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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一、监督理论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
监督经济学是监督理论最新的发展成果,其将监督视作一种由供求关系进行分配的商品。监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社会上有着监督的供需关系,监督才得以存在。那些想方设法当选的政治家是监督商品的供应者,他们用以换取资源与选票,而监督的需求者是那些能够利用监督从政治家那里得到利益的相关者集团,他们为了得到一定的政治庇护而承担相应的政治成本。这对于政治家和利益集团来说,无非是双赢的,政治家可以借助利益集团的力量当选,而监督者可以凭借政治联系获得捐赠和补贴。政治决策与市场决策是显著不同的,因为政治决策是强制执行、只能进行一次并且是间断的,并且同一时间有很多企业与行业为了实现自己特定的目标而寻求政治庇护。所以,监督已经不是一种纯经济的现象了。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也是机构自身和相关利益者双方的需求,财产的提供人和受益人为了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而需要了解机构的财务状况,非营利组织需要监督从而继续获得资源,而监督人也可以通过监督了解组织的财务状况,以提供下一次的资源。
在经济学中,监督作为一种产成品,成本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也是监督的目标。在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的成本利益问题上,我国学者已经展开了研究。一方面政府的监督是存在成本的。学者侯江红认为政府监督成本包含直接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是指政府内部机构的直接监管支出,间接成本是监管执行过程中耗费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财务监管也能带来良好的效益,特别表现公益性效益上。财务监督可以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对外形象,可以防范腐败,在保证非营利组织管理质量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因此,财务监管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具体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非营利组织要重视和支持政府的财务监督,同时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会都要积极参与到监督中,相互合作,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化。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的现实考量
(一)从“红会”事件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工作,同时也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但是,“红会”的宗旨从2011年6月开始受到了极大地质疑,原因是微博炫富的“郭美美事件”。2011年6月21日,一名叫“郭美美baby”的新浪微博网友受到了关注,这个二十岁女孩自称“开玛莎拉蒂,住大别墅”,微博上面显示的认证身份竟然是“中国红十字会总经理”。这位女孩的真实身份众说纷纭,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同时,也造成了网民和人民对红十字会的不信任。数据显示,自从郭美美事件发生后,7月份全国的社会捐款数为5亿元,与上年相比环比下降50%,红会接收的捐赠锐减。
事实上,在“红会事件”中,隐藏着巨大的诚信危机,而如何提升约束性的监督力量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诚信度得到提高,从而使财务违规行为减少发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红会”的财务监督主要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关于财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还不够完善。非营利机构只有进行透明化经营,通过财务信息公开,才能保证监督的进行。第二,独立外部审计监督的缺乏。在“郭美美事件”之前,红会没有独立的外部审计监督,难以保障其财务的可靠性。第三,日常性财务监督的缺乏。只有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对组织章程进行制定,才能衡量公益目标的实施程度。总体而言,财务腐败是慈善机构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时候的败笔,解决非营利机构的“困境”,只有通过构建严密的监督机制。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红会”这个典型个案表明,在我国,非营利机构的财务监督是一个必要而且长期的任务,在总结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其财务监督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国家层面:财务监督力度不够。由于国家拥有独特的强制力,其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监督者之一,是不可替代的。因为政府部门职责的不明确分工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国家的财务监督效率非常低下。虽然财政、审计、税务等各个部门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职责分工和法律权限不明晰,导致了财务监督成本非常大,但财务监督效果不理想。在不改变这种格局的情况下,就算加大监督的力度,也是事倍功半的。(2)社会层面:财务监督驱动力量薄弱。因为财务资源的产权公益化性质和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与外部性,社会监督的主体无法监督非营利性组织。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新闻媒介、社会公众和有关社会组织对非盈利组织的监督显得十分薄弱。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制度规定。第二,非营利组织中的财务资源,是归全社会所有,但是,全民所有也是产权的一种不完全所有,由于存在多重监督主体,许多监督主体就没有强烈的主动监督的意愿和意识。(3)内部层面:内部财务监督失效。“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也存在在非营利组织里。一方面,由于非营利组织中,存在着监督不够严密、信息较不对称、利益驱动的现象,人在追逐个人利益时,损害了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掌握组织的信息方面,内部人比外部人更有优势。非营利性组织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然而结构、人员随着机构的发展壮大而向着官僚化发展,让其变成了为组织甚至个人谋利而争取资金。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监督的社会机制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社会保障机制 保证社会监督的最重要的问题是保障社会监督主体的实际监督权,从而使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监督,监督的职能也不可能实现。保障社会监督主体的权利的因素有以下三个: (1)完善的制度是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只有用正式的制度规定监督主体的权利才能够保证社会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而在我国的情况中,可以颁布相应的法律来建立保障监督权力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可以规定公民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翻阅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运营等各种信息;同时,对于未进行登记或未被批准的非营利组织,公民和社会监督主体有权检举;国家应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披露其信息,从而保证社会监督主体监督的信息需求。(2)社会监督需要双方拥有对称的信息。除了制度的保障,相应的信息需求也是必须的。而其具体途径主要有:通过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取得相关的资料;翻阅非营利组织印发的书面报告;通过信息化的网络渠道披露相关财务和经营信息。网络具有容量大、受众广、时效强的特征,可以较好解决监督者不方便获得非营利组织信息的困难。(3)社会监督需要较好的组织保障。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如果监督仅仅靠每个个体,那么监督会耗费较大的成本,同时,效率非常低下,便不能达到监督应有的效果。在我国,国家可以将全力赋予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作为社会监督个体的代表,成立专项资金支付审计费用,从而对非营利机构进行监督,获得监督效果。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社会监督实施机制 一是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由于我国未形成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的具体、可行、明确的制度,民政部门每年只会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审查。但调查研究却表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中,有一部分根本就没有做年度财务报告的意愿,自愿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就更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尽快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强制的审计制度,规定组织必须每年至少要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一次审计,从而使非营利组织自己不断强化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的意识。二是建立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监督。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监督主体除了审计师外,还需要社会公众、捐赠者、媒体以及同行业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一同对其进行监督。对于金融机构监督来说,对大多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只有粗浅的了解,这就加大贷款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金融机构需要积极主动地去了解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组织运营情况,以及其内部的财务情况。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需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应的信息。捐赠者的监督非常重要,捐赠者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其资源和财产,通过非营利组织实现捐赠者进行社会活动的目的,捐赠者追求的是资金的有效利用。随着非营利组织发展日益加快,其往往对同行关注密切,非营利组织相互的监督既能有效减少监督的成本,又能弥补政府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的不足。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政府监督机制
(一)完善非营利组织登记与监督法规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与政府规定来行使对非盈利组织的监督权。直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后期才开始建立对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仍然不健全。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法律法规的漏洞较多。许多非营利机构还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对于募捐的政策、财务披露的制度、监督与评估的政策规定、违反财务规定的处罚等方面规定都没有进行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二,笼统的法规规定的操作性与针对性不强。完善与构建非营利组织规定的目的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等级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规定门槛较高,需要组织都没有进行有效登记,其纳入监管范围就更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形下,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必须依靠对其基本信息的了解,相关部门应该相应降低门槛,对于没有登记入案的非营利组织也应该给予备案。
(二)建立对非营利组织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监督的前提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为了使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要求强制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应该颁布。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会计规定也相继出台,这些规定能一定程度上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规范。但是,从其执行的状况来看,非营利组织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着明显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需要借助财务信息进行,而对其的监督更加需要相关信息的披露。Robert M.Busluna的研究表明,财务信息与其他的监督机制相比有显著差异,并指出会计系统在管理补偿计划的运行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Robert表示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详细性影响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和利用的合理性,会计监督的首要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为了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国家必须利用强制力颁布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财务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并不是瞬间能够完成的,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构建。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明确以下问题:第一,必须确认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中,哪一些是必须公开财务信息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制度,适当降低门槛,尽量让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进行备案。第二,制度要规定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有哪些,什么时候披露,多久披露一次。非营利组织应该至少一年披露一次财务信息、基本信息、机构基本业务介绍以及人员构成、接收的捐赠情况、三张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监事意见等等。第三,如何让外部监督者掌握与组织有关的所有信息。而在我国,披露财务信息的方式包括书面的披露方式和网络的披露方式。第四,应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组织予以处罚。我国对违规的处罚包括行政性警告、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在财务社会监督机制中,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制度、信息和组织保障,在注册会计师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下,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而在财务政府监督机制中,非营利机构应该完善登记和监督法规的同时,建立披露财务信息强制性的监督制度。只有在社会和政府财务监督机制同时作用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才能更加有效、合法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