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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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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该条中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修改为“海洋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9月至10月,省人大农资环委组织有关人员赴宁波、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和相关县(市、区),就《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考察了福建省防汛地方立法工作情况。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11月7日省人大农资环委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11月15日,农资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河流众多,上游江河源短流急,下游河口受潮水顶托,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5月至10月的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风灾、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给我省造成的危害较大,若遇高温少雨的晴热天气,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和工业生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部分地区异常气候事件时有发生,灾害加剧趋势依然存在,防汛防台抗旱的任务十分艰巨。农资环委认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促进全社会依法防灾救灾,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

防汛防台抗旱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是必要的。但当遇到特大灾害,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时,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好自身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人员转移和自救互救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关于防汛防台抗旱中相应的机构、人员作出规定。

二、关于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委员们指出,政府是有限责任的政府。政府职责设定应实事求是,分清自然灾害与责任事件的关系。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履行职责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免责。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政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免责条款。委员们认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全社会的事情。条例草案不仅要规定政府职责,而且也要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公民要有知情权、救助权、举报权等方面权利,同时也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救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救互救、险情报告等义务。

三、关于防台的问题

防台是我省防御自然灾害的重点。为做好防台措施的落实,条例草案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已对城镇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以及海上船舶、港口等安全防范作了规定。调研中,基层反映,条例草案在防台方面内容上显得较为单薄,对陆上规定多,对海上规定较少。沿海市县要求省政府加强海上搜救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快速、先进的搜救设备,提高搜救能力。委员们认为,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渔业、海上运输业、船舶修造业发达,拥有大量的渔船、运输船和修造业无动力船舶,其中全省有各类渔船5万多艘。目前,我省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避风港口可供船舶避风的能力不到全省渔船总量的一半。有的地方因过度发展渔排、海上养殖和休闲渔业,影响到现有的避风港功能发挥。一旦发生台风灾害,还有大量的外省、外籍的船只也要进港避风,这加大了避风港口压力和海上监管工作难度。建议条例草案在增加气象、风暴潮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传递等内容的同时,对避风港和避风锚地规划建设、海上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江河、海上船舶防台保安措施等内容予以细化,并将修船业无动力船舶列入船舶防台避风措施中。为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有必要在本条例中明确海上搜救组织和搜救能力及设施建设的内容。同时,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作的规定,因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为统一协调,建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船舶台风期间避风规定和措施”。

四、关于避灾临时安置点的问题

设立避灾临时安置点是防汛防台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避灾临时安置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调研中,各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避灾临时安置点选址、建设、质量和使用等十分关注。特别是在今年“桑美”超强台风中,有的地方避灾临时安置点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教训是深刻的。委员们认为,根据我省外来人口多、农村危房较多的现实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临时安置点对防灾减灾十分重要。建议将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避灾临时安置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中避灾与分散避灾相结合的安置体系,鼓励农民按照避灾要求做好农居房新建和改建等内容纳入条例中。

五、关于人员强制转移的问题

按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政府主要是信息和指令,群众是自行转移的。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的群众,对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危害性认识不足,给人员转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的地方已采取强制转移的方法,但缺乏法律依据。委员们指出,现阶段开展实施强制转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人员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人员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

六、其他问题

审议时,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公民个人自觉学习防灾自救知识方面的条款,并设立“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宣传日(周)”;完善小型水库和山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增加鼓励性、倡导性的条款,如水利工程保险、易受损地区的财产保险和防汛防台抢险人员人身伤害保险;各个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条例草案中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规章管理体系 行政管理体系 评价

港口环境管理体系包括规章体系和行政体系。前者由与港口相关的国家立法,部门法规,地区规章等体系组成;后者指实现港口环境管理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协作关系。

1 我国港口环境规章制度体系

我国港口环境规章体系包括来自国际公约的规范,来自中央政府的规范,来自地方政府的规范。

1.1来自国际公约的规范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为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订后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通过,并于2010年3月起实施。该规定中要求港口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应制定海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同时定期组织演练。

1.2来自中央政府的法规

(1)港口综合管理:我国于2003年修订,2004年1月实施的《港口法》中明确提出在编制港口规划和港口工程建设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港口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06年2月实施的《港口统计规则》明确了港口统计调查中包括港口能源消耗、环境保护项目内容。2010年3月实施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从场所,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和接受污染物设备等方面对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受经营提出限定要求。

(2)港口工程建设:1999年4月实施的《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在19章明确提到环境保护规定,涉及港口设计采用的环保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港口装卸工艺流程中可能的污染环节。《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于2008年2月实施。该规范中对港口建设中涉及到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粉尘和废气,噪声,绿化,固体废气物,石油码头事故溢油清污应急措施,建设期污染防治等项都设立了实施标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于2007年6月实施,提出项目申报中包括对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的分析,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2005年1月实施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提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港口机械管理:1998年《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提出港机设备分类,采用能源消耗小,环境污染小的一、二类港机,能源消耗、环境污染较大的三类港机停用,四类港机禁用的管理规定。

(4)港口生产规定:1991年10月实施的《港口煤尘防治规定》专项提出了煤炭码头的防尘作业流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城市港口区域的噪声污染,国家环保局1989年6月通过《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3来自地方政府的规范

2004年新的港口法实施后,各地区政府相继港口条例。如《上海港口条例》(2006.3.1)、《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10.1)、《福建省港口管理条例》(2008.3.1)、《江苏省港口条例》(2008.3.8)、《天津港口条例》(2008.4.1)、《山东省港口条例》(2010.4.1)、《大连港口条例》(2012.1.1)等。其中都会提到港口环境管理要求。如《天津港口条例》,提到在港口规划、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港口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各地区也制定有其它环境管理规范。如辽宁省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提出编制港口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规定港口码头等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编制配备污染应急计划和设备。辽宁省内沿海城市也制定了相应港口环境管理规定,如大连市的《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大连港口条例》等。

2 我国港口环境部门管理体系

港口建设属于海岸工程项目,部分作业发生在海上,同时作为海陆运输衔接枢纽,部分作业在岸上。因此港口环境监管问题即涉及到岸上,也涉及海上环境的监管。与港口环境管理相关的国家级主管部门分别包括国家交通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国家渔业局等,分别负责岸线审核审批,提出环保要求;港口工程环境设施验收;港口营运环境检测;港口工程海洋影响检测;海洋倾倒废弃物监督;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港口应急设施及方案;港区海域生物鱼类生态环境监管等。国家主管部分别由地区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港口企业的具体监管和指导。

3 对我国港口环境管理体系的评价

(1)涵盖了主要的功能码头环境管理。

2011年我国万吨级原油、成品油及液体化工泊位数占总专业码头泊位数的32%,与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数比重相同。从港口的环境管理规范来看,油品码头的环境安全监管一直是港口防治污染的重点。于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就提出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核包括论证与周边敏感环境区域的相互关系,港口作业中包括对周边环境因素的监控,防治。

(2)涵盖了港口建设和营运阶段环境管理。

①港口建设期环境管理规范:港口工程质量会影响港口营运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港口法》中提到了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都强调港口建设期的环保环节,体现了预防重于治理的环保理念。②港口营运期环境监管规范:如《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对港口水域水质检测适用的《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涵盖了主要港口环境影响形式的管理。

港口的环影响形式主要包括噪音污染、水域污染、油污染、气体污染等;从影响的对象来看主要包括居民、渔民、海域植被、海底生物等的生态环境。从现有的港口环境影响管理规范来看,噪音污染管理的有《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能源消耗管理的有《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水域和油污染的有《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粉尘污染管理的有《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危险品防治管理的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4 我国港口环境管理体系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很多港口企业都有环境管理部门。港口建造配套的环保设备,如污水处理场、围油栏,污水接受处理船,垃圾接受船,浮油回收船,垃圾焚烧站,港口检测站等也已初步满足接受处理船舶废弃物需求和处理港口自身污染物的环保功能。

(1)检测指标不仅有流量指标,更要重视存量指标。

当前港口环境影响的监督指标主要为流量指标。由于部分港口环保指标设定的间比较早,如《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目前港口作业规模远远超过了当时的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也发生了变化,因此存量指标的检测更能体现环境影响的方向和程度。

(2)防治对象不仅有环境影响形式,更要重视综合生态保护。

综合生态保护整合各种环境影响形式。如港区居民受到噪音,粉尘的污染影响,而其中的渔民还受到海水水域质量变化而带来的渔业收入的影响等。当前的环境管理注重对港口直接的单一污染形式行进监督控制。受损主体不明确导致港口环境危害缺乏更广泛的监督主体和污染补偿依据。

(3)港口企业不仅有环境保护意识,更要注重与提高企业效率相结合。

港口区域是海陆联系的综合作业区,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聚增加了其污染程度和潜在的污染隐患。港口的环境影响需要由包括公路、铁路和水运的综合运输效率提高来实现。而当前的港口环境管理,仅注重港口生产作业环节,对如何通过综运输效率提高来实现港口环境保护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医疗废物的危害

(1)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由于医疗废物具有全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废物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处理不当,会成为医院感染和社会环境公害源,更严重可成为疾病流行的源头。

医疗废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而且废物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造成疾病的传播,并且在腐败分解时释放出的氨气(NH3)、硫化氢(H2S)等恶臭气体,生成多种有害物质,污染大气,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也是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和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由医疗废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会交叉感染率的20%。

(2)国内外医疗废物的危害现状:感染性废物中的病原体可能通过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肌肤上的切口、破损或刺破的伤口,通过黏膜等途径进入人体。另外,体液也是病原体的传播途径。所有面对医疗废物的个体都是高危人群,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

(3)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存在的危害: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有:焚烧、化学消毒、压力蒸汽消毒、辐射消毒、卫生填埋等。如焚烧过程中还释放出几十种乃至上百种的金属“飞灰”和酸性气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医疗废物填埋处理需占据大量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医疗废物有机物含量高,难分解,势必造成环境、土地和地下水源受到二次污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医疗废物的监管措施

目前,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很完善,与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从源头控制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目标还有距离。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如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协调配合。

(1)领导重视、政府投入,是有效监管医疗废物的重要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场所。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医疗废物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避免多头管理,无序管理。建立内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有效的奖惩办法,及时督导落实。

(2)依法加大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医院要专门设置有盖、坚固、封闭的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对废物严格分类收集,按要求规范处理,确保医疗废物不混入生活废物。充分利用医院现有的焚烧设施,对可焚烧医疗废物进行密封式焚烧处理;医疗废物要做到日产日清,当日产生的废物必须在2日内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根据材料性质将可焚烧处理和不可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应在设立医疗机构时严格考核处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的处理,不仅需要医疗机构自身守法,也需要监督部门的监测和监督,居民的参与。这些可推动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通过社区居民的监督可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高各界对医疗废物处理的关注,促使采取相应措施。

医务工作者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消毒技术规范》上有关规定,“污物的消毒处理”,即医院的废物可分为生活废物和医疗废物两大类,必须严格要求做到分类放置,分别收集,分别处理。

从事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收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并要持证上岗。

根据国务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 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周期中各环节的管理。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 处理至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每个环节进行跟踪管理,这是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医疗废物要与普通废物分开,并按类收集,专业人员操作,实现废物收集容器化、封闭化、运输机械化,安全化。每个待处理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都必须贴上或印上生物危害识别标志,包装容器上还应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地和清运者的名称。其次,持有医疗废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方可运输医疗废物,而且必须将医疗废物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最后,处置单位应该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医疗废物焚化站,其应具有完善的焚烧处理的运行配置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3)落实相应的法规及政策。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实践表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环境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健全管理机构,依法强化管理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手段,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中一条成功的经验,目前国际上医疗废物管理状况如美国于1998年11月1日通过了《医疗废物管理法案》(MWTA),日本于1991年颁布《医疗废物处理法》,1988年英国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废物收集处理法案》等,鉴于其他国家已取得的成效,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使医疗废物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4)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联合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根据各地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协商,尽快出台适合目前发展情况的可操作性医疗废物管理细则,保证有效的执法监督。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等应与医院感染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研究与编写医疗废物监测技术和制订医疗废物排放标准,加强卫生、城建、环保、环卫部门合作,明确医疗废物处理主管部门职责。如何在短时间内完善医疗废物监管,保护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将成为未来几年卫生部门和环保等部门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5)加强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是管理医院废物的关键环节。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做到法规与宣传相结合,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医患双方的环境意识,齐抓共管,建立群众参与的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保证医疗废物监管的规范化。明确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查、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认识水平,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条例、规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性及自身具备的良好环境条件,农村环境容量相比生产力.f,’J速发展的城市存在一定富余,农村以此为发展契机却在扮演着城市环境污染的消纳方,追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由此带来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没有相适的法律规制及执法监督程序,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重,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①

1.农业面源污染依托农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产量需求。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大棚农业的普及逐渐成为提高土地产生率和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严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年的农药消耗量累计达50万至60万吨,使用农药的面积总和在2.8亿h时以上,总量中约有80%的农药直接进人农村环境循环系统。国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见,化肥、农药和地膜农业已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2.规模化畜牧业养殖业的污染

近10年来,畜牧养殖业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模化的畜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的畜牧、家禽养殖业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助日速了我国水体的富营养化,大气的恶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国畜牧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吨,是当年我国工业废弃物产生的2.4倍。目前,规模化养殖业还在不断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在加剧。

3.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常见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数量庞大,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每人每天平均产生生活垃圾量为0.86千克,而全国农村累计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次,垃圾处理不集中,极大部分的农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统,仍旧是简单的露天堆放扩压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乡,决策者过于考虑市发展的需要,将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进行简单填埋。农村生活垃的不科学处理不仅占用农村土地资,还超负使用农村环境容量加剧了农环境污染。

4.城市向农村转嫁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化学需氧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己达0.1亿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或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而农村则相对忽视,农村环境执法的薄弱也为生产者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广阔空间,大批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将更加严重。对于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有体制方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历史方面等等,从实践中看,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角度剖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环境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勺‘大农村的自然环境在未过度开发前侧重体现的是环境的生态价值,欠发达的生产力在一定时间内维续着农村良好的环境,但是生产力与环境保护之间不成应然的反比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引起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维系农村环境与农村发展的农村环境执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上农村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卜)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何执法从我国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农村环境执法陷人了执法依据寻找无门的困境护哺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村环境进行规定时多以城市发展水平作为参照标准,没有考虑农村自身的状况和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立法上忽视了环境对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立法中的环境治理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执法依据的不完善增加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使得农村环境执法步履维艰。

1.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拥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则及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着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力。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确保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而对于农村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却未有具体规定,显然,城市环境保护在基本法中是一项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而农村环境问题不在基本法关注焦点之内。在落实农村环境执法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环境执法在基本法中无明文执法依据,不利于具体执法工作的实施和展开,导致农村环境执法陷人执法无力的窘境。

2.单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相应制定了各种单行法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这些单行法中少有涉及农村在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着森林的覆盖与水质。《水污染防治法》等。村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环境执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发展规划问题上,国家专f,刁定了《城市规划法》并对城币规划中的环境问题给予具体规定;而农村建设中则是空白,我国正在如火如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更需要相应的规划法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保障。而单行法中在农村环境问题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全面。

3.条例、管理办法上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个环境问题在与之相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内容的遗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条例和办法在农村环境执法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支撑点。如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化肥管理条例》针对的是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未将作为消费者的农业生产者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纳人管理规范之列。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农户只求产量的增加而不将农村环境作为制约因素一味扩大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农村环境执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没有考虑农户的承担能力在农村缺乏可行性,农村环境执法部门鉴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对农村畜禽养殖业肆意排放行为执法不能。

4.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在借鉴国外环保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设计并已实施了环评、“三同时”与公众参与等环保制度。但是在农村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却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细化措施的不足。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发展大多是以中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家庭企业为主,而我国现行的影响评价几乎未对区域或者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环评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发展规划与农村环境问题间的关系未或极少纳人规范范围,导致农村的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超负荷使用基础之上而无法将一系列农村环境问题规制到环境执法之中。直言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某一农村地区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单独环评,结果可能是批准建设,但倘若将某一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迭加起来,其结果或许是不被批准。

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农村环境执法的拷问农村环境执法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执法保护农村环境问题是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农村执法机构设置缺乏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农村环保工作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派出人员负责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兼管,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之境地。。‘以赣州市为例,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环保职能归入到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对面源广、分布散、隐蔽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常常是无能为力。

2.农村环境执法人素质不高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以县一级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是从排污收费的队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费为主要职责。组建环境执法队伍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懂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执法的实践。因此,在环境执法时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而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基层环境执法更过的是不作为。

3.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外,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造成了基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广大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环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农民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使农村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基础,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三、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执法依据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依据为基础。需要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问题,解决农村具体问题。。主要则应该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条例、管理办法等,形成整个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协调统一化,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执法能力。

1.单独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区域一体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从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发挥统领作用。同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组织人员、执法手段等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2.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完善涉及农村单行法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单项法,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要立足于农村环境的需求,考虑建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独立的单行法,其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包括: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等等。。其次,实现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前向一体化,企业在面对生产成本、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收购、建设新的生产链来实现企业的前向一体化。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我们的单行法也可以借鉴,如我国已经树立了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需要将相关饮水安全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影响到饮水安全的具体处罚标准、处罚手段、处罚程序,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是实施标准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

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

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2.改革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结构在农村环境执法中推行弹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为基础的人事聘用制度来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推动按需要的人才和技术为导向来签订人事,可以利用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有知识和技术的大学生来农村辅助农村环境执法。通过外部的竞争来为农村环境执法带来需要的先进的环境知识和技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激活组织内部的竞争力等等,培养农村环境执法组织的组织文化,鼓励能够积极创新、秉公执法。

3.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首先建立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机制,将执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栏的形式公布。借鉴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村一级中设立环境执法协调员,他们直接由县一级环境部门直接领导。其次,建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将相关环境执法状况作为考核村长、镇长和环保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广泛普及和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中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方式、程序和维护权利的救济措施。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