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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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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计划编制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是从国防科工委下达的第一批投资计划到该项目实施完成的时间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中专门有建设周期遥要确保该工程项目在规定的周期完成袁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合理安排该项目实施进度袁要具有超前谋划的意识袁统领全局袁根据工程批复的建设周期袁合理设计安排投资计划袁根据已到位工程资金情况渊有企业单位自筹和贷款资金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投资计划袁在计划下达后抓紧自筹资金的落实和贷款手续的办理冤及科研生产实际需要袁合理安排资金和项目实施年度尧季度和月份计划袁严格计划管理袁定期召开计划协调会袁落实项目责任人袁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遥。

二、加强责任落实,规范过程管理

军工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最终目的是保障科研生产顺利进行袁并为各单位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袁尽快发挥对科研生产的保障功能遥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袁同时要把建立项目建设的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袁一方面是项目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袁另一方面每个子项实施都要确立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袁认真履行职责袁细化落实责任目标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遥严格按项目批复和规章制度执行袁对需要调整的项目袁必须履行调整报批手续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袁对需要招投标的项目袁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遥2007年4月袁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刘副司长作为嘉宾袁在网上和网友就国防科工委就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329个问题进行了答问袁随后又针对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编制下发了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手册曳袁2009年国防科技工业局又下发了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曳袁这些制度的出台袁很好的解决了军工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袁指导和规范了项目申报尧审批和实施验收工作袁提高了国防科技固定资产投资行业管理水平遥只要在项目管理和实施中严格遵照制度执行袁才能顺利完成项目实施袁最终确保项目通过验收遥。

三、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要想使项目顺利完成袁必要加强沟通袁一方面是本单位和上级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袁另一方面是单位内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车间渊研究室冤之间的关系袁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袁动员各种资源和力量袁才能加强实施的力量袁最终推进项目建设遥另外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实行过程监督袁各单位都必须成立相应的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参与项目关键过程监督袁在项目招投标尧合同洽谈签订尧子项目验收尧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严格监督管理并加强监督考核力度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袁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袁并进行整改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袁举一反三袁把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实处袁避免出类似问题袁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遥。

四、严格基建程序和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自查

项目资金管理要实行野专户管理尧专户存储尧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冶十六字方针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曳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曳尧叶集团公司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曳等相关规章制度袁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尧足额到位和安全使用袁努力防范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发生遥项目建设单位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袁检查是否存在严重违规尧是否擅自调整项目概算和建设内容尧对需要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尧是否存在乱摊成本尧挪用资金和违反基本建设规定等问题袁如果存在袁则应立即整改袁严格遵循相关制度袁使项目管理做到理性化尧规范化和合法化袁为项目顺利实施和将来通过竣工验收奠定良好的基础遥。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袁各单位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对固定的人员袁加强投资队伍的力量袁使项目管理具有连续性袁要不定期对人员进行相关制度的宣贯和学习袁提高认识袁从思想上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袁认识到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袁从行动上加强对投资工作的实施管理遥造就一支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袁熟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袁了解航天科研生产特点和流程袁具有较高全局意识尧专业化管理素质尧职业化管理水平的人才遥。

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摘要】

在当前国内经济持续放缓的情况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盈利能力下滑,在生产经营、资产投资、偿还债务方面有着较大的资金短缺压力。强化资金管理、调整资金投向、提高资金运营效率成了企业更为迫切的任务。笔者从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效、资金安全等几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加强资金管理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

企业;资金管理;资金预算;资金安全

一、企业资金预算的管理

(一)资金预算的编制

企业资金预算,首先要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编制制度,责任分解到企业各部门,落实到人。资金预算不能完全由财务部门来编制,它需要企业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如销售部门负责销售收款预算的编制,人资部门负责人工成本的支出预算编制,物资采购部门需要编制物资采购款支付的预算明细,工程部门需要编制上报工程款支付的预算明细等,财务部门负责最终的汇总预算编制。

(二)资金预算的审批

资金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资金预算的审批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控制流程。企业的资金决策者必须在保证税费支出、应付职工薪酬支出、还本付息支出及其他非可控成本费用支出的基础上,根据剩余可使用资金量,再合理安排应付账款、办公费及其他可控性成本费用支出。如某企业实施了严格的预算管理,通过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下达严格的预算控制额,使每年的可控管理费用较往年下降15%以上。

(三)资金预算的执行

对企业所有的资金的收入,应指定专用账户,加强资金统一管理,对各项资金业务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拖延,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转移和隐匿资金。在资金支出方面,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还本付息及其他非可控成本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金支付;对剩余的可控性成本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支付,对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未经追加审批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四)资金预算的考核

资金管理部门可根据预算体系按年度、季度、月度对资金预算的执行进行分析和考核,以把握各部门编制预算的准确度及预算的完成情况。对资金预算实际支出与预算额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对因非客观因素造成公司资金占用的,应根据金额的大小及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以不断促进企业整体的预算水平。

二、资金使用效率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仅仅通过资金预算来合理配置企业资金还远远不够,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提高企业的资金获利能力。

(一)降低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这是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盈利能力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企业可通过技术改造以降低设备能耗,加强物资招投标管理以降低原材料费用,制订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可控费用管理办法严控支出,以节省资金占用并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二)提高存货周转率。对存货的占用,企业可定期进行环比和同比分析,以及时找出存货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一个企业的存货,如果库存偏大、周转缓慢,则会极大地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存货的资金占用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而且企业还必须承担储存费用及承担价格降低和价值损耗风险。因此企业应合理进行测算,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存货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压缩不必要的存货库存量,这样既减少了物资采购,又节省了资金占用。

(三)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减少坏账损失。企业应设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以加速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为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为降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如应对每个新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设计严格的信用批准控制流程、对大额赊销进行领导会签制度,来最大限度降低坏账风险。

(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具有投资数额大、影响时间长、不常发生、变现能力差等特点,因此固定资产往往会造成企业大量资金的长期占用,一旦固定资产投资失败或闲置,则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一些不必要的固定资产应在配置时就进行压缩或简化,在进行新固定资产投资时,应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管理,进行投资收益分析,以避免不必要或失败的投资,因为投资一旦形成,想改变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更改的代价太大。因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企业一定要制订出一套完善的请购与审批制度,来严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

三、企业资金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企业资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货币资金等岗位进行定期轮换,以避免或减少发生差错和弊端。另外,为保障资金安全,企业财务收支必须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以减少某些不必要的开支。货币资金的收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审批复核后方可作为编制记账凭证依据。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无效合同或协议、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支付事项均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二)加强货币资金安全管理的其他方面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明确现金库存限额,存放在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限额。企业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金额较大的,应联系保卫人员护送。财务主管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监盘,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也要加强,如要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出台相应的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中商业汇票的收取、管理、转让、贴现和承兑等环节的业务操作,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

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现阶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资产管理方式粗放

国有企业对资产管理的管理手段单一,有些企业没有完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些企业虽有制度,但在执行中缺乏约束力,管理手段单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对资产的管控作用。轻视对资产的保养,常常存在用修理来替代保养,错过质量保证期内维护,增加维修成本支出,且导致了设备使用寿命的缩短。目前企业资产管理注重阶段的划分和顺序性,从项目的规划设计、资产采购、工程建设、投入运行和退役报废等各个阶段往往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各个阶段的管理部门只注重本阶段的管理目标,重投资,轻管理,缺乏对资产管理全局统筹的思考。例如资产的采购决策,如果缺乏对资产的扩建、技改、检修等方面的综合统筹考虑,就难以实现资产管理的最优化;另外企业多注重资产的购置和处置,但对资产进行状态监测和中期维护的意识相对较少,从而增加企业运营中的资产成本。

(二)资产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系统支撑,以固定资产为例,目前固定资产仅通过财务核算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管理,一方面该系统使用群体多为财务人员,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较少使用,部门协作的脱节容易形成信息的滞后及缺失,影响信息的准确性(例如资产的转移使用部门未及时录入系统并和财务部门沟通会造成期末盘点账实不符)。另一方面该系统仅用于资产的财务信息记录,无法涵盖资产前期的选型、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前期管理,以及资产运行状态监控、维护保养、调动、封存、转移等资产运行后活动,直至资产处置、报废的整个资产生命周期,不便于管理者进行事前规划和过程控制。再者,目前的系统无法提供对比分析、结构分析、因素分析等多维度数据分析,缺乏预测分析模型,无法对投资项目提供现金流和成本费用影响的分析决策报告。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前资产管理的短板。

(三)资产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通过多年来对资产管理的研究和探索,国有企业基本上已形成了一套资产管理制度,但是在某些环节的设计上尚有不足。例如制度上多规范货币资金、基础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资产的管理,但是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项目规范较少。另一方面,资产管理考核机制不足,主要表现在奖惩力度不够,或是有考核机制但执行不到位。虽然估价加强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考核力度,但是由于该考核指标涉及范围较广,不能充分完全地反应出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对资产管理的考核、促进作用有限。

二、改善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资产管理水平得到了长足的提高。但是站在国内外领先目标的角度和高度来审视,目前资产管理仍有一段很漫长的道路要走。如何规范、有效地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效用和效益,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和运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以资产价值管理链条为主线,构建科学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实现资产实物与价值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对现有的资产管理模式进行变革,探索一条”规范与效益并重”的资产管理之路。

(一)革故鼎新,变革管理理念,强化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一般都家大业大,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得到企业上下的高度重视,上至领导层,下至每位企业员工,都必须提高资产管理的意识和认知。

创新理念,转变方式。十之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也步入一个新的时代。资产管理在理念上必须有所创新,在管理方式上必须有所突破,才能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新需求。在国有资产管理”两个保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引入“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 实现项目管理、物资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四大业务的横向融合,以及各级公司之间的纵向贯通,最终实现资产使用的可靠性、使用效率、使用寿命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综合最优。

完善制度,强化保障。目前在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中存在一些“急功近利、铺张浪费”的现象。为了有效防止这些现象,我们必须切实从制度抓起,将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融入到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与内控制度相融合,建立健全资产投资采购制度、资产日常管理办法、资产报废退出机制等,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资产管理创新,“资产管理,制度先行”,让制度为企业的资产管理保驾护航。

(二)多措并举,加强管理方式,提升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集成系统,实现手段信息化。搭建行之有效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是资产管理决策的有效支撑。“横向集成、纵向贯通”的信息化模式对于国有大型集团化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资产管理系统应当包括项目管理、物资管理、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四个子模块,覆盖资产生命周期的全部过程。完善而有效的信息系统,能够帮助企业固化业务流程,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了解企业资产现状,对闲置、损坏、维修频繁、废弃资产及时预警,为领导分析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数据来源。只有资产管理实现信息化,才能促进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确化,才能为绩效评估提供有力的支持。

重塑流程,实现管理科学化。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框架内,建立以“流程管理”为导向,流程与职能相结合的跨部门协作管理的模式。目前的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只参与资产管理的某个阶段,并只对该阶段负责。而采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之后,将彻底打破条块管理的限制,让相关部门完全参与到资产的全生命周期中来。促进管理部门之间、管理层次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交互,既要充分考虑原有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又要引入流程管理的新理念,为实现资产管理目标提供组织保障。在流程的设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跨部门交接的流程关键控制点设计,相关职责需明确,通过关键控制点设计确保资产全生命周期的完整闭环管理,真正实现物流、价值流和信息流的三流合一。

(三)强效塑身,抓住管理重点,提高贡献水平和营运能力。

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手段,增强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营运能力,提高行业的总资产贡献率。

严格履行程序,健全资产处置。国有企业目前虽然资产金额庞大,但是通过分析,资产中存在不少水分,一些资产权利上存在瑕疵,一些资产已经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仍在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置,一些资产由于使用不得当,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因为我们很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挤掉存在的水分,做精做实企业资产。加大对问题资产的处置力度, 加强资产处置预案的管理。资产投资的审批立项必须相应附有原有资产的处置意见和办法,尽可能地减少闲置睡眠资产,防止资产规模虚假庞大。

提高存货周转,加强营运能力。提升预算管控水平,提高存货周转率,控制库存水平,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及重复采购,特别是一些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等,更应该加大预算的执行力,有效合理的利用。

完善投资决策,控制投资风险。从项目的投资立项上,就要充分考虑资产规模效应,不能盲目追求大干快干,忽视客观实际,“要以节约为主线,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忌盲目追求大投资、大项目,切实控制企业的投资风险。

(四)双管齐下,着力管理推动,加大预算考核力度。

通过预算和考核的方式,从两个不同角度,促进企业资产管理精细化,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以预算促进管理,将预算管理与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的使用管理、资产的处置管理相结合,严格控制资产投资的规模,提升资产管理品质,完善资产处置过程。以考核强化管理,全面、可行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是确保企业资产管理落实到位的重要推手。通过制定包括可靠性、使用效率、使用寿命和生命周期成本的关键考核指标,建立一整套适应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在设计指标体系时,相关的考核依据能够全面覆盖资产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对于衡量工作的效率效果能起到切实的推动作用,并通过考核切实促进资产管理相关策略和流程的持续改进。

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搞活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明确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和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与职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政发〔〕32号)、《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府〔82号)及《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105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经区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是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等所有者权利,具体工作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五、区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

第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调拨;

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四、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五、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来源。

第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

第八条设立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区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区国资委授权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的职权;

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及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五、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承担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运资产的授权事项,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五、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活动;

六、公司重大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八、区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计)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二、公司年度审计、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收益收缴等报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分析;

三、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等经营层人员的报酬由区国资委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区国资委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区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第二十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结合,具体办法见《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区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区国资委与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批准。

第七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第三十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计)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八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净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按核定比例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三十八条经区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纳入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

第九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区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其他违规行为。

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