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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讨论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政府官员,国际劳工组织及三方机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代表,还有来自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预防医学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妇联相关部门的同志等六十余人出席了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康妮局长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教授,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原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张幼云女士出席会议并致辞。
此次研讨会是在纪念国际劳工组织成立90周年、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实施10周年之际召开的,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发动的关于就业与性别平等运动的主题活动之一。此次研讨会也是在中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之时召开的,对《条例》的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本次研讨会上,国外专家探讨了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原则,国内专家和政府官员讨论和介绍了《条例》修改的中国背景、修法原则、成果和争论,并共同就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条例》的进一步修订进行了具体而热烈的讨论。
一、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在本次研讨会上,张幼云女士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十年来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和努力,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高级性别专家娜琳女士和劳工标准及劳动法专家德梅尔先生结合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标准介绍了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最新理念,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国际视角和框架。
1 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放到发展模式的高度来考虑
张幼云女士结合国际劳工组织的经验,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性别平等应放在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的高度来考虑。她指出,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致力于维护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的权益,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视为社会进步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它将性别平等作为发展模式的核心来谈,作为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高度来谈,并制定了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工具。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推动《条例》的修改和其他社会性别问题一样,不是简单的技术修改问题,不是个别组织领域的专利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发展模式的问题,跟我们现在面对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紧密联系,也是国内推动的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2 国际劳工标准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性别平等
德梅尔先生认为,保护性法律是机会和待遇均等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是暂行措施。保护的结果应该是性别的平等、社会的平等。尽管女性由于生殖的生理特点需要更多的保护,但劳动保护不应仅对女性,而是应注意到两性的职业场所健康和安全面对不同的挑战和需求,使男女两性都从科学和医学的角度得到保护,不受某些有害因素的危害,比如高污染环境下的作业、井下作业不仅不利于女性健康和安全,也不利于男性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要保护男女两性的健康和安全,致力于改善劳动条件。但是,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现实中,对女性的过度保护以及将这种保护的责任全部转嫁到企业身上,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机会的丧失。而当男性/女性无法保护自己因而其生活质量受到挑战时,保护永远不是首选的干预手段。娜琳女士认为,政府应该为所有公民和工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护并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提供各种帮助,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更严重的性别歧视。
二、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刘伯红研究员介绍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她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全球化的挑战,给新时期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计划经济时代,为育儿和家庭照顾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实际上由政府承担。市场经济改革后,政府无形中从公共服务中撤退出来,提供职业安全保护和卫生的责任转到了企业,原有的保护性的干预措施造成用人单位排斥女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遭遇歧视,甚至是要求保护的内容越多,女工就业的机会越少,就业越困难。不过,她也指出,在理论上存在保护过度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对此,刘伯红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促进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就业平等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二是坚持社会性别平等的方向,逐渐消除传统角色定型;三是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障和家庭照顾的设施;四是建议政府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规定,使之更为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要求。
三、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8年颁布以来,为保护妇女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原有《规定》中确立的原则和适用性受到挑战,这就为进一步修订提出了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在其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生育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和法律权利等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次研讨会就是对现有修订草案的讨论。
研讨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代表和全国总工会的代表介绍了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进度;专家们针对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提出了或宽泛或具体的建议,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具体而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关于《条例》修改的原则
一是要体现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国际形势和国际理念与中国国情的结合。既要参照国际公约和劳工标准,立一个具有前瞻性、突破性也比较到位的法律,又要充分考虑中国具体国情,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二是两性平等权利和女性特殊权利的结合。既要考虑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又不应用过度的“照顾”措施限制她们的就业和发展。三是要注意在人权框架下进行修改,如原《条例》第23条中关于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从如今的认识框架来看,有侵犯人权之嫌。
2 关于《条例》修改的依据
一是调研依据,包括各种立法资料的收集、整理、说明,如事实依据或科技依据。二是国际公约的依据,应考虑我们的修改意见是否符合国际公约的基本理念、基本要求。三是与国内现有法律的衔接问
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既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相衔接,又要和一些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不能违背和抵触。
3 具体的修改建议
关于适用范围,应考虑到自1988年《规定》颁布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的深刻变化,如非正规就业的扩大,同时参考国际公约,尽力囊括在任何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妇女,以及非工业和农业岗位的妇女。因此,建议对“女职工”一词进行科学定义,并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扩大至全体女职工,以增加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平就业。应强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公平就业,建议将促进就业公平写进总旨。同时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标准,举证责任的负担等规定,否则,《条例》就没有可操作性。另外,建议新修改的《条例》中增加消除隐性歧视的内容。
关于保护程度。目前,中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保护不足,特别是对非正规行业和农业岗位的妇女,有关条例没有覆盖到这些人群;另一种是“保护”过度,主要是有关劳动禁忌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女工的就业。因此,建议在修改条例过程中,对原有禁忌的规定进行研究,相应地缩小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将重点放在督促企业为男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单单用禁忌限制妇女就业机会。同时,在禁忌条件的设定中,需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其发展。如禁止女性从事夜间工作和井下工作的规定已经过时,女性经期的限制也已过时。
关于生育保护。生育保护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们就有关孕产假的规定、防止孕产假后企业间接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原则、工作场所哺乳设施的设立以及女职工妇科疾病及乳腺检查的全民化问题等内容进行讨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建议。
应增加的内容:一是增加有关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并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二是应强化对劳务派遣工中的女性的保护规定,以解决突出的现实问题;三是应增加有关法律适用时间段的规定,强调法律的阶段性,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此外,专家们还就《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集体协商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应强调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到工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主流,而不是单独地就女职工劳动保护开展孤立的、专项的集体协商。同时,现有的条款中具体的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还不够详细,不具有操作性,应加以强化。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一、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为重点,当好女职工的“娘家人”,当女教师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时,当女教师在恋爱,当女教师在家庭遇到纠纷时,当女教师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时,那么作为工会的一名女工委员,这个“娘家人”的身份,就该不遗余力帮助他们,履行好“娘家人”的职责。
加大对妇女维权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女工们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并广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维权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女教师们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让教育女职工们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树立新时期的女教师的形象。
二、掌握女教师的工作特点
工会女职工工作作为工会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工会工作的一般规律,那么工会女职工工作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它个性尤为鲜明,首先女职工的特殊性由其自身条件表现为,女教师心理上,心理上的特点及特殊需求决定的,那么作为工会女工委员,就应研究女职工的特点,总结女职工工作的规律,女职工各方面的需求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让他们充分体会“娘家人,使女教师们可以减轻压力,轻装上阵,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工会女工委员工作是其他工作部门难以替代的,女职工工作要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利益,体现女职工活动的整体性。
三、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认真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性,做到孕期照顾,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女职工的身体普查,并聘请专业心理医生对女教师们心理辅导,做到有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较好地维护女教师的身心健康。并且积极参与女职工的劳动争议和家庭纠纷的调解,因为在当前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侵害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个例,一经反应核实,作为女工委员就应及时与领导沟通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在学校里,女职工占大多数的这样一个群体里,有时就会出现个别女职工家里,出现夫妻纠纷、婆媳纠纷,只要反映到工会,作为女工委员的我,都会及时与领导沟通,必要时侯对其进行家访,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中,消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女工委员要协助校领导,建立健全维护好女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把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产休产假,劳动安全,等方面都考虑周全,特别以家庭有困难的女职工为重点维护他们的劳动经济利益,履行好作为一个“娘家人”的职责。
【摘要】为了掌握我市妇女健康状况,针对危害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采取切实有效地干预措施,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本文根据2008―2010年我院对市区部分单位的已婚妇女进行了以防癌为中心的妇女病普查普治资料,对我市三年来几种主要的妇女病患病情况分析如下。
【关键词】已婚妇女 妇女病 干预措施
一 资料来源与方法
1 资料来源:来源于2008―2010年丹江城区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已婚女职工妇女病调查资料。
2 调查方法:在院妇女病普查门诊组成妇女病普查小组,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妇女监测表格;统一检查内容;统一诊断标准;统一信息反馈。
3 调查内容:普查妇女均做妇科检查,白带化验、透视、乳腺触诊、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宫颈糜烂按全国统一标准分度,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以B超报告为准,阴道炎以白带化验报告为准。
二 结果
1 2008―2010年妇女病患病情况
表1 2008―2010妇女病患病情况
表2 2008―2008阴道炎患病情况
表3 2008―2008宫颈糜烂患病情况
表4 2008―2008盆腔疾病患病情况
三 讨论
从本文资料分析,我市近三年妇女病患病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是普查面过低,该资料不足以分析全市妇女病现状。普查面过低的主要原因有:1、有些单位近三年未进行妇女病查治。2、由于受经费所限,个别单位将前一年患病者作为应检对象。3、大部分接受普查单位只承担检查费用,不负责治疗费用,部分女职工没有参加普查。4、受利益驱使,城区各医院都在开展妇女病普查,有些单位只查利益较高的部分,如彩超,生化检查等,失去了妇女病普查的重要意义是防癌。5、部分女职工自我保健意识差,认为不影响工作、生活,就不治疗,有的患者未按疗程治疗,以致使常见的妇科病未得到预防、治疗。
四 预防措施
本文资料表明,影响我市妇女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是宫颈糜烂、阴道炎、盆腔炎等。妇科疾病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要降低其患病率,减少疾病的发生,关键在于预防。首先要利用黑板报、广播、电视、讲座、咨询等形式向职工进行生理卫生知识的宣传,让她们了解性生活结构的特殊性,注意个人卫生及性卫生,尤其是经期、孕期、产褥期的自我保健。二是提倡晚婚、晚育及计划生育,避免人工流产。三是定期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及乳腺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五 干预措施
1 争取全社会广泛支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母婴保健法》的宣传和落实,与市工会,妇联密切配合,坚持妇科病查治工作。
2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积极改善女职工劳动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厂应设女工冲洗室,有专人管理。
3 加大妇女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黑板报、宣教室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女职工自我保健能力。
4 配合妇联对女职工进行“四自”教育,即自强、自立、自尊、自爱,加强性教育,有效防治性病。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女职工的经济、就业等权益面临着许多问题。我们以平等协商为抓手,不断推动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履约责任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一是努力实现女职工素质整体的提升。素质的提升是从根本上的维权。我们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与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开办女职工周末学校109所、举办女职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系列活动5000多场,引导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建立女职工素质档案的单位有3400多个,已达标女职工13400多人。不断提高女职工学习、创新、竞争、创业能力,达到三个促进:促进素质提升机制的完善,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促进企业多元化教育平台的形成。二是维护好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的权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把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名师带高徒、评选首席工人和技能尖子,看成是适应新形势,实现对女职工技能维权的有效形式和载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女职工群体结构的特点,创新女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市总女职工委连续四年开展了女职工计算机操作员的培训、鉴定和比赛,共培养2000多名女职工操作能手。台江福来首饰公司的女职工陈而萍,2004年完成三个项目技术创新,为企业增创效益180万元。三是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我们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女职工禁忌劳动等特殊保护,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标准。通过参与企业平等协商,让女职工该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四是维护好女职工的就业权益。我们通过与劳动部门联合采集和开发岗位,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开展技能培训,举办“为了母亲的微笑”等多场下岗再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姐妹献爱心”、“金秋送岗进社区”、“送温暖”等活动,为下岗失业女职工做好“五送五帮”工作:送政策,帮助她们转换观念;送资金,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送技能,帮助她们提高就业竞争力;送岗位,帮助她们进行岗位对接;送温暖,帮助她们寻找帮扶对子,落实一对一帮扶对象。三年来,为下岗女职工举办计算机操作、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厨师烹饪、插花艺术等各类培训班210多期,配合有关部门安置下岗女职工19025人。
二、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开展“强化维权”
非公企业的特点是多、小、散、杂(多,即私营、个体企业多;小,即规模较小,不足百人的企业约占三分之二;散,即分布零散,城镇、乡村都有;杂,即产品繁杂且技术含量低,呈劳动密集型状态)。不少小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维护非公企业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和人身权,贯彻落实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近几年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一是积极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维权活动。邀请法律专家为女职工举办讲座和咨询,到非公企业发放法律法规小册子,组织5万名女职工参加《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奖征答活动,组织10万多名外来女职工参加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竞赛。三是启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保护热线电话,及时掌握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女职工中潜在的矛盾苗头及时发现、报告、解决。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求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在48个小时内专报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和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引导女职工以正常渠道和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劳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由对立转为合作。四是不定期深入非公企业开展调研和检查。市总女职工委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总女职工部等,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或检查,对违法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促进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每年我们都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或交流会,探讨女职工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三、对外来女职工开展“底线维权”
近年来,大量外来务工女性涌入我市,缓解了我市劳动力的不足。但是,她们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从事的又大多是餐饮、制鞋、箱包和电子等行业的工作,是劳动关系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们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竭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发展。一是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遇上淡季,往往连底薪都难以保证。为了保障外来女职工的生活,经过各级工会女职工委的共同努力,不少企业改变了这种分配制度。如福雷电子有限公司对实行了10年的纯计件工资制度进行了调整,改成底薪加计件工资,深受外来女职工的欢迎。去年,我们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追讨欠薪专项检查,为1248名外来女职工讨回欠薪61.26万元。二是加强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我们把向女职工和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把依法签订、执行劳动合同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保证。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雇她们。女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
关系,这项工作已在我市全面铺开,成效明显。三是依法保障外来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市总女职工委经常会同有关部门到外来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开展“情系外来工、法制送春风”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外来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检查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落实情况,要求企业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使她们具备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如顺大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现有外来女职工7600人,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并建立了外来女职工体检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工作和生活设施,使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里生活和工作。外来女职工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企业由此获得了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企业的光荣称号。
四、对单亲困难女职工开展“帮扶维权”
我们把帮扶困难女职工群体纳入市委、市政府倡导的“春风行动”之中,列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工作范围,并切实担负起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帮扶救济机制。我市有单亲女职工299人,她们承受着社会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是困难职工中的弱势群体。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以市总工会名义下发了《关于帮助单亲困难女职工解决生活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单亲困难女职工家庭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她们的实际状况。此外,还制定了《福州市单亲困难女职工连心卡》,对她们采取六项帮扶措施:1、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为其子女提供助学服务;3、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落实租住廉租房;4、帮助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实现再就业;5、免费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6、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力进行法律诉讼的,给予法律援助。二是为单亲困难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把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工会组织落实“三条保障线”、实施“送温暖”、“姐妹献爱心”等维权工作中去,建立绿色通道和单亲困难女职工回访制度,使她们的困难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我们每年都专门召开单亲困难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座谈会,鼓励她们勇敢地面对生活,自强自立、不等不靠,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的新生活。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专门为她们采集一百多个岗位,供她们选择,并分别在就业、生活、落实低保和一帮一结对等方面进行具本帮扶。我们为91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进行免费体检,减免体检及治疗费用2.1万元;为2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免费办理三年特病保险;协助6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落实低保政策;全市发动女职工开展爱心帮扶活动,捐款136.97万元,发放困难补助金60多万元。三是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开展以不让一个困难职工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为宗旨的“春风”助学活动。近几年来,先后开展“金秋助学”、“爱在金秋”、“梦圆榕城、爱心永恒”等活动,有2.61万人次得到助学,金额达到926.8万元,使成千上万的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得以继续学业,也使许多莘莘学子圆了“大学”梦。这些举措深受困难女职工的赞誉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