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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或者公允价格。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在会计实务中,通常由相同或相似的市场价格或资产评估机构确定。
二、新会计准则中为何引进公允价值
2.1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新准则财务会计目标变化的结果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从内容上发生了实质性的修订。从本质上来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实际上是会计目标的修订,从过去责任观下的可靠性到决策有用观下相关性,也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报表使用者想了解这项资产现在值多少钱,而不是当时取得的时候支出多少钱,从而引入了现在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原来简单的历史成本。这就是财务报告目标的变化而引入公允价值。
2.2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进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及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准则纷纷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甚至是首选的计量属性加以运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计量属性角度看,公允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因此,其运用的范围和程度也就成了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会计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加以运用,这表明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
三、公允价值对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在17个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本文仅从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影响几方面加以阐述。
3.1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影响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公允价值法。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如市价比成本低,必须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市价比成本高,公司并没有抛出实现收益,账面盈利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按新会计准则,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使得这一因为市价升高而形成的账面盈利也能成为净利润。
新准则体现了对公允价值的谨慎使用原则,这与以公允价值为主导的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新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标准,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我们更希望看到通过一系列来自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的压力,使会计准则能够发挥最大效力,让每个公司都实现财务健康。
3.2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提出,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由于公允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不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现金流贴现价值。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来调节企业利润,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以前上市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都是计入固定资产,其市值变动并不计入损益,在报表中我们无从寻找变动的痕迹。近几年房地产市场高速膨胀,由此上市公司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法来计量其早些年购入的投资性房产,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意味着上市公司中的投资性地产溢价将在账面上充分体现巨额利润。未来以公允价体现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其参考价值也大大提高。
与此同时很多人持保守态度担心公允价值容易导致利润操纵,对公允价值有抵制倾向,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售房信息的网上公开,相对于其他资产而言,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容易取得的。
3.3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利润表里出现了一个新的会计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在这个科目里反映,但上市公司要不要为此缴税的问题也同时产生。为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专门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对在股市和楼市上的投资浮盈暂不计税,等盈利落袋即实际处置时,再按处置时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一些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巨大的上市公司来说,暂不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无疑可以避免短期内一笔大的现金流出。如中国人寿2008年上半年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高达65亿元,按公司当前25%的所得税率计算,若为这笔浮盈缴税,赚到的钱还没落袋就在掏出一大笔现金来。不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上市公司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也须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上述规定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造成巨大的影响。
为了协调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其他政策差异,这份通知还明确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四、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确定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虽然规定了公允价值确认的三种状态;
(1)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时,则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2)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时,则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或由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时,交易对象也不适宜评估,多方询价也存在较大困难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当地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但是,现实情况千变万化,特别是目前市场条件还不是严格规范,市场信息并没有随处可取。这无疑给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人为调节利润有可乘之机。同时,也给企业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成为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如果采用香港的做法,即对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成本。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因此对企业业绩不佳,企业亏损或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对调节公司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关于会计计量的新属性—公允价值》,上海会计,2008,(1):11-13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规范》认为,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可不输出纸面资料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在政策层面实现了无纸化的破冰。《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最近,国家粮食局印发了《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国粮财[2013]311号)。《规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核算原则前提下,结合粮食行业特点,对粮食企业涉及的政策性业务和主要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补充,明确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最近,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履新”
最近,财政部修订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范围;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等。《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率明确
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通知》明确,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或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处理原则,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收入归属不变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归属地方。《通知》指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宣传文化事业两税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等七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列入《通知》附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获综合税收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出台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通知》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一)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 自从科斯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发表后,企业的契约联结性质成为契约理论学派经济学家的共识,之后张五常完善和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是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构成企业契约交易主体内容的生产要素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股权资本要素;债权人投入的债权资本要素等物质要素,以及与活劳动不可分离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等人力资本要素。企业契约的主要部分就是这些要素使用权的交易。企业契约替代市场以后,上述市场交易契约被分为彼此相关的三类契约:一是要素所有者之间关于要素使用权交易的不完备契约,其签定构成了要素市场,其履行构成企业;二是企业法人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与服务交易的相对完备的契约;三是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其他人力资本之间关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具体配置的契约。后两个契约包括企业的研究与开发,采购、生产与销售等交易活动,其实质是第一个契约的具体履行。因此,企业是市场中一组不完备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该过程从企业的内部业务流程来看包括要素投入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活动、以及企业剩余的计量与分配等主要环节。
企业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一方面形成了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另一方面也定格了各要素主体在企业契约内的所有权分享份额。各要素资源的相对禀赋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各要素所有者在企业契约签定时的谈判能力,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形成相对均衡的企业内部所有权配置状态。在现实中,由于债务资本的短期契约特征决定其风险相对较小,债权人取得固定的契约收入。股权资本是一种永久性契约,契约存续期包括企业的整个寿命周期并且承担全部剩余风险,因而企业股东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中的生产型人力资本要素因其资源窠赋不高和风险承担能力缺乏而只能获得固定的工资收入,管理型人力资本具有相对稀缺性和较高的重要程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二)会计契约 要素所有者通过签定契约将生产要素投入企业,并由此决定企业所有权的分享方式和分享比例,这只是企业契约联结组合的一个方面。契约主体对企业所有权的行使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本身不能通过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要素使用权契约本身没有分配功能,因而各要素主体投入企业的要素数量进而各主体应分享所有权份额大小,要素使用权契约本身无法进行界定;另一方面,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没有计量功能,企业最终剩余的大小进而各要素所有者所能分享的企业剩余数量,要素使用权契约无法进行准确计量和分配。因此在企业契约体内部,除了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以外,必然还存在一种契约形式以弥补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功能上的不足。当企业契约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并组织生产时,会计就成为企业契约束的一个子契约。
在企业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联结这一框架下,不同会计契约具有不同的契约主体和契约利益界定方式。股权契约以股票为载体对企业的永久性资本进行规制,从而定格了股东在企业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地位。债务契约则包涵了债权人对企业的固定合同收盎权与会计监督权,报酬契约、税收契约和技术分成契约,同时规定了各自契约主体相应的权利。契约主体利益的实现和企业内部契约安排的方式密不可分,由于会计具有的经济后果,会计规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是,这并没有抓住利益关系问题的实质,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制约,具体对会计准则实施执行也会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因此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权(表现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也可能引起利益在各相关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这样,就构筑出本文一个会计契约的基本框架:现代会计契约安排包括会计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具体会计规则契约安排和会计规则执行权契约安排。
(三)企业契约的签定与履约模型 企业内部契约安排包括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二者共同决定企业内部的产权安排方式与企业剩余的分配原则。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其签定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企业,它的履行表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要素投入企业形成企业初始资产;资产在企业内的使用,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研究开发等技术生产活动;签定与履行资产和服务的交易契约,主要包括企业与市场的物质资金流交易活动,如采购、投资与融资、产品与服务销售等;分配要素增值,主要是企业剩余的分配。
会计契约是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履行程度与效果的度量工具。从时间维度看,会计契约与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签定和履行在时间上是同步的。在会计契约的履约内容上,具体表现为:对初始投入企业的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以确定各要素所有者的投入价值和拥有的企业所有权份额,在会计上这一过程表现为会计等式的反映形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对资产在企业内的使用进行反映、计量与报告,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会计计量与处理;对资产和服务的交易契约进行计量与反应,表现为对企业的采购与销售、融资与投资、资产置换等业务进行会计计量、反映与报告;对企业分配要素增值进行计量、反映与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盈余的计量与分配处理。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内部契约的签定与履行过程如图1所示。
按照契约平等与自由原则,从理论上讲,要素所有者签定企业契约时,对于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和会计契约的内容与具体条款,可以根据他们各自的要素稀缺程度和谈判实力自由商定,这是原始经济中的企业契约状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日渐频繁,逐渐形成了一些格式化的企业契约条款,最后这些格式化企业契约条款由国家意志强制颁布形成为法律,会计契约也逐渐发展为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这样,在企业契约签定与履行的过程中,许多契约内容无需要素所有者重新去协商签定,因为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过程,特定格式条款的法律制度因为其普遍适用性而只能规定企业契约的主要内容,并且法律制度本身也是不完善的,这样企业契约签定与履行中仍有许多不确定性事件必须由要素所有者协商解决。
二、会计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及其冲突:会计失信的契约视角
(一)契约不完备性与企业所有权分享安排 引起契约不完备的原因有:一是人的有限理性。西蒙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这意味着人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无法完全预期的,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约条款中,更不可能在签定契约时就规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二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如果订立完全契约的交易成本太高,订立完全契约就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订立完全契约成为不可能。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的存在和现实世界的复
杂性,企业内部契约安排只能是一些不完备的契约。这种不完备契约的遗漏条款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企业要素使用权契约中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另一核心问题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对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安排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关键。在现代企业的委托一组织框架下,企业契约参与者可以归纳为委托方――物质资本所有者和方――企业经营者。无论企业所有权如何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由经营者负责的,这样,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被经营者所享有,但由于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产权特征决定其不可抵押性,无法承担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应该由承担经营风险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共同享有。
(二)会计规则制定权与会计失信 企业所有权契约安排决定经营者和股东共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企业剩余的概念以及一个企业在特定的经营状况下其剩余多少,都依赖与具体的会计处理程序与规则,以及会计规则实施人对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和其对会计政策的选择,这说明企业剩余取决于会计契约安排规则。在现行会计契约安排规则中,谢德仁(1996)认为,契约安排首先包括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两方面的契约安排,从中还可以引申出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循和对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适当行使的监督权的契约安排。现代企业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契约安排范式是:政府享有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经营者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由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专家担当外部权威来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循和对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另外,会计规则的执行权也是会计契约的主要内容,会计规则的执行权主要由经营者享有,而具体的会计规则契约,则是由会计规则制定权契约内生所决定。政府所制定的通用会计规则就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具有公共知识的性质,单个的企业所有者没有动力去制定,因此通用会计规则的制定中存在市场失灵,这时政府介入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也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规定得十分完备,它同样是一份不完备的契约,这势必存在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需要在具体的企业和场合由会计规则执行者临时行使。由此可见,企业所有权契约安排决定企业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比例及企业剩余大小都依赖于企业的会计契约安排,而现行会计契约安排范式决定企业经营者享有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企业剩余的计量就基本上由经营者决定。由于经营者的效益目标函数不可能与企业其他所有者完全一致,在合理的经济人假设下会计信息失真将不可避免。
三、会计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的重构
—、新兴经济体参与国际会计规则制定的有关背景
首先,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来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作为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的主要经济合作论坛,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强烈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并希望G20各成员国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加快会计国际趋同步伐。至此,会计准则制定问题被G20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治理结构层面,G20密切关注到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亟待增强——2010年6月的多伦多峰会上,G20首次明确提出应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独立制定的框架下,进一步强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参与;紧接着在2010年11月的首尔峰会上,再次强调要提高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不难看出,在G20的政治压力下,负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被推到了应对金融危机的风口浪尖,势必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其次,从IASB自2001年改组后近十年的发展来看。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身在各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IASB势必着力在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推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是IASB的利益所在。近十年来,在IASB的积极倡导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巳成为许多国家趋同的目标或直接采用的对象。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在GM的外在压力下,IASB在技术层面上要努力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高质量,必然要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新兴经济体的适用性和公认性,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治理结构层面,也必然要进一步提升新兴经济体的参与度。
再次,从新兴经济体自身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发展来看。新兴经济体巳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新兴经济体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比如我国会计准则早在2005年就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南非自2005年起,土耳其自2008年起,韩国自2011年起,阿根廷、墨西哥和马来西亚等自2012年起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进展无疑是对IASB的支持,这些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应用方面的经验能够为构建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提供宝贵的素材,理应在会计国际趋同中发挥重要作用,IASB重视新兴经济体的诉求也是理所当然。相比较而言,近年来美国、日本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的进展却不尽如人意。美国尽管早在2002年就与IASB联合签署了《诺沃克协议》,作出共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而努力的承诺,但多年来进展缓慢而艰难,美国证监会计划于2011年作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准则体系的决定也一拖再拖,至今香无音讯。美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明朗对日本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日本也宣布推迟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决定的时间表。在这样的情形下,IASB必然将关注的目光逐渐转向广大新兴经济体。
二.新兴经济体参与国际会计规则制定的主要途径
在国际会计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中,利益斗争将长期存在,政治化程序不可避免。这在近年来新兴经济体参与国际会计规则制定的发展变化中也得以体现。
IASB于2001年改组完成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在其既定的治理结构和应循程序下,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进程,新兴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从IASB主要机构的人员构成来看,美国和欧洲国家可谓势力相当,都占据了决策权的主要地位:在手握财权与人事权两大权力的19个受托人席位中,美国5个、欧洲国家6个;作为会计准则制定核心机构的IASB的理事基本由欧美把持;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12个席位中,美国和欧洲国家各分得4个;仅在为IASB和受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委员会的40余名成员中包括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见,在IASB发展的初期,准则咨询委员会是新兴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施加影响的主要渠道。而今,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扩大,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多年来美欧主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2位受托人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受托人已有4位,IASB16位理事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理事也有5位,监督委员会中也将有可能新增来自新兴经济体的代表。可见,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曰益显现,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具体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是新兴经济体主动合作,构建沟通交流机制,协调立场共同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比如,2011年7月,在我国的积极倡议和主导下,IASB成立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G20中新兴经济体国家及马来西亚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国,由中国负责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工作组重点研究探讨新兴经济体特有的、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尽管这一机构成立不过短短一年时间,但是定位准确,找准了新兴经济体共有的会计问题,讨论颇有成效。自成立以来,工作组先后通过三次全体会议,对公允价值计量、外币折算、农业会计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目前,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形成的由我国起草的《新兴经济体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指南》报告巳得到IASB认可,IASB决定以该报告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教育材料,尽快解决实务操作问题;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对“外币折算会计”的讨论成果得到IASB的重视,在5月下旬结束的IASB会议上,决定将外币折算会计纳入IASB研究项目,并以工作组的工作成果作为研究起点;工作组第三次会议讨论的农业会计议题,IASB也决定将其纳入短期议程项目,并在近期尽快加以解决,而工作组的讨论成果将为下一步农业国际准则的修订提供重要参考。可见,工作组的有效工作成果引起了IASB的高度关注,将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议程确定及其改进提供重要参考,进一步增强了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就连IASB主席汉斯也在多个场合提及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并给予高度评价,称“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为充分了解新兴经济体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面面临的挑战提供了极为有效的平台”。
三是一些地区性组织的成立和崛起,增强了有关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成为国际会计规则制宸中不可小觑的力量,而广大新兴经济体国家踊跃参与其中。比如亚洲一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25个成员国中,新兴经济体占据多数;再如拉丁美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涵盖了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新兴经济体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这些机构在国际会计界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做出了表率。
四是新兴经济体对会计的技术研究曰趋成熟,并积极向—IASB反馈以施加影响^在既有的国际会计规则制定权力分配框架下,各国博弈的重心转向在具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维护自身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新兴经济体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深入探讨其在新兴经济国家的适用性,积极促使IASB能更多地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我国为例,IASB高度重视我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会计问题,先于2009年参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我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又于2010年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消除了A+H股报表中因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重大差异,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IASB也日益意识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实现高质量,必须充分听取各方包括新兴经济体的意见。
三、启示和建议
第一,从技术上深入研究我国准则制定的相关问题。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一种具有经济后果的制度。但究其本质,“技术仍是会计准则的安身立命之本。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是一个政治过程,但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仍应当建立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基础之上,以专业技术意见说服国际会计规则制定者。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深入调研我国的实际情况,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