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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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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的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饮用水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饮水安全领导机构。各镇(场)要加强领导,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切实做好饮用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规范自来水厂经营主体。各镇(场)要对原自来水厂经营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各镇(场)的自来水厂必须要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进行经营,不得由无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出让经营权时,必须依照《**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三、确保自来水质量达标。各镇(场)要尽快对镇自来水厂进行整治,重点是督促其申办《卫生许可证》、落实和完善制水设施设备和卫生管理制度。凡新建和改建的自来水工程项目均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要有卫生部门参与。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全市自来水企业供水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按规范做好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加强对出厂水和末稍水的卫生监督检测,对无证经营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依法处理。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县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落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措施,着力解决县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源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解决目前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重大问题,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市县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近期(2010-2015年):落实和完善冯家山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性标志建设、隔离和整治工程,治理存在的水环境安全隐患,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及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饮用水源地污染应急监测能力和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启动饮用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工程建设。

远期(2016-2020):落实沈家庄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规范性标志建设、隔离和整治工程。落实水源地点源治理工程和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启动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治理工程,提高水源地水质保障和水源涵养能力。建设科学、规范的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和方法体系,提高水源地污染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保障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1、水源地环境监管机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建立或指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机构,建立完善水源地环境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并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制度的有效执行。建设和运行费纳入地方行政事业费支出。

2、水源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协助市一级完成GIS(地理信息系统)系统的市级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分平台、17个水源地信息数字化任务。

3、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争取投资新建县级环境监测站,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

(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1、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预警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冯家山水库)。计划建成3套水质自动监测浮标站、1套水源地取水口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总体要求: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主要包括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指标,监控水源地上游来水水质及取水口水质。)。取水口视频监控(监控取水口实际情况)。

2、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及监测能力建设工程。为提高水源地应急监测能力,购置水质常规项目、重金属及生物毒性快速、定性和定量监测设备和应急监测车辆,组织1次水源地应急事故处置及监测演练。

3、饮用水应急替(或备用)水源地建设工程。筹措经费勘察、设计新的备用水源,确保应急和发展需要。

(三)、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工程。

1、冯家山水库水源地生物、物理隔离工程,标识工程。生物或物理隔离,确保一级保护区封闭,穿越保护区公路隔离防护,水源地标识、警示设施等。

2、县沈家庄水厂水源地生物、物理隔离工程,标识工程。水源地标识、警示设施等。

(四)、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冯家山水库水源地整治工程,主要工程为清拆项目3个,关闭排污口1个。

(五)、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1、冯家山水库水源地点源整治项目数4个,关闭排污口数量6个。

2、县沈家庄水厂水源地点源整治项目数1个,关闭排污口数量3个。

工程总体要求:采取严格的措施,消除二级保护区内现有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确实无法消除的关闭或者搬迁。具体工程量和经费由县级有关部门核定。

(六)、重点饮用水源地典型非点源整治工程。

冯家山水库水源地农业生产面源控制、农村生活面源控制、径流、线源控制、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置项目等。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城市与农村径流控制3项、水体内源治理项目8项、线源治理2项、农村生态建设1项、取缔养殖场所6处、新建治污设施22套、改造治理设施17处、农村垃圾收集处置工程103处、建设生态示范村2个、固体废物处置场3个。

(七)、重点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与建设试点工程。

冯家山水库水源地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林等。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水域生态修复1项、建立滨水生态屏障45km、退耕还林70hm2、设置生物净化装置90套、除藻-曝气装置20套。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施意见》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我县实际,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解所列项目任务,核定投资,并组织落实。要将饮用水源保护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强化负责人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推进规划项目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落实分工负责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规划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全力支持和配合市政各部门开展工作。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环保局:负责具体实施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环境监管。严把涉及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协调和督促《规划实施意见》的落实,以及落实规划考评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节水、调水等重大项目的推进。积极支持规划实施意见所列项目和水源地保护项目的实施,严把涉及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

财政局:负责当地水源地规划项目经费预算与拨付,应将规划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按照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专项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

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应严格控制涉及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开发利用项目,从严审批涉及水源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等项目,积极支持有关水源地保护项目的用地。

水利局:负责区域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开发和利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淘汰和正常运行,负责水的输配、水的处理净化,确保水源水经过净化以后符合卫生标准,提供合格的、安全的饮用水。牵头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治理项目。负责水源地周边涉及河道等项目的审批,严格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和安全的项目审批,支持水源地保护项目审批和建设。启动建设备用饮水水源,编制并完善饮用水应急供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农业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管理,应合理调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和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有校控制水源地保护区的农业面源污染。

林业局:负责涉及水源地保护区的退耕还林,天然林建设和保护等,优先支持涉及水源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水源涵养林,滨水生态屏障等建设,并将有关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滨水生态屏障(林、草)等建设工程费用纳入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规划建设。

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住建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施工及质量管理,完善县域内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加强生态建设,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创建生态村、生态镇、全面保护饮用水水源。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武汉市农村 饮用水 安全 法治 现状

一、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

(一)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

武汉市城郊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洪山、东西湖7个区共有人口386.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70.7万人,占总人口的70%,农业人口所用生活饮用水主要取自河水、井水和塘水。2006年,对武汉市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调查,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GB5750-200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GB5749- 2001)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结果武汉市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较低,分别为水源水29.81%、出厂水39.69%、管网末梢水31.49%、井水47.07%,其中余氯、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的不合格率在各种水样中均较高。武汉市7个远城区现有不同规模的供水厂403座,覆盖人口214.27万人,据调查统计饮用水不安全人数120.45万人。

(二)武汉市新洲区的饮用水安全现状

以上的数据是通过查找相关文献所获得的,由于存在时间差,并不能准确反映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的安全现状。于是笔者和调研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在新洲获得了第一手的资料,以下是数据的结果分析:

新洲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普遍存在于三店街、凤凰镇、仓埠街等10个街镇、120个行政村。新洲区有三分之一的人口饮用了不安全的饮用水,这其中有81%的人口因为水质不达标而饮用了不安全的水、11%的人口因为水量不达标饮用了不安全的水、8%的人口因为水源保证率不达标而饮用了不安全的水。而导致新洲区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原因,主要有五种。其中占比例比较大的是饮用水污染严重未经处理地表水,为44%。另外还有27%的原因是饮用细菌超标严重未经处理地表水。

很明显,新洲作为武汉农村具有典型代表的一个地方,其状况能部分反映武汉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现状。新洲区的饮用水问题主要是水质不达标的问题,而引起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则是饮用水污染严重未经处理地表水、引用细菌超标严重未经处理地表水。引起水质不达标的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工厂的废水未经处理、农民所用的农药并不环保……不能排除多种可能性使得当地的水质不达标,这也需要生物学家对当地的饮用水进行化验之后才能得出准确结论,这也是笔者调研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二、武汉农村饮用水安全法治的现状

在饮用水保护立法方面体现出对农村饮用水保护的不足。根据对北大法宝中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库和地方法规规章库”中全文含有“农村饮用水”的进行检索,共发现涉及饮用水的法律0条,行政法规0条,司法解释0条,部门规章4条,地方性法规0条,地方政府规章0条,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22条。其中在这仅有的22条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只有2007 年实施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见》和 2006 年实施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这两个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针对武汉市农村饮用水保护的规定。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武汉市农村饮用水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现行的各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没有充分考虑到武汉市农村饮用水保护的特殊性,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很难从法律上保障对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三、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一)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立法缺陷

1.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不足

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卫生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统一了城乡饮用水,强调了该标准不但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而且适用于分散式饮用水,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实际上在农村根本就无法实施。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专章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水体”进行了规定,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区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对于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其次,在地方层面上。武汉市没有关于分散式饮用水的监管的相关规定。在其他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只是对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和《常德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也只是是针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作出的规定;只有《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④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⑤提到要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统一管理,但规定又过于简单、模糊。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对农村分散式的饮用水源起到保护作用。

2.对农村饮用水源面源污染防治不足

面源污染是在农民生活与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品,以及人类粪便和垃圾随意堆放,使氮素和磷素等营养物质、农药以及其他有机或无机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和农田渗漏,造成对江、河、湖泊等水体污染。我国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中,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规定并不多。虽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农村水污染防治这一节中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运输、存贮和养殖业、农业灌溉等做了规定,但也都是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关于法条的模糊性前文也不止一次提到过,也正因为原则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种种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虽然也有对农业灌溉和农村生活垃圾的堆放作了规定,但是却忽视了因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而引起的面源污染。笔者认为关于农村的面源污染政府方面可以做一些指导性的工作,因为在农村农民不使用农药和化肥是不可能实现,所以只能在使用何种农药和化肥上下功夫。如果政府能够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让农民使用污染较小的农药,那就能减少对农村地区水源的污染。通过这些“隐形政策”,说不定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二)武汉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执法缺陷

1.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不清

《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以及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法条只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但是对县级以下即乡和镇行政区划的水环境质量的管辖并没有做出规定。像新洲区下设的邾城街道就是县级以下的一个区,所以像这种地方是由县政府直接负责还是交由镇政府负责,如果发生水污染事件应该由谁来负责。另外,村委会作为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能否参与到水环境质量的监管中来,如果能,村委会与镇政府应作何分工?

2.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管不力

我国现行的饮用水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尤其是城市的统一供水而制定的,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保护农村地区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和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尚未做出规定,即使已经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监管做出了一些规定,也往往因饮用水源所涉地域广和农民分散居住等原因而操作困难。在比较偏远的村庄,农户居住的比较分散,所以更多的是地面井和地下井,他们饮用的是地下水或山泉水。此时他们所饮用的水就很难保障其安全性了,又因为分散的特性更使得国家对其不能很好监管或者根本监管不了。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宁夏地势南高北低,三面为沙漠包围,国土面积6.64万平方公里,全区国地面积全部属于黄河流域,黄河干流横贯北部,流程397公里。中部有清水河、苦水河等黄河一级支流,南部有泾河、葫芦河、祖厉河等二级支流。

宁夏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年降水量289毫米,年蒸发量1250毫米,平均干旱指数达4.3。当地地表水资源量9.4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30.73亿立方米,扣除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资源量28.59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11.63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21.53亿立方米。平原区地下水与地表水不重复的资源量1.5亿立方米,加上国家分配的黄河水指标可耗用40亿立方米,水资源可利用总量41.50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696立方米。

按自然地理分为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北部引黄灌区面积占25%,当地水资源总量3.69亿立方米;中部干旱区面积占42%,当地水资源总量2.14亿立方米;南部山区面积占33%,当地水资源总量5.8亿立方米。引黄灌区由于引黄灌溉便利,用水总量占全区的90%以上。中部干旱带由于干旱少雨,土地荒漠化和沙化严重,人均占有当地可利用水量仅51立方米,资源型、水质型和工程型缺水并存。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法规健全

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从法律法规上保障管理力度。面对水资源的枯竭,自治区相继出台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河流及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同时加大了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出台的《宁夏节约用水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湿地保护条例》、《爱伊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川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为了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银川市通过建设黄河水厂,利用黄河水替代工业企业自备井地下水,实现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去年以来,银川市对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打桩界定,设立了水源地保护警示牌。

(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并重

一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完成了《自治区水资源综合规划》9项专题报告,开展了《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完成了《宁夏经济生态系统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宁夏地表水功能区划》等报告。

二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和建设。自治区政府十分重视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积极加强水资源地保护和建设,并把开展以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10件为民办实事之首,进行了一些系列保障饮水安全专项活动。提出了保护措施,要求在2009年底前取缔了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2009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组织人员普查登记了全区195个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理“关口”前移。目前全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基本符合标准。本着“优化优用”的原则,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利用现有水利工程体系,实施多水源联合调度和优化调度,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不准开采地下水。

三是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从2009年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以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专项行动,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查行动,水利、环保、监察、经委等多部门联合行动工作机制。银川市实施了清洁能源行动计划,石嘴山市实施了碧水蓝天工程,吴忠市大力整治造纸废水,固原市加快治理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中卫市积极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2009年全区COD排放量为13.7万吨,比上年削减2.09%。

四是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提高雨洪水资源利用率。以提高防洪能力,提高水资源效率及城市品位为主要目标,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整治靓化了唐徕渠穿银川市城区段。通过建设艾依河(青铜峡河西总排干)实施防洪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使防洪工程、排水工程与湿地保护系统联用,地表水综合利用与地下水有效补偿相结合,实现洪水、沟水、湿地资源化,变害为利,既变污染排水为清污分离,又有效利用了城市排水及雨洪水资源,恢复了湖泊湿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

五是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至2009年底,全区发放取水许可证1100多户。2009年8月1日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20多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水资源论证,新上项目水资源论证达到100%。

六是强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宁夏水环境监测部门于2009年6月4日深夜进行了宁夏水环境历史上的第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和暴雨洪水测报应急综合演练。演练单位反应迅速、上报信息及时、数据准确,为今后实战中,做到为领导决策和相关部门及时提供信息,降低水污染危害和损失打下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七是建立预警机制。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月报制度和快速反应应急机制,颁布了《自治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了《宁夏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决定》,大大提高了处理宁夏重大污染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三)节约用水管理发展快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启动试点建设。自治区专门成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了《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节水型社会试点期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先期开展了综合试点工作,一是启动了灵武市、平罗县两个县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二是首府银川市开展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三是启动了中卫市、海源县和灵武市三个节水型灌区示范区建设;四是启动了银川市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五是初步完成了三个水权转换试点项目。

2、以水权转换为突破口,建立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按照黄委会批复的《宁夏黄河水权转换总体规划》,一是制定了《宁夏黄河水权转换实施意见》、《宁夏黄河水权转换实施细则》和《宁夏水权转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二是将初始水权指标按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部门分配至各县市和灌区;三是加快试点项目节水工程建设,完成黄委会批复的三个水权转换试点项目,合同资金1.51亿元,并建成宁东供水工程向马莲台、灵州电厂和甲醇项目提供,有力支持了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四是开展了水权转换相关配套技术政策和专题研究,提高水权转换的科技含量;五是初步形成了“农业综合节水—水权有偿转换—工业高效用水”的水资源高效利用模式。

3、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截至2009年,建成和正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15座,基本覆盖沿黄各市县,设计总处理能力68.5万吨/日,全区综合污水处理能力、集污管道总长、污水处理问量,2009年底比2000年分别增长633.3%、64.53%、215.8%。污水处理率达到62.4%,减少了污水直接排放黄河,使得黄河水质逐年好转,大武口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中水替代了原地下水源,有效保护节约了地下水资源。

4、改革水价和水费收取制度,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深化农村水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水管体制,“三费合一”的水价机制和“一费开票到户、一票收费到户”的水费收缴方式,自流灌区成立协会860家,注册率85%。2009年调整引黄自流灌区水价,农业用水由试点前的每立方米1.95分提高到2.45分,企事业用水水价整体标准比试点前提高了3-5倍,为每立方米2元,其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元,水资源费征收率达到90%以上;银川市、石嘴山市推行了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的超定额加价政策,特殊行业超定额每立方米达到8.50元,有效地促进了各行业节约用水。

5、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田间节水。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每年财政拿出近2000万元资金,调动全区开展声势浩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了灌排设施整治、中低产田改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治理、设施农业供水工程建设和高效节水补灌等重点建设项目。

6、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完善节水型社会体制保障。全区共成立了17个水务局,5个地级市全部成立了水务局;相继成立宁东、太阳山、宁西水务公司,积极推进城市、工业和农业的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石嘴山市初步实现了工业、农业和生活统一供水,并实行供水、用水和排水的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3个水管单位开展了改革试点。

7、健全节水科技支撑,推进自主创新。开展了《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制度设计与专题研究》、《宁夏水权转换价格体系研究》、《水权转换项目区节水监测分析》、《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工业综合节水示范》及《全区工业用水与节水研究》、《宁夏城镇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资源化研究》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课题研究。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共同成立“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研究中心”,为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试点提供系统的科技支撑。

三、几点启示和想法

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关键是要把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运用到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去,转变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创新的工作方法、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创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转变观念,按照市委“专业、认真、务实”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科学调度、优化利用、合理开采、节流与开源并重、依法行政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各项水资源项目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投入,为科学研究、优化调度、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做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性、完善性、永续利用性的工作,做好水资源开发、保护,湿地利用,城市环境绿化的长远发展规划。

(三)管理和保护并重,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我市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的威胁是水质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资源型水资源的补给是我市被动性接受的,难以操控,今后的水资源潜力重点应放在城市节水和防止水质型缺水方面。怎样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生态绿化工作,是水利及环保、城建、绿化、环卫等部门的共同责任,应共同做好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绿化、资源和人文建设、城市规划联合协调执法机制,其中水资源管理重点做好水资源论证和节约用水工作。

饮水水源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九部委召开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省、市统一安排,结合我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全力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针对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及重金属(汞、铅、锰、锑、锌、铬、砷等)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金属企业名单见附表1)。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或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将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群众健康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动,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县城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然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严格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坚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加强检查频次,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对在近几年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点,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详细项目见附表2)

(三)全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巩固污染减排成果,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突出抓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营的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同时要确保满负荷日常稳定运行。加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进度,确保6月30日前建成运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及涉水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同时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强省控、国控企业减排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增加突击检查的频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挂牌督办,依法高限处罚,限期治理,切实提高减排效果。

(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对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排污企业的整治工作。加强监管,确保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实现cod在线监测联网,制定污染防治长效措施。对世纪明大果业有限公司、山川果蔬汁有限公司两家果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咸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果汁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确保运行过程中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联网正常,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2、加强对“两高一资”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按照“五个不批”要求,杜绝“两高一资”企业进入本县;同时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监管,促使“两高一资”企业逐步淘汰退出。重点加大对秦

威水泥有限公司、富雄焦化有限公司的关停力度,确保按时关闭到位;加强对昌鑫钢铁、型材厂等钢铁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三同时” 制度,确保环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不得批准生产运行。

3、开展对植化以及乳品等涉水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植化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提升环境排放标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对

已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植化及乳制品企业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企业要求8月底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并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4、督促各医院对含菌废水进行治理,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贮存并缴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永成铝业有限公司采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进行违法生产,在专项行动期间,依法对其实施关闭。(县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见附表4)

(五)集中开展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整治

对辖区内公路沿线和旅游景点周围的采用落后工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我县对外形象的白灰窑、粉灰厂、堆煤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市级挂牌督办的瓦头坡一带涉及大程镇、西阳镇的粉灰厂粉尘污染问题进行限期集中规范整治,于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沿山周围公路两旁的采石场要采取限批、限建措施,规范开采,有效遏制乱开滥采;做好对水泥粉磨站的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立即停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上限处罚。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开产。对违反《环评法》未办理环评手续且已投产的企业,依法进行上限处罚并予以关闭。同时,加大对建筑噪声、扬尘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工作。(市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见附表3)

(六)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管理专项检查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七)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保目标要求,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积极实施农村环保“双十工程”,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督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措施。强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利用。

(八)扎实开展环境安全排查工作

进一步规范全县放射源管理,在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环境安全联合大排查活动。建立放射源档案,健全涉源单位环境应急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将已停用的射线及放射源装置进行规范处置。

(九)集中查处各类环境案件

按照《环境保护办法》内容要求,进一步畅通环境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广大群众的环境污染和上访案件,加强调查和调处,妥善处理环境纠纷,促进群众关系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县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县纪检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工业发展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 县水利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文斌同志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协调、督查上报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10月10日)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植化、乳制品等涉水企业以及工业集中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日-10月30日)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负责陕西方圆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和陕西医疗仪器厂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坚决予以纠正。

县司法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工作,确保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县水利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管理工作,确保运营正常且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负责冯村水库水源地的打桩、拉网以及巡查保护工作;负责高渠西秦水源地以及鲁桥供水站的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县工业发展局负责煤炭经

营仓储行业于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完成秦威水泥有限公司1号窑、富雄焦化有限公司50孔焦炉生产线的拆除关闭工作,同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问题。

县工商局负责对下达关闭或取缔措施的违法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负责依法取缔。

县电力局负责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对被政府明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备。

大程镇政府、西阳镇政府和独李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粉灰厂于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工作。

渠岸乡政府负责在专项行动期间完成永成铝业加工有限公司的关闭和取缔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对专项行动以及国控、省控、市、县挂牌督办项目进行全面督查督办。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不得隐瞒或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