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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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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 生态平衡 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7-134-02

1 引言

水利工程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防洪、发电、灌溉、航运等方面意义重大,同时也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优良的水利工程对于整个国家以及当地的经济和发展都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水利工程也是利弊皆有,在建设过程中和建设后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导致了生态失衡凸显。

2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2.1 河流生态环境受到水利工程的影响

在天然河道上修建水利工程,直接改变了河流随历史演化而生成的生态环境,局部河流的形态逐渐变得单一化,使得具有多样性的河流生态环境突变。水利工程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天然河流的局部的水流水深以及水体含沙量数值的更变,进而导致河流的上、下游的水文、泥沙失去原有的稳定状态。进而使得当地河流区域的水温、水质、地质环境改变最终该地区的气候也被影响。建设水库是最具有环境明显改变效应的。因为水库的大水体、宽水面、水流迟缓等特质,在水库的整个环境在太阳照射下,辐射作用会改变其特殊的水温结构。而当蓄水以后的水库,水面热量辐射值增大,水的水温高于天然河道水温,而较高的水温的不利于鱼类的繁殖,特别是改变了下游的水体环境导致鱼类产卵期的改变。其次,河流的水质也在水电工程的建设中和建设后发生改变。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该流域内河流水速降低,使得水、气界面交换的速率和污染物的迁移与扩散能力降低,最终让整个水体内的水质自净能力变得地下。水流速度的减缓使得沉降作用增强,水体内的重金属沉降加剧,水质所含有的重金属量增加导致其严重污染。这些的变化最终体现在和人类最直接感受到的区域气候以及地质变化。无论再合理的水利工程的建设,介于现阶段的技术水平,都会改变该水域辐射的地域范围内相关的气候变化,特别是水库的建设,该地区因为形成了一个较为广阔的水域空间,使得整个区域内的蒸发量激增,大气的水汽含量的改变使得该区域内的自然天气情况如降水和水雾天气增多。同时地貌和地质在水利工程建设开山或者筑造之时发生改变,从而导致了地震、植被变化引发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2.2 陆生生态环境受到水利工程的影响

整个水域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使得陆生生态也逐渐改变。水利工程的建设往往会破改变当地的地貌环境。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占地之类的工程行动会破坏当地的大量的植被,植被却又是陆生动物的赖以生存的栖息之地,同时在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污水等因环境和设备的局限性使得其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随之影响的河道的理化特性,更是恶化了河道两岸陆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动物会因为环境的变化和破坏迁移或者死亡,该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因为生态链的变化而失去平衡。而水利工程的运行,也会使得该地区的大量的植被变化。植被的多样性在发生改变后使得各类的生物物种活动环境变化,生物的迁徙受到阻碍,或迫于变化迁出,或因为变化而无法回归,都使得整个生态链的变化日益明显,环境改变也更加突出。

3 水利工程与环境保护的研究

工程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的,工程建设既影响环境,又被环境影响。在评价以及研究环境影响时,需要将工程的开建前后对周围环境的变迁中各类重要指标进行分析,又要兼顾设计、施工以及后期运行的合理性。预测和评估贯穿于整个水利工程项目,多方案对比评价,让最终的决策充分的扬长避短。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水库不可避免的诱发强烈地震使得岸库崩塌导致沿岸的珍惜动植物灭种等,可以通过在水利工程建设前后的认真勘测,做到对当地的水文资料的收集及地质条件的勘测数据详尽,规划中考虑大坝流域内水生物的生活习性并为此设计一定工程构造,以满足大坝流域内水生物的生活习性,为陆生植物生长和动物栖息创造条件,同时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以及为鸟类和水禽提供栖息地和避难所,加上精心设计和严格施工,让保护动物生存和生活环境等措施贯穿在整个建设和后期的运行。

在工程的建设阶段,应遵循环保技术优先考虑,环保材料有限使用,使得工程的建设之中植物生长、动物成长所受到的影响最小化。在水利工程完成后,应对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构建及时和长期监测与反馈机制,对水利工程周围的环境持续评估,遏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严重化,改进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把破坏程度控制到最低。卫生防疫机制的及时建立,避免施工期因工人数目庞大且高度集中所引发的流行病的传播和扩散。对防治水污染,控制进入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废水浓度,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垃圾的合理堆放和和处理,在施工中或主体工程施扮完成后,进行景观恢复。不断加强和合理调整自身的管理措施使得周围的自然环境得到保存同时利于新的生态往平衡的方向逐渐发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及时搭建和具体措施的实施。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对该流域内的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弥补措施。水利工程的建设对水域周围的经济所造成的影响明显,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改变,当地的生态环境在水利工程的建造过程中所带来的巨大破坏,是无法简单的依靠自然自身的恢复能力使生态回复到平衡,让生物链达到以前的状态。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应该立即和严格执行,坚持损害和补偿的责任制原则,对于补偿的主体及补偿的范围都需要具体化的工作并且实施立即。水利工程的整个投资资金除开建设和监控,需要对生态的补偿预留一部分资金,此项资金是专项用于生态破坏后还原进行补偿使用,致力于该地区的生态的持续发展。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目标还是还原当地的生态价值,该项工作不仅是对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有效缓解措施,同时也兼顾了当地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符合国家所号召的构建和谐社会想法。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范文第2篇

(一)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环境刑法共同特征

1.时间尺度特征是指对生态环境资源使用或破坏的时间长短。

在时间尺度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具有短暂性,但对不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持续的或短暂的,要确保在时间尺度上对资源利用的持续性。如河南省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兴建了一批化工企业,留下了六百多万吨废料铬渣,因铬渣中含有致癌物铬酸钙和剧毒物六价铬且铬渣堆大多没有防雨和防渗措施,致癌物经雨水冲淋和渗透,成为持久损害地下水和农田的污染源。类似这种能导致持久性污染的违法行为,应从时间尺度上进行刑事处罚而且需从重处罚。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在时间尺度上影响的持续性和短暂性进行刑罚。

2.空间尺度特征是指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或破坏在空间上的面积或体积大小的影响。

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具有空间约束,例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必须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不同生态环境资源在空间尺度上破坏的影响具有很大差别,例如废气排放、水体污染在空间尺度上具有跨国、跨地区的影响,动植物资源破坏在空间尺度上具有局部性。不同区域空间之间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应确保相互间不为损害或要满足相互间的物质能量交换。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在空间尺度上影响的面积或体积大小进行刑罚。

3.承载尺度特征是指生态环境资源依据本身的物质结构和生态功能的背景值

能够承载本身具有的物质或功能最大上限值和能够承载不是本身具有的物质或功能的下限值。例如鄱阳湖的重金属的铜背景值为0.0008-1.118mg/L,上限值为1.118mg/L,若某个企业或公民排污的水中铜的含量超过上限值多少倍进行环境刑法处罚。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生态环境资源本身的物质结构和生态功能的背景值在承载尺度上进行刑罚。

(二)环境刑法实施目标

环境刑法要规范企业、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在生产经营程中,既要遵循生态环境规律,又要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环境刑法要保障“生态环境规律与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和影响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和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存的和相互协调的关系;环境刑法要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循“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一生态经济规律;环境刑法最终要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可持续性发展。

二、环境刑法的现状和缺陷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颁行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典式”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立法模式,各种破环生态环境的犯罪在刑法典中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典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确保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达到威慑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科学化。

(一)环境刑法建设现状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经历了近35年,跨越四个发展历程:

1.1979-1988个别条款阶段。

环境犯罪的条款始于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在这一阶段中,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是在个别条款中出现,没有专门为保护生态环境设置章节,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的矛盾不够突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主要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为主,刑法处罚为辅。

2.1988-1997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增补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需求旺盛,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日益增加,现行刑法中的个别条款不能对生态环境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凸显环境刑事立法的滞后。为弥补环境刑法滞后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我国通过制定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以惩罚,如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3.1997-2001设置专节阶段。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第一次对保护生态环境设置专节,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刑法保障。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以专节形式设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个条文,14种罪名,并第一次将单位规定为环境犯罪的主体,这表明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正式实行双罚制。

4.2001-2013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不断出现,为快速制止这种行为并在实际司法中有效处理,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如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环境刑法存在的缺陷

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经过35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但环境刑法在现行的经济发展中也存在缺陷:

1.环境刑法立法理念未从保护生态规律角度修订。

我国所制订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是从某一生态环境因子考虑,没有从生态系统或生态规律角度去协调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有学者认为“搁置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议,就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需要而言,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内在地要求以整个地球生态的均衡发展为目的来设计治理机制”。这种观点体现了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一种生物,包含其中。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人类才能生存,社会经济才能得以可持续发展。

2.保障生态经济发展的环境刑法法规没有发挥威慑功能。

环境刑法具有极强的威慑效果,体现在两方面:威慑已经环境犯罪之人重新犯罪;威慑一般人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经常伴随的是生态系统破坏和生态环境背景值改变,例如矿山开采导致植被生态系统无法恢复到顶级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系统恢复困难,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用刑罚加以威慑。发挥刑法威慑功能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规律,防止环境犯罪行为的扩大。英美法系国家等采用刑法的威慑功能,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均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3.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体系不够完善。

除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还需要根据环境自身的特点设置。刑罚配置体系需要根据生态环境资源时间、空间、承载尺度特点来设置,因为不同的破坏环境行为具有不同的科学特性,例如重金属污染具有潜伏性、长久性、科学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通过刑罚配置量化指标体系建立,则可以依据环境犯罪刑罚配置数量和严厉程度对其进行刑罚。从量化指标解决刑罚判断标准,防止刑罚过重需要社会支出的绝对增加和刑罚过轻又不足以震慑环境犯罪,导致环境犯罪数量增加。

三、环境刑法实施的重点及难点

环境刑法在实际工作存在较多困难,但面对污染对生态经济的影响,必须在重点难点方面有所突破。

(一)严惩环境危险犯和过失犯罪

环境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对环境或人身、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4]。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环境危险犯已从学术研究走向了刑法典。如日本《关于处罚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公害犯罪的法律》中有关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废物的规定,德国《刑法典》中的“未经许可的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的交易”即为有关危险犯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5],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中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负环境刑事责任,这将不利于生态经济健康发展。因此,过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二)环境刑法实施的有效环境

在不遵守规范的生态经济发展行为过程中,环境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环境刑法立法上的快速进展与执法上的保守执行的矛盾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最终因执法不力或司法衰微而收效甚微,对于工业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不到节制,更不能推动人类社会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刑法实施的重点突破

在生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若没有通过其惩罚手段让环境刑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尊重环境刑法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的环境刑法规范是不够的。此外,在环境刑法实施过程中,特别强调在环境检察官最有可能环境刑法的违法者,并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影响之外。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都是一个重点难点:环境刑法法规的违法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社会上被尊重的企业家或政府官员等公民。这些人拥有更多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在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中,他们会毫无顾忌地使用这些权力去规避环境刑法的制裁。只有当环境刑法能够承受这些压力并在违法者当中树立起对环境刑法的尊重,环境刑法法律的效力和质量才能显现,生态经济发展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刑法的建议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稳步调整,只有进一步完善环境刑法立法,才能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我国的生态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最终才能助力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文提出理念更新、完善罪名和强化执法的建议。

(一)确立以保护“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尺度”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

因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一个生物因子,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本地受到“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尺度”的制约,要使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遵循生态规律,即控制经济发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条件下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之内发展,只有在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中要确立“生态环境尺度”的理念,去掉“以满足人对生态环境需求”的立法理念。

(二)构建破坏生态环境的罪名体系

破坏环境犯罪罪名大都是针对自然的环境危害,要求必须产生实际的环境危害结果,属于一种事后惩治。这些罪名难以在执法过程中有效实施。应依据生态规律,建立以水、土壤、空气和生物多样性为背景值的量化定罪标准,以生态环境为客体的时间、空间和承载量的环境罪名体系。如设定“破坏生态系统恢复罪(生态系统需要恢复的时间尺度)、破坏自然保护区罪(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的空间尺度)、破坏环境背景值罪(生态环境能够分解污染物量的承载尺度)”。环境犯罪不同于人在生活中犯罪,环境犯罪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生态系统一旦造成损害就很难恢复或者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恢复,如果等到有实际危害出现才进行刑罚,则迟了一大步,生态经济发展必然倒退。

(三)强化执法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保税;可行性;可持续发展

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庞大、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十分脆弱的国家来说,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尤其是税收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

一、开征环保税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指人类在进行社会生产进程中,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时,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的发展模式。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以无害生态的方式最有效地使用资源。我国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来抓,为我国开征环保税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二、开征环保税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环保税的开征一方面会加重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矫正纳税人的行为,加大对污染行为的抑制力,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企业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行为。因此,开征环保税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尤其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环保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开征适度的环保税,有利于加重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不建立专门的环保税,个别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这些企业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保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

三、开征环保税的条件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出台并开征环保税的条件已经具备,政策窗口的开启也已成熟。

1.法律框架日趋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与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陆续出台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调控措施,以及环保立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我国开征环保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1994年以来我国实施的一系列税制改革,为环保税的开征提供了机构和能力保障,为环保税的设计和建立提供了难得的政策窗口和机遇。

2.人们环保意识增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政府、企业和民众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了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体系,这一政策具有强烈而坚实的民意基础,随着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意识的提高,势必加快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进程。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树立,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体系的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在社会上被广泛的接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步接受清洁生产,这些转变为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提供了实现机制,降低了环保税的实施障碍。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社会民众对生态环境问题倍加关注,特别是一些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保护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征收环保税符合大众意愿,社会可接受性明显提高。

3.政策设计研究开展

开征环保税的有关政策设计是实施环境税收的关键。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下,通过国内外考察、召开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形式就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开展了系列研究工作;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英国国际发展部资助的促进中国减贫的财税改革能力建设项目也取得了良好成果。

4.环境监测技术提高

随着国家环保部的建立和环保技术装备的加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体系,自动监测站以及数据集成联网的改造工程,解决了环保税的计算和征收问题。环保监察部门开发和推广使用的排污量在线全天候监测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系统,以及针对污染或破坏损失程度的计算和核定建立物料衡算模型等,使一些环境监测技术性难题迎刃而解。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环保税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为响应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力求做到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不断改善环境,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因此,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可知,开征环保税是有效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建设以和谐为内涵的生态文明社会的一个较为理想也相当紧迫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汪海龙.中国开征环保税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商界,2010(1).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犯罪;生态损害;预防;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很多种类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是很难恢复或者说需要花费巨大代价和时间才能达到合格的标准,甚至有些环境污染是不可逆的。生态环境是由一定的张力和包容力的,这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看似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代表它真的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只是由于这种行为短时间造成的危害是生态环境可以容纳或者消化的。这些危害也就不是金钱价值不能衡量的。这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发生后经济补偿也好或者说事后补救也好根本不能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或者说是达不到试试这些惩罚的根本目的。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经济损害可以给予经济补偿,但是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是不可量化的也就是不可补偿的。

二、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多元化的。其中非刑罚处罚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是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其二是训诫、责令悔过和赔礼道歉;其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环境犯罪具有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性,环境犯罪种类很多,现实状况中环境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有时是多样化的,所以单一的环境犯罪惩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或者说起到比较好的震慑作用。这种多元化的惩罚方式可以更好地起到教育的效果和惩罚的效果。通过观察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和理论分析结合实际案件可以看出刑事责任多元化的实现方式对于环境犯罪是很有必要的。为了给生态环境更加周全的保护我们必须完善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三、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不足

(一)犯罪归责原则不合理

日本采用的是更为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环境犯罪实施者的行为存在使人感觉有危险或者恐惧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然而在我国法律规制中大部分条文都是例如“导致重大污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等损害结果才会追究犯罪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则可以很好达到预防犯罪和预防环境污染的目的,而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也可以证明严格责任原则可以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但是这里运用的严格责任原则不是一味地适用于所有的环境犯罪案件,要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存在,但是对从事危险事业的企业应加以严格限制。

(二)立法体系

模糊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综合问题,它涉及到人身、社会、国家甚至是政治。这也就要求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系统化。纵观整体法律规制内容很多但是互相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更不要说形成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了。而且刑法将对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制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中也不合理,这等同于将环境犯罪看做一般的危害社会的犯罪,没有考虑到它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在环境行政法中也经常出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不够明确也不能凸显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环境犯罪刑事责任不够明确惩罚力度也不够。

(三)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简单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制裁与其他刑事犯罪无二,对自然人采取自由刑和罚金刑对法人采取双罚制。这种惩罚方式从理论上和惩治其他犯罪的实践上啊来看可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正如上文对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的分析,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最好的途径就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在犯罪发生后造成了环境污染侵害结果的发生靠单纯的刑罚也无法弥补恶果,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还是需要通过国家的力量去救助和弥补。而且还存在刑罚力度过低的问题,由于罚金数额较低,没有固定数额,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定位刑事犯罪的情形,这无疑是纵容了他们的犯罪,起不到预期的震慑作用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环境污染侵害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实施严格责任原则

人类的生存是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因此环境犯罪造成危害可以说是不可估量甚至可以说是毁灭性的。那么对环境犯罪的严惩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在有些环境犯罪造成的不仅仅是生态的损害甚至直接侵害了人类的人身健康,如果不对换进犯罪进行严惩也难以平息民众心中的怒火。很多大型的后果严重的环境生态侵害的行为都会一些企业造成的,他们享受了很大的利益就应当承受更多的责任,从这角度看实施严格的责任原则也是合理的。

(二)补充完善立法体系

将大部分具有稳定形态的环境犯罪由刑法来进行专门的规定,一来是实现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二来,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将形态不够稳定和需要特殊刑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散立法归到单行法律条文中。这样既可以明确罪名和刑罚又可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也便于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完善刑罚措施

为了到达震慑作用和预防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性,应当加大惩罚力度并且使用严格责任原则。加大惩罚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一个是量刑第一个是罚金的力度第二个是加大罚金力度,很多环境污染侵害都是有大型企业造成的,现在规定的罚金数额不足以对这些企业构成惩罚或者说威胁,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很好地起到预防和教育目的,同时也分担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负担,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足够的有后续力的资金。也可以考虑将资格刑纳入惩罚环境犯罪的方式中,给一些企业和其领导者使以心理压力,切断环境犯罪的源头并使违法者得到深刻的教训,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总之,对于21世纪来说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解决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所成果,法律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但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完善环境污染侵害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其中比较有效立竿见影的方法。为了人类未来的生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加强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是符合国际潮流趋势的。

参考文献:

[1]徐祥民.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美]巴里.康芒纳.侯文惠,译.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范文第5篇

为贯彻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科技活动周的通知》精神,积极实践学习科学发展观,推动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集中展示科普能力和动员全社会参与科普活动,由县委宣传部、科技局、科协、广电局、农业局、粮食局、林业局、畜牧局、卫生局、地震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于5月15日至5月21日联合组织开展了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

一、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

整合科学技术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建立良好的宣传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普宣传的作用,由科技局牵头,联合11个涉科部门,在县城黄金地段“金三角”,开展了以“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重突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这一主线,针对当前社会热点和群众的实际需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点做好科技服务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科技惠及民生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共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真假商标识别知识》、《如何预防疟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果树抗旱技术措施》、《桑园抗旱技术》、《县肉冻精改良技术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森林植物检疫》等相关科学技术资料和书籍43种3000多份。在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围绕大力普及科学技术这一共同目标,齐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大大提高了科普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与乡镇联合开展科技活动周

于5月20日,县科技局、科协组织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地震局等部门深入民乐镇,利用农村赶集天人口集中的机会,与民乐镇党委、政府联合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由于科普资料的内容贴切百性生活,广大群众都争先获取。在民乐镇的整个科普宣传活动中,共发放科学种植、养殖技术、科学预防传染性疾病、林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气象科普知识、防震避震知识及识产权相关知识等各种科技宣传资料45种多份,接待咨询人员200多人次,受益群众多人次。

三、协助乡镇开展科技活动周

为帮助各乡镇开展好科技活动周,县科技局、科协向每个乡镇发送了宣传资料50份,科普挂图20张。充分发挥乡镇科技助理员作用,因地制宜极积开展科普宣传。各乡镇科技助理员在资金少事情多的情况下,利用黑板报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技活动周期间,各乡镇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宣传活动。全县各乡镇共出黑板报10期,张贴科技报、科普图画200多张。

县科技活动周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重突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这一主线,重点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为核心,以科技支撑经济发展、科技惠及民生、社会广泛参与等为内容。由科技局牵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成功开展了各项丰富多彩、极具时代特色的科普宣传活动。在全县整个科技活动周期间,通过深入扎实的科普活动,广泛宣传了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把各种实用科技知识及时送到了老百姓手中。活动传授了公共卫生知识;防震防灾知识;各种致富、增收知识和就业技能,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共发放科技资料和书籍45种5000多份,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科学技术的力量,使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科学、热爱科学、学习科学的良好风尚,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广泛受到农民群众的好评,营造了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