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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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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

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该注意的是,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小企业拥有的、已出租的建筑物。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明确规定:“已出租的建筑物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没有“投资性房地产”这一概念。

(一)外购固定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原则上基本一致。然而不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若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采用实际利率摊销法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关于摊销金额的处理,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摊销金额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除外。

[例1]2×12年1月1日,W小企业与Y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从Y公司购入一台复印机交给管理部门使用,该复印机的价款为6000元。W小企业于2×12年1月1日支付了设备的首期款项2000元,计划在2×12年至2×13年两年期间平均支付剩余款项,12月31日为付款日期。假定该设备的现销价格为55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假定与税法规定相同。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是设备的现销价格(支付价款的现值)5500元。但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是设备的支付价款6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2×12年1月1日,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6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长期应付款 4000

2×12年12月31日,支付款项2000元时:

借:长期应付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12年计提折旧额=6000/10=6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

贷:累计折旧 600

由于小企业的上述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因此无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自建固定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从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但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规定其计税基础是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下列两个方面:一是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基础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此后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因此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与“竣工结算前”之间发生的支出,小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二是折旧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按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折旧,而税法规定,小企业应在“竣工结算时”按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因此在该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年限内,小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折旧额进行纳税调整。

[例2]2×12年1月1日,W小企业管理部门借入款项开始自行购置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发生料、工、费60万元,2×12年12月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2×13年3月末办理竣工结算。企业因建设固定资产发生专门借款借款利息12万元,其中2×12年12月之前利息8万元,2×13年1月至3月利息4万元。假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按照5年折旧,预计净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12年12月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60+8=68万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600000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应付利息 80000

借:固定资产 680000

贷:在建工程 680000

2×13年会计折旧为68×(1-5%)÷5=12.9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29200

贷:累计折旧 129200

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8+4=72万元,2×13年折旧应为72×(l-5%)÷5÷12×9=10.26万元。因此,小企业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2.92-10.26=2.66万元。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却采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孰低原则。

[例3]W小企业2×12年1月1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期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设备公允价值40万元,假设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35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W企业应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35万元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40万元两者中较低者35万元作为设备入账价值。但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W企业取得的设备应当按照60万元入账。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600000

(四)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该项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没有原则差异。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包括:(1)折旧范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对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一致。而企业所得税法准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但不得计算扣除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折旧范围上的主要差异在于:税法不允许计提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对这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于此产生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折旧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若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小企业可按照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显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更加一致,注重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互协调。(3)折旧年限。《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时,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却规定企业在合理确定折旧时间时,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明确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同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60%。

[例4]2×12年1月1日,W小企业管理部门自行购置了一台8万元的设备,但是直至2×12年末,该设备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但W小企业2×12年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计提了折旧。假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W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12年对打印机计提折旧为8×(1-5%)÷5=1.52万元,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5200

贷:累计折旧 15200

按照税法规定,由于该项设备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因此不允许计提折旧。在计算2×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万元。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包括:(1)固定资产修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会计核算时,日常修理费应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大修理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二者处理原则完全一致,所以无需纳税调整。(2)固定资产改建(改良)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此类似。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没有明确将固定资产修理划分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只是做出了比较含糊的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建,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建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当判断: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若满足,该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否则,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将某些大修理支出视同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例5]W小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管理部门一项设备采用直线法折旧,2×12年1月开始对其进行修理,共发生修理费7万元(取得时计税基础为10万元),年末时修理完毕,估计尚可使用5年(比原预计时间延长1年),预计净残值率5%不变。

因本例中的修理支出7万元已超过计税基础10万元的50%,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应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 70000

贷:银行存款等 70000

三、固定资产期末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却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损失,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税法导向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准则部分,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等9章内容;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及账务处理》,相当于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解读《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有利于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与执行。

一、适用范围明确具体,行业覆盖面宽

与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更加具体,覆盖行业更加宽广。

1、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2011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与此相对应,《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同时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这些规定不仅十分具体地明确了适用范围,也为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会计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2、解决了原制度标准模糊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解决了原制度标准中几个模糊的问题。一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使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那么,作为规范小企业制度标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无疑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二是解决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使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小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不仅使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有了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也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间的信息可比性问题。

3、扩大了行业覆盖面。《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相比原制度的覆盖面有显著扩大。

二、有利于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我国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为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准则设计上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有序衔接,在准则实施上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制度安排。

1、会计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使有序衔接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取消了部分会计科目。与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一级科目。二是增设了相关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了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一级科目。三是变化了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如现金、材料、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科目基本一致。这就意味着,当以后小企业发展变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时,则能够顺利地衔接到《企业会计准则》,从而有利于降低小企业会计规范的转换成本。

2、允许小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符合该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该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该准则;执行该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规定为本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序衔接提供了操作指南。

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对比分析 特点 商榷

为了更好地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的特点,本文以例举形式分析表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规定进行探讨。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部分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差异

1.对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不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上列资产在持有期间所发生的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处理,而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确认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2.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

3.取得资产时初始入账成本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股票、债券作为短期股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相关交易费用,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发生的交易费用应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2)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等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述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3)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入账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款与按固定资产购买价款计算的现值差价,应按融资费用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是不考虑其中内含的融资费用,即以按外购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进行计量。

(4)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相关税费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要确定折现率和计算现值,不需要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4.长期债券投资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对于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中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显意图和能力持有到期的债券)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投资,或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资本管理需要,将购入债券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中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购入时的初始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均是以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但后续计量中,两者有着较大的差异。

(1)债券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的确认时点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债务人应付利息日。《企业会计准则》为资产负债表日。

(2)债券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债券和利息收入的计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债券面值和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按债券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其利息收入。

(4)小企业不计算债券减值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5.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差异。企业对于不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权益性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科目中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成本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核算的主要差异: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投资成本进行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该部份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在采用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主要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核算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按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6.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会计处理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期销售的货物本期退回的,调正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销售,均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7.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有关规定:

(1)借款费用资本化起点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此外,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以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对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在其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的成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除上述的处理差异外,还有如自建固定资产入账时点、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利息计提时点、递延分期收款销售收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方法等等方面的规定,在此不予赘述。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1.简化核算,便于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计量方面采用成本计量,不采用公允价值、现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技术方面,不使用实际利率法、不计算拆现率以简化利息收入和融资费用等的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部采用成本法计算;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仅以其起始时点确定资本化金额等等,从而很大程度地简化了会计的核算处理,方便了会计人员的操作,适应小企业会计人员较少的特点,以及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讲,小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

2.减轻纳税调整负担。企业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由于某些经济业务,两者计算的口径不一致,就形成了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由于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所发生的差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即纳税调整。

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化的同时,力求其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一致。消除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减少了小企业在计税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也减少了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三、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规定的商榷

1.收入的分类。“收入”是会计六要素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为:“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为:“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并入提供劳务收入之中,其理由是:“考虑到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而本准则不适用于金融企业”。而且,目前我国小企业的无形资产种类较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因此,本准则仅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一类(释义第148页)。事实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并非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和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小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出租出借各种周转材料、不属于融资租赁的小企业出租汽车、农业机械、建筑工程机械、计算机和其他机械设备等,在出租时,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均应分类为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若配备操作人员的,则可以分类为提供劳务收入。再者,《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分类为三个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两个内容,在理论上也带来了混乱。为此笔者建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分类,也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相同经济业务不同会计科目。企业对于某一些相同的经济业务,由于会计核算的方法不同,或者简化核算,在会计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也会不同。例如,对应收账款坏账的会计处理,在备抵法下,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但在直接法下,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又如,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的会计分录,在权益法下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成本法下为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再如,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计入“库存商品”科目,若费用金额较小,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笔者认为,对这一部分的会计处理差异,似有可商榷之处。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会计行为的对象都是企业,所以相同的经济业务,在不存核算方法不同或简化核算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使用的科目应该一致。

(2)《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均是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规范。两部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是一种法规碰撞,似有欠妥之处。

(3)不利于会计人员的具体操作,如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某会计人员在大中型企业工作,其会计处理为其他业务收入,若在小企业工作,其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等等。

(4)不利于会计课程教材的编写,不利于教学和学生的学习。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财政部有关部门对相同经济业务,在不涉及会计处理方法和简化核算等情况下,两部准则使用的会计科目应一致。

3.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的归属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归属项目的规定是: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属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收到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内容,而属于“支付的税费”项目的内容。

需商榷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上述规定,是否可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一致。即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归属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归属于“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理由如下:

1.事实上,企业的营业收入中都是含有税金的,只是表现形式的不同,营业税、消费税等是以价内税计量,增值税是以价外税计量,成交一笔交易,卖方对商品的标价或者说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货款都是含有税金的,反之,买方向卖方购进的商品、劳务,支付的价款中也都是含有税金的。基于这一事实,《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能与《企业会计准则》一样,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归属于“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内,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归属于“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内。再者,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支付的税费”项目内,也与事实不符,出现虚假情况。例如,A公司购入商品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全部出售140.4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交纳增值税3.4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若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则现金流量表“支付的税费”项目列示的金额为20.4万元(17万+3.4万),显然虚增了17万元的税金,与事实不符,并有误导之嫌。

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出让 土地使用权 核算

目前在会计实践工作中,企业对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计入“固定资产”初始价值中进行核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虽然比较成熟,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一、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2000年12月29日的《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6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中均对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它们既有相同点,也存在差异。其相同点是:

1、企业初始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是以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商品房成本。

其不同点是: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来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不论其持有目的是否改变,均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尚来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若改变其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则应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对于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等项目的,《会计制度》规定是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土地与房产分离),与前者完全相反。问题是若采用《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时,分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多少,就成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题。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企业房屋建筑物价值的确定,折旧的摊销,而且还影响到房产税计提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问题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情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只有在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摊销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明确使用用途时,需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其中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应进行摊销,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三是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时,其土地使用权应进行摊销,至于摊销费用是计入期间费用还是计入产品的成本中去,相关准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常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因此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2、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会计制度为简化会计核算,强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定只采用直线法进行无形资产摊销。且规定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除直线法外,还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或其它方法(比如对公路经营权采用车流量法)。

三、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使用权价值转移难以操作。按《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一般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其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如果将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或摊销,结果会导致资产价值的提前转移。这种帐务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不便于对企业损益的正确核算。

2、土地使用权的后续管理存在困难。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后,折旧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为零。由于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而实际上企业往往还会拥有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界时若企业改变土地的用途,如转让或出资,则会涉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问题,那么企业必须通过资产评估或其他方法重新确认,难度较大,准确性也不高

3、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号令)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并未明确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不利于会计人员对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也给征税机关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四、对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可以考虑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并按直线法摊销。这样做在实践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土地使用权相对于地上的建筑物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受让成本即初始入帐价值容易获得,其摊销年限也可以直接根据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7-0037-03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这两个准则在目标、制定依据、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本文仅选取会计处理上的主要差异进行分析。

一、两准则颁布的背景及?m用范围

2006年财政部正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后陆续在中央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施行,从而实现了大中型企业使用准则的趋同,揭开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趋同的步伐。2016年又对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2010年为完善小企业会计核算,我国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着手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旨在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该类企业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5 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6 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类小企业,不得使用该准则,应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企业均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选定一种准则之后不得随意转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该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一)备用金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可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备用金明细科目,也可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周转使用情况。

例1:2016年6月1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10 000元,以现金拨付,并规定每月月底由备用金专门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财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月末,销售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8 000元。

1.若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销售部) 10 000

贷:库存现金 10 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库存现金 8 000

(3)若销售部不再需要备用金,将备用金以现金形式退回财务部门: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销售部)10 000

2.若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销售部) 10 000

贷:库存现金 10 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库存现金 8 000

(3)若销售部不再需要备用金,将备用金以现金形式退回财务部门: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销售部)10 000

(二)坏账损失会计处理的差异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条件确认,当资产减值损失切实发生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直接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提前计提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即采用备抵法。

例2:某企业2016年6月发生坏账3 000元,之后又收回2 000元。

1.若该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3 000

贷:应收账款 3 000

(2)之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2 000

贷:坏账准备 2 000

同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账款 2 000

2.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坏账时:

借:营业外支出 3 000

贷:应收账款 3 000

(2)之后又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 000

(三)存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的存货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具体原因,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定额内损耗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收发、计量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存货盘亏、毁损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3:A企业在年末进行存货清查时,发现甲材料盘盈30千克,金额1 200元,后经查明原因是收发计量误差所致。另外发现乙材料盘亏50千克,金额1 000元;丙材料毁损15千克,金额18 000元;库存商品A产品毁损10千克,金额2 300元。经查明原因处理如下:A产品因管理不善毁损,收回残值300元,过失人赔偿2 000元;乙材料属于定额内损耗;丙材料被洪水冲走,因自然灾害造成,由保险公司赔偿15 000元,增值税率17%。

1.若A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前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4 53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 000

――丙材料 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230

库存商品――A产品 2 300

(2)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贷:管理费用 1 200

借:管理费用 1 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170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 550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3 51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1 060

借:其他应收款――××过失人 2 000

借:原材料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 300

2.若A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前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4 53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 000

――丙材料 1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230

库存商品――A产品 2 300

(2)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借:营业外支出 1 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170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7 550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3 51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1 060

借:其他应收款――××过失人 2 000

原材料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 300

(四)短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在取得短期投资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性金融资产――成本”账户中核算,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持有期间在资产负债日考虑公允价值的变化,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处置时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取得短期投资时按历史成本计量,在“短期投资”账户中核算,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持有期间内仅考虑“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置时只需将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即可。

例4:A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6年2月10日购入股票1 500股,当时每股市价5元,交易费用75元。2月28日市价变为每股5.5元;3月31日市价又变为每股4.9元。4月2日出售当年2月10日购入的这批股票,每股售价4.8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月10日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7 500

投资收益 75

贷:银行存款 7 575

(2)2月28日市价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50

(3)3月31日市价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0

(4)4月2日出售:

借:银行存款 7 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

投资收益 1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7 500

同时:

借:投资收益 1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

(五)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盘盈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5:甲企业于2016年5月6日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 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若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40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000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000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 5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 500

2.若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批准前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40 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60 000

(2)批准后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6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 000

当然除了上述几方面两准则存在不同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1)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2)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按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应确认为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3)汇兑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冲减“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4)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备抵法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5)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备抵法计提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6)税费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项目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项目,均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科目。(7)所得税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