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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含应用指南),已于今年月日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一企业准则体系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想趋同,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下面分五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给予简要的阐述。
一、资产的计价
新准则仅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另从稳健性与防止盈余操纵方面出发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作了较大的调整。
1、存货
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现行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现行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未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因此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此准则不适用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
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一些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往往很大,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
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这样,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会相当谨慎,从而增加当期利润。
3、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谨慎使用公允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4、长期股权投资
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由于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5、无形资产
定义和范围不同: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但不包括企业自创商誉,外购的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要在一定年限内摊销。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规范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现行准则对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现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和资本化。
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水泵该项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6、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存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减值能否转回还应根据其适用的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特殊行业业务处理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
1、石油天然气开采。属于新颁布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
2、生物资产。新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属于农业企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其他行业很少涉及。新准则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一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仅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生物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新准则对金融企业使用金融上具具体准则的修改。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使用制定了4项具体准则,这对于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最,并目要求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必须谨慎使用衍生金融丁具这把“双刃剑”,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
4、新颁布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6项金融方面的会计准则,取代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1、债务重组
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进而产生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恢复1998年版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准则将原“非货币易”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非货币性资产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新准则中,空间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3、企业合并
新准则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首先判断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对于非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新会计滩则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即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而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一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另外,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即使是所有一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4、股份支付
新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就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新准则对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类股份支付,分别规范了会计处理方式,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5、企业年金基金
该准则为新制定的准则。新准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实务操作性更强。新准则的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有则可依,准则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具体格式,新准则较具可操作性,将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动作和保值增值的信息更加规范透明。
6、职工薪酬
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准则职工薪酬的内涵要广泛得多。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新准则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确认、计量和披露,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施行新准则后,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职工薪酬一定条件下可以进无形资产成本,上述都可能会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7、所得税
不再使用应付税款和递延法,只用债务法。所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是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因此,引进了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形成了最大的不同。
8、外币折算
在可选记账本位币的表述上有不同的描述。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是报告准则的变化,报告准则指规范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准则项目。
1、增加“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取消了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应付职工薪酬”等;利润表要单独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价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并将原费用分类改为新的功能性分类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原来是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2、现金流量表准则有所变动。a、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b、披露在对净利润进行调节方面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营业单位的信息”等。
3、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范围。新准则规定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4、新增“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会计滩则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即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而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一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另外,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即使是所有一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五、其他。
1、,为了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导,新准则体系中还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当于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变化。基本会计准则在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收入、费用、利润(增加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确认、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及内容)等方面有所变化,特别是增加了一章“会计计量”,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外,还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尤其是现值和公允价值属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准则 会计实务操作 财务报告
一、ISAR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的演变
ISAR——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成立于1981年。世界经济发展造就了跨国公司,也出现了国家间会计协调的需要。如何建立高质量的国际会计标准和报告实务,缩小国与国之间会计实务的差距成为专家工作组的服务目标。
1999年ISAR在第16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会计规则主要服务于发达国家,会计准则适用于大公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缺乏差别报告。复杂的、不符合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需求的国际报告令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与会专家认为,应该将研究差别报告的问题提上日程。2000年ISAR在第17次会议上提出了《中小型企业会计》的讨论稿。包括对中小企业主体的界定、会计目的、面临的问题等。并成立了23名专家工作组的特设协商小组,来专门推动中小企业准则项目进程。2001年ISAR在第18次会议上认为应建立三层次制度框架。最复杂层次为遵循所有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如上市企业和重大公众利益企业。第二层次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简准则的会计主体,如较大型的中小企业。第三层次为遵循简化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针对仅能提供有用会计信息满足管理财政和国家当局管理需求的微小企业。由此出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2001年ISAR在第19次会议上,审议了18次会议上提出的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企业的指导原则,并在随后的会议上了《第二级中小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三级中小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和会计实务的指导。
二、IASB的IFRS for SMEs 引发国际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趋同大潮
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制定及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个独立的私营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监督下运作。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1年成立,取代了先前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早在2000年12月IASC向IASB过渡的报告中,提出存在为中小企业制定特定国际会计准则的需求。2001年刚刚成立的IASB就着手开始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项目—SME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2003年9月,IASB 组织过一场由世界上四十多个国际的会计标准制定机构组成的会议。目的是提出关于IFRS for SMES的意见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绝大部分国家对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持支持态度。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该准则也持积极欢迎的态度,并鼓励会员组织考虑在本国能够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2004年6月,IASB《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初步观点的讨论文件》,探索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国际通用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可行性。许多国家倾向于采纳一套国际通用标准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给IASB的研发和制定准则以极大的鼓舞。2006年1月,IASB《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7年2月,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由IASB正式。意见稿中提出意见稿是否清晰易懂、议题范围是否明晰等问题。在2007年6月在其官网展开一项实地测试,随后IASB收到了世界上20余国100多家小企业的测试报告和百余封评论信件。在这些出现的具体问题指导下,自2008年3月起IASB召开了14次公开会议,进行了30余处修改和论证。在2009年正式IFRS for SMEs即《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为国际上各国制定本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圭臬。
三、各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演变与现状
早在IASBIFRS for SMEs之前就有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设计和研究本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随着IFRS for SMEs的,更多的国家纷纷开始着手研究本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异、会计环境也存在差别。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深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必然的,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准则的国际趋同将更有利于进行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提高经济信息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但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条件下,各国还应更注重结合本国具体经济环境,考虑制度约束现状,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立足本国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实务工作为本国的经济服务,更好的进行国际间经济业务往来。
英国是最早研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家。英国的会计机构咨询委员会CCAB,在1995年12月份就了一份文件—《Designed to fit: a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明确表示应该为小企业制定特殊的会计准则。并1997年12月正式公布FRSSE——《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成为最早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家。随着IFRS for SMEs的颁布,英国大力赞同中小企业准则国际趋同的前提下,也提出了应讨论国际准则与本国准则之间关系的讨论。如何将IFRS for SMEs与FRSSE融合运用。
新西兰、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在会计方面进行紧密合作,通过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一体化合作,对IASB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联合制定一个适合于两国中小企业且与IFRS有别的准则。两国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研究领域,都提出降低小企业财务报告负担,简化报告形式的差别报告制度,制定差别报告框架。
美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由于非上市公司对于准则超载问题为研究的起源,1981年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一职业机构组织成立了“会计准则超载特别委员会”,以减轻对中小企业而言的不必要负担的、成本高的、特定会计准则进行筛减。由于会计准则的超载起源于解决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问题,FASB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小企业准则的制定上缺乏动力。美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正式的针对中小企业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仅考虑差别报告制度。随着跨机构的“蓝带委员会”的成立,为美国制定独立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前景。
日本也是较早单独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代表性国家。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之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成为经济各主体的共同愿望。在2002年日本就对中小企业进行会计研究,对中小企业会计进行规范。在2005年日本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日本税理士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共同《中小企业会计指南》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目标、制定模式、确认与披露等会计准则,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时效性强的准则。
四、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之路
国际上很多国家颁布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企业间差别也很大。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相当大的难度,小企业需要一套简便可行的会计制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中国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问题上指出,中国会计准则坚持国际“趋同”原则而不能直接采用,更不是一字不差的照搬国际标准。
2004年4月我国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起执行。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人员所熟悉的报表和分录的表现方式,易于理解、易懂易学、操作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度趋同的要求,2010年4月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对小企业准则的建设问题提出规划。
2011年10月,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使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逐步与国际趋同。该准则通过比较原则、概括,使得表述方式上更接近国际准则体例,极大的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增强解决新问题的本领。更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务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金花妍.日本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变迁与特点[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8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11年10月18日,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施行。由于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式、应征税额等,为满足这些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但由于税法与会计核算目标的不一致性,两者之间仍然存在一些无法消除的差异。
一、免税收入
小企业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对外股权投资,取得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所
得,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增加利润总额。
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等
贷:投资收益
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应从收入总额中剔除,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或借方)
即使利息收入确认的时点二者相同,但企业所得税法利息收入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使得最终计入利润总额的投资收益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利息收入之间产生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三、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
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等
贷:在建工程
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其界定为销售行为,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此二者形成差异,需对产品销售损益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府补助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
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处理 取得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配或补偿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导致小企业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
五、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不确认收入,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产生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六、应付职工薪酬
小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劳务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研发支出
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小企业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条件或扣除标准限额以及残疾人员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不符合扣除规定或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以及允许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的职工薪酬,应纳税调整。
七、借款费用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借款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等。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制造费用
研发支出
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小企业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形成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条件或扣除标准限额,对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汇兑损失等)小企业会计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条件或扣除标准限额,二者可能产生差异,不符合扣除规定或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应纳税调增。
八、管理费用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按其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减少利润总额。
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与会计无差异;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使得二者产生差异。
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纳税调整。
九、销售费用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按其发生额计入销售费用,减少利润总额。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限额标准,产生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十、营业外支出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按其发生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减少利润总额。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或超过限额标准的支出,小企业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需纳税调增。
十一、固定资产折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由此二者产生差异。
综上所述,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基本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比的前提下降低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工作量,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差异。对于这些有差异的地方,小企业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应在附注中按规定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
[2]罗妙成,郑开焰,袁玲 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
2010 年第4 期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总第117 期)
一、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的涵义
所谓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净资产的行为,认为这一交易同企业直接从外界购买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并无任何区别。它要求对购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重新估价,并按估价后的公平市价反映在购买企业的账户中或合并的会计报表上。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记录所并入的资产负债,购买价格超过所确认的被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在购并企业的账面上当作无形资产处理,在以后各期进行分摊记入损益。如果购买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美国的会计处理是将其差额记入负商誉,然后在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相应调低其价格,我国则只将其记作合并价差,不需要作调整。
股权联合法,把企业合并认为是权益的结合,不是一项购买交易,而是参与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经济资源的联合。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要素按合并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以前会计期间的收益也应合并报告。在股权联合法下,合并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作为当期费用。
二、购买法和股权联合法的比较
(一)实质和形式均不同。形式上,购买法是通过支出现金或有价证券获得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权益联合法是企业间股票或股权的互换。就实质而言,购买法视企业并购为企业的购买行为,注重并购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认为企业并购与一般的商品买卖并无两样,它们都是通过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进行的。与之相反,权益联合法则视企业并购为经济资源的联合,而不视为“购买”,因为交换股票只是并购双方股东集团之间的交易,实质上交换的是所有者的风险与报酬,从而使双方公司的股权集合在一起。
(二)会计处理原则上的区别
1、是否产生新的计价基础。计价基础即对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其账面价值入账,还是按其公允价值计账。购买法认为被并公司的持续经营受到影响,该假设已经不适用了,所以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按其公允价值入账;股权联合法认为被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仍然存在,所有者没有变化,持续经营的假设仍然适用,因此不改变计价基础,按原始的账面价值入账。
2、是否确认商誉。购买法下,合并方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商誉,在规定的期间内摊销。股权联合法下,其计价基础不变,不按照取得净资产取得代价,而是根据其账面价值决定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在这种方式下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
3、合并费用的处理。对于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在购买法下,直接费用增加购买成本,间接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在股权联合法下,不管是直接费用还是间接费用一律计入期间费用。
(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合并当年的影响。权益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收益表,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因而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合并当年按权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数总是大于购买法。
2、对合并年度后的影响。由于合并时,两种方法对净资产按不同的价值入账,其中权益法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资产和负债,而且不确认商誉;购买法则相反,要按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公允价值记账,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我国规定为10年)予以摊销。所以,在合并以后的年度,按权益法所得的成本、费用要较购买法小,收益则要大,差额为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即商誉的摊销额。可见,权益法下,收益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高;而购买法下,收益较低,所有者权益较高,则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低。
(四)信息质量的比较
1、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从而其提供的信息有极大的相关性;股权联合法按资产和负债的原始成本反映,较之公允价值则明显地缺乏决策相关性。
2、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由于股权联合法按历史成本反映合并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其信息的可靠性较高。而在购买法下,由于使用公允价值,往往会产生大量的诸如商誉的准备账户,给人为的调节利润留下很大的空间。
3、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采用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采用股权联合法,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都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不存在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的问题,但对于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则变得困难。
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两种方法选择
以上分析可知,两种方法均存在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各国合并会计准则对这两种方法的选择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允许保留股权联合法和购买法,但对股权联合法的使用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只有在合并企业规模对等、无法区别谁是购买方时才能使用股权联合法。国际会计准则改革趋势之一是取消权益结合法。2001年4月新成立IASB,在主要围绕企业合并等有关方面进行了讨论。对于企业合并的准则,已经形成了初步结论:所有的企业合并均按购买法核算。虽然来自日本的IASB委员多次表达反对意见,认为在日本的许多企业合并中根本无法确定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强烈主张将权益结合法作为一种被选方法予以保留。IASB的其他成员也承认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无法辨认购买方和被购买方,但坚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的是“全新开始法”,将纳入合并主体的合并各方看成是一个全新设立的主体,并按公允价值对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计量的一种方法,而不是权益结合法。
四、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探讨
(一)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现状。我国当前还没有独立的合并准则,在会计制度中规定合并企业应采取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于权益结合法是一种制度外的默许。这可以由我国最近几年来的兼并案例得到证实。例如:清华同方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对鲁颖电子进行合并,合并完成之后,鲁颖电子作为被合并方将注销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评估审计后的资产、债务和权益将全部由清华同方公司承担,这一合并就是通过我国证监会批准采用的权益结合法进行的合并会计处理。所以,当前我国制度规定采用购买法,但对权益结合法是制度外的默许。
(二)我国的现实选择。购买法是现今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法,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规模巨大、发生频繁,跨行业、跨国界的企业合并行为十分普遍,使用购买法符合基本国际趋势,会使本国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和实施合并中处于有利地位,也促进了会计的国际化。与购买法相比,权益结合法本身存在固有缺陷,但就两种会计方法而言,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不应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
关键词:新准则;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83-02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新准则首先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划分,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除此之外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具体运用
国际会计准则逐渐淡化了权益结合法,而我国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仍然保留了权益结合法,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假设前提不同。购买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简而言之,购买法强调的是经济行为是“交易”。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权益的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一言以蔽之,权益结合法强调的经济行为是“联合”。
(2)运用环境不同。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处理。同时明确界定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概念。
①对于同一控制,新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可以看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各方受同一方控制,合并前后没有本质的变化,相关的账务处理金额及报表金额以合并前原账面价值为基础。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新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前提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份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3)具体处理方法不同。新准则明确指出对于符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①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在权益结合法下,将企业看成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交易。
②合并成本的确认。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③合并费用的处理。合并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④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单列项目反映;合并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4)购买法,即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购买法视合并行为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
①合并成本的确定。合并成本以购买方所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②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差额分三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购买方已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二,在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其三,在购买日,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③合并费用处理。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应当冲减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无溢价收入或溢价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冲减留存收益。
④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可确认为商誉或者当期损益列示。
2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但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1 权益结合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权益结合法所要求的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权交换合并都会有主合并企业,合并后占股东多数的一方支配并购后的企业实体,即便两个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真正的股权联营,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加恰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可以认为产生新的经济会计实体。
(2)权益结合法往往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的手段。我国合并会计准则规定,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样,权益结合法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优化业绩的手段,企业有可能在年底为了美化企业自身业绩,大规模进行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带入上市公司报表中。
2.2 购买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而购买法下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允价值以及商誉。公允价值和商誉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问题。
(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较差,这往往能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整个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高利润。
(2)合并中商誉的确定以及减值测试方面的问题。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就是合并商誉。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
3 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由于这两种方法都有操纵利润的嫌疑,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该做出科学的、系统的规范及措施,来应对新准则中的一些潜在问题,应该在运用过程中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1)对权益结合法的运用要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其适用条件,减少准则的弹性空间。应该进一步完善合并会计规范体系,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规范。
(2)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的时代特征,对企业某些资产评估应当以准则或条文等形式进行书面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技术型、知识型等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进行特殊规定。
(3)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应保持独立关系,同时,对购买法的运用,要进一步确定企业合并行为是否改变了各股东在原有实体中的表决权和股权,确定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标准以及有关商誉的摊销问题。
(4)为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避免管理层操纵利润,必须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所以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准则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5)加快完善评估机构体系。因为在理论上,购买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优于权益结合法的,但购买法的计价基础是以公允价值来计量的,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比历史计量复杂,技术上的操作也比较困难,难以获取的数据和操作的工艺可能反而会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也失去可靠性,因而,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过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能会得不偿失。为避免“公允价值”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评估机构体系。
综上所述,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下,企业合并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购买法相对于权益结合法而言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其原理也更符合一般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但是,在我国目前产权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仍不失为明智之举,它对少数企业合并而言仍有其合理与实用的一面,并且权益结合法有在我国的存在也有深刻的多方面的因素。最后,随着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评估业的不断发展,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也会逐步提高,因此,应当鼓励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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