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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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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基层;安全;存在问题;重要性;预防控制;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5-0269-01

在文化产业领域,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重要的财富,具有非常重大的保护价值。文物的收藏与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帮助树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增强国家的民族凝聚力,同时对促进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与进步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文物保护与发展中本身就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大国,在发展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些文化在历史发展与进步中就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文物,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文化发展的象征与代表。

二、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结合当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造成基层文物安全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这是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多流于形式,文物保护中没有严格按照制度与规定履行,导致文物保护经费短缺,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困难,影响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的发展。

(二)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缺乏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人才缺乏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由于文物保护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使得对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能力与素质要求也比较高,而基层文物保护人员本身结构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基层文物保护中专业人才缺乏问题的出现。

(三)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制度不健全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中文物保护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没有健全的文物保护机制,导致文物保护过程中经费投入与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编制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的防控对策

(一)提高对于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认识

在今后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应注意进一步提高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及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素质培训,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与道德素质及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二)健全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健全,主要是针对上述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开展中工作机制不健全所采取防控措施。首先,要对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同时,基层政府以及城市建设、国土管理、交通等部门在工作开展中,注意配合基层文物保护的制度与要求,对文物保护申报建设项目要做好相关的审查与勘探工作。

(三)加强基层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当前的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中,专业性人才的缺乏是影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提升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设,要求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要结合基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科学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基础上,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进行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同时,注意加强对基层文物安全保护现有技术人员的培养,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四)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

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首先,要求基层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到基层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过基层政府的支持与监管,推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和进步。其次,鼓励民间资助及捐赠等方式来获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解决文物保护中资金不足问题和困难。再次,基层政府及文物保护机构要注重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最后,做好基层民众文物保护的引导工作,以提高基层民众对文物保护的自觉性,随着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与提高,来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与进步。

四、结束语

总之,基层文物安全保护作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进行当前基层文物保护问题与防控对策分析,有利于提高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基层文物保护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文物;管理;定级

文物是我国进行传统文化讲解的基础,是人类对过去进行研究的有效依据,然而,由于实际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目前我国国内的文物数量在逐渐减少,并且这种有不断增强的趋势,加强对于文物的有效管理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我国存在的这种现状进行了细致的总结,且结合实际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1.文物管理工作中的缺陷

1.1文物的快速失传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的周围宏观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社会的发展水平改变着人们的传统观念,然而,随着这一切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珍贵文物面临着失传,古代人类的结晶产物逐渐被工业进步的产物所代替,其中蕴含的传统文化与精神内涵正逐渐的被人们遗忘,人们虽然得到了生活上的便利,却失去了珍贵的文化瑰宝,而且由于人们管理观念的欠缺,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的文物也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发生着不可改变的破坏。由于以上的多种原因,我国的文物正在以人们肉眼可见的速度消失。

1.2缺乏专业的文物管理人员

人员作为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员,在文物管理方面拥有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那些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他们更是整个管理环节之中的最为重要的人。关于文物管理与治理,我国的起步时间比国外晚,除了在管理理念和方式上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外,我国在专业人员储备方面也有所欠缺,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如今我国正在全面的倡导文物管理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完善,却缺乏了对于相应的管理人员的选拔与专业化培训,导致现有的工作人员水平跟不上管理的发展水平,两者发展的不均衡是导致我国的文物管理管理水平无法与国外的管理进行竞争的一个原因,只有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其管理能力与研发力量才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3缺乏系统的文物管理制度

建立与完善文物管理水平体系这一目标,需要从人员、标准和管理制度这三个方面来分别进行改善。如果说人员和标准可以作为整个体系的准备工作,管理制度则是文物管理的基础,离开了它,系统将会停止运行,因而对于检测管理制度的更新与换代应该提到日程中的受首要位置,这也是我国就文物管理与发达国家存在的明显差距。

2.文物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加强文物的抢救收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国家已经逐渐的意识到了文物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然而,如今我国正面临着文物失传的问题,加强对于文物的抢救和收集是目前我国政府的首要任务。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政府应提高对于文物的关注程度,加强人们对于文物管理的意识,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对于文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并且组织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文物的抢救工作,是流落在外的珍贵文物得到妥善的安排,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正在面临的文物保管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抢救工作过程中,应该明确抢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文物,而不是单纯的收集起来,应该从全局的观点看待问题,将这两个方面进行互相融合,从而保证文物抢救工程的有效性,使我国的文化产物被世界各国人民所了解和认识。

2.2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文物管理人员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人的发展,文物管理若想取得更高层次的发展,应该将吸纳具有专业化素质的文物管理人员作为目前工作的首要任务。除此之外,也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的要求对相应的文物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化的培训,从而更好地适应他们所担任的职位,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文物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员工的素质。

为了更好的达到吸纳人才的目标,文物应该采用更多的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员工进行恰当的引导,使员工可以在工作之余主动汲取对他们有帮助的信息资源,提高其管理能力,在是实际的工作中用所掌握的知识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同时,应该明确的告诉所有文物管理人员文物管理的重要意义,使其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

2.3制定严格的文物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开展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工作,除了在观念以及人员配备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善,我国也在建立完善的文物管理体制,其中包括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相较于传统的管理模式,这种新型的方法对文物管理产生的影响则更大一些,且更加的具有约束性。

3.建立完善的文物定级体系

对于文物的定级方式,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为文物管理工作的展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这也不利于文物的后期管理和分类,因而,我国应建立完善的文物定级体系,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对文物进行定级时主要包括文物的鉴定和文物的定级,其中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将仿造品筛选出去,同时判断该文物的流产时间,在进行鉴定之后,会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定级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根据鉴定的数据判断该文物的实际价值,而这一切工作的开展则是依赖于完善的文物定级体系和专业的相关专家。所以,为了文物定级系统的快速建立,各个地方政府应该吸纳足够多的专业人员,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我国现存的文物进行整体清查,根据文物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细致的分类,使我国文物得到有效的管理。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文物定级体系是我国文物发展方面最为重要的任务。

4.结语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演变历程,是一个国家的真实写照,而且这些文物也是我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作为国家精神的载体,它对我国的相关研究就有重大的意义,不同时期的文物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当时国家的发展情况,这其中包括政治水平、文化水平和经济文化。因此,应该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切实提高文化管理和定级的观念,以此来有效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文物保护配套政策执行的情况不理想。尽管国家早在60年代就出台了文物保护暂行条例,并对条例进行了重复修改,在文物保护上进行了宏观调整制约,我县也于1996年11月出台了《XX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对机构、编制、经费、管理、奖励、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但总体而言,在这些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上仍有欠缺,还未真正发挥作用。

(二)对文保工作的认识参差不齐。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社会民众也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群体和个体,对文物的认识和行为也就有了差异。特别是在遇到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矛盾时,由于对文物所蕴藏的历史文化信息的理解和文物价值的认识不全,部分群体形成了保护文物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偏面观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文物建设性破坏。

(三)综合应变能力低下。综合应变能力低下,在文物系统表现为工作人员业务不精、信息系统不畅通、发现文物紧急保护处理能力低;在全局表现为各部门思想不统一,步骤不协调,处理和打击文物非法****、盗墓、哄抢文物等方面配合不密切,工作不到位,取得实效不明显。

(四)文物损毁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馆藏文物约1000万件,而仅有200多年历史的美国就有8000万件。相比之下,我们对有悠久历史的祖国骤然产生一种忧虑。更可悲的是,就是留下的这一点点仍在遭受各种冲击和劫难。一方面是恶意的破坏。犯罪分子受暴利的驱动,铤而走险,进行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犯罪活动。有些地区凡是有封土的古墓,大都有盗洞,XX的龙山、笔架山古墓群也是其一。就在这个月的16日,鄣吴镇玉华山就发生了一起盗墓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介入侦破之中。据统计,今年前3个季度,中国馆藏文物被盗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7%,而古墓葬被盗案上升了63%。另一方面是无意的破坏。其中多是人为的“建设性破坏”和“旅游性破坏”,在这两个方面我县的文保压力特别大。我县的文物资源丰富,仅公布的就有6个省保单位,12个县保单位,115个县级文保点,113个不可移的文物。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园区建设、农田整治、道路建设等与文物保护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慎重研究。

二、深入贯彻文保五纳入原则。

在全国发生的文物案件中,从区域看,分布在区县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占多数,从部门行业看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占多数。所以,这两方面的文物保护,既是薄弱环节又是重点。抓新文保法贯彻落实,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关健是正确把握和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着重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文物工作“

五纳入”即: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以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依法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守土有责,确保文物安全。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核心。根据“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职责。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责任到人,做到守土有责,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不动、普查登记的文物一处不少、其它重要文物必须保护。

(二)要依法将文物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目标、实事和年度计划,推动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将各地区的文物保护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制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确定当地文物事业发展的目标、计划、政策和保证措施,并切实组织落实。将当地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或切实解决文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文物工作的不断发展办一、两件实事(如:整治、修缮、开放文物单位等)。全面做好计划项目的逐年落实工作。

(三)要依法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使文物保护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正确把握和处理保护和建设的关系,必须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完善管理法规,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要公布与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这些规定文件,是指导和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关系的基本依据,必须遵照执行,严格落实。要制定管理程序和措施。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文物的项目审批前应由文物部门提出意见。文物部门要依法行政、依审批程序办事;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建设规划的制定,提出文物保护的建议。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实施、依法管理的工作机制。

(四)要依法落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现文物保护与当地各项事业协调,同步增长和发展。文物事业社会化、公益化的特点,决定了文物保护由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特征。根据“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政府要树立和增强文物事业是社会化、公益化事业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将当地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重要性的认识,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并根据本地区年度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增长比例,为本地区文物的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当地的文物保护和其它事业的发展一样重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协调和同步发展的良性循环。

(五)要依法落实将文物工作纳入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干部队伍编制与岗位责任制,确保当地文物工作的稳定发展。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体制改革,是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体制的中心任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和完善管理体制。要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保证文物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和管理岗位的确定。

三、当前我县的文保工作的任务

(一)抓好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编制。各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抓紧实施,划定和落实各地区、各级文物、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和发展规划。做好与发计委、建设、国土、交通等各方面的衔接与协调,确保预防为先,真正履行保护为主的原则。

(二)进一步拓展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化服务职能。文物单位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以文物保护单位为基础、市县级博物馆为骨干、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文物展示体系,努力提高陈列展示和服务水平。要创新资源配置,在陈列展览的策划、组织中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各级各类文物资源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率和影响力。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及早启动新博物馆的建设,早日发挥新博物馆的社会化服务职能。据统计,北京共有123个博物馆,年接待观众3000余万人次,全市文物和艺术品销售额逾20亿元。

(三)要拓宽文物事业资金的筹集和投入渠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促进文物事业发展。《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文物事业发展的经济和财政的优惠政策。我们要积极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文物保护事业;倡导在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文物工作方针的前提下,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增加事业性收入,逐步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文保新格局,建立文物修缮、文物旅游、文物复仿制、文物展览、文物流通等经营实体。

(四)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共同承担起保护与发展的历史责任。文物保护是社会化、公益化的事业。它不单是政府某个部门的职责,而是涉及社会经济、计划、财政、城市建设、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和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文物保护有赖于各部门的密切勾通与配合。其次是要健全信息网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我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积淀深厚,拥有极为丰富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遍布全县城乡各地,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与研究价值。但近年来,由于我县部分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生产建设、基础建设、人居环境与条件改善和其他人为破坏的风险,甚至一些不法商贩非法购买、拆除并整体迁移古建筑文物,或化整为零,从事古建筑文物及其构件买卖的非法活动,给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好我县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确定保护内容。凡县行政区域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得到有效保护。

古建筑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一)已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经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建筑物、构筑物:(1)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书院、会馆、牌坊、桥梁、城墙、古井等;(2)建于1911年以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二、抓好升级申报与建档管理。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在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所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进一步深入挖掘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渊源及文化内涵,进行较为彻底的文物考古调查、建档、制作成电子及纸质文本保存,要求建档资料进入县档案馆备份。有计划地做好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升级申报工作,以便更好地依法保护。一些具有比较重要、特别重要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建立标志牌、设立文保员,签订责权合同,文保员负责其就近一带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保护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古建筑文物维修之前必须认真填写《县古建筑文物维修申报审批表》,提出维修申请,提交维修方案,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察看,在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上,提出审批意见,并严格按其审批意见,开展维修工作,杜绝“保护性破坏”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未按要求维修,不但不能享受补助、奖励,而且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古建筑文物自然损毁,失去历史、艺术、研究价值和人文信息,完全丧失其文物价值,有的本身就没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因城乡规划、拆旧建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拆除和迁移的,必须填报《县古建筑文物拆除迁移申报审批表》,由所有人提出申请,村小组、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属实,经县文物管理所认定并拟定意见,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文物主管部门明确意见,否则,按非法擅自拆除、迁移论处。

四、健立健全各部门共同协作的责任机制。为了防止有价值的古建筑文物被拆除,没有文物部门的书面意见,林业部门不予办理旧木材放行证;涉及城乡古建筑拆旧建新,没有文物部门书面意见,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涉及古建筑问题的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规划,应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尤其是一些古民居、古民宅相对较为集中的地方尽量做到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和人文信息;水利、交通、公路、造林等生产生活建设和基本建设涉及大面积深度动土必须请文物部门人员现场勘查,必要时设立临时监管员,防止古遗址,古墓葬遭到破坏,防止出土文物被个人占有。相关部门没有执行本《办法》,或有重大发现和存在重大文物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未执行申报审批程序,或出示假证明,造成文物破坏和重大损失,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属地、权属保护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县级文物保护点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旅游景点内的文物古迹,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寺庙等宗教文物,由县民宗局负责保护管理。其他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古迹,由所有人负责保护管理。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对保护管理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进行除文物保护维修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严禁建设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严禁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前提下,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方可实施。对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建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依法整治。

七、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基本建设、发展旅游、生产生活等活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问题,需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不得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害;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在不违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基本建设、发展旅游、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应持积极的态度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实现保护与发展的高度和谐。

八、增加经费投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中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乡两级政府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增长和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文物维修补助、奖励,保护性文物征集,聘用文保员的工资,打击文物违法行为四项开支。

九、严格执法,并建立长效机制。根据2012年9月28日市公安局、文化局、建设局、林业局、工商局、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非法转让、迁移、拆除古建筑的通告》第五条规定:依法拆除的古建筑石制、木制构件等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私自偷运出境。禁止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如有违反,将由公安、林业部门扣押,或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后,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