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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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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第1篇

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时隔5年,《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如何?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女职工部部长江南。

记者(以下简称“记”):江南部长,请问自2012年以来《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怎样?

江南(以下简称“江”):《特别规定》是我国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权益的一部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围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国家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女职工权益实现情况等开展了调查研究。调查显示,《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工作成效明显。

首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积极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目前,河北、山西、安徽、宁夏、广东5省(区)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已经颁布实施了《特别规定》的实施办法(条例)。调查显示,多数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通过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工作环境等,加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逐步规范。调查显示,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有九成以上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接近九成的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限制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或工作几年以上才能怀孕,多数企业能将孕期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

第三,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进一步加强。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9月,执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 404.5万人,执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待遇有关规定的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覆盖女职工7 492.4万人。

记: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五年来,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坚持把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作为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度。

一是注重加强源头参与。全总及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重点围绕《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下生育保障制度实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女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题报告、政协提案等,就推动《特别规定》贯彻落实、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别规定》等地方配套法规制定修订,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政策健全完善。

二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集中开展《特别规定》宣传月、咨询日活动,编发《特别规定》百题问答、女职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微手册等学习宣传资料,举办宣讲员培训班,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企业、面向女职工、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特别规定》宣传普及活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连续三年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组织各地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期间,全总女职工部与法律工作部等部门联合举办“情系劳动者 法在你身边”职工法律知识微信有奖答题活动,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

三是着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推动《特别规定》等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载体。全总办公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实际,抓实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动《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不断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履约实效,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截至2016年9月,全国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26.4万份,覆盖企业326.8万家,覆盖女职工7 759.4万人。

四是推动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重视和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为特殊生理期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私密的休息哺乳场所。全总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依据《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女职工需求,通过制定建设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推动了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社会化推进、项目化运作。目前,各地建设的“爱心妈咪小屋”“妈咪宝贝屋”“母婴关爱室”“阳光家园”等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受到基层女职工的普遍欢迎。

五是积极推动和参与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调查处理。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建立职工维权热线、开通网络沟通平台等形式,畅通女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女职工需求,引导女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地方出现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怀孕排队等侵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情况,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和相关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效推动了侵权问题的解决处理,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是推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通过全国“两会”平台,就加强《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各地方工会女职工组织主动加强与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联系配合,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用人单位贯彻《特别规定》,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记:请问,当前女职工权益实现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江:从调研情况来看,女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方面主要面临以下问}:

一是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歧视有加剧的倾向。调查中,不少受访女职工在面试时,被招聘方问过“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要孩子?”有的企业明确表示,在招聘女职工时,将优先录用没有生育二孩意愿和已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有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

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执行不到位。调查显示,一些企业未将女职工禁忌从事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存在女职工经期从事超低温超强度作业、孕期女职工在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工作的现象,且缺乏有效防护措施;在劳动时间内没有为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安排一定休息时间,有的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产假、哺乳假待遇没有按规定落实等。

三是生育保障待遇实现情况堪忧。《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亿7 771万,分别仅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0.26%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61.51%。一些地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低,一些地方采取定额制、限额制,难以满足实际生育医疗需要。一些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收入落差较大。有的企业既不缴纳生育保险,也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经济权益难以保障。

记:下一步,工会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江: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我们将坚持把推动贯彻执行好《特别规定》,作为工会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政策体系健全完善。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女职工队伍发展变化和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新问题,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问题,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为女职工权益实现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法治保障。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女职工;“三期”;劳动权;劳动争议;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25-02

女职工是指劳动者群体中的女性群体,作为通常认识中体力、精力均处于弱势的群体,在日趋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她们相对于男性处于劣势且权益易受侵害。“三期”女职工由于处于特殊时期,其劳动的权益保护不仅是当下社会问题,更牵涉到众多法律问题。企业只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才能树立企业健康的社会形象,为了经营的当下效益,在贯彻女职工权益保障时打折扣是短视且不明智的。

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就业促进法》从保护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宪法》从维护性别实质平等权角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护女职工正当权益出发,对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均进行了规定。近期颁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也适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中原则性条款进行了更新和细化,增强了实务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有企业不依法办事,更有女职工不知以何种方式恰当维权,“三期”作为女职工劳动争议易发和多发的时期,引发的争议具有一定特点和代表性。

一、“三期”引发劳动合同履行争议

出于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即便是劳动合同到期,进入“三期”也是续延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倾斜保护的精神。然而,在无法到期终止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一直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矛盾集聚区域,女职工怀孕往往成为单位调岗调薪和立即行使解除权的“导火索”。单位通常认为女职工一旦怀孕,其工作效率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且其休产假、哺乳假期间会给单位徒增额外的经济成本。处于用工成本的考量,单位往往选择忽视甚至无视劳动法规对处于“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中关于限制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和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待遇的规定。

(一)“三期”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以及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非过失性解除。“三期”劳动合同解除与怀孕情形相结合要区分三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辞职或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第二种情形是单位以员工过失性解除后发现怀孕;第三种情形是单位以员工的非过失性解除后发现怀孕。前两种情形不论怀孕事实是否发生在解除行为发生前,均不影响解除行为成立。也就是说,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所列六项过失和协商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形是没有特殊解雇保护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员工的非过失性解除后发现解除行为发生前员工已经怀孕,在审判实务中,属于非法解除情形,此时的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女职工的申请得到恢复,或者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金。即法律限制性的保护“三期”女职工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保护“三期”女职工在不存在主客观过错的情形下被辞退是因为“三期”期间失业不仅会给其家庭带来经济收入方面的影响,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不利于劳动力再生产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虽然限制“三期”解雇权的条款对女职工来说是一种保护,如果女职工不属于过失或协商解除的类型,通过经济性裁员等措施单位均无法终止与其在“三期”期间的劳动关系。但目前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仅为一种推论,并未从女职工的角度给予更多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比框架性的规定更能使女职工受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以怀孕为解除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特殊保护反而引发了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性别歧视。其单位在劳资市场中的优势地位,通过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变相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将怀孕约定为劳务派遣的退回条件;在招聘或者入职时间接告知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通过以施加企业文化、剥夺晋升空间等形成压力和影响。此类方式既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也不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反性别歧视的相关规定。

(二)“三期”劳动合同变更的争议分析

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举动,“三期”内调岗调薪的操作比较常见。处于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易发生变动。有因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致,也有针对性的人为调动,更有甚者以这种提供相对恶劣劳动条件的做法试图达到逼迫女职工离职的目的。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女职工 权益维护 工作

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包括政府以及企业在内的诸多组织也都为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好女职工的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有些工作还有待于完善、细化,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企业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对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进行研究。

1.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现状分析

女职工权益包括一般权益(劳动权、休息权、健康权)、社会权益、特殊权益等。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水平的高低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权威调查资料显示,部分企业由于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恶劣,女职工长期在这种不甚良好的环境中工作,以致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等问题突出。除此之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劳动权益无法保证也是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我国的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亟待改善。近年来,全国妇联十分关注女职工“三期”权益受损问题,可见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的企业内广泛存在,相关部门相当重视。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现状之所以这样,受到了诸多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影响。表现在不注重女职工权益的维护工作,如很少有人关注女职工卫生保健问题。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是限制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发展的首要因素。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在女职工卫生保健上加大投入,否则会增加运营负担。此外,企业不注重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也是一项重要因素。由于企业对此重视程度不高,不为女职工提供定期妇科检查,甚至取消妇科检查,更别说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的“四期”权益保护问题。而且企业招女职工时,或避开女职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终止劳动合同,或规定女职工在职期间不得怀孕生子,种种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女职工权益。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下,多数女职工将谋求生计放在首位,无暇顾及卫生保健问题。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女职工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如失眠、体质下降等,但是女职工自身对此却不够重视,企业当然也不会特别关注。除此以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起到切实作用。现如今,全社会都在关注妇女健康问题,但是女职工“四期”权益受损问题依然严重,主要在于相关制度、机制的缺位,政策、措施的落实不到位等。例如,缺少完善的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上出台了是很多政策,但是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与过去相比,用工形式发生了很大转变,女职工就业范围日益扩大,加大了流动性,随之带来了一些在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方面的新问题,如从事非法劳动、部分单位劳动保护滑坡、就业招聘存在性别歧视、劳动保护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等现象。种种客观因素,影响了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有效性。

2.优化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建议

结合上文对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现状的分析,本文确定以下优化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建议:

2.1提高女职工素质

通过企业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要想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水平,一定要提高女职工自身的素质。女职工素质水平的高低可以使女职工在自己工作中有为有位,保持职业竞争的优势。女职工只有在提高了素质的基础上,才可以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以便维护好自身权益。提高女职工素质的同时,提高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水平,还应强调提高工会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的素质,从思想上真正热爱、重视女职工工作,真正掌握上级的方针政策;从技术上能够掌握具体业务,能够胜任保护女职工的工作,解决女职工保护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从具体工作作风上,能够经常深入劳动现场和女职工之中,贴近女职工生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文娱活动,丰富女职工业余生活,以缓解女职工的工作压力,使女职工身心愉快、健康发展,进而推动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进步。

2.2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力度

女职工作为普通劳动者,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国家还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企业作为保护职工权益的具体实施单位,绝大部分企业在各种企业规章制度中都能充分体现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推动了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进步。这些制度作用的发挥与宣传工作力度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讲座、咨询服务、思政教育等方式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内容,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保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2.3发挥工会的作用

《中国工会章程》指出“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如,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女职工的法律救援力度,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女职工一般权益、社会权益和特殊权益等协议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进而有效地提高工会在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方面的工作力度,发挥工会的作用。

2.4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工作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权益。在特殊的生理时期,如果不注重该有的健康保健,很可能使正常的生理过程转变为病理过程,最终损害身体健康,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女职工一直比较关心“四期”特殊权益保障问题。如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上述作业分级均需要计算,有的还设定不同工况。实际工作中,劳动者本人和组织进行计算都难以及时、到位。对于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非人性化的做法,相关部门务必要加强打压力度。当然,由于这一现象普遍存在,只依靠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不能解决问题。作为企业管理者,要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怎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要因为女职工的特殊权益问题对女职工心生不满,企业内部要建立心理咨询部门,用于对女职工心理辅导,以缓解日常工作中的巨大压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业绩。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女职工个人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本身是持续性的工作,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优化在这方面的工作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慧.用制度维护女职工权益[J].工会信息,2011,(6):26-27.

[2]胡英.非公小微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探索与研究[J].工会信息,2013,(10):25-26.

[3]王萍.化工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探讨[J].广州化工, 2013, (6):251-252.

[4]韩明智.浅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J].西安社会科学, 2011,(2):45-46.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第4篇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也为我们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保护妇女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几年来,有的地区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获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不少企业单位领导同志对妇女的生理特点认识不够,对妇女的生养子女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看成是单位的包袱,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挫伤了她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因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落实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二、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要把贯彻这一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女职工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各产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情况,制订实施这一规定的措施,并检查所属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四、各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要认真执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订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并付诸实施。对女职工由于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要设法予以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应及时向女职工说明情况,制订计划,作出安排,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第5篇

——编 者

问: 《特别规定》与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 《特别规定》主要从4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特别规定》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还包括了女农民工,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层次;三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四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 《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 为了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 《特别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 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 《特别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 《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问: 《特别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 《特别规定》有七大特点: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了时代的特点。二是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四是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五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六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七是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

问: 为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会要做哪些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