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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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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会计制度

煤矿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准则解释;煤炭矿山开采;费用提取 税额扣除;纳税申报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主要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的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进行了规范;财政部下发的财会[2009]8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做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安全生产费的所得税处理也进行了明确。

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政策历史沿革

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根据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矿山开采、危险品储运、生产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列支在成本中,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款项。

1.安全生产费管理使用文件分散到统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2004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的企业包括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提取和使用执行分类执行以下4个文件:财建〔2004〕119号文《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5〕168号文《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财企〔2006〕478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主要有三项变化:①是适用企业范围扩大、领域拓展,新增“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同时对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拓展。②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较以前提高。③是不仅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增加了预防职业危害、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2.会计规范对安全费处理不断修正

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是针对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将煤炭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列支,归集在“制造费用”和“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2个科目。

随着会计改革的进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安全生产费的处理做为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再从成本中列支,科目设置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的二级科目“专项储备”中。

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改变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从利润中提取重新改为费用中提取,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全面覆盖,避免有的高危企业可能出现的“无利润就不能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储备”现象。

3.安全生产费的纳税扣除由含糊到明确

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可以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文《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6号之前,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所得税扣除没有具体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如:冀地税函[2008]4号规定,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根据预提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虽然与会计处理一致,避免实务中调整带来的麻烦,但有悖于税法扣除原则。税务公告2011年第26号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解析

最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对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一方计入生产成本,另一方做“长期应付款”负债列示,同时规定,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不再提取。

例1:某县甲煤炭生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年提取安全费用10万元,其中:发生安全检查及培训费用支出2万元,构建安全设施5万元。

1、甲企业按标准提取生产费时

借:管理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1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10

2、使用时

(1)甲企业使用安全费用费用实际发生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2

贷:银行存款 2

(2)构建安全设施

借:在建工程 5

贷:银行存款 5

借:固定资产5

贷:在建工程5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5

煤矿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所有者权益;固定资产

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次正式确立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安全生产作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是人类最基本需求之一。会计作为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受其所处时期的社会关系制约,规范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财政部同时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财会[2004]3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按照吨煤的某种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使用时若为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该科目金额;若为资本性支出,形成资产,则在形成资产时一次性计提折旧。

(二)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变革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发展资金,是对企业盈余积金的积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应符合“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而安全生产费用不符合该特点,而证监会也要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安全生产费用列示进行调整。为规范实务操作并与国际接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安全费用不再计入负债类,而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时,根据支出内容的不同,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科目,若形成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后期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摊销,计入“制造费用”。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虽然消除了实务与国际准则的差异,但计提时不计入当期损益,也造成相关企业收入和费用不配比的问题。

(三)现行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文件

考虑我国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2009年,财政部了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该项规定要求单独列支“专项储备”,有利于相关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和评估。为提高高危行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效率,并防止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更改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和计提标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提高了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最低标准,其计提的期末余额不能在年末处置为零。

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分析

(一)关于“专项储备”的确认问题

在实务工作中,高危行业提取标准不一样,甚至对同一行业的标准都不同,比如煤炭行业最低计提标准就是5~50元不等,加之产量统计存在弹性,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增幅与实际产量增幅不匹配,对利润造成很大的影响,专项储备成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之一(孔庆林、杨紫、高彦淳,2012)。

(二)关于“专项储备”的报表列示问题

2009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解释: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3)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而专项储备只是企业提取的一项属于准备金性质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不具有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一系列所有者权益的功能,并且在专项储备存在贷方余额时,证明企业提取的这一项安全生产费用并没有实际使用完,最后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这样会虚增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大于计提费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这样使得同样的费用形成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不管是专项储备有结余或是超支使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均有不良影响。

(三)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在财会[2004]3号文“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和财会函2008年60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以及财会[2009]8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于后续计量的问题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处理减少了资产总额,实质上增加了权益性支,不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本质,还导致生产企业成本失真。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此项规定,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账务处理上因专项储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资产负债报表中并不体现该项资产,因专项储备形成的所有固定资产均为账外资产,并且因安全方面支出形成资产的设备设施等通常金额较大,使用年限也较长,实物资产的使用价值远高于账面价值。在实物管理上,只能通过设置资产台帐清单,因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较多,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及工作量。实务中,安全生产设备及一般生产经营用设备的存放位置等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开,这对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盘点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难度。另外,提前处置该项资产或对其进行计提减值准备,都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条件。由于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税会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三、对“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的思考

笔者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取消“专项储备”会计科目,安生生产费用据实列支,不再预提。国家基于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下发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会计核算的各种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费用”从设立以来,经过三次会计核算的反复修改,至今仍存在较多争议点并且得不到较好的解决。政府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可由其他途径实现。第一,对高危企业制度建设层面及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管及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制定关于安全生产投入的预算,此项安全生产费用按实际列支登记台账进行记录备查。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实地进行考察,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是否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重点应偏向于结果性的考核。第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的建议。首先,费用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费用性支出,根据费用归属原则,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不再先预提后列支,但应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台账登记。其次,资本性支出。对于因安全生产投入而产生的资本性支出,应按正常的固定资产建设核算,并按月计提折旧,按费用归属原则分配折旧费用。同时,做好相关安全性资产的台账登记以备查。企业将安全生产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账实相符,解决一次性计提折旧导致的诸多问题。

四、结论

企业的安全生产支出是必不可少的支出,对于维系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建议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一项正常费用支出或资本化支出业务做会计处理,简化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标准化程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测重结果考评,辅以台账记录做过程监管,减轻企业管理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S].2004.

[2]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Z].2008.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S].2009.

[4]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S].2012.

[5]孔庆林,杨紫,高彦淳.专项储备核算相关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2,(10).

[6]田涛.我国煤矿安全投入机制研究及效率评价分析[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煤矿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资产减值;减值核算

Abstract:Thisarticleaccordingtothenewcriteriontoclassifytothepropertyessentialfactorandtopropertydepreciationaccountantagainstandard,underthenewcriteriontheenterpriseeachpropertydepreciationcalculation''''ssuitablecriterion,thepropertydepreciationloseconfirmation,rowwithwhethertoreturnandsoonaspectstocarryonthecomparativeanalysis.

keyword:Newaccountingstandards;Enterprise;Propertydepreciation;Depreciationcalculation

前言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动性、非流动性分类外,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并将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货投资等)改在表内反映,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企业)等内容。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使人们对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犹如雾里看花。

一、适用准则不同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存在差异,不可能对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在同一项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但该准则主要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其他资产的减值则由其他相应准则规范。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具体如后面附表所示。

二、是否需要核算减值视资产的期末计价方法不同而定

资产的期末计价是指资产负债表中以何种计量属性反映资产的价值,这与资产的后续计量相关。中外会计中,资产的计量历来有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时,资产按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反映,客观、可靠,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避免由于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差异,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是传统会计中常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在原有的损益表重心观下,由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变现,因而无须考虑其市价的变化,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但在资产负债表重心观下,资产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计量资产时,就不应以反映“过去”的成本为基础,而应以反映“未来”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在物价明显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可比性比较差,由此产生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信息相关性强,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允价值又比较容易确定,因而受到推崇并广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全面推广使用公允价值。

从资产的性质来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敏感性存在差异。流动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对公允价值的变动非常敏感,相关性强;非流动资产则不然,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对其影响并不大。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来看,经历了禁止使用(1992年前)、大量使用(1998年起)、限制使用(2001年至今)的多次反复。考虑到中国会计标准国际趋同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欠发达的现状,本次会计制度改革,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尽可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尤其是资产的现实价值,强化相关性质量。从此理念出发,我国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也符合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趋势;少数资产(如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则沿用成本计量模式,防止企业的操纵。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不存在减值的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资产,无论从资产定义或谨慎性原则考虑,亦或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根据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会计上应以反映资产“未来”的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予以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以其变动金额调整权益,但当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降时,应确认减值损失。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列支不同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是资产(账面价值)转化为费用(或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导致费用(或损失)的增加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问题是,这种减值损失如何列支,是计入资产负债表还是当期损益?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不同资产的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和减少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处理。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四、确认资产减值的比较范围不同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理论上讲,比较的方法或范围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二)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三)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五、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处理不同

煤矿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资产减值;减值核算

Abstract:Thisarticleaccordingtothenewcriteriontoclassifytothepropertyessentialfactorandtopropertydepreciationaccountantagainstandard,underthenewcriteriontheenterpriseeachpropertydepreciationcalculation''''ssuitablecriterion,thepropertydepreciationloseconfirmation,rowwithwhethertoreturnandsoonaspectstocarryonthecomparativeanalysis.

keyword:Newaccountingstandards;Enterprise;Propertydepreciation;Depreciationcalculation

前言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动性、非流动性分类外,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并将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货投资等)改在表内反映,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企业)等内容。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使人们对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犹如雾里看花。

一、适用准则不同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存在差异,不可能对各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在同一项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在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但该准则主要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其他资产的减值则由其他相应准则规范。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具体如后面附表所示。

二、是否需要核算减值视资产的期末计价方法不同而定

资产的期末计价是指资产负债表中以何种计量属性反映资产的价值,这与资产的后续计量相关。中外会计中,资产的计量历来有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采用成本模式时,资产按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反映,客观、可靠,数据容易取得,而且可避免由于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差异,确保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而是传统会计中常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在原有的损益表重心观下,由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自用而非销售变现,因而无须考虑其市价的变化,会计一般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但在资产负债表重心观下,资产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在计量资产时,就不应以反映“过去”的成本为基础,而应以反映“未来”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在物价明显变动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模式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可比性比较差,由此产生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属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信息相关性强,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公允价值又比较容易确定,因而受到推崇并广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在全面推广使用公允价值。

从资产的性质来看,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对公允价值变动的敏感性存在差异。流动资产可以随时变现,对公允价值的变动非常敏感,相关性强;非流动资产则不然,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对其影响并不大。从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情况来看,经历了禁止使用(1992年前)、大量使用(1998年起)、限制使用(2001年至今)的多次反复。考虑到中国会计标准国际趋同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欠发达的现状,本次会计制度改革,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目的是使会计信息尽可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尤其是资产的现实价值,强化相关性质量。从此理念出发,我国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计入当期损益,这也符合全面收益报告的国际趋势;少数资产(如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则沿用成本计量模式,防止企业的操纵。期末计价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不存在减值的核算;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资产,无论从资产定义或谨慎性原则考虑,亦或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根据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会计上应以反映资产“未来”的价值为基础、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予以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价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以其变动金额调整权益,但当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下降时,应确认减值损失。三、资产减值损失的列支不同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只是预计金额,并未实际发生,会计上称为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是资产(账面价值)转化为费用(或损失)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导致费用(或损失)的增加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问题是,这种减值损失如何列支,是计入资产负债表还是当期损益?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按不同资产的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和减少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及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处理。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准则,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中单设“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提示信息使用者关注企业资产质量及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持有期内不仅核算减值损失,还核算资产升值的利得,在利润表中专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目的并非赚取差价,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先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损益虽不产生现金流,但将其计入利润表符合国际惯例及全面收益报告的发展趋势。

四、确认资产减值的比较范围不同

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需要将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理论上讲,比较的方法或范围有三种:单项比较法、类别比较法和总体比较法。其中单项比较法比较准确,但操作复杂;总体比较法操作简单,但不准确;类别比较法介于两者之间。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一般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数量繁多、单位价值较低的存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可按类别计提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目的或用途、且难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二)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长期资产,如煤矿建的铁路专运线、某个营业网点等,应按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三)单项金额不大或单项金额重大但未发生损失的应收款项,可按期末余额总额或分别不同账龄计提减值损失。 

五、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处理不同

煤矿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 三个阶段 争议 建议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的三个阶段

2004 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 号)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 号)首次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吨煤固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作为负债列示,在进行费用性开支时直接核销已计提金额,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并相应核减挂账金额。具体处理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金额时,应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008 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009 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中的争议

从上述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变革来看,表面上争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还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二是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作为负债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列示。但实际上焦点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还是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作为负债列示还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列示问题也就解决了。笔者认为直接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在一定程度能产生所得税优惠好处,在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多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支出以丰补歉的作用。但直接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至少会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2.1从成本中安全提取生产费用

专项储备的方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精神不符,会带来煤炭成本不实,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企业科学决策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以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及其影响期间为基础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在权责发生制的条件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应先对象化为资产,然后再转作费用与收入进行配比,这对于正确计量不同期间的经营成果是十分重要的。从成本中提取安全支出储备的方法会形成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费用不配比,尤其是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保底,不封顶,在煤炭企业形势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有些企业提取标准过高,留存结余较大,某种程度上安全生产费用成了调节利润的手段,人为造成成本失真,不利于煤矿企业科学决策与可持续发展。

2.2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专项储备方法带来资本化资产后续计量困难,会导致煤矿企业大量固定资产账实不符从成本中计提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对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冲减相应挂账金额,从财务账面看已无资产价值,但从实物角度看资产完好在用,造成账实不符,给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带来不便。

2.3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不利于准则国际趋同和企业海外筹资

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虑,现阶段我国为解决煤炭企业安全投入资金来源问题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其他国家都不存在从成本中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问题。税前提取储备势必会造成国内外企业按不同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股东权益存在显著差别,违背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对比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两家煤炭公司按照不同准则编制的两套报表不难发现,煤炭企业按国内准则计算出的利润明显低于国际准则下的利润。这进一步导致煤炭股的定价不仅低于国外同类公司的定价,也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处于折价状态,直接影响到国内煤炭企业的海外筹资能力。

3. 两点建议

3.1取消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鉴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考虑煤炭开采安全问题突出、煤炭生产安全投入现状和新会计准则要求,从长期看,笔者认为应取消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中计提的做法,改为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这样,第一,可以解决煤炭企业采掘过程中安全防治的资金不足问题;第二,可以限制煤炭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水平,有利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加快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煤炭企业。

3.2税后利润中计提煤矿安全支出专项储备具体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支出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提取的安全支出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此后该项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将安全支出专项储备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与之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安全支出”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