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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处赣江、抚河尾闾、鄱阳湖滨,地理位置为东经115°27′—116°35′,北纬28°09′—29°11′,属亚热带季风区,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全市以平原为主,兼有广阔的水域以及岗地、丘陵、低山,总面积7402平方公里,概貌为“一分道路和庄园、二山三水四分田”。境内西部九岭山余脉上的洗药坞主峰海拔842.3米,为全市最高峰;东北部濒临鄱阳湖,湖滨、港汊、水塘星罗棋布。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南昌市正处于基础设施逐渐完备,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
(一)湿地广阔且类型多样。全市共有各类湿地4006平方公里,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54.1%,所占比例为全省最大。湿地类型共7种,主要为河流湿地、洪泛湿地、永久性淡水湖、泥炭藓沼泽湿地(分布在洗药坞一带)、水库、水渠、水田等。我市拥有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面积为1000平方公里。在赣江大桥以东,赣江分为三支,期间的蒋巷镇、扬子洲乡、南新乡、联圩乡、昌邑乡为冲积三角洲,属洪泛湿地,现已成为江西省的粮仓,目前正将低洼部分的农田实行退耕还湖。我市辖区内的鄱阳湖水域面积达983.47平方公里,约占鄱阳湖水域面积的三分之一。濒湖的新建、南昌、进贤三县还有不少湖泊,如军山湖(220平方公里)、青岚湖(42平方公里)、瑶湖(18平方公里)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我市境内野生动物主要有兽类42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7种;鸟类种数最多,达380余种,约占全国和全省鸟类种数的31.9%、90.5%,其中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鸟类分别为10种、38种,属省级重点保护的鸟类90余种。此外,全市主要木本植物有96科、225属、400多种。在南昌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全省61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调查的目的物种中,我市特有的野生植物有4种,其中新建县有浙镶槐、南昌卫茅,湾里区有沼柳、沼越桔。
二、保护管理现状
1、经验做法
1.1野保管理体系建设
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专职的地市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体系建设。1992年成立了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1993年,南昌市林业局又投资建立了南昌市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这是当时江西唯一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001年,我市率先成为江西省首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达标单位,所辖县区和重点乡镇实现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挂牌。这标志着我市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网络,从而形成了一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坚实屏障。
2.2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野保部门和森林公安密切合作,每年通过定期开展“野生蛙类专项整治”、“餐饮单位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2002-2004年,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旨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猎鹰行动”和“春雷行动”中,南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先后两次获得全国“猎鹰行动”、“春雷行动”全国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3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南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历经2年科学考察和3年申报晋升的艰苦历程,于2008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市由此成为全国首个拥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省会城市。这是我市城市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市创建现代文明花园城市、生态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环保模范城都具有重大意义。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距南昌城区45公里,总面积3.33万公顷,每年保护区越冬候鸟种类100余种,数量超过30万只,占全鄱阳湖候鸟总数一半以上。有4种国家Ⅰ级保护鸟类, 24种国家Ⅱ级保护鸟类;有16种水鸟种群数量达到或超过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建设南矶湿地国家级保护区,对于构建鄱阳湖乃至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格局、促进鄱阳湖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4.4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为提高广大群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我市积极借助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介绍和报道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每年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标本展、保护区采风、摄影展、邮票展、野生动植物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深入中、小学校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青少年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多次组织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实地体验自然,观看候鸟,以增强保护鸟类、热爱大自然的意识。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业网站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2、存在的问题
2.1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需要人员多、投入大,而当前我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开展监测和保护管理工作。当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成为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内容后,经费不足、设备不足、人员不足的问题暴露得更为明显。
2.2湿地保护政出多门,对资源无法实现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 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仍处在多部门的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之中。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从各自职责和利益出发,形不成管理合力,甚至部门利益至上,严重影响了对湿地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干扰和破坏了珍稀动植物,特别是越冬候鸟的栖息环境。如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位的调控,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负责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渔政管理,当地政府湖区管理权发包给水产养殖户以增加财政收入,林业部门虽然牵头湿地保护区工作,但只能对鸟类、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保护区没有湖区使用权和管理权,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处于“借湖养鸟”的窘境。
2.3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目前尚无较为完善的法律规章可循。我省第一部关于湿地保护的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4年3月才开始实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保护条例并未很好地在鄱阳湖地区执行。同样,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而言,在新的形势下也明显滞后。因此,要为我市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理顺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必须加快湿地立法工作。
三、今后行动计划及建议
目标:实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根据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国际形势要求,以国家加强生态建设的整体战略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育、大力恢复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以保护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为基础,以保护工程为重点,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为突破口,以完善管理体系为保障措施,加大执法、宣传、科研和投资力度,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措施:
1、完善体系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全面加强保护管理体系、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候鸟保护监测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建设,提高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管理水平,实现对重要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及候鸟迁飞的动态监测,逐步完善本地资源数据库。加强与WWF(世界自然基金)、GEF(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基金组织的交流沟通,争取他们在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及湿地恢复等方面的资助。同时加强与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加大对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调查、监测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支撑体系的实力。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森林公安、交通、工商、渔政等部门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地共同开展“野生蛙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苗圃内野生树木专项整治”、“越冬候鸟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要针对近年来湖区网捕、毒杀越冬候鸟出现蔓延的情形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侯鸟管护网络,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个人,将越冬候鸟保护真正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越冬候鸟保护宣传月”开展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越冬候鸟等专题宣传活动。一是积极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弘扬健康向上的生态文化,积极倡导不烹食野生动物、不穿戴野生动物皮毛服饰、不笼养野生动物,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引导人们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三是通过安装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流动宣传车,举办普法讲座等形式,开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餐馆、进车站”的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人人爱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引导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表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立场及所做的努力。
建议: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特征。谁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谁就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竞争优势。保护好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基本国情和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现状,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我市的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如科普讲座、制作专题片、护鸟志愿者等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从科学的角度、用科学的方法,让人们了解和认识湿地、野生动植物与人类的关系,特别要加大警示宣传的力度,使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2、加快湿地立法,依法进行湿地管理。鄱阳湖作为一个世界著名的湖泊,无论是地理、水文,还是历史、经济与文化,都与我国其它地区湿地具有明显不同的特色,很多国家层面制定的管理条例在这里都不具操作性甚至缺少指导性。湿地因地域不同而特征不同,特征不同必然导致管理办法截然不同,因此,我市要根据我市辖区内鄱阳湖湖区特点尽快出台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行为准则,将湿地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国土及环境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与湿地保护立法协调一致。建立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与多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使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1我国海洋保护区发展概况
海洋保护区是海洋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手段之一,其适用范围广泛,既适用于通过限制和设计准入条件来保护所有海洋资源的禁入区,也适用于面积辽阔的、综合保护多种物种和渔业资源,同时采取控制机制,允许有限获取某些物种的多种利用保护区。我国的海洋保护区类型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根据环境保护部的《2013年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截至2013年,我国已建成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4个,总面积1.87万平方千米,包括地质及古生物遗迹保护区、海洋海岸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等类型。结合历年自然保护区名录,从2008年到2013年6年间,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在数量和面积上保持稳定,而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的建设投入则十分明显。截至2013年,我国共建成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52个,比2008年数量增长44个,增幅达5.5倍;2013年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总面积约为5930.76平方千米,比2008年增长238.6%。
2海洋保护区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2.1保护区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
生态文明的本质要求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海洋保护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宝库,也是海洋生态文明核心的物质基础。海洋保护区针对最具生态重要性和敏感性的海域进行保护和管理,达到监控海域环境质量、保护珍贵的自然遗产和海洋历史遗迹、维持生物多样性、恢复和开发海洋生态功能的目的,为海洋保护区生态和经济价值的体现提供自然基础。海洋保护区以重要物种的发源和聚集区域为原点,帮助区域及周边海域保持和发展生物数量和种类,同时保障了基因多样性的丰富,为海洋生物遗传变异的复杂多样提供基因储备,也使海洋生物面对生存环境压力和无法预计的自然灾害时拥有更强抵抗力,给予未来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和科技进步巨大的可能性。生态文明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海洋保护区是人海和谐发展的最佳体现。我国根据海洋保护区内不同海域的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特征,划分出不同的功能区域管理相应人类活动。如海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则可分为重点保护区、资源恢复区、适度利用区和保留区,通过这些功能分区反映保护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状况。此外,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设立了野生动物救治中心、广东海陵岛、特呈岛等海洋公园在总体规划中对生态旅游进行了详细的规划,这都体现出人类在尊重海洋自然属性的基础上对海洋资源的适度利用。而社区共管、社区参与、联防群治、乡规民约则彰显出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持续繁荣。如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开展东西瑁岛的生态旅游等多种经营形式,带领当地人民实现了从采挖珊瑚礁向保护珊瑚礁的根本转变,为海洋生态文明的保护和建设实践提供了重要经验。海洋保护区已经处于海洋与人类相互接触、增进了解、和谐共处的前沿位置。
2.2保护区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推动作用
海洋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阵地。保护区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科普、宣传和教育。海洋保护区保存有珍稀的海洋物种、优美的海岸风光、古老的历史遗迹,这些都是直观的、具有吸引力的宣传教育载体,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可以激发周边群众和年轻一带对海洋的兴趣,引导他们理解和接受海洋生态文明的理念,从而潜移默化调整其行为。海洋保护区是海洋资源经济价值的重要基础。保护区可以提供的经济价值至少包括四种类型:
(1)与消耗性开发活动有关的市场价值;
(2)非消耗性的体验与娱乐价值;
(3)存在价值;
(4)遗产价值。海洋捕捞生产、海洋工程建设、海水养殖都依赖的是与消耗性开发活动有关的市场价值;滨海旅游娱乐的开展依赖的是非消耗性的体验与娱乐价值;有人仅仅知道某些物种的存在就从中获得了益处,体现的是存在价值;贝壳堤或海底古森林遗迹让人们有机会了解数千年前的岸线情景及蕴藏的科研价值,依靠的是遗产价值。海洋保护区是调节区域海洋开发力度的重要砝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是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各地颁布的海洋生态红线也对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巩固作用。因此,区域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不能对保护区产生直接的破坏或者考虑对周边保护区的影响。对于资源消耗型、粗放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保护区的存在会对其产生限制性作用,有利于区域海洋整体生态环境压力的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3加强保护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
通过对保护区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分析可知,海洋保护区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载体也是动力。当然,目前我国海洋保护区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保护区作用的发挥构成了阻碍。这就需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在保护区选划与布局、环境压力消减、能力建设投入和宣传方面进行一些改进和创新,以适应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3.1完善保护区选划与布局
我国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约42060平方千米,占我国海域面积的1.4%,但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另一方面,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集中现象较为突出,以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为例,我国52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中有32个分布在辽宁、山东,其中山东就有26个,占全国总数的50%。从江苏连云港至海南,海洋特别保护区总计仅19个。此外,部分海洋保护区的选划过于关注自身现状,忽略保护区自然环境的变化特点和保护区之间的生态联系的研究,使区域选划缺乏科学性,不方便与其他保护区协调联系形成网络,不利于各单一海洋保护区物种和生境的数据资料共享、交流和管理水平提升。综上所述,要解决保护区覆盖率不高和分布不均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地方政府申报保护区的积极性,因为地方政府是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直接管理者,把保护区建设成绩纳入沿海地方政府工作绩效的考核内容,才能提高地方政府建设和发展保护区的积极性。其次还应加强保护区管理优秀案例的宣传,消除地方政府对保护区限制经济发展的误解与恐惧。考核和引导双管齐下才能改变目前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尝试针对某一共同的保护对象,如中华白海豚,探索适宜的保护区网络建设方案,从省内到省际逐步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以此积累经验推动更大范围的保护区网络建设。
3.2消减保护区环境压力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涉及海洋保护区的能源、资源、交通、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大多存在程度不同的开发建设活,一些地方开发活动伸到了保护区的核心区,如黄河三角州保区、辽宁双台子河口保护区石油开发已进入核心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保护区2014年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结果表明,农业生产种植占到了保护区面积的64%,工业、交通及城镇化占到了保护区面积的13%,主要是由于保护区实验区面积大且适合农业发展,在划定保护区前当地群众就已经在此进行农业生产。一些地方为了开发建设,多次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如蛇岛老铁山保护区先后因烟大轮渡、双岛湾石化建设项目分别调整功能区划和范围。现阶段的大多数保护区的旅游开发未编制相应的生态旅游规划,更未开展过环境影响评价,如辽宁双台河口保护区在核心区开发旅游,且管理不到位。减轻保护区开发压力首先要从区域建设规划入手,保护区属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在规划编制时应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保护区范围的土地和海域,提升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其次应抓紧划定生态红线,尽量把保护区纳入红线范围,强化巡护管控,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此外,受到人类活动受围填海工程、陆源入海排污、近海养殖捕捞等多重压力的影响,80%的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长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水平。沿海各级政府应消减周边入海污染物排放,清理关闭保护区排污口,改善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周边建设项目巡视监控,要充分利用海域使金、海洋生态补偿金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项目,恢复保护区保护对象及其生境。
3.3加大保护区能力建设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只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我国的绝大多数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由当地政府管理,然而多数地方政府并未给予海洋保护区基础的投入保障,管护能力缺乏和基础设施落后是缺乏投入的直接体现。广东省作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较为突出的发达省份,仍有很多保护区未设立管理机构,近三分之一保护区未配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科技人员的比例也较低。许多海洋自然保护区由于能力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日常管理、监测、科研费用无法落实,保护区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的不合理现象,多数维持在最初等的看护水平,无法形成较强的管护能力。针对保护区能力建设资金来源的问题,建议国家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入手。在开源的方面,各级政府应激发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引导利益相关者承担适当的保护区发展成本,以保护区具有特色和发展潜力的经营方式,吸引多种渠道的资金投入;同时建立保护区收入公开分配的机制,保证利益相关者承担保护区成本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回馈,保持其参与管理决策的积极性,并在多方参与的过程中普及海洋保护区的知识。例如,温州雨田集团在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实施深海网箱、海珍品养殖开发的同时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建设和增殖放流,与保护区形成良性互动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从节流的角度,国家应加强各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的监管,一方面对海洋保护区各功能分区的保护和利用活动要有全面的认识,将主要的管理精力放在协调区内各方关系上,通过降低内耗来节约管理成本并加强管理力度,同时对保护区资金的支出要严格监控,减少如建设多余的管理设施、购买不必要的管理设备等资金消耗;另一方面对生物和生境上确实拥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但缺少开发和利用条件的区域,政府应建立健全严格的保护制度,并主动承担保护和监管的成本,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保护区管理决策,承担管理压力的积极性,减少全面管理所需的政府支出。
3.4完善保护区制度建设
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离不开制度保障。我国早期建立的一些海洋自然保护区,很大一部分属于抢救性建设,由于当时条件限制和管理不到位,存在范围界限不清、功能分区不明确等问题,造成保护区违法活动责任不能准确界定,处罚依据不足等问题;部分自然保护区尚未彻底解决土地或海域权属问题,经常发生侵占保护区土地的现象,保护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现行有关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法规也是多年前制定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区建设管理的要求。所以要抓紧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升格为《自然保护区法》,明确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规范保护区土地权属、海属权属申请与管理,明确海洋类型保护区管理权限;抓紧制订《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技术规范》,使保护区的生态损害、损害补偿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加快国家级保护区“一区一法”进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协调解决一些保护区面临的土地权属问题;完善保护区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奖惩分明、巡护日记记录及保存完整,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任期目标管理制度。
3.5开展保护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