月了针对小企业的第1300号《会计准则:差别报告》。该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非公开企业可以在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选择使用一些特定的条款。满足条件的非公开企业也即小企业指除了公众企业、合作组织、养老金和金融机构等以外的企业。
三、国内的现状
在我国,为了进一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这充分说明我国对小企业会计管理问题的重视。事实上,小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而且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安排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由于中、小企业有着与大型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详细程度、报告对象、报告方式等均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也就是说应该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报告(Differential Reporting)。在国内建立差别报告规范体系,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和报告方面的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一套适合其自身特点的会计核算和报告系统,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加入WTO使我国的经济与国际经济融为一体,为给国外投资的中、小企业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我国需要在会计上与国际会计界保持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正处于建设阶段,加紧制定中、小企业会计规范的研究可以尽早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会计规范体系。
我国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时,遵循了以下原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范小企业的成功经验,与现行其他准则建立在同一概念框架基础上、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本着“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方便中小企业在不同准则体系的转换、满足中小企业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充分体现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原则,尽量减少职业判断,力求简便易行、通俗易懂。继承既有的改革成果,对于相同的交易事项尽量采用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规范各项日常经济业务。其特色主要包括:适度运用谨慎性原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适当考虑税法的要求,尽量实现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规定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避免小企业对时间性差异的调整;简化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绝大多数科目设置与《企业会计制度》框架保持了一致,取消了小企业一般不发生或发生频率较极低的交易、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对部分交易事项采用简便方法;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取了备选政策;允许小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而不做强制性的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虽然在差别报告实践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要建立完善的差别报告规范体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体系还是未能很好地解决财务信息的差异性需求问题。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实施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资,一般是指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借款除外);经营规模采用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四部委在2003年2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目前为止,在我国符合“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在数量上是相当可观的。对待这些企业,有没有必要进一步细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财务报告的服务对象主要有如下几种: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当局、税务部门等政府机构。但并非所有的中小企业其财务报告都有上述众多的服务对象。截至2004年12月,针对126家中小企业下列三个问题的调查数据结果显示见表1、表2及表3。
一般来讲,在中小企业尤其规模很小的微型企业,业主经理往往对企业的资产与收支情况了如指掌,不需要通过财务报告获得有关信息进行经营决策。另外,在许多小型企业,基本不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加之小企业的失败率较高,银行在贷款数量、利率上的优惠极其有限。这类的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源贫乏,并且绝大多数处于竞争激烈的行业,尤其是新设立的企业,尚处于生存和发展十分困难的幼年时期,更需要扶持、保护。
五、解决的措施
在中小企业群体中应当再实行差别财务报告,可以考虑把中小企业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指那些不公开发行证券或不必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但有贷款来源的中小企业;第二层次指那些资金主要靠自己筹划,不涉及贷款的微型企业。尽量降低微型企业会计核算与报告成本,对保护和扶持其发展意义重大。再实行差别财务报告,有助于减少会计核算的障碍,提高财务报告的可操作性,通过提供侧重于经营管理的会计信息,可调动其规范小企业的会计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财务报告质量的改善,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决策有用与信号发送等作用。
首先,对于有贷款来源的中小企业,由于其不公开向社会筹资,也不牵涉公众利益,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内部自筹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因为其会计信息主要是内部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他们对信息的需求不同于投资者,因此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应该充分考虑管理部门对信息的需求。对于该层次的主体,由于企业内部管理者和银行是会计信息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对于管理者来说,企业的现金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的资金回收情况,以判断企业正常的经营状况是否缺乏资金支持;而对于银行来说,现金信息也是帮助银行进行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的重要工具。因此,设计会计模式时应该注重强调该类别报告主体对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对于无贷款来源的微型企业,该层次的报告主体规模较小,既不对外公开筹资,不牵涉公众利益,也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完全靠自身积累来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另外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活动不复杂,加上业主直接参与经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很了解,对会计信息非常清楚,因此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针对该类报告主体可以选用有差别于有贷款来源的中小企业报告模式。
其次,该类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不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其会计信息主要使用对象是国家税务部门,同时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目的和原则上存在不同,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处理业务并不一定要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如果对经济业务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然存在大量的调整事项。因此,对于微型企业,由于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的使用对象都是税务部门。如果遵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了一套会计报表,在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大量调整之后再编制一套纳税申报表,无疑使得有一套报表是多余的,增加了报告主体的报告成本。因此,为了避免重复工作,降低报告成本,该类差别报告主体在进行会计标准设计时应该与税法要求一致。出具的报表也可以采用将纳税申报表与简要利润表进行合并,只出具一套报表。对于该层次的报告主体,由于管理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不必要求披露现金流量信息。
再次,由于多数微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使得其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基本上不存在,微型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税务部门的征税需要,而税务部门本身作为查税、征税部门,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审计对于税务部门并没有影响,审计不能满足税务部门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的要求。故而认为,微型企业的财务报告可免于审计,实行一刀切、强制审计的做法势必浪费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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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胜、何蓉: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制度考察与借鉴[J].财会月刊(A会计),2003(10).
[3] 田丰:论企业财务报告的改进[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
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
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