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存款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1银行在信贷渠道中占主要影响地位
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较晚,且有我国居民和企业的高储蓄率支持,使得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融资结构中占据绝对优势。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传统优势和法律限制,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商业银行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重要的微观主体,其控制和影响着数量庞大的资金,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通畅。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渠道广、网点多,可对社会经济产生广泛而直接的影响。
1.2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居民与企事业单位存款、金融债券、政府注资及国际融资,其中存款为主要来源,居民和企业的存款属于银行的被动负债,由于高比例被动负债的存在,一般银行主动信贷的动力不强,即使是近几年银行发行债券量上升,主动负债比例仍较低。理论上,当存款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绝大比例时,央行能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紧缩型货币政策有效减少银行的可贷资金,从而收缩信贷规模,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但在实际中,存款属于银行的被动负债,不受央行和商业银行控制,且居民与企业存款主要受前期和当期经济形势影响。因此,当经济过度繁荣时,尽管央行希望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限制银行的可贷资金规模,但由于良好的经济形势,存款规模继续上升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能够不受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继续提供贷款释放流动性。所以大量被动负债的存在将限制央行紧缩型货币政策的效果。
2商业银行信贷渠道对我国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从货币当局的实践来说,判断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最终标准为:在既定的经济制度、金融结构和金融制度下,货币当局选择特定的货币政策体系,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实现最终目标的程度和时滞。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对货币政策是否有效的判断不一:凯恩斯学派和后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通过构造IS—LM模型证明了在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者在肯定货币政策重要性的前提下,认为货币政策只在短期内有效,而在长期内无效;而理性预期学派则强调预期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从根本上否定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认为货币政策即使在短期内也不能持久地影响实际产量。首先,作为央行调控货币政策的工具,货币供应量、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利率的变动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表明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信号传导至商业银行的渠道是比较通畅的。同时,国内生产总值和物价指数也能有效影响银行的信贷增量,验证了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顺周期性”,也反映了商业银行信贷会受实体经济“倒逼”的影响。其次,商业银行会根据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作出独立信贷决策。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当中央银行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来收缩流动性时,商业银行信贷量会下降,这从脉冲响应函数中可以看出,但针对利率上升,银行信贷量会先下降再上升,由于利差水平的提高,银行有足够的动力扩大信贷规模。同时当货币供应量M2增加时,宽松的流动性会促使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此外,当银行信贷受到国内生产总值和物价指数的正向冲击时,会因为利差下降而缩减贷款,但最终随着时期推移会扩大贷款规模。在贷款存量增长率GL的方差分解中,第一期GL仅受自身和CPI的影响,这与银行信贷决策主要参考已有信息有关;同时,CPI对GL的贡献度大于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这也说明了当银行预期经济形势良好时,可能会逆紧缩政策行事,继续扩张贷款。这些都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反应比较强烈,且商业银行作为微观主体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因此在作信贷决策时有时会偏离货币政策目标。最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对货币政策有效性能产生一定影响。实体经济对信贷冲击的反映略有滞后,但信贷增长能有效提升经济增长,商业银行释放的流动性也会推高物价。经济过热时,尽管央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紧缩经济,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充足,会顺经济形势扩大贷款,进一步推动经济和物价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和资金来源比较充足,因此,受到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约束较小,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可能与货币政策目标相悖,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3结语
[关键词] 净利差 大型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一、 引言
银行的净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在其总营业收入中占比较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强调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利差收入仍是银行利润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的利差水平一直被作为一个衡量银行经营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个适度的银行利差水平有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存贷利差水平是商业银行体系自身因素和外部经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商业银行存贷利差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李成(1996)认为整个社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决定和影响银行利差,并且社会资金的供求对利差有直接影响,同时,多数商业银行的平均经营成本与利差水平正相关。郭妍,张立光,郭森林(2007)对银行利差的合理性进行了讨论,通过计量检验得出资金供求状况基本上与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存贷利差呈现较弱的负相关,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利差合理性较差。赵国栋(2010)研究得出,银行利差与不良贷款率、银行运营成本成正比,与中间业务收入比例成反比,与GDP增长率和M2增长率成正比,与银行持有的现金和存款准备金等非生息资产与利差成正比,但该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Anthony Saunders和Liliana Schumacher(1997)指出,法定准备金及其所产生的相关机会成本与净利差水平成正相关关系。
二、利差的基本概念及发展过程
1.利差的概念及分类
利差,是指商业银行负债利率与资产利率之间的净差值, 即贷款利率减去存款利率的数值。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利差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概念也有狭义与广义的分别。狭义的利差是指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 而广义的利差则包括再贷款利差、债券利差、拆借利差等。但在利差的多种表现形式之中,存贷利差仍是核心利差,因此以下分析中所涉及利差均指存贷利差。
商业银行存贷利差可划分为毛利差和净利差。毛利差为平均贷款利率减去平均存款利率。但毛利差是事前利差,还存在存贷款期限不匹配、存贷款金额不同等问题。净利差为净利息收入除以银行平均贷款余额,其中净利息收入等于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净利差还可写成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减去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其中,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为利息收入除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为利息支出除以付息负债平均余额。
由于银行贷款中存在一部分的不良贷款,该类贷款的贷款人不能按原贷款协议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导致银行的部分资产不能为其带来收益。由于在净利差的计算过程中排除了不良贷款的影响,从而净利差低于毛利差,且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越高,二者的差额越大。因此,相对于毛利差而言,净利差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我国利差的变化过程
我国基准存贷款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基准利率水平及利差时,是需要考虑不同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的。而各家银行可根据自身情经营况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1996年以前,我国社会资金供不应求,人民银行为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紧张问题,一方面增加了资金供给,逐步将存款利率提高至最大值10.98%;另一方面,为了降低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则把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基本保持在小于1%的水平。1996年之后,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规模逐渐累积,已威胁到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因此人民银行为了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逐渐提高了存贷利差。2002年,人民银行开始的逐渐加息,这也推动了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的逐步加大。到2006年,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状况开始好转,不良贷款率已降至7.1%,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已达到监管要求。但此时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利息收入,而阻碍了中间业务的拓展,这既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转型和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也不利于宏观调控。2007年,我国逐渐从“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变为“从紧”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为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潜在的通货膨胀因素,先后10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6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逐渐缩小了存贷款利差。2008年上半年,市场资金趋紧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存贷利差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中国人民银行继续4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至17.5%的高位。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资本市场低迷,银行的定期存款占比开始增加,使得存贷利差开始收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为应对金融危机,连续5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政策又重新转为“适度宽松”状态。
由图1可以看出自1991年到2008年我国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利差的变化趋势。我国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总体上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并趋于平稳。2007年,虽然人民银行为了抑制经济过热而提高存贷款利率,但存贷利差却在逐渐缩小。一年期存贷款利差在1993年达到最小值零,在1999年达到最大值3.60%,并在之后总体趋于平稳。
三、银行利差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净利差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因素和各银行的自身经营状况的双重影响。虽然宏观经济因素使得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净利差的基本走势相同,但由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生息资产结构、计息负债结构以及存贷比率等因素的不同,使得大型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普遍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1.银行生息资产结构
商业银行的生息资产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及垫款、证券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各项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各不相等,因此不同类型银行间不同的生息资产结构也将导致不同类型银行间净利差的差异。
客户贷款及垫款是银行生息资产中占比最大的一项,其平均收益率也最高。若该类生息资产占比较高时,银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也就会相对较高,从而净利差较高。证券投资也是银行生息资产中比较重要的一项,但其所占比例明显少于客户贷款及垫款。以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2009年和2008年的生息资产结构为例,来说明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生息资产结构上的差异对净利差的影响。
由表可以看出,生息资产结构中,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贷款及垫款所占的比重明显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客户贷款及垫款所占的比重,从而大型商业银行的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其净利差也会相对较低。
2.银行计息负债结构
商业银行的计息负债主要包括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应计次级债券。各项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各不相等,因此不同类型银行间不同的计息负债结构也将导致不同类型银行间净利差的差异。
虽然应计次级债券的平均成本率是商业银行计息负债结构中最高的项目,但其由于其在该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所有对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影响并不大。在商业银行的计息负债结构中,存款所占比例最大,而且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明显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同时,大型商业银行存款的平均成本率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平均成本率。因此,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占比较高,导致其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从而其净利差相对较小。
3.存贷比率
银行的存贷比率是指银行的贷款总额比上存款总额。人民银行为了控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规定商业银行最高存贷比为75%。银行存贷比越高,则其盈利越多,但其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商业银行应根据管理要求和其自身状况选择一个合适的存贷比率。
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率普遍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率。一方面,相对于各自的存款规模而言,大型商业用于放贷的资金比例较低。另一方面,相对于计息负债的规模而言,大型商业银行的生息资产规模较小。因此,其带来的利息收入也相对较少,从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较低,使其净利差相对较小。此外,自2008年9月25日中小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起,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再相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银行的放贷能力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从而进一步影响了银行的存贷比率。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较高,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比例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此其存贷比率和净利差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率。
四、结论
从2006年开始,虽然我国基准存贷利率经历了大幅度波动,银行业存贷利差却持续收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我国上市银行的净利差表现出相似的总体走势,但大型商业银行的净利差普遍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生息资产、计息负债的结构对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和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具有影响,从而也对二者的净利差水平产生影响。此外,银行的存贷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二者净利差间的差异进行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宏观因素决定各银行净利差的基本走势相同,但不同类型银行的自身经营状况却决定它们之间的净利差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李 成:论利差变化规律及作用[J].集团经济研究,1996,(1)
[2] 赵国栋:商业银行利差研究[J].特区经济,2010,(1)
[3] 郭 妍 张立光 郭森林:我国商业银行存贷利差合理性的实证分析[J].金融实务研究,2007,(3)
关键词:会计信息 商业银行 披露制度 问题 对策
商业银行是一个用来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业务机构,其中它最大的资金来源就是存款者,商业银行的倒闭不仅关系到其存款者,同时还关系到投资者,引起金融危机以及商业银行倒闭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不足,因此,我们要努力的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从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关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指相关的商业银行要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要求,然后通过其他的披露文件或者是通过定期和临时的报告向广大的存款者、投资者以及金融的监管机构披露和反映银行在财务方面的状况以及其经营的结果、风险的管理以及现金的流动和高层的管理人员的详细信息等。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分析并且利用以上提供的信息来对相关的非货币性的信息进行掌握。
我国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其建设主要就是以银行业在国际中的惯例为准则,然后通过披露和会计的标准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新与完善,同时还要与国际进行接轨,从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制度做得越完善、越透明、越充分,那么市场对商业银行的约束程度就越高,这样就会更好的促进商业银行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所发展。因此,努力的做好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
(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要遵循信息的不对称理论
在信息的经济学研究当中,所谓的不对称的信息主要就是指一部分参与者拥有但是另外一部分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按照信息的供求方式,相关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会日益的膨胀,但是提供会计信息的人会对本身成本的效益进行分析,通常会拒绝一些会计信息被披露,这样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因此,会计信息的供需之间的矛盾就比较难以解决,我们要充分的对社会的整体效益进行考虑,并结合相关的市场监管机构,建立起适当的机构干预,然后对会计信息利益双方的需要进行充分的考虑,协调并解决会计信息间存在的供需矛盾,从而更准确的确定披露的内容。
(二)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还要遵循外部效应的理论
在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当中,所谓的外部效应主要就是指在提供一种服务或者是产品时,私人成本或其所得与社会的成本或其利益之间所存在的偏差,说白了也就是一部分经济的主体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对其他的经济主体所产生的效益或者是附加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一部分人获得了效益但是没有承担成本,而另一部分人虽然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效益。我们所讲的外部效益又分为正外部效益和负外部效益,商业银行中的各个存款人之间会产生负的外部效益,但是负外部效益的产生会使商业银行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自然的会受到银行的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稳定。
三、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银行的监管实则是对会计进行监管,是指以改善和矫正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为主要目的,相关的中介组织和政府机构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手段,对商业银行中的会计行为进行干预和管制。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中很多的问题都与会计信息的披露有着直接的联系。充分并及时准确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公开并应用是银行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以及建立高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相关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它是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二)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相关利益人的需要
商业银行中相关的利益人重要是指存款者和投资者。无论是从市场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会计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中相关的利益人都有权知道银行中的会计信息。而银行会计的目标就是要向相关的利益人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因此,完善银行中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有效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它可以有效的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对会计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进行改善,为相关的利益人提供会计有效的信息,同时为他们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做的目的有助于减少银行系统的风险,提高其有效性,同时也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更好的保护了银行相关的利益人。
(三)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依靠这种作用可以有力的促使相关的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的约束能力,对资产运作的质量进行提高,并树立起风险的意识,同时重视风险的管理。
其次,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品。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的依据就是对会计信息的充分掌握,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银行对自身的管理进行改善和加强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建立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特殊的意义。因为,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与国际进行接轨,能够使我国融入到国际的经济体系当中去,有利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朝着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金融危机;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03-04
2007年起源于美国的次级贷危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结束,近年蓬勃发展的越南经济在2008年也爆发了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危机重新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对其讨论的文献众多,角度各异。本文从更一般的视角对金融危机提出一点看法。
一、关于金融危机的相关事实
金融危机指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新帕尔格雷夫大词典,2001)。金融危机类型主要有商业银行的危机,或者货币危机,或者商业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双危机的同时出现。在考察、研究金融危机时,有以下五个相关事实值得注意。
(一)金融危机的历史很长,并时有发生
Charles P.Kindleberger (2000)列出了1622年至1998年近四百年西方发生的金融危机,包括1622年神圣罗马帝国发生的危机至1997年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1997年以后发生的金融危机主要有1998年俄罗斯危机及相关联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的财务困境、2001年至2002年阿根廷金融危机、2007年引起全球金融动荡的美国次级贷危机及2008年的越南危机。
(二)金融危机出现的概率没有表现出减少的趋势
以26个国家为样本,Michael Bordo(2001)对四个时间段①的金融危机情况对比分析表明,1919年至1939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最高,1945年至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最低;与1880年至1913年期间相比,1973年至1997年期间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增加了,也就是在当代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并没有减少的倾向。
(三)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都爆发金融危机
Michael Bordo(2001)的分析结果表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近年来特别容易爆发货币危机、货币及银行双重危机;但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发达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更为严重,他们实际上比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容易发生货币危机、货币及银行双重危机。最近二十年发达国家也经常爆发金融危机,主要有:美国二十世纪80年代的储蓄贷款协会的危机、二十世纪90年代包括挪威、芬兰和瑞典三个国家经历的货币及银行双重危机、日本金融危机,1998年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危机及2007年美国次级贷引起的全球金融动荡。
(四)引爆金融危机的并不仅限于管理不善的公司,以管理良好著称的公司也有可能
一般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因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到位,出现财务困境;如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良好,不会爆发金融危机。不过,在金融危机爆发的情形中,并非仅仅风险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出现问题。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创立者John Meriwether以前为Salmon Brothers工作,其他合作人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Myron Scholes、Robert Merton及美联储前副主席David Mullins。在美国次级贷危机中,损失惨重的机构反而是诸如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e)、摩根大通、美林、花旗集团、汇丰控股、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投资公司、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法国第一大银行巴黎银行、遭受挤兑风波的英国诺森罗克银行等世界上著名的大公司。
(五)所有类型的经济中都可能发生经济危机,但只有在社会信用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危机才可能爆发
在计划经济中可能发生经济危机,但没有发生金融危机的说法;在一个没有债权、仅有股权的金融系统中也没有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只有存在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的经济体中才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
关于金融危机的这些程序化事实是考察、研究金融危机问题的出发点,相关理论都不能和这些事实相悖。
二、商业银行自身能够避免金融危机吗
(一)商业银行不能完全规避破产倒闭的发生
风险(risk)和不定性(uncertainty)现象无处不在,在日常生活中对两者没有特别的区分,但在经济学上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奈特(1921)最早对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了区分,认为如果经济单位对所面临的事件的结果不能够以具体概率值表示,这种事件涉及的是不确定性;如果一个经济单位对所面临的随机性事件能够用具体的概率数值表示,这种事件涉及的是风险,在经济学、金融学中,涉及的风险都是这个涵义。从不确定性和风险差异的角度看,在金融风险管理中,金融机构对运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是无能为力的。
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②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其职能可分成四个主要类别:提供支付系统、资产转换、风险管理、信息处理和监督借款人。显然,管理风险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在没有中央银行、公共存款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时代,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有很大的激励约束管理风险。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商业银行股东选择好的商业银行管理层,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商业银行管理层最优化地管理商业银行风险,商业银行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行为和对经营不善的商业银行的反应行为也将对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层形成很强约束。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相互制约的博弈行为达到一定均衡,使商业银行管理微观风险的能力得以有效发挥。
不过,作为经营管理风险的企业而言,商业银行并不能完全规避破产倒闭的可能,更准确的表述是,商业银行管理金融风险不到位而倒闭的概率是大于零的。这个现象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 作为经营、管理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经营,对于不确定性而言,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里的不确定性主要指商业银行自身的非系统性风险,这种非系统性风险来源广泛。正是这种非系统性风险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破产倒闭,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就是一个例子。
2. 由于摩擦的存在,金融系统是不完备的。在完备的金融系统中,所有的风险都得到有效配置,商业银行能够把所有的风险进行对冲保值,风险和收益对称,商业银行破产倒闭的概率为零。在不完备的金融系统中,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得到对冲,存在风险暴露。因此,商业银行破产倒闭的概率大于零。
3. 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而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更为重要的是,人并非是完全理性的,因此,商业银行经营者在管理金融风险时并不能完全做到规避破产倒闭的发生。
(二)商业银行在规避系统性风险方面无能为力
单个商业银行的倒闭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并非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也并非完全是坏事,因为那些风险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提高了金融系统配置资源的能力。不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系统中的存款人很难区分好的银行和差的银行。当存款人发现其他商业银行有大量提款现象时,由于担心商业银行倒闭,最佳策略是提取其存款。这样,经营良好没有流动性问题的商业银行也可能由于存款人对商业银行丧失信任而面临大规模提取存款,当这种行为扩散时就是银行挤兑。当存款人提款超出商业银行预期的流动性需求时,则会导致正经历流动性短缺的商业银行的声誉受损,并可能由于流动性不足而倒闭。当由于一家商业银行的倒闭(无论是经营良好的商业银行的倒闭,还是经营差的商业银行的倒闭)而存款人对商业银行体系缺乏信心时,就可能出现商业银行恐慌,使所有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演变为商业银行危机。这使商业银行的信用分配职能弱化,对支付体系和宏观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这就是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指在商业银行系统,或者金融市场,或者支付结算体系,或者三者同时发生的一系列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市场价值大规模损失或经济单位丧失对金融系统信心并可能对宏观经济造成显著不良影响之事件的风险。系统风险是一种规模非常大的冲击,会影响系统中许多甚至所有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在一些情况下,对一个经济单位的负面冲击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种效应对商业银行来说尤其明显,因为商业银行之间通过银行间存款、贷款及支付清算体系而紧密联系在一起。
总之,单个商业银行既无法避免破产倒闭的非系统性风险,也无法完全规避系统性风险。
三、政府部门参与金融系统能够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吗
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完全垄断了法定货币的发行,这使中央银行成为社会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在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中央银行有能力和手段避免商业银行破产倒闭。中央银行管理货币的特殊职能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宏观方面,维持币值的稳定,促经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微观方面,最初是维持商业银行体系和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演化到维持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和支付体系等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当一家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只要中央银行及时援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并不会传染。不过,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是一种含蓄的、间接的存款保险方案,中央银行的保障具有选择性,是否援助、援助到何种程度完全取决于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清偿力的判断和稳定金融系统的考虑;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保证是不可预知的,存款人事先很难判断中央银行的决策,这样中央银行对防止商业银行挤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共存款保险制度在二十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中首先在美国出现,其后加拿大、日本、德国、英国等也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公开的、直接的存款保护方案,对减轻存款人对其存款安全的担心更为有效,在防止商业银行挤兑风险和商业银行危机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此外,由于商业银行的股东、管理层等商业银行内部人与外部的存款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内部人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商业银行的债权人都是小的储蓄者,尽管他们有理由监督商业银行,但由于监督成本、监督能力等原因,他们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和干预管理缺乏激励,更多的中小存款人存在搭便车行为,他们对商业银行不良行为的反应是撤走储蓄资金,而这种影响会从一个商业银行扩展到其他商业银行,这就存在对商业银行股东和管理层监管的外部需求(Dewatripont,M. and Tirole, J.,1994)。历史上政府很早就对商业银行进行了管制和监管,其一般目标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目前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关注的是商业银行的微观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更加强调三大支柱(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
理想的情况是,在有效的市场中,股东要求更高的资本收益率,债权人要求高的风险补偿的利息率,资本市场上的并购、兼并和接管促使商业银行管理层尽心尽力地工作,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在微观层次上保证商业银行规避破产倒闭的风险。中央银行为遭受非预期到的流动性困境的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救助,金融监管机构代表中小储蓄者防止商业银行股东和管理层的欺诈行为,存款保险机构为中小储蓄者的存款提供保证,防止挤兑风险的出现。但考察金融危机的历史,在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金融监管机构代表中小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为中小存款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并没有明显减少的趋势,这和三个方面的情况有关。
(一)政府机构参与金融系统运转,影响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管理微观风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致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
在政府机构对商业银行负债存在显性和隐性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发生了变化。由于政府机构保证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困境时能够避免破产,商业银行股东、商业银行管理层等在制定经营管理政策时,倾向于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视为一个依赖因素,使商业银行敢于为弥补较高存款成本而在业务经营中冒更大风险。对商业银行存款支付的保证降低了存款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存款人没有积极性区分好银行和坏银行,并且不关心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商业银行往往从存款保险中受益,而那些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能体现竞争优势,不利于优胜劣汰。当中央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时,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没有那么重要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微观风险的管理实践远非有效。
(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监管者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工作效率
理想的情况是,商业银行监管者和存款保险机构实施监管制度,追求商业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与高效率,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或者通过贴现窗口向有清偿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的商业银行发放紧急贷款。但纳税人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监管者、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存在委托问题。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以救助好的商业银行,然而由于或者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政府机构游说等原因,中央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救助了不该救助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监管者也有个人目标,他们会受到或明或暗的利益影响,而导致监管无效和监管目标的短期化。例如,商业银行的短期稳定可能酝酿商业银行长期的不稳定,或者在长期内为促使商业银行体系稳定而付出更高成本,因为商业银行体系的问题只有在长期才容易发现。二十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协会的危机就是明显的例子。
(三)政府机构避免金融危机爆发的能力也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
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看,如果仅是流动性问题,中央银行等政府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然而,金融危机仍然一如既往地出现和以下因素有关:一是政府部门在判断单个商业银行风险状况方面不具有能力上的优势,即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知识集是一样的。二是政府部门在判断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方面也不具有信息优势。现代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体系日益复杂,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联系,政府部门对这些信息的处理需要时间,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判断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困难。三是金融危机的爆发具有一些先兆,政府部门也建立了一些预警指标,但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市场各方参与者集体行动的结果,具有突然性,政府部门仅仅能够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参与其中,减少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四、对于金融危机,我们能够做什么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出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的良方,对其爆发也没有很好的预警方式,人们仅在每一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提出这样、那样的原因。考察金融危机的历史,二十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危机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危机,经济学家把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因于市场失灵;规避金融危机的主要思路是政府干预,这促使了对商业银行监管的逐步强化,及中央银行、公共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其中最极端的政府干预方式是商业银行的国有化。1975年至今,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仍然和二十世纪30年代一样,金融危机主要是货币危机、商业银行危机。这些年把金融危机爆发主要归因于错误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由于政府参与而引致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对于美国次级贷危机爆发的原因,其中一个说法是美联储在2001年至2004年宽松的货币政策。这样,规避金融危机的思路主要是减少政府参与,发挥市场自生的约束激励机制。从这两方面看,规避金融危机的方式是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在金融系统中的良好作用。问题的关键是,划定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在金融系统中的界限并没有一个可遵循的框架,这和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有关。
发挥市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合理配置金融风险的基础,也是降低金融危机爆发概率的关键。当社会信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消除和规避的;唯一正确的方式是在金融风险承担者之间合理配置、分担金融风险。正如降低人类患病的概率需要通过增强人的体质一样,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概率的手段是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而发挥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增强商业银行管理风险能力的最有效手段,对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金融业更是如此。
在重视市场失灵的同时,更要关注政府参与金融系统中的低效率行为。随着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金融系统日趋复杂,金融系统中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上升,金融监管架构必然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对经济金融的发展都有正面或负面的长期影响。从管理金融风险的效率看,政府机构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优势,而商业金融机构管理非系统性风险更有效。因此,在金融监管架构调整过程中强调政府提供金融系统中公共产品重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在管理微观金融风险时的低效率和政府参与金融系统引致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行为。
中央银行等政府部门如何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同时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这是一个科学的决策,更是一个艺术的操作。因此,提高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效率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注:
①1880年至1913年的金本位时代、1919至1939年的两次世界大战时期、1945年至1971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和1973年至1997年。
②涉及到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都有风险管理问题,以下都用商业银行来代替。
参考文献:
[1]彼得・纽曼等:《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词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摘要: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地位,它不仅能支撑金融业正常运行,也担负着联系各经济体的纽带作用,所以一旦银行破产极易给社会经济带来极大的的动荡,甚至会使社会陷入瘫痪的状态。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顺利运转,减少商业银行破产带给我们的损失,构建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以下就从商业银行破产的内涵入手,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所存在的不足,提出有效的建议,实现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保护。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完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商业银行对市场的参与度也较深,它可以为企业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促进市场交易的完成。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逐渐加深,商业银行虽然作为金额机构,但是其随着企业破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商业银行的信誉和业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种现象反映出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述
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对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它主要是经营货币或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多是高负债经营,并且与全社会的利益有很大的关联性。而在商业银行遭遇财务危机需要退出市场时,就会通过银行破产这种方式来降低危害。但是商业银行破产还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才能宣布银行破产,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进行破产公布的。而且,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破产的真实性与公正性,银行的破产必须要按照严格的流程来进行:首先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并且通过其他的机构救助也难以起死回生,达到国家银行的破产标准,就可以向银监会等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经由法院对其资产进行清算,达到标准就可以宣布破产。①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
一切问题的原因都可以从其根源――制度方面找到答案,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也是如此。虽然我国有很多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但它们对银行破产的规定多停留在概念上,仅有的单行规定也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破产要求,再加上商业银行破产容易受到诸如行政、司法等的干预,法律的实用性就更不必说了②。
2.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
严格有效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也是有极大帮助的,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极大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从银行自身的发展及其破产法律标准等方面来看,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在商业银行的破产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情和制度等原因的限制,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不够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他行政部门,不利于公正严格地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3.存款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一旦商业银行遭遇破产危机,它将无力偿还债务,也不能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补偿,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存款人的保护机制,所以存款人要想获得赔偿会有极大的困难。通常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所以在银行宣布破产后会由国家队存款人进行赔偿。但是这种事后补偿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事前的安排,会大大增大补偿的成本,给国家财政带来极大的负担。这种方式既不利于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也拖累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4.相关的适用法律混乱
我国依托《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防范与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方法》以及《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等,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践行商业银行破产的实践,但是以上的处理方法都隶属于行政行为,而商业银行破产则是典型的民事行为,所以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应属于民商范畴。方法的不适应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存在很大的问题,难以顺利解决商业银行破产问题。因此,必须明确商业银行的破产程序或流程等所依据的法律,将其与一般的社会企业破产严格区分开来。
三、关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建议
1.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也可列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所以其也应该遵循市场的运行规则,减少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消极影响。为此,必须要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定等,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原则,充分运用经济法的理念等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次,还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按照准市场化的原则,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与职责,运用科学手段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合理干预,同时要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腐败与不公平等。③
2.运用恰当手段减少政府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干预
虽然说政府的干预可能会导致贪污与腐败,但让其放任自流同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对其进行恰当合理的干预对其是有极大的益处的,因此在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干预时必须要把握界线,坚持适度原则。在制定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时,要明确行政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权利,防止它超越权限去干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在法院严格按照程序对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减少政府部门不必要的干预,并避免与其他部门发生冲突,影响其工作的进行。
3.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等方面,我们应该主动学习西方国家采取的一些措施来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降低银行破产所带来的危害,因此,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当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的情况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银行破产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以公众个人利益和力量比较弱小的中小企业为重点保护的对象。因为,个人存款虽然比较少,但它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而中小企业虽然力量薄弱,但其数量多,对社会的发展也有较大的影响。
四、结束语
商业银行对我们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其对它的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我们也要积极吸取经验并立足国情,逐渐对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维持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的稳定。(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注解:
①吴林涛,林秀芹.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149-156.
②杨静.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1,06:114-115.
③赵万一,吴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6,03:83-90.
参考文献:
[1]吴林涛,林秀芹.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149-156.
[2]杨静.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1,06:114-115.
[3]我国《破产法》若干实施规则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