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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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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法则

企业会计法则范文第1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含应用指南),已于今年月日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这一企业准则体系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想趋同,为我国各类企业现有的经济业务提供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下面分五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的变化给予简要的阐述。

一、资产的计价

新准则仅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另从稳健性与防止盈余操纵方面出发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作了较大的调整。

1、存货

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现行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现行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未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因此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此准则不适用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

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一些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往往很大,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

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这样,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会相当谨慎,从而增加当期利润。

3、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谨慎使用公允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4、长期股权投资

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由于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5、无形资产

定义和范围不同: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但不包括企业自创商誉,外购的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要在一定年限内摊销。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规范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现行准则对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现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和资本化。

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水泵该项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6、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存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减值能否转回还应根据其适用的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特殊行业业务处理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

1、石油天然气开采。属于新颁布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

2、生物资产。新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属于农业企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其他行业很少涉及。新准则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一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仅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生物资产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新准则对金融企业使用金融上具具体准则的修改。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使用制定了4项具体准则,这对于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最,并目要求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必须谨慎使用衍生金融丁具这把“双刃剑”,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

4、新颁布了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6项金融方面的会计准则,取代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1、债务重组

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进而产生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恢复1998年版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准则将原“非货币易”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非货币性资产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新准则中,空间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3、企业合并

新准则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首先判断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对于非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新会计滩则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即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而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一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另外,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即使是所有一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4、股份支付

新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就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新准则对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类股份支付,分别规范了会计处理方式,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5、企业年金基金

该准则为新制定的准则。新准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实务操作性更强。新准则的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有则可依,准则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具体格式,新准则较具可操作性,将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动作和保值增值的信息更加规范透明。

6、职工薪酬

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准则职工薪酬的内涵要广泛得多。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新准则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的概念、确认、计量和披露,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施行新准则后,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职工薪酬一定条件下可以进无形资产成本,上述都可能会增加企业当期利润。

7、所得税

不再使用应付税款和递延法,只用债务法。所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是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因此,引进了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形成了最大的不同。

8、外币折算

在可选记账本位币的表述上有不同的描述。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是报告准则的变化,报告准则指规范各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准则项目。

1、增加“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取消了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应付职工薪酬”等;利润表要单独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价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并将原费用分类改为新的功能性分类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原来是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2、现金流量表准则有所变动。a、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b、披露在对净利润进行调节方面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营业单位的信息”等。

3、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范围。新准则规定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4、新增“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会计滩则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即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现在的“侧重实体理论”;而对于合并报表的范围则更侧重于“实质性控制原则”,即母公司必须将其所有一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另外,新准则还特别强调,即使是所有一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都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五、其他。

1、,为了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导,新准则体系中还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当于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办法。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变化。基本会计准则在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收入、费用、利润(增加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确认、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及内容)等方面有所变化,特别是增加了一章“会计计量”,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外,还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尤其是现值和公允价值属性。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法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准则 会计实务操作 财务报告

一、ISAR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的演变

ISAR——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组,成立于1981年。世界经济发展造就了跨国公司,也出现了国家间会计协调的需要。如何建立高质量的国际会计标准和报告实务,缩小国与国之间会计实务的差距成为专家工作组的服务目标。

1999年ISAR在第16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会计规则主要服务于发达国家,会计准则适用于大公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缺乏差别报告。复杂的、不符合中小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需求的国际报告令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与会专家认为,应该将研究差别报告的问题提上日程。2000年ISAR在第17次会议上提出了《中小型企业会计》的讨论稿。包括对中小企业主体的界定、会计目的、面临的问题等。并成立了23名专家工作组的特设协商小组,来专门推动中小企业准则项目进程。2001年ISAR在第18次会议上认为应建立三层次制度框架。最复杂层次为遵循所有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如上市企业和重大公众利益企业。第二层次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简准则的会计主体,如较大型的中小企业。第三层次为遵循简化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针对仅能提供有用会计信息满足管理财政和国家当局管理需求的微小企业。由此出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2001年ISAR在第19次会议上,审议了18次会议上提出的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企业的指导原则,并在随后的会议上了《第二级中小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三级中小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和会计实务的指导。

二、IASB的IFRS for SMEs 引发国际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趋同大潮

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制定及批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个独立的私营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监督下运作。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1年成立,取代了先前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早在2000年12月IASC向IASB过渡的报告中,提出存在为中小企业制定特定国际会计准则的需求。2001年刚刚成立的IASB就着手开始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项目—SME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2003年9月,IASB 组织过一场由世界上四十多个国际的会计标准制定机构组成的会议。目的是提出关于IFRS for SMES的意见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绝大部分国家对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持支持态度。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该准则也持积极欢迎的态度,并鼓励会员组织考虑在本国能够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2004年6月,IASB《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初步观点的讨论文件》,探索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国际通用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可行性。许多国家倾向于采纳一套国际通用标准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给IASB的研发和制定准则以极大的鼓舞。2006年1月,IASB《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7年2月,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由IASB正式。意见稿中提出意见稿是否清晰易懂、议题范围是否明晰等问题。在2007年6月在其官网展开一项实地测试,随后IASB收到了世界上20余国100多家小企业的测试报告和百余封评论信件。在这些出现的具体问题指导下,自2008年3月起IASB召开了14次公开会议,进行了30余处修改和论证。在2009年正式IFRS for SMEs即《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成为国际上各国制定本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圭臬。

三、各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演变与现状

早在IASBIFRS for SMEs之前就有一些国家已经开始设计和研究本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随着IFRS for SMEs的,更多的国家纷纷开始着手研究本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异、会计环境也存在差别。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深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必然的,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准则的国际趋同将更有利于进行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提高经济信息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但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条件下,各国还应更注重结合本国具体经济环境,考虑制度约束现状,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立足本国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实务工作为本国的经济服务,更好的进行国际间经济业务往来。

英国是最早研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家。英国的会计机构咨询委员会CCAB,在1995年12月份就了一份文件—《Designed to fit: a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明确表示应该为小企业制定特殊的会计准则。并1997年12月正式公布FRSSE——《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成为最早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家。随着IFRS for SMEs的颁布,英国大力赞同中小企业准则国际趋同的前提下,也提出了应讨论国际准则与本国准则之间关系的讨论。如何将IFRS for SMEs与FRSSE融合运用。

新西兰、澳大利亚两个国家在会计方面进行紧密合作,通过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一体化合作,对IASB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过联合制定一个适合于两国中小企业且与IFRS有别的准则。两国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研究领域,都提出降低小企业财务报告负担,简化报告形式的差别报告制度,制定差别报告框架。

美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由于非上市公司对于准则超载问题为研究的起源,1981年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一职业机构组织成立了“会计准则超载特别委员会”,以减轻对中小企业而言的不必要负担的、成本高的、特定会计准则进行筛减。由于会计准则的超载起源于解决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问题,FASB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小企业准则的制定上缺乏动力。美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正式的针对中小企业主体的财务报告准则,仅考虑差别报告制度。随着跨机构的“蓝带委员会”的成立,为美国制定独立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前景。

日本也是较早单独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代表性国家。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之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成为经济各主体的共同愿望。在2002年日本就对中小企业进行会计研究,对中小企业会计进行规范。在2005年日本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日本税理士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共同《中小企业会计指南》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目标、制定模式、确认与披露等会计准则,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时效性强的准则。

四、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之路

国际上很多国家颁布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企业间差别也很大。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相当大的难度,小企业需要一套简便可行的会计制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中国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问题上指出,中国会计准则坚持国际“趋同”原则而不能直接采用,更不是一字不差的照搬国际标准。

2004年4月我国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起执行。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人员所熟悉的报表和分录的表现方式,易于理解、易懂易学、操作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制度趋同的要求,2010年4月会计司《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对小企业准则的建设问题提出规划。

2011年10月,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使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逐步与国际趋同。该准则通过比较原则、概括,使得表述方式上更接近国际准则体例,极大的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增强解决新问题的本领。更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务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金花妍.日本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变迁与特点[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8

企业会计法则范文第3篇

Abstract: Starting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and tax,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business, and explains the specific reasons, aiming to find the overall idea of coordinating the difference and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small firms and national tax cost,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and let small business play their role well in national economy.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原因

Key words: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businesses;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differences;reasons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6-0212-02

0 引言

《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小企业会计原有的规范法规——《小企业会计制度》,成为现阶段小企业行业中会计遵循的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现阶段会计制度更加完善,并且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并考虑国家税收征管的需求,国家尽量保持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定上的一致性。然而,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立法原则及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两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差异

1.1 资产方面的差异 在资产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在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国债利息收入、直投、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二者构成永久性差异,计算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其次,在长期债券(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上,当债券的成本高于或者低于票面利率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的金额按照合同的名义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确认,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小企业按照高于或者低于债券面值时的价格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时,需要按照投资持有期间逐期分摊溢价和折价,作为投资收益的调整。另外,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土地除外,所得税法规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2 负债方面的差异 首先,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工资支出可以作为负债,在企业计算利润时可以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只有合理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才能够扣除;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确认应付利息时,不按照权责发生,在每个月和年内分摊,而是在应付利息日确认,月末、年末不计提应付利息,并且不确认为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在确认应付利息时,按权责发生制,每月月末计提应付利息,并结转到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3 收入方面的差异 其差异在于分类基础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进行分类时,是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营性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企业所得税法是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从而体现税收政策的待遇不同,因此两者出现了交叉或分离的现象,致使两者中存在着差异。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未完成时,在试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或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不确认为营业收入,不计算利润总额;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通过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所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和收入直接确认为收入,并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费用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费用上主要差异表现在扣除的金额和标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的确认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本期的支出基本上在月末作为费用全额据实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某些支出规定了一定的上限,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当本期发生的费用支出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这些费用的上限时,就必须做纳税调整,确定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

1.5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二者主要是营业外支出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的损失等作为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利润总额作为减项扣除;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法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175-02

目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两种方法都存在理论上的依据,但是这两种方法一直存在争论。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对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做了新的规定,企业合并分为两大类: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行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行购买法。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而我国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仍然保留了权益结合法,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第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计价基础不同,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会计假设基础上,购买法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基础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反映被购买企业的资产以及负债。权益结合法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计价基础为账面价值,购买法下。成本同被购买企业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权益结合法下不确认商誉。

第二,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净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被购买企业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利润表中,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后企业当年的利润表中包括被合并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

第三,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不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中。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的企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此,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就是合并后企业留存收益的一部分。

第四,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合并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把企业合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人购买成本或者调节资本公积,而权益结合法下把合并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合并当年的费用当中。

第五,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计价基础是公允价值,权益结合法是按照账面价值计价,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一般情况下购买法下企业合并后的资产大于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的资产。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但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中仍然存在问题:

(一)权益结合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权益结合法所要求的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权交换合并都会有主合并企业,合并后占股东多数的一方支配购并后的企业实体,即便两个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真正的股权联营,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加恰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可以认为产生新的经济会计实体。其次,权益结合法强调它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权益联营的情况,交换中所确定的交换比率是参照参与合并企业各自净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由此可见,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同采用现金、其他资产、债务或者股票等对价形式无关,从理论上来讲,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反映取得的净资产也是有缺陷的。再次,权益结合法往往成为企业期末优化业绩的手段。我国合并会计准则规定,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样,权益结合法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优化业绩的手段,企业有可能在年底为了美化企业自身业绩,大规模进行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带人上市公司报表中,准则虽然对权益结合法进行了规定,但不一定会规定的那么详尽,并不能完全控制利润操纵行为,只是要求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进行反映,来帮助使用者了解会计信息,但是这种操纵利润的手段仍然是存在的。

(二)购买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而购买法下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允价值以及商誉。公允价值和商誉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问题,首先,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较差,这往往能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整个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高利润,另外,企业也可以利用公允价值,大幅度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这样就可以为合并后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或者企业可以通过高估被购买企业的负债,在合并以后予以转回,冲减经营费用,为企业创造盈利,也可以在被购买企业合并前计提巨额损失准备,合并以后再予以转回,或者不用转回,这都是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太发达的今天,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对较弱,在可靠性、相关性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其次,就是合并商誉的确定以及减值测试方面的问题。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就是合并商誉。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而且即使合并商誉可以确定,我国新会计制度规定对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可是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很难反映商誉的真实情况,企业也有可能通过对商誉的调整来操纵利润,这也是商誉自身存在不可操纵的特点,也是企业可以用来操纵利润的特点。

三、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应该在应用过程中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一)要积极采取措施限制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滥用

国际上一般通用购买法,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然不足,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但权益结合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该进

一步完善合并会计规范体系,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首先,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难免要依赖于主观因素,因此,为了减少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要确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限制条件对权益结合法予以限制,例如,对于国家或政府在合并中起了决定作用的企业合并,可以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参与合并企业本身在合并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基本上通过市场方式实现的企业合并,可以根据会计原则,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另外,也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第22条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而对我国的权益结合法确定具体的数量标准以及限制条件,从而保证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顺利运用。其次,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会给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资产的出售可以转化为利润,因此,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分类别对出售时间进行限制,严格限定股权结合法下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出售。最后,必须更好地发挥相关监管部门的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权益结合法不被滥用。规范权益结合法不能仅仅靠会计准则的作用,还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规范,从而保证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顺利运用。

企业会计法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准则;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83-02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新准则首先提出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划分,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除此之外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具体运用

国际会计准则逐渐淡化了权益结合法,而我国在现有国情的基础上,仍然保留了权益结合法,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假设前提不同。购买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简而言之,购买法强调的是经济行为是“交易”。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权益的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一言以蔽之,权益结合法强调的经济行为是“联合”。

(2)运用环境不同。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处理。同时明确界定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概念。

①对于同一控制,新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可以看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各方受同一方控制,合并前后没有本质的变化,相关的账务处理金额及报表金额以合并前原账面价值为基础。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新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前提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份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3)具体处理方法不同。新准则明确指出对于符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①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在权益结合法下,将企业看成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交易。

②合并成本的确认。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③合并费用的处理。合并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④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单列项目反映;合并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4)购买法,即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购买法视合并行为为购买行为,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

①合并成本的确定。合并成本以购买方所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量。②合并差额的处理。合并差额分三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购买方已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二,在购买日,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其三,在购买日,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③合并费用处理。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应当冲减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无溢价收入或溢价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冲减留存收益。

④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中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包括的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可确认为商誉或者当期损益列示。

2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但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1 权益结合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权益结合法所要求的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在现实中很少存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股权交换合并都会有主合并企业,合并后占股东多数的一方支配并购后的企业实体,即便两个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真正的股权联营,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加恰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分不清购买方的企业合并,可以认为产生新的经济会计实体。

(2)权益结合法往往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的手段。我国合并会计准则规定,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样,权益结合法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期末操纵利润、优化业绩的手段,企业有可能在年底为了美化企业自身业绩,大规模进行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带入上市公司报表中。

2.2 购买法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而购买法下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公允价值以及商誉。公允价值和商誉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问题。

(1)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较差,这往往能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整个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以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提高利润。

(2)合并中商誉的确定以及减值测试方面的问题。购买法下购买价格与所占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就是合并商誉。然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换股合并下购并企业换出股票的价值难以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并不准确,因此,合并商誉的数额未必准确。

3 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由于这两种方法都有操纵利润的嫌疑,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应该做出科学的、系统的规范及措施,来应对新准则中的一些潜在问题,应该在运用过程中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1)对权益结合法的运用要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其适用条件,减少准则的弹性空间。应该进一步完善合并会计规范体系,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规范。

(2)要充分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的时代特征,对企业某些资产评估应当以准则或条文等形式进行书面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技术型、知识型等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进行特殊规定。

(3)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应保持独立关系,同时,对购买法的运用,要进一步确定企业合并行为是否改变了各股东在原有实体中的表决权和股权,确定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标准以及有关商誉的摊销问题。

(4)为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避免管理层操纵利润,必须合理确定公允价值。所以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准则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5)加快完善评估机构体系。因为在理论上,购买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优于权益结合法的,但购买法的计价基础是以公允价值来计量的,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比历史计量复杂,技术上的操作也比较困难,难以获取的数据和操作的工艺可能反而会是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也失去可靠性,因而,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过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能会得不偿失。为避免“公允价值”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评估机构体系。

综上所述,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形势下,企业合并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购买法相对于权益结合法而言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其原理也更符合一般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但是,在我国目前产权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仍不失为明智之举,它对少数企业合并而言仍有其合理与实用的一面,并且权益结合法有在我国的存在也有深刻的多方面的因素。最后,随着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评估业的不断发展,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也会逐步提高,因此,应当鼓励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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