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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野生动物医学 野生动物保护 兽医学 疫病防治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11-0129-02
野生动物医学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它是兽医学和野生动物保护学的一个交叉学科,以野生动物为研究对象,以野生动物疾病防治为研究内容。野生动物医学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其研究生的培养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体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目录中还没有野生动物医学这个学科。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的招生培养需要借助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生物学等学科平台进行。
一、野生动物医学方向的研究生将成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和野生动物救护领域的研究型或者综合型人才
野生动物医学的研究生教育是对动物医学、野生动物保护专业的本科生在野生动物疾病研究基础上作更高层次的培养。动物医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主要学习的是动物疾病防治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其在动物疾病防治方面的初步应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知识内容学习得并不深入。野生动物保护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主要学习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一些基础知识,对野生动物疾病方面的知识只作一个大概的了解。而野生动物医学的研究生就在要在研究生学习阶段将这两个不同专业体系的知识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培养既熟悉动物疫病防治理论又掌握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跨学科体系的研究型或者综合型人才。
研究型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侧重对野生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在对病原体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后,结合发病野生动物的行为特征,提出疫情、疫病防控的综合措施。该类型的研究生要重点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为将来野生动物疫病防治领域基础研究做人才储备。野生动物医学研究型研究生可按照科学硕士进行招生培养,鼓励他们继续进行博士学习,并最终将野生动物疫病研究作为其终生的职业。
综合型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要以野生动物保护具体工作单位或者特种经济动物养殖行业的需要为培养出发点,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基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或者特种经济动物养殖者的业务水平,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和野生动物救护能力。该类型的研究生要重点培养其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野生动物医学综合型研究生可按照专业学位硕士进行招生培养,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多与相关生产实践单位接触,了解相关生产实践单位在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和野生动物中遇到的问题,有目的开展相应的研究试验,以便将来在工作中解决这些问题。
二、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人才的培养
(一)对于研究生的培养,不再以教师传授基本的学科知识为首要任务。研究生授课体系应该具有培养学生的专业理念素养、自主获取知识的功能。对于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应将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观根植于心,熟悉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行业的现状,使学生明白其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是服务于野生动物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这个根本的大局,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人文意义。
(二)野生动物行业有其特殊性,在进行野生动物相关工作的时候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作为野生动物高级人才,野生动物医学的研究生一定要熟悉与野生动物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适用我国野生动物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三)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需要结合兽医学和野生动物保护学两个学科体系的知识进行培养,需要建立跨学科的课程体系。在培养野生动物医学研究生的过程中,课程体系应该围绕“野生动物疾病防治”这个核心点,建立“兽医学”和“野生动物保护”这两个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本科为动物医学背景的同学应该选择“野生动物保护”这个模块中设立的课程,本科为野生动物保护背景的同学应该选择“兽医学”这个模块中设立的课程。但无论是“兽医学”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模块中的课程体系,都不能简单的照搬各自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模式,也不能采用本科阶段的授课方式。
研究生要重点培养其自学能力,在课程设置和授课过程中不需要全面系统的讲述,只需要给学生点出各种课程核心内容即可,按照“师傅领进门,学艺靠个人”的观念进行授课。“兽医学”模块体系,可借鉴兽医学一级学科的分类法,分为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三大综合课程。“野生动物保护”模块设置野生动物管理学、生态学、动物学这三大综合课程。
基础兽医学重点讲述怎样应用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知识阐述发病机制,诊断具体疾病,指导用药施治,通过例证法使学生掌握这几门课程的用途即可,而这几门课程系统的理论和概念,包括解剖学、组织胚胎学可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学。
预防兽医学重点讲述病原体(微生物、寄生虫)在传染性疾病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核心作用,可通过几个重要的疾病如禽流感、血吸虫病对野生动物及人类自身的影响来讲述。
一、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监测与群众健康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药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打击制假贩假,维持市场秩序,遇有问题,研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强化对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健康及防疫用品药品的供应、相关商品、药品的价格。包括:珍禽专卖店、农贸市场、饭店(宴会厅)、商场超市、药店等市场主体及自然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禁止野生动物销售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上市流通。
(二)价格监管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1.严厉打击对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药品、消杀药械、防护物资用品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2.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场监管方面检查的内容。
1.监督指导超市、商场、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定期消毒;
2.监督指导超市、商场、饭店等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3.监督指导超市、商场、饭店等市场主体做好环境卫生、通风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职责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联合开展监督执法,有效切断肺炎疫情通过野生动物传播途径。
(一)畜牧站:确定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检验检疫情况,检查是否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屠宰厂是否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其相关检验检疫标志等。
(二)派出所:对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为的市场主体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做好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三)乡纪委:对各村、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做好职责对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问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保障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加强野生动物监管,对市场销售的肉类及其产品,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一律没收,上线处罚;
(六)重点对药品、口罩、消毒产品进行死看死守,对没有营业的药店通知其开门营业,并督促积极采购药品、口罩和消毒用品,保障疫情供给;对高价销售药品、口罩、消毒液行为的,实施上线处罚。
六、领导组织
为切实落实我乡肺炎疫情防控市场监管保障工作,成立市场监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络员工作群。建立“乡肺炎防控工作群”,分管领导、业务骨干人员要加入该群,适时联合执法信息、工作开展情况等,推进市场监管保障工作高效、高质。
(二)快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部署,及时、高效、有序做好各项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为我县打赢防控肺炎疫情战役作出各自的努力。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保护野生动物只是手段,利用野生动物才是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作为资源的一面,这种‘资源性’实际上以社会经济价值为重点的论调,是‘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理念的体现。”应该说,正是这种立法宗旨上的偏差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出现较多问题。
2.3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2005年以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已达到400多种,其中,有50多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公布的世界最具有威胁的外来生物。但是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有关限制和规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内容,这给物种多样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2.4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狩猎的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在我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日益增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原因是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过度,难以遏制。在我国,关于破获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案件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正是人类无节制的口欲,推动了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才导致了这一屡禁不止的现象。
2.5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所谓的“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就是生物体或生物种群的生存环境。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经济,而环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欠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不良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遭到破坏。
2.6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漏洞多
除了食用及药用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的其他经营方式上门槛也较低且监管不严。近年来,各地大肆兴建各种野生动物园和海洋馆,不仅为盗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打开了一个新的出货渠道,通过野生动物园的名义进行大宗保护动物交易等已成为新的违法动向,甚至一些自然保护区在“经济自养”的压力下也参与其中。
2.7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欠缺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限制、制止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欠缺明确规定。在我国,几乎所有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只是被当成旅游资源或观赏物而关在笼子里,备受虐待,有关虐待野生动物的报道并不少见。消费野生动物行为在我国也是非常普遍,食用、药用野生动物已然是一种习惯,严重地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但是,对于这些不良行为我国却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3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若干建议
3.1坚持“保护第一”,遵循四项原则
在拟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修订原则时应将野生动物保护用公益事业的标准来对待,法规的出发点应该有利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与时俱进的健康的饮食文化。综合以上几点,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应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并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态保护,即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考虑生态效益、考虑生态平衡的需要;二是有利健康共处,即有利于人类和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和谐、健康共处;三是有利于科技进步,即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应该集中于对其生物多样性效益的科研开发上;四是有利于移风易俗,即应该强调养成科学、健康的野生动物利用观念。
3.2完善保护内容,增加外来物种入侵条款
我国对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进行立法限制和完善,而不少外来物种的强势生命力一直在威胁着我过土生土长的野生动物的生存,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必须要立法应对,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对于非本地产动物的野生动物,如果它有可能危害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或者有可能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应由有关机关实施严格限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法行为要严厉给予处罚。
3.3严格规范利用行为,杜绝狩猎和食用
由于我国滥捕、滥杀、滥用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须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更加细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修改和完善。经过笔者调查研究,整理提炼出如下建议:一是明文禁止消费野生动物,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法律责任;二是规范狩猎制度,明确规定除了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而且进行猎捕也必须对猎捕的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也不提倡猎捕,若要猎捕,也必须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行;三是严禁虐待野生动物,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3.4加强生境保护力度
野生动物生存地保护问题可分为自然保护区、一般野外生存地区、非自然生活区三种类型生存地的保护问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要规范化、科学化、无害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做到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生存的,方允许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果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
3.5填补控制监管漏洞,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造成我国不当使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缺少法律制裁。《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对不当使用野生动物这条产业链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明确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产品的消费者也应明确为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对其它违法行为应加大惩戒力度。
填补野生动物保护控制和监管漏洞,全面提高商业渠道利用野生动物的政策门槛,严格限制动物的人工驯养,限制野生动物园建设。对这类项目要严格审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增加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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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十几岁开始信仰道教。在道家信仰中,“放生”是日常课业之一。平常,他游走野外,捡起快要干涸小池中的鱼虾,把它们放入附近的水源地。对于佛家居士们集中在“佛圣诞日”放生的行为,阿德很谨慎:“这些放生鱼多是在市场买来的,基本都是人工养殖。刚放到野生环境,这些鱼都要‘懵’一段时间。可是捕鱼的人却不等鱼适应环境,就趁着鱼‘傻’的时候把鱼都捞走了。”
有人专门为放生而人工培育或者抓捕动物,也有在放生后“捡漏”的抓捕人,形成了以“放生”为核心的产业链。阿德常常去河边劝说这些放生的佛家弟子,将“放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上,放弃集中“购买、放生”的模式。捕鱼者除了用网捕捞,甚至还会非法使用“电鱼机”或者投毒剂入河,对当地的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阿德在受访时反复强调不能透露自己的姓名,他担心自己的话被上升至信仰层面,平白为自己未来的“游说”工作设置障碍。事实上,阿德所见已经不算是新鲜事件。放生乱象数年不止,放生主体也不仅限于佛家弟子。放生还是杀生,一直争论不休。而究竟何为“科学放生”,却未能有明确的界定。
放生的信徒
临近春节,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广济寺举行了“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生态寺院”宣传海报的仪式。中佛协副会长演觉法师在仪式上倡议佛教弟子要合理规划、精心组织、如法放生。
春节期间,是佛家弟子放生活动的热门时间。一家名为“全国放生联系网”的网站公布了2016年的放生计划,仅2月期间就有监斋菩萨圣诞、华严菩萨圣诞(除夕)、弥勒菩萨圣诞(春节)、定光佛圣诞、元宵节等诸多放生节日。并称,“春节期间,从除夕至正月初六,每天多多少少都会放生,将连续放生七天!风雨无阻!”
这家网站上的放生时间计划表已经排到2016年底,“每个月有5到10场左右的放生活动,每个月计划放生十万个生命”。而实际放生数量,取决于放生款的多少,“多了多放,少了少放”。
在网上搜索“放生”二字,可以见到名目繁多的佛教放生网站。“妙觉善缘显密共修论坛”称,截至2016年2月2日,共有213位参与放生,累计放生金额4073万元,放生动物数量高达3.4亿。另一家名为“菩提洲”的网站仅2015年12月就“放生生命2954万只”。
“中国人都有放生的概念,很多人都在做,只是佛教把这件事仪式化了”,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杨德瑞2008年开始关注南京的“放生热”现象。杨德瑞在调查访谈中发现,南京的放生热潮也是受无锡、苏州、杭州等江南城市的影响才兴起的。
放生的做法在中国源远流长,有相当多的放生者并不诉诸佛教,而认为是一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把放生塑造成为一套有神学理论、有仪轨、有规制的修行法门,并持续不懈地推广到中国各地方各阶层的民众当中去,无疑应归功于佛教”,杨德瑞说,“在中国,放生已经变成很多人表现宗教情怀的仪式,或者,是进入佛教的第一步。现在中国佛教这么繁盛,很多人都是从放生开始做的”。
“大部分刚入门的信徒需要某种感应,单纯的烧香感觉不到佛菩萨会对你有什么呼应”,杨德瑞观察,在2005年以前,南京的放生活动以各寺院逢重大佛教节庆举行的法会为主,在民间的传播是缓慢稳健的。而此后,一些年轻的居士对放生活动的热情开始急剧膨胀,甚至也引起了一些佛门神职人员和资深居士的烦忧。他们认为,“放生热”将佛教流于表面,充斥着曲解甚至迷信,让刚入门的信众和公众对佛门产生了误解。
在杨德瑞看来,在符合佛教教义、且能够把人引向佛教的所有活动中,比起诵经打坐,放生可以算是最“活泼”的形式,而且容易操作。“从市场把动物买下,然后到公园或者你认为适合这种动物生活的地方,放生,这是花点钱就可以解决的事情”,杨德瑞说,“而且这种活动会让人产生强烈的感应,当你看到市场中奄奄一息的动物,在看到它们走出笼子的欢快,就能感受到生命的喜悦,这当然是宗教行为中最活泼、生命力感应最强的活动。有不少放生者承认,他们曾不止一次被这放生结尾的感动得热泪盈眶”。
在支付平台十分发达便利的现代,一些放生人的放生也更为便利起来,将放生资金转给专门的放生平台,不必要一定亲临现场。
放生能否科学
近年来,关于“放生”还是“杀生”的讨论从未平息。甚至,放生毒蛇或外来物种侵害当地生态、威胁人与动物安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民间骤然兴起的“放生热”,也并非佛教寺院乐见之事。2014年中国佛教协会《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倡议书》,号召各地寺院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关于科学放生的呼吁也常见诸媒体。
根据“佛教在线”网站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的佛教放生组织共171个,然而这一数据仅更新到2008年,近几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的丰富,放生组织的数量更为难以统计。并且,仍有不少放生者属于“游兵散将”,不存在于组织。
尽管一些放生组织在注意事项中声明:“绝不预定购买动物,也绝不购买专供放生的动物”,“每次放生都避免大张旗鼓,以防止有心人尾随捕捉”,不放生“有攻击性或有毒性”的生物,一些负责任的放生组织者也会事先查阅资料,寻找哪些物种更适合放生,但也较少有机会和动物专家接触,放生的科学性仍难以保证。
“放生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工程,这个物种是否是外来物种,是否适应你所放生的环境,都是需要评估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吴诗宝说,“实际上现在并没有人真正去研究应该如何放生,但是有放生需求的人却很多,很难制止。至少应该因地制宜出版适宜当地的‘放生名录’,让放生者知道哪种动物适合被放生;或者有某种组织指导如何放生。”
吴诗宝曾亲眼见到有人在市场买了上千元的鹰和蛇带走,他好奇地询问对方买来何用?对方回答:“放生”。
事实上,放生的不只是佛学信仰者,一些以保护动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同样会组织放生活动。自2010年全国第一家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动物放生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广东放生协会正式成立以来,全国各地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的放生协会,而协会放生的时间也不再局限于佛教节日。比如在2015年9月9日,广东放生协会就以“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为名举行放生仪式。 2013年12月18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黄河泺口,50多名男子站在放生者下游100米处的河滩上,穿着连体防水衣,拿着渔网、捕捞网,等放生的市民一走,蜂拥跑到放生的河滩处,或撒开大网捕捞,或是伸着长竹竿渔网捕捞,有的甚至站在齐腰深的水中捕捞。
一些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会更严谨地选择放生方式。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是一家非营利性野生动物救助机构,也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指定的“专项猛禽救助中心”。2001至2014年,该组织共接救包括形目(猫头鹰)和隼形目(鹰)两类猛禽(均为国家二级或更高级别的保护动物)3989只,放飞数量2078只,13年间,救助猛禽的平均放飞率为52.09%。该组织会对接收动物进行救助,并在放飞前对飞禽进行适应性训练,并评估包括狩猎和捕获猎物的技能、飞行能力(包括姿势、强度、耐力、灵敏度等)、适应人类的行为(猛禽应表现出对人类适当的回避,对于那些不远离或主动接近人类甚至乞食的需要纠正),在放飞时也会根据动物情况对放飞环境进行相应选择。
然而,动物保护的民间组织同样存在良莠不齐的现状。2015年4月,北京一家公益组织在未跟当地打招呼的情况下,在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天龙山放生了三四百只狐狸,造成当地的困扰。当地林业局工作人员解释,由于这些狐狸都为人工养殖,野外生存能力差,一次性大规模的放生不仅会对当地原有生态造成破坏,也会使这些狐狸发生大面积死亡。
放生缺乏法律监管
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对猛禽进行救助、治疗和康复,需要由林业部门审批或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涉及到动物的跨省运输,也需要林业部门审批。但是,中心对动物的放飞是不需要林业部门审批,也不需要向林业部门主动上报,而是根据中心内部操作规程直接放飞的。因为在法律上,难以找到相关规定。
在民间放生乱象数次引发讨论之时,一直有声音呼吁法律监管。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放生行为缺乏批准主体、程序及范围的明确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只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并无描述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虽然针对放生行为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放生的物种种类、数量、区域等条件和要求都不明确。
作为上位法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没有关于放生行为的条款和规制措施,仅有一些地方法规涉及到对放生的规制,比如2015年北京颁布《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擅自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了细分,最高处罚额度为50万元。
现实中,对放生行为的监管也是难题之一。水域违法放生行为的管理机关为渔政部门;森林中的放生行为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管、惩处,缺乏统一的监督协调部门。
中国已于1997年12月提交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国家报告》,2001年5月完成了第二次国家报告。
2005年9月15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编制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次国家报告》,以专章介绍了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到2010年所要完成的控制目标。
在控制主要潜在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途径方面,报告提出,中国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1997年)、《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的规定,加强进出口管理和检疫审批管理,对进出境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并进行除害处理,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报告说,中国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除上述法律及条例外,主要还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但尚未出台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控制的专项法规,使得外来物种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现有法律在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的无意传入和疫情控制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的审批制度,但没有规定有意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执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而且,检疫对象侧重于对农林牧渔业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生物,但对于可能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则没有予以重视。对于已进入并带来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消除、控制和生态恢复,国内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更没有形成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价、早期预警、消除、控制和恢复的制度和规范。
报告中归纳了执行控制主要潜在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途径方面存在的一些困难,包括以下几点:法律法规不完善,尚未出台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控制的专项法规;社会公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认识不足;对主要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种群动态、传播机理等缺乏足够的研究;风险评估、检疫检测、监测、预警、控制、清除的技术缺乏,手段落后;部门间缺乏交流,信息共享不畅;外来入侵物种治理难度大。
在对威胁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主要外来物种制订管理计划方面,报告提出,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条例》和《全国外来入侵生物防治规划》。
在后者中仅提出了主要外来入侵物种的治理目标,没有针对每个主要外来物种制定管理计划。此外,中国仅对一些重大或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制定防治计划或规划。例如对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豚草和紫茎泽兰等重大或外来入侵物种制定了防治计划或规划。但中国已记录的外来入侵物种有280多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有100种左右,对于大部分主要外来入侵物种尚未制定管理计划。
2009年12月1日,国家环保部编制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四次国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