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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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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其他主体; 权益披露; 结构化主体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85-03

一、引言

始于2007年的金融危机波及到世界经济的同时,由于会计准则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和表外主体的风险进行披露的规定,金融危机也逐渐“殃及”到会计职业界,会计准则开始被众多信息使用者所批判指责,这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5月分别出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11号、12号,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问题进行了完善,并同时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其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规定,企业应对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风险进行披露,以使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状况。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2010年4月财政部的《中国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规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2011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同步,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相应地修订了金融工具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并于2014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同年3月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7月1日这两项新准则正式实施,可用图1对新准则颁布的背景进行概括介绍。新准则的颁布对加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投资者决策水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新准则自颁布到实施时间较短,财政部也没有及时进行政策解读和准则细化讲解,企业财会人员贯彻落实新准则,做到合规合法信息披露的风险难度加大。基于这种背景,对新准则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以下重点分析《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后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在实施该准则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影响

(一)完善了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职业界最根本的指导准则,是衡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列报等活动合规性与否的准绳。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结束了我国会计“两则两制”的历史,在我国近代会计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完善,在原来38项具体准则的基础上,2014年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41号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准则暂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会计准则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从这点来讲新准则的颁布意义是重大的,这表明我国的会计准则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也说明了现有的准则并不是准则的“终结”,随着经济的发展、业务环境的变化,还会有新的准则加入会计准则这个“大家庭”中,提示我们要用发展的态度来看会计准则。

(二)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首先,新准则的颁布使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准则得到统一,统一了公司在子公司、合营和联营等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和性质披露信息。其次,新准则优化了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的内容,在母公司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披露方面,从相对的角度出发,对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也进行了披露;在重要限制方面,不仅披露了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产和资金的限制,而且对主体内部之间相互资产转移限制也要求进行披露;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现有准则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等,新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最后,新准则增加了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所以说,41号准则的颁布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信息。

(三)促进了会计准则持续全面的国际趋同

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IFRS12比较后发现,我国的41号准则和IFRS12从征求意见稿到准则颁布再到具体实施,在时间上相差一年,但是其具体内容基本一致,相差仅是一些翻译词汇差异,可以说已经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高度趋同等效。41号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成果,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了国际会计职业界对我国会计执业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认同感,也促进了我国会计业务国际化进程。我们要坚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这个方向,紧跟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但又要坚持我国经济环境特色,趋同不等于相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参与世界竞争,也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的国际认同,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进行投资。

三、实施《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新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经营、合营安排、重大影响的重大假设和判断,以及这些假设的变化情况。企业在实施中应当注意这里的控制和重大影响,是企业的实质控制权或者是表决权,而不是企业的持股比例。当母公司判断应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母公司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对集团财务报表的影响,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按照转变日的公允价值对该子公司的投资计量,转变日之前合并报表中该子公司净资产(资产、负债及相关商誉之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与转变日对子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转变日视为购买日,以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合并对价,及时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二)对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对子公司权益的披露是新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影响也最为突出。首先,新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披露内容,很多难以量化,执行难度较大。例如:新准则要求对子公司拥有保护性特殊权利,造成的集团资金和资产使用限制的性质和程度进行披露;企业还应披露母公司根据合同对纳入财务报表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时,要披露该合同给企业可能带来的损失情况,以及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这些披露内容在实务中很难进行量化确认,加大了企业实施新准则的难度。其次,在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的权益进行披露中,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由于丧失控制权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在丧失控制日剩余控制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这种披露方式下,很容易对企业的利润表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在这方面信息披露中应持谨慎态度。最后,当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时,还应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由母公司享有的权益部分及其相关风险信息。

(三)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披露

企业对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基本信息披露和对子公司信息披露相同,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及注册地、持股比例等。不同的是合营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按照权益法进行披露计量,这里不再详细解释,下面主要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权益披露信息进行说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是企业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一大进步,使企业的一些表外项目信息可以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该披露:未纳入合并报表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和确认方法。最后,企业还应明确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以及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意图,并把这种意图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

(四)组织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学习

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到实施时间不长,较短的适应期加大了企业贯彻这项准则的难度。新准则从征求意见到颁布再到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企业要全面理解准则、贯彻落实准则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会计人员不断学习的过程。企业应该组织会计人员对新准则进行学习,对财务会计知识进行更新培训,只有对新准则全面领会,才能在实务中降低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带来的“政策性”损失,并对损失及时进行规避。新准则的学习可以使企业管理层提前预测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后果,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对那些对母公司财务不利的其他主体及时从母公司中“剥离”或者分立。

四、结束语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过程当中,这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持续性、全面性国际趋同,也顺应了我国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刚刚颁布,尚未接受会计实践的检验,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新概念解释不清楚,影响使用者对新准则的理解,有些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信息仍然没有完全披露等。这些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得到修订和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S].2010.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继续教育 时机性 专业知识体系 管理环境 会计实务 管理理论 会计理论 经验管理

一、会计法规变革的周期性与业务系统化的时机性

1.会计法规变革的周期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颁布和修订通常是陆续的、不集中的,这是处于稳定期的规章制度变革特点。只有经过若干年的相对稳定之后才有一次较大规模的规章制度变革。因为当会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以后,管理环境、管理对象和管理目标都会发生变化.为了适应发展的形势,就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规章制度系统性变革。规章制度的大变革具有周期性特征,这种周期性表现为:从相对稳定状态到系统变革状态,再到新的相对稳定状态,进行会计规章制度变革的周期性发展。

2.会计人员知识系统化的时机性。在会计规章制度相对稳定期陆续颁布和修订的单项会计规章制度.学习和理解中缺乏规章制度体系结构的系统性认识.对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短的会计人员来说,难以对会计规章制度体系进行系统性把握.难以收到好的学习、理解和运用效果。在会计规章制度变革周期中,当系统性变革的时机到来之际,就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知识系统化的好时机。会计规章制度大变革颁布的新规章制度体系,就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系统化教材.这一时期是会计专业人员系统学习业务知识的黄金时期。会计教学和会计实务工作者要善于把握业务知识系统化的时机,抓好会计继续教育和业务知识更新.把握了继续教育时机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及时补充与系统更新相结合。对于会计规章制度处于相对稳定期陆续颁布的单项规章制度,学习要把握及时性,做到及时学习、及时补充,以便对业务知识结构起到系统“补丁”的作用。“补丁”式的培训学习,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廉的特点,关键在于把握及时性.如果丧失了及时学习的机会,也就未必还能简便易行、节省成本:对于会计规章制度系统性变革时期集中颁布的会计规章制度体系。学习的关键在于把握系统性.以对会计业务知识结构起到系统“升级”的作用。进行系统“升级”式的培训学习,内容多,难度大,费时费力,需要一定的毅力和较高的培训学习成本,但收效显著.功利长远。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为业务系统化创造了契机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体系。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2006年10月颁布了32项与大部分具体会计准则相对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具有指南性质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这些企业会计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和各类业务.为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法规制度依据。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45系改革跨度大。普适性和系统性强。1992年颁布(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两则两制”,使我国开始了向市场经济的企业财务会计规范体系迈进的步伐。“两则两制”包括《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项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13项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但仍属准则与制度结合,以制度为主,实行分行业规范。此后十几年时间里陆续出台了16项《企业会计准则》(属具体会计准则层面)和一些完善性制度,开始了向准则规范模式的改革,开始探索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的统一规范模式。但为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加人世贸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快的新形势,必须进行系统性变革。2006年集中出台了如此大规模的,覆盖所有行业和不同业务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创了准则规范的新局面,与国际接轨的程度空前,达到国际公认的基本“趋同”,实现了会计规章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史上的一次创举。

目前,我国在实现会计规章制度国际趋同后,正下大力抓新会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新会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促进按我国会计规章制度产生的财务报告文件能够实现国际等效,以降低企业信息成本,促进与国际经济融合和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从这种意义上讲,抓住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实施的时机.搞好会计继续教育具有特殊意义。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会计准则是一种规范会计从业者行为的制度规范,它由权威部门或权威部门指定的机构制定和颁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改进,国内会计准则得到了长远的发展,从会计制度起步阶段的试点,到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摸索,再到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制度,直到现阶段中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保持一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间的贸易也在逐渐增多,会计准则在经济交流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正逐渐突显出来,原来的会计准则在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中已经逐渐不太适应。这就需要我国及时地办法新的会计准则,从而更好地推动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所以在2007年时新的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对于我国企业走出国门、适应国际经济形势有着重要意义。

与以往的会计准则变革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是在考虑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简单地对原有准则在细枝末节方面进行修补。二者的区别在于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企业运营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所得、资金流动以及其他信息等等,同时还要讲这些信息编制成四张报表,从而让企业运营状况公开透明,一些必要的补充信息和说明信息在这四张报表的附注上要有所体现,由此来加强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和传统的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准则更注重避免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强调企业财务报告的公开性、透明性,对其披露要求进行完善。此外,它的会计理念不再局限于收入费用?^,而是重新启用资产负债表观,并且其会计目标也实现了重大变革,放弃了传统的受托责任观,改为崭新的决策有用观。

二、债务融资成本及其影响因素

外部融资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就是债务融资,该办法主要是利用向银行借款、对外发行公司可转债等方式向债权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它有时限性、偿还性和负担性三个特点。债务融资成本指的是是企业凭借自身信誉、发行债权及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同时对资金展开合理运用,最后付清利息,在这一系列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付出与管理成本。

关于债务融资成本的研究认为,企业的内外诸多因素对于债务融资成本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包括企业的大小、运营情况、负债状况、获得利润能力、公司组织机构情况等,此外,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有效加强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队友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也有不同程度的意义。

三、会计准则变革的作用

相比会计准则变革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以使债权投资人通过公司对外公开的财务报告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更接近其真实的状况,同时也给债权投资人在签订债务契约时要考虑的财务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方便了债权人对借款发生后的活动进行进一步的监督,这也有效地缓解了长期以来债务人对企业信息了解、不清晰的问题,加强了企业债务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由此有效地避免了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程度对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带来的,由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有效加强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所以企业所遵守的会计准则与债务融资成本是息息相关的。在债务融资过程中,企业作为债务人其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而债权人不能完全了解债务人的行为。

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发将会取代传统的会计准则,如上文所述,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是与会计准则有关的。而企业产权性质的区别使得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对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通常来说,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作用更大,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会计信息质量高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债务融资过程中比会计信息质量差的企业能更好、更快地以低成本达到目的。

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其他主体;权益披露;结构化主体

在21世纪的今天,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信息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信息披露,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掌握更全面的财务信息,以此更准确的评估企业,做出最合理的决策。经过一系列的改善和优化,我国于2014年3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在新准则自颁布到实施时间较短的特殊背景下,财政部并没有及时对准则进行细化讲解,企业财会人员很难全面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合法合理的对信息进行披露的风险加大。基于这种背景,对新准则的进一步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其带来的影响以及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注意事项加以说明。

一、新准则披露要求的主要变化

新旧准则在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披露要求变化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原准则的部分披露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二是丰富和改进了原准则的披露内容,不仅要求披露有关权益的基本信息,还要求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三是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表外主体风险的相关内容。通过对原准则进行较为客观地分析,增加了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对其进行这一改变的目的是通过更加充分、全面、透明的信息披露,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掌握包括表内和表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风险等重要因素,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的影响

(一)完善了会计准则体系

2006年颁布的旧版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严谨的领域,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相应的市场环境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形,会计准则在此背景下也在不断完善。以《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为代表的新准则,在原38项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多方面情况,吸取他人意见,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完备的会计依据,会计准则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我们也能从中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并不是满足现状、止步不前的,而是在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追求进步的。因此,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行业现状,以发展的眼光和不断追求进步的思想来看待企业会计准则。

(二)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其一,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优化了相关内容,分别在母公司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披露方面、重要限制方面、失去对子公司控制的情况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其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作为新准则中增加的部分,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决策者做出优秀决定的必要前提是充分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41号准则的颁布为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之前相比显著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更多的有效信息能够被信息使用者掌握,使其能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三)促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将新准则与IFRS12进行对比后发现,两者的具体内容大体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也仅仅是两种语言词汇翻译上的差异。从颁布到实施两者仅仅相差一年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始终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高度一致。通过颁布41号准则,我国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成果取得了国际会计职业界的认同,促进了我国会计行业相关活动在国际平台上互动交流的进程。因此,我国要始终秉承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这个信念,在不盲目跟从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坚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环境,以及会计职业界所处的行业环境紧跟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寻求更高的发展。

三、新准则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

41号准则根据原则性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进行了说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披露的有关内容不一致,形式不统一。因此,规范性的缺乏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必须解决的首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本文建议财政部可以通过公司的类别、运营情况及特色进行适当的分类,通过听取专家的意见,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及时地出台准则的解释公告。另外,财政部应该从财务人员的角度出发,组织专家依据新会计准则的内容编制相关的培训教程。以此避免财务人员因理解不透彻导致的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偏差的情况,从而达到更高水准的披露。

(二)组织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学习

新准则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从到实施的全过程,导致的弊端是在贯彻这项准则时存在一定的难度。新准则完善了原准则的内容,使其上升了一个高度。但相应的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建议企业应当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学习。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参加新准则的相关学习,只有从根本上掌握新准则的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避免由于片面性的理解而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情况。另一方面,企业应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其他职业教育培训,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使财务人员在实务中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分析,保证准则执行的准确性。

(三)加强外部监管

在增强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职业素质的同时,加强对准则执行情况的外部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可以通过促进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如审计机构与会计管理部门的合作等。其次,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对相关报表附注信息提出更高的审计要求,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真实。最后,完善立法,在有关法律的约束下保证准则的有效实施。出现故意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明确处罚规定,从而确保准则贯彻实施。

四、结论

新准则的颁布既体现了我国会计行业追求进步、积极向上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始终秉承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的坚定信念。41号准则弥补了原准则缺少企业表外披露内容的缺陷,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掌握更加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从而正确衡量企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对企业本身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优化了我国会计职业界的行业环境。新准则自颁布到实施的时间较短,仍存在许多缺陷,尚未接受会计实践的检验。这些缺陷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以此达到更好的效果。(作者单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财会[2010]10号,2010-04-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s].2014.

[3]余蔚平.认真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J].会计研究,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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