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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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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

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范文第1篇

(一)摸排调研

进一步了解了汉沽青少年思想现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建议,为下一步工作措施的制定提供有效参考。

(二)推进“面对面”活动深入开展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青少年事务工作中心、工作站、联络站工作职能,以法制教育为主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与青少年开展交流谈心活动,更好地了解青少年心声,代言诉求,不断丰富青少年社会法制教育工作内容。

(三)组建青少年法律服务中心(站)

聘请法律工作者为青少年社区法制教育顾问,定期开展青少年法制服务行动,随时处理生活中的法律纠纷,答疑解难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加强宣传,拓宽法律知识传播途径

(一)法制安全教育培训

完成针对汉沽法制副校长、法制宣讲员、学校团支书、少先队辅导员、社区法制辅导员、重点青少年帮扶人等相关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及专业培训。

(二)法律知识宣传

结合法制宣传日、国际禁毒日等节点,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采用展牌、视频、广播、咨询等传统方式与QQ群、微博、短信等新媒体相结合进行法制宣传和答疑解惑。利用共青团重点青少年群体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引导重点青少年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利用各校“校讯通”平台,开设“大手拉小手”法制安全知识短信课堂,通过向家长发送法律常识、案例分析短信息,再由家长传授给孩子,营造“大手拉小手、全家学法律”的良好学法氛围。

(三)法律知识巡讲

面向汉沽辖区内各学校、各社区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和典型案例宣讲活动,传播法律知识,传授自护技能,提升维权意识,并通过宣传达到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爱、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授课者可以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也可以是经法制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学校、社区法制辅导员,以及重点青少年群体帮扶人。

三、加强体验,发挥实践基地职能作用

(一)创建“体验式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依托法院汉沽审判区创建“体验式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以案述法”情景再现、少年法庭模拟、法官讲法、青少年模拟陪审员设立、情景剧展演等体验式法制教育活动。

(二)创建“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依托公安局、司法局看守所、少管所和110接警中心等创建“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带领青少年参观走访、现场说法,警示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开展防灾减灾自护体验教育活动。依托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开展模拟演练、图片课堂、安全自救和教授青少年简单防身术等实践活动,增强青少年自护自救本领。

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范文第2篇

一、社区概况

小屯村位于纳雍县骔岭镇东南部,距县城25公里,距镇政府所在地8公里。全社区总面积 5.2平方公里,林地面积1660亩,耕地面积2238(土地确权)亩,公益林面积2697.56亩。辖12个村民小组,全社区户籍人口583户2239人。居住有穿青人、汉、彝、苗、白、布依、壮等7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910人,占总人口数38.53%。有劳动力1169人(其中贫困户95人)。6到25岁青少年儿童562人,占总人口的25%。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开展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和青少年零受伤害”活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践中,本着教育服务并重,服务为主的工作思路,注意发挥综合治理的综合优势,侧重抓了小屯社区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基础建设。在辖区学校内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班。以此为阵地,定期举办法律常识竞赛、法律知识、心理咨询等各类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荣辱观,从小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一年来,在小屯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班共举办法律常识讲座20期,组织法律知识竞赛8次,开展心理咨询10次,各类文体活动20余次。

建立小屯社区家长学校。主要把社区家长学校作为提高家教水平的有效载体,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小屯社区家长学校举办了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的家长培训班,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作为基本教材,普及家庭法律教育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对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家长进行重点培训,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他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理和法制教育的能力。建立小屯社区青少年维权岗。重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综治把办、派出所、司法所、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了“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积极与安监站、文化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协调配合,集中开展了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行动。特别是对非法网吧、出版物、违规经营电子游戏厅等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查获非法出版物5种,打击处理扰校违法人员4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建立未成年人安全档案。以每个村民小组和学校为单位,对辖区未成年人状况进行全面动态排查,对排查出的闲散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不力的未成年人(离异、单亲、留守儿童)全部建立动态跟踪帮扶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现已建档12人,重点服务对象8人,小屯社区动态跟踪管理工作人员2人,全部实行社区包片包人管理。

协助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是在辖区学校内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班。以此为阵地,定期举办法律常识竞赛、法律知识、心理咨询等各类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荣辱观,从小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一年来,在小屯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班共举办法律常识讲座16期,组织法律知识竞赛6次,开展心理咨询15次,各类文体活动20余次。

部门联动,突出青少年“”双零”工作。一年来,镇综治办和关工委把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和青少年零受伤害”活动列入年度综治工作规划,专题进行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小屯社区支部书记任副组长,辖区学校、综治办、司法所、民政办、妇联、团委、关工委等为成员的“未成年人零犯罪和青少年零受伤害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相关部门和小屯社区均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小屯社区成立了以社区支部书记为组长,管片民警为副组长的创建工作网络,同时在小屯社区建立起三支工作队伍:以“五老”(老干部、老复员军人、老技术专家、老教师、老劳模)为主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辅导员队伍;以各类人才和社会热心人士为主体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以学校老师、优秀家长代表为主体的宣讲团队伍。从而在全镇构建起以综治组织为主导、以小屯社区为依托、以群防群治组织为骨干的齐抓共管创建工作网络。

注重机制建设确保措施落实。为使“未成年人零犯罪和青少年零受伤害”小屯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取得实效,我们注意狠抓了四项机制建设:一是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在镇综治办成员中建立了创建联动制度,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形成合力。派出所经常派出干警到小屯社区、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常识启蒙教育。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对青少年进行现实教育。司法所经常深入小屯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点面结合的原则,构建衔接教育机制。注意把创建活动延伸到学校,小屯社区与辖区内学校建立了创建联系点。以开展“净化工程”为载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活动。一年来,先后清理校门前流动商贩2个,经营小门点3处,净化了教书育人环境。同时,还注意发挥关心下一代协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优势,以“细胞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将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列为创建标准,从而使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和青少年零受伤害”活动进入千家万户创建活动奠定了基石。三是坚持专群结合的原则,构建帮教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单亲、服刑人员的子女等特殊家庭,小屯社区专门成立了特殊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建立帮教网络,规范帮教制度,丰富帮教内容。目前,采取“一帮一,大手拉小手”等方式,建立帮扶服务小组6个,经过热情帮教,耐心教育,使6名辍学生重返了校园,7名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改邪归正,7名社会闲散青少年走上了工作岗位。四是坚持面上与集中的原则,构建宣传教育机制。小屯社区专门开辟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园地和专栏,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宣传。同时,利用“六一”儿童节、综治宣传月等时机,开展集中宣传。在今年宣传月期间,小屯社区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围绕治安防范、心理健康、“八荣八耻”等主题,举办了自护培训、心理咨询等活动,营造了人人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二、存在困难及下一步计划

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范文第3篇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广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我与祖国共奋进”主题活动为主线,通过组织团员参观抗美援朝图片展、“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素质拓展等实践活动和青少年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引导广大青少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实施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了道德实践活动,发挥青少年典型对青少年道德养成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沟通团市委追授张大庆同志“北京市五四奖章”,举办了学习张大庆先进事迹报告会,号召团员青年学习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继续开展争当“四好少年”活动,推进阳光心语行动、七色光鼓号队等工作,举办少先队庆“六一”文艺汇演暨“四好少年”才艺展示大会,帮助少年儿童陶冶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以党政中心工作为重点,服务“三个平谷”建设做出新贡献。

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就业帮扶工作。以成立“平谷共青团创业青年夜校”为抓手,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依据乡镇产业特色,创办青年就业创业夜校分校,形成一镇一品的平谷青年创业就业夜校分校办学特色和管理模式,全年共培训青年3200多人次。建立了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北京平谷服务站,通过“团组织+导师+创业青年”模式,选取重点项目进行扶持,目前已为3名创业青年争取了15万元无息免担保创业小额贷款,在广大青年中产生了积极反响。开展了贷动青春——邮储、农商行小额贷款,为创业青年成功申请贷款124万元。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波畅达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渔阳酒店有限公司、华利丰蔬菜产销协会3家见习基地为130名创业青年提供了实践平台。

积极引领广大青年投身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广泛开展了“新农民大讲堂”、“新农民创业致富大课堂”等系列活动,培训青年农民3000多人次。组织5000余名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全区动员、美化家园”行动。桃花节期间,组织百对新人参加了“相约桃花海、情定桃花源”活动。开设了“平谷区大学生村助理服务社”qq群、绿谷村官博客,为村助理搭建信息传递和经验交流的平台。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召开20__年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监督、年底有考核。举办“关爱成长、心系明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论坛。举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专题讲座暨优秀法制校长公开课;开展“画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竞赛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情景剧大赛;组建平谷区青少年法制教育情景剧巡演团。积极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社区闲散青少年的维稳形势评估和排查防空工作,推进平安平谷、和谐平谷建设。联合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专题调研全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非正常死亡情况,积极整合资源,完善措施,尽早实现“双零指标”。

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西南五省旱灾和青海玉树大地震发生后,积极响应号召,在全区团员青年中开展了“特殊团费”、“绿色班费”缴纳活动,共上缴特殊团费6余元,并对灾区在京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志愿者开展了慰问。

(三)以奥运、国庆志愿成果转化为契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迈出新步伐。

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在区级建立志愿服务总队、镇乡(街道)建立志愿服务分队、村(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小队,形成覆盖全区的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充分利用志愿者信息平台,完善志愿服

务运行的管理机制。在全市率先设立“北京志愿服务基金——平谷基金”,为推动我区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打造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启动社区90岁以上老人志愿服务项目,为29位90岁以上老人提供“一对一”志愿服务。对27个社区有志愿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特困老人、空巢老人等开展扶助活动。开展“乡风文明志愿者”活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专项志愿服务活动。以“万名志愿者齐参与共创国家卫生区”为主题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对城区“共青团文明街”(主城区全部重点街道)的集中整治活动;深入社区,积极开展以“一助一”为主要形式的助老、助残、助困和环境治理等与创卫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以完善共青团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取得新业绩。

开展“倾听青年心声,服务青年成长——共青团倾听日”活动。按照团市委统一部署,从20__年1月开始,每月的第二个周六开展共青团倾听日活动。组织“倾听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与大学生村官、学生、青年教师、志愿者、创业青年代表面对面,就青年关心的就业、婚恋、文化生活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了青年对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着力加以解决和落实。

积极开展青少年安全及自护教育工程。当前,针对青少年的恶权事件以及意外伤害时有发生,要提高青少年自护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星光自护学校”建设,积极为3所社区星光自护学校并为其招募1名教导主任和2名辅导员共9名志愿者,已经开展应急救护、自卫防身术等培训8次,培训社区青少年800余人。深入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星光自护校园行”活动,整体推进“星光青春自护行动”工程。

关爱和帮助面临特殊困难的青少年群体。启动低保重度残疾青少年帮扶计划。针对11个乡镇(街道)33人,逐一掌握志愿服务需求,落实专门志愿服务小组,“一对一”进行志愿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依托希望工程平谷工作站,累计资助困难学生369人,共筹资发放希望之星“1+1”奖学金、助孤扶助金、爱心健康基金等各类扶助资金274200元。为埃森哲希望小学筹集资助款87000元。进一步提升服务特殊青少年能力,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服务青少年精神文化需求。举办平谷区乡村青年文化节,广泛开展了一系列特色鲜明、富有实效、青年喜闻乐见的乡村文化活动。举办平谷区青少年读书文化节;开展了以“珍爱生命远离香烟”为主题夏令营活动,通过参观、实践、训练等方式丰富业余生活;继续开展“中韩未来林”活动,共建“中韩青年友谊广场”,共植友谊树,目前已种植树木6000余株。

(五)以增强团组织凝聚力为重点,团的组织建设取得新突破。

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新形势下团建工作。一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建设,6家党政机关建立了团组织;二是积极探索协会建团,在山东庄镇润泽园农村青年经济合作组织中建立团组织。三是开展镇乡共青团组织选配行政编制外副书记格局创新试点工作。以平谷镇为试点,从各领域另选配5名优秀青年作为行政编制外的乡镇团委副书记。四是稳步推进城市社区青年汇、农村青年社建设,建立了松涛健身俱乐部等3个社区青年汇和平谷区村官俱乐部农村青年社,推进城市团组织建设创新,更好地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区委组织部、团区委联合加强团干部转岗、选配工作力度,出台文件明确团干部转岗年龄、新任职年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考评体系。目前已有15名超龄直属团干部转岗。扎实推进村团支部书记“公推直选”、“述职评议”、“大学生村助理兼任村团支部书记”等工作,不断拓宽团干部选拔任用渠道。与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平谷区青年人才库》的通知,建立了优秀青年干部、企管人才、科技人才等五类“青年人才信息库”,在帮助青年成长成才的同时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保障。

加强青联自身建设发挥凝聚带动作用。胜利召开平谷区青年联合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了未来五年青联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并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集体,为我区青联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

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范文第4篇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综治委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和谐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县综治委确定的县直单位挂乡扶村联系点综治、平安创建工作任务和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平安创建整体水平,不断扩大平安创建达标面,为建设和谐平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1、督促指导村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合镇综治办、办、派出所、司法所、土管所等方面力量,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构建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梳理,归口处理、限期办理,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促指导村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建立流通动人口协管队伍,落实出租房屋协作管理措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抓好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孩子”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武疯子”的管理,防止他们失控危害社会;依托社区加强以“社会人”的管理,防止出现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的“自由人”;推进综治工作进民营企业、进民办学校、进新型社会组织,拓展综治工作覆盖面。

3、督促指导村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保持对刑事犯罪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和突发财犯罪,以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遏制刑事发案上升势头,增强公众安全感。深入排查整治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增强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治安复杂的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和重点行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限期改变面貌,实现由乱到治。

5、督促指导村深化基层和谐平安创建。把平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大力加强法制道德教育,推进综治工作进村入户。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促进住宅小区和居民家庭和谐平安建设。

6、督促指导村加强法制道德教育。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反警示教育,提高群众法律道德素质,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和正当渠道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督促指村综治基层基础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巩固综治组织,配齐配强综治干部。加强村综治工作室建设和村治保会组织建设。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治安巡防员、综治特派员、治安信息员、治安志愿者等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群防群治经费。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以县办主任为组长、副主任科员为副组长的县科技局挂乡扶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帮扶工作计划。局综治办和组长负责与村的日常联系,及时掌握该村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记录好帮扶工作日志台帐。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年度帮扶工作总结。

社区重点青少年帮扶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少年司法理念;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8-05

2010年8月6日,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了《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全国各地随之进一步推进了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但对于开展该项工作的模式,各地不一,形式多样。笔者以为,作为一项系统复杂而浩大的工作,细究其微小的操作实践固然有其意义,但在该工作尚未形成一致共识和操作模式的情况下,从宏观角度探视该工作模式欲达致的目标、构建的理论依据及其应然的构建,更具有建益和指导意义。

一、应然目标:以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的少年司法理念为依托

毋庸置疑,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属于广义少年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如火如荼推行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多大程度上不是一种“戴着脚镣跳舞”式的“自娱自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少年司法的理性认识。我们应以革新发展的眼光,牢牢固本于少年司法的对象群体——青少年这一具有特殊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且需要特殊关照的社会群体,将该模式置于独立的少年司法(尽管中国尚未建立独立于成人司法的少年司法制度)前瞻视野中反思远瞩,否则很容易偏离初衷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当前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专家们试图把零散的、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法律条款生硬地放进成人司法体系中,既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可以说这是对少年司法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认,是不承认少年司法所独具的基本原则、理念和体系架构。”[1]

传统司法对象的着眼点仍然是刑事司法一元体系下的犯罪人整体,青少年被视为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没有从成年违法犯罪人中独立出来。我们需要转换视角,把目光聚焦于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象青少年群体,以少年司法理念作为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构建的应然目标和理念。

第一,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少年司法最重要理念之一的国家亲权理论源自于拉丁语的Parens Patriae一词,其字面含义为国家家长,深层意蕴则是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的君主或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理论有三条基本原理:(1)儿童期是一段具有依赖性、充满危险的时期,其间,监管是生存的基本需要;(2)家庭在儿童监管中居于首要的地位,但是国家在儿童教育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并且当家庭不能提供充足的养育、道德训导或监管的任何时候,国家应当进行强有力的干预;(3)当儿童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政府官员有权决定何为儿童的最佳利益[2]。根据该理论,青少年不当行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部分分担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且当青少年的父母因其监管不力而失职或者失去父母时,国家天然地承担起对青少年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但其职责不是报应和惩罚,而是诊断病因并对症下药。显而易见,国家亲权理论蕴含着国家对青少年的“脉脉温情”。这种“脉脉温情”应该蕴含和体现在我们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不应该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强制管控姿态介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必须以一种父母特有的宽容和谅解的姿态体现对青少年个体的尊重和关爱。

第二,青少年之“践习许可”期。践习许可,或称见习驾车许可,即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予以的驾驶机动车辆实践学习的许可,待其通过相应的考试后,方能正式领取驾驶执照。处于向成人阶段过渡的青少年,除了因神经系统和大脑发育程度导致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及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全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社会化程度的不足。从生物人到社会人,从感性人到理性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将社会规范内化、不断汲取经验走向成熟的过程。但是,立法无法规定成熟,成熟需要实践。处于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就像等待正式领取驾驶执照的上路新手,发生点儿事故往往在所难免。“绝大部分少年罪错行为是限于青春期的,也就是说,只要罪错少年能挺过这个阶段,他们未来的生活机会没有被终结,那么,他们就完全有望发展成为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至少不是罪犯)。”[3] 面对这一任何人都不可避免且发生或可能发生罪错的人生历程,要“非常注重对犯罪原因的理性关照,尤其是着眼于理智地看待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风险……注重教育,注重帮助,注重化解,以及刑罚宽缓,尤其是强调法律适用的善良秉性,而对‘以恶报恶’的传统古典报应主义刑罚理念予以根本的摒弃”[4]。青少年在青春期的不良行为常被看作是一种“正常”的成长现象,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绝不允许用成人标准的强权肆意抹杀其践习成长的权利,而是需要合理界定哪些罪错行为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践习许可”期之行为,合理区分有针对性地给予青少年以适当处遇。

第三,青少年之特别保护。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指鉴于青少年身心特殊性及突出的社会价值,国家应当给予青少年超过一般社会群体的特别保护措施与策略,以契合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特殊需要,保护青少年突出的社会价值。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意味着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重大差别:具备成年人的体魄却不具备成年人的成熟,社会化程度尚存较大缺陷。这就决定了对青少年处遇的人性假设因其社会化不足只能做“感性人”假设,与之对应,对“感性人”的青少年绝不可简单贸然地采用“自由意志”的“理性判断”。少年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与成人全然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继续用成人司法的标准来处置少年法律事务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粗暴。这个差别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依据,不能因成人社会的话语霸权而遭到否认。质言之,特殊保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要有特殊的理念,特殊的组织,特殊的法则,特殊的程序,特殊的手段[1]。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需要考虑到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保护为终极目的而非一味惩戒。

第四,最佳利益理念。所谓儿童最佳利益,又称儿童福利,是指未成年人不应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罚,相反鉴于其年幼无知的现实,各国政府提供高效的儿童保育、矫正、教化等措施来纠偏[5]。《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最佳利益理念要求青少年生存所依赖的所有权利均需最大可能地予以满足,任何漠视、侵犯或可能侵犯青少年权利的言语行为均被无条件地禁止。最佳利益理念不仅适用于尚无不当行为的青少年,更应适用到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身上。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在现实中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对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相应处理时,不能打着惩戒、纠正的旗号侵犯青少年之利益,更不能在“教育帮助”的名义下剥夺其应有之权利。对青少年为一切之行为必须考虑其作为特殊群体的最佳利益,脱离最佳利益这一理念的理论、制度抑或其指导下的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失去正当性而最终对青少年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构建中,最佳利益应该始终是我们遵循的准则和目标。

二、反思与整合:价值取向相左的理论依据

(一)社会控制理论及其评析

通常认为,社会控制理论是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的重要依据。社会控制理论又称社会联系理论、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于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来的。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任何人都会进行犯罪。青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社会联系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赫希认为,社会联系由下列四个方面组成,这些方面可以用来解释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1)依恋(attach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情感因素。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对同辈朋友的依恋,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2)奉献(commit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成本因素。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原因在于犯罪的成本太高,当然这种犯罪的成本包括失去已经获得的财产、教育、名誉等,也包括可能获得的预期。(3)卷入(involve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时间精力要素。卷入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活动。赫希认为,卷入传统活动(如传统的工作、运动、娱乐和业务爱好、学校学习等),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出来,使得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4)信念(belief),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道德因素。信念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如果缺乏或者使其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6]。

不可否认,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一理论具有缺陷:

第一,社会控制理论存在着单一因素分析的缺陷。赫希援引了犯罪学古典学派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的观点,强调人是理性的动物,当种种情境有利于犯罪时,犯罪自然就发生。然而,社会控制需要其他情境因素的配合才会发生,这里的情境因素是指控制犯罪的条件及机会因素,这些情境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即便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每一个单一条件都具备,如果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能形成良性互动,则犯罪控制的效果很难真正达到[7]。同时,社会控制理论仅仅关注社会因素,没有认识到青少年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犯罪原因异于成年人之处,忽略了青少年致罪的个体因素,片面性明显。

第二,社会控制理论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取向,强制性有余而温情不足。青春期发生不良行为通常也被认为是青少年的一种“正常”成长现象,而大部分青少年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这被称为青少年不良行为的“自愈”[8]。但社会控制理论指导下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通常不会等待青少年自愈即会采取措施,难以体现对重点青少年的宽容。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不但严厉而且采取措施的对象宽泛,即使部分青少年尚未达致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也会被采取相当严厉的措施,“具有超前干预的预防犯罪措施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早已经受到犯罪学中的经典理论—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的深刻‘提醒’”[8],个体极有可能因标签效应成为人为制造的犯罪人而成为该理论的牺牲品。

第三,社会控制理论把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的假设作为其理论成立的前提,但该前提值得商榷。如果说成人犯罪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运用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进行解释尚有一定合理性的话,将其运用在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上则未免牵强。青少年除了具有尚不成熟的身心特质外,还具有社会化程度欠缺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多是被决定而非理性选择的结果。以社会控制理论作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不可避免地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看待,多带有对待成年的惩戒色彩而失却对待青少年的温情。

综上,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取向的社会控制理论虽然也注意到了社会因素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中的作用,但是其人文关怀、人道主义的精神特质缺乏,较难契合少年司法的相关理念,有待完善或改进。

(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及评价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最先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认为,应当重视在问题中的个人的社会网络以及获得支持的程度,协助个人发展或维持社会支持网络,以提升其因应生活压力事件的资源。而资源又可区分为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前者包括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因应能力等,后者指个人的关系网络广度与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社会网络干预的目的在于强化个人的社会资源,以增强个人的社会整合度,协助个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9]。

犯罪学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青少年个体,也关注青少年所处的环境因素,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较为全面;该理论强调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较之于从上之下的强制性单一控制其人文关怀要浓;个体在该理论之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凸显青少年群体独立的价值。概言之,该理论以青少年个体和社会情境的人本支持为取向,以其为依据构建的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应较能体现少年司法的诸种理念;但不可忽视的,由于该理论过于聚焦问题中的个人,宽仁有余而矫教不足,没有考虑到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不成熟、任性、需要一定的管教等特点,仍然需要予以补正或完善。

(三)适当整合与完善:价值取向上的互补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控制理论与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具有价值上的互补性和兼容性,且二者结合可以达致“宽严相济”、帮教适中之要求,故笔者赞同曾培芳教授的整合观点:社会控制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对个人的规范要求,在实务操作层面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取向;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目标与社会控制的目标并不矛盾,但其理论出发点则是对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关怀,在实务操作层面上是自下而上的支持取向,这两种理论的整合,将有助于建构真正具备综合而系统特征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社会服务体系……无论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上,还是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上都有一定的理论优势和实务技术优势。两种理论取向在目标构建上是一致的,在方法上互相补充,互相支持[7]。

不过,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整合绝非简单相加,而是在互补基础上从青少年的特质和社会因素两方面指导构建致力于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的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这需要做到至关重要的两点:一是社会控制的强制性色彩需要柔性化的管理予以冲淡,二是青少年社会联系薄弱的修复需采取“润物细无声”的融入方式而非特意或不经意凸显特定青少年个体致形成标签效应的方式。

三、模式的构建: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的尝试

现行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构建上多失之偏颇:要么以强制性的管控为主,要么以松散无目标指向的“服务”为主;要么偏重于社会环境的调控,要么偏重于个体因素的提升,在实践操作上既无法充分考虑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特质,更无法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的目标。究其根源,在于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片面或单一,模式构建的目标理念出现偏差。据此,笔者试图以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网络的整合理论为依据尝试构建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目标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

(一)社会控制理论指导下的构建

在社会控制理论的指导下,不仅需要健全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系统,更需要专业化的人员依据少年法律将管理工作贯彻到社区及青少年个体,具体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中国目前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明显的“漏斗效应”——越往基层管控能力越弱,这与该系统在职能设置上越往基层管理部门越少、管理部门越不专业、基层社区专门管理部门缺失有密切关系。结合中国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在区县以上级别宜应由政法委及团委共同成立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机构作为领导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共同承担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在街、镇直至社区中,则由领导机关和成员单位设立或组织派出机构、派出人员如社区警务填补真空漏洞,健全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组织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对大部分青少年群体而言,除了学校、家庭外,社区是其主要的生活空间,组织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就成为必然。就目前的情形看,短期内普遍建立数量较大的以社区工作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并不现实,采取志愿者与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就成为首选。对志愿者的筛选除了把握品行和责任心关口外,更要注意专业的甄别,尽量使具有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纳入其中,打造专业过硬的社区工作队伍,在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切实发挥作用。

第三,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落实。为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为青少年提供的法律保护是多方面的,而中国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显然不足且零散。从法律政策逻辑的纵向维度及借鉴国外少年立法实践,中国宜采取少年福利法、少年保护法、少年案件处理法的立法模式。少年福利法致力于青少年基础性社会关系普惠性的合理调试,是未雨绸缪式的积极治理策略;少年保护法致力于青少年特定问题的缺漏修复与关系协调,是遮风挡雨式的局部性消极防范策略;少年案件处理法则致力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具体个案的处理,是亡羊补牢式的司法保障策略。在立法上完善上诸法律之时,更要注重该法律在实践运用中的贯彻和落实。

(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的构建

在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指导下,需要针对青少年群体建立不同层面的社会支持网络,从儿童福利和少年的特殊保护理念角度给予青少年群体以最佳利益。从司法的纵向逻辑维度及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少年法的基本策略,需要做好以下层面的模式构建:

第一,日常生活中的福利照顾,力求预防。考虑到青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发展规律及环境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对青少年群体应当首先注重以福利政策来优化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减少甚至消除环境对青少年的不当影响,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而体现预防优先的少年司法理念。《利雅得准则》第5条明确指出:青少年从其幼年开始的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方案所关心的重心。福利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教育、医疗、收养、就业、反家庭暴力、对处于困境的儿童的救助等诸多内容,全面周详地构筑儿童生活的福利网,一方面,“少年儿童之福利之工作,重在提供足以促进其心身正常发展之健康环境,俾使民族幼苗,得能善加栽培,个个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材”[10];另一方面,其也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体现。福利照顾是较易实施却又难以全面实施的措施,但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中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的地位。

第二,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中的适当宽缓,最小伤害。由于中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司法过程中基本上和成年人一视同仁,虽然也有轻缓,但二者的实际处遇相差无几。必须明确,青少年绝不是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其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被决定的结果,对其适当宽缓处理具有确定依据。在具体处遇措施上应做到:尽量使用较之于成年人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尽量适用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司法或行政等程序中尽量保障其权益;羁押拘留中与成年人的分离;避免违法者或犯罪等标签性称谓的出现,等等。不扣否认,违法犯罪青少年形式上也要接受一定的惩戒,但这种惩戒的方式及程度均应该在适度轻缓基础上具有最小伤害性,体现对青少年的人道和宽容。

第三,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保全发展,帮助教育。此措施之根本目的在于强化青少年与社会的互动,加强其社会支持的获得,避免其因社会联系薄弱而被边缘化直至被社会抛弃。保全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前科封存制度、身份信息保密制度、非监禁刑、相对宽松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教育权的适当延续、死刑的绝对禁止与无期徒刑的相对禁止、等等。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与帮扶、生活困窘的救济、重要信息的通告、心理的疏导、矫治与辅导、社区矫正、公共活动的参与、社区居住者的沟通交流的促进等等。一定程度上看,保全发展、教育帮助既是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措施,也是对青少年的福利照顾、预防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纵向逻辑维度的三个层次之措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如福利照顾、力求预防之相关措施就贯穿于青少年教育帮助与犯罪预防模式的全程,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况对上诸措施有所取舍或整合。

四、结语

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的构建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命题。笔者不能从诸多的实践操作中总结出一套细微具体较小地域范围较少部门组织即可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因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多主体的参与和努力。笔者只能从宏观的视野,在提出该模式构建的目标理念和理论依据的前提下,大而化之地设想出比较粗糙的工作模式,以期抛砖引玉,助益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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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钟勇,高维俭.少年司法制度新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

[5] 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09.

[6]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159-1173;姚建龙.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J].社会科学,2012,(4).

[7] 曾培芳.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理论与实践模式的整合[J].江西社会科学,2007,(12).

[8] 姚建龙.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J].社会科学,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