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顺德古祠堂;民间历史建筑;文物保护法规;“缓冲阶段”

Abstract:The Guangdong Shunde many local history constructions have some cultural relic value, because the present relevant law deficiently is clear about, in detail, effective showing to it, so that creates this area in the protection,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use non-rests on.Profits from the Hong Kong and Taiwan area the procedure, proposed “the cushion stage” conception.

Key words:Shunde ancient ancestral temple;Folk historical construction;Cultural relics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Cushion stage”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69(4)

许多民间历史建筑具有某种文物价值,但现行有关保护法律对其缺乏明确、详细、有效的法规条款指导。广东顺德市发挥自身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民间群众组织团体,推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让境内众多民间古祠堂历史建筑得到合理的传承与发展(图1),值得赞许。

在我国其他许多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问题,然而对当今的顺德—— 一个珠三角的发达县市来说,这种情况并不突出。问题是现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层次多样、概念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伤了社会组织与个人保护历史建筑遗存的积极性。可有论者不承认这样的现状[1],致使民间大量的祠堂、庙宇、民居、古桥、古村等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有一个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们虽然不是“文物”,却是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条条血缘织成的人文纽带,世世代代将百姓大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非文物的历史遗物饱经历代沧桑磨难得以存留至今,虽然或残或损,却仍具有难能可贵的文物价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贵的“紫禁城”。可现在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时时刻刻都在挤兑它们的存在空间,毁灭它们的生命价值。

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我们能否寻找到更合适的办法,有效地保护它们吗?

1 顺德乡村古祠堂的现状

广东顺德乡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价值。经实地勘察发现,乐从、伦教、杏坛、均安、北滘等多个村镇,古祠堂、古庙宇、古石桥、古民居、旧街巷、水乡河涌等等历史建筑和名胜景观众多,岭南特色鲜明,惹人喜爱(图2)。但它们残破不堪,令人堪忧。村民们一方面出于对岭南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希望把残旧的老祠堂修缮一下,便于开展祭祖、休闲、娱乐、议事、集会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以满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对此,我们有责任尊重群众的思想感情,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类乡村建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保护和技术规定。如果不属于挂牌文物,则很容易被“开发”掉或被随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实村民们并不满足祠堂仅仅作为一个普通建筑物,他们最关注的是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希望能为古祠堂争取点资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顺德经济突飞猛进,老百姓口袋里不差钱。他们的修缮行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原有建筑不会被随意地强行拆掉。

岭南地区早有“顺德祠堂南海庙”的美誉。据了解,顺德现存的旧祠堂660多处①,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足40处。民间对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满意。一方面,即便是这不足40处的祠堂都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真正由政府资助修缮并监管的也不足10处,还有30处得不到修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祠堂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更难以受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残损状况极其严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们自主筹资维修,但因传统工匠断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修缮,虽然焕然一新,却失去了历史的信息和记忆的文脉。更为令人担忧者,一些地方从事新农村建设,古祠堂随时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图3)。

目前所暴露的问题是,百姓虽自行筹资修缮古祠堂,但现有的文物法规,对非文物的历史建筑缺乏相应的细则与技术指引,且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对此也不负责,使得一切处于无序的状态。

2 法规概念理解狭窄 文物古迹覆盖不全

2.1 对现有法规概念不应选择性地理解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部专业性技术文件,即《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准则》)。它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于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举行的中国ICOMOS大会上获得通过。《准则》所定义的文物古迹类型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2]。

参照上述表述,我们对现存于顺德区乡间大量的古祠堂作宽泛的界定,发现它们都具有明确的生存地点、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科学、艺术、生产、生活的状态与成果。因此,它们都一定程度地够得上文物古迹的资格,符合文物的形态。

2.2 从文物认定程序看现有法规的狭隘性

《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在这六个步骤中,前三步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资格的认定步骤,后三步为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过程和时间,包括实地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信息搜集、归纳考证、价值分析评估、个体价值意义比较、同类型个体中甄选、论证、初步拟定及资料报审、专家核定、政府公示与最终公布等等。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仍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试行)执行。然而这些工作很难落实到众多古祠堂身上(图4),显然有失公平。

2.3 从历史建筑的现状看现有法规的短视性

在文物保护以及建筑学领域中,应重视历史建筑的概念。历史建筑一般都具有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已核定并公布的建筑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均首先属于历史建筑,源于其突出的价值意义和独特性,进而被核定为文物,而其他众多历史建筑,则只能依旧为历史建筑。实际中往往是选定文物数量少,不予保护的历史建筑数量多。(图5)

现阶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采取完整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保护更多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古村落、历史城镇和历史名城。短视,会造成民族的遗恨。现存于顺德区的数百座古老祠堂,由于未核定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只能以历史建筑称之。有些不是文物而胜于文物的建筑处于两可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不损失。这不能不说是法规的空白,这种空白会造成执法的无奈。

3 港台地区的相关法规

国际上及港台地区历史建筑保护法则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立法,能做到尽量多的保护好历史(文物)建筑。

1.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发表《威尼斯》(又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 》)对“历史文物建筑”的定义就很宽泛,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有文化意义的一般历史遗迹。

2.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中,将“古物”与“古迹”分为了两个概念。“古物”②(antiquity) 指:(a)古代遗物;(b)1800年前人为建立、辟设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等的遗迹或遗存,而不论是否已于1799年后予以修改、增补或修复;“古迹”③(monument) 指:宣布为古迹、历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对于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古物和古迹,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还增加了两个新的概念,即“假定古物”、“暂定古迹”。“假定古物”③(supposed antiquity): 指可合理假定为古物或内有古物的物体或地点。“暂定古迹”④(proposed monument)指根据第2A条宣布为暂定古迹、暂定历史建筑物,或暂定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3. 台湾《古迹保护条例》对古迹做出的定义有利于保存各种建筑物体,共达十数项之多⑤。

“古物”(antiquity)、“古迹”(monument)类似于我们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假定古物”(supposed antiquity)、“暂定古迹”(proposed monument):类似我国待保护鉴定的历史建筑。它们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官方成分,即必须获得专业认定和官方宣布。在此之前,泛指现实中大量的历史建筑,须增加待定甄别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成分与拆毁缓冲阶段,以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失之不再。

对于增加缓冲阶段法律保护下的假定和暂定身份,最关键的在于借助于法律法规。对于等待认定和宣布为古物、古迹的古代遗留物,首先实施有效保护,待核查与鉴定后,再做出相应的是与否的认定与宣布。相比于我们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的就是这一重要的缓冲阶段,以及缓冲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至使对于我们身边大量的历史建筑,判定其保留或者拆除时,政府和民众时常陷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据此,回归到顺德民间旧祠堂,倘若我们有了这个缓冲阶段以及相应的政策,一方面迅速开展文物认定研究,一方面,对于年久失修,濒临塌陷的古老建筑,可以先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抢修加固或修缮,以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加以必要的庇护,这对积极妥善地保护好传统文化遗产,则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作用。

注释:

① 引自凌涛编著的《顺德祠堂文化初探》。

②③④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第2条。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动文物法律保护[J].中国文物报·保护科学周刊,2011,(12).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分级管理;应用;意义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209-01

现阶段,档案管理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传统的档案管理里理念和管理方式已经不实用现代的档案管理工作,甚至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造成了阻碍,因此需要进行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改进和创新,形成符合现代档案管理工作需求的档案管理模式,促进档案管理水平的上升。由于档案分级管理模式具有很多的优势,因此被广泛应用在现代的档案管理中,实践证明,该种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作用,极大的促进我国档案管理的质量。

一、档案管理与档案分级管理的概述

档案管理也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档案分级管理是指在企业内由不同部门对各自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优点是分工明确,不足之处是对企业档案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对跨类别或新型档案的管理往往会出现管理上的空白或交叉,同时也不利于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二、分级管理制度对对档案管理的重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对档案要实行分级管理。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这是分级管理制度首次写入档案行政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为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在档案法律法规中上升了一个新的层次、新的高度,也说明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保护和管理档案具有重大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档案不仅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还具有珍贵的文物保护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地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于档案必须进行区分,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具有文物属性的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3、档案的不可复制性要求对档案必须进行分级管理。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档案资源极为丰富。但是档案的保护却存在着各方面条件相对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珍贵档案面临损毁、破坏甚至丢失的境地。因此,只有把分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构建档案分级保护体系,才能把珍贵档案与普通历史档案加以区分,更加合理地保护我们宝贵的资源。

4、档案的分级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必依,预防档案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之后,档案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轨道,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远没有落实依法治档。这是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子的法律追究不严格、惩罚力度不够造成的。同时,这样的处罚也不能有效遏制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被损毁、被盗卖案件的发生,说明要使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落实,必须实行严格的档案分级管理制度。

三、档案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实现

1、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要做到一致

现阶段,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对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证。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档案分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与相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相关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与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各个不同的档案法律法规之间也需要保持一致,并且需要在相同指导思想上保持一致,有助于彼此之间大矛盾的避免。还有就是档案管理过去和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保持一致,使法律法规自身具有的长效性特点得以充分的发挥,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有利于档案分级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2、档案分级管理技术要先进和科学

在对档案资源实现分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由于现代的档案管理的内容不紧仅仅局限于纸质档案,因此档案管理的理念和方式也应该发生相应的转变,广泛的应用现代化技术在管理档案的过程中,有效的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在进行档案的分级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档案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而档案的分级管理技术的选择也需要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并在管理过程中爱遵循一定的操作那顺序,从而充分发挥先进科学管理技术的积极作用,提高档案分级管理的水平出,有利于促进档案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通过先进和科学的档案管理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了档案资源的检索和使用,同时档案资源之间的相关性也得到的了密切,从而促进档案事业的蓬勃发展。

3、提升档案分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开展档案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为了有效的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开展有关的培训活动,增加管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提升管理人员的操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档案分级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档案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有助于档案资源作用的积极发挥。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档案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考核,从而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了全面的检测,淘汰工作效率低下的工作人员,有利于档案分级管理人员的优化,从而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工作的水平。还需要看加强专业素质较强的人才的引进,发挥其的价值,并且对其他的工作能力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激发作用,从而有效的提高档案分级管理全部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其内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在当前有限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下,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档案成为档案管理和研究部门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档案的保护办法中分级管理无疑是较为有效和现实的途径之一,因此需要得到充分的利用,使其具有的价值得打到有效的发挥,从而促进我国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刘为军.浅谈管理沟通的作用及途径[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07(05).

[2] 马.历史档案分级保护体系构建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7(03).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   、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16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县城;城市规划;管理

1. 目前县级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规划执法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机关有对城市规划建设审批监督、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及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的权利。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执法部门除公安机关外没有对人的强制执行权,造成了执法主体管理的职能被弱化,监督力度不足,对违法建设行为难以有效制止,影响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此外,尽管有一些县级城市解决了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统一的问题,但是对于规划建设中各项资源的投入却十分有限,使得城市规划执法明显滞后于城市规划的发展。

1.2城市规划管理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

当前城市规划部门既是规划编制与审批单位,又是规划决策与执行机构,致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对于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划分不清楚使得政府和规划之间缺乏充分的交流。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居民对政府城市规划政策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使得规划部门和居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增加了规划管理工作的复杂性。此外,部分城市在城市规划编制时不能和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的需求相适应,导致在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后难以利用现有资源及时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难以形成全面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1.3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古代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存的文物古迹众多。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县级城市政府及规划部门不能充分意识到文物古迹的文化和艺术价值,缺乏对文物古迹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修缮,盲目的追求城市现代化的进程,甚至有的城市对一些文物古迹进行拆除,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在城市发展和文物古迹保护方面,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应该进行合理的规划,避免城市的发展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1.4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问题

土地规划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管理总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城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普遍超前于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由于分属不用的部门,造成了再实际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其次,部分城市在规划中对土地利用规划不合理,城市商业区不断占用公共区空间,使得城市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区面积逐渐缩小,城市商业区人流和交通过分密集;最后,城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包括废气及污水的大量排放,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质量。

2.县级城市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

为了科学指导和规划全县经济、社会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采取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加强城市规划指导、规范审批、强化监督实施、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对县城重大的规划建设事项统一进行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县级政府重大规划的决策性机构,在人员组成上应由县城主要领导班子、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大中型企业代表以及部分市民组成。在规划委员会下应设办公室 ,作为常设办事机构,与规划部门合署办公 ,处理规划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事务、行使执行、协调 、组织、监督的职能。通过建立督办制度,及时将例会确定的事项,性质,进行责任分解 , 明确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督办,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委员会报告。

2.2 推动城市规划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目前我国指导城市规划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它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环境和历史文物古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在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及与其密切联系的环境权、公共安全和卫生方面都有着很大的立法空间。同时,对于乡、镇及村庄的规划也应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结合乡镇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实际,加强乡镇规划管理。

2.3 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为了给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及规划实施的各个层面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重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健全完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以能够有效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活动,为城市的科学合理规划提供一个有效的依据。

2.4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市民参与的程度还较低,仅处于告知性参与。城市规划不仅是规划者或者政府部门的政务,公众作为城市的主人,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同时公众也有智慧和能力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出言献策,政府应该加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和热情,在城市重大规划决策时可以采取利用规划展览的方式,广泛征求咨询公众的意见,并听取和采纳其中合理性建设性的意见。

2.5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执法监督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合理科学的规划,对于既定的规划政策规划执法部门应该切实执行,在规划审批过程及行使权利时应加强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发生。发挥各部门及部门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热情,积极维护城市形象,推动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结论

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关系到规划、建设、管理每个环节,规划是指导,建设是手段,管理则是保障。为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准确定位,科学规划,推进城市开发发展,为市民营造一个舒适宜居的生态家园。

参考文献:

[1]何青.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四川建材,2010,(1).

[2]肖国庆.对县城建设与管理的思考.理论研究,2010,08.

[3]杨富堂.县城的城市化意义及发展思路[J].许昌学院学报.2007,(6).

[4]石运峰,蒋济同.关于城市规划执法工作部分难点问题的对策与研究[J].城建档案,2008,(3).

[5]陈湛.浅谈如何做好城市规划的科学管理[J].市政建设,2005.

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切实做好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是人类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工作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在文物部门办理基建用地范围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续。文物部门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考古发掘。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否则,文物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私自开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要按照《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两利”方针,努力开创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两利”“双赢”的新局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钻探、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县(区)文化部门颁发《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时,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本建设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文物保护的具体办法

(一)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一是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二是古建筑所在村与乡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四是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五是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六是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七是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八是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