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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高校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规范
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看到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因为他能为我们提供正面的东西,进而推动事物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只是一种义务,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法律意识却是需要在一个特定是时间段,由环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变渐渐成型,慢慢朝一个方向发展。在高校校园的环境里,正是培养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时机。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应当从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提升为全国所有非知识产权专业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选课程以至必修课程。并要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的焦点、热点问题,组织国内外专家作专题报告。例如,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面向同济大学全校本科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有: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科技法;面向法律系开设的课程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面向艺术设计系开设的课程是专利法;面向土木工程学院开设的课程是知识产权法;面向继续教育学院开设的课程是知识产权法。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一)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不仅仅只是开展教学工作的顺畅和高效与师生的文明礼仪谦让,同时也应该是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塑造了人的内心和谐文明,以人为本,注重了个人对整体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学生是校园整体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校园存在的前提,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而我们不断加强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必然要努力加快他们的申请专利。所以,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时代要求下,我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力度和关注程度,必然影响着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成就,是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各高校都致力于发展自身的校园和谐文明环境,大力的开展和鼓励学生们参加各种促进校园和谐文明进步的活动,并在各高校之间加强交流,借鉴重要经验措施,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注重发展自身的校园氛围,把学生作为展示自身成果的重要环节。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在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的重要性,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更是其重中之重。
(二)高校人才培养精髓的重要体现
高校不仅仅是技能的培养,更是其素质的塑造。一个技能过硬素质平庸的人才,固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却无法将他的贡献不断扩大和发展,而一个技能过硬素质优秀的人才,必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无限的推力和不断创造更多的价值。无论大学给了他们多么高超的学识和技能,倘若他们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树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为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应该注重对人才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努力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更高质量的人才类型,而不是目光短浅,只是现实需求。树立全新的人才理念,在有技能的基础上,加上有素质,在培养过程的开拓新思路,重视全方位的培养塑造,体现所培养人才的全新的精髓实质。
高校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下,知识产权保护是势在必行,当前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当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能及时地诉诸于法律途径,使得自己的成果反而成为了他人的,特别像一些发明专利,可能是花了很长时间才得到的成果,遭到他人剽窃。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张名片
一个有着优秀的人,必然是有着正确职业素养和人生观、价值观的人,高校所培养的未来职业人,如果是一个有着法律保护意识的人,必然受到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肯定和青睐,是打造院校品牌、打响院校名气的直接途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构建,不是单纯的仅仅为了名声,而是以此为契机,不断发展,不断进步。我们无法短期的眼光去评价,而应当是以更长远的眼光去等待,它的价值一定是巨大的,对一个院校的发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在高校的相关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落后,由此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落实好,高校应该把这个问题专门部门来进行管理,特别是针对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一些专利发明,技术资料,教学资源等等,可以说当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都显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资产价值取向,使得经济价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从而引起高校对自身的利益权利保护不够;其次,高校在宣传方面做的不够,一些教职工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还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体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这给他们维权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知晓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能力缺失,特别是科技人才的专利文献不能将自己的知识文献很好地结合起来,不能起到专利和知识经济结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内容老套、滞后,缺乏时代性。并且知识产权内容界定不清,内容设置与法律保护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并不能与时代相结合,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知识产权内容达不到理想状态。知识产权在管理层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视,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处管理,但管理特别零散,不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转让时,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是由本人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技术合同,还是院系领导,这些问题高校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责任的人。
(三)缺乏统一的、操作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
不少教师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长时间才完成的专著、论文和发明专门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的情况下进行盗取和剽窃,有教师甚至认为打官司比较麻烦,就不去追究,这样就助长他人不正之风。在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念、制度安排等异质性因素导致学校在对科研成果、技术进行评估时,致使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所以,我认为当代高校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缺失行为的发生可以从这种社会转型特殊时期普遍存在的社会失范上寻找原因,即是学校、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缺乏合力。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建议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知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集成并向更广大的范围传播和转化,知识财富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详细而周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确定产权的归属,有效地解决纠纷。
处于时代前列,参与世界竞争的我国高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与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我国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过并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这需要高校要在广大教职工、学生之间进行宣传、培训,让增强他们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权益,同时高校可进行一系列地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讲座,聘请国内外在这方面有很多建树的学者进行讲学,真正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落实到实处,让教职工和学生能够真正了解维权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营造一种和谐、诚信、尊重知识、依法维权的氛围。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要无时无刻不渗透到高校学术和教学中。
(二)加强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高校要起着主导地位,高校要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转让等相关部门,让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不能出现流失,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利益,鼓励他们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让他们签订承诺书,以属于高校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不能私自进行转让和交易,要重视自身合法的权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进行私下交易,在没有经过著作者,专利拥有者,技术持有者的同意而进行无偿地卖给他人,造成不必要地流失和对知识产权拥有者本人的不尊重。因此,高校除了建立相关部门外,还要引入监督机制,让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顺德古祠堂;民间历史建筑;文物保护法规;“缓冲阶段”
Abstract:The Guangdong Shunde many local history constructions have some cultural relic value, because the present relevant law deficiently is clear about, in detail, effective showing to it, so that creates this area in the protection,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use non-rests on.Profits from the Hong Kong and Taiwan area the procedure, proposed “the cushion stage” conception.
Key words:Shunde ancient ancestral temple;Folk historical construction;Cultural relics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Cushion stage”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69(4)
许多民间历史建筑具有某种文物价值,但现行有关保护法律对其缺乏明确、详细、有效的法规条款指导。广东顺德市发挥自身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民间群众组织团体,推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规,让境内众多民间古祠堂历史建筑得到合理的传承与发展(图1),值得赞许。
在我国其他许多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资金不足、技术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问题,然而对当今的顺德—— 一个珠三角的发达县市来说,这种情况并不突出。问题是现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层次多样、概念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伤了社会组织与个人保护历史建筑遗存的积极性。可有论者不承认这样的现状[1],致使民间大量的祠堂、庙宇、民居、古桥、古村等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有一个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们虽然不是“文物”,却是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条条血缘织成的人文纽带,世世代代将百姓大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非文物的历史遗物饱经历代沧桑磨难得以存留至今,虽然或残或损,却仍具有难能可贵的文物价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贵的“紫禁城”。可现在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时时刻刻都在挤兑它们的存在空间,毁灭它们的生命价值。
在现有法规基础上,我们能否寻找到更合适的办法,有效地保护它们吗?
1 顺德乡村古祠堂的现状
广东顺德乡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价值。经实地勘察发现,乐从、伦教、杏坛、均安、北滘等多个村镇,古祠堂、古庙宇、古石桥、古民居、旧街巷、水乡河涌等等历史建筑和名胜景观众多,岭南特色鲜明,惹人喜爱(图2)。但它们残破不堪,令人堪忧。村民们一方面出于对岭南历史文化遗产的爱护,希望把残旧的老祠堂修缮一下,便于开展祭祖、休闲、娱乐、议事、集会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以满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对此,我们有责任尊重群众的思想感情,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这一类乡村建筑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保护和技术规定。如果不属于挂牌文物,则很容易被“开发”掉或被随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实村民们并不满足祠堂仅仅作为一个普通建筑物,他们最关注的是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希望能为古祠堂争取点资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顺德经济突飞猛进,老百姓口袋里不差钱。他们的修缮行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原有建筑不会被随意地强行拆掉。
岭南地区早有“顺德祠堂南海庙”的美誉。据了解,顺德现存的旧祠堂660多处①,但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足40处。民间对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满意。一方面,即便是这不足40处的祠堂都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真正由政府资助修缮并监管的也不足10处,还有30处得不到修缮。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祠堂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更难以受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残损状况极其严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们自主筹资维修,但因传统工匠断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修缮,虽然焕然一新,却失去了历史的信息和记忆的文脉。更为令人担忧者,一些地方从事新农村建设,古祠堂随时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图3)。
目前所暴露的问题是,百姓虽自行筹资修缮古祠堂,但现有的文物法规,对非文物的历史建筑缺乏相应的细则与技术指引,且文保单位工作人员对此也不负责,使得一切处于无序的状态。
2 法规概念理解狭窄 文物古迹覆盖不全
2.1 对现有法规概念不应选择性地理解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政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部专业性技术文件,即《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简称《准则》)。它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于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举行的中国ICOMOS大会上获得通过。《准则》所定义的文物古迹类型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2]。
参照上述表述,我们对现存于顺德区乡间大量的古祠堂作宽泛的界定,发现它们都具有明确的生存地点、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科学、艺术、生产、生活的状态与成果。因此,它们都一定程度地够得上文物古迹的资格,符合文物的形态。
2.2 从文物认定程序看现有法规的狭隘性
《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在这六个步骤中,前三步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资格的认定步骤,后三步为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过程和时间,包括实地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信息搜集、归纳考证、价值分析评估、个体价值意义比较、同类型个体中甄选、论证、初步拟定及资料报审、专家核定、政府公示与最终公布等等。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仍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日试行)执行。然而这些工作很难落实到众多古祠堂身上(图4),显然有失公平。
2.3 从历史建筑的现状看现有法规的短视性
在文物保护以及建筑学领域中,应重视历史建筑的概念。历史建筑一般都具有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已核定并公布的建筑类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等,均首先属于历史建筑,源于其突出的价值意义和独特性,进而被核定为文物,而其他众多历史建筑,则只能依旧为历史建筑。实际中往往是选定文物数量少,不予保护的历史建筑数量多。(图5)
现阶段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采取完整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保护更多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古村落、历史城镇和历史名城。短视,会造成民族的遗恨。现存于顺德区的数百座古老祠堂,由于未核定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只能以历史建筑称之。有些不是文物而胜于文物的建筑处于两可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不损失。这不能不说是法规的空白,这种空白会造成执法的无奈。
3 港台地区的相关法规
国际上及港台地区历史建筑保护法则值得我们借鉴。它们的立法,能做到尽量多的保护好历史(文物)建筑。
1.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发表《威尼斯》(又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 》)对“历史文物建筑”的定义就很宽泛,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有文化意义的一般历史遗迹。
2.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中,将“古物”与“古迹”分为了两个概念。“古物”②(antiquity) 指:(a)古代遗物;(b)1800年前人为建立、辟设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等的遗迹或遗存,而不论是否已于1799年后予以修改、增补或修复;“古迹”③(monument) 指:宣布为古迹、历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对于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古物和古迹,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还增加了两个新的概念,即“假定古物”、“暂定古迹”。“假定古物”③(supposed antiquity): 指可合理假定为古物或内有古物的物体或地点。“暂定古迹”④(proposed monument)指根据第2A条宣布为暂定古迹、暂定历史建筑物,或暂定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
3. 台湾《古迹保护条例》对古迹做出的定义有利于保存各种建筑物体,共达十数项之多⑤。
“古物”(antiquity)、“古迹”(monument)类似于我们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假定古物”(supposed antiquity)、“暂定古迹”(proposed monument):类似我国待保护鉴定的历史建筑。它们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官方成分,即必须获得专业认定和官方宣布。在此之前,泛指现实中大量的历史建筑,须增加待定甄别过程中的法律保护成分与拆毁缓冲阶段,以免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失之不再。
对于增加缓冲阶段法律保护下的假定和暂定身份,最关键的在于借助于法律法规。对于等待认定和宣布为古物、古迹的古代遗留物,首先实施有效保护,待核查与鉴定后,再做出相应的是与否的认定与宣布。相比于我们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的就是这一重要的缓冲阶段,以及缓冲阶段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至使对于我们身边大量的历史建筑,判定其保留或者拆除时,政府和民众时常陷于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据此,回归到顺德民间旧祠堂,倘若我们有了这个缓冲阶段以及相应的政策,一方面迅速开展文物认定研究,一方面,对于年久失修,濒临塌陷的古老建筑,可以先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抢修加固或修缮,以专业的技术和手段,加以必要的庇护,这对积极妥善地保护好传统文化遗产,则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作用。
注释:
① 引自凌涛编著的《顺德祠堂文化初探》。
②③④ 香港《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第2条。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动文物法律保护[J].中国文物报·保护科学周刊,2011,(12).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1引言
“无论你认不认同,大数据时代都已经来临,并将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程院高文院士说。近年来,大数据一直是业界的热门话题。在2015年5月给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的贺信中说,“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突飞猛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深刻展示了世界发展的前景。”世界已经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一个“数据”的时代,我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在不断地产生数据量,例如淘宝购物,微信朋友圈,网上挂号,都在不断填充大数据中的数据库。也可以说大数据已经与我们形影不离。
2大数据的重要性
无论学术界还是产业界都在试图分析大数据挖掘其潜在价值。据统计,在使用谷歌搜索用户平均每秒200万次,用户数每天在脸谱网上的份额超过40亿。同时,其他行业也有大量的数据在不断地产生。有数据显示2012年产生了2.7zb的信息量,在其后3年可能会达到8zb的信息量,这将是何等大的数据量。在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成为原材料,已成为一种新型能源,为经济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促进了创新,提高了生产力和效率,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中科院视察时就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重要资源,数据被谁掌握了,谁也就获得了优先权,获得了主动权。”大数据将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新动力。
2.1大数据影响生活方式
“大数据”并不神秘。事实上,大数据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或许你并不在意它,关注它。但是它确确实实的就在我们的身边。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数据”的世界,我们的生活在不断地产生数据,和访问英国帝国理工学院时,学校赠送给的羊绒披肩就有大数据的功劳,该校用计算机图像分析技术计算披肩的尺寸。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学校还为演示分析了“一带一路”政策的国际影响力,国内人口迁移情况,以及应用大数据进行医疗的推广等。对这种利用技术帮助人民提高生活质量的做法十分赞赏。我们日常中的各个领域都在使用着大数据。飞机的未来票价走势可以通过大数据将其预测出来;谷歌使用用户搜索记录来判断美国流感疫情的状态,比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测早了近两个星期;股市的表现也可以通过剖析网络推特来预测未来走势;实时路况也同样可以通过大数据来完成;沃尔玛通过利用大数据来监测自己超市商品的销售情况,商品的销售速度,以及各个商品的摆放位置所引起的销售变化。与此来制定最有利与库存使用率,销售数量,大大提高了超市运营效率。这足以反映出大数据对我们带来影响是多么的巨大。
2.2大数据引领新的发展方向
数据是发展的产物,同时数据也会带动社会的发展,发展与数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一种生产资料,成为一种稀有资产和新兴产业。无论哪个行业和领域都会有数据的产生,而这些数据的统计、分析、挖掘都会创造出意想不到的价值和财富。面对大数据时代,强调:“机遇是短暂的,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
2.3大数据是每个人的大数据
大数据是整个国家的大数据,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大数据。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拥抱大数据,五年计划中的提案已经说明了在大数据的到来,必须抓住机遇,抓住大数据、促进大数据的发展,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创造一个基于大数据的生活,城市。大数据有利于整合与共享管理信息。我们每个人都会因大数据的爆发而受益匪浅。
3大数据带来的安全风险
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大数据的收集给我们带来隐形的财富的同时,也在悄悄地给我们带来信息危机,和对信息保护的挑战。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是沉浸在大数据带来的利益,而不想面对其带来的麻烦,日后我们必将会为此受到其惩罚。例如,“棱镜门”事件更加剧了人们对大数据安全的担忧,大数据下的信息安全战争一定会是不可避免的。大数据威胁的根本原因是归结到最后,是在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条件下,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其重要的市场资源之一,也就是说,信息对市场来说有刚性需求。这种需求是商业活动和犯罪分子实施的“下游”的犯罪活动。信息泄露的元凶主要是网络服务商、管理员、网站经营者、黑客、通信运营商。本文将对大数据的安全分析划分为2个部分,一是拥有数据的组织内部问题;二是数据外部环境。
3.1拥有数据组织的内部环境
3.1.1非人为因素
非人为因素带来的大数据信息安全主要是指自然因素和网络本身硬件因素所带来的信息安全。(1)自然因素自然因素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大数据所依赖的服务器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便会导致服务器损坏,严重则会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2)硬件设备如今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量与日俱增,增长迅速。数据的存储需求越来越大,而硬件存储不在能满足要求,都有可能会引起数据的无从存储,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另外系统的漏洞会使数据数据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风险加大,还有可能会造成计算机服务器的崩溃,造成已存储数据流失。
3.1.2数据管理问题
大数据时代数据管理对数据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数据在收集管理过程中造成的风险主要有操作失误,恶意泄露两个方面。(1)操作失误数据收集之后,数据管理人员面对繁多的数据或多或少会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或许删除重要的信息,或许更改重要的信息。面对众多的数据,操作失误的情况会各种各样。这样势必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从而影响数据的安全。还有就是组织内部没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工作人员工作时没有规范,造成数据的泄露。(2)恶意泄露组织即使想要保护数据的不外流和用户的权益不被泄露,但是有时候还是会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并且被其滥用,从事不法活动。这样就会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
3.1.3技术漏洞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爆炸性增长,现在的技术难以确保大数据被安全的保存,加大数据的安全风险。
3.2数据的外部环境
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外部环境是指除内部环境外有可能因潮流所导致的信息泄露,外部环境主要包括:行业自律,法律法规,黑客攻击以及用户自己的个人隐私意识。
3.2.1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也尤为重要,目前,关于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和完善,这就导致了拥有数据的公司企业利用她们已有的客户资料进行非法交易,使自己牟利。现在目前约束企业对信息使用的权限,也仅仅是自己公司对自己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实际有效的对信息实行安全掌控,企业们仍然有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肆意出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真正有效措施来保护数据安全。这些都使数据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3.2.2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也将会是影响大数据的信息安全的重要因素。因为大数据下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黑客受到利益的驱使会去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下,数据的繁多,背景的复杂,组织数据内部的缺陷,都为黑客的攻击创造了有机可乘的机会。这也就导致了大数据下信息安全的风险加大。
4面对大数据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自古至今都存在着,在大数据的时代下,使个人信息的泄露更加容易,成本更加廉价。已经不再是政府在暗中监视着我们。例如,淘宝监视着我们的购物情况,百度监视着我们的搜索记录,微信、qq似乎对我们的情况更是了如指掌,在大数据时代下这种情况势必会加深这种威胁。近年来,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网上诈骗、谣言等现象不胜枚举,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安宁和生活秩序,甚至还会造成个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大数据时代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必须纳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在2005,已经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咨询,但今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没有颁布。所以我们必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4.2严厉打击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目前还没有颁布,所以在大数据的时代下,各种数据发生爆炸性增长,个人信息也发生着空前的泄露。加强严厉打击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尤为重要。
4.3健全监督机制
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是种无形资产。许多企业可能会对保留在其公司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从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侵害用户权益。因此,建立健全政府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不容忽视。一是建立监督检查机构,专门对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制定严格的监督制度,限制个人信息拥有者对信息的使用权限,严格规范个人信息使用的标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肆意使用。
4.4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未健全,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在网络上尽量不随意输入个人信息,不随意共享个人信息,删除跟踪行为的临时文件,养成良好习惯。加强日常学习,学习互联网相关安全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时,要及时维权,必要时可采取诉讼手段。5结语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企业问题,而是关乎国家的每一个方面,不容忽视。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我们在获得了巨大收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如何降低安全风险保障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就要综合从组织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考虑。在自然因素,数据管理,技术漏洞,法律法规,行业自律,黑客攻击以及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等几个方面来应对风险。
作者:张豪爽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参考文献:
[1]涂子沛.大数据[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
[3]冯登国.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计算机学报,2014(1).
[4]瑞星.大数据时代的个人安全风险[EB/OL].[2014-09-24].
(一)鼓励消费政策逐步形成1993年,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和消费需求的快速增加,中央政府继续实行诸如上调存款利率、开征消费税、加强工资管理、开展全国消费基金检查等抑制消费的政策,一直持续到1996年。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外需明显减少,而这时我国买方市场又全面出现,经济发展受到消费需求的约束。从1998年开始,国家确立扩大内需的方针并实施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原有的抑制消费政策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消费政策有降低利率、鼓励个人信贷消费、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革休假制度、税收政策向鼓励消费方面倾斜等等。在“十五计划”中,国家把消费的历史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制定消费政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十一五”期间,各项鼓励消费的政策更是进入密集期。除了加强社会保障投入、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之外,还采取了取消农业税、降低利息税、调高个税起征点、调整汽车消费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等政策措施,并实施了“家电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创新了消费促进方式。
(二)消费调控的目标、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调控的目标日益多元,消费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的多样化。首先,消费调控的目标变得多元,不仅强调要鼓励居民消费,而且更加注重居民的可持续消费。例如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小汽车消费税税率的调整,以及2008年“限塑令”的执行等等,其目的都是倡导绿色消费。其次,在调控方式上,政策主导取代计划主导调节。与此同时,调控手段也更加多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成为消费调控的主要手段”,产业政策、价格政策、收入政策、消费信贷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都成为我国消费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居民消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改革开放后,尽管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多,它们对于维系以往居民消费制度的运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首先,立法模式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采用的是“一般法律模式”,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有关物价、广告等行政管理立法,以及电信、金融、旅游等行业立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与其构成一个消费保护法律体系[5]。已颁布的几部法律是居民消费内容和非居民消费内容混合在一起,但又不能作为实施有关居民消费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无法寻找到其“载体”即立法表现形式,由此一来,消费者保护法必然成为一团散沙,难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的。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需改进。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较晚,与许多发达国家同类法律规定相比过于笼统。虽然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以及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者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细致、突出的规定,但是依然存在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全面性以及维权操作的可行性设计考虑不足的问题。“如新法赋予消协发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但是否发起公益诉讼的主动权、选择权在消协”[6]。最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虽然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许多地方过于简略,缺乏实施细则的制定,从而增加了执行上的难度;二是执法方面队伍不健全、执法效率低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二)消费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虽然我国消费市场体系已经建立,但是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结构完善的消费市场体系。第一,与消费品市场相比,消费业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消费行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和强调的概念,主要是指为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继续发展主要面向消费者的服务业,扩大短缺服务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旅游业,市政公用事业,社区服务业,体育产业。虽然我国的消费结构已经明显升级,但消费业市场的发展依然滞后于消费品市场的发育程度。长期以来我国消费水平保持两位数增速,然而服务消费从未出现过两位数的增长,因此,消费市场的‘短板’主要是服务消费。第二,城乡以及区域之间消费市场的发育程度具有较大差异性。在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消费市场无论在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和商品种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首先,农村消费品市场规模小。“以2006年为例,农村(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6389.5亿元,仅占全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1.46%”。其次,在市场竞争方面,城乡消费市场也有较大差异。在城市消费市场上,虽有价格竞争,但更主要的是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竞争,而现阶段农村消费市场的竞争则是低层次的竞争,即以简单的价格竞争为主。这种低层次的市场竞争态势为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最后,农村消费品市场商品种类较少、供需结构失衡。农村消费市场的商品种类少,品种单一,大大限制了农民就地购物的选择面。长期以来,由于城市居民的消费能力显著高于农村居民,所以,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时过多地关注城市消费者的需求,往往忽视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造成供需失衡。此外,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各地区消费市场发展不均衡,表现在东部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三)消费政策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改革开放之后,虽然政府逐渐认识到居民消费的重要性,但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对消费政策的研究是很不够的,在“制定和运用消费政策上显得不够成熟,往往是出现问题之后才去从政策上想办法解决,未能及时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消费政策”[9],导致消费政策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首先,各项消费政策之间不协调。消费政策涉及到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环保政策等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单项推进的消费政策的功力是有限的,甚至存在两种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的情况。其次,当前的消费政策大多是短期性、临时性的政策,不能确保消费需求的长期稳定增长,政策措施一旦调整,极易引起消费需求的反复和波动。例如,由于“家电下乡”、“节能惠民”和“家电以旧换新”三大拉动政策到期,家电类消费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实现销售额4056亿元,增速为21.6%,比2010年却回落6.1个百分点。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安排财政补贴265亿元,启动推广符合节能标准的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和热水器的补贴政策,6月份家电消费增速企稳回升,进入上升通道。
(四)消费调控缺少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改革开放后,我国迅速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间接的消费调控方式,尽量减少了对居民消费的直接干预,充分运用价格、利率、工资等经济杠杆,运用各种消费政策间接地影响居民消费。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少消费调控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各项消费政策具有“一时一策”和“一事一策”的临时性特征,导致政策效果大大减弱,消费调控能力不强。消费调控缺乏顶层设计的主要表现一是在调控方式上缺乏前端预防性,往往着眼于末端补救或治理,是一种逆风向的事后调控;二是在调控目标上缺乏确定性,如一方面连续降息刺激人们即期消费,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又增加了居民的长期消费倾向,这种不确定性使消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居民消费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作为正式制度,是居民消费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可以抛弃外国有关立法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大胆创新,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教训,探索和确定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全新的立法模式。其次,及时更新或修正消费法律法规。由于居民消费本身的复杂性特征以及科技飞速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新消费方式层出不穷,如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信用消费等等,这些新的消费形式要求消费法律法规的及时更新或完善,在立法时加大对新消费方式、渠道、内容的研究和调查,注重具体规则的设计。例如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思路,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这些法规的经验成熟之后,再制定具有综合性、统一性的消费信贷法。在内容上完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与保证制度。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做法,建立强行性、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机制,以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消费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面,可以增加有关消费者责任的立法。如欧美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之类的法律。通过消费者社会义务的法律化,促使消费者抛弃不良消费习惯。最后,加强司法和执法的力度,促进消费法律法规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权益依然受损害,原因在于虽有法律规范,但审判难、执行难。如“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落实、公益诉讼中对企业的责任进行更明确的规定等,都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对于执法,应从程序和机制建设上入手,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达到法律实现的效果。
(二)健全消费市场体系一方面,出台相关刺激政策推动服务消费的增长,补齐服务消费短板,让潜力变为现实。对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旅游、健身以及各种文化休闲娱乐活动等闲暇服务消费,“应加大投资力度,大幅度降低服务性消费成本,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消费水平,鼓励和吸引居民扩大服务消费,并建立准确可靠的服务消费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让消费者能及便捷地获得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电影电视、网络信息等服务消费,引导消费,创造消费”[15]。另一方面,积极消除地区行政封锁和行业分割,加快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十二五”时期要通过各项财政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发适应农村消费特点的产品,完善农村市场的流通和服务网络,积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完善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继续推进和完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财政补贴政策,增加补贴品种,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继续加大政策性住房投入力度,稳定房地产价格。完善消费市场的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并形成和扩大新兴消费领域。
(三)构建多层次、长短期结合的消费政策体系第一,注重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增强政策的可行性。在制定消费政策时,既要考虑各项消费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套,还要考虑消费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既要保持消费政策的可行性,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果。第二,区别对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差别化的消费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由于我国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特征决定了消费政策要根据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所处消费阶段的差异以及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更具针对性的政策。第三,建立符合国情的、长短期结合的消费政策体系。尽管当前一系列短期消费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真正扩大消费需求必须要在实施短期政策调节的同时,着手建立符合国情的、长短期消费政策。应坚持实行“适度消费”的总政策,即消费水平提高基本上应与同期国民收人同步增长。具体消费政策不仅仅包括财政补贴的手段,还可以考虑对贷款支付方式的消费给予贴息。此外,应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比如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退税等等。
(1)我国出口贸易给
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在我国出口贸易中,"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仍为出口的主要特征,出口产品大多属于资源消耗较大、污染较严重产品。我国这种粗放型的外贸发展模式,消耗了我国大量的能源,导致我国资源日渐贫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据环保部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单位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多,我国每增加一个单位工业生产总值所产出的固体废物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是发达国家的5倍以上,据统计我国每增加一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6倍、日本的7倍之多。此外,加工贸易比例重大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据统计年鉴相关资料显示,2012年加工贸易出口总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2.1%。但是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绿色技术型产业十分落后,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这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
(2)进口"洋垃圾"严重威胁
我国生态环境2007年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曾报道过:在欧洲被称为欧洲垃圾集装箱的英国,每年都将大量的废物垃圾倒入我国,已经造成严重污染,并严重威胁我国某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而更出人意料的是,英国大型出口洋垃圾不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环境问题,还给英国相应的企业带来额外的巨大利润。2012年12月,英国《每日日报》报道,由于被中国拒绝,几百吨的生活垃圾被运送回英国。再如,西班牙出口到我国的果汁包装集装箱由于含有残留果汁,聚集了5.5万多只苍蝇;荷兰出口到我国的30个集装箱中,共发现近800吨的走私城市垃圾;另外日本大多企业也为了降低自己在日本处理废物垃圾回收及加工的费用成本,将收集来的废旧塑料等废物垃圾卖给我国企业来处理。更触目惊心的数据显示,全球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高达5亿吨之多,而其中70%以上都经各种途径运入我国。近年来,走私"洋垃圾"入境问题并未得到遏制,频频发生在我国各地区。"洋垃圾"的跨国入境,不只是给我国垃圾处理增重负担,而且还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
(3)发达国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向我国转移
首先,由于我国市场准入标准和环境法规比发达国家宽松且不完善,我国一些企业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对产业转移的质量重视程度不够,为了加快经济增长盲目的接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只看数量上的快速增长,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忽视了提高产业转移的质量问题。相反,目前发达国家由于环境法规及环境意识,更加注重节能减排,这使得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一些在本国禁止使用、销售的工艺落后型、污染严重的产业向我国转移。其次,由于我国目前发展过度依靠资源环境和廉价劳动力优势,国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制造业,而我国由于核心技术等的缺乏,造成我国制造业目前高投入,高能耗,低利润。例如,近年来我国珠三角地区FDI流入量得到迅速增长,珠三角生产规模随着不断扩大。然而,由于FDI流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额流入珠三角给珠三角经济带了新活力的同时,也使得珠三角许多地区"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大幅度的增加,珠三角环境污染日益严峻。
二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
(1)逐步完善环境政策
加大执行力度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含调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问题及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等内容。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内容仍然不够全面,不够完善,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一些标准不明确,甚至于与国际惯例某些条款不统一等问题。面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状及我国环境污染现状,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内容及标准,制定与国际环境标准相一致的、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及其相应的执行标准、惩罚力度等。例如针对前面提到我国进口洋垃圾现状,我国可以严格制定禁止和限制"洋垃圾"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细分"洋垃圾"的分类标准;明确违法进口"洋垃圾"的企业的处罚标准,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执法人员责任标准及相应的徇私惩罚。
(2)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
一方面,我国应加强对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并紧密跟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技术,并通过对先进科技技术和工艺装备的引入,吸收先进的核心技术,以提高对外贸易的技术含量,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进一步升级。另一方面,在日益呼吁倡导节能减排,我国也应该鼓励企业研发节能降损、资源高效循环再利用技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此外,我国需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加工贸易向中高端产业延伸,并加强环境的保护,引导加工贸易向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转型,优化我国加工贸易产业结构。
(3)控制国外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