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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算会计;不足;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5.16.021
1 预算会计概况
1.1 预算会计的定义
一般而言,会计按照其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以及其适应范围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分为企业会计(即营利性会计)和预算会计(即政府、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可见,所谓预算会计就是用于核算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的预算资金流动过程和结果的一种会计体系。预算会计是以政府、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预算管理为中心,以促进社会经济和事业的发展为目的。
1.2 预算会计的特点
与企业会计相比较,预算会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预算会计具有非营利性;二是以政府、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监督为基础,以预算收支为主要核算内容;三是专款专用;四是它的基础是对收入或支出的确认与记录。
1.3 预算会计的重要性
预算会计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预算会计体系,是为国家预算管理工作和国家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服务的,为政府、事业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相关的政治的、经济和社会的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我国现阶段预算会计存在的不足
2.1 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债权债务信息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发行了大量的国债,同时也从世界银行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等借入或者买入了许多外债。一般而言,这些债务都要求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清晰、明确地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只是以收入实现制为核算的基础,财政支出报告中没有明确表现出当期的利息支出和负担数量金额,也没有计算和表明出以后年度需要偿还的利息数。我国当前的这种预算会计核算方式存在的缺陷,导致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债权债务信息,这样对于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监控自身的财政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2.2 真实、准确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资金的收支和采购新业务欠缺
我国现阶段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导致许多财政资金流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现在我国的一些事业单位用于购买物资和发放工资的财政资金是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统一账户直接拨付给事业单位,这就导致各事业单位开展会计核算是十分不利的。又比如,在我国当前施行收付实现制的条件下,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只能够在当地财政部门实际拨款后,按照拨款金额确认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支出,但是假如在年末采购一些必需的物资时,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就很有可能存在一些款项还没有付清情况,这时这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就形成资金结余,导致这种预算会计处理方式就没有办法准确、真实地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业务进展情况。
2.3 核算科目存在设置不完整性
总体上来说,近年来,我国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预算会计核算科目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目前我国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核算科目显得单一,过于简单,不能满足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这就要求增设新的会计核算的核算科目;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目前仍然按以前的标准分类进行会计科目设置,这就导致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没有得到合理、有效地预算控制。
2.4 预算制度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快,虽然目前我国不断对金融体制加以完善和改革,但是仍然存在预算制度不完善、存在制度空白等缺陷。比较起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建设和发展速度是比较迟缓的,我国于1998年才出台了针对事业单位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全面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与规范。
3 解决现阶段我国预算会计存在不足的对策
3.1 向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转变
由于当前我国运用的预算会计不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债权债务信息,在此,建议我国的预算会计逐渐向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转变,即收入只在提供服务时才确认,如果是接受服务则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将其列为负债反映,这种核算方式就可以真实地反映出真实的财务状况。向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转变时,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为权责发生制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资产和负债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尤其是在负债方面,对所有可确认和可计量的负债项目都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正确、真实地反映出来。
3.2 重新构造预算会计核算体系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带来的真实、准确反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资金的收支和采购新业务欠缺等问题,建议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学习西方一些成功经验做法的国家,比如可以将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设置成为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其中政府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另外,政府预算会计也应该准确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的收入和支出,要准确、及时编制预算,并按照年度所有因素和相关收入支出来进行准确核算。
3.3 改革和完善预算会计科目
针对上面我国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预算会计科目核算存在设计过于简单、“一刀切”的问题,我国今后在预算会计科目的改革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可以将核算一级科目改为按部门、单位或者非营利性组织来设置,从而有效体现出他们的维持性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二级、三级核算会计科目,从而准确、具体地反映出预算会计的核算实质。第二,在编制预算会计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尽可能地结合自身特点、性质和未来发展规划,来对预算会计科目进行设置。
3.4 加强会计预算制度建设,加快建成一部规范、全面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影响了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与规范,因此,从我国长远发展来看,为了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促进我国预算会计的发展与规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建议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预算会计基本准则,加快建成一部规范、全面的预算会计基本准则的进程,并且争取尽快规范我国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
摘 要 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是当今会计界的难题之一,而合理地确定合并范围是正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确定合理的合并范围,可以减少利润操纵的空间,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和可比性,改善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
关键词 控制 合并理论 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范围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企业的联合,或者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权益性证券、资产、签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或几个企业控制权的行为。企业合并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方式。
(二)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四)合并现金流量表;(五)附注。
(三)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一般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确认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明确哪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内,哪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被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外。
二、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界定的前提――合并理论
合并范围的界定取决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合并理论。因为不同的合并理论所认定的集团内各成员公司的关系不同,同一家成员公司可能在一种理论下属于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需要纳入合并范围,但在另一种理论下可能不需要纳入集团合并范围。目前主流的合并理论有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和母公司理论三种。
(一)合并理论对合并范围的影响
实体理论将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同等看待,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的全貌。因此,实体理论以实质性控制为基础,即投资主体只要有能力统驭被投资主体的决策,就对其有控制权,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不必以取得法定上的权力作为控制的基础。
所有权理论运用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只反映母公司拥有而非控制的资源。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控制的实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意味着母公司有能力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所拥有的资产),有能力统驭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所有权理论忽略了这种财务杠杆作用。
母公司理论以法定控制权为基础,认为控制权通常是以持有被投资主体半数以上表决权而取得的,也可以通过使一个主体(子公司)处于另一主体(母公司)的法定支配下的控制协议而实现。当一个主体处于另一主体的法定支配下,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因此,母公司理论通常以法定控制为基础、以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为标准来确定合并范围。
(二)目前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选择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指出“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已定位为实体理论。新会计准则采用以实体理论为基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也反映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界定的标准――控制权
合并范围界定的标准是指在某一种合并理论指导下判断集团内企业是否纳入合并的依据。集团内企业只有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时才可纳入合并范围,因此控制权是确定合并范围的核心标准。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把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一)“控制”的数量标准确定
新准则中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同时还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新准则对合并范围以拥有的表决权是否过半数为判断的依据和标准,并明确了这种拥有包括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两种情况。
(二)“控制”的质量标准确定
所谓质量标准是指在不满足数量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控制权确定。
新准则中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根据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判断“控制”的存在是界定子公司属性的关键性条件,但是以上标准只是界定合并范围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纳入合并范围的一定是子公司,即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但是并非所有因控制关系而界定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这种虽存在控制关系但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往往是由于母公司所实施的控制权是暂时的或受到限制等原因造成的。
新准则中未对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进行单独界定。但是,新准则中规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并且还规定“将母公司的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新准则中有关合并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目前,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有关合并范围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地探索和改进,而且,随着并购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接轨,合并范围存在的问题必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复杂持股合并的问题
如前面“‘控制’的数量标准确定”中提到的“间接拥有”,在新准则中没有就如何计算间接拥有比例的方法做出明确的规范性说明,由此容易造成对于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会因为不同的会计人员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的合并处理,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最后提供的合并会计信息不同。
对间接拥有的表决权如何计算,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计算方式,即“加法原则”与“乘法原则”。第一种方法是企业通过对中间企业的控制,也能够实质上拥有并控制第三方企业的表决权资本。第二种方法是,一个企业通过中间企业而间接拥有第三方企业的表决权,按该企业拥有的该第三方企业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乘积计算得出。很显然,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对同一投资关系是否拥有过半数表决权,产生不同的结论,从而直接影响合并范围。
实际上,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建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乘法原则来计算母公司对“间接拥有”的孙公司持股比例。但是,由于加法原则更能真实的反映实质性控制,因此,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资本数。
(二)实质控制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新准则中只是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并且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却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所以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以期更好地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
(三)关于暂时性控制的问题
新准则强调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缺乏操作性,按照这条规定,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能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进行并表,这样无法反映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
因此建议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明确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可规定期限为“一年内”,并且应该注重未予合并的证据。
(四)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这种大环境之下,公有制企业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背后往往有各级政府的左右,这就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与控制其的公有制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很可能成为这些地方政府或公有制企业操纵的工具。此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脱离财政核算体系,提倡自给自足,自己搞创收,甚至投资办企业。
因此建议在准则中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合并问题,如果企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事盈利活动,则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并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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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
厦门大学李建发教授在他的著作《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中详细地介绍了美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改革情况,暗示性地指出预算会计的国际化改革趋势在所难免。回顾我国10多年的企业会计改革,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看,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已是不争的事实。当然,我们无法从企业会计改革的轨迹推断出预算会计改革的路径,但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的,环境也随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对于经费既不可能也不愿意完全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来解决,同时由于教育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的加深,高校会计制度的国际间协调已经有了客观需求。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力求通过对美国高校会计体系的演变及其现状的,探索一些客观性的东西,为我国高校会计的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一、会计规范体系:“双轨制”的演进
美国将大学分为政府型大学和非营利性大学(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会计规则。政府型大学主要由州与地方政府资助,其会计规范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的公告;非营利性大学则由政府以外的经济主体资助,其会计体系则服从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规定。美国高校会计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大的转变,直至1989年才最终确立了现在的“双轨”模式。
1.早期由NACUBO规范会计核算的。“全国大专院校事务官协会”(NACUBO)是一个民间的协会组织,就像美国其他的协会组织一样,NACUBO规定高校的会计核算标准,并形成《高等教育财务会计与报告手册》作为对高校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约束。NACUBO的权威性得到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认可,如1973年AICPA的“行业审计指南”中,有关“高校审计”部分就采用了NACUBO《手册》中的内容,1974年AICPA的“财务状况报告(SOP)74-8”中“高校财务会计与报告”部分也是按照《手册》的内容制定的。NACUBO现在仍然是美国高校的非官方管理机构,只不过在FASB和GASB成立以后,NACU BO就不再制定新的会计规范,而仅是在高校范围内对FASB与GASB的准则进行解释与。
2.FASB与GASB“斗争”的时代。FASB成立以后,财务会计基金委员会(FAF)于1979年赋予其制定所有非营利组织(不包括政府)的会计准则,这其中包括那些非营利的高校。1984年GASB成立后,FAF又授权它制定以州和地方政府为会计主体的会计准则,公立大学就被划为GASB的管辖范围中,这样,就出现了高校按照公立与私立分别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如下图:
财务会计基金委员会(FAF)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非营利高校(私立)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政府主体高校(公立)
GASB在成立之初就发现了这个,提出应指定一个单独机构来制定大学(公立和私立)的会计准则。FAF于是联合“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GASAC)组成了复议委员会,预计用5年时间,在1989年4月前,完成对高校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这一问题的调查。在这期间,由于FASB一直没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所以两个机构没有形成准则冲突。这种矛盾终于在1987年暴露出来,当年8月FASB了第93号准则,要求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高等学校)都必须从1988年开始提取折旧。然而此前政府高校一直按照AICPA公布的“高校审计”不提取折旧。针对这个问题,GASB立即了8号公告,不允许政府高校执行93号准则。此时,FAF的五年调查还没有最终结果。对于GASB的反应,FASB做了让步,了第99号准则《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的生效日期的推迟》,决定将93号准则的生效日推迟到1990年1月1日,以等待FAF的审议结果。1989年11月30日FAF终于做出决议,确定将GASB的行政管辖权限定于州与地方政府的会计主体,包括政府承担的高校、卫生机构以及公共事业单位;FASB为其他会计主体制定会计准则,包括非营利性大学和卫生保健机构,并建议两个委员会相互协调,尽量减少相似会计主体同一事项的差异。
3.两组织协调发展的时代。重新确定了职能权限后,FAF要求两组织在制定准则时尽量相互协调。1991年,GASB了第15号公告,允许公立高校会计报告采用“政府模式”或者“高校审计模式”,部分地承认FASB的一些规定。1993年6月FASB了第117号准则《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要求高校在披露信息时以高校为主体,这不同于传统上以基金为主体的披露方式。1999年11月,GASB第35号准则《大专院校的基本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要求公立大学分别按照“主体层面”和“基金层面”编制会计报表,前者是将学校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必区分各基金的详细情况,后者仍然按照传统的基金报表格式。GASB第35号准则实质上接纳了FASB的117号准则,公立与私立大学会计报告逐渐走向统一。
二、“基金”会计为主的核算方法
美国高校会计核算在传统上就使用“基金会计”模式,尽管FASB117号准则已经不再要求私立学校按照基金会计核算,但现在美国大学仍然主要以这种模式核算。
“基金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将收到的各类资源按照提供者限定的用途分为几类基金,每类基金账户各自独立,分别登记收入、支出、划转、资产和负债,并在会计期末结出余额。最常见的基金类型包括:(1)流动营运基金。是为了完成学校主要任务(如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的经济资源,该基金一般分为限制性的(如学生的补助、科研活动)和非限制性两类。(2)房屋与设备基金。用来更新学校长期资产(如房屋或土地),或者为偿还长期债务而储备的资源。(3)贷款基金。用来向学生、教师和雇员提供借款的资源。(4)留本及类似基金。是指从捐赠人处获得的,只能花费本金获得的收益,却不能动用本金的捐赠款。(5)年金和终生收益基金。指附有延期赠予协议的基金,收到捐赠的人必须要等到特定时间以后,或是协议规定终止后才能使用该基金。(6)基金。学校充当保管员,为存款人(比如学生组织)保管钱的一种基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
高校“基金”实际上将一个对外报告的会计主体分成若干个小的“记账”主体,对于发生的每一笔业务都要区分不同的记账主体登记,而不像会计那样只有一个记账主体,这就会产生同一个会计科目(比如“现金”)分布在不同的基金科目中,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也分类披露。产生这种特征的原因是高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为了反映各类资金(拨款、捐赠、赞助等)的使用情况,所以它要采用分门别类的“基金”来体现不同资源提供者的要求。学校不同于企业,企业投资人将资源投入后,关注的是盈利性,对于资源被经营者如何使用并不关心;学校是非营利组织,它的义务是按照资助人的要求将资源用于指定的用途,相对于投资人来说,资助人关注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上述六类基金中,“流动营运基金”是用来核算学校主要经营活动的账户,记录的都是日常业务活动,一般包括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教学支持活动、学生服务、学校支持活动、房屋使用与维护活动、奖学金、强制性划转、非强制划转、辅助企业、和独立经营部门。有些学校的辅助企业、医院、独立经营部门采用自主经营核算的,那么就不必在基金会计中核算,而是单独地采用企业会计模式。在流动营运基金中,发生的所有业务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进行核算,其基本程序与企业会计核算原理十分近似。
三、启示
我国高校会计核算体系始终伴随着预算会计的改革而变动。新成立初期,高校执行的是和政府一样的预算、决算办法;1965年高校会计核算由借贷记账法改为收付记账法;进入20世纪80年代,为减轻财政压力,国家允许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以收抵支”制度,部联合财政部了部属高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1988年依据新修订的《会计法》国家对原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了新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但基本框架依然以计划为基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部从1993年着手酝酿新的预算制度改革,我国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执行的就是1998年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次改革重新启用了借贷记账法,记账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主,部分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回顾50多年高校会计制度的发展,不难发现尽管预算会计的改革步履蹒跚,但始终没有停止前进的步伐。并且,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转型,预算会计体制正在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坚冰,向市场经济转变。无论是借贷记账法的回归,还是权责发生制的部分,都在预示着高校会计改革的国际化方向。未来我国高校会计改革必然是在整体预算会计改革的框架内进行。但是,高校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其会计改革仍要体现出一些特点。
1.改革的目标:满足多方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由于上我国高校都是以公立为主,所以整体会计制度的设计也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比如,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要进行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与美国高校会计制度相比,我国的这种制度显然没有考虑到其他主体的信息需求。随着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国家以外的主体与高校发生财务关系,他们也需要了解高校的经营情况,所以,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我国高校会计信息还没有实现公开披露,而仅仅是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这使得其他主体无法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美国高校则不然,任何人都可以在高校的公开网站上得到财务报告。公开信息有利于提高国家、捐赠人、赞助者,甚至学生对学校的财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
2.改革的方法:单轨还是双轨?美国高校会计核算采用的是双轨制,GASB规范公立大学,FASB规范私立大学。应当看到,这种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上的原因,双轨制很难解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这种冲突已经在美国暴露出来。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近几年来美国公立与私立大学的会计制度开始趋向一致,实践证明两套管理机构没有更多的优越性。我国完全不必要设立两套会计管理机构,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会计管理机构客观上只能是财政部门。那么要不要由财政部门针对公立与私立大学设立两套会计核算与披露办法?我们认为也不必要,毕竟客观上还没有这样的需求,私立大学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一套核算办法中应该可以协调这种会计差别。
3.改革的路径:信息披露方面缩小与企业会计的差异。会计信息说到底是为了满足人们了解学校运行状况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讲求信息的相关性和明晰性,高校会计信息同样应该提倡这样的质量特征。美国高校信息披露由基金主体转向学校主体,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懂财务报告。目前国际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许多方面借用了企业会计的方法,比如用权责发生制替代收付实现制,用费用概念替代支出概念,编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都证明了两类会计方法的融合性趋势。我国会计管理部门事实上也在消除这种差异,比如会计职称已经由最初企业会计与预算会计分开,变成目前的合二为一,并且只保留非常少的(一章)具有预算特征的。
关键词: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财务管理
一、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发展的特征和现状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特征
在国外事业性单位称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单位,而在我国事业单位是一种独特的叫法。国外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宗教组织、慈善机构和卫生健康组织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也就是事业单位,它具有以下特征:(1)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2)单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委托人所共同拥有,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出售其所属权;(3)事业单位在活动过程中消耗的资源与最后获得的利益不一定成正比,消耗的原材料与成本不一定会获得相应的回报;(4)事业单位的外出活动都是内部人员一起协商表决的,由所有人员共同民主选举产生。事业单位的人员具有不同的背景,来自不同的地区,不一样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个人爱好兴趣,在事业单位任职的同时能兼职其它企业职务。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现状及解决措施
首先,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下,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影响单位活动的稳定开展。就我国的财政制度来看,我国在财政管理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形成了初具规模的管理机制。另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不断创新对非营利性活动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提高了事业单位和财政支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促使了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这也表明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传统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保留原有制度中的合理规章,增设更加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管理方式。其次,在会计的核算方面存在很多漏洞。传统的会计制度是以收付方式展开的,债券发生制是经济最终核算的唯一标准,但由于传统会计制度在运行权责时没有合理有效地管理企业资金,导致企业流失资金,对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最后,财务收支项目的不协调。非营利性组织单位中,财务收支项目直接决定事业单位能否提高工作质量,而且还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起着关键性的影响作用。就旧制度而言,在固定资产的收支方式上过于陈旧,导致收支项目的极大不协调,这一问题造成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单位的核算项目无故增多,核算人员的工作量增多,直接加重了工作负担,增加了项目核算的盲目性。大多事业单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在最终核算时,由于核算过程的纰漏以及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水平,致使多个核算项目同时存在,并增加了核算的步骤和工作量。在核算完成以后,还要制作相关的报表上交给上一级部门,这样将会分散核算的控制权,导致财务管理与核算不够合理,各种财政补助以及相关项目的信息不够完整,致使核算报表信息的准确性降低。因此,针对现有的这种状况,会计制度急需采取措施改善。最后一点就是在事业单位完成核算后,没有再次查验核算过程和审核相关项目,使得会计核算报表体系不完备。因此,要建设一个具有完整性的报表内容操作制度,再附加一套完整的操作体系,以备不时之需。使报表体系具有项目总则、科目设置、使用说明以及结算方式等必要的操作内容,健全各个核算流程,详细说明每一笔款项的来历去向。
3.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创新要素
第一,核算原则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将权责发生的核算原则引入到新的会计制度中,加强完善旧制度下的收付实现核算原则力度,改善那些事业单位复杂资金链的信息动态。新会计制度主要是以引进为主、吸收为辅的原则标准核算,这种新会计制度下的核算方式能有效地掌握资金动态,与此同时,也能够极大提高会计工作的工作量和效率,解决人力资源浪费和资金投入成本估算失误等问题。第二,动态信息质量的要求。在这个网络时代下,将传统的会计制度转变为电算化技术全方位服务于事业性单位和一些非营利性的实际工作中去,新的会计制度也相应地调整和补充以及陈述会计信息的实质内涵,将事业单位的动态经济信息和相关项目的核算信息进行全方面的信息质量报表,严格按照新会计制度标准对各项资金业务活动预决算等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的任务中,从而保证事业单位和非营利性单位的信息的质量。第三,资产折旧和闲置资源的摊销。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够明确新型的资产折旧和摊销,难以解决资产状况流向不明的问题,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管理则会相符查验账目和所属项目,科学合理地评估各项资金和资产,促使资产管理模式的优化。与此同时,新会计制度在解决资产剩余价值的问题上,显示出了它的正确性,新会计制度首次提出以折旧和摊销的方式解决这一类棘手的问题,合理有效地解决了资产剩余使用价值的全面评估和考量。第四,设置会计科目中强调政府的受托责任。价值类的管理在资产科目上起到的作用日益显著,为了扩大资产项目和会计设计范围,相关部门应当着重监管财政资金的使用规范。第五,应当更加明确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管是事业性单位还是非营利性单位,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资产,资金的分类不外乎两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可以知道的是固定资产就是事业单位所固有的一些办公设施,以及一些活动所用的道具,还有办公楼、机械设备、厂房等,而这些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的使用寿命逐渐缩减,使用价值不断降低,最终将会被淘汰。有一批功能更加先进的设备进入人们的工作环境中,所以可以将这些旧设备累积折旧。无形资产即流动资产它与固定资产相比后者占据了事业单位2/3的所属财产,流动资产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贬值,例如事业单位人才的智慧和知识,这两大无形的资产到任何时候都不会贬值。还有事业单位经过在实践活动中归纳出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才能等,这些东西都是无形的财富,永远不会缩减价值,降低的只是知识的新鲜度,只要不定期更新这份无形的财富,随时注入新鲜知识储备,这份无形的资产永远在事业性单位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另外,固定资产无法给事业性单位带来利润,而流动资产却可以,通过人员的智慧组织一些活动等,引进赞助商,从而给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利润。不管怎样,这两种资产都必须要有一个明确且清晰地使用规范并且在核算时要制定不同的核算标准,分开来核算。
二、新会计制度在我国事业单位中的应用
1.新会计制度革新中遇到的问题
(1)在会计的核算标准方面。会计核算原则是确保新会计制度能够在事业单位中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新事业单位中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总而言之,新会计制度与传统的会计制度之间有太多的不同之处,增设的新内容较多,甚至可以说新会计制度完全颠覆了原有的会计制度。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上来讲,在事业性单位中实施新会计制度,必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管理方式相磨合,在互相磨合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先前旧会计制度下的管理方式不适用于新会计制度下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增加。主观上来讲,相关核算人员接受新知识的难易程度,由于长期在旧会计制度下工作,思想观念难免陈旧,当引入了新的会计制度时,一时半会儿无法很好地利用现有的知识储备去进行新会计制度核算等工作,导致核算目标和核算规则不明确。不管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都将导致新会计制度无法贯彻落实在事业性单位中,给新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同时,这两种原因也是新会计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2)财政账务收支之间的矛盾。会计账目和核算报表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事业单位的监管部门提供一个相当明晰的收支状况和收支明细,在这些数据上就可以判断出事业单位的运营状况是否良好。这样,管理部门和领导部门针对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相应地调整,促进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然而,在新会计制度下新事业单位中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并不是很明确,总会出现一些收支不符的报表,财务账目与收支之间不协调、不相符。这就说明在核算的过程中出现了核算错误,就是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出现了员工没有恪守职业准则的严重问题。因此,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下,要确保核算规则的明确性以及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也要确保核算报表的有效性,保证事业单位的收支协调统一。不仅为外界的监督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实施依据,同时也能促进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会计法律法规意识,明确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格性,为更好地开展新会计制度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2.提高会计信息系统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力资源建设水平
提高事业单会计信息系统是规避事业单位虚假会计信息和混乱的有力举措。网络化和计算机化已经普及到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引入先进的管理设备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将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信息以及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无论是固定资产的减少还是流动资产的缩减,都要在智能化管理系统中显示出来,以便事业单位的监管部门及时调整,这样就能极大地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水平,避免人员和资金的信息出现混乱、虚假,有效地解决信息的不准确性和不真实性。另外,还要加强事业单位会计人力资源的建设。会计队伍的壮大意味着事业单位的强盛,但也不能盲目随意招收不具有专业素养的会计人员,要从质量和数量上同时提高事业单位会计的人力资源建设水平。
3.完善财务报表内容,不断更新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具有明确的会计体系建设要求准则素养,这样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才能对事业单位的核算工作做出优质的报表。在这方面,事业单位之间的会计人员可以不定期举行活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彼此借鉴学习,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事业单位又协调自己工作能力的核算体系,为公司创收利益,并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另外,核算报表的质量是体现一个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运营状况是否良好的具体依据,也是事业单位为将来发展制定方向的基本依据。因此,在实际的应用环节中,要加强事业单位的会计财务报表和会计人员的建设,使其核算报表能够更好的为事业单位提供优良的服务。其次,要加强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学习,使他们熟练掌握事业单位的新会计制度,不但能够在其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充分发挥新会计制度所具有的优势,而且也能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核算原则的实施。此外,还要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建设,使新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在事业单位中,更好地为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孙玉玲.关于新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财会工作影响的相关研究[J].中国市场,2013(5).
【关键词】独立学院;公办大学;公益性单位;企业所得税
独立学院是我国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种新尝试,是公办高校优质教学资源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产物。独立学院能有效弥补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已承担了我国近20%,加上其他民办高校已超过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极大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内目前对独立学院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研究比较少,一般侧重对民办教育的研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是否矛盾,具体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等。对于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普遍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不能因为民办学校具有可营利性就忽视了其公益性。(文东茅,2004;董榆梅、胡君,2008)。至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大部分学者指出我国民办教育存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税收待遇差别较大、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等问题,应该使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以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杨龙军,2005;贾东荣、迟萍萍,2007;郑慧芳、罗莉,2007;陈新,2007;任强,2010)。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要正确对待民办教育的免税问题,应设置具体的免税条件,规范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办法(石秀选,2006;张丽颖,2007)。董榆梅、胡君(2008)还提出了对举办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应补征税款;而对投资者用税后的办学回报再投资举办新的民办学校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笔者认为,独立学院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公益性教育事业,需要政府的鼓励和税收政策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现行对独立学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
一、独立学院的性质及与公办大学的差别
(一)我国独立学院的性质与作用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的设立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凡未经教育部审批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实质上独立学院带有“民办公助”性质,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照公办机制、模式建立的下属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独立学院依托公办大学的智力资源和办学品牌,调动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大量吸纳社会资金、有效增加办学投入,弥补公办大学资源不足,扩大了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独立学院往往开设具有其母体大学优势和特色、符合未来科技发展趋势、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深受学生和家长欢迎的部分热门专业,满足了社会各界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缓解现代化建设对公办大学培养人才的巨大压力,也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探索了一种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与公办大学都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存在孰高孰低、孰优孰劣的关系,各有特点和优势,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共同任务。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独立学院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各类应用型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2004年至2010年共培养本科毕业生142余万人,2010年其本科毕业生占全国普通本科毕业生总人数的比重从2004年初的1.60%迅速攀升至17.11%,几乎占五分之一强。到2010年,我国共有独立学院323所,在校本科生达238.98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在校生总数的18.88%,占全国民办学校本科在校生总数超过80%。近年来独立学院本科在校生增加较快,占比一直在提高,其中2005至2007年三年的发展最快,未来一段时间极有可能成为我国普通本科教育中的一个亮点。
(二)独立学院与公办大学的异同
独立学院和公办大学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公益性教育事业。公益性不等于非营利性,也不等于不能盈利,不等于出资人不能取得回报。公益性与营利性、非营利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公益性是指办学的结果,发展教育形成的社会影响。而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投资者、办学人办学的出发点,反映的是办学的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制度安排。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非营利组织与盈利并不矛盾,只要有收支行为存在,就可能产生盈利或亏损。不能简单地以独立学院收取的学费比公办大学高而否定其公益性,事实上公办大学收费低是因为财政拨款是其主要的经费来源。
注:表中占比表示独立学院在校生人数占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比重。数据来源:中国教育部网站,2004年至2010年中国教育统计数据中的高等教育部分,链接地址为:。
独立学院与公办大学不同之处,除经费来源、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录取分数线外,还有三个深层次的差别:一是产权结构不同,突出地表现为其独立性,这是根本区别。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公办大学以及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二是培养人才的类型不同,公办大学培养学术型、研究型和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独立学院则偏向于培养应用型、技术型的专门人才;三是培养人才的层次不同,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硕士、学士、大专等多层次的毕业生,独立学院主要培养本科层次的毕业生。
二、我国对独立学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规定
独立学院是民办教育的一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只对民办教育适用的各项扶持政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制定区域性扶持与奖励措施的权力。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而公办大学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上,公办大学的收入主要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公办大学取得的主要收入为财政拨款,或者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又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条件;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规定的“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而公办大学几乎全部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虽然独立学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但独立学院取得的收入并不是财政拨款,也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虽然实质上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类似,但没有被明确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独立学院是捐资办学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可以与公办大学享受同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关于捐资办学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何认定等具体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解释,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除39号文规定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其取得的其他收入,既包括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也包括从事国家批准的学历教育所取得的收入,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账务处理中,独立学院应将应税收支项目与免税收支项目分开核算,总收入减除免税收入为应纳税收入,再减除应税收入对应的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25%)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此外,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但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明确,主流观点和实践倾向于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捐资助学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勉强符合该制度的条件,但是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并不符合该会计制度第二条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要件。而且该制度在成本核算、实收资本等科目的设置和核算上并不能满足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需要。再者,根据税法一般规定,独立学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或者以此进行纳税调整。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基本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实际中导致独立学院按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多套帐的情况,无形中也加大了其税务遵从成本和风险。
(二)实际征管情况
我国相关部门暂未根据原则性规定,对独立学院具体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是否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2005年全国各地民办教育机构更换办学许可证时,教育部门要求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学校章程上注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虽然绝大多数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大部分独立学院的办学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上保留了“股东分红”等类似条款,也就是出资人实质上并没有放弃对独立学院的所有权以及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因此独立学院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实际上与一般法人企业并无明显区别。独立学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适用低税率或者特殊行业的优惠,但是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适用加计扣除优惠,如聘用残疾职工所支付的工资薪金等。
地方政府大力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在实际征管中适度放松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和检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默许独立学院享受与公办大学同等的免税条件,这虽然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独立学院的发展,但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和隐患,毕竟不利于独立学院的长久发展。由于历史习惯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通常税务机关对公办大学的征管力度要明显弱于对独立学院的征管力度。也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独立学院加强征管,从严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笔者对部分独立学院招生及运营情况的调研,独立学院生均年学费约在1.5万元,按2010年在校生238.98万人测算,学费收入约为360亿元;独立学院需按其收取的学费收入向其母体高校支付15-20%的“资源占用费”或“资源管理费”等,运营成本(含独立学院教师职工工资薪酬等变动成本和折旧费用等,但不含固定资产构建支出)最低为学费收入的40%,则依次测算全国独立学院的年办学结余为144亿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不过36亿元,平均至每家独立学院为1114万元;税后办学结余为112亿元,扣除规定应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的25%的发展基金(28亿元),可供向出资人提供回报的约为84亿元。笔者认为,当下正是独立学院创建和发展初期,尚需购置大量的设备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等,其固定投入很大,按上述最佳情况测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不高,对国家近十万亿的财政收入而言意义不大,但是对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比如可以更新和升级教学设施,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等。
其实,对独立学院征税不利于平衡与公办大学的税收负担。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和民间共同投资,现在假定两所办学规模相同的独立学院与公办大学,前者靠收取学费来运转,没有花政府一分钱,为国家培养人才;后者主要靠财政拨款,同时收取一定量的学费来运作,也同样为国家培养人才。后者的总收入可能高于前者,但因为二者的办学资金来源不同,后者来自财政拨款和学费不用纳税,前者主要来自学费要纳税,这明显有违税负公平原则。
三、我国独立学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独立学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角色定位不明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独立学院的原则性定位为公益性单位,其立法意图是发展教育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根据教育法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经过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不是营利性组织。但是税法上划分为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两类,法律没有明确独立学院是不是非营利组织。概念的不等同导致作为公益性单位的独立学院不能与公办大学享有同样的税收地位,也就是独立学院的公益性特点目前尚未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在设置具体税收政策法规的时候没有予以适当的考虑。
第二,我国对独立学院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非常少,仅39号文对独立学院取得的“技术收入”明确提出予以免税。在确定独立学院是否能与公办大学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时,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出资人实际上是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标准。虽然根据教育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独立学院的投资者在现实上就存在着营利与非营利之别,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把独立学院与其投资者等同起来,投资者不要求取得回报,就判定独立学院是非营利性的;而投资者要求取得回报,就判定独立学院是营利性的。把投资者的营利性变成了独立学院的营利性,这是不科学、不公平的。我国相关部门也暂未关于独立学院企业所得税明确的税收政策,甚至连主管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复。只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般规定,按法人企业征税,但因其性质特殊让独立学院很难接受。
四、完善我国独立学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我国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还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还不够明确,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不一,导致实际征管不同。不仅造成了税收负担不公平,还影响了独立学院的发展。而美国的大学是否获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并不取决于姓“公”还是姓“私”,关键的判断标准是该大学是否为满足公众需求而存在和运作,其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印度所得税免税政策与美国相似,也强调公益性,并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印度,只要满足为公共利益和非盈利这两条基本要求,高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免予征收所得税。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尽快完善促进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
第一,独立学院应享受与公办大学同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教育的公益性在目标定位上是将教育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其经济效益从属于社会效益。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独立学院与公办大学同属公益事业,独立学院并不因其举办方或资金来源与公办大学不同而改变社会效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作为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事实上,任何税种都不应以所有制性质作为税收优惠的划分标准,这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等税种,对公办大学与独立学院的规定基本相同。大部分国家并不区别公办和私立大学的经济性质,只要符合公益性标准,税法上都一视同仁。
具体而言,建议对独立学院从事学历教育的收入,用于学院发展,改善办学条件的,与公办大学一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要把独立学院与独立学院投资者区别开来,对投资者、出资人按是否要求取得回报,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对出资人从学院办学结余中获得的“合理回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独立学院从事非学历教育如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兼营对外营业的酒店和招待所等取得的收入,依法征税。作为申办方的公办大学通过资源占用费或资源管理费等形式,从独立学院取得的收入,用于补充其学校事业费,发展教育事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出资人按办学协议的规定,从独立学院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如果不领取合理回报,而将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院投资,增加投资额的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将来独立学院终止,再对出资人从学院取得的清算所得补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企业所得税制上应区别对待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独立学院。不应简单地把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认定为营利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出资人与独立学院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营利,也不能说明独立学院是为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应把二者区别开来。许多国家的大多数私立学校如美国的哈佛大学等,收取的学费都高于公办大学,并没有因此而认定为营利学校,恰恰相反都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得到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退一步说,即使以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来确定其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对其征税或免税,也应以实际取得而不应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作为认定标准。许多独立学院的出资人虽然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出资人如果将年终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院的发展,加大投资教育事业,资金并没有流出学院。出资人加大投资固然可以使资产增值,提高未来获利的潜力,若现实中其并没有取得利润,笔者认为这也符合非营利性要素。这种潜在的营利性变成了现实的非营利性,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制定适合独立学院的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强化税收征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适合独立学院特点的会计制度。应针对独立学院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适合独立学院特点的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办法,既要避免重复征税,又要防止逃税。如印制适合独立学院实际的票证和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同时,强化对独立学院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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