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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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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施保护条例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路安全;安全性评价;涉路工程安全

0 引言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与2011年7月1日期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根据该条例涉路工程安全评估已成为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重要依据。

1 涉路工程分类

根据涉路工程对现有公路不同的影响程度,对涉路工程进行以下分类:

(1)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立;

(2)通信、电力等电缆上跨公路;

(3)电力、水务、燃气等管道平行、下穿公路;

(4)道路搭接公路;

(5)新建道路与公路立体;

(6)公路新增互通。

2 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评估

江苏省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评估内容主要从广告设施设置的合法性、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性、广告设施施工的安全性及广告设施运营安全性考虑。

广告设施的合法性主要依据上述条例与管理类办法,评估该设施的版面形式、设置位置、版面内容等对公路结构及运营的影响。

以版面内容为例:版面内容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图1 某广告设施版面

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性主要对结构(一般为钢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抗风能力、基础稳定性的验算。

图2 某广告设施计算模型及承载能力验算

广告设施运营安全性主要是对广告设施的后期维护。广告设施破损的版面、钢结构的锈蚀引发的强度降低等对公路行车安全均存在较大隐患。因此广告设施运营期间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图3 广告设施版面损坏及结构破坏示例

3 通信、电力等电缆上跨公路评估

通信、电力等电缆上跨公路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电缆服务对象的行业规范。评估内容主要从电缆跨越的合法性、新设电缆杆或电力塔的结构安全性、电缆跨越施工的安全性及电缆设施运营安全性考虑。

电缆跨越的合法性主要是新设电缆杆或塔距离公路的安全距离、跨越电缆的净空、与公路的交叉角度等。

电缆杆或塔的结构安全性主要对该结构在风荷载、电缆张力等荷载作用下,结构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能力的验算,以及基础的承载能力的验算。

图4 某电力杆结构验算内力图

电缆设施运营安全性主要体现在恶劣天气下,对电缆杆或塔的维护及意外状况发生时的及时处理,减少对公路运行的影响。

4 管道平行、下穿公路评估

管道平行、下穿公路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管道服务对象的行业规范。评估内容主要从管道埋设的合法性、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性、管道施工的安全性。

管道平行、下穿公路的合法性主要考虑管道及附属设施(检修井、工作井等)埋设位置、埋深是否满足公路及管道服务对象行业规范。

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考虑管道及附属设施自身在上方土压力及车辆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

图5 某电力管道结构承载力验算

图6 某污水管线接收进结构承载力验算

管道施工的安全性主要评估管道施工过程中对公路结构的影响。主要通过增加埋深,控制施工确保公路路面结构的稳定。管道埋设施工工艺主要有以下:直接开挖敷设、顶管施工及定向钻施工等。

直接开挖敷设由于对公路影响较大,一般用于平行公路施工或下穿公路现有桥梁施工,下穿路基施工一般不采用。

顶管施工主要用于大直径硬质管材穿越公路。

定向钻施工一般用于中小直径管材穿越公路,施工便捷。

图7 顶管施工示意图

图8 定向钻施工示意图

5 道路搭接公路评估

新建道路搭接公路安全性评价主要考虑道路搭接公路设计的安全性、施工的安全性以及施工过程交通组织的影响。

道路搭接公路设计评估主要考虑平交口的形状及交角、平面线形、视距、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等。

道路搭接公路施工期间对现有公路的交通存在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现有道路路基搭接施工及中分带开口施工。为保障现有道路行车安全,需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该交通组织的评估主要考虑该方案的通行能力及该方案的安全性。

图9 交叉口引道视距和通视三角区

6 新建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评估

(1)新建道路跨越公路主要是新建桥梁跨越现有公路,其安全评价主要考虑该跨越的合法性、设计、施工、交通组织以及应急预案的安全性。

跨线桥梁的合法性主要考虑新建结构是否侵入了现有公路的建筑限界。

设计的安全性主要考虑跨线桥的净空、平纵指标、交角及视距、排水、防护、结构等安全。

跨线桥梁的施工评估主要考虑各施工步骤中采用的施工工艺对公路结构及运营的影响。桥梁的施工工艺主要有以下:转体施工、箱梁顶推、挂篮施工、架桥机架设、支架现浇等。

转体施工、箱梁顶推及挂篮施工对公路运行影响较小,评估过程中需对转体结构、顶推结构及挂篮结构进行验算,确保行车安全。

架桥机架设过程中,为确保安全箱梁下方严禁通车,需组织交通利用另外半幅车道借道通行。

支架现浇施工,在支架搭设过程中,同样需要借道通行,同时由于支架的搭设,原有路面的通行空间需压缩。支架结构同样需要进行结构验算,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桥梁上跨公路施工期间对现有公路的交通存在较大影响。为保障现有道路行车安全,需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该交通组织的评估主要考虑该方案的通行能力及该方案的安全性。该施工过程采用的交通组织方案通常有中分带施工占用公路第一行车道、桥梁架设半幅封闭半幅通行。

该应急预案的评估主要考虑两方面,第一是施工过程本身的应急预案,主要为确保施工的安全及减少损失;第二是考虑对通行道路的应急,主要是施工造成的交通拥堵,需提供切实可行的交通分流方案,以尽快疏导拥堵,恢复公路的畅通。

(2)新建道路下穿已有公路主要分为两类:利用现有公路桥跨、涵洞下穿或改变现有公路路基建设桥梁下穿。

利用现有公路桥跨、涵洞下穿对现有道路影响较小,其设计安全性评价主要考虑净空、视距、下穿道路的平纵线形,以确保下穿道路的安全行驶,减少对上跨桥梁的影响。

其施工安全性评价主要考虑施工过程中对现有桥梁的桩基及桥梁边坡的影响。同时施工应对现有桥梁进行保护,避免碰撞,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改变现有公路路基建设桥梁下穿,设计安全性评价需增加新建桥梁结构安全验算。其施工一般采用半幅施工半幅通行方案,其安全性需考虑桥梁施工对现有公路行车安全的影响,需对开挖施工进行支护验算,同时为保障原有公路的通行能力,可增设辅道舒缓交通压力。

7 公路新增互通

公路新增互通安全评价同样主要考虑该互通的合法性、设计、施工、交通组织以及应急预案的安全性。

与公路立体交叉相比,公路新增互通设计评估需对该互通匝道平面线形进行评估,以确保互通运营期间的安全。

施工安全评估与立体交叉相比需考虑匝道搭接主线路基拼宽施工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新老路基的不均匀沉降,以保障行车安全。

新增互通由于涉及多条匝道上跨或下穿公路,以及匝道搭接公路施工,如何合理安排施工步骤,避免各步骤交通组织冲突是该方案评估重点。

8 结语

涉路工程安全评估工作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设计、施工、交通组织及应急预案全面的评估。对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减少涉路工程对现有公路安全的影响,为公众出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涉路施工活动许可提供了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Z].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侵害公路行为五花八门。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尤其是以建房、搭棚现象最为严重。公路尚未建成交付使用,而公路沿线临路边上的一幢幢民宅楼房尤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尤为让人揪心的是,许多民房建房多久,建筑材料就占道堆放多久;二是占道堆放柴草、打场晒谷、摆放农机具、搭建牛栅猪栏鸡舍等仍很普遍;三是马路市场比比皆是,占道经营司空见惯;四是随意私挖道口、横挖公路开沟放水进田、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原因是农民持有的土地林权证与公路控制区的划定不清,导致农民误认为公路控制区内的土地是他们的承包地)、河道非法取砂危及桥梁安全等;五是超载超重车辆对公路危害大;六是装载不规范抛洒污染路面,给车辆、行人安全造成隐患;七是未经许可在公路两边私设加水点,既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八是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美观。

路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局路政执法管理人员仅有4人,且年龄偏大,却要承担着艰巨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任务。可想而知,路政管理资源(人力、物力)投入与管辖公路里程不成比例,鞭长莫及,不堪负重。面对这种现状,只能确保县道公路路政管理,而且还处于“管一时好一时、打击一时好一时”的被动局面,乡村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就难兼顾得上了,最终造成路政执法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

路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乡村公路沿线群众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缺乏了解、认识,绝大部分群众不了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定,也认识不到占用公路路产造成的后果,更谈不上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个别村组干部连村镇公路建筑控制区概念都不清。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尚未深入人心,宣传力度、广度均不到位,乡村公路永久公路宣传标语、宣传牌偏少,宣传氛围不浓厚,影响力不大。

侵害公路案件查处率低。我县农村公路线长面广,来自各方面的人为挖掘、损坏公路及破坏公路设施现象极为严重,屡见不鲜。但苦于路政执法力量薄弱,路政执法管理跟不上,加上社会监管缺失,损坏公路路产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案件多,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如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构筑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环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当前我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

路政宣传教育必须引向深入。依法治路,最根本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民众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县农民群众居住分散,地处偏远,文化层次参差不齐。路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找准切入点,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路政执法,利用宣传车、电视广播、深入乡村发放传单、制作宣传牌等,候车亭制作路政宣传画,使路政执法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群众养成学法、知法、守法习惯,形成人人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员。在路政管理人员的配置上,应该按照我县目前所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比例来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员,建议每100公里配备一名路政管理人员。同时,在目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使农村公路管理步入正常化管理轨道,还要不断地创新管理工作新方法新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下放后,乡镇应设立兼职的交通专干,确保每个乡镇有2名兼职路政协管员,村有一名村干部兼职路政协管联络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效果。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农村路政管理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路政队几个人的力量是管不了也管不好农村公路的。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人人参与,来促成这项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共性管理责任,也有行业管理职责。因此,政府必须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

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是保障路政施政的很必要条件之一。乡镇交通专干、协管员及联络员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装备(巡查车辆、治超工具、电脑、相机)、执法服装等经费要有一定的保障,以确保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建立和完善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一、管道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时,应当按照《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事先通知管道企业或者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五)采取泄洪等防洪措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五、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如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与管道企业协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六、管道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建立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管道设施的保护。

七、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

管道设施沿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时,应核实在役管道具体分布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留出足够安全空间,避免新建设项目对管道造成占压和破坏。

八、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保护措施,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遵章使用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

第八条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和电力交易场所的设施受法律保护。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力交易场所设施包括计量、报价、交易、结算、监视、复核、预警、信息等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一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75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杆塔及拉线基础周围15米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悬挂气球、放风筝、垂钓;不得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用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电力企业统一维护管理。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电力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以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电力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电力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因绿化需要种植低矮树种的,应当事先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保持树木的高度、宽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有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砍伐,给予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斜,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对危及线路安全的树木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通知树木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并在三十日内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并立即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企业实施紧急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应当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证明。

收购单位不得回收来源不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存留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和供电企业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供电质量、时间或者方式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和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别约定。

第二十二条用户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需经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检定标志。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导致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使用窃电装置用电;

(七)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

(八)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第二十五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或者同类产品平均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乘以窃电者的产品产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减去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

2.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窃电前正常用电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月平均用电量;窃电前正常用电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正常用电时间计算月平均用电量。

3.采用上述方法难以计算窃电量的,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通过互感器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

(三)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乘以窃电时的销售目录电价计算。

窃电后转售的,转售电价高于销售目录电价的,按照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电价低于销售目录电价的,按照销售目录电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可以当场予以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设备重大损失、人身伤害的措施;

(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四)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已补交电费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户提供了担保;

(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受理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查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窃电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电力法律、法规;

(三)熟悉电力业务知识,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力设施安全及用户用电情况;

(二)要求用电单位提供与用电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检测等方式取得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补交电费;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造、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破坏、损毁、盗窃电力设施以及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予及时处理;

(二)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

(五)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

公路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安全;管理;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运输需求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给公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公路安全管理迎来了新的挑战。

一、公路安全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各级公路部门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公路创建、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等,确保了公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

1、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对公路基础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大,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使得公路安全管理任务加重。

2、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增加了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公路安全管理压力剧增。

3、公路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不能快速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要求,使公路安全管理难度加大。

4、群众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也是影响公路交通安全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公路安全隐患及成因

伴随着公路交通的迅猛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制约发展的因素,众多的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无数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分析公路安全隐患及成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路的因素。单一的公路线形设计引起的驾驶员视觉疲劳;道路结构材料不能满足强度和摩擦的要求,特别是雨雪天气,道路湿滑、结冰;低等级公路路况差,线型不好,道路标志、标识、标线、警示牌和安全防护设施缺乏;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巨大破坏作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过境公路路段两侧秩序混乱;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滞后;混合交通等等对行车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二是车的因素。我国机动车种类多,动力性能差别大,安全防护性能低,机动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处于不同工况,容易导致车辆性能不佳,机件失灵或零部件损坏,最终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车辆更新不能满足高速公路行车对车辆性能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导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率很高。

三是人的因素。人的因素是产生公路安全隐患最主要的因素。包括公路建设者、公路管理者、机动车驾驶员三方面。公路建设过程中缺乏对行车安全的考虑,线形、弯道、坡道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先天不足;公路养护不到位,破损路面,标志标线,安全警示牌,安全防护设施等修复不及时;桥梁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全面治理;公路管理队伍力量薄弱,难以胜任繁重的公路安全管理工作;公路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综合化安全管理素质,公路“三乱”现象时有发生;机动车驾驶员数量急剧增加,群体文化程度不高,驾驶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差异很大,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违章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章超车、酒后驾车、违章会车、逆向行驶和纵向间距不够等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另外,公路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横穿马路等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公路安全管理的建议

1、全面落实公路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度。加强公路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既要充实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又要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做到公路安全管理工作有人领导,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监督。

2、加大公路建设投入,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监管,预防腐败。尤其要加强对公路安保工程的质量监管,保证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合理,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3、加强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标志标线,安全警示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治理桥梁安全隐患,使公路始终保持“畅、洁、绿、美、安、舒”的路况状态。

4、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保护路权。严格审批公路用地范围建筑,坚决拆除违章建筑;以人为本,加大治理过境路段(特别是公路两侧集市)交通安全秩序,保持过境路段安全畅通;坚持开展公路多部门多领域多形式的联合治超活动,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5、加强车辆安全监管。一是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努力减少群体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要严格车辆管理,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三是要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严格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四是要加强对农村公路上农机(特别是拖拉机)的管理,保证其行车规范,车况安全状态良好。

6、加强驾驶员安全监管。一是经常性组织驾驶员驾驶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二是严把客运从业资格关,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坚决取消营运资质。三是运输企业要定期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安全管理,警钟长鸣”。

7、加强对社会群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8、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建设。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常性开展公路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始终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9、加强公路安全信息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和应用;合理布局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等交通管理设施。

10、加大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医疗等的投入,减少人员伤亡率。

参考文献:

[1] 王松根主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细则[M].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