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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二、国内主体。
中央政府。我国是单一制组织形式的国家,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结构的分配使得我国有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有利条件。我国可以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设立专门机构,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正如前文述及,中央政府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尽了很大的努力,表现出了极大的真诚。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当地政府比其他地区的部门更为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恰当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可谓是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他们的技能就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精髓部分。这些传承人肩负着保护、发展并且传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研究机构及学者。研究机构和学者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宣传这些宝贵的财富,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媒体。媒体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宝贵的财富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依据《公约》的定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该内容是指民间的传说、故事等文学作品。语言文字更是记载了该民族发展的历史,同时,文字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表演艺术。我国许多民族有着自己特有的歌曲、音乐和舞蹈;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典型的表现是特殊的庆典活动,这些特殊的庆典活动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手工艺。有些传统手工艺不仅仅是具有美感的工艺品,有的还表现为医药等等,不但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科学价值;其他形式的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四社五村
四社五村民俗包含了社区民间组织、民间信仰、民间传说等多种民俗事项,是当地人在严重缺水的自然环境下进行的水利管理实践。2011年四社五村民俗入选了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下,四社五村出现了传承和发展的新局面。
一
“四社五村”处于山西省洪洞县、霍州市交界处,是由五个主社村及其附属的九个村庄共同组成的民间水利组织。四社五村中的五个主社村居于主体地位,他们分别是:洪洞县赵城镇的仇池社,霍州市陶唐峪乡的南李庄社,霍州市陶唐峪乡的义旺社,洪洞县兴唐寺乡的杏沟社,霍州市陶唐峪乡的孔涧村。孔涧村 故这个民间组织称为”四社五村“。
四社五村所处的地区严重缺水,当地人围绕自发形成的“四社五村”民间组织,在长久的历史中形成了围绕着水资源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和格局。四社五村的水利管理制度不单单是有关于管理水资源、分配水资源的技术活动,更是围以水资源这个区域内最宝贵的资源为核心,包含了民间信仰、社区民间组织、岁时节日民俗等众多民俗活动的秩序体系。四社五村的行成和运作始终具有高度的民间特征,是极具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四社五村的民俗文化主要包含了三个大类:
第一类是以清明节祭祀为代表的祭祀活动。四社五村的清明节祭祀活动主要分为小祭和大祭。小祭的时间一般为清明节的前一天,它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前一年四社五村水利工程的维护质量、说明工程进度和开支、交接账目、决定来年的方案。大祭是清明节当天,参加人员包括主社和附属村的村长、放水员等。全体人员吃完祭饭后,前往龙王庙进行祭祀龙王的活动。之后,四社五村社首再次沿渠路检查工程,最后由主社首总结。
四社五村的祭祀活动是水利管理活动中每年一次的大事件,它的主要功能有两个:第一是以祭祀活动为时间节点,让“轮流坐庄”的各社轮流管理、负责这一年的水利管理,按照四社五村梳理管理的文本旧时的水册规定,每月按阴历计算总共是30天,在水的分配上洪洞14天,霍州14天,剩余的商熳魑机动用水分配。从这个角度看,祭祀活动实际上是一年内重要的水利管理和交接活动。第二个功能是借助仪式化的活动,将各社对水利活动的管理合理化,使其拥有在这个区域社会水利管理中的正当性。社首权威的授受,是通过祭祀仪式实现的。当年执政社在通过仪式后,等于接受了神灵的授权[1]。
第二类是以龙君信仰为代表的民间信仰。四社五村的龙君信仰是这个区域社会中最重要的民间信仰活动。对龙君的祭拜也有仪式化和流程化的色彩,这种仪式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情景中。第一是四社五村祭祀活动中对龙王的祭拜,地点是在四社五村的水源地沙窝村龙王庙。进行祭拜时本年度的主社村作为先,按照顺序依次祭拜龙王。第二是表现在四社五村的求雨活动中,四社五村的水源由于是霍山的植被蓄水,水源非常不稳定,季节性变化极大,这就出现了水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在水源短缺的时间,四社五村形成了仪式化的求雨活动。这种求雨活动从参加人数、仪式过程、口头表述等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模式。
第三类是流传在这个水利区域社会中众多的传说,和民间口头文学。本区域内的传说大都与水资源息息相关,如水资源命名的传说跑马泉传说,村落与村落之间水关系的传说孔涧与刘家庄联姻的传说,关于龙王的传说等等。还拥有丰富的口头文学文本,如,在上文提到的求雨活动中,参与求雨的寡妇口中就有比较成熟的民间口述文本:
刷擀杖 敲簸箕 不出三日下透雨
黄瓜茄子旱死啦 赤肚子娃饿死啦
寡妇婆婆受死啦 老天爷爷下点雨呦
从内容上看,四社五村的民间传说绝大多数都和水资源有关,涉及到水资源的各个方面,囊括了水资源的来源、民间信仰、村落秩序等众多内容。
二
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在同一年,我国文化部与相关部门一同发起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式启动的标志。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个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四社五村民俗活动中不仅包含了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也包含了治理水资源的社会实践和仪式,这种仪式还与清明节的节庆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四社五村水利管理的实践更是一种形成在民间和历史中的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改造自然的具体活动。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视角来看,四社五村作为以水为主导的乡村区域社会,这个社区内蕴含了众多的民俗事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发展与传承的重要土壤。
整体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大基本保护方式之一。整体性保护原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保护原则”从定义上说可以归纳为 “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2]。在四社五村这个“文化生态区”进行的整体保护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方面,四社五村的民俗文化相对集中,民俗活动在这个区域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另一方面,四社五村的民俗文化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处在一个剧烈的变化期,整体性保护中要求关注非遗项目动态的发展变化,“不应隔离而这种文化传统与民众生活方式的关联,把这种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的石台上,遏制了它在新的生存时空下的新的发展”[3]。
无论是在非遗的保护材料中,还是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相关保护机构都认识到了四社五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的重要。在笔者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四社五村在向更高一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时,无论是对仪式活动的具体实践,还是对民间文本都有详实的记录。在《临汾非遗名录》中明确概述了四社五村自然环境、用水习俗和保护范围及目的,这些内容都阐明了四社五村不是作为单一的民俗事项出现的,而是作为一个文化区域,受到整体性的保护。在四社五村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材料中,详细记录了杏沟社主持的清明节祭典大会的全过程、相关的求雨活动、四社五村中“鸡毛信”的文本、求雨的口头文学文本等内容。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上,当地政府联合多个部门整治四社五村周边的自然环境,对以往由于工业建设所带来严重自然破坏的霍山实行封山育林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普查记录四社五村的民俗活动、报道四社五村追重要的祭祀仪式,扩大了四社五村民俗活动的社会影响。
四社五村水利民俗的整体性保护还表现在四社五村民众的积极参与上,这是四社五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特点。除了政府和相关文化部门所做的保护措施之外,生活在这个区域社会中的民众,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角度出发开始重新认识自己的文化环境。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关于四社五村的学术著作问世以后,以四社五村民俗精英为代表的当地村民开始了对四社五村文化进行有意识保护,在四社五村水规管理民俗成为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当地人对自身文化的保护意识形成了一个。借着非遗保护的大潮,当地村民和四社五村中的领导干部发起了对四社五村的历史文献、文本材料、口述材料、图像系统的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承”、“文化保护”这些词语在P者调查的四社五村村民几乎是尽人皆知。这种四社五村人自发的对自身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实践,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帮助。
四社五村当地人有意识参与文化保护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学术研究的带动和官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视,可其根本原因还是四社五村人对自身文化深深地荣誉感和自豪感,这种文化上的自豪也是四社五村长久历史以来能延续至今的原因,更是“社区”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要概念的具体展示。
三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原则对四社五村民俗的传承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四社五村民俗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具有整体性,是一种综合的文化,不是孤立、单一文化形式,整体性保护原则对四社五村范围内的众多民俗活动和文化遗产可以起到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既保护了水利管理制度本身,又保护水利制度所派生出的整个大的文化生态。
第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避免了将四社五村民俗遗产变成变成之间不相关的“碎片”,强调了不同的民俗事项之间在这个文化区域内的互动性。整体性保护的视角下,水规管理、民俗仪式、民间信仰、民间文学是互相作用着的整体,没有将四社五村所包含这几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第三.整体性保护没有将四社五村文化遗产局限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割裂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中民众生活的联系,也没有把四社五村的遗产固定在当前的形式上。事实上,四社五村水利管理制度以及它所衍生出的众多民俗活动一直处在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相比于水利管理技术性活动,这种不断动态的活态文化也值得高度的重视。
总而言之,在四社五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中,施行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可以对四社五村范围内的众多文化遗产起到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这种整体性保护既保护了水利管理制度本身所依赖的社区文化背景,又保护水利制度所衍生出的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原则还将四社五村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囊括了进来。此外,当地民众的积极参与也成为四社五村非遗整体性保护的亮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可以借鉴的范例。
参考文献:
[1]董晓萍.节水水利民俗[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关键词: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尽管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保护政策,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活动,但是依然存在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就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展开探讨。
一、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的保护价值
(一)具有独特的文化艺术价值,是中华文化艺术瑰宝。哈萨克族的游牧文化在哈萨克族的游牧、迁徙过程中吸收周围民族的文化内容,创造出丰富多彩切独具特色的哈萨克民族文化艺术、传统医学及独特的饮食文化。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民间性.
(二)研究哈萨克族历史的活化石
哈萨克族逐水草而居,是典型的游牧民族,哈萨克族文化是在游牧、迁徙过程蕴育产生发展形成的,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哈萨克族人民长期与自然斗争形成的一部文化艺术史,真实的反映游牧民族生活。有利于研究哈萨克族人民的历史,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彰显我国古代社会的强大和团结。
(三)旅游文化,具有经济利益
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有其自身特殊的旅游文化,它不仅可以起到传承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时也有创造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的价值,更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的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优质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冲击着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使哈萨克文化受到了巨大的撞击。
(一)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及时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还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管理尚不健全,保护工作还缺乏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
(二)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外来文化的侵袭,甚至被外国人用来获取商业利益。
(三)现在大部分的人们更多的是注重经济利益,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对我国古代的文化精髓进行篡改,使很多民间文化失去了其本来的本质,甚至有些是对我国文化的亵渎。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一)原真性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注意非物质文化形式、内容等的真实性;
(二)多样性原则。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例如哈萨克民族文化。哈萨克族人民公元前就活跃于我国西北部的阿尔泰山、天山及伊犁河谷、伊赛克湖一带,是“丝绸之路”古老的开发者和经营者之一。与中国古代曾经统治过今伊犁河谷及伊塞克湖四周地带的古代民族乌孙、突厥、葛逻禄、回鹘、克烈、乃蛮、钦察等有渊源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尊重各个民族之间的风俗文化,同时也需要重视对文化变异演变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的保护;
(三)发展性原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的特色,注入时代的精神等,让非物质文化焕发出时代的光芒。
(四)以人文本的原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现状
(一)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
哈萨克族(哈萨克语:аза / Qazaq / )是哈萨克斯坦的主要民族和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1600万。在中国主要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口125万(2000年)。哈萨克族人从事畜牧业生产,长期的游牧生活,使得哈萨克族人吸收融合中亚、新疆、俄罗斯、中原汉等地文化,形成独特的哈萨克民族草原文化,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一部分。定居为处于游牧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更好的时间、资金、设备、人力和教育条件,定居易于保留更多的游牧文化因子。
(二)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取得的成就
国家从1986年起,开始有计划、大规模地对蒙古、哈萨克、塔吉克等游牧民族实施“定居工程”,近30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国内学者对定居后的社会变迁、经济变革、生活方式变迁、教育、医疗等都给予了较高程度的重视,对定居后游牧民的文化调适、心理调适以及文化保护与发展,尤其是具有游牧文化因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却缺乏足够的重视。伊犁河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哈萨克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杰出代表有;阿依特斯艺术、哈萨克族冬布拉艺术、哈萨克族服饰、哈萨克族传统婚俗等。目前,伊犁州有169个项目列入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库,其中19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库、53项列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形成了国家、自治区、州、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有力促进了伊犁旅游业的发展,弘扬了哈萨克民族传统文化,使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双赢互利,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亮点,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五、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途径
(一)适应新常态,不断推成出新保护哈萨克族文化的地方法规,推进法制建设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体系,确保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大前提下,加快确立地方性法规,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所以提高全民素质,在全社会形成比较自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
(三)切实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工作
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确立名录等,使我国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首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产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有条不紊地做到全面普查,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一是切实唤起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建立并完善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机制;二是推动各级政府切实改善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凸显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全球华人特别是海峡两岸同胞对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文明的认同感,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签订协议、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哈萨克族区域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非遗保护基地。
六、结论
哈萨克族定居前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文化空间、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显著的芝化,只有尊重这些变化,探索创新非遗保护传承方式与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才可以得到扬弃和发展,非遗在促进游牧民族自身文化认同,促进传统文化保护,巩固多年来“游牧民定居”成果方面的价值才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1]汪菁.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考察研究[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1-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人 【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厚重的文化积淀,凝聚了中华传统文化因子,呈现出了文化的多元性。当下,面对全球化、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应审时度势,全面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提高文化事业发展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价值解读
保持文化的多元性,提高文化软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群众在生活实践中逐渐创造演绎出来的,是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蕴含着文化的精义,是文明的结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传承,不仅有助于弘扬传统文化,也能维护文化的多元性,促进文化发展。此外,全面做好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提升文化软实力。文化中蕴含重要力量,尤其是具有独到的艺术造诣、思维模式及情感表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社会、艺术、文学以及科技等方面的价值,是维系民族情感,提高民族凝聚力的纽带,也是实现文化发展创新的源泉,彰显了文化软实力。
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多样,不仅有民间美术、戏曲、民间传说,也有节日风俗、传统杂技等,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当下,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仅能更好保护传统的精神文化,使其更为丰富;也能够结合时代需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满足广大群众化精神文化消费的需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点
传承人的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大难点是传承人缺乏。由于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效益不佳,学艺过程中充满艰辛,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实效,再加上学艺也需要个人禀赋等方面的综合因素,以及传承人并未受到社会的认可及社会地位不高,使得非遗项目难以找到合适的传承人。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独门绝技,传承人作为非遗项目核心,如果缺少传承人,就会出现后继乏人的情况,传承陷入尴尬。
文化遗产生存环境堪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条件有了明显变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遭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人们的生活理念、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民风民俗难以被年轻人所认可,传统的信息资源、文化符号渐渐被扭曲,出现了变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渐渐受到了破坏。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靠独特的土壤才能生存,这无疑加剧了其消失的进程。
重视申报开发,缺少保护管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还存在重视申报开发,缺少保护管理的困境。有的地方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功之后,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了超负荷利用,甚至是破坏性开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成是金字招牌,专注于挖掘其含金量,缺少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原则
一是系统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要与当地的经济、科技、文化与政治等实际紧密结合,系统性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特殊技艺,突出其经济价值,加快推进当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水平。与此同时,也要深入探讨曲艺、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推动道德体系的建构。还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其不仅是文化整体,也呈现出多种文化形态,虽然在内涵、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但都是民族情感的衍生品,具备一致性,是民族文化的共同体,是相互联系的。
二是可持续原则。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领域多,并有着较广泛的覆盖面,内容相对来讲,也较为庞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一定要摈弃急功近利的错误理念,开展科学规划,逐步实施,做到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的结合。特别是对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可行性研究,逐步推进,长期坚持,确定合理的规划,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举措
首先,全面做好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及培养工作。一方面,做好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一是构建完善的经济保障模式。非遗项目文化传承人确定后,需要解决其生活方面的问题,对其进行一定的生活补助是非常有必要的。非遗项目所在地要设立非遗传承人资助方面专项资金,给予其必要的生活补贴,不仅体现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视,也能确保非遗传承工作能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在全面掌握传承人现状后,对各级名录的传承人加以认定与命名,特别是对那些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应给予额外的资金补贴,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二是还要给予荣誉称号,让其成为文化市场领域的“带头人”,以此来更好地传承技艺。
另一方面,加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培养工作。要着眼于非遗项目发展的未来,科学合理制定传承人培养制度。政府不仅要提升传统师徒制培养模式下传承人的工资待遇,同时,也要给予那些自愿加入到非遗项目传承中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搭建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非遗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项目展示平台,提升非遗项目收益水平,进而激发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非遗项目传承中来,扩大非遗传承项目传承队伍,培养大量的专门人才,提升管理效能。再者,政府也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为那些新参与进来的传承人提供政策保障,让其无后顾之忧,更好融入到非遗项目的钻研中,提高非遗项目的传承水平。
其次,创建非遗项目文化生态区。非遗项目本身有着自己的文化生态,在建设文化生态区的过程中,要将原生性保护置于首位,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特别是依附于农耕文明的非遗项目,其所依靠的社会经济基础在逐渐消解,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以活态保护为主,静态保护为辅的方式,落实好非遗项目的保护,打造非遗项目保护的生态博物馆,为实现静态保护提供更好指导。另外,还要不断壮大保护主体,需要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动因,非遗项目从不同角度、层面满足大众的生活、生产及精神需要。善于利用非遗项目充分满足人们日常需要,也能收获较好的经济效益。
最后,激发非遗项目的生命力,提升开发与保护档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源自民间,有较重的乡土气息。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文化多元化的日益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及文化土壤出现了诸多新变。但是,考虑到非遗项目的主体是民间,要实现非遗项目的传承,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更加注重非遗项目在民众生活中的生命力与具体功能。因此,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必要的创新变革,实现与时俱进。要善于取其精华,重点发展,适当引入新的形式与题材,将传统的艺术文化和当代思想、科技手段相融合,让具有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当代文化实现相融共生,演绎符合当代人审美、娱乐需要的非遗项目作品。同时,也要积极实行适当的产业化运作。要将文化资源转变为文化产业,激发其潜在的价值,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传承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参考文献】
①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理论导刊》,2008年第1期。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制度 传承人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要确定传承人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提高传承人的认可度。传承人作为保护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对象,赋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湖南省应该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来看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为国家文化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同时要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