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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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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一、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义和目的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实施。

4、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20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县委、县政府责成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是确保县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续利用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委、县政府成立县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定期研究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我县发展、建设、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要将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保护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经费投入。

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宁波素有江南水乡之称,是个环境宜人的天府宝地。但是,如果回到4年前,诸多河流因工业废水污染发黑发臭,水生物不断减少,是很难见到这一幕的。那么在短时间里,是什么让这一切悄然变化,并使宁波于今年2月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复查,再次荣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这一切,离不开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立法、监督等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

“环境就是生产力”―― 一个决定的出台

在全球生态500佳之一的奉化市滕头村,一位果农喜滋滋地说:“我们的草莓4元一公斤仍供不应求,而有的草莓1.5元一公斤都卖不掉,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草莓是绿色食品。这是生态环境给我们带来的财富。”

2003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勇在一次调研中听到一位果农所说的这段话,给她留下深刻印象,她也多次在各种场合以此为例说明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环境就是资源,环境就是财富,环境就是竞争力,环境就是生产力。建设生态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宁波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利益。”这是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正是在这样一种思路的指导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于2003年11月14日诞生了。随后,在市政府努力下,一股以“蓝天、碧水、绿色、洁净”为主题的生态市建设热潮在四明大地蓬勃掀起。

2004年3月1日至1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3个调研组,分别由副主任郑杰民、邵孝杰、张金康带队,就宁波市的水资源情况进行调研,重点调查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配置情况,水资源管理、保护情况,节约用水情况,并提出加强水资源管理,把“碧水工程”建设作为本届人大常委会推进生态市建设重中之重的意见建议。

由此,一场监督水环境治理的大戏在宁波有声有色地上演。

立法促环保――一批相关法规相继诞生

今天,走在余姚江这条宁波人民的母亲河边上,我们早已感觉不到它几年前受污染的的污秽面容,清澈的河水回来了,各种水生动植物回来了……姚江水经镇海岚山水库处理,已成了供应舟山市的饮用水。

说起这条母亲河的保护,“老人大们”都会跟你讲起宁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所立的一部法规――《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一条河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这在宁波立法史上首开先河。有了法规作后盾,宁波市环保部门对余姚江的管理力度陡然加大,一大批污染企业被迁移走或关闭。据统计,共搬迁关闭各类污染企业120多家,其中规模企业27家,拆除养殖网箱11000只,削减COD85000吨,削减废水7800多万吨。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对姚江环境的保护也没有仅仅停留在这部法规出台上,而更注重这部法规的落实上,4年来,多次安排对姚江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视察。

2004年5月的一天,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邵孝杰带领执法检查组来到江北区慈城镇的姚江边,看着铁红色的河水,检查组一行心痛啊!原来,检查组目睹的是从事金属制品表面酸洗处理的企业在偷偷排放污水,而这样的企业仅慈城镇就有20多家。

随后,检查组对姚江沿线酸洗行业污染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这一带蓬勃发展的不锈钢行业带动了小酸洗行业的兴起。以余姚河姆渡镇为例,2003年该镇工业总产值达到23亿元,其中60%来自不锈钢行业,而不锈钢行业酸洗会产生大量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母亲河的保护刻不容缓,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依法进行治理。

2005年10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专门组织记者对过去小酸洗污染严重的余姚市河姆渡镇进行“回访”,眼前的一幕的确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通往姚江的白罗浦河河水发红发臭,当时已基本恢复本来面貌。据河姆渡镇领导介绍,为使不锈钢行业酸洗污染脱离姚江,该镇投资3000万元在余姚市滨海工业园建设了不锈钢酸洗处理中心,把小酸洗企业全部搬迁到园区内,污水得到了集中处理。

这部法规体现的良好效果让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格外兴奋。市人大常委会继承前几届积累的经验,继续制定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法规。4年来,先后制定了《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3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设置了一些刚性的条款,在象山港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象山港建立并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炼油、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 象山港沿岸及岛屿已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

这些规定,有效保护了象山港生态环境,促进了海水养殖业的发展。特别是沿岸各县(市)区积极行动起来,加快对排污企业整治和监测,并严格执行禁止在象山港沿岸新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项目的规定。其中,宁海县关停了一批重污染企业,象山县排污企业在环保部门监控下实现了达标排放。

目前,宁波市政府已经批复实施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划,正向着努力把象山港打造成我国著名的生态经济型港湾、长三角南翼特色海洋旅游休闲基地、国家级海洋产业基地和现代国际物流基地的目标迈进。

“万猪场”搬迁――一个猪粪变宝的故事

过去不值一文还污染环境的猪粪,经过加工后成了当地农民抢购的有机肥。这一昔日污染环境的“万猪场“――鄞州区联谊牧场,如今依靠先进的环保技术,不仅解决了废弃物的污染治理问题,还变废为宝,创造了经济效益,成了远近闻名的环保典型。

讲起“万猪场”的搬迁,还要追溯到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期间的2000年到2001年。2000年,当时的宁波市人大代表傅其照了解到群众反映的情况后,一个人来到位于鄞州三溪浦水库上游的“万猪场”进行实地察看,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拍摄了一个又一个受污染的场景。“万猪场”对三溪浦水库的污染让他感到触目惊心。当年的宁波市人代会上,他奋笔疾书,写下了关于要求搬迁三溪浦水库上游畜禽养殖场的建议,并与其他9位宁波市人大代表一起联名将建议提交大会,背后还附上了24张现场照片。

该建议所反映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现场视察基础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宁波市环保局立即妥善处理此事,彻底解决三溪浦水库污染问题。很快促成了“三万头猪大迁移”的大动作。

“万猪场”搬走了,作为宁波市鄞州区部分乡镇和镇海炼化公司的饮用水源的三溪浦水库不会遭受污染了,但会不会对新址附近环境造成污染呢?这件事没有被人大淡忘。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接过接力棒,继续跟踪督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对“万猪场”新址运行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中,代表们看到了一个干净环保的新牧场。场主应善国吃一堑、长一智,把新牧场的污物治理放在头等重要位置,建立加工厂,引进设备,运用干化发酵工艺处理猪粪,使其变成有机肥,并逐步形成了年产3500吨的规模。这样一来,不但猪粪污染环境的问题解决了,而且还靠它赚了钱。当时,猪粪加工成的有机肥,成为无公害蔬果基地急需的肥料,每吨可卖到150元。场主还筹资80万元,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生态模块系统,使每天近250吨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达标,并用于牧草地的灌溉。当年,联谊牧场还顺利通过ISO14001环境认证,成为全省首家通过这一认证的牧场。

新牧场的环保情况让参与视察的宁波市人大代表们都十分放心。

“乌龙江”变清水河――一条城区内河的变迁

《如画的河流变成了“黑龙江”》、《夏虞河:“乌龙江”不堪入目》,2004年、2005两年间,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江南社区的夏虞河频频成为当地媒体的曝光对象。

3年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发现该河污染的确非常严重。

2003年5月,检查人员在现场看到:河面上漂浮着一层黑油油的污物,其中还有如铁锈般的小鱼虫成群结队地在蠕动。一位姓石的居民说,四五年前,这条河还很清,可以钓鱼,也可以游泳,没想到现在变成了这个样子。

“夏虞河河水受污染发黑变臭的情况,媒体曾多次报道过,后来听说政府部门投资进行了治理,可我发现,污水乱排现象仍没有杜绝,黑乎乎的污水还在往外流。夏虞河何时才能变清呢?”一名围观群众问检查人员。

参加检查的市人大代表林立钧激动地说:“想不到现代城市中还有这样一条臭水沟,生活在附近的老百姓真是太苦了。政府部门应该早日拿出解决办法来,给老百姓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给我们漂亮的城市抹去一个污点。”

检查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整治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分步实施,还周围群众以清流;另一方面组织新闻媒体参与现场踏看,对存在问题给予曝光,把依法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效结合起来。

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实地调研,找到了造成夏虞河发黑发臭的两大原因:一是自身净化功能差。夏虞河属于末端河流即断头河,自身净化功能几乎没有。二是污水直排影响大。夏虞河地处城乡接合部,由于历史缘故,在河道周围近两百户居民的生活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各类生活污水直排入夏虞河内。

经与相关专家反复论证,最后宁波市内河管理部门决定采用设置临时翻水泵,定期将污水排入甬江,从临近河道换进新水,通过一天两次翻水的方法达到临时治理的目的。据了解,夏虞河所在的福明余隘村已列入城中村的拆迁计划,透底改造夏虞河将随城中村改造一起进行。

那么,3年后的今天,夏虞河究竟怎样了呢?走进江南社区,闻不到呛人的阵阵恶臭,河水也不再污黑不堪,水面上很少见到漂浮的垃圾……据居民反映,自去年夏虞河翻水站投入使用后,经常交换水体使得夏虞河的污染情况有了明显好转。

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一、服务商的义务辨析

在服务商的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侵权的作用时,一般认为,如果它具有主观过错,即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于过错程度的确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1]本文所指的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的服务商均属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而适用该条规定。不过,该规定只是规范了此类服务商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应负的责任,那么在应知的情况下又当如何呢?2006年7月实施的《条例》明文规定,无论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还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服务商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他们不明知也不应知服务对象实施了侵权行为,[2]由此明确了“通知与移除”规则的适用前提和服务商因过失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既然《条例》规定服务商在应知其服务对象实施侵权行为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它对服务对象实施的行为负有某种义务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人认为,服务商对其服务对象在网上传播的内容负有审查义务,这种观点显然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因为作为民事主体,无论是著作权人、服务商还是网络用户,他们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对别人的行为予以审查的权利基础。因此,司法实践已经自觉地引入了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弥补网络著作权规范的缺失。事实上,这种实践符合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的普遍逻辑。法国学者路卡斯等就指出:“在(著作权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民法中有关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可以适用”。无独有偶,意大利学者穆索等也持同样的观点。[3]凑巧的是,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都是法官造法的产物, [4]因此,中国法官在处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时自发地运用这一理论也许是早已注定的事情。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本来就是为了应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扩大的需要而产生,[5]如今转了一圈,用到网络著作权保护时,所欲达到的目的竟然完全相同。

二、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仅仅确立注意义务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过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的过失、具体的过失和重大过失。因此,要确定过失侵权责任,必须明确采用何种过失标准,而这又牵涉到如何合理地确定行为人的注意程度。民法上的通说认为,按照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和诚意的人应尽的注意,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构成抽象的过失;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6]那么,在将其适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在确定实施帮助行为的服务商的注意程度时,应作如何考虑呢?

(一)确定注意程度的城外参考

提到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我们很容易想到考察美国的相应规则。由于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知识经济和网络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因此如何平衡这两种利益早已成为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为此,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服务商可以在网络版权侵权诉讼中享有责任限制,即只要承担停止侵权责任而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数字千年版权法》区分了提供不同服务的服务商,其所适用的前提条件亦不尽相同,但是归纳起来可以认为,服务商免除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不知道侵权材料的存在,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其次,没有从任何其能够控制的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最后,如果被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侵权活动的存在,或者得知或意识到侵权的存在,立即作出反应,清除或阻止他人访问侵权材料。[7]这显然也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至于怎样认定不知道或者没有意识到的问题,美国国会给出了答案。立法者认为,只有当侵权行为非常明显,以致于像一面“亮红色的旗帜在服务提供商面前公然地双扬”时,才能推定网络服务商知晓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没有明显到不可能不发现的程度,就不能推定其应当知晓。[8]

(二)确定注意程度的现实理由

美国采用“红旗标准”,那么这一标准是否合理,我国是否应该引人这种程度的注意标准呢?笔者认为,对此作出回答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服务商的信息管理能力。通常,服务商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进行管理,故其管理能力几乎完全取决于技术手段。服务商可以选用的、防止侵权信息传播的技术手段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是过滤技术,即让所有的信息及信息碎片都经过某个电子过滤器,以便自动滤除侵权信息。[9]尽管因为信息量大和信息不断变化等原因,要依靠这一技术进行信息的完全监控是不可能的,但是当信息被限定到一定范围内,通过技术手段来诊除侵权信息还是切实可行的。因此,当服务商意识到某一信息涉嫌侵犯著作权时,其过滤范围就会明显缩小,此时海量信息即转变为定量信息,对其进行过滤的技术难度即显著下降。

2.服务商采用的技术手段没有法律判断能力。随着版权贸易的发展,作品的权利归属对于有经脸的律师和法官而言也未必泾渭分明,要求服务商甚至其所使用的电子过虑器来作出区分的确勉为其难。如果服务商为了避免责任把可疑的信息都封锁或删除,则可能引发更为复杂的法律纠纷。[10]因此,如果不是十分明显的侵权材料,那么要求服务商及时予以甄别,将对其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服务商只要尽到一个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程度即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这一标准与美国的“红旗标准”具有同样的价值追求,如果用大陆法系的理论来界定,那么可以认为,服务商的注意标准应不低于重大过失的注意程度。[11]

三、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判定方法

设定了注意义务的标准以后,将其应用于司法实践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必须通过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断,因此笔者认为,服务商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这一主观要件,应该综合判断服务商的各种行为来进行客观化的认定。在进行客观化认定时,法官可以着重审查以下这些因素。

(一)服务商促成俊权的可能程度

服务商帮助实施的网络传播行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能造成侵权结果是判断其注意义务的重要因素。例如在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卡芙广告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以下简称POCO案)[12]中,数联公司经营的POCO网宣称自己是“中国绝对领先的免费电影、音乐、动漫等多媒体分享平台,同时在线人数突破70万人,是中国最大的电影音乐动漫分享平台。”而且“千万好友分享无限量影音资源”,“现在登陆POCO,立即下载海盆多媒体资源,完全免费”。作为一个专业提供P2P软件的网站,如此强调免费的信息交换,而且“信息”又侧重于影音资源,其促成侵权的可能性即显著提升。

(二)服务商的先行行为

例如在原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13]中,原告经授权获得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经营的土豆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首页右侧显示有“土豆精彩频道”、“土豆排行榜”、“播客一周排行榜”等,其中“土豆精彩频道”分设有“原创”、“娱乐”、“音乐”、“影视”、“搞笑”、“动画”等。2006年12月,原告在土豆网上搜索出了“卫星小BB”当月的 “疯狂的石头A”、“疯狂的石头B”、“疯狂的石头C”、“疯狂的石头D”,并进行了在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遂于2007年4月提起诉讼。诉讼中查明,土豆网的后台设有“豆单”、“用户管理”、“评论管理”、“标签管理”、“举报管理”以及“审批节目”等频道条,并显示节目信息、用户信息等,其中设置的操作项包括“删除、不准、不开、推荐、原创”。被告曾对其网站内的视频“疯狂的石头笑”和“疯狂石头A’,进行了删除操作。庭审中,原告人进入土豆网搜索,仍然可以搜出134个名为“疯狂的石头”的视频,其中“sunshine1987”于2007年6月的视频分为五段,每段时长均为20几分钟,“疯狂的石头1”的信息显示该视频被播放了20,033次。法院认定,土豆网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土豆网对于其网站上的信息具有相当强的控制能力,如果说被告对于海量信息没有能力全面注意的话,那么具体到影片《疯狂的石头》,被告已经作过删除处理,应该知晓该信息属于侵权信息,此后其对该同名信息的注意程度即应提升,但土豆网仍不予重视,导致同名侵权信息在其网站上持续传播。在该案中,土豆网对于侵权信息的先行删除行为可以认为是认定其应知侵权的关键因素。

(三)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与工业产权不同,著作权因创作而产生,没有注册或者登记公示的程序,这就给服务商对侵权信息予以注意提高了难度。在海量信息的情况下,要求服务商对于所有的信息去辨别是否侵犯著作权显然是勉为其难,因此侵权信息的显著性就成为判断服务商责任的重要考虑因素。例如在POCO案中,进入被告经营的POCO网站,首页设有电影、摄影、视频、影视交互区等条目栏。点击“影视交互区”,进入“多媒体交流”,该页面显示“POCO栏目导航”,分为电影交流区、电视剧交流区等,电影交流区另有细分。进入其中的“动作片”后,页面显示《杀破狼》电影海报与剧情简介,时间2005年11月19日,右侧的指引下载栏记载:“您必须安装POCO才能点击下载,大碟版杀破狼rmvb”字样,该指引栏下面还有电影类型、导演、演员、上映日期与国家地区等信息。尽管该信息是网络用户上传,但是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指出,电影作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制作完成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是个人,也不会将影片无偿提供给公众欣赏,尤其是新片。《杀破狼》于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其在POCO网上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9 日,几乎与影片首映时间同步,这显然是网络用户擅自的行为。更为值得注意的是,POCO网提示网友,只有下载POCO软件,才能下载“大碟版杀破狼 rmvb”,而且该影片的海报及文字信息一应俱全。在2005年11月到2006年6月原告公证保全POCO网证据的期间内,被告的网管对这样一部公然贴有海报的新片居然未能发现,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本案中,作品的类型、公众对影片著作权人的常识、影片的档期、影片海报的显著性、影片文字介绍的详细程度以及侵权信息在网站上的持续时间等一系列因素都支持同一个结论,即被告没有尽到一个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四)服务商对侵权警告的反应

《条例》为服务商设定了通知与移除规则,其主要原因是服务商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对网站上的海量信息进行系统地排查,并从中甄别出侵权信息。问题在于,当海量信息转变为定量信息后,这种责任豁免是否依然适用呢?《条例》第14条规定,著作权人要求服务商删除侵权信息时,须向服务商提供侵权信息的网络地址,这是否意味着服务商只要删除相应地址中的侵权信息,就无需对其余同名的侵权信息加以注意呢?在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14]中,法院给出了否定性的结论。该案原告在迅雷影视频道中的“电影TDP50”栏目搜索到权利作品《伤城》后,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然而,原告此后在迅雷影视中再次发现了附有电影海报、剧情介绍和评价资料的影片《伤城》。直至原告起诉后,被告才断开了《伤城》的所有下载链接。法院指出,被告在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在原告人向被告发函交涉后,被告不仅未予回复,而且仍然继续提供该片的搜索链接服务,并改变了搜索链接方式。新的模式隐藏了其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情况,导致著作权人甚至无法指出第三方网站及其网址。据此,被告对原告发函之后继续就涉案影片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对于法院的上述判断,笔者予以赞同。该案的事实表明,当海量信息在具体案件中转化为具体的定量信息后,服务商完全有能力切断与侵权信息有关的所有链接,因此服务商在接到移除通知之后的反应与原告起诉之后的反应之间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有时候对于法官判断服务商是否采用鸵鸟政策至关重要。

当然,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判断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因素可能千差万别,本文难免挂一漏万,但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上述四个因素显然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它们将为行为人主观意识判断的客观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注释:

[1]根据权威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指仅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指提供大量各类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包括电子公告版、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等有关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等。根据上述定义,本文所相的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搜索、健接等服务的服务商都应该算作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而适用该条规定。参见蒋志培:“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知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日第3版。

[2]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

[3]转引自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4]杨垠红:“一般注意义务”,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9辑。

[5]同上注。

[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7]薛红:“再论网络展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1期。

[8]同注[3]。

[9]同注[7]。

[10]同注[7]。

[11]美国的“红旗标准”其实可以对应到大陆法系的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两个程度,由于在实践中,间接故意比重大过失容易把握,故本文主要围绕重大过失的标准展开讨论。

[12]案情详见(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耕地;耕地保护;资源

中图分类号:F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4-0081-03

一、我国加强耕地保护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耕地面积仅占三分之一,其中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有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优质耕地比例较低,分布极不均衡,且坡地数量较大,耕地质量、数量劣势明显。特别是近年来耕地动态发展状况堪忧,虽然为保证粮食安全,我国提出了确保18亿亩耕地的红色警戒线。但是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近年来一直呈不断下滑之势,从1996年的19.51亿亩、2002年的18.89亿亩、到2006年的18.27亿亩、2008年12月31日的18.2574亿亩,这意味着,

“十一五”期间我国年均净减少耕地面积不能超过650万亩。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一步加剧了耕地数量的锐减,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导致了耕地质量的下降;而土地需要承载的人口数量又在不断增长,生活需要、经济发展需求在不断增加。耕地于我国而肓,其战略意义显而易见。

耕地作为基础性资源,作为国人赖以生活、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的根基,如若锐减,穿透18亿亩的警戒线,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粮食安全、社会安定都无从谈起。因此,面对当前城市与农村争地、工业与农业争地、燃料与粮食争地、住房与庄稼争地、资源消费快于生产等现实问题,耕地锐减与需求快速增加的矛盾,保障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的两难命题,历史性地摆在我们面前,我国耕地保护的战略意义毋庸置疑。

为此,我国在不断加大耕地的保护力度,完善其保护机制。《土地管理法》对耕地的征用、补偿、开发、复垦等建立了严格的管制制度,同步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渤实行了省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的制度,加之我国全面实施的土地督察制度,到2008年度我国耕地面积净减少29万亩,比上年度净减少数量下降50%,创历年来的新低,耕地减少速度趋缓,怛我国耕地保护的紧迫性仍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二、我国耕地保护面对的挑战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耕地资源的消耗是无法避免的。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耕地保护将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一)粗放式耕地利用模式,降低了耕地的利用率

我国目前土地利用成本较低,投入较少的劳动和资本即可获得巨大的利润,致使人们不珍惜土地资源,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占用耕地现象未得到应有的控制,甚至蔚然成风。在农村,一户承包经营几亩、且分散多处的耕地,这种小规模的农业承包经营,给耕地流转和集中带来诸多限制,不利于实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耕地的生产效率。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减少6000多万人口,耕地被撂荒和得不到保护现象较普遍,农村的一些村落萎缩,耕地不仅未被整理出来,村庄用地反而增加了2亿亩,这些地带多是耕地连片的平原地带。为此,城市化到底需要多少土地,涉及多少耕地,特别是农村什么时候萎缩到什么程度,农村的土地能不能被整理出来,能整理出来多少土地,都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耕地污染、退化现象严重

除了自然灾害毁损外,工业发展、矿山开采、简单的农业耕种对耕地保护都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还是大量地配置到工业中,为追求利润,工业生产中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废气等不达标污染物的排放在不断增加,致使耕地质量下降、农作物绝产现象时有发生,受污染后的耕地退化、甚至变废。矿山开采忽视对土地的节约利用,土地复垦、复绿机制不健全,私采乱挖直接占有耕地,都直接导致了耕地的浪费和退化。近年来,面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断上涨,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农业的生产率低下,农民耕种土地漫不经心,有些地区的耕地撂荒、质量退化,甚至被沙化,耕地生态环境在不断恶化。

(三)耕地开发、复垦、整理措施不力

我国耕地后备资源贮备有限,后备资源不能轻易开发、使用,需要由国家统一规划。这就要求必须将耕地开发、复垦、整理的重点放在对现有已利用的耕地资源的开发、复垦、整理上。但由于缺少配套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监管不到位,且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资金来源渠道过窄,挪用、不能及时兑现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耕地在整理之后其质量等级不能及时得到确定,耕地的开发、复垦、整理不到位,耕地数量和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社会转型加重了耕地的承载负担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城镇化”的区域扩大态势明显。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即意味着土地资源的再次分配,再分配过程中虽然利益的兼顾与选择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但是实践中土地资源的分配方向则基本是单一的,依赖土地生存的农民“被城市化”的原因大多在于此。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的安居问题的公众关注程度居高不下,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加的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耕地数量的进一步减少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面对日益高涨的房价,数据庞大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安家还只能是一个良好的预期,返乡带来的农村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期间退耕导致的耕地退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仍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耕地承载负担日益加重的趋势仍将延续。

三、加强我国耕地保护的构想

(一)建立耕地保护的专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在《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中,从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征用耕地审批、非农业用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占用耕地补偿、耕地开发复垦和增加有效耕地的土地整理等方面对耕地保护问题作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这也使得我国近年来耕地的净减少数量开始下降。但是从我国耕地保护的整体形势上看,制度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我国还是

多依赖中央政府的宏观耕地政策来进行调控,多倾向于耕地的数量安全,缺乏耕地的质量、生态、产权、文化等方面的关注,使我国耕地保护显现出制度建设的急迫性。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下,建议制定专门的《耕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的立法宗旨,拓宽耕地的保护范围;明晰耕地的产权归属、相关主体的责、权、利,理顺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特别是维护农民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解决耕地的所有权虚置问题,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建立严格的耕地征收、补偿审查机制,严控各种占有耕地的行为;完善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制度,构建保护耕地的补偿和奖励机制,实现耕地的永续利用;建立耕地环境监测制度,确保耕地质量;构建科学的耕地保护责任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有效防范和严厉制裁各种破坏耕地的不法行为。

(二)节约用地,合理规划建设用地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受趋利性价值观的影响,相关利益主体多关注耕地产出的收益性,则忽视耕地的资源性。当前,城乡建设用地是造成我国耕地数量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

有数据统计,改革开放30年以来,农村减少了6,000多万人口,但是村庄用地增加了2亿亩;而城市转移和增加了4.2亿人口,城市建设用地却只增加了5000万亩。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从节约用地大的格局来看,首先解决好农村建设规划问题,限制农村村庄用地扩大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房基地使用制度,鼓励容积率适当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建设,加强对“空心村”、废弃房基地的整理,从源头上对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控制;其次,在城市化进程中走出盲目扩大区域建设的怪圈,改变“一刀切”的大城市建设思维,注重城市发展的科学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限制城乡或者不同区域两栖居住、多套居住、别墅居住和超大面积居住,同时考虑通过放宽城市保障性住宅用地的供给,鼓励相对少的城市居住用地转移更多的农村人口,鼓励城镇、城郊中用集体土地建设集中人口,置换农村庭院式住宅的多层甚至高层住宅;最后,通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累进税率等办法加强用地调节,减少用地。

(三)加强耕地生态环境治理,提高耕地质量

我国现有耕地中,高产田约占30%。中低产田约占70%,耕地质量不高、耕地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是我国耕地保护的又一严峻形势。除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贫瘠化、撂荒等对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外,工业开发导致的重金属及其它有毒物质对耕地的污染、质量下降,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普遍较差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数量保护是耕地保护的基础,质量保护、生态保护则是我国今后耕地保护的重点和支撑。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基础上,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培育和提高耕地的养育功能,改善耕地质量,加强耕地环境保护,改善农田水利条件和生态条件,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防止污染,构造耕地生态系统,提高耕地生态功能。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大力开展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使耕地占补平衡真正达到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环境友好的耕地生态系统。

(四)积极稳妥开发、整理、复垦宜农荒地,推行耕地储备制度

据国土资源部估计,我国可开发耕地约1亿亩,但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较脆弱的西北和东北地区,通过复垦可以使我国工矿废弃地增加耕地资源1400万亩,通过土地整理可以增加耕地资源0.8-1.1亿亩。这就要求我国农村通过内涵式挖掘的方式提高耕地利用率,在农村现有的土地上进行整理、开发、复垦,以增加耕地的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建立严格的耕地整理、开发、复垦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审查程序、验收标准、责任主体及方式,确立土地复垦年检制度,实现占补平衡。

我国耕地后备资源量仅为1.13亿亩,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在我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农业发展规划,适时推出耕地储备计划,首先对于需要休耕的部分耕地予以补贴,对耕地实行短期保护;其次,根据退耕后的用途由农民同地方政府签订土地期限不等的退耕计划,对耕地实行长期保护。通过这种“休耕法”实现耕地的保护。美国在耕地保护中的“表土保留制度”,也值得我们借鉴参考,在占用耕地前,占用者需要先把耕地表层至少30厘米的耕土集中起来,然后运到别处造地,以确保耕地肥力和耕地面积,建立耕地后备资源。

(五)加大破坏耕地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意义

加快实施商标战略,是顺应市场和资源不断向商标品牌集中趋势的必然要求,是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我县商标发展水平还很低,现有注册商标418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1件,中国地理标志商标1件,省著名商标6件。与其它县市相比,存在注册商标总量小,商标品牌结构单一,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品牌意识不强,对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推进我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完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我县商标工作新局面。

二、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特色产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积极实施商标战略,指导扶持商标注册,培育驰名、著名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和服务职能,走自主创新、以质取胜之路,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著名、驰名商标,全面增强我县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带动县域经济向市场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年,力争我县商标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我县商标注册总数达到800件以上,农产品商标注册达到300件,中国地理标志3件,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件,省著名商标达到18件。在工业、农业和旅游领域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著名商标;初步建立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标培育、保护和政策保障体系,使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商标侵权行为明显减少,商标执法环境明显好转。

第一阶段:商标战略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进一步加强商标战略组织领导工作,积极推动、引导、规范商标行业发展,力争各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商标战略宣传工作体系,强化商标品牌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商标培育工作,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的扶持力度;四是进一步强化商标保护工作,完善和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商标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企业、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充分发挥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主导经济增长的品牌经济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到年,我县商标注册总数达到560件以上,农产品商标注册达到200件,中国地理标志2件,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件,省著名商标达到12件。

第二阶段:根据区域、行业发展情况,实施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全面实现各项商标战略目标。一是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品牌培育、发展、保护的工作机制;二是提升商标意识,市场主体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三是完善商标法制环境,使企业创新成果和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四是充分显现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商标战略的培育重点

(一)强化资源优势,积极培育工业制造业商标。按照工业现代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县冶金、化工生产、新型建材以及装备制造业实力相对雄厚的优势,积极培育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和工业制造业商标品牌。以敬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抓好“敬业”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工作。抓好圣元纺织有限公司、燕恒服饰有限公司、西柏坡酿酒总厂注册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工作。建材类以光禄山建材基地为重点,培育规模大、效益高、知名度高的企业争创著名商标。

(二)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培育和发展农产品商标。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目标,积极引导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扶持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完善“公司+商标+农户+基地”的新型农村经营模式,重点抓好“绵核桃”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工作,引导“南策城寿桃”、“元坊苹果”、“建都口中华寿桃”、“大吾有机蔬菜”注册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工作。发挥地理标志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作用。

(三)围绕发展旅游服务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服务商标。以大西柏坡发展为契机,西柏坡红色旅游为核心,抓好“沕沕水”、“天桂山”、“驼梁山”、“野生源”、“藤龙山”、“巨龟苑”、“白鹿”等商标的培育工作,引导西柏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西柏坡”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沕沕水”、“天桂山”、“驼梁山”、“野生源”、“藤龙山”、“巨龟苑”、“白鹿”争创著名商标。引导服务行业不断创新理念,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方式,积极拓展经营,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服务,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红色文化和特色的知名商标。

四、实施商标战略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驰(著)名商标新闻会制度。县政府对每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授牌,并举行新闻会,扩大驰(著)名商标社会影响。

(二)建立争创驰(著)名商标激励机制。县政府按照财政每年增长速度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争创的驰(著)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为准);新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以省著名商标认定证书为准);对新注册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证书及县级工商机关证明为准)。农业龙头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贴(凭县级工商机关的证明为准)。同时,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作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企业登记与年检、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采取商标质押贷款等办法,为企业融资开辟渠道。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企业是实施商标战略的主体。引导各类企业着眼于长远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灵活运用商标战略、资本运营战略、品牌全球化战略等,进一步创新品牌,提高质量,增创优势。把商标信誉作为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利用商标增强竞争力。宣传引导企业尽快以企业的字号或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逐步实现企业字号与商标名称的统一,在更高层次上整合企业商标资源,充分利用商标无形资产,提高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重点支持一批发展势头强、后劲足、效益好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品牌效益。

(四)依法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依照《商标法》、《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商、公安、财政、工信、质监、商务、科技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保护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强对品牌加工和商标印制企业监管,规范商标使用及商标印制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快速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商标使用中的不当行为,指导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我保护。

(五)加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做好商标的宣传策划和市场运营,提高运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商标战略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指导、部门联动、企业运作、社会参与、整体推进的实施商标战略新格局。

(六)齐心协力抓好商标战略工作目标落实。实施商标战略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标培育工作。

五、加强对实施商标强县战略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工商、商务、质监、公安、财政、工信、科技、旅游、文广、农牧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具体负责商标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机构,落实各项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商标战略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