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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在新疆、青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局部地区以及内蒙古大部分地区聚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蒙古族产生了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舞蹈、传统体育、游艺、杂技、民间音乐、传统美术、传统医药、传统技艺、民俗等多种形式。根据相应的评定标准,其中包括了1项世界级非遗,6项国家级非遗,29项自治区级非遗。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蒙古族谚语、祝赞词、萨吾尔登、赛马、博克、鹿棋、绰尔、呼麦、长短调民歌、蒙医、蒙古包等。
二、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可行性与特殊性
(一)可行性。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采取档案式保护的方法进行保护,具有良好的可行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特征和档案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属性。其次,科技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现代技术手段,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保护中,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最后,在国家先后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档案式保护具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而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特殊性。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当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档案信息资源,在获取当中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其次,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目前缺乏充足的人才保障。此外,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要求,需要对相应的文本、视频、实物等资料建立档案,需要应用到跨内容关系建立、统一存储与检索、电子档案库建立、格式转换、剪辑加工等操作。
三、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策略
(一)建立专门档案。在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当中,首先应当对专门的档案进行建立,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10个大类当中,应当对蒙古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建立,然后分别对相应的文字档案、图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进行建立。最后,要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妥善的保护,根据各种不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点,对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并且专门划拨经费进行支持,建立专门的场地,更好地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式保护。
(二)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主要采取传承人化、清单化等方法。不过,在这些传统的保护方法上,并不能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提供更多的人才。在档案式保护的实施当中,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及技术人才做保障,才能够确保档案式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国家应当注重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大力培养,并不断宣传和普及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使更多的人愿意主动投身其中,为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形成跨区域共享机制。由于蒙古族聚居地具有较大的跨越性,主要分布于新疆、青海、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地,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具有较大的跨越性。而在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主要是属地管理的方法,申报成功后,划归到某个行政区域进行管理,使其获得显著的社会及经济效益。针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分布的特点,为了对其进行更为有效的档案式管理,应当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在关注区域社会利益及经济利益之外,实现良好的跨区域共享机制,从而提高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效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课程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6-0039-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从王文章教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涵盖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地方理工类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一般以通识教育为主要途径,课程设置以开设单一的通识公共选修课程为主,教学形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赏析为主,课程名称多以民族民间传统艺术赏析、民间文学艺术赏析、民族地区手工艺制作技艺赏析等民俗学和民间文艺为主,教学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2)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3)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节庆礼仪、民间体育、竞技等;4)蜡染、刺绣、雕刻、首饰等民间传统手工制作技艺赏析等。教学理念也部分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中蕴涵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等。这些课程的设置对于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有利于调动理工类高校大学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且还能够增强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培养他们的民族精神。
一、地方理工类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是文化传承的需要
高等教育肩负着传播文化的责任和传授知识的义务,是文化知识传承的重要渠道。高校作为文化传承的主体,拥有独特的教育文化资源,聚集着大量的知识分子和文化精英,把高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教育的基地,对于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的优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为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承提供理论依据和知识基础。
2.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是人才培养的需要
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因而对该领域人才的需求也与日俱增。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既要培养高素质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又要培养优秀的文化传承人,同时也要通过培育一大批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文化新人,扩大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为此,高校需要加快学科专业建设,构建完善的学科体系,以便更好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服务。
2.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建设是科学研究的需要
高校应发挥科研和人才的优势,创造出更多的优秀科研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体制更加健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更加丰富,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为更多的受众群体服务。为此,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一定的学术带动作用,把科学研究的理论成果付诸实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
二、课程建设的内容
1.确立课程的教学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华夏灿烂的汉文化遗产,也包括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遗产,因而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使学生能够使用科学的方法来搜集、整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更多、更年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和管理者,使其参与到遗产保护活动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教学的目标就是为了达到上述要求,使学生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原则、目录分类和保护技术等,增强大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大学生勇于肩负起传承保护华夏传统文化的重担,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职业观,全面提升他们的人文素质和综合素质。
2.构建课程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技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职业素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辨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类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问题等。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可以使学生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技能主要包括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与现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与现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案例等。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形成深刻的保护理念和意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职业素养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介绍、中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介绍、地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介绍以及部分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巧、技术辨析(非商业机密类)等。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学习,实现了间接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对接,有利于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从而为国家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化传承人。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因此,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把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较好的结合起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激发他们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二是与教育相结合,尽快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了解和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支持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通过举办各种体现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为传承人创造展示其精湛技艺的平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三、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长久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四、加大财政投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要设立专项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收集、整理、建档、展示、传承和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这首先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使用制度。
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艺人年龄较大,从事的职业无法带来丰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继无人。同时对于年轻人来说,这些技艺不能成为他们的生存之道,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相比,既不能带来带来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也不愿去学习和继承这些将要消失的东西。所以,应该给予从事此业的人员一定的工资或补贴,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既可解决自己的生存,又可满足自己的兴趣,愿意把这作为一生的职业来做,使某些工艺走向职业化。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是条有益的捷径。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3 — 0082 — 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的现象
在物质经济如此发达的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过去的静态传承保护转变为产业化利用开发,从文化生活范畴拓展到物质生活范畴。文化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利益分配相关的不平衡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是指第三人故意或者非故意利用其他国家或者其他社群的居民长久以来所流传的传统手工技能、社会风俗、表演艺术等,进而占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剽窃行为的发生大多由于传统社群没有认识到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或者没有科技手段去开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而掌握更高科技手段的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地区以自身的优势对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模仿和复制,然后以个体或者群体的名义获得知识产权,打上了自己的标签,并通过商业开发利用,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而且否认了他们的文化荣誉,伤害了其文化归属感,而我国的中医药行业便是受到文化掠夺最严重的领域。
2.侮辱性、减损性和精神上的冒犯性使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第三人在接触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穆斯林的无知》是一部诋毁和侮辱了伊斯兰教先知的美国电影,这部电影造成了伊斯兰教信徒的极度不满。数十名基督徒聚集在印尼首都雅加达的国家宫门口,抗议美国电影《穆斯林的无知》对穆斯林教徒的侮辱。这种侮辱性的使用不仅影响到经济利益,更造成不同社群间的敌对和文化隔阂。
3.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散发、表演和其他类似行为
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共享性使得外界非常容易复制、改编、散发、表演或者以其他类似行为来利用谋取利益。首先,这种未经同意的商业利用无疑损害了传统社群和原住民的经济利益。当科技手段或经济手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后无疑是经济利益非常显著的产业,而利用者掠夺了他人的智慧成果价值。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传统社群和原住民的文化标志。利用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有自己的主观性,可能会给传统社群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在美国,迪斯尼版《花木兰》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港台两地的电视荧屏上,“花木兰”的故事一度非常流行。花木兰是中国历史上一位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杰,在中国的民间传说中,她散发出独特的热力。但作为我们自己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还没有一个“花木兰”能走向世界,而外国人已经能把《花木兰》拍成一部脍炙人口的影片,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并赢得利润回报和文化声誉。这种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同意的表演行为,已经侵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尊严。
二、外国目前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1.日本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采取由政府拨专款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工作的“文化财产登记制度”。虽然这种记录保存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授予专利时的参考,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可了这种防御性的保护。此外,日本还对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采取指定制度,从文化本身是否具有独特的价值或者有无历史保护价值来确定保护的内容。对于指定保护的重要内容、认定代表性的人物,给予他们特别的财政支持和保护。日本这种行政措施的保护,虽然使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得到妥善的传承和发扬,却缺乏有效的防御机能,无法有效地制裁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保护传承人的权利。
2.巴拿马则是采取授权契约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即规定他人使用原住民社群注册等级的传统知识应签署授权合同。授权合同中规定双方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方式达成的合意,此外,巴拿马还规定了利益分享合同,即因使用相关传统知识发展而来的产品或者方法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以公平的方式来进行分享。这种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保护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相结合,满足了实际保护的需要,但是这种保护注重其经济价值,而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价值。
3.美国则是采用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直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剽窃的一项重要制度,即规定专利的申请人要提供有关的专利信息情况,审查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该项措施虽然预防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却无法保护对其的侮辱性使用和复制性使用。美国在2000年修订的《印第安艺术和工艺法》中修改了民事惩罚措施,提出了允许对直接或者间接销售或者准备销售错误暗示其为印第安生产的产品的人提讼。这项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允许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司法保护,意识到司法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大大地提高了救济的有效性。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的障碍
司法是社会公正和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法律也应该给予充分和合理的救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方面面临着许多的缺陷,而最主要的缺陷为以下两个方面:
1.保护权利无法确定。诉讼的前提必然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很显然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私人利益受到了侵犯。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其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是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社群和原住民,这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垄断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具有共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一般为语言或动作,容易被传播和使用,被不同的社群和族群吸收、借鉴,很显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兼具公共性质和私人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权利与知识产权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确定非常复杂。
2.原告资格过于狭窄。民事诉讼制度对原告的主体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原告应当是明确的,只能是违法行为的被侵权者,这显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历史悠久,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各阶段各传承群体对文化记忆也在不断更新和叠加,形成广泛的凝聚力和文化的认同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所涉及到的利益往往是一个地域内社群的公共利益,无法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但这种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往往是广泛、不确定的。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权利标准”,正是这种缺陷导致社群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我们必须建构和完善一套新的诉讼制度来弥补传统诉讼的不足,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以下是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一点想法:
1.诉讼权利保护范围具体明确
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公益诉讼中,必须单独、明确列举所要保护的不能被侵害的权利。权利保护的内容如下:①事先告知同意权,只有同时获得权利主体的事先告知并签署授权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该社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来源地标示权,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或工业产品等有形的载体上,要求标明来源地;③尊重文化权,禁止对任何特殊的文化、文化的表达方式及精神价值进行歪曲、侮辱或其他不适当地修改、使用等行为;④获得补偿权,无论以何种方式获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必须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⑤禁止剽窃权,任何第三方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同意,不得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
2.原告资格应适当拓宽
在公益诉讼中,适格的原告包括:①被侵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在侵权纠纷中有利益关系的公民,他们是毋庸置疑的适格的原告。②检察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情况下,代表国家具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也是很合适的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提起并参加非物质文化的公益诉讼,既是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又能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济。③律师公益社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的公益诉讼具有涉及面广、取证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即使赋予被侵权的个人诉讼资格,也很难保护他们的权利。而律师团队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诉讼能力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时,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诉讼信托制度”,即通过法律明确赋律师公益社团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益诉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害或者将要被侵害时,组成该律师公益社团的成员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讼。〔4〕④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过的公益性组织。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如非物质为文化遗产的公益组织,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和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因此它们对这方面的公共利益更为关注。这些组织应该被赋予原告资格,他们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参 考 文 献〕
〔1〕李赞捧,武雪萍.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02).
〔2〕杨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界定〔J〕.各界文论,2007,(02):19-21.
〔3〕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J〕.山东社会科学,2010,(03):24-2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巫文化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462-01
我国拥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文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和质量上,在世界当中都是首屈一指的。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达到87万项,可见我国在非物质遗产资源上是多么的丰富。但近年来,随着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呈现令人堪忧的局面,如何保护逐渐消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当前我国文化历史保护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对重庆巫溪“巫文化”的现状分析,来试图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一些策略方法,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
一、何谓“巫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 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巫文化”则指的是我国古代巫咸国区域的特定文化遗产,是当时低下社会生产力背景下产生的特殊文化风俗,以“巫”为其文化的重要特征,表现为占星、占卜等类型的宗教活动,是先民朴素世界观和精神寄托的一种再现,其遗风遗迹主要集中在现在的巫溪等地。
巫文化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巫师这个特定时间特定职业所衍生出来的文化。由于当时的生产力低下,人们的思维水平受限,对虚无缥缈的“神”有某种敬畏之心,巫师作为神与人沟通的媒介,成为当时先进文化的代表。比如说巫师为了能和神沟通,必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天文历法知识,为了满足虔诚信徒“驱鬼治病”的愿望,所以需要掌握相关的药物原理。诚如民俗大师乌丙安所言:“古代的巫师因占卜需要,长年观测天象,收集了大量天文知识,并摸索出了四季规律,中国农历、节气划分与此密不可分。巫师为‘驱鬼治病’,曾遍尝百草,并发明简单的制药方法,这对中医影响深远。同时,古代一些文学作品的浪漫主义色彩也与‘巫文化’有关。”
巫文化产生之后,通关大量的战争和部落迁徙活动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巴楚文化开始融合。而后在秦灭六国一统天下之后,巫文化正式融入华夏文明的范畴,但始终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特性,虽然期间也融入了儒释道三家的文化内涵,但本质还是以“巫”为特色的文化传承。巫文化内容丰富多姿,是人类童年时期的精神印记,具有众多文明滥觞的研究母题,它的“天人合一”、盐文化、药文化、巫歌巫舞文化等等,都极大的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内涵,拓深了人类文明的广度。
二、巫文化的现状
在我国的历史变迁之中,巫文化因为其诡异虚无的内质而饱受压制,很多人都将巫文化简单的概括为“装神弄鬼的把戏”,这种偏见一直延续至今。但随着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人开始对巫文化背后的积极意义展开探索和发掘,这个沉睡千年的华夏文化终于获得了再生。巫文化可谓博大精深,是人类早期文化的重要表现,更是华夏文明的根基,中国人类学会会长叶舒宪表示:“中华的传统中,最重要的、根最深的就是巫文化。”2010年,政府成立了重庆华夏巫文化研究院,带动了巫文化研究的热潮。但热闹过后,还是难掩巫文化渐渐消失之痛,其存在问题主要如下:
一是政府的介入度仍是不够。巫文化作为我国古文明的悠久文化,光靠几个热心学者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政府部门应该首当其冲的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但是现实中,政府部门对巫文化的保护常常是走过场、打官腔、互推诿,不仅没有认真的普查巫文化中整体遗留情况,对其中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也是视而不见,申报巫文化为华夏正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基本没有。
二是国家对巫文化的资源保护投入匮乏。对巫文化的历史文化价值没有真正发掘,一方面对巫文化仅仅只是停留在初级的带动旅游业上做文章,只是追求短时利益,让本该成为保护的巫文化,反而成了谋取利益的工具,急功近利之风导致巫文化的破坏和扭曲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对巫文化的保护工作一直没有纳入国民经济规划之中,毫无系统保护措施,资源投入过低,保护观念陈旧。
三是缺乏现行法律的保护。文物保护法仅仅是针对有形的物质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系统科学的界定,让保护工作的开展没有法律支持。
三、巫文化保护的措施
巫文化的保护无疑是我国文化延续上的重大事件,是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项目,需要我们在认识上提高紧迫感。这样一种沉淀这民族、历史、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的保护直接关乎我们民族文化的兴衰,是落实国家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巫文化的保护:
一是在立法上加强对巫文化的保护。不断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广泛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规范,将以巫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法律的保护体系之中。
二是加强宣传力度,让民众参与到保护行列之中。公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公众的文化素养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程度的高低。为什么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显得这么力不从心,就是公众在态度上压根不觉得这是一件大事,错误的认为跟自己生活毫无关联,这是非常可悲的现实情况。作为我们共有的文化记忆,尤其需要我们自己亲身参与进来,护守自己的根,才能真正拥有自己的文明传承。所以,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如果不能引起广泛的传播,很容易就陷入淹没无闻的境地,我们应该在教育体制上、社会影响力上多做文章,带动国人从根本上转变以往漠视的态度。
三是推进巫文化保护的体系建设。不仅要搞好普查工作,还要建档建章建制,形成一系列的保护流程,对巫文化的管理、维护、研究都应该形成长效机制,国家加大资源投入,保护程度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并培养出一支相关的人才队伍。
对于巫文化的神秘和其中的丰富内蕴,怎么能不让我们现世之人心动神往呢?作为中国历史文化的独特内蕴和底色,巫文化无疑是支撑着一个国家文化厚度的重要基石,标识着一个民族的风土人情,只有不断弘扬和继承以巫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让国家文运昌盛,才能让民族屹立不衰。而要做到弘扬和继承,首先是要巫文化走入公众视野,走出去是为了将文化传承不衰,千万别让流传了千年的巫文化在我们的手上消失殆尽。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