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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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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其具有着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价值,人们通过文物可以了解历史文明的魅力,而博物馆对于文物而言,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博物馆能够有效保护与管理文物,使得文物的存在价值得到不断地增长,并且有效延长了文物的存在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博物馆对文物保护与管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博物馆在保护文物与管理文物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现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现状以及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相关法律以及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博物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而对其文物保护与管理而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等,从而为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而提供有力支持,然而实践生活中,博物馆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保护、管理文物的必要性以及意义,以至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针来执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致使博物馆中的文物屡次遭到了破坏。

(二)博物馆文物遭到破坏且未按相关文件标准来对其进行维修

根据目前博物馆文物现存情况来看,有不少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以至于文物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致使整个博物馆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自然环境的侵蚀,以至于有关文物会遭到破坏而逐渐失去其历史文化价值。

(三)关于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问题的分析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逐渐加强了对博物馆的建设,但是博物馆的建设水平以及其力度较西方先进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以至于博物馆难以发挥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甚至在对博物馆建设时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致使地方相关政府渐渐忽视博物馆的建设。

二、探讨改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由于博物馆对文物起到保护与管理的作用,则需要不断地提高其保护、管理水平,从而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执行,本文以下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几点相关有效建议以及改进措施,从而提高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价值。

(一)科学制定相关文物保护方案

博物馆保护与管理文物的前提工作,是需要搜集文物相关信息与资料,并且根据文物自身特点而制定相关保护方案,从而有效、顺利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而充分发挥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搜集文物相关信息资料对博物馆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文物相关信息资料的采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并且对其信息资料的搜寻力求做到全面与具体,例如:文物的照片、其价值评估、历史信息等资料,同时,还需要对文物进行检测,以了解文物的材质、工艺以及其病害机制等信息,从而为制定文物保护方案而提供有力依据。

(二)重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文物遭到破坏除了人为因素以外,就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影响,由于文物在博物馆存放的时间较长,其会受到灯光、空气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腐蚀性破坏现状,因此,博物馆部门需要对其做好相关防护性保护措施,从而使得文物能够有效避免遭到环境病害机制的侵害,进而有效保障文物的自身价值。

(三)进一步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程序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较繁琐、系统性较强的过程,为了使得博物馆保护文物、管理文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则需要不断地规范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工作程序,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实现规划化与科学化,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以及提高其自身价值。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文物自有的材质以及工艺进行反复试验,从而以得到文物材质的性质以及性能,进而为后期修复文物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继而有效提高文物修复水平。

三、探讨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近几年各国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的加深,均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逐渐趋向规范化与科学化:首先,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开展逐渐呈现以人为本的特点;其次,加强对民众宣传文物保护教育工作,使得博物馆保护、管理文物工作呈现全民化趋势;第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应用相关计算机技术来实时监控文物,从而保障文物的安全性。

四、结论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文化;法律保护

一、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原因

(一)“民族融合”所引起的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比起少数民族,汉族人民生活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人民生活的水平更高。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共同富裕目标的不断向前推进,不同民族间的交往空前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增多,使得少数民族原有封闭的生活状态被打破,同时这种交流也使得民族地区能够了解外界的不同文化、讯息和事物,强烈的好奇心会促使他们对这些新鲜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去了解和追求,这对于本地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使得人民对于本土文化的关注度极度下降,受众群迅速减少。当为了发展经济而促使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的人们交流增多时,必然会催生民族文化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本民族文化必然会发生改变或是渐渐消失。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促使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随着这样的发展而发生变动,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特征非常明显,民族文化的色彩逐渐被淡化,这在青少年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我们都知道,文化是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他们的原有的生活方式、环境、思想观念等发生改变的时候,原本体现在自身生活中的文化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环境,这就必然会使得其原有的文化跟着发生改变或消失。

(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认清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现在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青少年对于自己本地区的文化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对本民族文化缺乏足够的兴趣,没有学习本民族文化的想法和意愿,这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面临巨大的考验。比如说,现如今许多的民族传统的礼仪、习惯在生活中被逐渐淡化、一些民族手工艺和技艺很少有人关注。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法律上的适用

(一)我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5年加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及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从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用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现状来看,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虽然众多法律都有涉及,但都只是有所提及而已。而且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可执行性不强,阻碍了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现在急需制定有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即涵盖有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各个事项的相关法律规范。

现有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大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其进行细化,缺乏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就宪法而言,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规定法律并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这就使得执行起来的难度性加大。还有对于如果因为民族文化方面的问题产生的纠纷,法官很难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因为对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这也加大了法官裁量案件的难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

(一)国家要制定和完善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根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和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出一部全面的、能够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这部法律要尽量的涵盖到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出要对哪些方面作出保护,而且还要有具体的措施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的法律规定才能有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适时的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机关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去制定出符合地区实际的地方条例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更加符合地区实际的条例,更有利于地方政府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政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监督

一部法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能够持续稳定的得到发展。当法律被颁布实施后,政府应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以便于在现实的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加强在民族地区普法宣传的力度,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能够了解到相关法律的规定,认识到破坏民族传统文化的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所要受到的惩处,这样有利于民众更加积极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英龙.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摘要:在各种建筑施工工程的工地、荒山野岭等地区,不断有埋藏物被发现,其中某些埋藏物拥有相当的价值,这些有价值的埋藏物归属之间成为争议焦点,《物权法》相关规定太过原则,没有具体细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制度过分强调发现人义务,没有赋予发现人相应权利;民事制度的平等性没有得到贯彻。

关键词:埋藏物;归属制度;制度改革

一、我国埋藏物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现埋藏物的制度自古就有,埋藏物自有的价值对于埋藏物的发现与持有存在着正反两面的影响。因此,在不同价值取向的时代、不同价值观念的地区,发现埋藏物制度在民法制度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而如此重要的制度在当下进行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有时还会上升到纠纷与诉讼,甚至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

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于财富的追求已经成为了当前特定所有制背景下的正当要求,人们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标准已经悄然变化,效率逐渐成为社会公众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发现埋藏物的制度上固守成规,忽略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运行规律。如果不思改变,仍然不赋予发现人一定权利,发现人所发现的利益与其回报严重不成比例,将造成发现人不再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上交的后果。给予这样的缺陷,改革现有发现埋藏物制度势在必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造成了实践中制度的落实成为一纸空文,改革现有制度,科学制定发现埋藏物制度,已经成为完善民法体系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埋藏物归属制度立法的问题所在

(一)奖励机制不明确

条文中的表述为“应当受到奖励”。条文中没有奖励的具体细则,导致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发现人丧失上缴埋藏物的积极性。

(二)没有赋予发现人相当比例的权利

《物权法》中只是强调发现人的义务,基本没有给予发现人权利,这样的制度设定必然导致发现人丧失上缴埋藏物的意愿。

(三)国家存在与民争利的嫌疑

发现埋藏物本就是一项民事制度,应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项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应当作为一个监督者、管理者,去调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与社会大众争夺利益。

三、我国埋藏物归属制度的重构

(一)我国埋藏物归属制度重构的缘由

从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埋藏物归属采取的是国家所有的态度,即埋藏物发现后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代国家接收埋藏物的单位应当给予发现个人或者单位以奖励(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在这个道德滑坡的年代,表扬已经达不到相应的社会效果。另外,立法并没有规定具体奖励的数额,实践中更是很难被落实。倘若一个法律制度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不相吻合,与道德水平不相适应,这样的制度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可,最终的结果是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期制定的《民法通则》不可避免地带有旧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1]当时的制度设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个人利益,但更多的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指导思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以及个人的价值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立法高估了社会的道德水准。因此,需要对相关制度加以改革、完善。

(二)我国埋藏物制度重构的具体建议

1、完善埋藏物上缴制度

发现人在发现埋藏物后,在不知晓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上缴相关部门,否则丧失一切权利。此项制度的设定目的是保护文物,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始终是我国的主导思想,在这样思想指导下,国家权利习惯对各种事务加以控制,另外,我国又是一个千万文明古国,长期的战乱使得许多具有历史、文学价值的物品埋藏物于地下。建立此制度,是为文物保护作出制度上的保障,对于及时上缴的发现人,应给予物质奖励,这样既能促使埋藏物的上缴,又能为文物保护作出贡献。

2、建立埋藏物公告制度

我国相关部门在收到埋藏物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根据权利申报情况决定埋藏物归属的一项制度。相关部门应当组建一个专业机构对发现人上缴的埋藏物进行甄别,分情况作出处理。属于普通物品的,按照规定进行权利公告,公告期后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则认定此物品属于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如果是具有特定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可以不经公告,直接收归国家所有。

公告制度的确定解决了权利不明确带来的相关问题,在数字互联网技术成熟的今天,可以建立一个将传统媒体纳入体系的全网络信息公告平台。有国家权利机关进行管理,增加其公信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权利申报,由体现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还能解决相关权利不明晰带来的各种问题。

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是需要成本的,如果简单由相关职能部门单独承担,将会给其带来相当大的负担。另外,还有公告所需费用问题,笔者认为,以上费用应当有发现埋藏物的最终受益人承担。权利明确的埋藏物应由其所有权人支付,权利不明确的埋藏物收归国家所有,固应当由国家承担。

3、建立埋藏物所有权归属制度

公告期经过后,无论是权利明确的还是不明确的,都可以将权利明确下来。需要指出的是,此制度的建立最大的目的就是要改变单一的国家所有形式。赋予发现人有条件下取得埋藏物或者取得相当报酬的权利。有学者提出这样的建议,若埋藏物是在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的,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之一半。此所谓各取得一半,系指由所有人与发现人平分,而于该物无从分割时,则予以共有。[2]

我国的不动产都是建设在土地之上,公民个人并不能享有其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所以针对上述建议,由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一半的作法就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明确,否则当涉及国家权利时,公民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有学者建议“在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发现的埋藏物,土地使用权与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但尚未有具体土地使用人的时候,土地所有人(国家或集体)不得享有前款但书所规定的权利,即由发现人取得其所有权。”[3]

此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对于那些具有文学、历史价值的埋藏物,如果认定其属于文物的,则不问权属,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属于违禁品或者赃物的埋藏物,不论权属,由相关权力部门予以销毁或者收缴。当发现的是人类尸骸时,要尊重死者的权利,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4、发现人报酬请求制度

发现人所发现的埋藏物经公告期后确定了权利人,发现人因此获得了向权利人索取报酬的权利。根据权利的不同,向埋藏物权利人请求报酬的权利分为向所有人个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向国家的报酬请求权。

公告期过后,有权利人申报权利,经过审查确定了其为埋藏物的权利人,在此情况下应当书面确认其权利人地位,埋藏物的发现人自此取得向权利人请求报酬的权利。至于埋藏物的公告费用以及前期的保管费等合理开支,也应当由埋藏物的权利人负担。但是以上报酬和费用应当有个上限,应以埋藏物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科学合理的确定这个上限。另外,发现人上缴的埋藏物如果被认定为是具有历史、文学价值的文物的,发现人更应当有向国家请求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梁慧星教授在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书中提出发现人有权请求相当于埋藏物价值30%的报酬。这样不但不会使发现人发现文物后的期待利益明确具体,也会使发现人在刑罚处罚和一定的金钱奖励这两者之间有一个明智的选择。(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开国:《〈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剧现》,《现代法学》,1997年4月,第6页。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历史建筑认知缺失,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历史建筑不仅仅是指单一的建筑物,其承载了更多的历史脉络和文化气息,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人们的这种观念淡薄,更多的是把它作为一种旅游资源,保护它也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短期行为,忽略了其本质和内涵,其逐利行为不断压缩着历史建筑生存的空间,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再者,由于内在机制的缺陷使得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知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参与较少,在社会上难以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思潮,这种文化断层和形态混乱让我们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2 资金投入相对短缺,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没有资金的投入,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十五”期间,我国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共有78.8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有17.36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138%。但是,在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形势之下,历史建筑保护与资金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资金的匮乏仍然是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一大瓶颈,保存都很难做到,更谈不上保护。再者,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全依靠政府,民间资金来源很少,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很有限,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长久的。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却有着多种保护模式,包括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在多种模式的运作之下,历史建筑不仅得以保存,也实现了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相互转化,打造了巨大的文化资产。相比之下,我们也应该针对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积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从根本上改变资金短缺的局面,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对接。

3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急需转变

我国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后来又先后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虽然历史建筑保护的国家法律较多,但地方性法律法规却相对缺失。我国历史建筑总量较大,而且各个地区的建筑遗址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所以各种规范条款也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力求保护的最大化。同时,我国政府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定位不够准确,职能认知不清。在坚守保护原则的前提之下,应打造服务性政府,着眼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宏观战略的思考,积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的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种资本,打通各种融资渠道,加强保护宣传,健全法规体系,坚决不做一切包揽的“全职政府”。

4 保护机制仍在初建,实践探索经验不足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城市化起步晚,发展程度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西方也存在很大差距,保护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如何建立多种融资渠道,正确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在社会上掀起保护思潮,科学打造文化资产等方面仍在积极探索,尚未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在实践探索方面,我们的经验不足,在理论和技术方面也相对不成熟,全国各地仍在积极探索各种运行模式,专业建设的不足和人才的缺失也日益凸显。

二、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对策

1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唤醒人们对历史建筑的认知思潮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大力宣传,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开展全民保护宣传;积极拓宽公众参与保护的各种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机制,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来。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积极主导的作用。

2 积极拓宽各种融资渠道,保障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

应该进行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等多种模式的积极探索。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并不矛盾,在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种资本运行模式。应建立各种保护基金,进行慈善公益化运作;同时,政府应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各种资本的流入,鼓励各种资本投入,进行政策扶持。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最有利手段。没有法律作为保障,这种保护就会混乱。除了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更新法律制度之外,各个地方也应该针对地区的历史建筑现状科学制定相关的法规,组织专家科学论证,不能盲目规划,盲目出台政策法规,切实做到因地制宜。政府要给自己准确定位,将自己的工作方向集中在宏观方面,比如保护制度的改革、保护意识的宣传、各种机制的完善、市场的监管等方面,对于具体操作,可以依靠政府主导的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政府也应该实现计划向市场的转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而不是单纯的做历史遗产的托管者。

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博物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G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12-0066-02

博物馆是为公众提供知识和文化教育的机构,发挥着社会公共机构的众多重要职能。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效益方面,博物馆的管理工作可以说处于关键位置。针对博物馆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从而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

一、博物馆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规章制度不完善

博物馆管理工作并非简单的收纳展品、展出展品和服务观众,而应该是一项系统工作,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每个博物馆保管的文物复杂多样,这就需要系统化、精细化的管理。然而,据笔者了解,许多博物馆并没有建立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而且,许多博物馆管理工作者缺乏系统逻辑和长远发展的眼光,喜欢临时发号施令,想起一出是一出。比如,我国博物馆目前实行面向公众免费开放政策,这样一来,博物馆的参馆人数必然增加,甚至在节假日出现爆棚的情况。许多博物馆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容易手足无措,馆内一片混乱。这就是缺乏科学、系统的规章制度带来的后果。

(二)安全隐患颇多

博物馆承担着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的职能,是国家重点安全保护单位。但是,我国许多博物馆的管理工作普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年丢失和损毁文物的新闻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博物馆管理工作者对文物保护的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是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以故宫博物院为例,自建国以来,已发生过五起失窃案,我们最为熟悉的是2011年5月8~9日发生的失窃案。在这起失窃案中,香港一家博物馆在故宫博物院临时展出的部分展品失窃,价值数千万,损失惨重。作为我国最大的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的故宫博物院都难免被盗事件,其他较故宫博物院规模小的博物馆的安全隐患问题更不用说了。

(三)管理和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博物馆的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并非简单地收纳藏品、展出产品和服务观众,而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博物馆藏品包罗万象,服务受众也具有多层次、需求不一的特点。但是许多博物馆的管理人员,缺乏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对藏品没有深入研究和鉴定的能力,不会分析判断会对文物产生损坏的物质。服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不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这势必会影响观众参观博物馆的体会。

(四)文物管理手段落后

我国的博物馆经历了一定时间的发展,基本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目前许多博物馆的管理手段仍然相对落后,还停留在人工管理层面,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过高。比如许多博物馆陈列和展览手段就十分落后,缺乏先进的电子管理系统。

(五)资金短缺制约发展

我国博物馆是非营利性的永久性机构,长期以来许多博物馆都是依靠国家拨款来维持发展。但是,由于博物馆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根据国家规定,博物馆中许多场馆都是免费面向公众开放。这样一来,一方面没有资金收入,另一方面又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最终导致了我国博物馆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二、新时期做好博物馆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许多博物馆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作为博物馆管理工作者,不能让博物馆的管理制度沦为空架子,可以说每个博物馆都应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情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当然,一方面,国家要从宏观角度搞好制度建设,要积极完善有关文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我国新闻媒体将这些法律法规广而告之,让博物馆管理工作者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每个博物馆都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宜的管理制度。一套科学实用的管理制度,应该涉及文物收集、文物陈列、文物展出、文物保管、参观管理,以及紧急和突况应对措施等。同时,必须确保管理制度的科学可行性。以参观管理制度为例,在实行免费参观、游客增加的情况下,博物馆管理人员就需要考虑尽可能避免文物和观众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好服务工作,可以考虑实行观众“免费不免票”政策,限制每天参观人数,以合理地控制观众流量,并确保观众、文物和场馆安全。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针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文物损坏和文物失窃事件,博物馆亟需强化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博物馆管理人员必须强化文物安全管理意识,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这就需要博物馆管理层下大力气做好文物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强调安全责任。其次,完善文物安全规则制度。博物馆要加强文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文物登记和档案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新入职和离职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以防患于未然。针对馆内的濒危文物要花大力气进行抢救或保护,引进熟悉文物的日常养护和修复工作的专业性人才。最后,要确保安保人员的充足性,配备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加强文物保护的人防工作。同时,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参考故宫博物院充实犬防,做到人防、技防、物防和犬防的统一。

(三)培养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队伍

博物馆管理工作的核心是人才管理,要做好博物馆的管理工作,首先要培养一批高素质、懂知识、通业务的管理和服务队伍。首先,要对博物馆的在职人员更新专业培训、加强业务培训,保证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与时俱进性,确保服务人员业务熟练、服务水平优秀。其次,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可以设定职业准入制度,通过社会招聘和高校招聘,不断引入优秀的、专业对口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同时,要确保竞聘的公开公正,择优录取,避免不合格者浑水摸鱼、确保优秀人才流入。最后,要制定奖惩措施。通过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优胜劣汰、奖惩分明,以达到稳定人才队伍、留住人才、淘汰庸才的目的。

(四)引进和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

当今社会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博物馆管理工作应该与时俱进,适当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引入到管理工作中来。一方面,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博物馆购入电子管理设备和引入系统设计的人才。另一方面,在购入设备、引进人才之后,博物馆管理人员要将电子管理设备充分运用。博物馆要充分利用局域网和互联网建设,对文物录入设备进行分类录档管理,同时通过设置专门的网站将藏品的种类、陈列、展览、布局,参观日程安排、其他活动等博物馆的日常信息进行公布。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文物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为参观的游客提供便利,又可以精兵简将、节省人员开支,从而完成博物馆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和高效化。同时,要对博物馆内的空调、照明、电梯等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和检修,增设电子指示牌、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脑等设施,在博物馆内进行电子监视器的全面覆盖,并配备专门的监察人员,从而实现全方位地现代化管理。

(五)拓展经费引入渠道

由于我国博物馆是非营利性的永久性机构,长期以来许多博物馆都是依靠国家拨款来维持发展,所以常常面临经费短缺、难以为继的情况。立足于博物馆的长远发展,应该拓展经费引入渠道,实现多元投入机制。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博物馆的资金投入。在博物馆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参观人数剧增的现实情况下,博物馆的配套管理和服务也需要得到相应的升级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日常运行费用的大幅增加,这就需要增加对博物馆的资金投入,保障博物馆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其次,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博物馆吸收合理的社会资助。比如,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博物馆的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发展博物馆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也让博物馆得以接受社会资助。当然,博物馆在接受社会资助时,应该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博物馆与资助方的关系,避免因此损坏博物馆的道德标准和奋斗目标。最后,博物馆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增收、创收。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大力发展,博物馆的游客数量也大幅增加。博物馆应该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大力发展博物馆的相关产业,比如成立文物商店,生产和出手文物图片、文物复制品和特色纪念品等。此外,在举办文化活动时,可以通过与企业联合举办的方式,利用冠名、广告招租等多种手段实现创收。

三、结语

目前,我国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博物馆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隐患颇多、管理和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文物管理手段落后和资金短缺制约发展等。作为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者,要针对博物馆管理工作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并着力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博物馆管理工作者必须牢记,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不能操之过急,要根据本馆的实际情况,全面把握,逐步推进,具体突破。

[参考文献]

[1]刁红娟.当前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众文艺,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