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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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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 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紧围绕水利工作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治国、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实现从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一)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主要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全面掌握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提高法治理论水平。

(三)行政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保密法》等。

(四)水利行业法律法规。

1.水资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水土保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防汛与河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与管理。《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围绕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展开学习,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学习。

(五)浦口区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领导讲话等。

1、在做好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2、抓住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和公务员法颁布日(4月27日)等时机开展以公务员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进一步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3、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解析相关水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4、结合形势要求,适时安排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其它相关法律知识。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党组(中心组)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少于1次;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学习不少于1次;支队每年组织开展1-2次全市水利系统执法人员水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局党组成员、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全市水(渔)行政执法人员、全体水利干部职工。

为提高水利系统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结合各自的分工和实际,采用书籍并运用网络,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和讨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公务员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二)按照工作特点,突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法制办和市水利局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把法制教育纳入今年的工作计划之中。认真组织参加市法建办牵头组织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

(三)各级公务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分工,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做到学法有教材、学习有笔记、学法有联系、学习有体会,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四)要坚持公务员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切实做到在“学”上下功夫,在“用”上见成效,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着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水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接受执法资格年审。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管理主体。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水利局是我市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作用,防汛二、三道堤,由市水务局负责统一管理。

(二)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二道堤管理范围为:堤顶、坡面和迎水坡坡脚外10米,背水坡坡脚外5米,包括林木以及涵闸、渠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此范围土地性质为水工用地,属国家所有。

二、规范土方出让程序

(一)前置条件。

1.有关部门或个人向水务部门提出二、三道堤土方处理申请后,由水务局负责进行论证(建立论证资料档案制度),确保土方处理不影响防洪。

2.土方处理涉及到国有堤上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由水务局向农委提出采伐申请,农委按规定办理相关采伐许可。林木出售金统一上缴市财政。

(二)处理程序。

土方处理采取公开拍买形式,土方出售金统一上缴市财政。

1.公示。水务局对拟处理的二、三道堤土方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地点、长度、宽度、深度、土方数等。

2.竞价。水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公开竞价,如只有一个单位参与竞价,由水务局集体讨论决定。

3.签约。买卖双方签订出让(出售)协议,明确土方体积、土方单价、取土深度、地面平整、矛盾处理、施工保证金等问题,取土深度不得低于周边地面。

4.验收。水务局牵头按协议内容对取土工程进行验收,施工不合格者由水务局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到位。

(三)后续工作。

取土工程完成后,该地块土地性质不变,仍为国有水工用地,水务局不得擅自出让(出租)该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水务局必须负责在该地块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由此形成的林木资源属国家所有。

三、加强堤防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堤防属于国有资产,市水务局要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管理,对已经出让(出租)的二、三道堤的水工用地,协议到期后及时收回,不得再行出让(出租),全部进行绿化造林(土地性质不变、林木资源属国家所有)。如确需再行出让(出租),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严格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防汛二、三道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垦种、兴建建筑物等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在这美好的金秋季节,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在无锡市隆重召开。在此,我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水利事业的水利部领导和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地处长江三角洲地区,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5年gdp超过1.8万亿元,今年将达到2万亿元。*以占全国1%的国土面积、3.8%的耕地面积、5.7%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的gdp,经济社会呈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态势。

“为政之要,其枢在水”。我省滨江临海,位于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1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承泄上中游*万平方公里面积的客水。境内河湖密布,水面率达17%。水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十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在大力推进“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展战略中,始终把水利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大水利建设力度,加强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按照人水和谐的要求,积极调整治水思路,努力做到“三个坚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资源水利的治水理念,结合*水利发展的实际,积极调整新时期治水思路。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治水的同时,注重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水问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水利工作切入点,切实解决好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证和水环境保护问题。三是坚持遵循两个规律,实现又快又好发展。遵循水的自然规律,进行统筹综合治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水利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增强水利事业发展活力。

按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现代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三个统筹”。“十五”以来,我省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工作,加大水利建设力度,着重建设完善四大体系,即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供给保障体系、水环境保护体系和水利发展服务体系。一是统筹安排防洪工程和水资源、水环境工程建设,在加快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大水资源、水环境工程建设力度,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抗旱供水以及水环境保护能力。二是统筹安排流域治理和区域治理,在加大流域性工程治理的同时,加大区域性工程治理力度,使区域性与流域性工程建设同步推进。三是统筹安排城市水利建设和农村水利建设,在加大城市水利建设的同时,加大以农村河道疏浚为重点的农村水利建设力度,提高城乡水利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十五”期间,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总投入达到*亿元,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按照建设优质工程的要求,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努力突出“三个强化”。我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水利投资效益。一是强化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五项制度”,加强项目法人组建和管理,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积极推行招标制,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制,切实履行合同管理制,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确保水利工程顺利实施。二是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不断完善“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三是强化建设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财经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查处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大审计力度,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实行纪检监察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按照“建管并重”的要求,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努力抓好“三个重点”。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我们在加强水利建设的同时,牢固树立建管并重的思想,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工作。一是以改革体制机制为重点,增强水管单位发展活力。深入开展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开展分类定性、定岗定编、落实资金、竞争上岗、管养分离等各项改革工作,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同时,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推行水利工程招标委托管理,在落实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管理单位实行委托管理,提高管理效益。二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按照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湖泊管理条例》、《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在加强水利枢纽工程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河道湖泊、水域、岸线及管理范围内的资源管理,提高水利管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三是以创建国家级、省级管理单位为重点,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管理单位创建活动,有计划地开展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目前,全省共有3家水管单位获得了国家一级管理单位称号,2家水管单位获得国家二级管理单位称号。到今年年底,全省将有20个水管单位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这次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会议在*召开,是对我省水利工作的鞭策和鼓舞。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特别是矫部长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调整治水思路,坚持建管并重,全面提高水利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和谐*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水利施工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1、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要求,在水利施工管理中,企业必须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且下设各个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虽然总体来说,企业的安全管理计划较为健全,但当前的企业规模相比,还不能做到有效的适应。目前国务院已经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对整个国家安全生产的监督及管理工作,另外各个地方的建筑工程主管单位也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但对于水利行业来说,至今仍旧没有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水工工程施工的全面、系统化管理。目前甚至存在一些水利施工企业仍旧存在未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的现象,仅通过一些部门领导联合来形成安全管理小组,从表面来看,能够实施安全管理,但从实际来说,并不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专门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少之又少,很难满足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甚至很多水利工程企业在人员安排上仅设置一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另外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常常远离城市地带,这种野外作业及跨度较大的工程在实施时,存在很大的安全监督管理难度,因此要求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配置不足的话,就会造成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出现很多安全管理记录与资料仅仅是应付相关单位的检查。在一些水利施工现场,甚至来最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都为未能进行宣传与教育,从而造成操作人员违章问题不断出现,给现场安全施工问题造成很大的隐患,同时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安全技术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

目前水利施工企业的生产规模与安全管理水平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没有形成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另外随着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化的增多,使得施工项目部成为实际上的经济主体,项目经理拥有人力、财力、物力分配等各方面的权利。这造成了一些项目经理由于受到自己素质及安全意识的限制,从而造成施工项目在投入安全技术经费时,更够少投入,就尽量减少投入,一些技术经费的投入仅仅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而并没有在安全设施建设与安全技术方面有所投入。这些企业将原本的安全技术投入经费转化成了生产利润,造成安全设施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从而存在严重的故事隐患问题。

4、安全检测仪器与设置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目前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使得水利施工所使用的设备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这就造成原有的很多安全检测仪器及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在施工现场检测的要求。在对施工现场漏电保护设备、安全装置及机械起重设备进行安全验收时,并不是仅仅依靠观察就能通过检测的,而是需要采用相关设备与仪器来实施检测,并对检测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做到对其安全性能的有效判定。另外像在坑道、井道施工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不是人们仅靠鼻子就能感觉出来,而是需要用相关仪器来实施检测。一般来说,这些检测对设备的要求都很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水利施工企业都存在安全检测设备配置不足或是配置设备落后的问题发生,从而得到到既定的预防效果。

5、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缺失

目前,水利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严重不足,具体的安全技术规程仅SD267-88《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一项。这项规程虽然涉及到的内容及范围较广,但是没有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来提高支持,因此在施工时难以操作。水利工程施工中所编制的技术措施,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这些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在很多有毒有害、施工用电及爆破等项目施工中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在对安全施工组织与设计时,很多单位也仅仅是凭着经验来进行施工,而没有将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当中施工项目进行的主要依据。

二、水利施工中常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1、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

水利工程施工相对其它工程来说较为特殊,其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在施工时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来说,应该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水利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发挥其在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方案的制度与实施

对于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来说,应该尽快的制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方案,最好能采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委派制的做法,各水利施工企业也应按水利工程施工的类别及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应实际委派制,在企业的聘任文件中,从而实现对专职安全员施工检查与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另外还需要通过对安全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做到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保证每一个项目施工之前都能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从而做到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的有效提升,使得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都能够养成遵循制度的自觉性,使全体职工在安全意识上真正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观念转变。

3、安全技术投入经费制度的构建

水利施工管理部门需要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的基础上,做好对安全技术经费的投入、审批、使用制度的有效构建,另外还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来加以实施,对于水利施工安全施工及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应从工程款中进行支出,并要求专款专用,避免违法乱用的现象出现。

4、安全检测设备与仪器的配备与更换

水利施工中的安全员在工作开展时,应需要专门的检查设备与仪器来开展工作,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方面对其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在用电方面对其配备漏电保护器检测仪、摇表、兆欧表等检查工具,并对损坏及落后的仪器,需要做到及时的更换。

5、安全技术与标准的有效制定

对于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来说,应该及时做好对水利施工中施工用电、爆破、起重机械、有毒有害等方面技术标准及规范的颁布工作,做到对水利建设各方主体的有效约束,并在以人为本、安全建设的基础上,让水利施工主体单位能够有章可循、规范施工。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有针对性的编制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设计中不仅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计算、验算,还要附具相应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大样的详图,从技术上保证水利施工的安全。

总结:

水利施工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其安全管理更是施工管理的关键所在。由于水利工程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及水利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缺失性,造成水利施工安全管理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问题亟待解决。面对这些安全问题,需要我们在了解、分析的基础上,找到问题存在的本源所在,从而有针对性的做到对问题的有效解决,从而保证水利施工能够安全进行,促进水利施工管理效果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李建鹏.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研究[J]. 科技促进发展.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