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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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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 当前金融风暴肆虐全球,我国的实体经济或多或少受到冲击,国家及时出台增值税转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举措。本文分析了我国增值税理论和实践的转型,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理论 实践

一、增值税的内涵与特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动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商品新增价值在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计算,征纳双方不易操作,世界各国一般采用间接计税法,即先计算出全部应纳税额,再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最后得出应纳税额。增值税未指定负税人的义务,消费者并不是就支出申报并确定税金的纳税义务人。进行申报的企业,只不过是增值税的征收员,企业仅需交纳购买产品时所付的税和在产品销售时所课的税的税金差额,企业并不承担税负。纳税人购买了产品,他们无需申报,也无需回收税款。整个国家是所依存的消费者的拟人化,最终才被课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理论与实践

1.增值税转型的理论

2008年11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会议决定,自2O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s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各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各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丁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增值税转型的实践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自2004年7月1日起,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行业进行;自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人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践,首先进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直,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空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有利于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做出贡献。

四、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此次增值税转型总体上说对我国极大部分企业都是有利的,但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比较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制品业、印刷业和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家俱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因这些企业在新税制下能得到较大额度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受益较为明显。而一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少的企业,如劳动密集企业、商业企业以及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相对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因将税率统一降至了3 % ,也能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的激励,获取一定的利益。各不同行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信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有利时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长期稳步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产品更新换代,以省下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润,扩大生产。同时要注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购入时机,加强发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配合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以获取更大利益。小规模纳税人要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时刻把握政策的变化,根据政策变化搞好生产经营。此次增值税转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 % ,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可利用这些资金加大生产投入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加速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于尚未纳入增值税征税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按照增值税改革目标,这些行业最终也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这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大型不动产的投资,尽量向后推延,待这些行业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再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节约不少资金了。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为我国企业带来了生机,促使企业在目前经济危机,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新形势下,抓住有利时机,促进企业长远稳定发展。各企业要根据政策要求,全盘考虑,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条件,抓生产与管理,争取企业乃至全国经济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新增值税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王素荣[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1

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 投资成本

    

    一.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出让金

    

1.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年限修正系

    

数*用地面积

    

2.上交部门: 市财政局

    

3.依据: (1)京政发[1993]34号文.

    

(2)京政发[1994]43号文.

    

4.说明:

    

(1) 各区类地价取值详见附件;

    

(2) 城近郊区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区财政;

    

(3) 远郊区县地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县留用;

    

(4) 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

    

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

    

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其

    

中的60%返还企业, 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

    

设施建设.

    

(5) 在使用《基准地价表》时,由于地区分类是按

    

照区县划分,不同区县的同类地区差别很大, 而且周围环

    

境至关重要,所以把同类同种用途地类的地价区间等分为

    

十级.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判断土地的区类,然后评定地价

    

的级别,最后选定基准地价,使地价测算更为合理,规范. 

    

同时考虑到说明(2),(3),(4), 在测算地价时加入" 操作

    

系数"概念,以准确测算必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

    

    

附件: (1) 1-10 类地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价;

    

(2) 土地出让金修正系数表.

    

    

     (二).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详见附资料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支范围.

    

说明:(1)测算时亦可依据《基准地价表》,计取"土

    

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的数据.

    

    

    二.前期工程费:(取值在40-120元/平米)

    

1.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依据:1992年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说明:施工现场千差万别,通常按建筑面积5-15元

    

/平米,或建安工程费的1%.

    

2.规划,测量,勘察,设计费:

    

依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 国家

    计委计字(1984)596号文,建设部(1991)第150,316,425号

    文;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

    

标准:

    

(1) 勘察费: 概算价*0.30-0.80%

    

(2) 民用建筑设计费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收费标准

    

单 位: %

    ━━━━━━━━━━━━━━━━━━━━━━━━━━━━

    ┃ 工 程   │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万 元)  

 ┃

    ┃

   ├─────┬─────┬─────┬─────

    ┃ 等 级   │ 300 以下 │ 301-1000 │1001-3000 │ 3001 以上┃

    ─────┼─────┼─────┼─────┼─────

    ┃ 特 级   │   2.2  │   2.1  │

2.0  │

1.9  ┃

    ─────┼─────┼─────┼─────┼─────

    ┃ 一 级   │   2.0  │   1.9  │   1.8  │   1.7  ┃

    ─────┼─────┼─────┼─────┼─────

    ┃ 二 级   │   1.8  │   1.7  │   1.6  │   1.5  ┃

    ─────┼─────┼─────┼─────┼─────

    ┃ 三 级   │   1.6  │   1.5  │   1.4  │   1.3  ┃

    ─────┼─────┼─────┼─────┼───── 

    ┃ 四 级

│   1.4  │   1.3  │   1.2  │ 

 ┃

    ─────┼─────┼─────┼─────┼─────

    ┃ 五 级   │   1.2  │   1.1  │

│  

 ┃

    ━━━━━━━━━━━━━━━━━━━━━━━━━

    

    

    

     备注:

    

特级: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

    

特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

    

中小型公共建筑;

    

3.30层以上建筑;

    

4.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筑.

    

一级: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2.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复杂的中小

    

型公共建筑;

    

3.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超过50 米高的公共建

    

筑.

    

二级: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3.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

    

三级: 1.中级,中型公共建筑;

    

2.7层以上(含7层)15 层以下有电梯住宅或框

    

架结构的建筑;

    

四级: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2.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宿舍及砖混建筑.

    

五级: 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建筑.

    

    

     说明: (1)民用建筑 大型 >10000 平米

    

中型 3000-10000 平米

    

小型 <3000 平米

    

(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

    

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3)提供文件的份数为初步设计图纸6份,施工图8份.

    

     3.规划条件,可行性研究费

    

依据:建设部(1991)第425号文

    

标准: (1) 按现行规划收费定额计算: 工日定额

    

*85元/工日

    

用地规模(公顷) 

工日定额

    

<=3

 90

    

10

 300

    

20

 500

    

30 

780

    

40

 920

    

50

 

 1000

    

>50 

面议

    

(2) 施工执照费按京政发[1988]21号文:概

    

算额*(1-3)‰

    

    

    三.基础设施费

    

1.红线内基础设施费

    

依据:京政发[1993]34号文

    

标准: 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定.

    

管线延长米*管线单方造价.

    

2).根据经验, 基础设施费一般为建安工

    

程费的 2% - 10%.

    

说明: (1)一般该项费用为基础设施各种管线工

    

程量*单方造价;

    

(2)各种管线单方造价:

    

自来水管线  

 600元/米

    

雨水管线 

  700元/米

    

污水管线  

 800元/米

    

煤气管线 

1000元/米

    

热力管线 

2000元/米

    

供电管线  

 700元/米

    

电信管线 

1500元/门

    

道路

 80元/平米 

    

绿化

 20元/平米

    

(3)经验数据:

    

环卫费

 5元/平米

    

照明费

 5元/平米

    

(4)该项费用一般范围 

150-400元/平米

    

普通住宅

 

  150元/平米

    

高档住宅(公寓,写字楼)

 400元/平米

    

2.红线外基础设施费(包括集资和自己修建)

    

依据:设计方案和集资协议;

    

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定;

    

说明: (1)热力,煤气,自来水, 污水处理如有集

    

资,则相应的四源费中的该项不在计取.

    

(2)若自己修建, 测算依据同红线内基础

    

设施费.

    

    

    四.房屋建安工程费

    

1.建安工程费 

    

依据:现行建安费定额计算单方造价.

    

标准:

    

(1) 普通住宅 多层 

900-1000元/平米

    

高层 

1600-1800元/平米

    

(2) 公共建筑

    

a.公寓,写字楼

 3000-4500元/平米

    

其中: 结构   

1000-1500元/平米

    

装修

 800-1000元/平米

    

设备  

 1200-2000元/平米

    

b.别墅

 3000元/平米

    

说明:(1)公共建筑包括公寓,写字楼,别墅,以及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

    

管理,市政公用.

    

(2)依据:京政发[1985]149号文;

    

标准:建筑面积 9678-10630平米/千户

    

工程取费 按实际工程量.

    

①.详见公建配套附表.

    

a.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b.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

    

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②.通常取7-15%为公建配套面积比率.

    

    

2.招投标费

    

依据:京政办发(1987)第152号文

    

标准:中标额*1‰

    

3.预算审查费

    

依据:(84)建京经字第439号;

    

标准:预算造价*0.5‰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住宅项目费率为0%)

    

4.工程监理费

    

依据:(1)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

    

(2)[93]京建法字第029号

    

标准:工程造价*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下

 

 2.5%

    

  500---1000  

 2.0-2.5%

    

1000---5000    

   1.4-2.0%

    

5000--10000

   1.2-1.4%

    

10000--50000

 0.8-1.2%

    

50000-100000

 0.6-0.8%

    

>100000

0.6%

    

说明:(1)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

    

监督部门上缴质量监督费,其费率为工程监理费中的 7%,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在收取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监督费.

    

(2) 设计监理费由于金额相对较小,测算时一

    

般不予考虑.

    

5.竣工图费

    

依据:(86)市建规字第097号;

    

标准:设计费*7%

    

6.建材发展基金

    

依据:(89)京建材字第292号;

    

标准:建安工程造价*2%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住宅项目费率为0%)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锅炉房

    

标准:总建面积/锅炉每吨供热面积*锅炉每吨造价

    

说明:(1)锅炉每吨供热面积约5000平米;

    

(2)锅炉每吨造价约25万元.

     2.变配电所

    

标准:每建筑平米30元.

     3.集资维护费

    

标准:每建筑平米80元.

     4.电贴费(建设部明文取消,北京仍在执行)

    

依据:原(84)华北电供用字25号文 290元/kva

    

后调整为四环路以内 1100元/kva

    

四环路以外 550元/kva;

    

现调整为单路供电 270元/kva

    

双路供电 540元/kva;

    

说明:住宅用电量 30-60 va/平米;

    

其他用电量 50-80 va/平米.

    

    六.管理费

    

依据:(92)京价收字第124号;

    

标准:一至五项之和*2.5%.

    

    七.基础设施增容费

     1.商品房

    

依据: 京计基字(1988)第866号文

    

标准: 自来水厂建设费 12元/平米;

    

煤气厂建设费 29元/平米;

    

供热厂建设费 30元/平米;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10元/平米;

    

说明: (1).用一项交一项;

    

(2).如其中之一在基础设施中有集资,则该项

    

不再重复计取;

     2.非住宅建设项目四源费

    

依据: (1).京政发(1986)131号;

    

(2).京政发(1986)155号;

    

标准:

    

自来水厂建设费 :设计日用水量*830元/吨;

    

煤气厂建设费 :设计日用气量*600元/吨;

    

供热厂建设费 :设计每小时供热量*35万元

    

/百万大卡;

    

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设计日排污量*830元/吨;

    

说明:交纳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接用"四源" 之前

    

可以分期交纳.

    

    八.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

     1.综合开发市政费

    

依据: (1).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2).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 (1).(商品房收入-四源费-用电权)*15%;

    

(2).建设投资*15%;

     2.分散建设市政费

    

依据: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

    

标准: 多层,纯住宅建筑面积*60元/平米;

    

高层,纯住宅建筑面积*90元/平米;

     3.98年最新规定城近郊区商品房大市政费一律按100

    

元/平米计算。

    

    

    九.两税一费

     1.营业税

    

依据:(90)财税字第009号;

    

标准:商品房收入*5%;

     2.城市建设维护税

    

依据: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营业税*7%;

     3.教育附加费

    

依据:市开办(1988)经字第2号;

    

标准:营业税*3%;

    

两税一费计取标准:商品房收入*5.5%;

    

    十.用电权费(取消)

    

依据:京政发[1993]17号

    

标准:(1).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米;

    

 (2).其他用电量(kva)*4000元/kva;

    

用电量:(1)住宅用电量 20-30 va/平米;

    

  (2)其他用电量 40-50 va/平米;

    

    十一.投资方向调节税(取消)

    

依据:京税字(1991) 805号

    

标准:(商品房销售价格-大市政费-四源费-用电权

    

费-土地出让金)*80%*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1).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

    

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北方节能住宅,其税率为0%.

    

(2).一般民用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 其税率

    

为5%;

    

(3).更新改造项目,其税率为10%;

    

(4).京政发[1991]61号通知,税率表未列出的

    

除更新改造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税率为

    

15%;

    

(5).公费建设超标准独门独院 ,别墅式住宅,

    

经有关单位批准允许建设的楼堂馆所,其税率为30%.

    

    

    十二.不可预见费

    

依据: 估

    

标准: 一至六项之和*5%.

    

    

    十三.建设周期

    

依据: 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 

    

建筑面积(万平米)

 建设周期(年)

    

<=3.0

 

 1

    

3.0 -- 6.0

 2

    

6.0 --12.0 

3

    

>=12.0

 4

    

    

    

    

第二部分 经营成本

    

    一.企划费用

    

依据: 估

    

标准:一般为销售收入的1-3%.

    

说明:该费用主要用于开发项目的广告策划,公关费用

    

,宣传费用.

    二.出售商品房手续费

    

依据:京政发[1988]82号文

    

标准:商品房成交价或保护价*1%.

    

说明:买卖双方各负担0.5%.

    三.印花税

    

标准:商品房成交价*0.5‰

    

说明:因该项费用金额较小,一般忽略计算.

    

    

    

    

第三部分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标准:增值额*适用增值税率;

    

说明:1.增值额=销售收入-投资成本-经营成本;

    

2.增值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50%的部分,税率

    

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 未超过扣除

    

项目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 未超过扣除

    

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 税率

    

为60%.

    

3.为便于计算,引进速算扣除率概念.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增值税率-扣除项目*速

    

算扣除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 

增值税率

 速算扣除率

    

<=50%

   30% 

     0%

    

<=100%

     40%

 

 5%

    

<=150%

 50%

 15%

    

<=200%

 60%

 35%

    

4.建设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的20%,免税.

    

    

    

    

    

第四部分 所得税,税后利润和利润率

    

    一.所得税

    

标准:所得税=(销售利润-增值税)*33%

    

说明:销售利润=销售收入-投资成本-经营成本.

    

    二.税后利润

    

标准:税后利润=销售利润-增值税-所得税

    

    三.福利基金

    

标准:福利基金=税后利润*5%

    

    四.投资回报率

    

1. 增值比例=(销售收入-扣除项目) / 投资成本*100%

    

2. 投资回报率=税后利润/投资成本*100%.

    

    

    

附件1.

    

    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开支范围

    

    一. 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

    

1. 征地补偿费:

    

计算方法: 征地面积*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5

    

-6)倍

    

说明:

    

(1)无效益地或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土地不发补偿费

    

;

    

(2)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前

    

三年平均产值的20倍;

    

(3)根据京政发(1991)26号文件;

    

(4)付给乡或村.

    

2.耕地占地税:

    

计算方法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9元/平米;

    

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通县,顺义:8元/平米;

    

密云,怀柔,延庆,平谷:7元/平米;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建设用地免征.

    

说明:

    

(1)获准占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过期按日加收

    

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依据市政发(1978)93号文件.国地87年4月1

    

日27号文.

    

(3)付给区财政局.

    

3.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计算方法: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大兴县南郊农场菜

    

地3万元/亩,门头沟和远郊区,县菜地:1万元/亩

    

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征用菜

    

地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说明:

    

(1)依据市政发(86)137号文件.

    

(2)由区地用科代收,交市财政.

    

4.青苗补助费

    

计算方法:

    

青苗当年计划产量价值*生产阶段补偿比例( 或双

    

方协商解决).

    

播种初期

 发育时间

 成熟期

    

为第一阶段  为第二阶段  为第三阶段

    

蔬菜

 60%

 80% 

100%

    

大田作物 

70% 

90%

 100%

    

说明:

    

(1)依据(57)市京字第321号通知;

    

(2)付给大队或村.

    

5.树木补偿费

    

计算方法:

    

材树:材积*木材牌价*(1+50%);

    

鲜果树:前三年平均产值*(5~6倍)

    

干果树:前三年平均产值*(7~8倍)

    

说明:

    

(1)果树有材值的加发材值补偿,未结果幼树发适

    

当补助费.

    

(2)依据市政发(84)116号文件.

    

(3)付给大队或村.

    

6.水井,机井补偿费.

    

计算方法

    

水井按原投入工料费

    

机井按7--15万元/座

    

说明:

    

(1)枯井,废井不予补偿.

    

(2)水井依据市政发(84)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

    

浮20%.

    

(3)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定额(1992).

    

(4)付给大队或村.

    

7.坟墓迁移费.

    

计算方法:

    

坟墓座数*(800-2000元/座).

    

(1)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定额(1992).

    

(2)依据市政发(84)116号文件.

    

(3)依据市房第字(84)100号文件.

    

(4)付给村或所有人.

    

8.安置补助费

    

计算方法:

    

安置人口数*征地前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的比例

    

*亩年产值*(3--10倍),安置人口数按征地前的农

    

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用地单位无力安置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劳动力, 每

    

人付安置单位补助费及劳动力差额补贴供不应合

    

计2.5--3万元.

    

说明:

    

(1)依据市政发(93)16号文件,京政发(91)26号.

    

(2)付给安置单位.

    

9.农转工人员级差补贴:依据京劳办发字(1993)

    

451号.

    

农转工人员核定工资等级.

    

10.拆迁农转居超转病残生活补助费

    

计算方法:

    

82岁以下每人应拨金额

    

(82--现有年龄)*12个月*(62--72元/人月).

    

补助月数不满100个月的均按100个月计算.

    

无人赡养的孀寡孤独及病残人员,每人每月

    

250元.

    

(1) 发放对象为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

    

100天以上者,因年老(男59岁,女49岁以上) 和

    

适龄不宜按排工作的病残人员.

    

(2)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生活补

    

助费接收标准.

    

(3) 付给市民政局.

    

(4) 国家统规定的各项调价补贴.

    

11.超转劳动力管理服务费

    

计算方法:

    

拆迁农转居超转病残生活补助费总和*8%

    

说明:

    

(1)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生活补

    

助费接收标准.

    

(2) 付给市民政局.

    

12.超转人员医疗补助费.

    

计算方法:

    

社员实行退休制的东升,海淀,四季青, 玉渊潭四

    

个公社的超转人员加发医疗补助费15元/人月,每

    

人收取丧葬费200元.

    

说明:

    

(1)朝改办(1990)48号.

    

(2)各区有各区的规定.

    

13.土地物补偿费

    

计算方法:

    

指对属于居民私有的树木, 构筑物及其它的补偿

    

费用私人养植花卉不予补偿.

    

说明:

    

(1)依据(75)市房地字073号文件

    

依据(83)市房第字030号文件

    

依据(82)市房地字416号文件.

    

14.集体财产补偿费

    

系指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财产的土地及地下附着

    

物的补偿. 不需移地迁建面以收购的形式做一次

    

性处理,也在此例.

    

说明:

    

(1)依据京政(91)56号文件.

    

(2)付给大队或村.

    

15.私人财产补偿费

    

对农民自耕地上青苗私有家畜,围栏等的补偿.

    

说明:依据京房地字(1992)第087号文件.

    

16.附属物补偿费

    

计算方法:

    

棚子每间120--560元,门楼每个120--400元

    

猪圈每个80--320元,厕所每个4500元

    

围墙80--120元/m,鸡兔窝30--120元,

    

锅台每个100--300元,

    

甬路10--15元/平方米

    

说明:

    

(1)原标准依据(75)市房地字073号文件, 标准过

    

低,上此标准根据基建拆迁工作手册.(p118页).

    

(2)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定额(1992)

    

(3)付给村人或所有人.

    

17.私房发价费

    

指对被拆迁的居民的私有房屋进行收购或补偿的

    

发价,此项费用应凭房管部门的房屋做人单计算. 

    

计算方法:

    

房价评估价格*(1+调整幅度)*(2--5倍)

    

(1)依据市房地字(74)203号文件

    

依据市房地字(82)369号文件

    

依据市房管地字(86)418号文件.

    

(2)依据京房地字(1992)第087号各项普调20%.

    

(3)付给房产主. 

    

18.拆房费: 

    

计算方法:

    

平房每间39--55元/平方米,另加弃土8元/平方米

    

(1)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定额(1992)

    

(2)付给拆房单位.

    

    

19.渣土清理费

    

指拆房后渣土清运费用, 包括清理到自然地坪及

    

运输.其中,运出渣土费用按京政发(86)47号文件

    

规定,按每吨计算.

    

20.搬家费

    

计算方法:

    

原住房间数*(50--100)元/每间.

    

说明:

    

(1)京政发(1991)56号文件.

    

(2)付给拆迁户.

    

21.奖励费

    

计算方法:

    

规定日期内搬家,每户最高奖励200元.

    

搬家奖励日期为7--10天.

    

说明:

    

(1)依据市房地字(91)56号文件.

    

(2)付给拆迁户.

    

22.拆迁工作管理费

    

计算方法:

    

(1)拆迁管费:拆迁费支出总数*0.5%.

    

(2)拆迁服务费:拆迁费支出总数*1.5%(包括管理

    

费).

    

说明:

    

(1)拆迁费支出总数包括征地补偿,补助费, 拆迁

    

安置房造价和地上物补偿费等.

    

(2)京价字(1993)238号文件.

    

(3)付拆迁工作单位和拆迁许可证发放单位.

    

23.周转费

    

计算方法:

    

(1)自行周转人口每人每月50元.

    

(2)建设单位提供周转房,无取暖设施, 取暖期每

    

月15元.

    

说明:

    

(1)依据京<<拆迁细则补充说明>>

    

 依据京房地字(92)087号文件.

    

(2)付给周转户.

    

24.周转房

    

临时安置拆迁户所支出的所建周转房费用及居民

    

自行周转所需费用.

    

说明:

    

依据京政发(85)138号文件

    

依据京政发(82)144号文件.

    

25.房屋维修补贴

    

拆迁房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维修补贴

    

1元/建筑平方米,月*12月*10年*建筑面积

    

说明:

    

(1)依据88年预算第一册(28页).

    

(2)付房管部门.

    

26.农户房屋原拆原建费

    

指不能转居民条件的农户私有房屋移地迁建, 按

    

原结构原面积所需费用.

    

说明:

    

(1)依据房地字(86)245号文件.

    

(2)依据房地字(83)102号文件.

    

27.安置用房费

    

指安置被拆迁居民用房的投资, 如使用本企业自

    

建住宅安置,其单方造价应按住宅建安工程单价

    

计算,如需外购商品房安置,可按商品房单位造价

    

计算.

    

28.临时设施费

    

指临时安置拆迁户所支出的水,电,排水和零星修

    

建的费用.

    

29.锅炉供暖费

    

指拆迁房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供暖费.

    

30.电梯高压水泵管理费

    

指拆迁房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运行维修费.

    

31.拆迁远郊优惠补助费

    

指被拆迁户自愿迁往远郊区县的优惠待遇.

    

依据<<拆迁细则补充说明>>.

    

32.平地补助费

    

指大平大整新造耕地的平整费用; 一般在山地或

    

地形起伏很大的地区. 城区及近郊区通常不必考

    

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总量态势;因素与结构;政策效应;体制分析;趋势预测

【中图分类号】F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3)03―0114―08一、总量态势

1国民经济增速继续趋缓

初步核算,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1188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7%,增速同比回落04个百分点,环比回落02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7427亿元,同比增长34%;第二产业增加值54569亿元,增长78%;第三产业增加值56859亿元,增长83%。从环比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6%。

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5%,增速回落21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增长52%,集体企业增长67%,股份制企业增长113%,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69%。分轻重工业看,重工业增加值增长98%,轻工业增长87%。分行业看,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40个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增加值同比增长91%,中部增长101%,西部增长103%。

2 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回落

一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4%,涨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4个百分点,比上年全年回落02个百分点。其中,城市上涨24%,农村上涨26%。分类别看,食品上涨38%,烟酒及用品上涨12%,衣着上涨23%,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上涨16%,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17%,交通和通信下降01%,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上涨14%,居住上涨29%。

一季度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17%,购进价格下降19%。

3劳动力供求均下降

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对全国101个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信息统计显示,第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各类人员约6115万人,进入市场的求职者约5559万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约为110,比上季度和去年同期均上升了002。与上年同期相比,本季度84个城市的用工需求减少163万人,下降29%,求职人数减少约227万人,下降43%。

4外汇储备余额增加

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44万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013亿美元。3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2689元人民币。

二、因素与结构

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房地产销售大幅增加

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809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0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07 %),增速与上年同期持平,比全年加快03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18029亿元,增长187%;民间投资36763亿元,增长241%。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增长194%,中部地区增长241%,西部地区增长242%。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930亿元,增长314%;第二产业投资24635亿元,增长162%;第三产业投资32527亿元,增长245%。一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133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0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99%),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33个百分点,比全年加快40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增长211%,分别加快21和97个百分点。全国商品房销售额13992亿元,同比增长613%,增速比上年全年加快51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额增长690%。

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5451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8%),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4个百分点,比上年全年回落19个百分点。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零售额27045亿元,增长103%。城镇零售额47894亿元,增长122%;乡村零售额7557亿元,增长139%。

2 进出口增速回升,对外投资增长很快

一季度,进出口总额9747亿美元,同比增长134%;出口5089亿美元,增长184%;进口4658亿美元,增长84%;顺差4307亿美元。进出口总额中,一般贸易4863亿美元,增长74%;加工贸易3230亿美元,增长60%。出口额中,一般贸易2337亿美元,增长166%;加工贸易2036亿美元,增长39%。进口额中,一般贸易2526亿美元,增长01%;加工贸易1194亿美元,增长99%。

2013年1-2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33个国家和地区的1187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下同)18388亿美元,同比增长1473%。其中股本投资和其他投资15488亿美元,占842%,利润再投资29亿美元,占158%。 2013年1-2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915家,同比下降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484亿美元,同比下降135%。

3 财政收入增速趋缓,中央收入同比下降

1-3月累计,全国公共财政收入32034亿元,增长69%,比去年同期回落78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收入14606亿元,同比下降02%;地方收入(本级)17428亿元,同比增长137%。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27399亿元,同比增长6%,比去年同期回落43个百分点。

4货币供应超百万亿,贷款增长超预期

3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0361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比上年末加快19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112万亿元,增长119%;流通中货币(M0)余额557万亿元,增长124%。

3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6576万亿元,人民币存款余额9793万亿元。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276万亿元,同比多增2949亿元;新增人民币存款611万亿元,多增235万亿元。

5银行间市场成交增加,月平均利率下降

一季度, 银行间人民币市场成交6981万亿元,日均成交116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75%。3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47%,比上月低030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46%,比上月低043个百分点。

6A股反弹回落,低谷徘徊震荡

2013年1季度,A股呈现反弹又回落走势。A股市场在去年12月开始走出一波20%的反弹走势,随后又出现大幅回落,近期回落至2200左右。长期看,A股仍处于低谷徘徊。

三、政策效应

1宏观总量态势

2013年第1季度,GDP增长77%,工业增加值增长95%,CPI上涨24%,均低于上年全年的平均水平,也比上个季度的水平有所回落。可见,经济运行的实际并没有出现国内外大多数机构和人士所预测的回升态势,倒与我们预测的趋势相符。这说明中国的经济运行仍然处在调整和转型之中。在我们看来,这并非什么坏事,而是中国经济运行趋势的正常表现。

不仅如此,从公布的经济统计数据来看,虽然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回落,但产业结构却出现向好的方向调整的趋向。第一、二次产业增速明显趋缓,而第三产业的增速大大加快,不仅高于去年全年08个百分点,而且高于同期第二产业11个百分点。

经济增长动力不足,还体现在用电量、铁路货运和就业方面。1-2月份全社会的用电量增长55%,而3月份增长2%,创2009年6月份以来46个月次低,预示着制造业可能会遭遇“倒春寒”。1季度全国铁路货运发送量99074万吨,同比下降078%,其中货运量下降069%,煤炭运量下降16%;3月份的货运量下降22%。1季度就业供求都有所下降,企业特别是一些外向型企业招工难已成为常态。CPI的走势也与此有关。

从拉动经济增长的因素来看,1季度仍然是一靠投资,特别是房地产,二靠出口,但情况并不乐观。“国五条”的出台和房地产调控加码,导致房地产市场成交活跃,地产商的销售额和利润都出现明显增长,再加上货币和信贷投放大增,很多地产商都调高了今年的开发面积、销售额和业绩指标。但是,投资拉动一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隐忧,积累的问题不仅不利于经济的调整和转型,而且正在消耗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同时,房地产泡沫也是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一把利剑,随着楼市调控政策的趋严和落实,开发商的好日子也可能终结,虽然一下子断裂为时尚早。不过,企业投资也会更加审慎,投资这架超负荷运转的发动机也可能会慢下来。

外贸出口则出现异动,1-2月份,出口增长236%,进口增长5%(2月份为152%),贸易顺差4415亿美元,而去年同期为逆差478亿美元,到了3月份,进口增速超过出口,逆差88亿美元。于是人们对进出口的数据发生怀疑,特别是出口货量与货值差距不断扩大,货值增幅明显大于货量增幅,虚报出口价格的情况相当严重。这可能与骗取出口退税和一些地方出口达标有关。如果再考虑到贸易摩擦的增加和贸易环境恶化,比如,去年我国共遭遇21个国家发起的77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27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6%和369%。中国在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同时,也是全球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为严重的国家。有鉴于此,对于今年的贸易增长切不可过分乐观。

消费增速趋缓也值得关注。由于1季度楼市升温,给房地产行业和汽车、家电等相关行业带来暖意,一汽轿车、比亚迪、长安汽车等上市公司市场看好,利润大增。然而,去年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给高档吃喝消费刹了车,降了温,使得白酒和高档餐饮消费直接受到影响。一些以往主打高档消费的餐饮企业由盈转亏,与之相关的白酒行业也风光不再。随着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一些行业的消费也会受到影响;H7N9禽流感的发生和扩大,禽蛋之类的生产和消费也会出现下滑。这是可以预见得到的事情。

2货币超发和货币政策

3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0361万亿元,同比增长157%,货币存量呈加速度增长态势。2000年M2为13万亿元,2008年接近50万亿元,去年974万亿元,世界第一。今年首次突破百万亿元大关,十年增加6倍,去年末M2/GDP为188%,今年末有可能达到200%,与此同时,1季度社会融资规模达61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227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276万亿元(3月份增加106万亿元),同比多增2949亿元。于是,人们对是否存在货币超发和货币政策如何操作,发生了争议。

否认“货币超发”的人不少,大都是从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来观察问题。有人认为,从货币政策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存在货币超发的标准是通货膨胀水平,目前的通胀水平不高,2008年以来的平均水平也比以前低很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货币超发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其实,M2占GDP之比与通货膨胀是否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中国通货膨胀的原因很复杂,最后都要通过超发货币来实现,但根据M2占GDP的比例高,就推断会发生通货膨胀,并无根据。既然如此, M2占GDP之比与资产泡沫有没有必然联系,无人提及,倒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

有人认为,“M2占GDP比重本是一个用于度量经济体货币化程度的概念,现在却被许多人视为判断央行无限制印钞的指标。事实上,一国M2/GDP上升,与货币政策调控、经济货币化程度和金融结构的演进都有关系,不能将之与货币超发划等号”。中国M2/GDP较高的重要原因是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储蓄率高,由M2占GDP比重高就得出货币超发的结论并不公允。这一观点看似比较全面,有的也符合中国实际,如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比例低等,但并未抓住问题的关键。

总之,从通货膨胀标准和货币化程度来观察M2/GDP的高低有一定道理,也许在较发达的市场条件下是有效的,但过于一般化,与中国的经济实践尚有一些差距。中国经济的复杂性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中国的经济体制和主体行为也非一般经济理论所能完全解释。

中国的M2/GDP确实过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有合理的部分,但也存在着明显的货币超发。因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市场化的推进,经济货币化的进程加速,经济活动对货币和其他交易工具的依赖越来越大,自然会导致M2/GDP的提高。然而,将近200%的水平和数倍于经济增长率的速度绝非经济货币化所能解释。中国经济运行的特殊制度背景和货币创造机制才是根本原因。

中国的经济增长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投资驱动模式,政府旺盛的投资需求引发了强劲的货币需求,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而中国的银行又主要为国有银行垄断,政府的投资扩张放大了注入银行体系的货币流量,政府投资也就成为商业银行贷款创造的杠杆,从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货币。要知道,除了像高铁之类的中央政府投资以外,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的投资推动的,而银行信贷也大部分流向了国有部门和地方融资平台,金融资源对国有部门的过度倾斜和国有部门的预算软约束导致资金效率下降。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2007年最高,达40%-50%,2008年及其以后直线下降,最低时为20%-30%,全要素生产率1978-2007年,每年平均为38%,2008-2010年下降到22%。于是形成了政府投资与货币创造的循环,不断攀升的M2/GDP比率则是这一货币创造机制运行结果的外在表现,银行的货币创造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倒逼的特征。所以,把货币超发的板子打在央行的屁股上也不公允,货币政策回归中性甚至收紧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信贷和货币增速大大快于GDP的增速,二者间差距不断扩大,自从中国经济进入下行通道以来,GDP增长趋缓,而投资增长未慢,货币增长依旧,今年的情况也是如此。1季度GDP增长77%,而投资增长209%,M2增长157%,后二者是前者的271和204倍。今年又是政府换届,新官上任三把火,据今年两会上透露出来的资料,尽管中央政府把今年的经济增长目标定为75%,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增长率超过10%的有24个,如果加权平均计算,全国的经济增长率将在75%上再加4-5个百分点。要达到这样的增长目标需要多少投资,进而需要增发多少货币和贷款,不能不是一个大问题。据测算,“十二五”期间城镇化催生的地方公共投资规模将达到30万亿元。为了保证这些投资完成,货币和贷款还会继续扩张。正因为如此,惠誉上周将中国长期本币发行人违约评级从AA下调至A+,评级展望为稳定,理由是中国过去依靠投资和信贷驱动经济,导致了金融和债务风险的积累。

也许有人会说,M2增长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外汇储备和外汇资产的增加,今年的情况也是如此。1季度外汇储备增加1300亿美元,相当于去年全年的增加额,是2011年第2季度以来单季增量新高。这也是央行无法控制的一个因素。其实,这也是由中国的增长模式和融资模式决定的,这种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加速了经济货币化的趋势,也造成了货币和贷款的过快增长。因此,要降低M2占GDP的比重,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模式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知道在现有的融资规模和贷款规模中是否包括了体制外的融资?大概没有。据笔者接触到的情况,体制外的融资活动相当活跃,很多人都在从事这一业务,每个人的规模在几千万、几亿、甚至几十亿,借入资金的利率是12%、15%、甚至18%,贷出资金的利率是36%、40%、甚至60%。由于体制内的资金主要用在国有大企业和投资上,中小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很大一部分要从体制外的市场上筹措。这就是中国现有金融体系的现实。金融管制违背了自由交易、借债还钱的基本规则,金融秩序也就发生了扭曲。

M2增长与GDP增长的脱节也向货币政策提出了挑战,现行货币政策操作以M2的数量为控制目标和政策变量,调控的对象主要是资金的供给方,而对无以遏止的资金需求和需求方的强势不起作用。随着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非信贷融资的增加,这种数量化的控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融资结构多元化的趋势,需要央行更多地从数量手段转向数量和价格手段并重,因为,只有价格手段不仅可以像过去那样调控资金的供给方,而且可以调控资金的需求方,同时可以提高资金效率。

3“国五条”和房地产调控

在1季度中,随着“国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房地产市场及其调控又成为一大热门话题。基于此,有必要对房地产调控进行一些回顾和讨论。

(1)先看“国五条”及其细则的出台。2月20日,前总理主持召开其任期内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布置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了所谓“国五条”。其内容是:(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其用地供应;(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五)加强市场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严格限购措施,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五条”的实施细则落地,除了重申省长负责制,对省级政府稳定房价不力进行约谈和问责外,限购、限贷、税收三箭齐发,诸如,对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房屋转让所得税严格按20%计征,各地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坎等。接着,由广州首发,各地的实施细则也赶在3月31日大限前陆续出台。其中,北京的细则最严,可操作性最强,一是把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逐步纳入限价房系列管理;二是限购令从外地人转向户籍人口,成年单身人士限购第二套住房;三是细化了“20%个税”执行的征税举措。大连、合肥、武汉、成都只有笼统的房价控制目标,南京、贵阳只有100多字,长沙还不到60 个字。其效果可想而知。

此外,《通知》强调,“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为了落实这一规定,4月15日,发改委对违反规定的山西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房企进行处罚,曝光罚款,罚款金额达1000多万元。

(2)再看今年以来的房地产市场。今年1月份,房价呈现有涨有跌的结构性上涨格局,2月份则不同,出现了普遍上涨的态势,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下降的城市只有1个,持平的3个,上涨的66个,最高涨幅达31%。与去年同期相比,下跌的城市有8个,上涨的城市有62个,最高涨幅达82%。这说明进一步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必要性。然而,3月份比2月份更甚,广州新建商品住宅网签同比增长507%,环比增长603%,均价16817元/平方米,同比暴涨349%。在赶末班车心态的激励下,深圳二手房成交环比增加近4倍,为2006年以来第二高水平,价格也在上涨。4月1日,地产股普涨,盘中万科、保利等个股最高涨幅接近4%。

一般商品房火爆,“小产权房”更火。有的栏排还没拆掉,楼已卖完。深圳去年底每平方米4000元,春节后销售看好,涨到5500元,到3月8日有的涨到7000元。而附近的商品房都在2万元以上。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商品房的1/3,还可以分期付款,火是有道理的。

在“入学积分”和“国五条”细则的双重推动下,学区房也出现了上涨局面。深圳学区房片区的成交量和价格都突破了历史最高值,小户型更受青睐。44平方米的小户型低层成交价230万元,高层成交价250万元,单价高达57万元/平方米,堪比市面上大多数豪宅,甚至别墅的价格。北京更甚,学区江湖频现天价房。3月底,北京华清嘉园一间37平方米的学区房叫价350万元,另外一处小学的学区房早已超过每平方米10万元的底价。学区房比非学区房均价贵1万元。

在楼市上涨的同时,土地市场也很火爆。北京、上海均出现了高溢价的土地成交。4月10日,浦东发展集团以3775亿元拿下浦东唐镇新市镇12万平方米的住宅地块,溢价率6543%,楼面价182万元/平方米,创今年以来上海单价总价最高记录。4月11日,北京通州台湖地块公布招标结果,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93亿元的最高报价中标,溢价率为112%,楼面价118万元/平方米。可见,“国五条”及其实施细则落地后,土地市场和新楼市场仍然很火爆,二手房市场近日有所跌落。

(3)复看调控效果不佳的原因。房地产调控的效果不佳,甚至越调越涨,越控越高。具体原因多种多样,根源也不难发现。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格局和态势是“卖方市场”,而且是一个被扭曲了的“卖方市场”。对于卖方市场,中国人并不陌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商品短缺,供不应求,排队、票证、黑市,无所不用其极。结果是越管制越严重,而且短缺和过剩并存,造成极大浪费。但那时没有市场,计划价格不变,只能从短缺加剧上反映出来。今天的房地产市场也是如此,不同的是有了市场,但政府还想管住价格,于是出现了越调控价格越高的情况;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鬼城”,白天鲜见人,晚上少见灯。鄂尔多斯是有名的“鬼城”,但“空城鬼域”不至鄂尔多斯一处,常州新城区、河南鹤壁新城、湖北十堰等,从南到北、从沿海到内地,从一线城市到小县城,许多新区新城都或多或少地赢得了“空城鬼域”的名头。改革开放以来,商品市场的“卖方市场”是如何变成“买方市场”的,大家也清楚。是靠放开市场,鼓励竞争,发展生产解决的。房地产市场也得走这条路。

其次,用限购、限价的办法进行调控是不对的,这一点是清楚的。它与当年的票证是一样的。这不是宏观调控,而是政府管制。但管制从来都是管不住的。与其管制不住,还不如早点取消管制,放开市场,加强管理,事实上,户籍制度早就应该进历史博物馆了,不过,我们还把它当作宝贝。用差别利率和税收来进行调控是对的,应当坚持,认真实施。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出明年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是征收房地税的基础和前提,应当做好。不过,有些政策的实施可能与政策设计者的初衷相反。就以20%的个税来说,引起赶末班车的反弹和市场的波动暂且不论,能不能抑制房价还是个问题。因为,20%的个税不一定是售卖者交纳,很多是加在了购买者的头上。这样,房价是跌了还涨了,还不清楚吗?

再次,从各地“国五条”实施细则的博弈来看,能否落实还是个问题。根源还在于其中的利益太大,不从根本上解决,只凭国务院的命令起不了多大作用。据福布斯中文杂志和中文网总编辑周健工综合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的数据估计,2012年,房地产销售额64万亿元,交纳契税2874亿元,房产税1372亿元,营业税4051亿元,土地增值税2719亿元,交税合计11万亿元。银行房贷余额12万亿元,利息8400亿元,土地出让收入28517亿元,政府和银行从房地产获得的收入47917亿元,占64万亿元的75%。这一估计有一个缺点,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扣除征地成本,假定政府可以得到的部分占40%-60%,即11407-17110亿元,那么,政府和银行从房地产获得的收入为30807-36510亿元,占64万亿的48%-57%,其中政府占35%-44%。可见,地方政府对来自房地产行业的收入高度依赖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么大的利益,地方政府决不会自动放弃,政策调控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正如有的人说,“国五条”只是给房地产摁了个“暂停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调控的失败就在于就房地产论房地产,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甚至头疼医脚。问题虽然表现在房地产上,但根子却在体制上,调控政策有的选择和使用不当,有的并未针对问题的要害,执行起来步调也不一致。往往是按下葫芦起来瓢,不会解决问题,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调控。看来,房地产调控需要有新思维。

四、体制分析

1政府机构改革的亮点和遗憾

在今年3月的两会上,进行了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即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署,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数量增减相抵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减至25个。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第6次政府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也许是撤销铁道部、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和海洋总局。因为铁道部是中国最后一个在名份上和实质上仍然实行政企合一的行政垄断单位,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正在成为中国最大的危害,海洋开发将成为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而最大的遗憾是,体改委未能重建,发改委也未能缩权。因为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还需深化,而作为计划经济象征的发改委权力越来越大,更需要缩权转型,向反垄断委的方向转变。

2铁路政企机构分开,经济没有分开

对于这一改革举措,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兴趣全面评述,只想就铁道部的撤销和铁路总公司的组建作一些讨论。

撤销铁道部,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方案并非自今日始,早在2003年就提出来了,但10 年后的今天才能成为现实,可见中国改革之难。

不管怎么说,撤销铁道部,在交通部下设立国家铁路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从组织机构上做到了政企分开。这确是一个进步。走出这一步,铁路改革就取得了突破,进一步的改革也就提上了日程,可以进一步讨论。

然而,组织机构上的政企分离也只是万里迈出了第一步,经济上仍然是政企合一的,集中表现为债务的处理及其背后的产权安排。现在,原铁道部的债务全部由总公司承接,一方面,公司无法按企业经营,也无法成为真正的和市场主体,因为这些债务是它出生以前就存在的,不是它的决策造成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抽不了手,向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脐带仍然没有切断。

由于高铁,铁道部大量举债,既向银行贷款,又向社会发债。据原铁道部2012年第3季度汇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总资产为43万亿元,总负债为266万亿元,负债率6186%。这就是总公司承接下来的全部遗产。

不仅如此,如果说266万亿元是既成债务,是旧债,那么,大规模铁路建设还在继续,还得借举新债。今年计划投资6500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5200亿元,投产新线5200公里以上。这些投资从哪里来?3月8日原铁道部已经招标发行今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200亿元,相关发行文件显示,发行人及下属企业已发行尚未到期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总计7591亿元,3月1日,又获得600亿元中期票据注册通知书,并将择日发行,同时申请发行2013年铁路建设债券1500亿元。总之是旧债未还,又添新债。

3以解决债务为契机,明晰产权安排和经营责任

如果仅仅着眼于还债,没有必要多费笔墨。我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以还债为契机,明晰铁路资产的产权安排和经营责任,把铁路改革和发展这盘棋走活,使铁路总公司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

由于旧债新债的决策主体和承债主体不同,解决的原则是新老划断,但又要通盘解决。旧债是一个比较确定的数量,其中一部分债务是银行贷款,银行当然负有一定的责任。由于这里的银企关系不涉及改革,问题相对简单,是展期还是借新还旧,或者是减免利息,或者其他办法,也由有关方面商定,我们不再讨论。由于旧债的发生不是总公司决策造成的,而是原铁道部决策的,因此政府要承担一部分偿债义务;由于总公司承接了原有的资产,也应负有一定的偿债义务。这里涉及到进一步改革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讨论。

由于铁路总公司承接的债务要与其承接的资产挂钩,因此,明确总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和资产状况,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总公司可以叫做干线铁路公司,以经营全国的铁路干线为目标,将京沪、京广、陇海、京沈等干线资产划归总公司经营,按照资产数量和质量承接相应的债务。所有支线铁路交给地方或者私人,成立各个支线铁路公司,也按照资产数量和质量承接相应的债务。这也可以看作是政府承担的部分,如有不足,由财政承担。具体办法可以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也可以通过产权拍卖交易进行操作。

新债是即将发生的事情,应当在发生前就作出安排,明确决策主体和偿债主体。也就是说,谁投资建设,谁举债筹资,谁经营还债。不能再一锅煮了。如果这样做,那么就有几种情况:凡总公司愿意建设和经营的交给总公司,凡地方愿意建设和经营的,交给地方;凡私人愿意投资经营的,交给私人;凡无人投资和经营的,证明其没有或者暂时没有投资价值,立即放弃下马。

如果采取上述办法,债务的问题解决了,产权安排也就了,行业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任务也解决了,投资和经营的问题也解决了,铁路运输的市场也就形成了。这样一来,铁路改革虽然起步较晚,但可以迎头赶上,不会发生电力改革和电信改革吃夹生饭的问题。

国家铁路局和铁路总公司应当抓紧这项工作,拿出点钱,让有关研究机构、交通大学进行研究,提出方案,然后进行讨论比较,选定实施,以求做好。

应当特别指出,有人在铁路改革上提出要区分经营业务和公益服务,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公益服务可能实行政府采购,为了国家经济安全,非常时期政府可以接管。真正重要的还是产权安排和经营责任。切莫让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蒙住了眼睛,搅乱了思想。

五、趋势预测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有喜有忧。美国经济存在周期性向上的力量,但受制于中期的结构性因素,复苏乏力。欧债危机有长期化的趋势,塞浦路斯危机影响欧洲金融市场稳定,凸显欧盟银行监管不足,如果信贷供求恶化,有可能影响重债国家的就业复苏和私人投资。日本经济止跌回升,但依靠日元贬值刺激出口的效果有限,而日本经济又过分依靠外需。金砖国家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并筹备建立金砖国家外汇储备库,共同应对经济下行风险。当前,宽松货币政策仍是发达国家宏观政策的主调,除欧美继续实行量化宽松以外,日本推出了“无限量”货币宽松政策。这就会增加热钱流入的压力,推动通货膨胀上升,再加上国内经济的实际,通胀问题值得关注。

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12-0076-04

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21世纪尤其是在中国已加入WTO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一个国家维持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现阶段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是一个政策体系,是一国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激励、引导、保护、协调和规范中小企业创新主体及其他相关创新主体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直接的和间接的政策与措施的总和。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管理体制等创新外部环境,它们是维系和促进创新的保障因素,还包括激励机制、投入机制、运行机制等创新机制,它们是保证创新体系有效运转的各种机制。

中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支持体系、金融支持体系、财税支持体系及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等四个方面。

1 法律支持体系

中国尚未制定出一部不分所有制性质的关于振兴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和《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这些立法或以所有制为标准或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中小企业,也有一些法律法规从功能上扶持中小企业及其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2 金融支持体系

中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近99%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倾向于为国有企业尤其大型国有企业配置资金,优惠政策上几乎全对大中型企业倾斜,很多中小企业不能满足信用社、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贷款条件,贷款相当困难。对于直接债务融资,票据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同时发行企业债券的严格要求更让中小企业望尘莫及。风险投资在中国开始起步并逐渐成熟,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中小企业板块,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事件,也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方面的重要突破。

3 财税支持体系

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方式分为以下方面:第一,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专项补贴,如研究补贴、培训补贴等。第二,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和中小企业创业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资金支持。第三,政府采购政策。2003年1月1日,中国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但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只有一些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折旧政策方面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并散见于各种税法规定或文件规章中。

4 社会服务化支持体系

中国社会服务体系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最近几年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咨询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兴起以来,不仅咨询服务的机构骤增,咨询业的收入迅速增长,而且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随着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人才服务机构相继建立。目前已形成了全国与省、市、县人才市场的四级网络。此外,为新创高技术企业或进行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孵化器在中国也有了迅速发展。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

1 法律环境建设不够完备与具体

近年来,中国政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些条件,但是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常常越俎代庖,凡是较为重大的项目,从规划到建设管理都一把抓。同时,与西方国家相比,在法规政策上缺乏有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措施,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缺少有关专门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虽然中国于2003年1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由于它是调整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故没能规定得很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十分有限,这就必然会影响企业追求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 融资环境差,技术创新资金缺乏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个人技术创新投入多元化格局,建立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等多种投资渠道。然而,当前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不足仍是阻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最大因素,这说明技术创新投融资体制还不适应中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需要。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造成资金紧张的最重要原因是融资渠道不畅。

3 财税支持体系的缺陷

从中小企业财税支持体系来看,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有待完善。二是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业务投资的机会也还有待完善。三是从税收方面来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手段单一、力度不大。四是在税务服务上,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法咨询、纳税辅导、建账建制辅导等服务相对不足。五是“税费倒挂”现象依然存在,中小企业的负担仍然很沉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4 缺乏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由于缺乏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产学研联合不够以及大中小企业合作不够,中国中小企业在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指导、技术成果的转让与推广、法律支援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制约了其进行技术开发的能力。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自己独立的人才培训机构与储备系统,也很难建立自己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因此,如果没有建立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将很难依靠自身的实力进行技术创新。

三、对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法规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通过这些法律,可以明确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

权益。

1 尽快制定专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的正式公布,这对于规范政府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但该法案也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太笼统、不易操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弱者地位决定了法律对其保护是应该具体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方面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建设则先进了许多,其法律规定都是相当具体、明确的。所以,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必须以其为总纲,尽快研究制定一系列的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某一方面诸如公平竞争、产业扶持、创新扶持、金融扶持等专项法规,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

2 清理现有的政府规章

按照政府许可的原则,对现行的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政策规定在前一阶段初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清理,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按照WTO非歧视性原则,使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再有歧视性待遇,从而实现“两个平等”,一个是政治平等,就是从长远考虑出发,所有出台的政策法规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一视同仁;另一个是机会平等,就是在产业准入条件、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打开大门。

(二)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金融支持体系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一个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体系应该包括:

1 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

从长远考虑应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该银行的设立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对中长期银行贷款及直接融资的需求,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但在目前阶段,专门设置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似乎不太可能,可将农业发展银行代替政策性银行的功能,也可委托现有商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业务。

2 创新直接融资方式

一是发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在众多中小企业中,有许多无论到创业板市场还是到二板市场,其条件都不具备,但仍存在融资需求的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就是为这些中小企业服务的,特别是其中的高科技企业获得创业和发展所需资金就得靠这一重要来源。二是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产业,以追求因企业成长而获得长期收益为目标的一种投资基金。其功能之一在于将成千上万份分散的中小额风险投资资金集聚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这是一种比较适合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直接融资方式。

3 拓展间接融资渠道

其一是建立综合配套的融资体系。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应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纠正过度流向大企业的倾向,安排一定比例(比如不少于1/3)的信贷资金给中小企业。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制度创新,除可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外,还可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较高的商业银行,实行诸如冲销坏账和补贴资本金等措施,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其二是拓展相应的银行中间业务。银行在商业化改革过程中,要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开办信托、委托、保险、担保、咨询、保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其三是拓宽其他融资渠道。比如发展融资租赁业,尝试发行中小企业可转换债券等。

(三)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财税支持体系

1 实行财政援助

一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就是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它不仅可以有力地促进某种产业、某类企业的发展,而且清楚地表明了政策意图。财政补贴通常是无偿支出,但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是非普惠的,是要体现财政效率原则的。二是政府采购。该措施可以规定政府采购单中划定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规定大企业必须向中小企业分包一部分零配件和产品,规定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适度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等等。三是补助金。补助金制度是一事一时的临时措施,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一种直接援助,补助金主要投放于创业、技术研发与地区结构改善等领域。

2 提供税收优惠

第一,取消按所有制性质制定的税收政策优惠,使各种经济成份在税收政策上待遇平等,为各类经济性质企业提供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要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第三,加快企业折旧,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第四,对一部分具有特殊功能、确需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第五,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应税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而据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3 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在进一步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使中小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作为财税制度进一步改革之前的过渡措施,可以借鉴局部地区采用的“一道费”做法,即取消形形的收费项目,代之以政府的一次征收,以此杜绝各部门、各方面向中小企业乱伸手、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

(四)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发达国家实践已充分证明,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相当重要。

1 健全社会服务网络

从世界发达国家看,许多国家除了在政府机构内部设立必要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外,还设有比较健全的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它们按市场化运作,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和协助建立;(2)社会自主型,即由社会各方面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建立;(3)行业组织型,作为实施政策的助手和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4)混合型,即由以上主办者共同建立的机构。我国这方面的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还不太健全,即使是已经建立起来的,也需要进行业务规范,特别是应当对那些收费和服务严重失衡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整治,以提高服务质量。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成立后,再联通区域、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网络。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可获得社会化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服务费用享受优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中小企业创业者进行的创业培训,培训费用全免;对中小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2 建立信息服务系统

首先,要把加快中小企业上网步伐作为当务之急。其次,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网上资源,扩展市场,加快新产品开发,提高自我革新能力和缩短革新周期,提高管理水平,寻找合资合作对象,提升高层竞争能力等。再次,实现内外网络并举,尽快实现企业运作电子化、网络化。

政府应集中资金,运用先进技术,加快对现有信息网络的升级改造,加快信息传输平台、多媒体宽带网、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政府是各种信息最高权威的拥有者,在各级政府中,可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规划建设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全国性、地区性中小企业信息网。

3 建立咨询诊断系统

中小企业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扭转经营管理的落后局面,建立咨询社、诊断所等机构,运用科学方式找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严格地说,中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还谈不上具有真正的企业发展战略,因此在经营上表现了相当的局限性、短期性和盲目性。要帮助企业在分析掌握政府对这个行业在宏观政策和法规上方向性的动态,制定出适合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找准产业定位,重组产业优势。

固定资产投资纳统条件范文第5篇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这是国家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大战略选择。加入wto,有利于国内外资源优势互补,分享多边贸易体系长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避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有利于取得参与国际分工、竞争的主动权,发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有的大国作用;并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也必须承诺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遵循wto各项协议规则,国内经济会遭受国际竞争的较大冲击,带有一定风险。总之是权利与义务均衡,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化弊为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调控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wto实质上是由自身的规则(即《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众多协议和规则性文件组成,并按此运作的。这些协议和规则性文件,可以集中归纳为必须依循的若干指导原则,用以破除各种贸易壁垒,保障推进平等的世界贸易自由化。其中同税收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世贸组织一方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一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也是要给同等待遇,只是对服务贸易允许在2005年前有例外。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这个根本原则,在国与国之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o的一个基本原则。表面在税收上,就是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含计征方法)给予另一成员的,也要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方。二是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商品或服务(限于承诺的服务)或知识产权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处于无歧视的平等待遇。这主要就是取自外国产品、服务的国内税费征收,不能高于本国;给予外国产品、服务的优惠待遇(含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不能低于本国。当然,这种无歧视待遇,并不是要求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的待遇,与本国完全一样,给予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优裕于本国的待遇,也就是取自外国产品的,低于本国;给予的优惠待遇,高于本国,并不是国民待遇原则所反对的(如按国别给予差别优惠,则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这个根本原则,在出口国成员方与本国在商品、服务、知识产权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o的另一个基本原则。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要求不对进口产品征收从进口到完成消费的各环节、各领域超出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以及不通过税收,搞国产化、替代化要求。至于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内税收,除承诺的服务贸易外,wto规则现尚无明确的限制规定和要求。三是关税减让原则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前者是指降低关税水平,实施约束税率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后者主要是指出口国实施的禁止性补贴以及倾销、可申诉补贴造成进口国损害的,可依据裁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自由,保障世贸组织的无歧视这个根本原则的实现。这两项同税收直接关联。四是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国(地区)要及时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并要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税收法律、法规,要提前公布,保持稳定性,在执法中也要公开、公正、统一、合理,不存在歧视。五是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指wto众多原则都有一些例外的特别规定,也构成一定原则,这就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各项规则中,享有某些较宽容的优惠待遇,就是一个最大的例外原则。wto协议的许多例外条款中,都涉及到税收,同税收有密切关系。

我国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初步框架,是成功的,但有的改革未能到位,有的改革未能按原规划出台。特别是当时的改革,是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通货膨胀时期,税法的制定受其影响,随着近年经济体制下不断改革,国民经济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显露出来,现行税收政策、制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消费、投资需求不足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税政、税制本已亟需调整、改革,现加入wto,各项协议原则对税收提出了多项硬性要求,更迫使税政调整、税制改革要加快进程,加大力度。

调整税政,改革税制,不但是要主动地清理,修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更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掌握运用好wto各项规则,尤其是各项规则的例外条款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要依据公平、公正征税和贯彻国家战略决策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调控机制,大力促进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积极支持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使之有能力迎接竞争和挑战。

当前调整税收政策,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要依循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第一,统一税政、规范税制。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法规要全国统一,各税种、各产业、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也要协调统一,税收制度要统一和规范化,并重视与国际税制衔接。授权省级的税收立法要符合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要求。第二,公平税负。国别间的征税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没有歧视;外国产品、服务与国内产品、服务的征税,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没有坡视;对国内包括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居民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征税要公平、公正、合理。第三,体现战略决策和产业政策。税政、税法要能体现和贯彻国家的战略决策(如开发西部地区及国有企业改革等)和产业政策及地区协调发展原则,实行必要的税收鼓励、限制政策。第四,宏观税负适当,合理按排税制结构。要依据宏观税负适当原则,结合清费立税的整顿改革,合理安排税制结构,开征新税种,扩大原有税种征收范围,停征一些税种,授权省级开征地域性的地方税,建立地方税体系,从而较大幅度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第五,法治、透明、效率。要依法治税,依循税收法定主义,制定层次高的税收法律、法规,提前公布,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执法也要有公开、公正和对纳税人服务的应有制度约束,并通过征管制度的改革完善,提高税收效率、征管效率。

依据以上原则,要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要改变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要完善增值税的内部机制;要结合清费立税改革,建立地方税体系;要加大税收的调控力度,促进科学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协调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优化税制的调整、改革要有总体规划,分步骤实施,从而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大环境要求的完善、高效税制调节体系。

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政策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到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流转税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依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运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作出税收政策选择,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关税方面,要进行的政策调整主要是:

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它以互惠互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进口的高关税,并要确定一些商品的税率最高限界,即约束税率,实际征税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我国通过加入wto的谈判承诺,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已从1991年上半年的425%,逐步降为下半年的393%,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以后的17%.2000年内随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平均税率,要由153%降至123%,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也要降到15%,最后,到2005年降为10%左右。这个承诺,是要兑现的。但是,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这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要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

第二,要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征收率却是低的,1991年为551%,1992年至1994年分别为479%、428%、333%,1995—1998年,除1996年为26%外,均为27%左右,1999年约近4%.实际征收率占名义税率的百分比,1991年约为138%,1994年为92%,1996年为113%,1997年为159%,1999年为235%.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虽经近年来的几次大的清理整顿,有较多缩减,但仍是过多、过宽、过滥。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许多都是可以研究调整的。这不仅是可以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不会减少收入,而且随着进口总值增加,关税收入会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并避免与wto规则的要求抵触。这主要包括:

(1)研究调整对重点投资项目和外商进口设备的免税优惠。现行税法规定,从1998年度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这虽有利于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是,国内机器设备产业部门和一般项目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却因要依法缴税,而处在不平等的税收环境,受到重大冲击,会打击国内同类产业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影响内资企业的投资,而且该免税产品进口后,是否专作指定用途,难于管理,也多有漏洞、弊病。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许多是限于由十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够符合,有必要研究调整。

(2)研究调涉嫌有违wto原则的税收减免优惠。例如现行税法指定一些内资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此种优惠,只限于指定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涉嫌有违反补贴原则,相对于其他进口的同类外国货物来说,税负差别大,也涉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又例如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和摄录一体化国产化所需进口的成套散件或零部件,减征关税(小轿车并减征增值税),获得优惠的,限于指定的少数几个生产企业,涉嫌属于反补贴原则限制采用的专向性财政补贴,对这些企业过多的优惠,也有失税负公平,并易导致受益企业的依赖性,可考虑研究调整。

第三,要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我国进口产品中约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产品进口不进入这些地点的,应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再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即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工贸易。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批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运用。现在一些国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以我国内实际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国内较高的市场价格,作为我国的正常价值,从而判定我国是低价倾销,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申诉和调查多达数百起,多项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我国从1997年以来到现在,只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终裁,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分别征收5797%至7893%的反倾销税。这种情况值得我们重视,要在多方面的工作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我国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更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法制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运用,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进口环节流转税

首先是要改变现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进口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这是因为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性质和功能作用大不相同。两者在减免税优惠的方向、范围、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关税是国境税,同进出国境的贸易密切关联,国际色彩较浓,在加入wto后,受wto的制约多,关税水平和税率、实施的保护和优惠,都要与国际衔接和协调,而增值税、消费税是国内税,国际色彩相对较少,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制定政策法规,在进口环节对外国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在国内产销环节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属一个税种,两者在税负上应当协调一致,对进口产品既不能违背wto规则,征收歧视性的高税,也不宜低征税,造成外货进口的税负,低于本国产品,影响本国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也割裂了这个税种应有的征扣税机制的完善。今后要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和实施非关税壁垒关税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于保护本国产业,将起到更大作用,我们必须把关税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别开来,很好地加以掌握运用。

其次,是要清理整顿和在过渡期内,取消那些有违wto规则要求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避免形成被限制的财政补贴,遭受外国的反补贴指定、调查和报复。对那些影响国内产业公平竞争的税收减免政策,也要清理整顿和改变。例如:(1)拆船业进口废船享受进口环节的“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这种优惠只限于指定的23家拆船和钢铁公司才能享受,又对指定的几个图书进出口公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属这种情况,涉嫌属于wto反补贴协议规则中不允许的专向性、特定性财政补贴,需研究调整。(2)现在对进口某些农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同种产品的征税,这是由于国内征税适用的税种(农民是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征增值税)和征税办法不同(对批发环节准许按10%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造成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调整。

三、调整出口税收政策

wto规则,关于税收对出口的支持,有些是允许的,有些是禁止的或限制的。一个方面是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议有一项例外的明确规定,即对出口产品免征或退还已征间接税不得视为财政补贴,允许出口国采用。此类税被视为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税,即wto规则所称作的“如该类产品最终用于国内消费对所需承担的税赋”。另一个方面,wto规则又明确规定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似产品应纳的税额,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折旧等形式的支持,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前者会扰乱外国市场竞争秩序,后者会阻碍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均属禁止使用的补贴。受损害的国家可以立即采用救济措施,并征收反补贴税。我们现行出口税收政策既有涉嫌违反反补贴规则的情况,也有运用税收支持出口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逐步取消禁止性的税收支持

涉嫌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以出口业绩为标准进行的所得税优惠,是属于wto协议明确列举禁止的以出口为唯一条件或几项条件之一的所得税减免补贴。涉嫌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的,例如国家1999年规定,对列举名称的钢铁企业不以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这是鼓励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其目的是以国产钢材顶替进口钢材。涉嫌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这种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推进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的作法,也涉嫌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以上两类属于禁止性财政补贴政策措施,都要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内,研究调整改革。

还有国家1999年规定,对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之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销售“以出顶进”的新疆产棉花,视同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也涉嫌属于国产化、进口替代化的税收优惠。不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现在对国产设备退还已缴增值税,两者数额相当,就不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因为按照wto规则,国民待遇原则,是要在每宗产品个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许在影响不同的各种方式之间、各种不同产品的待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例如欧盟向wto投诉《美国公司国外销售法》对美国公司在国外推销美制产品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属于非法的出口补贴,损害了欧盟产品销售利益,经wto仲裁组织于1999年10月裁定成立,美国上诉强辩称,欧盟有增值税出口退税,而美国没有,减免所得税只是把美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置于同等竞争地位,与欧盟的退税减负相当,并非出口补贴,wto受理上诉机关于2000年2月驳回上诉,再次裁决该税法确属禁止性的出口补贴性质,并责成美国必须于2000年10月10日前废止该法,打击了美国的霸道行径,这可供我们参考。

(二)用足wto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是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前些前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分别提高到17%、15%、13%、5%4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现行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少数产品为13%)。因现是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其中的劳动服务是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出口产品价格中是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的,这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计算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改采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少退”现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实行全额彻底退税,退税额是要增加的,特别是随着加入wto后,出口产值大幅度上升,退税额会增加更多。但是这不会影响财政收入,因为出口总额上升,拉动国内整个经济大发展,加以进口总值上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大量减免税优惠被取消,整个增值税的征收额,会更大幅度上升,是足以抵消增加的退税额而绰绰有余的。这从过去出口退税额占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变化情况中,也可得到了定证明。实行1994年新增值税制前的1990—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采用退税率等办法,实退的退税额,由1990年的18559亿元,逐年增为1993年的29965亿元,其占同年度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分别为1103%、1373%、1292%、1044%,1994年实行按新增值税的零税率退税,增值税、消费费退免税总额猛升为45010亿元,年平均增加约一倍,但由于同年度的流转税额上升,所占流转税额的比例也只为1187%,与以往年度持平。

(三)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因为后两种税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是属于所称的间接税,而不是所称的直接税。

(四)运用税收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

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如采用低于法定税率的退税率等。

四、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

1994年实行新税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条例,打破了涉外税收自成一个单独体系的局面。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保留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方面,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表现在进口设备等方面,也有特殊优惠,还有若干地方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尚不适用。与此同时,对特定的内资企业征收各税中,也有一些特殊税收优惠,外商不能享受。前者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后者是涉嫌有违wto规则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国际惯例,都要研究调整,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建立内资、外资和中外籍人士都统一适用的税收制度。

(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内资税收特殊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表现在增值税的征收中,有列举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例如对列举名称的专业公司向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零售的,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对经审核确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还有采取列举企业、产业名称,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和“即征即退”优惠办法的。例如对列举名称的铸锻企业,生产的商品铸锻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实纳增值税额35%的办法;对指定的全国党政军机关报刊和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对黄金矿砂和冶炼企业生活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配套环节的增值税采取“即收即退”办法(银精矿含银及成口银同);对国内80多家专业模具企业生产的模具产品,给予增值税返还优惠;对国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依17%税率交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这些税收优惠,只限于税法列名或指定的内资企业才能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无法享受,涉嫌属于限制性的可申诉财政补贴,因相对于进口的同类物货来说,进口货物税负高,也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调整。各地自行制定的本地区财政“先征后返”的政策措施,更是既多又滥,遍及十多个税种,发展成为地方变相减免税的一种重要手段,破坏了统一的税收制度,扰乱了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更是必须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通知,坚决予以治理。

其他税种也有以上类似情况,例如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批准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国金币总公司、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校办工厂、农场都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也只为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在内尚不能享受,需要研究调整。还有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在比前一年新增长利润中按照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鼓励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政策,但是,允许享受抵免优惠的,只限于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尽管对进口机器设备大部分是免税进口的,但国民待遇原则要在每宗贸易中都履行和体现,这还是形成对外国生产的机器设备的一定歧视,涉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改为对进口设备统一征税,用于设备投资,国货、外货同样给以抵免优惠。

(二)取消对外商过多、过宽的所得税优惠,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

现在涉外企业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内资企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在许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享有大量的特殊优惠。过去这种对外商采取的“普遍优惠、从宽优惠”的政策,是历史的必然性,是必要的,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国内投资,一定程度上抑制内资企业和国产设备发展,也使税收流失,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要加入wto的形势发展,需要调整改革,并在这个基础上,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要调整、改革的方面主要是:

1税率的差别及其调整、改革。两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一般虽同为33%,但外商的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所得税率30%,二是地方所得税率3%,该地方所得税,在许多地区都是免征的。特别是对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所得税是只按15%、24%税率征收,有的是按10%税率征收,比内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低得多。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作法,采用比例税率加累进税率的税率形式,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既鼓励扩大规模经营,便于计算征收,又照顾众多小企业的实际困难,以利于经济发展。

2减免税优惠的差别和调整、改革。两税在税收优惠的方向、目标和范围方面不同,对内资优惠是侧重于社会福利、劳动就业、校办企业、“老少边穷”地区等方面的扶植、照顾,而对外资的优惠则以东部地区为主,结合产业的鼓励,优惠的内容、形式和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内资的税收优惠,在经1994年整顿后,只剩有少数项目,形式主要是减免税,以及少数的减免税率,优惠程度也相应较低,力度较小,优惠款项只占征税款的较小比重;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容,则是多种多样,形式除大量的减免税和降低税率外,还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对投资采用免税法的优惠,以及在征收管理中的某些优惠。例如对新办内资企业只有少数要扶植、照顾的情况,才可减免所得税一年、两年,而对外商投资一般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税,甚或是头五年免税,后五年减半征税,不但减免税范围广,期限长,且“开始获利年度起”的规定,又进一步便利了企业采取对策,再把减免税期限延长。涉外所得税优惠程度深,力度大,优惠款项约为已征税款的2—3倍。由于享受优惠的不同,涉外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约为7%、8%,仅约为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从当前形势要求出发,要依据“以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进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科技、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其中只对特别需要的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对符合规定的产业政策条件,外商投资额大、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才适当给予一些特殊优惠,以利于引进先进工业国家的大额投资和高新技术,优化经济结构。地区优惠同样要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对东部地区过多的优惠,要缩小适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1999年规定,给与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以再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是贯彻西部开发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也要研究给与内资企业和国内投资同样优惠,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启动国内投资,更快地开发中西部地区。

3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税的差别及调整、改革。涉外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范围和标准,放得比内资较宽,例如在①利息支出;②职工工资;③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费;④公益、救济性捐赠;⑤交际应酬费或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列支,都有不同优惠,需要研究调、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总分支机构还可汇总纳税,而对内资企业一般是就地纳税。相比之下,外商可以少纳税,也需要研究调整、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