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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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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借款费用 资本化

一、借款费用的新内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在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资本化期间”概念。

二、新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作用

新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如果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可以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这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并且,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

三、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资金资本化策略

(一)利息资本化及其金额

1.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还应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2.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新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减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很显然,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专门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相对简单。

3.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指上一会计期末计算的利息和本会计期末计算的利息直接按月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以不会产生汇兑差额)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对于汇兑差额予以资本化也必须符合上述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如果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如果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三)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四、结论

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黄晓琴.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研究.现代商业,2008,(12).

[2]丁丽娅.新旧会计准则下借款利息资本化差异对比.财经界,2008,(03).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新准则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仅改变了债务重组的定义,而且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的条件,对企业会计实务中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形式差别

(一)界定的事项范围不同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在经营生活中会发生各种原因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这些债务条件包括:债务的本金、利率、付息时间、本金偿还时间以及债务偿还的方式等等。修改债务条件,有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如以低于债务金额的资产偿还债务;有时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如以高出债务金额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或者债务展期但利率提高。新准则只将那些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界定为“债务重组”,与旧准则将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界定为“债务重组”相比,事项范围明显缩小。

(二)计量基础不同,损益确认的标准不同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债务人用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和权益性证券以账面价值计量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将旧准则中重组债务以账面价值计量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从而承认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中关于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的表述,虽然仅出现在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有关的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但是根据“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一定义,就债权债务双方而言,无论采用何种重组方式,重组债务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以现金还债时,债务的公允价值是现金金额;以非现金资产还债时,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还债时,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是债务的公允价值;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重组后债务以资本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折成的现值就是债务的公允价值。下面笔者分析新旧准则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损益确认情况。

1.债务人的损益

在新准则下,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就债务人而言,无论采用何种重组方式,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都必然小于账面价值(否则债权人就未作出让步),两者差额是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新准则规定此收益计入债务人利润表。在新准则下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时会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还债时,可以看作债务人经过了出售和清偿两个环节:出售环节中将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出售给债权人取得现金,清偿环节中以取得的现金向债权人还债。在出售环节中,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与账面价值不同,会形成资产的转让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形成转让收益;否则形成转让损失。虽然债务人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债务也可以看成“发行权益性证券并以其公允价值取得现金”和“以现金清偿债务”两个环节,但是由于发行权益性证券不会像资产出售那样形成损益,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不会形成债务人的资产转让损益。

在旧准则下,债务人的债务、非现金资产以及权益性证券均以账面价值计量,不会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债务重组有可能产生收益,也有可能产生损失。

2.债权人的损益

在新准则下,由于无论采用哪种重组方式,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都必然小于债权的账面余额,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定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不过,如果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导致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的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就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但这并不表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只是表明债权人先前过多地计提了减值准备。在新准则下,债权人如果以非现金资产或者权益性证券获得清偿,则这些资产如同债权人以现金求偿后又用现金买回的一样,以公允价值入账。

旧准则中债权人的重组债权以账面价值计量,除非以低于债权金额的现金求偿或者修改其他债权条件后债权的到期值低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不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如果以非现金资产或者权益性证券获得清偿,这些资产的入账价值就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三)债务重组方式不同

从准则的文字表述看,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有四种方式,旧准则规定有五种。然而新准则规定的第一种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实质上涵盖了旧准则的第一、二两种方式,新准则所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与旧准则相比没有本质变化。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本质差别

公允价值是在企业并购风起云涌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一种计量属性,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企业购并、投资性房地产、农业、非货币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运用于以上事项中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清偿环节。公允价值不仅是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同时也是收益和损失的计量属性。因为取得资产和形成负债时是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处置资产和清偿债务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就会与账面上的历史成本金额产生差额。这一差额是在企业资产的持有期和债务的存续期内形成的,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因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更有效地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能对某些无法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的事项予以计量;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的保全等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重要程度与历史成本并驾齐驱。

我国1998年第一次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规定处置资产或清偿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证券市场上体现得尤其明显。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非常关注利润表,上市公司是否具备配股资格、是否被ST或PT等都与利润有关,有关利益方想方设法在利润表上做文章。而我国市场经济又不成熟,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能完全实现价值发现功能,这就为上市公司和其关联方通过人为确定公允价值转移利润提供了合法途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受到严重影响。为了堵住上市公司利润转移的渠道,2001年初,财政部只好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基于同样原因同时还修订了投资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放弃了公允价值,规定处置资产或清偿债务时必须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因为没有公允价值作为参照系,就无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2001年版的债务重组准则不考虑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将凡是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统统纳入债务重组准则的范围内。2001年版的准则同时还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不可避免获得的利益,如以低于债务金额的现金偿还债务、以账面价值低于债务金额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产生的好处,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本公积”项目,以防止企业操纵利润。

2006年第二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1998年版债务重组准则的继续,是公允价值的回归。这次修订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背景下进行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代表的全球会计准则成为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通用准则已是众望所归。我国若不采用国际通用规则,就可能被排斥在世界主流资本市场之外,对吸引国外资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我国政府在制定准则时尽可能减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2006年版的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无论是初次颁布的准则还是修订的准则,在很多方面都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6版的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实施。与六年前相比,中国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有很大发展,公允价值的使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只要利润操纵的收益大于成本,操纵利润就不可避免。新准则的实施、公允价值的再次使用将会产生哪些新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艳春,乔艳霞.企业重组中的会计处理[J].中国农业会计,2007,(03).

[2] 韩冰.浅析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01).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第3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文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同时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在这之前,1992年,财政部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了《企业会计准则》和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从1997年开始到2001年,财政部又陆续制定并实施了16项具体准则。因此本文把2001年之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称为“旧会计准则体系”。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理念,初步做到了与国际核算准则趋同,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旧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差别

按照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会上的说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其中,“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旧的会计准则体系相比,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都作了非常大的改动和修订。

(一)新旧基本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新基本准则中,首先对适应范围进行了修改;其次对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使其语言表述更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再次是引入了多样化的计量属性,这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相对于旧的基本准则中“只允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新的基本原则列出了五种可以使用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尤其是公允价值的引入更是备受关注。同时,为了防范公允价值被滥用,新准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当然,在这次新准则中还有一项最重要最核心的修订,就是对会计要素定义的修订,纠正了旧的准则中关于相关内容的循环定义、含糊等问题。

(二)新旧会计具体准则主要差异的比较

在具体准则方面,本次的38项准则,除了对原有16项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外,其余22项均为新增部分。旧的具体准则偏重于工商企业,而本次新准则中则扩展到了金融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农业等公众特殊的行业领域,并增添了许多新的业务类型,如:套期保值、年金、股份支付等等,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核算的空白。

在修订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债务重组和资产减值计提相关规定的变化。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得确定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是债务重组利得应记入当期损益(这恰恰是旧准则禁止的)。在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方面。旧准则允许企业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因此部分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屡屡通过这四项计提来调节利润,造成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而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利用计提跌价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还有一些问题,如借款费用资本化,商誉和不确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府补助归属等等,在新具体准则中都有了较大的修订。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了较大的规定的修改,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目前,会计准则全球化趋同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且最近几年趋势越来越明显。截止2005年,已经有97个国家表示将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活跃在国际贸易和境外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更需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正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巴爵士在2月15日新准则会上的致辞所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吸纳了国际投资者所熟悉的会计原则,这将使投资者更加信任中国资本市场和财务报告,也将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对于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中国企业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标准的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准则体系中,第22、23、24、37号准则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定的。这四项准则之间各有侧重,彼此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这些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的社会性预警系统,从而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了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四)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基本准则;对比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日,财政部亦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具体准则,这些具体准则自2007#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的,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基本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旧基本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基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为了规范企业跨及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属于准则体系中的最高层次,起统权作用。相比较而言,新旧基本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对比情况如下:

一、整体结构

新基本能准则分为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旧基本准则分为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附则共十章,新基本准则较之旧基本准则增加了第九章“会计计量”,第二章名称由“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二、总则

在准则效力方面,新基本准则规定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而旧基本准则规定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方面,新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旧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旧准则的规定明显有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且对会计信息的具体用途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新准则对会计信息的具体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会计假设方面,新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较之旧基本准则增加了权责发生制假设。

在计量单位方面,新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旧基本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新基本准则较之旧基本准则,货币计量假设,不再要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在适用范围方面,新基本准则适用于设在境内的所有企业,而旧基本准则适用于设在境内的所有企业,以及设在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基本准则不再要求设在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按基本准则编报财务报告。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新基本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并对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重新做了概念性表述,谨慎性原则所涵盖的内容更加明确。

较之旧基本准则,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突出会计核算中注重经济业务实质,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四、会计要素

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方面,新基本准则较之旧基本准则,在定义上有较大的差异。

在资产的定义上,新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进一步列举或定义了“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概念的含义。旧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新基本准则在资产基本概念表述与旧准则有本质差别,与《企业会计制度》定义相同,并规定了资产确认的控制原则、资产确认的未来经济利益原则。

在负债的定义上,新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旧基本准则规定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较之旧基本准则,新基本准则负债定义与旧准则有本质区别,强调过去形成、现时义务、预期经济利益流出,同时,新基本准则对现时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并增加了负债的确认原则,规定:“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所有者权益方面,新基本准则对所有者权益进行了重新定义,采用剩余权益的概念,新增利得和损失,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利得”和“损失”概念,新的所有者权益的确定方法与定义相匹配。新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而旧基本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方面,新基本准则与旧准则不同,更加强调经济利益的可能流入流出及可靠计量,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对费用确认作了延伸表述。

在利润的定义方面,同所有者权益一样,涵盖了利得和损失。

五、会计计量

较之旧基本准则,新基本准则新增了会计计量这一章节,增加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分别进行了定义,同时规定计量属性的选用原则。而旧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作出一般性规范,只是在会计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

在新基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并于第四十二条对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进行定义,同时对上述会计计量属性的选用进行了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方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六、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差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重要性;对比;影响

一、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的重要性

(一)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断完善,涉及固定资产的新情况、新业务不断涌现,旧的会计准则亟待更新,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为此,对旧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势在必然。

(二) 固定资产对企业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1. 固定资产属于企业的生产资料,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它是企业进行物质生产的基础,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2.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高,所占资金比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取得,通常要花费较大的代价。在绝大多数企业中,固定资产所占的资金在其资金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经济价值大的特点,任何在固定资产计价或记录上的错误,都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3.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较大。由于在其使用过程中,它们的价值应以折旧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或服务成本中去。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较大,即使其折旧计提几乎贯穿整个使用期间,在某一会计期间计入产品或服务成本中的折旧额依然较大,所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是否合适,折旧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的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固定资产的净值。

4. 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种类多、数量大、使用分散、使用期限较长,在使用和管理中容易发生被遗忘、遗失、损坏或失盗,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问题较多。

二、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及差异

(一)固定资产概念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特别是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 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 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与旧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由于《债务重组》新会计准则发生了不小变化,故计量方面出入很大。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3. 新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4.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合并”确定,即:在企业内部固定资产购销活动中,销售企业以高成本或净额的价格将固定资产销售给集团内部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并由此确认当期损益;而购买企业以支付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入账。这种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只是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或者相当于企业内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就包括销售企业因该内部销售而实现的利润。而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5. 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旧会计准则单列一项并说明了处理程序,即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没有提供的则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金额或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6. 新准则没有涉及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旧会计准则单列一项并说明了处理程序,即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

(三)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 计提减值准备方面。新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计提折旧方面。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 在后续支出方面。新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另外,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四) 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 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对此未做要求。

三、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对纳税的影响

(一) 由于新会计准则未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因此不会影响到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分类,同样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

(二) 新会计准则及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但对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等处理方法不一样,对企业的纳税额影响很大。

(三) 在计提折旧的范围上,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除了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差别外,其余完全相同。但两者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方面的划分标准依据不同,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短期波动,但从长远上看,两者是平衡的。

(四)对于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要求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因此,提取全额减值准备会对企业的纳税额造成影响,减少纳税额。

(五)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税法上要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对企业的纳税额产生影响。

四、 结论

通过对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及其变化产生的对企业纳税额的影响,说明财政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及修改完善后的其他会计准则的出台,是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标志,它通过进一步的缩减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选项、严肃会计处理程序、提高披露要求等措施压缩了企业利用会计标准漏洞操作利润进而误导投资者的空间和余地,提高了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并使会计报告也更为科学合理,有助于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在宏观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会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