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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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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防护条例

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铁路 X射线 行李包检查系统 放射卫生防护

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铁路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使用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铁路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管理问题,不仅关系到该系统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而且也关系到在该系统周围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车站服务员、安全值勤人员等)以及广大旅客的健康与安。因此,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管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基本情况

福建铁路企业现在使用的28台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均为SEVI008系列机型,分别安装在福建省境内20个火车站侯车大厅入口处和行李房进货处。共有工作人员120人。28台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均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工作人员也未经过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健康检查。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工作还是一个空白。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制观念淡薄,防护意识不强

使用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对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对X射线的特征及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防护意识差,责任心不强。由于法律意识差,在没有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安装使用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在没有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和放射性防护知识的培训情况下,让其工作人员上岗。

2.2 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隐患多

铁路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是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安装和招聘保安人员进行仪器操作,而使用单位却是客运部门。在放射卫生防护和管理问题上,两个部门都不愿意负责。因此;放射卫生防护和管理工作没有具体负责的单位。导致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检测报告无单位接收,发现不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问题需要改进时无人负责,造成了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辐射计量监测、放射性防护知识的培训等工作无人管理的局面。再加上铁路防疫站由于管理科室性质的改变(劳动卫生科改为职业卫生检测科),失去了合法的放射卫生监督权利,更造成了管理上的又一不便。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大力加强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射线装置的有关单位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X射线的危害性,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2 明确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铁路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规定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管理单位,消除多头管理、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另外,还应设置铁路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岗位,以便具有合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工作,为提高铁路放射防护卫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斜拉桥;悬臂挂篮;安全防护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交通建设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交通建设发展进程中,难免与既有铁路线出现交叉,对此常采用上跨或者下穿的形式实现立体化交通,目前跨越铁路施工的大型钢筋混凝土市政桥工程逐渐增多。长春市光复路高架桥及台北大街互通立交桥—斜拉桥是跨越长春站东侧站场和长吉城际的跨线桥主桥,施工面临的安全防护难度非常大。

二、工程概况

长春市光复路高架桥及台北大街互通立交桥—斜拉桥段为跨越长春站东侧站场和长吉城际的跨线桥主桥,桥梁总长368m,桥跨布置为(84+200+84)m,为双塔双索面预应力混凝土斜拉桥。主梁标准断面采用C50混凝土双边箱梁,梁宽29m,中心处梁高3.0m,桥面板厚0.3m,桥面板设1.5%双向横坡,采用分段悬臂浇筑施工工艺,该施工特点是无需建立落地支架,无须大型起重与运输工具,主要设备是一对行走的挂篮。

三、防护的难点

本工程位置处于长春市快速路亚泰大街与光复路节点,临近长白火车站,交通量大、人员流动性强,桥梁跨越原有铁路桥(东桥洞)地处低,常年积水坑洼,且该工程主塔高度最高达80余米,高处坠落安全隐患大,同时又跨越长春站东侧站场和长吉城际铁路,保障火车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四、 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的措施

(一)、上跨铁路施工安全措施

1、挂篮防护措施

(1)挂篮施工人员需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防护员以及工班长、带班人员。培训工作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施工中的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由施工单位安质部提供材料并组织学习考核。

(2)施工前24小时向监理、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递交施工配合申请单,将施工地点、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安全影响程度情况进行描述,要求监控配合。

(3)设备管理部门监控人员到位前,禁止施工。挂篮在既有线上方施工时,遇到既有线来车时,必须停止材料吊运。

同时在主梁施工过程中为了防止施工用水排到铁路股道间,影响行车及施工人员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主梁两侧设挡水檐,防止桥面养护水下流;将主梁上的预留孔洞暂时封闭;

(2)主梁侧面及内壁养护采用养护剂或雾状薄膜;在挂篮绝缘板上方设防水层(木板和铁皮),并在四周设挡水板,以免主梁浇筑过程中,离析水滴到铁路上;

(3)在防水层上最低处设集水槽和排水导管,积水通过排水导管排出到铁路股道之间的已有排水沟里,排水导管安排专人管理,保证其不堵、不漏。

(4)在挂篮四周设置细眼钢丝网封闭,防止施工中钢筋、石子或其它物体掉落到挂篮外,钢丝网超出混凝土梁顶1m。

(二)挂篮走行防护措施

1、挂篮走行保护措施

(1)拆除后锚前要认真检查反扣轮各部联结是否可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挂篮移动前调整底模平台和外侧模水平,并仔细检查挂篮各部件联结情况,检查挂篮上的安全网、钢筋头或其它绳索有无与箱梁钩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挂篮移动统一指挥,尽量做到匀速行走,严禁出现脉冲式行走。

(4)移动过程中用三台手拉葫芦拉住挂篮后节点,随着挂篮前移同步放松,防止溜车事故发生。

(5)挂篮底部防护网、绝缘板随同挂篮一同前行,随时对既有线路起防护作用。

2、挂篮走行时卡控措施

(1)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工地设防护员、安全员,互相之间要随时保持联系并配齐通讯设备(含备用电池)。

(2)施工前,所有工具材料严禁靠近行车线,防止侵限。拆除后的旧枕堆码整齐,以备回收。

(4)施工中所用的机械靠近既有线一方施工时,监控人员进行一人一机防护,既有线来车时,停止一切吊装作业。

(5)作业点出现影响既有线行车安全的险情后,立即组织人员抢险并向行车部门报告,及时排险,确保行车畅通。严格实施封锁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3、人身伤害安全防范措施

(1)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带领,施工前应对劳务工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并认真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并遵守现场安全人员的安全交底,严禁野蛮施工。

(3)施工时要听从指挥,统一行动,按照自己的施工任务,做到不伤害他人,且不被他人伤害,施工机具应放在不伤害人的位置,听从现场防护人员的指挥。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既有线施工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施工,并严格遵守既有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斜拉索施工防护措施

1、斜拉索运至施工现场时,悬挂前要有固定措施,防止斜拉索滚动。

2、斜拉索采用塔吊配合卷扬机起吊的方式,进行斜拉索的吊装,在起吊斜拉索处设置吊环,吊环处必须仔细检查,防止吊装过程发生滑落,引起事故。

3、塔式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应由专职指挥工持证指挥,在吊装斜拉索时,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精神饱满。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前司机必须按电铃,发信号。

4、斜拉索安装时在电气化铁路和长吉城际两侧设置2个专职安全员,随时注意斜拉索安装情况,一旦发现险情,需在解决后方可继续安装斜拉索,必要时及时跟铁路相关部门联系,以防引起既有线线路电力故障。

(四)跨铁路既有线挂篮施工安全应急方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挂篮人员或物体突然坠落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及影响既有线行车安全,主要体现在:

(1)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操作,从梁上坠落。

(2)挂篮内物体掉落到电缆上,引起联电,造成信号中断。

(3)挂篮上施工材料坠落到线路,砸伤钢轨,影响行车。

2、应急响应

当应急小组接收到现场值班人员、安全员、其他作业人员或相关渠道传递来的预警信息时,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判断该预警信息的准确程度和严重程度,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方案;如情形严重,应急小组组长应立即向本单位最高负责人报告,申请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信息报告程序

(1)信息报告与通知

重大事件和事故发生以后,施工队(工班)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15分钟内将情况报指挥部,在30分钟以内利用电话、传真等一切快速手段,将简要情况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方报告的,为确保报告的全面规范性,报告内容应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该过程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按以上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简要书面报告上报,书面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重大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指挥部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管理。

(2)信息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2002[M] .(中国铁道出版社) 第一版2002年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

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第3篇

一、组织领导

为把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顺利执行并将问题整改到位,实现既定目标,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各道班班长为成员的“安全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良好效果。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人员对分局所管养的公路桥梁、施工工地、养护作业区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方案。

1、检查公路:对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尤其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水临崖、视距不良、漫水路、横断面变化、高路堤、沿河、(湖、塘)、平面交叉以及其它事故多发段进行了排查。基本上都按要求安装了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警示墩,标志线等安全设施。

2、检查桥梁:分局所属公路大、中、小型桥梁64座。(大中桥19座),正在重建的有S223线八都上跨铁路桥、S221线大桥:正在准备重建的G105K1903+800M处醪桥2桥前期工作已全部就绪,绕行便道已经开通,老桥也已拆除,现正准备浇筑桩基。对所有桥梁基础构造、桥梁主要承重构件,桥位河段护岸防护设施、桥面系构造病害。以及桥梁日常养护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了细微的排查。暂时没有发现隐患情况,桥梁外观比较整洁,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现象。排水设施完好。

3、检查治超站点:治超站点上路着装整齐、执法文明、并按规范要求摆放安全设施,没有发现强行拦截车辆,追逼车辆等行为。治超站点设备、器材、车辆、用水、用电、食堂等暂时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并要求治超站点国庆期间坚守岗位,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4、检查在建工程:对S223线八都上跨铁路桥,S221线大桥等在建工程进行了检查,并分别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五个一”活动告知书,和要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对施工现场、拌和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等仔细排查,暂时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其中八都上跨铁路桥项目部已接到上级通知,国庆及召开期间为确保安全,暂时停止一切施工。

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事故;措施;安全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铁路建设规模逐年递增,工程施工过程遇到的一些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充分认识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尤其重要。因此,铁路工程施工要加强和规范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有效地避免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一、施工新技术的发展状况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供,建筑施工技术的水平也相应得到了相当成熟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施工工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给传统的施工技术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这一系列新技术的出现,不但解决了过去传统施工技术无法实现的技术瓶颈,推广和引导了新的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的出现,而且新的施工技术使得施工效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一方它降低了工程的成本、减少了工程的作业时间,另一方面更是增强了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度。

二、建筑基础施工技术

1、 三通一平基础施工是建设工程的第一施工程序,因此,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为施工建立的必备条件,主要是通水、通电、通交通及平整场地,简称“三通一平”。

2、 定位放线放线是根据施工的需要, 把设计图纸的房屋按照设计要求测定到地面上, 为施工提供各种标志, 作为按图施工的根据。

3、基槽开挖在房位及轴线均已确定的条件下, 按设计基槽宽度与放坡要求,撒放挖槽灰线,槽边放坡要视地基土性质,基础埋深和地下水位高低而定。

4、基槽开挖后,应经常检查基槽的土质情况,基槽边坡的状态是否有塌方的因素。当基槽挖到设计深度时,必须通知质检、设计等有工单位进行基槽检验,验槽时,应详细观察土层的土质情况,若基槽土层发现有异常现象和松软土质,为检查土质变化晴况,用钢钎作标记, 钎探时应做好记录和绘制好平面位置图, 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5、当基槽挖到设计深度时, 基底老土层不得扰动和松浮土回填,做好刷帮清底工作,并注意基底平整,如发现基底土层局部有异常现象,必须妥善处理,方可继续施工。

三、目前铁路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有关铁路项目施工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安全生产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未及时出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没有确切的法律保障,只是在部分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对于安全问题的相关要求,一些必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尚未完善,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妨碍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由政府和铁路相关部门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铁路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大多数企业即使制定了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起来由于各种原因而流于形式,不能严格落实或者落实不力。

2、建筑市场管理不完善,建设单位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能中标,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中肆意压价,甚至发包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结果是中标后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等因素,施工单位利润空间很小,不能做到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致使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无法拿出多的经费购置安全管理所需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及有关资料,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政策。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后,导致施工现场的混乱,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涉及施工的各单位协调力度不够

由于铁路线路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较大的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轨道工程施工,涉及的单位非常多且各自有不同的任务、目标和利益,安全管理工作大多处于各自为政,并未真正做到统一协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管理工作职责难免交叉不清,任何一个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都会影响到整个安全施工的顺利进行。往往1 个环节出错,都会误导之后所有的环节,影响工作进程,给施工安全带来了隐患。

四、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及对策

1、加强国家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宏观监管

采取一定措施制定更为详尽的相关条例、标准、规程以确保监督效果,同时,建立适合我国的国情的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以现有的《安全生产法》为基础,对《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整合,不断地发展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时有法可依,同时要保证法制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监督及执法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导致事故的施工企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确保安全工作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确保安全,消除隐患,完善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六大体系,以形成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和有效保障。

2、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相关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切实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管理,遵从《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坚决杜绝和抵制弄虚作假低价中标、暗箱操作、挂靠、层层分包、转包、违背投标承诺偷工减料的不良现象和不法行为。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推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关,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保障经费,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应足额提取,做到专款专用,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应急救援器材及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到位,以提高施工企业安全装备水平,对未建立安全保障经费的施工企业,不予发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安监机构要严格审查及监督对安全管理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对安全管理投入不足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或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达到要求后才能进行生产作业。

3、加强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使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对施工安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应充分认识施工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并在项目运行过程讲究科学工作方法,持续有效地对施工过程中一切影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因素进行管理和控制,将安全管理活动置于 1 个统一有序的整体中来考虑,通过协调配合使项目参与者各方相互理解、了解、减少摩擦和矛盾,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氛围,明确负责控制、管理、实施和关联部门的配合职能,共同参于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应活动和体系的策划、运行、检查和评价,创造优质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4、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还应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活动顺利开展。

结束语

近些年来,国内建筑行业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但同时建设难度也越来越高。为促进建筑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并保持较高的质量,必须重视施工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管理力度。在众多管理内容中,技术管理无疑显得最为重要,应跟紧时代,强化创新意识,积极引进并研发新技术。

参考文献

[1]陈卫星.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新[J].商品与质量,2012,28(2):123 -124.

铁路安全防护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