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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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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会计准则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企业损益 影响

1 公允价值的含义及特征

公允价值也被称作公允市价或者公允价值,其基本概念的确认通常有以下三种:第一,如果现行的市场状态比较活跃,公允价值则以该活跃市场中基本的货物交换为主;第二,假如市场状态处于比较稳定的时期,但是,与之相关的资产仍处于比较活跃的状态,交易价格以市场上的活跃资产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第三,假如不存在活跃的资产市场,那么,公允价值的确定法则以所用资产在未来现金流量的限值为主,或者由专业人员的评估数据为主。

公允价值的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交易双方之间对基本的交易状况有清楚地了解;第二,公允价值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交易双方非常平等,交易的公平和秩序是公允价值交易过程中的重点内容;第三,交易主体始终保持着自愿的态度,要想确保公允价值交易的成功,交易过程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第四,交易时态观变化较大。利用公允价值可以使企业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最新的会计信息。

2 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2.1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国家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出租的建筑物、土地以及准备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均可以单独计量和出售,从而满足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是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资产计量的主要选择,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通常运用于企业有充足的依据表明可以持续得到有效的公允价值。假如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那么,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房地产企业的损益状况主要体现在该模式与企业面账价值存在的差额。通过会计准则可以指导,企业对计量方式具有选择权。如果房地产明显处于增值的状态,那么,公允价值明显比账面净值高,为了保证股东投资价值的稳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之前,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受到影响,企业通常不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采用这种计量模式,通常会有以下做法:第一,面对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的现状,为了保证企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使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好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拥有出租建筑物使用权的企业会选择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第二,如果房地产价值处于降低状态,拥有出租建筑物使用权的企业通常会放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选择成本计量模式,从而减少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其会计处理如下:

公允价值上升(下降时作相反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在合适的时候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否则,该模式对企业损益将会产生严重影响,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因此企业的自仅在于自用与投资用途的转换。

2.2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对企业损益的影响。金融资产的种类有多种,如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几种典型方式。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后对企业经济效益应该能够与套期保值有直接关系,企业当期损益状态应该综合考虑公允价值的变动状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范围,金融资产确认之前将其转出,转出效益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也应该计入企业损益,对企业当期损益将会产生严重影响。总之,如果企业对市场基本状况有准确了解,其经济效益便会随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增加而增加,相反,如果企业对市场行情和动向不太了解,那么,企业的业绩将会随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增加而减少。

2.3 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已经有过半的准则体系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的损益影响除了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两方面外,还包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交易。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强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因为该模式更加重视企业的资产效益。例如,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换出和换入的资产进行计量,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售出和购入状况进行确定,售出的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之间的差距是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效益,如果采用传统的会计准则方案,则很难确定公允价值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3 结束语

总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不仅可以合理反映资产价值、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还有利于企业资本保全。因此,企业建设者应该在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了解公允价值的含义及特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做出具体分析,为企业的建设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成全.浅析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J].财政监督,2012.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一、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困境

(一)因缺乏财务风险意识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当前,部分国有粮食企业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未完全摆脱陈旧的财务管理模式。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认为只要合理使用资金,管好资金,便不会存在风险。一些财务人员仅具有以往的“作账型”能力,对企业生产中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毫无察觉。

(二)会计人员业务能力较差,财务核算缺乏规范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财务人员的经营理念与监督方式等也应随之转变,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财务人员落后的经营理念与较低的专业技术水平已很难满足国有粮食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并导致种种财务乱象,如财会信息缺乏真实性,应摊未摊,盈亏不实,甚至存在长期挂账现象。

(三)与企业国有体制之间的矛盾

当前,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仍处于初步阶段,财务管理机制和企业国有体制二者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这必然导致财务管理难以突破初级阶段记账、报账的财务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国有粮食企业的资金使用效能。

二、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突破

(一)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1.改变管理理念

首先,要明确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体系中所占据的核心地位,使财务工作由以往的被动型转变为主动型,促进企业资金增值,满足企业再生产过程的需求。其次,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创建与企业实情相符的会计制度,并设立专门的会计核算部门,同时加强预算管理、预算评估,以最大程度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再次,加强对资金的充分利用,通过净现值法、回收期法等,对现金流量与存量资产加强管理。最后,加强对财务人员财务公关观念的培养,使其积极与银行、相关企业等进行沟通,以取得相关支持及合作。

2.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财务风险对财务收益具有重要影响,可能会使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相关财务人员应通过杂志、微博、报刊等渠道了解、收集相关材料,全方位地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监控。此外,还应规范财务处理与会计核算流程,制定内部控制条例,全面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工作的监管,使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3.创建财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整合

国有粮食企业应对内部财务信息进行整合,这对实现企业资源的集中化管理、分配及监控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做到信息集中,才能帮助企业迅速制定出高水平的财务管理决策。同时,还要注重对员工业务能力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财务信息系统的操作及管理技能。

(二)重视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培养专业的队伍

国有粮食企业在选用财会人员时,应当对其专业技能进行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于企业聘用的财会人员,要不定期地进行技能培养,使他们在掌握电子信息技术操作技巧的同时,掌握会计原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财会知识。在确保企业财会人员稳定后,可以组织财会人员轮岗值班,定期进行内部工作经验交流,促进财会人员相关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

政策性粮食业务是国有粮食企业应负责的业务之一,主要表现在对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轮换等。抓住粮食轮换的契机,确保粮源的优质性,积极完成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粮食轮换期间实现低进高出,可有效促进企业经营利润的提升,这对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实施与国有粮食企业的持久发展兼具重要意义。

(四)强化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应联合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在确保企业财务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财政政策,以实现对企业财务的监控。与此同时,还要重视与中介结构的合作,引进社会监督力量。需要明确的是,仅凭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监督很难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的需求,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国有粮食企业应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运用法律法规积极对其进行约束,确保社会评价行为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从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粮食行业 内部控制 会计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成为了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工具,粮食行业也不例外。而目前粮食行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有待完善,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对粮食行业今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粮食行业内部会计制度的作用及重要性

粮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粮食是人们常年消费的商品。但粮食生产受到自然、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储性、生产弹性和需求刚性之间的矛盾是粮食行业突出的特点。粮食行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利于做好粮食储备,切实解决因不可抗力影响所导致的粮食短缺问题,在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稳定粮价、保障供给等方面发挥有力作用。

(一)粮食的重要性决定了粮食行业必须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紧迫性和重要性

“粟乃国之宝、民以食为天”,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行业无法代替的,它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企业生存、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又因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各种政策性业务的特殊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媒体的重视和关注。所以粮食企业如何规范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快产业升级,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借助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东风,建立并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企业的健康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是粮食行业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完善风险管控的必要举措

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地贯彻实施各种经营管理决策,通过各种监察与约束机制保证粮食企业的购销调存等各项经营活动不偏离正轨,最大程度的避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有效地预测并控制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证各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出、用得上。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完善风险管控的必然举措。

二、目前粮食行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会计管理控制系统有待完善

当前粮食行业内部会计控制基础比较薄弱,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认识,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制订适合自己的内部会计制度,而是简单地以企业会计准则、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文件作为其内部会计制度;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制度,但其可操作性和系统性不强,而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形同虚设。这就降低了企业的财务管控能力,导致数据虚假、利润不实、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出现,而且由于企业核算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无法保证粮食储备、轮换和管理信息的真实,从而影响了企业财务决策的正确性,

(二)组织结构不健全、会计内部监督、审批不到位

一些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家长制”、“一言堂”在制度约束力不够的情况下成了较为常见的现象,不利于内部权力制衡;企业管理执行机构人员不足,一人多岗现象普遍存在,出现有些岗位监督者也是执行者的情况,无法实行有效的内部监督;有些企业的重大经营业务、事项不经过集体决策或不实行联签制度,出现重大失误。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督、审批中的不规范,使得内部控制力降低,同时给了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会计内部审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的重要措施,目前大部分粮食企业没有设立内审机构,至多也就是设一名内审人员或兼职内审岗位,且在内审的过程中,会过多的依附于企业领导的意图,这样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真实性,也难以发挥内审应有的监管作用,从而不利于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

三、健全粮食行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粮食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内控环境氛围

针对粮食行业覆盖面广、资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建议进行区域内企业间的全方位整合,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机制。通过构建流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设立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杜绝“家长制”、“一言堂”的不良现象,彻底转变管理者的思想观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倡导和树立诚信的道德价值观,为内控制度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完善适合粮食行业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粮食企业要以《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为指导,结合粮食行业特点来建立健全企业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使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应明确规定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等各项业务职责分工和程序方法,特别是涉及储备粮购销、轮换业务更要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明确的业务流程,形成业务按流程办理,人员按流程行使职责,注重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和审批会签控制,注意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相关岗位之间的相互协调、监督。粮食购销、轮换业务要注重会计、统计、保管之间的相互制约,账、卡、物之间的相互牵制,定期、不定期进行资产核对清查、工作岗位轮换等。以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防范各类风险,有效保护粮食和资金的安全。

(三)建立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粮食行业不但需要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同时也需要对制度的运行适时的加以审计、评价、检查,促进粮食行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实施。企业应设置内审部门或专职内审人员,做好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审计工作;粮食主管部门制订措施和办法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性监管;财政、审计、税务、银行、注册会计师中介等相关部门要从不同切入点,加强对粮食行业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及领导给予相应的制裁。通过企业内、外部的齐抓共管,以强化监管力度,从而保证内控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

(四)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任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成败取决于设计水平和高素质人才的贯彻执行。因此要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其责任感,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要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扩充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使会计人员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满足熟练处理新业务的需要。定期进行岗位考核,完善奖惩措施,做到压力和动力相结合,切实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四、结束语

总之,粮食行业要从企业现代化管理、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着力完善和健全适合粮食行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在企业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基础上严格贯彻执行,才能在更好保护粮食行业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粮食短缺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红升.浅谈粮食行业如何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会计审核,2011

粮食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买卖合同约定回购 资金风险防控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血脉,资金的高流动性使之能任意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的资产,如发生管理不善极易引发资金风险。目前,由于资金筹资成本较高,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了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但一些变相资金拆借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难以明确界定,现有的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在这其中,尤以“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引起的争议最大。在现实中,这种经营方式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纠纷也时有发生,而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甚至是形成“小金库”,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一、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源自于银行金融业,本来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企业在资金短缺情况下,也出现了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或其他行为,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借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后归还本金,按约定或一定计算标准给付利息或不给付利息的行为。

在实践中,企业的筹资方式有很多,在资金严重短缺时,从其他企业借款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但由于法律对此限制较多,因此直接的资金拆借逐渐被代替,相应出现了一些融资性质的业务,常见的有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存单质押担保以及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其中前三者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是明确承认的合法借贷,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较容易引起争议,而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比较常见,需要加以规范。

二、“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争议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购买合同,从另一企业购买货物,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通过销售合同按一定价格销售给该货物原来的所有者,赚取其中差价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没有问题,可由于其通过同一对象又购又销,对方在一段时期内可以使用资金,而资金的流动性又极强,无法掌握其流向,造成与资金拆借很难区分。

对此一种理解是利用企业资金优势搞贸易经营。在自身能力不足或者合作经营效益更高的情况下,企业与其他具有良好上下游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单位合作,一方企业出钱,另一方出经营资源,双方整合优势资源来共同开展经营;另一种理解则是“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贸易经营是一个幌子,出发点则是为了将资金放贷。尽管贸易经营和资金拆借在实质上截然相反,但是在操作形式上却是高度雷同,具体经营方法以及相关合同、单证高度一致,或者可以说两者之间在形式上区别不大,也由此造成区分难、定性难,实践中也相当普遍。

2008年初,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下称“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交存货地点,在河北邯郸黄粱梦货场。金鲲和奇石麟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双方的前5笔合作均顺利实现收益,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河北物流为了收回货款,假意签约继续采购2000万元铁精粉,并向金鲲开具了一张第二天才能支付的支票,曹连英见可以继续使用资金,就在前一天将2000万归还河北物流,河北物流收到钱后将钱转走,使支票成为了空头支票。虽然河北物流顺利将款项收回,但金鲲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据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在法院审理时,先前双方“假贸易真融资”的诸多设计,则成了金鲲公司手中最有力的证据。面对一系列合同、进出货物记录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河北物流百口难辩,在几次庭审过程中,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均认为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河北物流和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是搞变相资金拆借,而当事人金鲲公司和法院认为是搞真实贸易,变相资金拆借与真实贸易的区分之难由此可见。

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2006年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陆续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了界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可以看出“售后回购”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相对应。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售后回购”中销售方的账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通过收入确认条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进行判断,由于“售后回购”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将售后回购交易定性为融资交易,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在会计教材及相关理论文献中,极少有针对“售后回购”中购买方展开讨论,因此对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交易中“先接受商品并给付货币的一方”如何账务处理以及性质如何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账务处理多决定于经营层意志。

从法律上看,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的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综上所述,“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极其复杂,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纠纷也时有发生,现有的明确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纠纷中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甚至是形成“小金库”,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四、中储粮规范“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思考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有粮食企业的龙头,其所在的粮食行业具有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特性,粮食的基本生活资料和战略物资属性,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属于微利经营,一吨粮食可能只有几十元的利润,为了分摊费用实现盈利,一般经营量都较大,需要配套的资金量巨大,资金风险防控尤为重要。

(一)“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现状

在中储粮总公司所属直属库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情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从合作对象看,多与民营企业合作。由于直属库购销经营能力和客户资源有限,需要借助民营企业进行购销经营,而民营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部门关系较好,拥有较好的经营资源,但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评级和规范的治理结构,难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又因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也难以达到银行放贷的门槛,资金紧张,这种“优势互补”就成为了双方合作经营的基础。同时粮食体制改革后,地方粮食企业很多被个人承包,许多企业既是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又另外成立企业或通过关联方企业与直属库合作经营。

2.从控制手段看,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由于直属库是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比一般企业能力要强,因此在合作时变相成为了合作经营的“银行”,一些合作伙伴缺乏足够资信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本身已属于风险较高的对象,而直属库的运作过程缺乏完整性和严密性,缺少手段对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事先资信评估,也无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应变措施,一旦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直属库将成为最后的买单人,承受巨大的损失。

3.从风险程度看,经营管理风险较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看中的是国企的政府资源、市场地位和资金优势,本身实力有限,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必然难以履约,同时粮食问题比较敏感,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经常使用政府手段进行干预,合约无法完全发挥效力。再加上为了节约成本,一般是将收购或者采购的粮食储存在当地,直属库对储存在外的粮食监管能力存在不足,存货风险较大。

(二)区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性质的方法

经过仔细研究,“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具体是在做贸易经营还是变相资金拆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交易对象。这既是这种交易方式最明显的表现,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虽然也会出现出于经营目的与同一对象又购又销,但从购买到销售应该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和交易对象选择的程序;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则在购买货物的时候,就有明确的销售意愿,且购买对象与销售对象为同一企业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是看价格。一般来说,通过定价策略可以较为直接的判断交易的性质,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回购价格按回购日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支付的款项一般为整数,回购价格固定或按原售价加固定回报。

三是看资金占用期限。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从取得存货开始,至消耗、销售为止所经历的天数一般都比较有规律,虽然会因为市场行情不同有所区别,但不会有太大差异。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通常时间要不就是很长(1年左右)要不就是很短(不到1个月),与存货正常经营的周期就会有差异。

四是看对经营风险的分担。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经营的重要特征,也是贸易经营与变相资金拆借的根本区别。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企业应对货物实施控制,双方应该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即使投入资金,也无法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而且一般出资金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经营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不论盈亏均应收回本金和利润。

五是看物流。形式上判断主要看三个要素:物、款、票,而货物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付款和发票必须是以存在货物作为载体。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就应该有货物的购进、运输、保管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原始单据,证明确实存在货物的流转;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在整个购买和销售过程中,无明显记录货物流转,储存期间货物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有的甚至没有监管。

(三)防范资金风险的措施

虽然不是所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都是融资性质,而且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越来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极易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资金风险。面对可能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或风险分担等风险应对策略。笔者认为,对于中储粮总公司来说,通过风险矩阵分析,变相资金拆借对于企业来说属于重性、高可能性风险,应该采取风险回避策略。

1.严格制度执行。应该尽快对变相借出资金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禁止“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的变相借出资金,只有在采购销售价格公允、交易手续完备且存在货物流转的情况下,才可以适当开展对同一对象又购又销经营,但必须配套建立货款支付、驻库监管、销售询价的联合控制制度。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2.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强化监管职能,通过搭建资金ERP系统,建立资金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形成业务、财务和合同审批的联动,根据合同审批资金支付,控制资金使用,监控资金流向,定期清零,确实发挥前置审批的监督监管作用,防止出现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同时,结合资金集中管理,尽快建立直属企业资金限额。

3.严格应收预付款控制。指定专人定期负责对账和收款,并建立备查簿,避免以提供预付款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研究应收预付款与考核挂钩,促进企业催收清理,对于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的应收预付款以及未形成存货的资金往来,在考核中相应扣减企业效益。

4.加快总会计师队伍建设。要强制在效益较高、年资金流量较大或者管理较薄弱的单位配备总会计师,贯彻落实总公司财务监管要求,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提高总会计师履职能力,确保可以实现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孙晓光.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研究[C].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姚海鹰.中储河北物流损失5200万调查[J].时代周报,20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