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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煤炭企业;会计工作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会计改革更加深入,同时也促进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深入发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下,煤炭企业会计工作发生了一定改变,这就需要煤炭企业及时进行调整,明确会计核算方向,从而更好的促进煤炭企业的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内容的改变
同传统的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在传统会计准则中尚未提到的计量金融工具、确认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与此同时,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注重同实际需求之间的联系,并且详细规定了企业之间的合并及企业债务重组等之间的相关内容,进而将以历史成本和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成本核算依据的传统会计准则基本模式进行很好的改变。
二、新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
(一)增加会计计量模式种类
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为会计计量的主要模式,在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基本假设为计量单位,货币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计量单位,在新的会计准则中,计量属性的范围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认可历史成本也为计量属性中的一种。同时,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时候应谨慎,使用的条件较为严苛、使用的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重新将历史成本作为计量模式。
(二)会计要素计量要求的改变
随着采矿业的发展,土地破坏的力度也逐渐提高,调查显示,已经有60万公顷的土地因矿山开采而受到破坏。在煤矿企业开采中,会引起土地坍塌、环境污染,煤矿企业需要花费很多资金进行环境治理,在以往的会计制度下,这些支出会借助相应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坍塌赔偿无法在税前支出,会引起企业预计费用时,出现浪费的现象。在新会计准则下,可以将大量的固定资产计入弃置费用中,这样弃置费用的资金更加充足,促进了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同时也促进煤矿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改变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进行企业所得税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是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进行分析的。在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是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负债计量时,需要明确会计计税基础,保证资产、负债数据的准确性,这样就更加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
(四)加快煤炭企业会计模式的国际化发展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极大的推动了煤炭企业会计工作与国际会计工作的接轨,在实际中,煤炭企业需要深入探索自身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的差异,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力度,关注会计信息间的相关性,同时要改变以往的重视交易、轻视实际资产控制的观念,提高对会计要素过程的管理力度,此外,煤炭企业还需要提高对公允值计算计量分析的关注力度。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煤炭企业会计开展策略
(一)全面贯彻新会计准则
在企事业单位中,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关乎企业体系变更的重大改革。因此,不仅需要企业相关财务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需要企业相应管理工作人员的协调和支持,便于保障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中的良好贯彻。对于财务工作人员而言,应很好的了解和掌握新企业财务准则的相关知识,并对其进行深入学习及广泛实践。如,通过参加培训及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在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时候同旧的会计准则相对比,便于总结之前的工作经验,并汲取相应新增的知识。对于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来说,需要加大力度指引新近工作人员学习新的企业会计标准,并能很好的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在第一时间安排相应的培训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新企业会计准则真正的落到实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会涉及到企业中的财务部门,同时,还会涉及到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这需要得到企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还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最终保障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针对该种现象的出现,在企业发展中,应加大力度宣传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分析新旧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时候,财务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理念,很好的完善自身理念。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在不断完善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应逐渐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并在对外投资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分析相关的工程给你项目和担保等,进而做好内部风险的防范工作,领导阶层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奖罚分明和科学决策。伴随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中的内部业绩考核方式也出现相应程度的变化,在分析利润和净利润等指标的时候,企业还应完善所得税的核算方式,同时同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结合,有效的分析经济成果,最终科学的分析企业新会计准则给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在实际中,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重新规范会计工作要求,并构建完善的财务报表,保证公允价值的完整性,使得煤炭企业财务部门的信息真实、准确。在日常工作中,煤炭企业需要对各项信息进行整理,构建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务信息结合在一起,更好的处理企业经济业务。此外,煤炭企业还需要注重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水平,确保会计人员能严格的按照相关制度开展会计行为。
(四)做好煤炭企业所得税核算工作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计量元素的多元化是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这必然会引起计税基础距离的拉大。目前,我国的税法内容大多偏向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征收便利等,在这些原则下难免会使得煤炭企业所得税税种增加、所得税核算复杂,鉴于此,在实际中,煤炭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认真分析的纳税相关条款,做好所得税筹划工作,确保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四、总结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煤炭企业需要对新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深2017年第05期中旬刊(总第660期)时代Times入分析,并找出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尽早的适应新会计准则下的事务处理方式,从而保证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志慧.新会计准则下浅析煤矿企业会计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5(6):121.
[2]陈垄胜.新企业会计准则背景下煤炭企业会计对策[J].经贸实践,2016(2):114-115.
[3]张雷.新企业会计准则背景下煤炭企业会计对策探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22):101-102.
【关键词】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办法
煤炭生产企业实施单独的安全费用制度始于2004年,是国家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而建立起的一项制度,实施几年来对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持续好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财政部2008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改变了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办法,核算办法的改变在盈亏、纳税、现金流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对煤炭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究竟应该如何核算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目前也是众说纷纭。本文结合煤炭企业的实际、《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及财政部新近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文件就安全费用核算办法的具体变化、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以及如何完善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核算办法进行探讨。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及核算办法的历史沿革
2004年,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规定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而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办法则是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以下简称“财会[2004]3号”)进行操作的,文件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记入“固定资产”等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上述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原核算办法”。
煤炭企业安全费用制度,是针对煤炭企业高危险、安全投入欠账多和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制定的特殊政策,对鼓励煤炭企业增加安全投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好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制度实施5年来,基本扭转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的局面,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初步得到解决,煤矿安全状况不断好转。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煤炭生产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为6 027人,2008年下降到3 215人,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4年的3.081,下降到2008年的1.18;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182起,死亡778人,2005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14起,死亡2 171人,死亡人数下降186%。没有《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这项特殊政策,煤炭工业就不可能在每年增产两亿吨的同时,实现煤炭生产死亡人数持续下降的目标。
实事求是地讲“原核算办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给上市公司的业绩披露造成一定的困扰;二是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合理,一次性提取折旧,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状况,也使企业的资产价值账实不符;三是部分煤炭企业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而相关的支出实际并没有那么多,导致安全费用结余过多,从而造成利润的截留,有违规避税之嫌,也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二、安全费用核算办法的改变及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财政部于2008年12月26日以财会函[2008]60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上述核算办法以下简称“08版核算办法”。
“08版核算办法”将提取的安全费用由负债转为所有者权益列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解决了上市公司年报调整问题。同时,对安全费用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统一了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会计政策,理顺了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08版核算办法”与“原核算办法”相比,看似仅仅改变了煤矿安全费用的核算办法,但实际上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是重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产生重大影响。“08版核算办法”中安全费用看似从利润分配中提取,其实没有实质意义,它主要起一个核算安全费用总额和使用额数量的作用。在客观上是取消了原先鼓励煤炭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政策,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将有不利影响。而“原核算办法”规定在成本中按一定标准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企业必须将其作为刚性支出打入成本预算,为保证足额安全投入创造了前提条件。现在将生产安全费用改在利润分配中计提,在企业有足够利润时尚可,如果企业出现亏损或者利润很少,就无法保障生产安全费用的来源,也就无法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期投入。
二是对煤炭企业的报表利润产生重大影响。“08版核算办法”与“原核算办法”相比对引起了煤炭企业利润总额的增加,其影响额可以简单列示为“安全费用计提数――安全费用的费用性支出――安全费用累计形成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额”。这对于在安全费用支出中资本性支出所占比例较大的企业,影响额是巨大的。假设一个煤炭企业年产量为4 000万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30元/吨,而费用性支出占安全费用总支出的10%,即资本性支出占到了90%,这样,当年按照“08版核算办法”计算的利润将比按“原核算办法”计算的利润增加9.72亿元。
三是对煤炭企业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就是针对煤炭企业维简及折旧资金普遍不足的情况,为煤矿安全投入提供一项主要的资金来源。而“08版核算办法”的规定实质上是废止了作为安全资金来源保证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同时,也是将原有的煤矿安全费用由先提后用,改为了先用后摊,将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这就意味着购置设备一次性支付的资金需要经过7至10年的时间才能从成本中得以补偿,将导致煤炭企业资金链的更加紧张。
四是对煤炭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当年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当年即可全额抵扣企业所得税。而新会计政策规定,只有费用性支出才能在税前抵扣企业所得税,购建安全生产设备的费用按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再当年全额税前列支。这就造成税务部门究竟是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税,还是按新会计政策的要求征税的困惑。据了解,目前安徽、河北、江苏等大部分产煤省区是按原规定征税,而山东、贵州等地区则按新规定征税。如前所述不同核算方法对利润的影响额巨大,能否税前扣除对企业的净利润和现金流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完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核算办法的探讨
2009年6月26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中第六条提出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解释: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预计安全生产费的期末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列示。
此次“准则解释”与“08版核算办法”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安全费用在提取时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二是使用安全费用形成固定资产,将一次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可以说,对于计提的借方处理回到了“原核算办法”,而对于贷方处理则没有变化,仍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新的“准则解释”兼顾了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应调整。这样调整后,实际上是解决了“08版核算办法”中出现的虚增利润、减少现金流、增加税负等问题,是符合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的。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关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补充说明,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点需要进行明确或完善。
一是应对煤矿维简费、环境治理和转产发展等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都比照安全费用的原则进行处理给予明确。“准则解释”中只是明确了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而上述几项专项资金的性质与安全费用近似,是否也比照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应当予以明确。
二是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应明确可以税前扣除。2009年4月24日国税总局缪慧频副司长就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时,对安全费用的问题回答说“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而此次“准则解释”在后,且也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问题,为了方便企业的实际操作,应对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
三是建议对“准则解释”中一次性计提折旧的方法进行修改完善。“准则解释”规定了“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资产的成本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又会造成资产价值账实不符,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由安全生产费形成的资产在固定资产项下单独列示,并按年限法计算出的金额,分年度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金额,确认累计折旧,而非一次性计提冲减。
【参考文献】
[1] 苏立功.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核算办法解析及相关政策建议[J]. 煤炭经济研究,2009(9).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煤炭企业 会计管理 管理制度 财务监督
新会计准则出台对煤炭企业会计管理产生了一些影响,面对这些问题如果还沿用传统的煤炭企业会计管理措施不利于煤炭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应对煤炭企业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新会计准则和旧会计准则相比,增加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等相关内容,这是旧会计准则未曾涉及到的。另外,新会计准则与实际需求更加贴近,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所得税等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不再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的要求与目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
二、新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会计管理的影响
煤炭企业的会计业务有着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独特的特征,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必然会对煤炭企业的会计管理产生影响,对于产生的这种影响笔者分析认为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会计业务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企业会计服务行为的影响,除此之外还包括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影响。
一是对会计业务行为的影响。新会计准则首先对于会计业务行为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以及成本几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新会计准则对部分资产的处理进行了相关的调整,煤炭企业一旦按照新会计准则来执行的话,就会造成资产减值损失得到确认之后而无法及时地转回,这样一来就会给煤炭企业涉及到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工作带来一些影响;从负债来看,新会计准则会对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产生较大影响。以职工薪酬为例,按照新会计准则,职工的工资包括所有为获得职工服务所支付的对价,这比原来的工资范围大幅度的了;最后从成本、损益来看,新会计准则通过税费处理等产生影响。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既改变二选一的税务处理模式,也会对部分业务的税费额度产生影响。
二是对企业会计服务行为的影响。首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并购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国家能源局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数据显示,我国煤矿企业的数量将从8000家以上压缩到 4000家以内,这就必然会存在大量的并购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通过关联方豁免债务等方式实现的债务重组收益做出约束性规定,为发挥会计服务职能提供了基础。其次,明确了财务报告的目标,这一方面会给国有煤炭企业中政府获取相关财务信息提供制度支撑与现实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煤炭企业推动市场化经营、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为发挥会计服务职能提供基础。
三是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影响。对于会计人员而言,新的会计准则不仅更加规范、更加科学,而且对会计业务处理的要求也更高,这不仅要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职业道德不断提升,如更好的履行自身职责,以编制出符合要求的财务报告等。
三、新会计准则下煤炭企业会计管理的相关对策
新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会计管理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煤炭企业要应对影响下的会计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煤炭企业要进行财务会计资源的优化配置。新形势下煤炭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和繁琐,而对于这些工作相关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的制度制约下进行工作实施。在此基础上,煤炭企业管理工作者要做好人员分工,优化配置财务会计资源,保证每一个岗位都能与企业的发展建立起密切的联系,通过紧密的工作合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煤炭企业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煤炭企业会计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建立煤炭企业内部结算部门,加强对货币资金的使用来加强企业的实际收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预算体系,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职能的转变;另外还要煤炭企业的法人治理机制,从煤炭企业的实际出发,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从而培养出有实力的法人实体;除此之外,煤炭企业要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更易于进行财务信息交流,科学分析企业的经济活动,以此更好地实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再次,煤炭企业要加强财务监督力度。企业制度管理工作高效开展有赖于企业财务监督,煤炭企业要结合组织与法律的监督,还要积极地安排煤炭企业财务监理人员以实现对煤炭企业会计的集中核算。总之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是未来煤炭企业实施监督的重要目标。
最后,煤炭企业要提高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了提高煤炭企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水平,一方面煤炭企业要定期开展会计工作者相关交流活动,交流活动更加有益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并以此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另一方面会计工作者的相关培训要引起会计管理者的重视,通过会计培训提高自我约束力,促进他们更好地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加强人员设置结构的处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实施对煤炭企业相关会计工作人员的全方位以及多层次的培养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分配制度的创新,采取新型的人才招聘方法,不断充实企业的会计队伍。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背景下煤炭企业要取得长足发展,还需要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入手。新会计准则尽管对煤炭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是只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便可以化解存在的问题和影响。综上所述,煤炭企业除了进行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源优化配置工作以外,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煤炭企业财务监督力度以及提高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煤炭企业还应依本企业的需要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这样才能使煤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也才能推动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丽芳.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和实施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2009.
【关键词】 煤矿维简费 计提 问题 建议 产量法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具体点讲,该费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1. 煤矿计提维简费存在的问题
1.1煤炭企业维简费的统一计提标准与各煤炭企业实际不符
在我国,煤炭企业维简费吨煤计提标准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从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的具体标准按地区划分: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甘肃、新疆、云南每吨煤提6元;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包括内蒙古东部、黑龙江、吉林、辽宁)每吨煤提6.20元;内蒙古东部西部三矿一局每吨煤提7.00元;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每吨煤提8.00元。从2004年5月21日起,煤炭企业井巷工程费纳入了维简费范畴。维简费的计提标准又进行了修改,将井巷费纳入到维简费中,即煤炭企业不再提取井巷工程费。
可见,煤炭企业按产量法计提的维简费对应的固定资产是“矿井建筑物”。而矿井建筑物所需要的维简费的标准由国家确定,国家虽然充分考虑了全国煤炭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综合确定,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各个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价值转移及成本回收的正常资金(本)运动被打破,矿井建筑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严重偏离实际。
1.2动用专项储备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法,不能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用,比照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办法。即按照煤炭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维简费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累计折旧”(矿井建筑物正常折旧费)和“专项储备”(矿井建筑物折旧外维费)科目。使用折旧外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上述规定虽然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避免了成本外部化,但这种办法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时一次性提足折旧,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也影响了与资产等有关的财务指标的真实性。
2. 对变革维简费计提的建议
2.1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第29段规定:“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主体在对勘探和评价资产确认后,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成本模式或是重估模式对这些资产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58段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资产,应分别对其进行核算”,“建筑物具有有限的使用寿命,因此属应折旧资产”。这一规定说明建筑物应计提折旧。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62段规定:“将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工作量法基于资产的预计使用程度或产量计提折旧。主体应选择最能反映资产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的折旧方法。”这一规定有两点与“矿井建筑物”折旧有关:一是矿井建筑物应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是和煤矿产量挂钩。因为煤矿这个会计主体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应“最能反映资产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未来经济利益”理解为“未来现金流量”。矿井建筑物这一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取决于煤炭销售量,而煤炭销售量又取决于煤炭储存量,则矿井建筑物折旧应和预期煤炭消耗(开采)方式挂钩,即应按煤炭产量计提折旧。
2.2借鉴西方会计的处理办法
煤矿固定资产跟一般企业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就是“矿井建筑物”要随煤炭资源采完后的矿井报废而报废。西方会计认为,开采矿藏、石油等初级资源产品的企业,取得这些自然资源是要花费代价的,企业设置“递耗资产”科目反映取得这些资源的成本。然后,企业要在自然资源可采年限内,采用产量法以“折耗”方式将递耗资产分摊完毕。对于开采自然资源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应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开采矿井所需的地面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计提折耗。二是在井下开采自然资源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机器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等),应计提折旧,而不计提折耗。三是在井下提供开采自然资源劳动条件的矿井建筑物,如井筒、通道、峒室、泵房、井内车场及煤仓等,由于“这些应计折旧资产将在某种递耗资产的整个有用年限内提供服务”,“它们的折旧就应该按照与递耗资产折耗相同的比例来摊提”,即矿井建筑物参照递耗资产折耗方式计提折旧。在以上前两类固定资产中,如果应计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长,则以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为限(否则,自然资源耗竭后,折旧价值转移就无承担对象);如果应计折旧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比递耗资产的估计开采年限短,则以固定资产本身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上述第三类固定资产——矿井建筑物折旧年限和煤矿可采年限相同,其折旧和煤炭开采量挂钩,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
3. 产量法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
上面提到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下面阐述一下该法的基本做法。
3.1对于原有煤矿企业
首先计算矿井建筑物折余价值。它等于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如果折余价值为负数,证明该矿井建筑物折旧已提完,不再计提折旧。如果折余价值为正数,按以下公式重新计算矿井建筑物未来折旧:
(1)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折余价值÷该煤矿剩余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2)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需要说明的是,煤矿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矿井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和服务年限进行复核。如果因地质条件等变化造成服务范围内的预计煤炭可采量发生变化,必须按照变动后的情况及时对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等进行相应调整。
3.2对于新建煤矿企业
新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确认“矿井建筑物”的价值,同时预计煤炭可开采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矿井建筑物折旧:
(1)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该煤矿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2)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矿井建筑物原始价值÷该煤矿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
(3)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当煤矿开拓延深产生新的矿井建筑物,再采用上述公式重新计算新的“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和“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时,同第一次折旧的不同点是按“剩余可采年限内预计煤炭可开采量”计算。
(4)矿井建筑物月折旧额=原煤实际产量×矿井建筑物预计吨煤折旧额
煤炭企业各月末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折旧费(计提数)
贷:累计折旧——生产经营用——矿井建筑物(计提数)
参考文献:
[1]张锦河,朱学义.煤矿维简费核算的新焦点[J].煤炭经济研究,2009(1):63-66,69.
关键词:安全费用;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了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煤炭开采类企业行业特点及生产工艺,制定了煤炭企业允许在吨煤成本中提取一定金额的安全费用,作为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采取先提后用,余额可以留存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有安全费用这一项专项资金的保障,排除了许多安全隐患,为煤矿实现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4年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2006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解释中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008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煤炭企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2009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在短短五年时间中,针对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经历了三次大的变更,尤其在第二次与第三次变更之间仅仅相隔半年时间,如此谨慎变更依然存在如下问题:
1、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与其他专项费用及成本开支范围交叉。由于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较模糊,导致安全费用支出管理较为混乱。安全费用使用范围10项中有7项与维简基金、更新改造资金适用范围相互交叉。其中,第2项、第8项、第9项与维简基金使用的范围相互交叉,在具体到某一项专项资金费用的使用上存在相互调节的可能;第1项、第6项、第7项及第8项与更新改造基金使用范围相交叉;最后一项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又与该项目在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相交叉。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可以作为成本支出,也可以使用安全费用专项支出,安全费用直接相关的支出有可能成为调节成本的蓄水池。
2、从成本中提取的安全费用做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预提的做法相悖。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已经取消了预提费用的作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安全费用采取先提后用的核算方法,与新准则的相关规定相背离。只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安全费用使用时,资产后续计量出现煤炭企业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在结转形成新固定资产的同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净额为零,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等于零。年度末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新增的资产实物形态完好无损,但货币价值等于零,导致资产后续计量不真实,出现账实不符。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含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价值,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投资人、债权人在阅读财务报告时,很难真实了解企业资产的状况,使得企业资产大幅缩水。在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时,经过清产核资会盘盈大部分资产。
4、提取安全费用的做法不利于与国际准则相趋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全部采用权责发生制,当年不发生安全费用,成本中不列支。使得同一个企业的国内外按照不同的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股东分配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对比我国在海外上市的煤炭企业按照不同的准则编制的报表就容易发现,预计的每股利润与国内的报表反映的数字差异较大。
5、采取先提后用核算方式,不利于体现安全就是效益。在日常的煤炭生产过程中,我们常常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倡导不安全不生产,企业法人为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就是效益。众所周知,大大小小的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多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倡导企业狠抓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一年,也按照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在成本分析方面两种没有差别,不能客观体现安全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在成本分析中表现为节约的情况,最终在会计利润的体现为效益的增加。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第一,取消安全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因为成本的开支范围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支出等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成本实际发生数列支。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有利于解决资产的后续计量,也有利于与国际准则的趋同;第二,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对于作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作者单位: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